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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搶生案一審勝訴背後的法意與人情

近日,媒體報道了全國首例搶生家庭就社會撫養費起訴衛計部門一審勝訴的消息。在全面二孩政策年初放開、新舊生育政策交替的背景下,這個案例傳達出豐富的信息,值得剖析探究。

案情回放

當事人曾女士與蔣先生是湖北黃石的一對“單獨”夫婦(夫妻雙方一人為獨生子女),他們的第二個孩子出生於2013年10月30日。孩子出生13天後的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屆三中全會表決通過“單獨二孩”政策,即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4年3月27日,新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夫妻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可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 2015年6月29日,黃石港衛計局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認為蔣先生的第二個子女是在“單獨二孩“政策發布前出生,適用的是2009年修訂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屬於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並被征收社會撫養費96120元。

對此,蔣先生不服。2015年12月底,他和妻子將黃石港衛計局告上法庭。

7月2日,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法院下達行政判決書,要求被告黃石港衛計局撤銷對原告蔣先生作出的《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法院認為,“行政相對人的行為發生在新法規實施以前,具體行政行為做出在新法規實施以後,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一般遵循程序法從新、實體法從舊的原則,但是,如果適用新法規對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更有利的應做例外處理。”

判決書給出的判決理由是,“因2014年3月底修訂出臺的《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新舊法規的銜接與適用未作出明確規定,包括未對‘單獨夫婦’在新法規施行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情形作出追征規定,考慮到被告黃石港衛計局作出征收在新法規實施後,參考刑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及行政訴訟中的謙抑原則,應認定使用新法規顯然對保護兩原告的權益更為有利。”

因此,法院判決對原告蔣先生和妻子要求撤銷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8月,黃石港衛計局向媒體確認了這一判決結果,並表示不服,目前已經提起上訴。

搶生如何處罰存在很大爭議

所謂搶生,指的是孩子在生育政策調整之前出生。如果按照調整後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是合法出生;但是若按照調整前的生育政策,這個孩子被衛計部門界定為“超生”。問題的關鍵是,從孩子出生到被衛計部門發現,到予以處罰,有一個時間差。於是就出現了孩子出生時生育政策尚未改變,但當衛計部門對其家長進行超生處罰或執行超生處罰時,生育政策已經改變的現象。這就導致各方對於搶生如何處罰存在很大爭議。

按照《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16年1月1日開始全面二孩政策生效,於是,當天在全國不少產科病房出現這樣奇怪的現象:二孩在零點之前出生的家長滿面愁雲,有的產婦甚至以淚洗面;而二孩在零點之後出生的家長,則如釋重負,連贊孩子爭氣。

對於搶生這件事,從搶生群體來說,他們認為既然政策已經放開了,國家已經鼓勵生育二孩了,還揪著之前生的孩子不放是不合適的,只是早生了幾天就要被處罰,太不公平了。

從衛計部門來說,對搶生群體如何處置也頗感棘手。“單獨二孩”之後,有的省對於搶生過往不究,有的省則繼續追繳社會撫養費。所以有了包括湖北黃石案在內的多起單獨家庭起訴衛計部門的案件。

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情況也類似。湖南省衛計部門表態說對於搶生將不做實質性處理,立刻被國家衛計委叫停。之後,國家衛計委做出了一條相對模糊的規定:對於搶生行為,已經處理完畢的就這樣了,不允許再翻燒餅;尚未處理完畢的,由各省根據法規具體決定。

這個規定引起了地方衛計部門在執行上的差異。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調查,有的省市實際上已經暫停了對搶生人群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工作,而有些地方則對搶生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

法律界對於搶生二孩的處罰也存在爭議點。有些律師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對沒有做出處理決定的行為,按照生育行為發生當時的法律法規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是有權利做出處理決定的。有些律師則認為,當新舊法律沖突時,應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新法規定一對夫妻可以生育兩個孩子,就不應該在新法實施後繼續對搶生的二孩父母征收社會撫養費。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在接受第一財經專訪時表示,從立法本意上來說,對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以前搶生二孩的家庭,不應該繼續征收社會撫養費。他分析,《立法法》第五章確實有“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但是有個例外。《立法法》中的原文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這就是說,盡管法不溯及既往,但是適用“有利於當事人”原則時例外。湖北黃石市黃石港區法院作出原告勝訴的一審判決就是依據上述法理。

勝訴背後的漣漪

作為全國第一起勝訴並且被公開報道的搶生案件,湖北黃石案讓很多搶生家長重燃法律維權的信心。

浙江一位搶生二孩家長說,自己一直在猶豫要不要起訴,之前主要是擔心打官司太消耗精力,尤其是這樣的民告官案件。黃石案勝訴之後,他決定提起訴訟,以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據一位法律學者介紹,過去超生案件的立案審理,相關群眾依法維權非常困難。但現在,從黃石案勝訴看,這種情況確實在改觀,“這是依法治國、社會進步的一個表現”。

黃石案的判決對於其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將產生重要影響。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至少有十幾起搶生案正在等待判決。今年4月28日開庭的全國非獨搶生第一案至今仍未宣判,法院工作人員稱“正在等待上級法院批複”。上述法律學者分析,由於相關法規不明確,或許在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會對此類案件作出一個相對統一和明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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