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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民促查梁特收UGL五千萬案

1 : GS(14)@2017-02-18 09:47:38

■梁振英被踢爆上任後收UGL5,000萬元,廉署仍在調查。



【本報訊】法庭宣判曾蔭權罪成之後,網民最大反應是:「CY is NEXT!」(下一個是CY)特首梁振英被踢爆上任後收取UGL五千萬元酬金,廉署仍在調查中。曾蔭權今次被控的其中一條罪名,為《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2B)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惟該條例下的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及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罪,均未有涵蓋特首。梁振英上任前曾承諾修例,但一直未有兌現。曾蔭權開審前3個月被加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屬於《防止賄賂條例》條文。該條例在2008年、即他任內獲行會支持修訂並在立法會通過,令條例部份內容適用於監管特首。但條例下覆蓋全部公職人員的第3條及第8條,始終不適用特首,令監管存有缺口。


梁未履行承諾修例


梁振英2012年上任前曾揚言積極考慮修例。至他上任兩年後,被澳洲傳媒踢爆上任後收澳洲企業UGL五千萬元作為他離職戴德梁行的協議酬金,梁並無申報利益,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作出失實聲明和違反利益申報規定等。自此,梁至任內最後一份施政報告,仍未有履行承諾啟動修例程序,僅稱會盡最大努力檢討條例。昨晚曾蔭權罪成消息廣泛報道後,網民紛紛留言追究另一特首梁振英:「689下一個應該到你,證據更加明顯!」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指出,梁振英UGL事件現時仍未能處理,冀7月1日他落台後廉署能即時調查。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則指,防賄條例修例不涉複雜法律問題,梁振英沒有理由拖延,「我會質疑佢係咪其身不正,所以唔肯做」。他促下屆政府必須盡早處理,以防特首涉貪問題出現。《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公職人員未得特首許可,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犯罪,林卓廷指,第3條舉證門檻較本案控罪低,指控方毋須證明公職人員收受利益目的是甚麼或該利益是否影響公職,只要沒申報,即可提出起訴。政府在2008年作修訂時,曾研究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但遭當時的曾班子政府及建制派議員阻撓,結果不獲通過。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曾在立法會上解釋,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需特首批准,故把特首納入第3條,存在結構性困難,因特首不能批准自己接受利益,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受傳媒及公眾監察,故不用修訂條文。■記者楊思雅、鄭啟源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8/19932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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