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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監總局:嬰幼兒乳粉標簽標識禁用“進口奶源”等模糊信息

12月9日消息,從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網站獲悉,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近日發布《關於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等。

《通知》稱,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對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本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開展自查。

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二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註方式應按照GB 28050—2011中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進行標示;四是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當標註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五是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六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標簽中存在的誇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通知》表示,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明顯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要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做好相關記錄,並及時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對於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註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計劃和方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在自查整改結束後1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向中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亦應遵照上述有關規定,通過在中國的銷售代理商將自查整改情況報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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