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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可判入獄三年

1 : GS(14)@2016-01-19 22:40:23

【話你知】今次黃安及JYP在台灣被告發的強制罪,即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等方法,令人進行他本身沒有義務的事,或是妨害其他人行使他應進行的權利」,該罪最高刑罰可被判入獄三年。該刑法解釋是出於保護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以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近日台灣學運成員魏揚亦因兩年前在大陸國台辦主任張志軍訪台時,短暫阻礙交通被入罪,但法官基於公益考量,雖判其有罪但免刑。《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60119/1945780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94553

成功舉證門檻高  入罪可判監

1 : GS(14)@2016-12-07 07:49:44

【本報訊】控方今次引用控告被告廖永威的是《商品說明條例》中「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一般用於美容院銷售美容療程所作的不當行為。有法律界人士指,以往倫敦金的案件通常控以詐騙罪,但本案未有錢銀交收的情況下及事主供稱案發時「好驚」,則可以此例控告。大律師陸偉雄表示,相關條文於2013年7月才實施,要成功舉證此罪門檻頗高,必須要證明涉案人在該次銷售過程中曾施加威嚇或壓力,並且若不服從會伴隨一些後果。陸說,由於現今不少銷售員推銷產品時只會以死纏爛打、「呃呃𠱁𠱁」居多,鮮會作出威嚇,要證明曾使用「具威嚇行為」並非容易,故過去成功入罪的個案不多,但一經定罪可判監。根據法例,本罪經審訊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資料顯示,去年4月「靚一世」3名女職員疲勞轟炸一名女顧客同意購買36萬元療程套票,被裁定對消費者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罪成,除其中一人判社會服務令外,另兩人判監3個月,成為首宗定罪及判刑案件。■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207/1985784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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