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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專家看資產管理業的法規限制 問題不在法條 是管理者心態!

2012-6-18  TWM




台灣資產管理業走入困境,業者普遍呼籲政府放寬法規限制,但在法界專家的眼中,即使法規有所調整,但只要管理者的心態不變,限制永遠都會存在。

撰文‧何珮郁

國內資產管理業者普遍認為,法令規定過度限制,是造成產業發展走入困境的重要原因。對於這樣的說法,台大法律系教授王文宇評論:「法,本身沒有那麼偉 大!」他強調:「問題還是在於主管機關的態度。」除了擔任專任教授,王文宇目前也是台大企業暨法制中心主任、亞洲法律與經濟學會委員會委員,經常發表私募 基金、共同基金、衍生性商品、信託法等相關文章;在二○○八年,他並與財經專家共同主持了「我國成為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及立法方向」研究。在金融及資 產管理相關法規的研究,堪稱國內權威。

主管機關態度偏向保護消費者「主管機關對於金融業的管理,很多不是按照法律。」王文宇說,以一位法律人的角度看台灣金融業,「其實很有趣的是,在台灣,金 融業是一個政府介入很深、管得很嚴的產業。」往好處想,這樣的管理不容易出事,但若一旦出事,「接下來的處理,幾乎只看政府的態度,很少真正走到法院。」 他以連動債事件為例,政府的處理方式是金管會直接找銀行公會和業者,研究所有的消費者申訴,「在多數國家,不見得會這麼做,通常還是依法行事,法官敲了就 算。」此外,○五年發生的投信結構債事件,當時金管會為了保護投資人,要求投信業者自行吸收所有損失,「在我看來,這樣的要求,恐怕也沒有法律依據。」王 文宇不願評論這種管理方式的對或錯,但他強調,主管機關的心態上,顯然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而對產業發展來說,這樣的心態相對不利。」回到資產管 理產業,王文宇解釋,資產管理就是「管錢」,出錢的一方和管錢的一方簽訂「契約」,而業者口中的法規限制,關鍵就在於這個「契約」是否限制太多、管理太 嚴。

「在國外,資產管理相關契約的精神,說難聽一點,叫作『一個願打、一個願挨』,雙方對等,客戶很清楚業者要怎麼做,也願意盈虧自負。」但是在台灣,因為執法的精神就是從「保護消費者」出發,因此對於「契約」的解讀、執行,也自然會演變成「盡量不讓消費者受傷」。

他舉例,銀行財富管理部門必須執行所謂的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屬性分析),了解客戶的風險承受度,「但法律上並沒有講KYC是什麼東西,於是,金管會設計制度時就會採用嚴格的方式,如果業者還是 不清楚,主動詢問主管機關,得到的解釋可能又更嚴格。」嚴格解釋的結果,是銀行業不小心違反法規的風險提高,也就愈來愈不敢引進新的商品,創新的動能不 夠,商機自然愈來愈少。「這就是我說的,當你的執法是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一定相對不利於產業發展。」在「亞太資產管理中心之建立及立法方向」研 究中,王文宇提出七項立法建議,「我知道,有些建議已經在做了,但我還是要強調,心態沒有變,法規調整的效果恐怕也有限。」心態不改變 法規調整效果也有限報告中的第一項建議,是「現行金融機構組織應增加有限合夥之組織模式供企業選擇」(亦即讓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合夥制設立),王文宇半開 玩笑地解釋,「與公司制相比,有限合夥制的優點就是『管理鬆散』,管制少,比較靈活彈性!」透過合夥制的建立,應能有助於金融產業多元發展。

「就我所知,關於合夥制的法律,至今已經寫了七、八年了。」他說,一開始是經建會在主導,案子到了經濟部之後,「或許是為了管理方便,法律條文愈寫愈嚴, 明明是合夥制,寫的卻像︽公司法︾。」他表示,合夥制某種程度像是一個事業「隨便你搞」,這必然會增加主管機關控管上的困難,「他們會立刻想到接下來有多 難管理,法律恐怕也就愈寫愈嚴。」「你問我,這條法律通過對產業有沒有幫助?我會說一定有。」從產業發展的角度來說,王文宇仍然認定合夥制的建立能夠帶來 正面效果。

但能有多少幫助呢?王文宇表示,如果主管機關的心態還是一樣,任何法律條文的調整,對產業發展的正面效果都是有限。

「法,沒有那麼偉大,重點還是管理者的心態。」他再次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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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受限一條法規 大陸受制一個承諾 是誰卡死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2012-11-12  TWM
 
 

 

各界引頸企盼的人民幣清算機制已經確定延後上路,國台辦表示,正抓緊遴選時間,建議台灣能先以代理行方式展開各項業務;但央行卻堅持要走清算路線,銀行業者大力呼籲代理行模式其實也能讓人民幣上路,到底人民幣清算業務是卡在哪裡?

撰文‧許瀞文

原本該在十月三十一日上路的人民幣清算機制確定延期,可能要等中共召開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後,才能遴選出人民幣清算銀行。

這消息一出,讓殷殷盼望的台灣金融圈大失所望,心裡湧起更多疑問:「到底卡在哪?難道十八大後就真的能選出人民幣清算行?」某位與央行熟識的金控高層也提到:「這次確實是大陸方面暫時緩住了清算行的遴選。」或許大陸端真有自己的考量,但在台灣卻有一條法規卡住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的腳步。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定或建立雙邊貨幣清算機制後,人民幣在台灣地區的管理,就能回歸《管理外匯條例》,相關規範比照一般外幣。」銀行界呼籲先求有、再求好這也是為何國台辦發言人楊毅拋出了台灣能先以代理行制度展開人民幣業務,但央行卻堅持一定要有清算行才能開始發展。就算簽了「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MOU)已經超過兩個月的時間,人民幣業務在台灣還是無法上路的主要原因。

也就是說,根據法令,沒有清算行就無法建立清算機制,台灣境內的人民幣業務就會一直卡住,在大陸還沒遴選出清算行,台灣又被法令限制住,找不到解套方式。

是否有預定的時程表?央行總裁彭淮南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上針對立委質詢時,僅表示會加快腳步。對此,本刊也致電楊毅,楊毅強調會抓緊遴選時間選出清算行。央行與國台辦這兩方都不鬆口,人民幣清算機制看似遙遙無期。

但引頸企盼的台灣銀行業者已經等不及了,呼籲先開放代理行模式。於是台灣在這情況下,出現民間希望以代理行先行、但主管機關不認同、而大陸遴選清算行沒給最後選出時間的窘境,三方各吹各調。

「至少DBU(外匯指定銀行)的企業戶能先行,畢竟先求有、再求好。」一位民營金控高層說,「其實只要央行肯放行,就能先以代理行模式承作人民幣相關業務。」這位高層提到,前提是「央行要承認代理行也是清算機制的一種」。

業者並以新加坡為例,新加坡並沒有和中國人行簽訂清算協議,但人民幣業務卻在新加坡發展火熱。

據了解,在二○一○年底,新加坡與中國簽訂了一五○○億元人民幣的換匯協議,確保人民幣來源無虞後,積極地發展人民幣相關業務。

去年三月,中國工商銀行正式在新加坡成立「海外人民幣業務中心」,包含存款、貿易結算、信用卡、金融商品投資等,新加坡法人、自然人都能承作。換言之,新加坡只是沒有取得法律上的正式清算地位而已,其人民幣業務並不輸香港。

央行官員對此低調回應,代理行模式多處理貿易結算的業務,對國內發展人民幣業務沒有幫助,且若採行代理行模式就違反了上述法令,「必須要有清算行,建立清算機制後才算數。」央行對此相當堅持。

央行認為,如果走代理模式,人民幣存款會存在大陸的代理銀行帳戶中;但走清算行,國內所有銀行都會在台灣的清算行開一個帳戶,才能把資金留在台灣。

大陸說不出口的延宕

除了台灣自己的法規及認定上卡住人民幣清算機制,在大陸端也有說不出口的考量。

去年七月,香港回歸中國十五周年慶時,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訪港,親自承諾香港人民幣離岸清算中心地位不變,但若遴選一家人民幣清算行給台灣,台灣就成了全世界第一個與大陸互設清算行的國家,這豈不就違反了胡錦濤當時對香港的承諾?

但在央行與金管會的努力下,大陸也與台灣簽署「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同意在台遴選一家清算行。不過,大陸要如何不違反去年對香港的承諾?「大陸有關當局也還在細細思量相關配套措施。」一位中資銀行香港分行的主管提到。

另外,市場也有另一說法,就是牽涉到枱面下的政治考量。如無意外,在十八大之後,中國國家主席的大位將由習近平接任,如果將政治利多在習近平上台前都給完了,那麼習近平還能給台灣怎樣的利多呢?

所以,最好的方式,就是等到十八大後,由新任中國國家主席宣布在台的人民幣清算行,並建立相關機制,釋出善意;而台灣目前也只能按兵不動,等待時機。

人民幣代理行制度 vs. 清算行制度

機制 簡介 優點 缺點

代理行 與其他國家的銀行建立往來帳戶,主要負責支付結算業務;目前台灣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就是以此方式進行能和多家銀行簽代理合約,人民幣匯價可以貨比三家 1. 人民幣量小的銀行,較難拿到優惠利率及額度2. 銀行必須和代理行建立默契,才有利業務推廣清算行 由單一家銀行擔任,負責調節台灣境內人民幣的拋補與拆借 能直接向中國人民銀行取得政策性支持 1. 由單一家銀行負責,匯率上較無彈性空間2. 由清算行自行決定給予各銀行的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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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107號文:中國首部影子銀行監管法規出爐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70881

去年11月市場流傳的《商業銀行同業融資管理辦法》——銀監會“9號文”至今未能落地,但中國政府已經開始出手整頓影子銀行。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透露,一份官方首次明確影子銀行概念,影子銀行監管責任分工及完善監管制度的文件已於近日正式下發。中國影子銀行體系的“基本法”正式出爐。 目前銀監會未予置評。但路透評價這份替代文件“堪稱中國史上最為嚴格的影子銀行監管文件”,還引述一位銀行業知情人士的說法: 是上周接到通知的,我們抓緊時間討論學習了,對業務影響很大。 另有相關人士表示:“到周一上午為止,沒有相關信息可以發布。” 路透得到的文件副本顯示,這份監管影子銀行的文件由國務院發布,文件給予影子銀行官方定義,稱影子銀行是金融發展“不可避免”地產生的“有益”後果。 對銀行與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中介機構合作開展表外業務,文件提出了新的限制規定。 文件力求明確中國央行、銀監會、證監會這些監管機構的責任,以此解決銀行鉆監管漏洞的問題。 文件的新規還涉及互聯網金融、小額貸款、友人與家人提供的非正式貸款問題。 知情者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按照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的原則,逐一落實各類影子銀行主體的監督管理責任。 知情人士還稱,要積極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重點監管協調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 但該文件並未全盤否定通道功能主體,而是指出,交叉產品及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控責任。 知情人士透露了明確的監管思路:   · 督促各類金融機構將理財業務分開管理,建立單獨的理財業務組織體系,歸口一個專營部門;   · 建立單獨的業務管理體系,實施單獨建賬管理;   · 建立單獨的業務監管體系,強化全業務流程監管。 去年11月市場流傳,旨在加強監管銀行同業業務的9號文主要內容包括: 1、同業融資納入全行統一授信體系,計算資本和撥備。 2、不允許銀行接受或者提供“隱性”或“顯性”的第三方金融機構信用擔保。 3、禁止同業代付業務和買入返售業務中,正回購方將金融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等。 隨後又有媒體報道,9號文不代表監管部門處置同業業務的主要態度,“一行三會”正在共同起草一份規範金融同業業務的相關辦法,而後再根據各自業態的具體特點,分頭制定相應的執行細則,旨在通過協同監管,杜絕違規隱患。 華東某銀行業人士稱: 國辦107號文,各會口頭傳達,內容包括嚴禁過橋,通道,代持等繞8號文監管的業務模式,嚴禁非信貸科目放款,嚴禁帳外杠桿。 某城商行行長認為: 目前來看,社會融資總量的確需要控制,但銀行的同業業務如果遭受嚴厲整頓,對銀行的影響還是比較大的。 以下為路透公布的國務院有關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新規的要點摘錄: --正確把握影子銀行的發展和監管 影子銀行的產生是金融發展、金融創新的必然結果,作為傳統銀行體系的有益補充,在服務實體經濟、豐富居民投資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中國的影子銀行主要包括三類: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監管責任分工 按照誰批設機構誰負責風險處置的原則,逐一落實各類影子銀行主體的監督管理責任。建立中央與地方統分結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分工合作,職責明晰、權責匹配,運轉高效的監督管理體系。 已經有法定監管部門的,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工分別實施統一歸口監督管理。其中,各類金融機構理財業務,由國務院金融監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和表外業務並重的原則加強監督管理。 銀行業機構的理財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的理財業務及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和第三方業務由央行負責監管協調。 對已經明確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的,實行統一規則下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制。例如,融資性擔保公司由銀監會牽頭的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制定統一的監督管理制度和經營管理規則,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監督管理。 對已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監督管理、國務院明確行業歸口部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據行業歸口部門統一要求負責具體監督管理,行業歸口部門牽頭制定完善相關法規制度和政策措施。 對於尚未明確監管主體的,則需抓緊進行研究。其中,第三方理財和非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網絡金融活動等,要求由央行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辦法。 --完善監督制度和辦法 按照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加強市場主體監管,依法指定公布相關監督管理辦法,經營管理規則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監管超範圍經營和監管套利行為,按照“業務規模與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原則,督促相關機構建立內部控制,風險處置制度和風險隔離機制。 規範發展金融機構理財業務,各金融管理部門要按照代客理財,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要求嚴格監管金融機構理財業務,要督促金融機構將理財業務分開管理,要單獨建立理財業務組織體系、歸口一個專營部門、建立一個單獨的業務管理體系,實施單獨建賬管理、實施單獨的業務監管體系,強化全業務流程監管。商業銀行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提資本和撥備。商業銀行代課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能購買本銀行貸款,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切實做到資金來源與運營一一對應。證券公司要加強凈資本管理,保險公司要加強償付能力管理。 加強信托公司業務轉型,明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定位,推動信托公司業務模式轉型,回歸信托主業,運用凈資本管理約束信貸類業務,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建立完善信托產品登記信息系統,探索信托受益權流轉。 規範金融交叉產品的業務合作行為,金融機構之間交叉產品和合作業務必須以合同形式明確風險承擔主體和通道功能主體,並由風險承擔主體的行業歸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切實落實風險防範責任。 規範管理民間融資業務,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是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風險自擔的非金融機構,要通過行業自律組織建立規範,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發放高利貸,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貸,銀行業金融機構按規定與小額貸款公司發生的融資業務要按照一般商業信貸業務,典當行和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限制,典當行要回歸典當主業,不得融資放大杠桿,融資租賃公司要依托適宜租賃物,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 穩健發展融資性擔保業務,要按照代償能力和業務發展相匹配的原則,指導融資性擔保公司開展融資業務,明確界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擔保余額和凈資產比例上限,防止違規放大杠桿倍數、超額擔保。 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為各類債券票據發行擔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為各類債券票據發行提供擔保。 規範網絡金融活動,金融機構借助網絡技術和互聯網開展業務,要遵守業務範圍規定,不得因技術手段的改進而超範圍經營,網絡支付平臺、網絡融資平臺、網絡信用平臺等機構要遵守各項金融法律法規,不得利用互聯網技術違規從事金融業務。 規範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務,要按照不同類型投資基金的本質屬性,規範業務定位,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類融資業務。 --切實做好風險管控 深入排查風險隱患。有關部門要按照責任分工、系統深入排查影子銀行活動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切實做到心中有數。地方政府要按照行業歸口部門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及早鎖定風險,層層落實風險的責任。 著力加強監督檢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機制,加強風險監測。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查處力度。有關部門要指導地方政府,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融資活動。嚴肅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 --要求加快健全配套措施 地方政府要加強與行業歸口部門的政策監控,充實監督管理資源。有關行業歸口部門要加強協商配合,及時修訂完善規章制度,指導行業協會等自律組織強化自我約束,重點對跨行業、跨市場的交叉性金融業務監管進行協調。 強化信息統計和共享。央行要抓緊制定基礎性統計框架和規範。有關行業歸口部門要按照統計框架和有關會計制度,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統一的統計科目和監管體系,建立全國性行業信息統計系統。央行負責各類社會融資活動匯總的統計,建立影子銀行的專項統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匯總情況,反饋各地區有關歸口部門統計情況。 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以不良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相關機構、高管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實施信用分類監管,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行為責任人行業禁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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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卡關 台灣之光走不出國門

2014-06-23  TCW
 
 

 

一尾不起眼的魚,經過育種及基因改造後,成為螢光魚綻放出夢幻光芒,身價竟能翻上五百倍,甚至達數千倍。

例如,原本一尾二十元的「九間菠蘿」,經過基因改造變為融合多種螢光於一身的「水蜜桃公主」,每尾叫價至少一萬元,原本一尾三十元的神仙魚,搖身成為優雅炫目的「粉紅天使」後,竟讓杜拜皇室開出一尾十萬元的高價。

全球第一尾小型、中型螢光魚都是台灣生技界的驕傲,去年芝林企業與中研院更合作發表全球第一尾雙基因轉殖的中型螢光魚,吸引全球目光。

技術領先國際曾獲選全球最棒發明

「越大隻的魚,生殖期越長,所以越大隻的魚去做螢光觀賞魚,越難!」中研院細胞與個體生物學研究所臨海研究站副研究員陳志毅指出,台灣技術領先國際十年,現在中型螢光魚只有台灣研發成功,且已有五種中型螢光魚。目前國外只做到小型螢光魚,螢光也不像台灣的魚一樣均勻分佈。

螢光魚,是台灣領先全球的技術,二○○三年由邰港科技與台灣大學教授蔡懷禎技術合作的螢光魚,曾獲《時代》雜誌選為全球最棒發明之一,與隱身夾克、流感疫苗齊名。

業者估計,光是小型螢光魚,單一品種年產值約一至二億元,中大型螢光魚更上看二十億元產值,可望在全球觀賞魚總值五十億美元的貿易市場中搶佔金字塔頂端的一席之地。

但是,看似風光的螢光魚,其實近年來被國內法規「卡關」,必須通過田間試驗,經主管機關核准才能上市; 若未通過田間試驗,無法送出國門外銷全世界,只能展示、實驗。

現在,科技部把螢光魚當研發重點,希望保持全球研發領先地位,農委會也盼能振興台灣觀賞魚產業,向世人展示台灣農業生技推動成果。

只是,細讀《時代》雜誌、BBC、《華爾街日報》等媒體十年來對螢光魚的相關報導,幾乎每篇都點出對基改生物的疑慮,不難理解為何至今政府各部會對此仍然莫衷一是。

基改生物疑慮魚要百分百不孕才可過關

台灣海洋大學水產養殖學系副教授陸振岡表示,基改動物管理屬於國際問題,目前只有少數科技國家發展基改動物技術,但大多數國家都立法管理基改生物。事實上,多數歐美國家反對基改動物的生產與銷售,不只基於人道考量,也擔心「基因流布」。

國內唯一田間試驗場所,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主任葉信利說,田間試驗的生物安全評估重點,是看牠如果野放,會不會造成基因流布。目前邰港的螢光青魚已送田間試驗,芝林的申請案仍待審議小組通過。

「台灣的吳郭魚就到處氾濫啊!」陸振岡舉例,吳郭魚是一種強勢的外來種,能生存於各種水域,對其他物種造成生存威脅。

科幻小說《侏儸紀公園》有句名言:「生命會自己找出路。」透過遺傳基因工程,電影中的恐龍雖然被人類改造成無法在野外生存,但當公園裡的電腦系統遭破壞,龐然巨物就紛紛逃出。生命,是人類想控制就能控制的嗎?

為避免衝擊生態,科技部政務次長錢宗良認為,要讓基因改造的魚產生商業模式,一定要做到不孕這個關鍵技術,否則「國外也不願意讓你進到他們的水族箱?堙v。

對於業者聲稱「技術已能做到不孕」,陳志毅回應,所謂的不孕技術是百分百不孕,只要有一隻魚能生,那就不叫成功的不孕。然而現在,世界上卻沒人能夠百分之百保證。

陸振岡則認為,假若基改觀賞魚能做到百分百不孕,可縮短環境影響評估時間,但是目前魚類不孕技術仍不成熟,業者宣稱的不孕技術,還是要等田間試驗評估,留待科學驗證。

台灣領先全球的螢光魚,因為涉及基因改造生物,而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下的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Cartagena Protocal on Biosafety)在二○○○年針對基因改造活體生物的發展、跨國越境運輸、處理及使用等訂定了規範,在預防性原則下,進口國在缺乏完整科學根據證實其對環境或人類有害的情況下,仍可拒絕基改產品的進口,成為出口螢光魚潛在的貿易障礙。

芝林企業董事長林育禾另闢蹊徑,去年與俄羅斯簽訂合作備忘錄,打算以「展館輸出」的方式,結合音樂、藝術等多媒體方式展出螢光魚的研發成果,以文創途徑來開拓螢光魚商機。

漁業署養殖漁業組養殖漁業科承辦員陳思宏表示,申請國外展示,必須以研究交流為目的。由於尚未收到業者申請,無法回應。但他也指出,若是申請國外展示,依規定是不用通過國內田間試驗,但仍須有輸入國的同意文件。

想扮演造物主角色的人類,要透過基因改造生物點「魚」成金。就像《侏儸紀公園》一樣,人類的科技或許無法完全掌控生命的風險。

【延伸閱讀】基因流布「基因流布」(gene flow)是指外來的基改生物,可能透過與近緣種雜交,將基因傳佈給當地物種,對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美國普渡大學研究發現,基改生物野放後可能形成強勢品種,造成當地野生種的滅種,亦即所謂「特洛伊基因效應」(Trojan gene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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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氣爆案凸顯欣欣天然氣輕漫態度 法規充分授權 檢測員為何不詳查?(052-054)

2014-08-25  TWM
 
 

 

新店氣爆事件,欣欣天然氣檢測員的檢查過程草率是不爭的事實,而無論是法令規定或欣欣內部作業程序,都要求這群專業人士查到底,並且賦予進入民宅家戶細部檢查的權力。草率檢驗是踐踏專業,更是違反規定。

撰文‧何欣潔、賴若函

高雄市氣爆事件讓台灣社會餘悸猶存,新北市新店永保安康社區八月十五日竟發生瓦斯氣爆事件,造成二死六十九戶受害的悲劇。事發後,輿論質疑欣欣天然氣公司處置失當,由東洋保全公司派任的社區管委會總幹事林日初更指稱,管委會在十四日通報有異味,欣欣的檢測員當天卻僅到場十分鐘、以鼻子聞嗅就離開,並未做進一步處置,以致釀災。

未逐層檢查 檢測人員輕忽但欣欣天然氣副總經理張國泰否認相關指控,強調趕到現場的兩位檢測員分別領有氣體燃料導管配管乙、丙級技術士證照,其中一名陳姓員工更已有十年經驗,「就我們的工作紀錄來看,兩位檢測員的確有開啟瓦斯偵測器,並非如居民所說,只用鼻子聞一聞就離開。」希望能夠透過檢調偵查,還原現場真相。

無論兩位檢測員當天是否開啟瓦斯偵測器,兩人僅隨總幹事在地下室檢測,並未逐層、到住戶家中仔細檢測,檢查過程草率,是不爭的事實。

按照《天然氣事業法》第十六條,「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至於「必要措施」是否容許檢查員進入住戶家中,該法規的第四十八條也有明文規定,若用戶拒絕接受檢查,而天然氣公司認定有安全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會同相關機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

事實上,欣欣內部自訂的《用戶管線定期檢查作業》標準程序也明定,若檢查結果有供氣安全之虞,應請用戶立即關閉天然氣開關,必要時得停止供氣;且「用戶拒絕接受檢查時,公司得會同相關人員進行強制檢查。」換言之,無論是政府法規或是欣欣內部的標準作業程序,都已充分授權檢測員,若基於專業認為有必要,絕對可以進行任何必要的檢測。

但面對居民質問前一天為何不逐層檢測,竟有工作人員當場回應:「因為住戶沒要求!」不但不符合法律規定、標準作業程序,也不符合氣體燃料導管配管技術士證照考試時,再三提醒技術士必須具有的敬業精神、職業素養。

事實上,欣欣天然氣並不是第一次爆出檢測不力、忽略工安的爭議。紀錄片導演楊力州即在臉書指出,自己曾因家中彌漫濃厚瓦斯味,而請欣欣來檢查,未料對方卻僅檢查戶外管線,確認沒有破漏後就離開,無意找出瓦斯氣味源頭,「事不關己的態度令人心寒。」楊力州說。

在人口稠密的住宅區引發氣爆事件,又接二連三被用戶指責檢測草率,輿論將矛頭指向總經理李清國是陸軍副司令退役、不具相關工安背景,導致公司經營出現漏洞。律師呂秋遠就痛批,欣欣氣爆事件不會是單一個案,「因為管理者根本就是軍人,對於天然氣所知有限!」平實而論,高階管理者的出身背景與其管理之嚴謹程度,不能直接畫上等號,軍系主掌國內天然氣事業,也有其歷史背景,若將這一回氣爆事件直接歸咎於「軍人管理」,似乎不盡妥當。

高層多退將 遭疑專業不足只不過,雖然公司的董事會、總經理並不需要專業出身,僅需要有領導公司的能力即可,但負責安檢的重要部門,竟也由退役將領擔任主管,恐怕就存在討論空間。陸軍官校畢業的工務部經理曾玉生,主管欣欣的「內管安全檢查計畫」、按月執行用戶設備安全檢查、全面探漏巡查管線等工作,肩挑三十二萬瓦斯用戶供氣與公共安全責任;但依照《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以看出,天然氣輸氣管線的檢查、安全維護需要相當高的專業技術門檻。居民也質疑,軍人出身的曾玉生甫出任部門經理一年就發生重大工安意外,是否有專業能力不足問題?

對此,張國泰強調,公司任用人才,有一定的制度門檻,曾玉生在欣欣天然氣曾任養護科長、工務部副理,目前也正在參加乙級專業人員考試,「學科測驗他是考了滿分,術科測驗也將排定時間進行。」認為曾玉生的專業能力沒有問題。

消基會董事長、律師張智剛批評,欣欣在事發後的說詞相當不負責任、令人無法苟同,「住戶已經反映有異味,就應主動認真檢查,怎麼可以區分室內、室外管線,或者說居民沒有要求,所以不進屋檢查?」本刊八月十八日前往安康社區查看,發現住戶已陸續和欣欣簽訂補償契約;管委會主委邱正宏表示,欣欣願意承擔裝修事宜,也針對居民損失一一協調補償金,「還算有誠意。」張智剛認為,這次已經鬧出人命,未來除了欣欣之外,各瓦斯公司都該提出一套預防災害計畫,才能保障消費者的身家安全。

欣欣天然氣

董事長:陳何家

總經理:李清國

實收資本額:18億元

用戶數:32萬7022戶(至7月底止)服務區域:新北市永和、中和、新店、深坑等區,台北市文山區

主要股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5.79 % 千島投資 6.46 % 大台北區瓦斯 5.83 % 百勳投資 3.51 % 欣田崎生化科技 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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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修訂並購重組法規 創業板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4/10/4032513.html

證監會修訂並購重組法規,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新網10月24日電 據證監會官方微博消息,證監會今日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證監會表示,本次修訂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精神和8月31日《證券法》修改的具體要求,進一步推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市場化進程,促進上市公司深入推進行業整合和產業升級,證監會今日發布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和《關於修改<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決定》(以下簡稱《收購辦法》)。

本次修訂以"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為理念,進一步減少和簡化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出配套安排。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取消對不構成借殼上市的上市公司重大購買、出售、置換資產行為的審批;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及兩項要約收購豁免情形的審批。

二是完善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市場化定價機制,對發行股份的定價增加了定價彈性和調價機制規定。

三是完善借殼上市的定義,明確對借殼上市執行與IPO審核等同的要求,明確創業板上市公司不允許借殼上市。

四是進一步豐富並購重組支付工具,為上市公司發行優先股、定向發行可轉換債券、定向權證作為並購重組支付方式預留制度空間。五是取消向非關聯第三方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門檻限制和盈利預測補償強制性規定要求,尊重市場化博弈。六是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制度,降低要約收購成本,強化財務顧問責任。七是明確分道制審核,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有關主體歸位盡責。

兩個辦法的征求意見稿自2014年7月11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以來,市場各方對證監會簡政放權、市場化監管給予了高度關註。社會各界對兩個辦法的修改持肯定態度,認為兩個辦法對促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具有積極意義,是適應當前國民經濟"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舉措。在為期一個月的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意見和建議39份。社會各界對兩個辦法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借殼上市界定、發行定價機制、強化中介機構的履職責任等方面。

對於借殼上市界定完善問題。既有建議一定程度放寬個別標準的,也有建議要防範規避借殼的。鑒於借殼上市的定義是否需要調整還存在不同認識、還有待實踐進一步檢驗,因此保留征求意見稿的相關表述。同時,證監會加強對個別規避借殼的行為監管,並不斷總結實踐經驗。

對於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定價機制問題。有意見提出,應取消20個交易日的定價時間窗口,僅保留60日、120日窗口;也有建議提出,發股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70%。鑒於20日均價及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90%的規定已執行多年,且與2006年發布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市場各方比較熟悉,因此保留征求意見稿的表述。

關於強化中介機構履職責任的問題。對於《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取消行政許可後如何強化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責任,督促其勤勉盡職,有意見提出應進一步列明證監會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對此,證監會予以采納,在《重組辦法》第五十八條中進步增加了責令公開說明、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管措施。

8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並於當日發布實施。其中,《證券法》的修改是取消要約收購事先向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15日出具有無異議意見的制度。為此,證監會在征求意見稿取消要約收購事前審批的基礎上,落實《證券法》修改的內容,對《收購辦法》相關條文進行了進一步修改,依法取消了要約收購需提前向證監會報備及等待15日無異議期等規定。證監會9月18日己發布證監會公告[2014]43號,明確了不再需要行政許可,並己制定了工作流程,明確了證券交易所、證監局各自的工作職責以及取消行政許可後的信息披露監管銜接。

關於兩個辦法的過渡期安排施行新老劃段的具體安排,7月11日證監會《答記者問》中己予以說明。鑒於8月31日《證券法》已修改並於當日實旋,《答記者問》中的"《收購辦法》實施之日起,要約收購人己報送符合規定條件的要約收購報告書的,自證監會受理之日起滿1 5日後可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表述不再實施。

本次修訂的《重組辦法》和《收購辦法》有利於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活動,有利於上市公司增強競爭力、提升公司價值,有利於優化市場資源配置,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為保證《重組辦法》、《收購辦法》順利實施,與之相配套的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也己同步修改,將於近期發布。


(編輯: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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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壟斷近七十年 老舊《電業法》成綠能障礙 一套陳年法規 害Google無法更「綠」

2014-10-27  TWM  
 

 

撰文‧何欣潔

知道每天使用網路收發email、登入社群網路、觀看新聞與影片時,同時也耗費大量能源嗎?台灣《電業法》落後國際,正在讓台灣網路使用者的每一次「點擊」,都對地球造成沉重負擔。看似不耗紙張的各式網路雲端服務,背後其實都需要龐大的資料中心或機房支持其運作,耗電量相當可觀。

根據台灣綠色和平本月初發布的報告,目前全球有超過二十五億的網路使用人口,二○一一年全球雲端耗電量高達六千八百億度,超過德國一整年用電量,且仍在持續快速地增長中。

雲端中心龐大耗電量,與IT產業注重環保、綠能、乾淨的業界形象有所出入,因此Google(谷歌)、Facebook(臉書)與Apple(蘋果電腦)均提出資料中心將全數使用再生能源的承諾。但一向重視環保、承諾使用一○○%再生能源的Google,卻不幸在台灣踢到鐵板。

Google在台灣彰濱工業區建置亞洲最大資料中心,於二○一三年底正式啟用,但至一四年中,台灣綠色和平報告指出,Google在彰濱工業區資料中心再生能源使用僅占四.五%,尚有很大的努力空間。

綠色和平的點名,讓Google臉上無光,全球資料中心副總裁Joe Kava無奈地回應,「在遵守台灣現行法令情況下,無法直接購買再生能源供應資料中心使用」,但仍會積極找出解決方案。Joe Kava口中的法令限制,正是遲未大幅修正的《電業法》。Google在世界各國投資大量的太陽能設備供應自家能源所需,也積極自建綠能電廠。惟獨在台灣,同樣方法卻無法執行。

在目前台灣《電業法》框架下,即使有民間願意投資綠電,也必須把綠電輸送回台電,而台電把傳統發電與綠電「混合」後,再統一輸配給使用者。因此,無論Google多有誠意推動綠能發電,卻只能與大夥苦吞「台電大鍋飯」,與台灣所有用戶「共享」四.五%的綠電比率。目前雖有新加坡、美國數州替台灣墊底,但在法規限制較小狀況下,追過台灣也許指日可待。

事實上,《電業法》早已提出修正草案,欲打破近七十年來由台電獨家賣電現況,增加關於輸配電、電力調度中心、電網規定,讓未來有心興建綠能電廠與獨立電網的單位有法源依據。但政府修法工作進度遲緩,即將在年底舉行的「全國能源會議」也未把《電業法》修正視為重要議程。

當初Google選址在台灣設立資料中心,民眾莫不歡欣鼓舞,認為這是台灣高科技實力展現。但沒想到,Google承諾一○○%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有可能因台灣《電業法》攔路而跳票。

用電不夠綠

Google台灣居後段班——Google全球資料中心使用綠電比率

美國愛荷華州 100%

美國奧克拉荷馬州 100%

芬蘭 100%

美國奧勒岡州 90%

智利 40%

愛爾蘭 20%

比利時 12%

荷蘭 12%

台灣 4.5%

新加坡 1%

美國喬治亞州 1%

美國北卡羅萊納州 1%

美國南卡羅萊納州 0.4%

資料來源:台灣綠色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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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核銷中小企業壞賬 銀行”護身符“法規有望近期出臺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10206

20140710stock

為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減小中小企業貸款難融資貴的問題,有關部門或將出臺金融企業貸款減免辦法。

據《中國證券報》稱,有關部門正在起草金融企業貸款減免辦法,有望近期出臺。這項政策的重點是加強金融企業尤其是銀行的壞賬減免核銷力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打消銀行給中小企業貸款的顧慮。

《中國證券報》引述有關專家分析,壞賬核銷涉及銀行基本制度,影響深遠。該舉措可降低銀行稅收負擔,消解部分潛在風險,給銀行業績帶來更大想象空間。

廣發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劉煜輝認為:

金融企業貸款減免辦法將出臺,壞賬減免力度可能很大。不管怎樣設計,政策操作邏輯是短期撇賬和長期制度改造相結合。壞賬核銷的利好只是一個方面,量化寬松其實是最大的金融救援。銀行負債成本下去了,利差受益良多。

從近期一系列舉措看應是這個思路。存量經濟調整應進入實質性操作階段,會貫穿明年全年。在新框架下,地方增量被預算嚴格控制住,地方增量缺少(包括房地產)的那一塊盡可能通過強化中央項目對沖,比如芯片、特高壓、核電、航空等。同央行今年如何引導利率下行一樣,明年存量改造可能是前所未有的大手筆。

總之,金融救援、存量債務清理和地方預算鎖緊(制度改造)會一同推出。利率下去了,壞賬又逐步開始被拆解,銀行股便會有固定收益性質,其估值修複或許跟今年的債券一樣精彩。因此,明年利率、銀行有機會,指數有空間。

數據顯示,16家上市銀行三季報和半年報相比,不良貸款比率上升的有15家,不良貸款余額增加的有13家,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下降的有13家,凈利潤同比增速放緩的有9家。專家分析,既要大力督促銀行為中小企業放貸,根本改變銀行惜貸局面,又要防止銀行不良貸款攀升。修改銀行相關會計制度,放寬一直嚴格的不良貸款核銷制度就成為政策重要選擇。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金融市場研究室副主任尹中立認為:

掣肘A股股指上升的因素之一是銀行股的超低估值。16家上市銀行的估值只有5倍市盈率,市凈率不到1倍,這在全球股市中較為罕見,其原因在於投資者擔憂銀行的壞賬太多。只要市場的這種預期弱化,銀行股的估值就可能逐步回歸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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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的打車回應遭微信封殺:其嚴重違反反壟斷法規定

來源: http://newshtml.iheima.com/2014/1124/147936.html

i黑馬:11月24日消息,快的打車今日就此前遭微信封殺事件發表聲明稱,騰訊微信封殺快的打車紅包分享功能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和用戶的正當利益造成傷害,嚴重違反了《反壟斷法》中的相關規定,並呼籲騰訊履行開放的承諾,讓市場競爭回歸公平。同時表示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
 
\據了解,11月21日起有部分用戶反映此前可以在微信分享給好友的快的打車紅包被微信官方屏蔽,從而導致用戶無法正常參與活動。目前微信方面暫未給出回應。

以下為快的打車關於遭騰訊微信封殺的聲明:
 
11月21日開始,大量用戶反饋,稱此前可以分享給微信好友的快的打車紅包被微信屏蔽,導致用戶無法正常參與活動。經證實,快的打車紅包分享功能確實已被騰訊封殺。
同樣是在微信分享打車紅包,騰訊旗下某軟件可以暢通無阻,而快的打車卻被百般阻撓。騰訊長期倡導開放,但卻做出如此違背自己原則的“選擇性開放”,我們對此聲明如下:
 
1、打車紅包被阻止分享給微信好友不是騰訊第一次打壓快的打車。我們曾推出打車紅包分享到朋友圈的功能,但幾天後就被莫名屏蔽,用戶分享後只能自己看到。
 
2、在剛剛結束的世界互聯網大會上,馬化騰先生表示過“微信將人與服務連接起來,讓服務能碎片化地轉發和分享”。然而微信為了私利,武斷地切斷用戶與快的打車的連接,這與馬化騰先生的初衷完全相悖。
 
3、騰訊罔顧其長期宣揚的平等、開放的互聯網精神,對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和用戶的正當利益造成傷害,嚴重違反了《反壟斷法》中的相關規定——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4、我們呼籲騰訊履行開放的承諾,讓市場競爭回歸公平,把選擇權交給用戶,切勿為了私利而無視微信用戶的利益。為此,我們不排除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和用戶的權益。
 
快的打車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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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河市再揭弊〉官員放水 玩弄建蔽率法規 日勝生多賣32億大解密

2015-03-16  TWM
 
 

 

近期引起熱烈討論的美河市案,各界都將關注焦點擺在不成比例的權益分配問題,卻鮮少有人注意到,憑空出現的3800坪「法定空地」,才是讓建商大撈一票的關鍵。

撰文‧鄭閔聲、梁任瑋

「全台第一個空中平台花園城市,將為台北人在居住上提供革命性的新生活價值。」這是二○○七年九月,建商日勝生活科技推出大型建案「美河市」時的廣告文案;當時,這起捷運聯合開發案的最大賣點,除了便捷的交通外,就是「抬高十二米、占地三千八百坪的空中平台綠地廣場與花園。」所謂「空中花園」,其實只是用來降低捷運噪音、像在軌道上方罩一層蓋子的「人工地盤」,但原本單調的水泥建物,種起花草樹木後搖身一變,成為景觀綠地。房仲業者認為,過去幾年,美河市能名列房仲業者統計的「十大熱蒐社區」、成交行情也高於鄰近地段,建商巧思打造的「空中平台花園」是關鍵之一。然而,亮麗的空中花園,也是爭議重重的美河市聯開案中,另一顆關鍵未爆彈。

暗藏玄機

空中平台花園

是賣點還是未爆彈?

事實上,這層「人工地盤」的構想,早在一九九九年台北市政府新店機廠聯合開發計畫書中就已出現;根據當時的開發計畫,用來阻絕軌道噪音的人工地盤屬於捷運設施的一部分。但二○○三年日勝生申請建照時,為了增加興建住宅的空間,將通過軌道上方、面積約三千八百坪的人工地盤視為「法定空地」,不納入《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建蔽率六○%標準。換句話說,日勝生因此多增加三千八百坪的建築面積。

「人工地盤就是『人工』蓋出來的,怎麼能算空地?更何況人工地盤底下就是捷運軌道。這明顯就是建商想多蓋房子的花招。」一位長期追蹤美河市開發案弊端的學者激動地說。

關於這塊「人工地盤」到底該不該計入建蔽率計算?當時的台北縣政府(現為新北市政府)與台北市捷運局有一段攻防。根據監察院一四年提出的調查報告,當時的台北縣政府在○三年五月,曾針對聯開案的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明確表示:「有關捷運軌道人工平台覆蓋區(即人工地盤)是否計入建蔽率不無疑義……。」但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則認為,「人工地盤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分之規定。」換句話說,當台北縣政府對人工地盤提出疑慮時,台北市捷運局則是站在肯定的一方,而當時台北市捷運局局長就是後來高升到行政院工程會主委的范良銹。

同年七月,台北縣政府在建照審查會議上,曾決議請作業單位共同認定人工地盤是否得依《建築法》規定,不計入建蔽率標準。但時任台北市捷運局長的范良銹,在當年九月二十九日,以北市捷五字第09232332700號函指出,「人工地盤係因機廠鄰近居民陳情要求於新店機廠加設全覆式隔音罩以改善行車噪音,故納入聯合開發案中併予以興建。」台北縣也就依北市捷運局的意見,核發建照。

處處爭議

人工地盤

究竟算不算建蔽面積?

但進一步檢視台北市捷運局引用的法條,完全看不出為何人工地盤能被視為法定空地。《建築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得以不適用建蔽率的建物項目,沒有一項能與人工地盤直接連結;最接近的,當屬「海港、碼頭、鐵路車站、航空站等範圍內之雜項工作物。」但人工地盤並不全在車站範圍內,也與捷運「工作」本身無關,根據這項條文規避建蔽率規定,有玩弄法條之虞。

記者實際走訪美河市社區發現,人工地盤就像是一座三層樓的大型建築,地面層為捷運設施,二樓作為停車場,屋頂就是綿延一公里長的景觀休閒綠帶,與一般人理解的「法定空地」完全不同。

另一方面,這座被定義為「法定空地」的人工地盤名義上是開放的公共空間,但附近居民對《今周刊》表示,由於空中花園挑高十二公尺,非住戶民眾根本不會特地爬上別人家屋頂活動,這片綠地儼然成了美河市社區專屬的公共設施,可以慢跑、遛狗,甚至作為藝文展演空間,房仲業者推薦美河市物件時,無不特別強調這項「造陸工程」的便利性。

至此幾乎可以確定,人工地盤正是美河市開發案中不該被忽略的一大疑點,因台北市政府認定得以不計建蔽率的三千八百坪人工地盤,約占整起聯開案基地面積的一三.七%;若人工地盤不被視為空地,開發案實際的建蔽率高達七三.五%,遠超過法定標準六○%。也就是說,台北市政府「充滿創意」的法律解釋,讓建商憑空獲得三千八百坪建地。

由於美河市的實際容積率約為一八七%,因此這天上掉下來的三千八百坪建地,約等於七一八六坪的可興建樓地板面積。若以美河市預售平均每坪四十五萬元計算,這座空中樓閣,第一時間就至少為建商增加三十二億元的收入。

「為什麼建商一開始就想得到人工地盤不計建蔽率這個全台首創的方案,事後也一路獲得官方支持?過程有沒有圖利廠商,是柯文哲市府應該徹底釐清的。」長期關注本案的學者直言,建商與官方在本案權益分配固然有許多爭議,但北市府當年為何讓「人工空地」的計畫過關,同樣啟人疑竇。

對於人工地盤適法性爭議,日勝生僅低調回應:「當初設置人工地盤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隔絕捷運機廠噪音對鄰近居民的干擾,附帶也為住戶創造綠色景觀休閒空間。」范良銹則回應,人工地盤是因當地住戶不堪噪音困擾陳情才決定興建,但台北市捷運工程局並非核發建照主管機關,無權解釋法令,發出的函文只是闡述意見,最終決定權仍在台北縣政府手中。至於引用《建築法》將人工地盤視為法定空地,則是效法香港鐵路聯合開發案,創造土地利用價值的作法。

假使人工地盤被視為空地,將衍生出另一個重要的問題:「開發案土地徵收不具正當性」。台北市議員簡舒培質疑,若捷運軌道與機廠上加蓋人工地盤,就可變成不計建蔽率的空地,這項開發案根本不需用到兩萬八千坪土地,因為政府強制徵收的部分土地,原本就是保留作為都市計畫空地,「現在就是法定空地被拿來蓋大樓,原本的捷運用地變成空地,完全背離聯合開發初衷!」

自圓其說

打著「捷運用地」名號

其實是作為私人所有?

事實上,各政府單位處理這項開發案的土地徵收,以及開發完成後的所有轉移過程中,一路充滿爭議。

早在一九九一年,台北市政府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六條與第七條徵收土地時,就有曲解法令的嫌疑。《大眾捷運法》第六條規定: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第七條則規定: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主管機關得辦理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土地之開發。

這兩項法條理應相互獨立,也就是說,只有「捷運系統需用土地」,才得以動用公權力徵收;若有必要,則可以在站區周邊從事開發。台北市政府卻將兩者混為一談,以「辦理新店機廠站區周邊開發」為由,向人民徵收了兩萬三千坪土地,顯然自行擴大解釋法律,「美河市從最早的強制徵收土地就錯了,如果主事者遵守法令,這起聯合開發案根本不該存在。」一位曾接觸美河市案的前監察委員感嘆。

政府一開始取得土地手段讓人非議,到了一二年聯開案完工後,又面臨另外兩個問題。首先是新北市政府認為這起聯開案屬「捷運用地」,依《土地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不得私有,於是函請交通部解釋「捷運用地」是否屬於所謂「公共交通道路土地」?交通部則回函指出,「捷運用地與道路用地性質不同」,因此沒有不得移轉的問題。

但監察院認為,政府以「公共利益」名義徵收土地開發,興建後的住宅卻移轉給私人所有,顯然違背徵收目的。對此,交通部則認定《大眾捷運法》第七條中明定,捷運用地可與私人或團體聯合開發,「既是聯合開發,土地部分移轉給私人係屬必然」,因此不受《土地法》限制;內政部也發函解釋土地移轉登記私人「殆無疑義」。就是連闖過這兩關,美河市才得以在一三年陸續交屋。

儘管內政部與交通部均認定美河市土地分割無適法性問題,但外界顯然持不同意見。第四屆監委趕在去年八月卸任之前,完成了調查報告,為的就是針對「徵收土地是否得以分割轉移給私人」,向大法官提出釋憲。台北市政府廉政透明委員會委員王小玉,也以個人身分表示,美河市案中若有不該徵收的土地,應還地於民。

嚴重低估土地價值

遭譏「刀叉吃人肉」

除此之外,權益分配當然仍是美河市案的一大瑕疵。曾多次向檢調檢舉美河市弊案的前台北市議員楊實秋對《今周刊》表示,「我認為這當中絕對有官商勾結的成分,最明顯的事證就是鑑價過程中,政府分到的權益不成比例。這件開發案就是政府先用徵收土地吃人民,廠商再用鑑價吃掉政府。」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近期調閱美河市聯開案文件,初步結論也與楊實秋立場相去不遠:「鑑價過程有明顯錯誤。」專案小組成員徐嶔煌直言,北市捷運局的估價報告及日勝生的鑑價報告,都違反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嚴重低估土地價值;而北市府又聽從日勝生建議,選擇取得出租不易的商場與辦公室,「如果這不是刀叉吃人肉,什麼才是刀叉吃人肉?」「只要你了解美河市的來龍去脈,一定會驚嘆這是一場不可能完成的開發案,因為從徵收土地、人工地盤、土地所有權移轉,只要有一個環節不如預期,整個計畫就不至於像現在一樣荒腔走板,但日勝生就是有本事一路走到今天。」前監委認為,權益分配固然是枱面上最明顯的疑點,但若想客觀認定全案責任歸屬,仍應從最初的開發計畫全面檢視。

美河市除了可能的官商勾結疑雲外,更衍生出土地徵收適法性、捷運聯合開發迄今無明確標準可循等重大問題,在追究弊端之餘,若能一併檢討制度亂象,才是這起「奇案」帶給台灣唯一的正面意義。

捷運新店機廠聯開案

基地面積:2.8萬坪(含人工地盤面積)

開發商:日勝生活科技

建築規畫:13棟住宅、2棟辦公大樓、1棟購物中心(美河市)美河市建蔽率:60% 容積率:187% 房價:當年平均預售價42~51萬元╱坪;目前市價約50~55萬元╱坪

人工地盤面積3843坪

解密一 偷渡3843坪建地本刊調查發現,用來隔絕捷運行車噪音的「人工地盤」,被視為法定空地。依照常理,人工地盤應被列入規定的60%建地面積內(下圖左),如今卻將其歸為40%空地用途(下圖右),日勝生便憑空獲得3843坪建地。

日勝生多獲得3843坪

解密二 多賣32億元

把這天上掉下來的3843坪基地,乘上187%容積率,換算成可建築的樓地板面積,再乘上當時預售屋每坪銷售金額,得到約32億元,就是日勝生利用這多出來的3843坪建地所增加的銷售收入。

試算金額

人工地盤面積3843坪×容積率187%×預售時每坪平均房價45萬元=日勝生多賣32.34億元

新聞辭典

容積率 基地內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與基地面積之比稱為容積率,簡言之,即建坪與地坪之比。

建蔽率 建蔽率是房屋投影面積與基地面積的比率,比率愈低則留下的空地愈大。例如:500坪基地上房屋的投影面積為100坪,則建蔽率為20%。

政府裝瞎

讓日勝生連闖六關

北市府強徵人民土地卻作聯合開發,

目的與實際用途不同

北市府自行擴大解釋《大眾捷運法》,以聯合開發名義徵收土地,不合法令規定。

地主資訊不對稱,

日勝生獨享聯開案

為徵收捷運工程用地,對私地主宣稱可選擇聯合開發,卻未提供細部計畫,讓日勝生獨自吃下聯開案。

曲解法令再將捷運用地移轉私人,

日勝生再過一關

交通部函示「捷運用地非道路交通用地」,故得為私有,讓日勝生再度闖關成功。

人工地盤不計入建蔽率,

日勝生憑空多賣32億元

台北市政府捷運局竟主動發函解釋,宣稱「人工地盤」得以免計建蔽率,讓日勝生申請建照時,多得3843坪建地。

權益分配過程

低估土地成本、高估營造費用,

市府損失110億元

持有土地面積約99.35%的北市府,無視日勝生將土地價值以每坪60萬元申報,最後僅分配到3成建物樓地板面積,損失達110億元。

住宅好處建商全拿,

市府分得不好出租的商場

台北市政府分配到的3成權益中,還包含出售價值較低的商場7成面積,令人費解。

地主:柯P別讓我們失望

台北市長柯文哲上任後針對美河市弊案展開調查,但24年前土地被台北市政府捷運局違法徵收的數十位原地主自救會,等不及柯P的調查報告出爐,已悄悄在今年1月21日向柯P遞交陳情書,並主動表明拒絕捷運局搪塞回覆,盼望這宗歷經三任台北市長的世紀奇案,可以在沒有財團包袱的柯文哲手中,討回公道。

「我們的土地竟然成為官員圖利廠商的籌碼!」地主楊正吉忿忿不平地表示,新店機廠聯合開案用地(即美河市)的細部計畫是在1999年3月20日才發布實施,但《土地徵收條例》卻早在1990年2月2日公布,依照規定當時被徵收的7.9萬平方公尺的土地應該撤銷徵收。

拒絕土地被徵收的美河市原地主楊正吉(下圖右),拿出1992年板橋地方法院寄發的提存通知書指出,當初台北市政府欺騙地主擴大徵收土地,不管同不同意,一律用交通用地名義強制徵收土地,不同意者,就將徵收款提存法院,雖然他的土地提存金額只有17.3萬元,但代表的卻是他多年來捍衛家園土地的證據,他希望柯文哲可以拿出魄力調查美河市案,不要再讓地主們失望了。(梁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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