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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賣工商信息何罪之有?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01/100396241.html
王湧

  美國學者沃倫和布蘭代斯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論文,提出隱私權概念,開啟了法律保護隱私權的序幕。在當代,隱私主要不是傳統社會中 零零散散的流言蜚語,而是在社會管理和商業服務領域中改採集的規模化的個人信息,並以電子化的形式儲存和傳播;作為隱私的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和濫用,其動 因,也已超越傳統社會中常見的探聽個人隱私的癖好,而主要源於強大的制度化的商業動力,具有集成性,易複製性,波及面寬,破壞力大。

  中國公民個人信息面臨的安全風險日益嚴重,洩露普遍,濫用猖獗。被形形色色的商業電話和短信騷擾,已成為中國人日常生活中普遍而痛苦的經歷。但 是,中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顯然滯後,歐盟早在1995年即發佈個人數據信息保護指令,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早在2003年落筆起草,但由於部門 立法之侷限,分娩之日仍遙遙無期。

  目前,中國主要依賴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遏制個人信息侵犯行為。

  這個罪名已成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屏障,但由於缺乏作為基本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支持,正如刑法上的「非法集資罪」缺乏廣義上的證券 法的支持一樣,可能導致該罪的解釋與適用上的重重缺漏與扭曲。最近發生的叢某案即一例。叢某以律師身份從工商部門調取企業工商檔案及法人信息,對外出售, 被北京警方刑拘。叢律師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叢律師的行為有如下特徵,若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疑竇甚多。

  第一,本案中所謂的「個人信息」是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本身是可公開的,非商業機密,更非個人隱私。《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該條表明,公司登記信息可面向公眾查詢。

  第二,律師非「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犯罪主體,主體要件不符合該罪;至於是否構成「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律師行為不是竊取,而所謂「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也難構成,因為他是從工商登記部門查詢獲取的。

  第三,律師獲取企業登記信息的渠道具有合法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關於書證式檔案資料的查詢,雖然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 資料查詢」。但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出具律所介紹信即可。

  再者,《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頒佈於1997年,嚴重滯後,也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精神衝突。所以,叢律師的行為即使有違規之處,也不足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之「非法」。

  第四,出賣信息雖為盈利行為,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律師查詢工商登記檔案本身是律師非訴業務中的一部分,叢某的行為雖然在表面上是「倒賣」工商登記信息,但本質上也可視為以律師服務盈利。

  第五,由於工商登記的信息主要功能是服務於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所以,本案中其出賣信息的性質決定於其用途,若主要於商事交易,則不可能構成犯罪。

  基於以上原因,本案的裁決應慎之又慎。 尤其是,此案是在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抓捕行動中的一案,專項抓捕行動聲勢浩大,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其擴大化傾嚮應予以警惕,此案即有此嫌。

  此案還涉及另一重要問題,即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最近各地工商部門可能受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之大勢的影響,收緊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的條件與程序,使得權力尋租的空間擴大,而律師憑藉自己的職業便利,獲取登記信息,成為賺錢之道,也是本案背景之一。

  在中國,關於工商登記信息的概唸過於泛化,將純粹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在其他工商管理中採集生成的信息均歸入工商登記信息範疇,不免涵蓋敏感信息。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工商登記檔案內容繁多而雜亂,這是中國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在寬鬆與嚴格之間搖擺不定的原因。

  在英美,政府部門備案的企業登記信息非常簡略,而企業的其他信息一般在公司查詢,董事有義務滿足公眾的查詢要求,如拒絕查詢,重者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中國則沒有這樣的傳統,除在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外,極少有公司向公眾公佈包括諸如股東名冊在內的企業信息。

  顯然,企業信息查詢,中國重政府,英美重企業,所以,中國的工商登記檔案查詢面臨的難題在英美並不突出。在缺乏通過企業查詢渠道的情況下,不應簡單地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由限制查詢,可做適當處理後公開。

  公司登記信息的公開公示,是《公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很多查詢,都是發生在公司交易過程中,以「法院立案」作為限制, 就將工商查詢侷限在了訴訟狀態,使得《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形同虛設。當前各地出現的工商信息查詢「緊箍咒」,實有簡單粗暴之嫌。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新傳媒法學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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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字當頭:領展營商何罪之有

1 : GS(14)@2017-07-29 03:21:58

「沽爆佢。」無錯,假如你覺得一間公司妖氣沖天,你應該「沽爆佢」。至少可以學《策略王.財毀會》般,證明自己一眼看穿當中蠱惑。話說回頭,高明已邀請我加入下一輪的《財毀會》挑戰賽;我話:「香港咁多妖股,好玩呀!」老實講,香港有幾多隻股票,可以教人買入之後安枕無憂?滙控(005)?地產股?又或者其他公用事業?當然有隻股王叫騰訊(700),但科技股這回事,又有誰會將所有雞蛋放入同一隻籃?不少追尋價值的投資者,由Luke Sir曾智華到股榮,長期投資組合中都會有領展(823)。「領展賺嘅,係小市民血汗錢!」早兩日青年經濟學家徐家健君寫空談主義不切實際的禍患,實在贊成得不得了。以意識形態來反對一件事,沒有問題,但是因果關係的指控要成立,還是要靠實證功夫。假如說領展令物價上漲,難道在非領展商場物價通脹就來得更慢?「領展將越來越多舖位租畀連鎖店,令小市民越來越缺乏選擇。」世界各地都有反連鎖店的意識形態行動,但是小店的消失,是否單純只因租金?老小店被淘汰,豈止是領展商場內獨有現象?今時今日做生意,薄利多銷不可以單靠「人情味」。若非越做越大降低平均成本,就只有走高檔貴價路線。像「譚仔」般的例子,皆因找出一條令平均成本越做越低的經營模式;其實之前也有提過,據說「譚仔」最賺錢的舖不少都在領展的商場。另外,759這家零售新晉,也在領展商場大展拳腳,分店越開越多。不少人仍然視公屋附近的商場停車場街市繼續為「公產」,但又有沒有人想過,當年入不敷出的房委會就算拆售失敗,一樣會走市場化之路。說到底,拆售上市讓市民可以公平地分享其成,讓基金價格反映現實,又何罪之有?



利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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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評論:工廈飯堂何罪之有

1 : GS(14)@2017-12-11 00:03:26

起動東九龍,物業越起越貴,配套就好閉翳。塞車塞人,走進觀塘開源道,感覺像沙甸魚。搵食就越來越艱難,講緊是食肆個「食」。工廈不是有飯堂嗎?你知我知,門口都見到「只准本大廈之工廠員工使用」告示,不禁要問工廈飯堂招待公眾何罪之有?違反土地用途?消防規例?生怕工廈存放易燃物體,生火煮食,又吸引民眾,大吉利時,一旦出事,會好大件事?還是工廈烏煙瘴氣,製造食物不衛生,集體食物中毒要睇醫生?申訴專員公署今年5月發表一份主動調查報告指出,上述原因皆是。工業凋零,工廈空間要轉型,食肆不是唯一出路,但是打工仔一定好想有人做。個零鐘放飯,大部份時間花在行去餐廳及等位,僅餘時間是爬飯,不是食飯。當然可以叫外賣,可以帶飯,但這僅餘暫離公司去喘口氣的空間也沒權利享用嗎?火災風險,不見得普通食肆的風險較低。工廈飯堂雖然以廉價租金租用單位,但甚少無良食肆開天殺價,更多的是平租平賣,惠及基層打工仔,某程度更是造福人群。申訴專員公署報告雖然批評地政署及食環署執法不力,力數工廈飯堂的違規情況,但報告末卻埋下伏筆:「若當局從活化工廈角度認為可制訂新的政策、機制,方便現時的違規工廠食堂轉型為可名正言順地招待公眾的普通食肆,本署當無異議。」工廈飯堂是否可以擴大至招待整區打工仔,政府有關部門是否不應着眼於哪個飯堂違規經營,而應着眼哪幢工廈有條件名正言順地做大眾飯堂。報告至今半年,施政報告亦提重啟活化工廈政策,但至今卻杳無音訊。好建議不是說了就算,而是說了就做。記者:陳家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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