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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中美貿易摩擦對關稅的影響

關稅是一種對於國際貿易有較大影響的稅種。從自由貿易的角度看,關稅造成了貿易壁壘,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貨物的自由流動。但是,從保護民族企業的角度去看,幾乎絕大多數的國家均會設置關稅。長期以來,中美之間一直是相互最為重要的貿易夥伴。但美國總統特朗普於3月22日在華盛頓簽署總統備忘錄,依據“301調查”結果,將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大規模征收關稅,並限制中國企業對美投資並購。4月1日,我國做出相應回應,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對原產於美國的部分進口商品中止關稅減讓義務。自此,中美貿易摩擦直接通過關稅的調整展現了出來。

美國301調查

所謂“301調查”源自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該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可對他國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貿易做法”發起調查,此次301調查針對中國做出,緣於其認為中美貿易以及中國本土的政策加重或限制了美國的商業。

數據顯示,2017年,中國自美國進口總額為10429.67億元,出口至美國商品總額為29102.78億元,我國對美國確實存在較大的貿易順差。但是,數據同時顯示,美國不但是我國的第一大出口國,也是我國的第三大進口國,僅次於歐盟和東盟。由此可見,中美之間雖然存在著順差,但是彼此之間依然是最為重要的貿易夥伴。

其次,根據歷史數據溯源,中國對美國的貿易順差已持續多年,事物若能存續多年一定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究其原因是何種因素影響了這樣的中美貿易格局存在多年呢?這需要回到國際貿易的基本理論,貿易的本質是基於比較優勢進行分工。而所謂的比較優勢,通俗而言就是,明知道一個人擅長做農業的,你不能非要他去造飛機,這樣成本太高,還不如發揮其比較優勢,只做農業,並用其利潤去換取擅長造飛機的人的飛機,這樣可以使得農業利潤最大化,並且購買飛機的成本達到最小化,最終增加社會福利。

從海關的各項數據來看,中國對美國出口商品偏消費品,而美國對中國出口偏資本品和科技產品,這與兩國在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等行業的比較優勢有關。由此可見,長期以來中美的貿易結構存在互補的關系。同時,美國制造業的流失也是國際化分工下的產物,跨國公司出於成本的考慮將產品的生產環節搬移至勞動力價格或原材料價格相對低廉的國家,而美國的技術優勢也更為明顯。所以,尊重現實的兩國產業格局差異而形成相應的貿易格局,是理性的政策決策,而不能僅僅因為逆差的數據存在就做出絕對性的判斷及結論。

貿易摩擦下關稅內容的變化

依據“301調查”結果,美國將對我國輸美的1333項500億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關稅。而我國也對原產於美國的大豆、汽車、化工品等14類106項商品加征25%的關稅。

根據我國稅委會公布的“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清單”可以看出,清單內商品涉及共14類19章商品,根據海關2017年統計的數據,這些清單商品所在商品類的總貨值多顯示為貿易逆差,即我國進口自美國的產品貨值大於我國出口至美國的產品貨值。其中“第12章”和“第88章”體現得較為明顯。“第12章”中包含兩類大豆,“第88章”中則包含有一類航天器,此外包含玉米等4項清單谷物在內的“第10章”2017年也顯示為高額的貿易逆差。這正與美國的出口貿易相合:中國是美國大豆、玉米、豬肉等農產品的最大進口國,同時2017年中國自美國進口了超160億美元的飛機和飛機零部件。

由此可見,中國應對的著力點主要在於對於貿易順差的產品,針對性強。美國相關的農業、飛機制造業等將會受直接影響。

未來關稅調整對產業的影響

一方面,根據美國的“301調查”,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引發此次關稅戰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征關稅清單內產品有許多出現於“中國制造2025”計劃中。在該計劃中,我國鼓勵吸收引進國外先進技術,並推動自主創新,緣於美國對於先進技術的保護以及兩國對於知識產權問題的爭議,這也成為了關稅摩擦的起因之一。

在全球化分工合作的情況下,技術逐漸成為企業最為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隨著我國吸收對外投資的不斷增加,知識產權問題也確實成為我國目前需要進一步加強管理監督的領域。並且在多項高新技術產品受限時,我國企業更要加強自主創新和自主研發,推動技術發展和產業升級。

另一方面,中國此次清單內商品將加征25%的關稅,即在原有關稅稅率的基礎上增加25%的關稅,與自其他國家進口的商品相比而言,該項關稅的影響直接反映在美國進口商品的價格上,將比其他國家的同類商品在中國市場的價格更高;其次,在進口商品在國內價格的確定上,還將包括除關稅之外的其他流轉稅,消費稅為價內稅,其包含於關稅完稅價格與關稅之和中,而進口增值稅則是以上述三者之和為計稅基數,加征25%的關稅還將直接影響到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算,從而進一步推高該商品在中國市場的價格。

此外,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產品價值鏈遍布全球,一件產品的完成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的合作,自中國進口的產品在制造中可能涉及多個國家進口的中間品和原材料,一旦關稅清單實施,價值鏈中的各個關聯國家都可能受到波及。所以,在此次我國關稅加征範圍中涉及的產業,則有可能為了規避提高成本的影響轉而到其他國家去投資,這顯然與美國新一輪稅改中促進制造業回流的初衷是相悖的,在某種程度上會抵消其稅改中所產生的積極效應。

總而言之,雖然關稅依然是許多國家保留的稅種,但在開放經濟的大背景下,一味大範圍擴大關稅稅目加征的範圍,顯然有悖於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與潮流。我國一直支持自由貿易,並且正在通過推動“一帶一路”倡議,大力發展區域間的協調與合作。在應對美國此次挑起的貿易摩擦時,我國是較為客觀與理性的,反映出一方面要求平等自由貿易的態度,另一方面並無擴大貿易壁壘的主張。

(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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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近期哪些稅收激勵能促進科技創新

4月25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再推7項減稅措施,其中有5項與鼓勵科技創新直接相關,既涉及企業層面,也涉及個人層面,這是我國落實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要舉措。一方面健全科技創新稅收激勵政策體系,另一方面啟動個人創新驅動稅收激勵,這將有利於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增大

此次政策調整將一般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與高新技術企業的限額統一,從2.5%提高至8%。表面上看,該項政策似乎與高新技術無關,實質上這是一項個人創新驅動舉措。

科技成果的產生源於人力資本,而人力資本的形成主要來源於教育與培訓,初級勞動力有了知識技能的投入才可形成人力資本。長期以來,經濟學的研究已經多次證明了人力資本對於經濟增長的貢獻,而中國改革開放40年來的實踐也證明了,我國人力資本對於促進經濟增長以及社會進步的卓越貢獻。正是因為我國從人口紅利發展成為了人才紅利,才形成了令世界矚目的增長及進步。因此,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在資本要素投入回報遞減的前提下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由於教育及培訓對於促進人力資本形成所發揮的關鍵性作用,從個人創新驅動去看,無疑教育及培訓至關重要。此次將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的限額提高了兩倍多,而職工教育經費項目最為核心的內容是培訓支出,因此,該項政策的出臺對於促進人力資本的形成及發展十分有利。根據該項政策,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越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金額便越大,所產生的抵稅效應便越大。因此,企業如果希望減稅,可加大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並且當年超過工資總額8%限額的部分還可以無限期結轉至以後年度進行抵扣。

在此政策的激勵下,有些企業會增大培訓費支出,甚至會制定一些長期的人才培養計劃,這將促進我國整個社會的人力資本形成,有利於我國人力資本要素的積累。而人力資本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將會以減少社會資源耗費以及不造成環境破壞為前提,其應成為新時期我國下一輪經濟增長的核心要素。

當然,人力資本的形成對於科技成果的形成及轉換也有積極意義。

科技成果是人力資本價值的體現,只有社會積累了更多的人力資本,才能形成更多的科技成果並使之轉換成生產力。該項政策與此前出臺的對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的科技人員,通過科研與技術開發所創造的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生物醫藥新品種等職務創新成果,采取轉讓、許可方式進行成果轉化的,在相關單位取得轉化收入後三年內發放的現金激勵,減半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的政策,均為個人創新驅動的稅收激勵,有助於我國建設創新型國家。

提高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

此次政策中將享受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的企業新購進研發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上限,從100萬元提高到500萬元。該舉措主要作用在於提高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設備資本化與費用化的差異在於,資本化需要通過折舊的方式若幹年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完設備的價值,但費用化則購買設備的當年即可將設備價值在稅前扣除。由於貨幣是有時間價值的,設備的價值越早扣除完,其產生的抵稅效應便越大。

該項政策與設備的加速折舊政策具有異曲同工之效。近年來,許多國家均推動減稅,具體舉措往往將固定資產的費用化範圍進一步擴大。我國也積極推動減稅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將研發設備費用化的上限提高,使更多的研發設備納入加速扣除的範圍,既與世界稅制改革的趨勢趨同,也體現出針對性。我國此項政策並非普惠制,並非企業購買任何固定資產均可享受政策的優惠,僅是購買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才適用,對科技研發的激勵導向十分明確。

境外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所謂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為了鼓勵企業科技創新、必須引導企業進行更多的研發費用投入,因此對於企業實際支出的研發費用,在允許據實扣除的基礎上,額外增加50%的加計扣除。那麽企業的研發支出在企業所得稅扣除的金額大於其實際投入的研發支出,從而產生更大的抵稅效應,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達到預期鼓勵科技創新的目標。

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的稅負降低了,其自有資金及留存利潤便會增加,便可擁有更多的可支配資金去再投資於科技領域,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我國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分為費用化及資本化兩類,費用化即在研發支出的當年扣除,而資本化則意味著形成無形資產後、按照企業所得稅的無形資產法定折舊年限10年,將該筆研發費用加計50%扣除完。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後,後者所產生的抵稅稍弱。

但根據我國原有的稅法,不允許境外研發支出在企業所得稅中加計扣除,這也是出於保護自有知識產權、鼓勵境內研發的目的。但是,我們必須看到,雖然我國科技水平突飛猛進,但仍有不少領域尚未處在世界領先水平,例如前段時間備受社會關註的集成電路就是其一,因此允許企業走出去、到科技最為發達的國家去設立研發機構,並利用東道國科研人員的研究力量,及時學習及分享到最新的研究成果,並使之盡快轉化為生產力,是科技興國中可使用的途徑之一。

因此,此次我國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擴大到了境外,對於一些企業來說是十分有利的。一方面其研發成本可以享受同等稅收待遇,另一方面,如果東道國不但科技發達、稅負還較輕,則企業可以降低境內外的稅收負擔。

科技企業延長虧損彌補期限

政策中還提到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所謂虧損結轉主要是考慮到企業的持續經營,由於並不能確保每年均盈利,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盈利的年度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為了均衡企業的稅收負擔,稅法允許虧損的企業從虧損的次年開始連續5年用這5年的盈利來彌補5年前的虧損。

該項政策雖也發揮了一定作用,但由於每個企業的生命周期不一,經營發展的規律不一,因此有時會造成企業前期所發生的虧損後期無法彌補的情況,因為其超過了5年的彌補期限。無法彌補的虧損最終無法稅前扣除,造成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延長虧損彌補期限對於企業是有利的。

此次政策延長科技企業的虧損彌補期限,主要考慮到科技企業的研發周期較長,並且大量研發成本在企業初創期或萌芽期產生,而企業有可能到成長期才產生利潤,因此虧損彌補延長至10年,可以保證有更多科技型企業前期的研發支出等能盡數在稅前扣除。

創投、天使投資抵免覆蓋全國

此次政策調整還規定,將目前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的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按投資額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推廣到全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有關優惠政策分別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執行。

該項政策的著力點在於投資環節,通常科技型企業在種子期、初創期投資風險較高,有可能投入成本很大,但是否能成功具有不確定性。從風險定價的理論去看,往往高風險高收益,因此一些創業投資基金及天使投資基金是願意投資在這些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的,以期獲得未來更大的回報。

從另一方面去看,許多種子期、初創期的科技型企業雖然擁有非常好的研發思路及創意,甚至擁有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但由於創業初期資金實力不夠難以將成果轉化,此時若獲得資金的資助,會有利於其發展壯大。並且,研發投入的初期成本較高,對於中小微企業而言,現金流普遍存在較大困難,因此資金的幫助非常重要。

基於投資者與被投資者雙方均有利的局面看,在政策上必然需要考慮促進創投、天使基金對於科技企業尤其中小科技企業的投資。前期我國已經出臺了相關政策,但僅覆蓋到8個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地區和蘇州工業園區試點,此次將該政策覆蓋全國,將十分有利於中小微企業的投資資金的籌集。

當然,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激勵政策還可以做進一步深入,包括科技企業廣為關註的增值稅留抵額退稅的問題,都有待於政策的出臺及明確。(作者系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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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紅:如何做好積極財政政策中的增值稅減稅

近期,積極財政政策引起了社會的關註。我國積極財政政策的理論是在上世紀90年代提出的,主要指通過發債及減稅兩大手段,達到運用宏觀財政政策刺激經濟、拉動經濟增長的目標。筆者在此著重在減稅的問題上探討如何發揮積極財政政策的作用。由於增值稅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並且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建立現代稅制以來最重要的稅制改革,也是我國減稅的撬動點,因此本文重點探討增值稅的減稅問題。

從宏觀數據看增值稅增長

從宏觀數據去看,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18年1~6月國內增值稅為33600億元,同比增長16.6%。但稅收收入占比卻發生了變化。2017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決算數,國內增值稅為56378.18億元,稅收收入為144369.87億元,占比39.05%。2018年上半年,全國一般公共預算收入中的稅收收入為91629億元,增值稅占比36.67%,同比下降了2.38個百分點。同期,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數據顯示,國內生產總值為418961億元,按可比價格計算,同比增長6.8%。

社會關註為什麽稅收的增幅與GDP的增幅不能同步。以增值稅為例,增值稅的核算公式與GDP的核算有較大差異。GDP的核算有三種方法,分別為生產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口徑,季度GDP以生產法為基礎進行核算,年度GDP采用生產法和支出法進行核算。

以生產法為例,增加值=總產出-中間投入,總產出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的所有貨物和服務的價值,中間投入指常住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生產過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資產貨物和服務的價值。而增值稅有兩種計算方法,一種為簡易計稅方法,其與中間投入毫無關系,直接用銷售收入作為確認計算增值稅的基礎,因此對於采用此種計算方法的企業而言,其所統計的GDP是增加值的概念,而統計的增值稅卻是銷售額計稅的概念,因此,二者之間的增長難以對應。

另一種增值稅的計稅方法是一般計稅法,銷項稅額確實與產出密切相關,社會不同規模、不同產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的企業只要銷售行為發生、需要開具增值稅發票,則必須納入增值稅銷項稅額的範圍。但GDP的核算統計的常住單位是指在我國的經濟領土上具有經濟利益中心的經濟單位。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意味著除了法人,個人也需繳納增值稅,納入增值稅總額的統計中。從中間投入去看,GDP的核算,中間投入僅要求一是與總產出的計算範圍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但增值稅的進項稅額必須要求法律所允許抵扣的範圍,如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等,也就意味著即使發生了中間投入,如果不符合法定允許抵扣的條件,在一般計稅法下,增值稅的扣除部分會更少。通過兩種核算辦法的比較,可以得出結論,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多樣,涉稅範圍較廣,允許扣除項目核算更為嚴格,因此,其增幅難以與GDP同步。

從另一方面去看,新一輪的稅改所強調的是結構性減稅,這也是和全球減稅與財政可持續性增長的命題相呼應的。因此,雖然增值稅的增幅隨著我國企業的營業收入及利潤率的增長上升了(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2018年1~6月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營業收入總額達532851.9億元,同比增長10%;利潤總額達33882.1億元,同比增長17.2%),但從結構占比看,增值稅占稅收總額的比例是下降的,充分體現出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結構性減稅。

從稅收政策上看增值稅減稅

今年我國主要出臺了三大增值稅減稅政策,分別為增值稅稅率下降、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以及允許部分企業增值稅留抵額退稅。

增值稅稅率下降是指根據財稅[2018]32號文,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此項政策的涉及面很廣,既包括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還包括租賃、建築、房地產、運輸等多種勞務及不動產。按照增值稅的基本原理,既然稅率全面降低了,原則上就應該全面降低稅收負擔。當然,為何仍有納稅人認為沒有降低稅負必然有其原因,下文將繼續分析。

統一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是指根據財稅[2018]33號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下。根據該項政策,應該是雙向利好。作為銷售方原適用一般納稅人的標準,稅率為16%或10%等,現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稅率為3%,降低了銷項稅額。另一方面,作為購買方而言,原來由於供應商超過了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或80萬元的標準就需要按標準稅率征稅,因此為了規避稅負,其有可能超過標準後就不依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購買方難以獲得合法的購買憑證,會造成會計及稅務上的問題。現統一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無疑會有利於提高納稅的遵從度,對購買方有利。

部分企業增值稅留抵額退稅是指根據財稅[2018]33號文,裝備制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電網企業允許進項稅額的留抵額予以退稅。具體計算的公式為:可退還的期末留抵稅額=納稅人申請退稅上期的期末留抵稅額×退還比例,但以納稅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稅額為上限。

以上計算,退還比例是關鍵,分為兩種不同的情況:一是2014年12月31日前(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二是2015年1月1日後(含)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退還比例為實際經營期間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以第一種情況為例,其涉及到的進項稅額分子分母均為2015年、2016年和2017年三個年度,但分子與分母的差異在於,分子的口徑小於分母的口徑,分子僅是包含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三種最為規範的增值稅抵稅憑證,而分母的全部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就不僅包含分子的部分,還包括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等所包含的允許抵扣的進項。留抵退稅毫無疑問可以增加企業的現金流,有利於企業降低稅收負擔。

為何有部分企業反映減稅效果不明顯

從政策的原理上看,以上三項增值稅政策都是落實減稅的目標、實現積極財政政策的要求,那麽為什麽會有部分企業認為增值稅的減稅沒有落地呢?

筆者根據近期調研,談幾點看法:

一是減稅落地既受稅收政策的影響,也受市場環境及法律環境的影響。以降低稅率為例,由於2018年5月1日開始實行新的稅率,但有不少合同屬於跨期合同,也就是2018年5月1日前即已簽訂,但還有不少款項的結項需延遲到2018年5月1日後結算。那麽按照新的稅法,2018年5月1日後結算的貨款,需要按照新的稅率去開具增值稅發票。但在簽訂合同時由於執行舊的稅率,因此合同乙方向甲方的報價以“不含稅價格×(1+增值稅標準稅率)”,現增值稅標準稅率下降了,但合同總額不變,甲方便認為增加了其購買的成本,因此紛紛提出修改合同的訴求。表面上看,既然國家已經降低了稅率,甲方提出修改合同的訴求也合理,但一旦修改了合同,對乙方而言將產生較大影響:一是增加了其管理的成本,修改合同涉及多個部門;二是影響了其預算中的產值,雖然僅降低一個百分點,但對於一個中等規模的企業而言,可能修改合同、減少的產值就會超過1億元;三是由於銷售合同修改了,其必須與購進合同的修改聯動,如果進項無法修改合同,那麽銷進項與進項就無法匹配,增大進項成本。因此,原本是非常利好的稅收政策,但要落實的時候,甲乙雙方會產生博弈,最後減稅的紅利要在甲乙雙方間加以均衡,如果乙方弱勢,則其無法享受到改革的紅利。

二是增值稅的管理效率依然有待提高。

從政策上看,明確的目標是減稅。但增值稅要降低應納稅額,必須考慮到動態的銷項與進項的平衡。而從企業微觀層面去看,銷售與各種銷售行為密切相關,進項與各種采購行為相關,如果企業對於這兩種核心業務之間的平衡缺乏管理效率,則要降低增值稅應納稅額是較為困難的。就大中型企業而言,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涉及業務越來越廣、分支機構越來越多,如果沒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統,恐怕難以對集團的經濟事項及涉稅事項進行有效管控,甚至要獲得具體的數據在統計上也要花不少時間。所以,增值稅的稅負降低還有賴於企業管理效率的提高。

三是增值稅的遵從成本依然較高。

根據增值稅的原理,稅負要結轉至最終的消費者,依賴於環環抵扣的方式。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的國家運用以票抵扣的方式。我國目前主要依賴於紙版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顯然,在數據時代,紙版發票抵扣的方式成本會較高,但我們為何不像澳大利亞等國家那樣,利用納稅登記號,用後臺信息的數據歸集而去進行抵扣?甚至連電子發票都可免去。

其實,關於業務流、信息流、資金流及發票流一致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們的稅務管理。顯然,業務流如果可以與資金流、納稅信息流統一,成本必然會大為降低。我們為何要單設一個發票流?其主要功能在於反避稅。如果取消了發票,社會的誠信和征管體系可以有效地控制,稅收不會流失,遵從成本便可降低。但我們的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增值稅的遵從成本與實際負擔的稅額之間,是一個兩難的問題。有些納稅人由於難以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降低遵從成本,則放棄進行抵扣,導致稅負上升。

總而言之,無論是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只要對促進我國經濟增長及社會和諧有利,我們就要加以堅決貫徹,當然,二者之間需要產生協調效應。

(作者系北京國家會計學院財稅政策與應用研究所所長、教授)

責編:黃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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