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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近一半網貸平臺出現問題

來源: http://www.iheima.com/zixun/2016/0824/158368.shtml

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近一半網貸平臺出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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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正式發布網貸監管細則 近一半網貸平臺出現問題

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而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

i黑馬訊 8月24日消息 今日下午,銀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此文件由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四部門研究起草,並於去年底發布了征求意見稿。

發布會上,銀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表示,正式發布稿與征求意見稿的一個最大區別,是進一步明確了網絡借貸機構的定位。

此文件共有8章47條,《辦法》規定,P2P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也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

《辦法》指出,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與此同時,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

1:《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保護出借人、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根據《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的總體要求和監管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辦法所稱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該類機構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與出借人(即貸款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

本辦法所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是指各省級人民政府承擔地方金融監管職責的部門。

第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按照依法、誠信、自願、公平的原則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務,維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合法權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直接或間接歸集資金,不得非法集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借款人與出借人遵循借貸自願、誠實守信、責任自負、風險自擔的原則承擔借貸風險。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承擔客觀、真實、全面、及時進行信息披露的責任,不承擔借貸違約風險。

第四條 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監管原則,落實各方管理責任。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各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牽頭負責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互聯網服務進行安全監管,依法查處違反網絡安全監管的違法違規活動,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關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第二章 備案管理

第五條 擬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於10個工作日以內攜帶有關材料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辦理備案登記。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交的備案登記材料齊備時予以受理,並在各省(區、市)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備案登記手續。備案登記不構成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經營能力、合規程度、資信狀況的認可和評價。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權根據本辦法和相關監管規則對備案登記後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分類,並及時將備案登記信息及分類結果在官方網站上公示。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評估分類等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條 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進行備案信息變更。

第八條 經備案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擬終止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業務前提前至少10個工作日,書面告知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辦理備案註銷。

經備案登記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除依法進行清算外,由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註銷其備案。

第三章 業務規則與風險管理

第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據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為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貸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別篩選、網上發布,以及資信評估、借貸撮合、融資咨詢、在線爭議解決等相關服務;

(二)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格條件、信息的真實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必要審核;

(三)采取措施防範欺詐行為,發現欺詐行為或其他損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時公告並終止相關網絡借貸活動;

(四)持續開展網絡借貸知識普及和風險教育活動,加強信息披露工作,引導出借人以小額分散的方式參與網絡借貸,確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貸風險;

(五)按照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其中網絡借貸有關債權債務信息要及時向有關數據統計部門報送並登記;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刪除、篡改,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

(八)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防範查處金融違法犯罪相關工作;

(九)按照相關要求做好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網絡與信息安全相關工作;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商登記註冊地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或者接受委托從事下列活動:

(一)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直接或變相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權第三方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進行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

(八)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九)除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十)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結構化產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風險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二)從事股權眾籌等業務;

(十三)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十一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核實的實名註冊用戶。

第十二條 借款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用戶信息及融資信息;

(二)提供在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未償還借款信息;

(三)保證融資項目真實、合法,並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貸資金,不得用於出借等其他目的;

(四)按照約定向出借人如實報告影響或可能影響出借人權益的重大信息;

(五)確保自身具有與借款金額相匹配的還款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還款;

(六)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借款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故意變換身份、虛構融資項目、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詐借款;

(二)同時通過多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者通過變換項目名稱、對項目內容進行非實質性變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資項目進行重複融資;

(三)在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外的公開場所發布同一融資項目的信息;

(四)已發現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中含有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內容,仍進行交易;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具備投資風險意識、風險識別能力、擁有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

第十五條 參與網絡借貸的出借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向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資金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

(三)了解融資項目信貸風險,確認具有相應的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

(五)借貸合同及有關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在互聯網、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只能進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風險管理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明確的部分必要經營環節。

第十七條 網絡借貸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風險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及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防範信貸集中風險。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同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的借款余額上限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平臺借款總余額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第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相關規定和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開展信息系統定級備案和等級測試,具有完善的防火墻、入侵檢測、數據加密以及災難恢複等網絡安全設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風險管理和科技審計有關制度,配置充足的資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術手段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健運行,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記錄並留存借貸雙方上網日誌信息,信息交互內容等數據,留存期限為自借貸合同到期起5年;每兩年至少開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評估,接受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的信息安全檢查和審計。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成立兩年以內,應當建立或使用與其業務規模相匹配的應用級災備系統設施。

第十九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為單一融資項目設置募集期,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應當歸出借人所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與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約定費用標準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與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征信機構等的業務合作,依法提供、查詢和使用有關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條 各方參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需要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應當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第二十三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采取適當的方法和技術,記錄並妥善保存網絡借貸業務活動數據和資料,做好數據備份。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的要求。借貸合同到期後應當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暫停、終止業務時應當至少提前10個工作日通過官方網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與借款人公告,並通過移動電話、固定電話等渠道通知出借人與借款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暫停或者終止,不影響已經簽訂的借貸合同當事人有關權利義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因解散或宣告破產而終止的,應當在解散或破產前,妥善處理已撮合存續的借貸業務,清算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清算時,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分別屬於出借人與借款人,不屬於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財產,不列入清算財產。

第四章 出借人與借款人保護

第二十五條 未經出借人授權,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決策。

第二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網絡借貸風險和禁止性行為,並經出借人確認。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對出借人的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風險承受能力等進行盡職評估,不得向未進行風險評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務。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出借人實行分級管理,設置可動態調整的出借限額和出借標的限制。

第二十七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加強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管理,確保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采集、處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其資金存管機構、其他各類外包服務機構等應當為業務開展過程中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經出借人與借款人同意,不得將出借人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於所提供服務之外的目的。

在中國境內收集的出借人與借款人信息的儲存、處理和分析應當在中國境內進行。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內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實行自身資金與出借人和借款人資金的隔離管理,並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存管機構。

第二十九條 出借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借款人與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之間等糾紛,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請求行業自律組織調解;

(三)向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風險評估及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資項目資金運用情況等有關信息。

披露內容應符合法律法規關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及時在其官方網站顯著位置披露本機構所撮合借貸項目等經營管理信息。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其官方網站上建立業務活動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專欄,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眾披露年度報告、法律法規、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本機構出借人與借款人資金存管、信息披露情況、信息科技基礎設施安全、經營合規性等重點環節實施審計,並且應當聘請有資質的信息安全測評認證機構定期對信息安全實施測評認證,向出借人與借款人等披露審計和測評認證結果。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引入律師事務所、信息系統安全評價等第三方機構,對網絡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和信息系統穩健情況進行評估。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將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並置備於機構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第三十二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借款人應當配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及出借人對融資項目有關信息的調查核實,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網絡借貸信息披露具體細則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

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對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工作。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從事網絡借貸行業自律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自律規則、經營細則和行業標準並組織實施,教育會員遵守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

(二)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系,組織相關培訓,向會員提供行業信息、法律咨詢等服務,調解糾紛;

(三)受理有關投訴和舉報,開展自律檢查;

(四)成立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

(五)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五條 借款人、出借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資金存管機構、擔保人等應當簽訂資金存管協議,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對出借人與借款人開立和使用資金賬戶進行管理和監督,並根據合同約定,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管、劃付、核算和監督。

資金存管機構承擔實名開戶和履行合同約定及借貸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審核責任,但不承擔融資項目及借貸交易信息真實性的實質審核責任。

資金存管機構應當按照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報送數據信息並依法接受相關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在下列重大事件發生後,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經營不善等原因出現重大經營風險;

(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因商業欺詐行為被起訴,包括違規擔保、誇大宣傳、虛構隱瞞事實、發布虛假信息、簽訂虛假合同、錯誤處置資金等行為。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建立網絡借貸行業重大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制度,制定處置預案,及時、有效地協調處置有關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本轄區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重大風險及處置情況信息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

第三十七條 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事項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發生下列情形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以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一)因違規經營行為被查處或被起訴;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行為;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在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報送年度審計報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存在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報告重大風險和處置情況、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供行業統計或行業報告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情形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有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法規未作處罰規定的,工商登記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以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將其違法違規和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等監管措施,以及給予警告、人民幣3萬元以下罰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處罰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規定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或欺詐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工作機制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出借人及借款人違反法律法規和網絡借貸有關監管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投資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設立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條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網絡借貸專業委員會按照《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協會章程開展自律並接受相關監管部門指導。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除違法犯罪行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處理外,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過12個月。

第四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不超過、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2:《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和人民銀行等十部委《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有關職責分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有關問題解答如下:

一、《辦法》中網絡借貸、網絡借貸業務、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分別指什麽?

答:《辦法》落實了《指導意見》的有關要求,規定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範。網貸業務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實現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等服務。網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目前,許多網貸機構背離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諾擔保增信、錯配資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異化為信用中介,為此,《辦法》將重點對此類行為進行規範,以凈化市場環境,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使網貸機構回歸到信息中介的本質。

二、網貸的特點及發展網貸的意義有哪些?

答:網貸利用互聯網信息技術,不受時空限制,使資金提供方與資金需求方在平臺上直接對接,進行投融資活動,拓寬了金融服務的目標群體和範圍,有助於為社會大多數階層和群體提供可得、便利的普惠金融服務,進一步實現了小額投融資活動低成本、高效率、大眾化,對於“穩增長、調結構、促發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網貸機構與傳統金融機構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在完善金融體系,提高金融效率,彌補小微企業融資缺口,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以及滿足民間投資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三、當前我國網貸行業基本情況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答: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幾年的發展呈現出“快、偏、亂”的現象,即行業規模增長勢頭過快,業務創新偏離軌道、風險亂象時有發生:一是規模增長勢頭過快。近兩年網貸行業無論在機構數量還是業務規模均呈現出迅猛增長的勢頭,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兩項數據比2014年末分別增長了49.1%、499.7%。二是業務創新偏離軌道。目前大部分網貸機構偏離信息中介定位以及服務小微和依托互聯網經營的本質,異化為信用中介,存在自融、違規放貸、設立資金池、期限拆分、大量線下營銷等行為。三是風險亂象時有發生。網貸行業中問題機構不斷累積,風險事件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1778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這些問題機構部分受資本實力及自身經營管理能力限制,當借貸大量違約、經營難以為繼時,出現“卷款”、“跑路”等情況,部分機構銷售不同形式的投資產品,規避相關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及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在逃避監管的同時,加劇風險傳播,部分機構甚至通過假標、資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進行自融、龐氏騙局,碰觸非法集資底線。

四、《辦法》確定的網貸行業監管的總體原則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明確的“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依法、適度、分類、協同、創新”的監管原則,《辦法》確定了網貸行業監管總體原則:一是強調機構本質屬性,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網貸機構本質上是信息中介機構,不是信用中介機構,但其開展的網貸業務是金融信息中介業務,涉及資金融通及相關風險管理。對網貸業務的監管,重點在於業務基本規則的制定完善,而非機構和業務的準入審批,應著力加強事中事後行為監管,以保護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二是堅持底線監管思維,實行負面清單管理。通過負面清單界定網貸業務的邊界,明確網貸機構不能從事的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對符合法律法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給予支持和保護;對以網貸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堅決予以打擊和取締;加強信息披露,完善風險監測,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三是創新行業監管方式,實行分工協同監管。網貸作為新興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具有跨區域、跨領域的特征,傳統的監管模式無法適應網貸行業的監管需求,因此,要充分發揮網貸業務國家相關管理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發揮各方優勢,在明確分工的前提下,加強溝通、協作,形成有效的監管合力。

五、《辦法》確立的網貸行業的基本管理體制及各方職責具體是什麽?

答:《指導意見》將網貸機構定性為信息中介,且將網貸歸屬於民間借貸範疇。根據關於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明確對於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鑒於網貸行業跨地區經營且風險外溢性較大,按照行為監管與機構監管並行的監管思路,《辦法》本著“雙負責”的原則,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另外,網貸行業作為新興業態,其業務管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應堅持協同監管,《辦法》明確工業和信息化部主要職責是對網貸機構具體業務中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公安部主要職責是牽頭對網貸機構業務活動進行互聯網安全監管,打擊網絡借貸涉及的金融犯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主要職責是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

六、《辦法》對於網貸業務的主要管理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對業務經營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考慮到網貸機構處於探索創新階段,業務模式尚待觀察,因此,《辦法》對其業務經營範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發售金融理財產品、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十三項禁止性行為。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二是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為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增強市場信心,《辦法》規定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資金存管機構與網貸機構應明確約定各方責任邊界,便於做好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實現盡職免責。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風險。為更好地保護出借人權益和降低網貸機構道德風險,並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關司法解釋及立案標準相銜接,《辦法》規定網貸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七、《辦法》對於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具體行為有哪些規定?

答:《辦法》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進行了重點考量,註重對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對出借人的保護,在第四章以專章形式對借貸決策、風險揭示及評估、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資金保護以及糾紛解決等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確保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辦法》也對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明確規定參與網貸的出借人與借款人應當實名註冊;借款人應當提供準確信息,確保融資項目真實、合法,按照約定使用資金,嚴格禁止借款人欺詐、重複融資等。《辦法》還要求出借人應當具備非保本類金融產品投資的經歷並熟悉互聯網,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身份信息,出借資金來源合法,擁有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擔借貸產生的本息損失。這些規定,本質上屬於合格投資者條款,其目的是為了在行業發展初期,更好地防範非理性投資,引導投資者風險自擔,進一步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

八、客戶資金實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行業規範發展的作用有哪些?

答:按照《指導意見》有關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對於規範行業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交易資金劃付、資金核算和監督等職責,將網貸機構的資金與客戶的資金分賬管理、分開存放,確保資金流向符合出借人的真實意願,有效防範風險。下一步,銀監會將制定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具體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網絡借貸資金監督管理職責以及存管銀行的條件等,更好地滿足當前網貸行業資金存管的市場需求。

九、信息披露制度對整個行業的意義是什麽?

答:加強對網貸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完善相關信息披露制度,對於改進行業形象、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後監管、防範行業風險、保護出借人與借款人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行業及部分監管部門反映,在《辦法》中對信息披露進行較為詳細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且部分指標的設置還有待於行業實踐,因此目前《辦法》只對信息披露進行原則性規定,銀監會擬在後續有關細則中,結合行業的一般做法和監管需要,對行業的相應指標,包括壞賬率、逾期率和代償金額等進行明確定義。

十、《辦法》出臺後,對網貸行業會產生什麽影響?銀監會下一步的工作主要有哪些?

答:《辦法》通過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相關部門定向征求意見,並經相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充分征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各方反饋總體符合預期,我們也根據相關意見對《辦法》進行了多輪修改完善,既充分考慮當前行業風險突出,亟待規範整頓的現狀,又尊重行業現實,註重把握好行業風險底線與可持續發展的平衡,保護和支持依法合規的網貸業務和創新活動,避免《辦法》出臺造成對行業的沖擊。

《辦法》作為行業經營和監管的基本制度安排,明確了網貸監管體制機制及各相關主體責任、網貸業務規則和風險管理要求、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義務、信息披露及資金第三方存管等內容,全面系統的規範了網貸機構及其業務行為,為行業的發展明確了方向,進一步引導網貸機構回歸信息中介、小額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質,促使網貸行業正本清源,同時,網貸機構線下經營現象將得到遏制,網貸機構將逐漸回歸互聯網金融本質,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等全新技術手段,依托互聯網平臺來開展相關業務,整頓網貸行業違規行為,防範和化解網貸風險,提升公眾法律和風險意識,引導和促進網貸行業早日走上正軌,形成可持續的發展模式。

《辦法》正式發布後,銀監會將密切關註各方反應和行業動向,盡快發布網貸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網貸機構備案以及網貸機構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網貸行業監管制度體系

網貸平臺 互聯網金融 跑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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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網約車征求意見稿:需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據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網站消息,10月8日,《深圳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公布。

關於網約車經營者的許可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約車經營者申請經營許可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未設置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置數據備份系統;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等。《征求意見稿》還明確,網約車經營許可期限為5年,有效期屆滿可按規定申請延續。

關於網約車車輛的申請條件,深圳的征求意見稿提出,要是深圳市登記註冊的5座以上7座以下乘用車;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兩年;燃油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950毫升以上、達到深圳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車輛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且發動機功率110千瓦以上、達到深圳市機動車汙染物排放標準;純電動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50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上;車輛通過公安機關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技術標準,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

關於網約車駕駛員的許可條件,深圳的《征求意見稿》提出,網約車駕駛員要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至申請時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等。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提出,簡化現有巡遊車駕駛員從事網約車駕駛的手續,規定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取得深圳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駕駛員,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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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網約車征求意見稿

據上海發布微信公眾號消息,《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幹規定(草案)》和《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等三個文件,今起至10月21日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市交通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上海市將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擬細化明確網約車車輛以及網約車駕駛員資質,並規範合乘出行,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此次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結合上海實際,以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為前提,以“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範、乘客為本”為基本原則,推動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發展實施意見》針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定位,對經營權管理制度的完善、經營模式的轉變、運價機制的形成、服務質量的考核,以及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範發展等提出了相關目標措施。

《若幹規定》是在國家七部委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對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其中,關於網約車平臺公司,規定了平臺公司應是具備線上和線下服務能力的企業法人,未在本市註冊的平臺公司應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

細化明確網約車車輛資質。在國家規定申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車、滿足運營安全標準、安裝相關設施設備、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使用年限8年等規定基礎上,本市擬增設網約車應在本市註冊登記,達到本市規定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條件。

細化明確網約車駕駛員資質。國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根據本市人口相關政策和交通安全管理常態化的要求,本市擬增設本市戶籍、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記錄、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等條件。《若幹規定》還對網約車事中事後監管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為明確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嚴格區分合乘出行和非法客運,規範合乘出行,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平臺、車輛、駕駛員、註冊管理、合乘次數等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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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發布網約車新規草案

10月8日,《關於本市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上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幹規定(草案)》和《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等三個文件,今起至10月21日在中國上海門戶網站、市交通委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本市將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擬細化明確網約車車輛以及網約車駕駛員資質,並規範合乘出行,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此次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結合上海實際,以堅持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為前提,以“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範、乘客為本”為基本原則,推動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著力構建包括巡遊出租汽車(即傳統出租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多樣化、差異化、品質化出行服務體系。

《發展實施意見》針對出租汽車行業的定位,對經營權管理制度的完善、經營模式的轉變、運價機制的形成、服務質量的考核,以及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的規範發展等提出了相關目標措施。

《若幹規定》是在國家七部委聯合發布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本市實際,堅持“依法管理、綠色環保、安全運營、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對主要內容進行了細化。其中,關於網約車平臺公司,規定了平臺公司應是具備線上和線下服務能力的企業法人,未在本市註冊的平臺公司應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網絡服務平臺數據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

細化明確網約車車輛資質。在國家規定申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7座及以下乘用車、滿足運營安全標準、安裝相關設施設備、車輛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使用年限8年等規定基礎上,本市擬增設網約車應在本市註冊登記,達到本市規定可予以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等條件。

細化明確網約車駕駛員資質。國家規定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等。根據本市人口相關政策和交通安全管理常態化的要求,本市擬增設本市戶籍、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的記錄、截至申請之日無5起以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逾期尚未接受處理的情形等條件。《若幹規定》還對網約車事中事後監管等做了明確的規定。

此外,為明確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嚴格區分合乘出行和非法客運,規範合乘出行,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本市制定了《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平臺、車輛、駕駛員、註冊管理、合乘次數等進行了規定。

8個熱點問答:

1、如何促進巡遊車轉型發展?

答:一是促進出租汽車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依法通過兼並、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實現新老業態融合;鼓勵傳統出租汽車建設互聯網平臺,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

二是優化巡遊車經營模式。鼓勵、支持和引導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合理確定並動態調整出租汽車駕駛員收入分配方式及標準。在完善現有托管模式的基礎上,創新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管理模式,通過第三方社會組織參與政府委托管理。

三是優化巡遊車運營模式。逐步形成以“電調(電話、互聯網等方式)+站點候客”為主的運營模式,提高運營效率。

四是優化巡遊車運價管理。在進一步完善出租汽車企業成本規範制度的基礎上,合理制定並適時調整巡遊車運價水平和結構。

五是提高巡遊車駕駛員職業吸引力。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鼓勵企業提高駕駛員福利待遇,改善駕駛員工作環境。

六是提升出租汽車行業服務質量。明確責任主體,完善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考核體系,定期對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考核,開展行業服務頑癥專項整治。

2、為什麽本市提出網約車要在本市註冊登記?

答:主要考慮了三個方面:第一,根據本市制定的《上海市交通白皮書》,本市堅持綜合交通發展戰略和公交優先發展戰略,作為個性化交通,網約車應堅持適度發展的原則。

第二,作為出租汽車的一種業態,網約車具有地域性服務特征,交通部《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禁止網約車異地經營。

第三,1994年以來,本市長期施行機動車額度增量控制的相關政策,對小客車的擁有和使用進行了控制,尤其對外牌車輛實施了一定的限行措施,有效緩解了本市交通擁堵加劇的趨勢。依據目前實施的限行措施,僅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提供全時段全路段的出行服務。

因此規定,只有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才能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

3、為什麽本市對網約車駕駛員的戶籍提出了要求?

答:網約車屬於出租汽車的一種業態,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特征。據《2015年上海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至2015年末,本市常住人口總數已超過2415萬,城市常住人口的大幅增長,對城市資源承載能力和城市綜合管理都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按照中央和本市加強人口規模控制和管理的要求,本市明確,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

4、個人和企業從事網約車經營有哪些規定?

答:個人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且其須持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除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外,其他單位所有的車輛不得申請網約車經營。出租汽車和客車租賃經營者所有的車輛和駕駛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若幹規定》的要求,並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證件。

5、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哪些相關規定、行為規範?

答:本市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並向乘客提供本市電子或者紙質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應當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在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建立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不得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不得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設置巡遊車營業站的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攬客;不得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等。本市巡遊車與網約車車輛實行分業經營,不得超越核準的經營範圍。

6、除《暫行辦法》外,本市對網約車平臺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發生違法事故行為增設了哪些罰則?

答:本市增設網約車平臺公司未按照規定維護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或者應急報警裝置的;發布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的召車信息的;未建立或者執行車輛和駕駛員管理制度等,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本市增設網約車駕駛員拆除、損壞或者屏蔽車載衛星定位裝置的;安裝巡遊車計價器、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的;駕駛網約車巡遊攬客,或者在機場、火車站等區域內攬客的;將車輛交於他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等,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除此之外,可依據非法客運、網絡監管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網約車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罰。

7、《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車輛和合乘車駕駛員有什麽要求?《合乘實施意見》對合乘行為有什麽要求?

答:對合乘車輛:一是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二是七座以下小客車;三是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非營業性車輛;四是車輛通過本市環保檢測和安全檢測;五是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對合乘車駕駛員: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自註冊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在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平臺進行註冊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臺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駕駛員應與合乘者按照人數平均分攤相關成本;合乘者的上車地點應在合乘出行車輛出發地周邊半徑1公里的範圍內,或者合乘者的起訖點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每輛車每天不得超過兩次合乘出行。

8、為什麽本市規定“合乘車輛僅限於在本市註冊登記的車輛”以及“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

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有關要求,本市制定《合乘實施意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明確界定合乘行為與經營性網約車、非法客運的區別,規範合乘行為。為了鼓勵合乘出行的方式,允許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雖然合乘是一種互助共享出行方式,且屬於非盈利性,但由於合乘者屬於除車主以外的第三方人員,分攤成本也將構成與合乘提供者的民事關系,合乘提供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鑒於目前在本市使用的外牌車輛不在本市註冊登記,並存在一部分外牌車輛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況。為了確保合乘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便於發生安全事故和民事糾紛時的責任認定,從而落實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的主體責任,本市對合乘車輛提出應在本市註冊登記和僅限於車輛所有人提供合乘出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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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公布網購商品抽檢結果:34%質量不合格

10月11日消息,國家工商總局今日公布2016年網絡交易商品質量專項抽檢結果,經檢測共發現172批次商品質量不合格,約占有效送檢總批次的三分之一,其中內在質量不合格的商品占93%,僅標誌和說明不合格的約占7%。

在這次網絡交易商品質量專項抽檢中,工商總局對在淘寶、天貓、易迅網、京東商城、蘇寧易購、1號店、國美在線、唯品會、當當網、亞馬遜中國等國內市場主要電商平臺上交易的商品質量進行了抽檢,抽檢商品涉及電風扇、電磁爐、電熱水壺、手機、電源適配器、插頭插座、轉換器、行車記錄儀、兒童用品、兒童玩具、家用紙制品、成人服裝、內衣、運動鞋、箱包、衛生巾、兒童安全座椅等日常消費品。

工商總局共計抽檢商品503批次,其中發現4批次商品為“三無”產品,2批次商品經生產廠家確定為假冒商品,有效送檢樣品為497批次。經檢測,共發現172批次商品質量不合格,總體不合格商品檢出率為34.6%,其中內在質量不合格的約占93%,僅標誌和說明不合格的約占7%。對於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工商總局已責成相關省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查處。

對於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商品,工商總局已責成相關省市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嚴格依法查處。

對此,天貓、淘寶、京東等網購平臺發出聲明,將對線上平臺產品質量進行更嚴格把控,清除山寨品牌,加強產品抽檢。京東表示,對於提供假貨的供應商須支付違約金100萬元。

淘寶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未來,平臺內部工作人員會嘗試購買一些“高危”商品自行送檢,確認存在問題後對相關店鋪和商家進行處理,並在抽檢、送檢等環節加入了視頻公證環節,保證了這一流程的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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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發布網約車管理辦法 車齡、車籍和車價有準入標準

《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28日發布,要求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資格車輛的車齡在1年內,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輛價格不低於巡遊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

據新華社報道,青島市交通運輸委相關負責人介紹,10月16日《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深化出租汽車改革的3個文件的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發布,通過網絡、郵箱、電話、傳真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青島市舉辦了改革政策論證會,並專門征求了市區24家出租汽車企業和5家網絡平臺公司意見。

根據征集到的意見建議,青島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對改革文件的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在保證車輛良好安全性能的基礎上,進一步鼓勵符合條件的車輛轉為網約車服務,對車輛行駛里程不作要求,刪除“行駛里程未滿5萬千米”。

此外,鑒於征求意見稿中車輛技術標準較為複雜全面,就網約車車輛技術標準做出適當調整,刪除軸距、扭矩、行李箱容積要求。

根據最終發布的《青島市網絡預約出租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資格車輛應當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車輛價格不低於巡遊出租汽車禮賓型同期購置價格,車齡從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1年。

對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青島市沒有做出戶籍限制,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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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發布網購商品7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這些情況不適用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消費者在網絡商品購買行為中的權益及相關法律法規。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其中規定,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原文如下:

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實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通過網絡購買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退貨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依法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引導和督促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監督檢查,並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條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和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都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

第五條鼓勵網絡商品銷售者作出比本辦法更有利於消費者的無理由退貨承諾。

第二章  不適用退貨的商品範圍和商品完好標準

第六條下列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消費者定作的商品;

(二)鮮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報紙、期刊。

第七條下列性質的商品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一)拆封後易影響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後易導致商品品質發生改變的商品;

(二)一經激活或者試用後價值貶損較大的商品;

(三)銷售時已明示的臨近保質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

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

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而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為確認商品的品質、功能而進行合理的調試不影響商品的完好。

第九條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

(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塗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複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據留存等數據類使用痕跡;

(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汙、受損。

第三章 退貨程序

第十條選擇無理由退貨的消費者應當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網絡商品銷售者發出退貨通知。

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

第十一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收到退貨通知後應當及時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退貨聯系電話等有效聯系信息。

消費者獲得上述信息後應當及時退回商品,並保留退貨憑證。

第十二條消費者退貨時應當將商品本身、配件及贈品一並退回。

贈品包括贈送的實物、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如果贈品不能一並退回,經營者可以要求消費者按照事先標明的贈品價格支付贈品價款。

第十三條消費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內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

第十四條退款方式比照購買商品的支付方式。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購買商品時采用多種方式支付價款的,一般應當按照各種支付方式的實際支付價款以相應方式退款。

除征得消費者明確表示同意的以外,網絡商品銷售者不應當自行指定其他退款方式。

第十五條消費者采用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等形式支付價款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消費者退還商品後應當以相應形式返還消費者。對積分、代金券、優惠券的使用和返還有約定的,可以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支付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退款時可以不退回手續費。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並被網絡商品銷售者免除手續費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在退款時扣除手續費。

第十七條退貨價款以消費者實際支出的價款為準。

套裝或者滿減優惠活動中的部分商品退貨,導致不能再享受優惠的,根據購買時各商品價格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八條商品退回所產生的運費依法由消費者承擔。經營者與消費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消費者參加滿足一定條件免運費活動,但退貨後已不能達到免運費活動要求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在退款時可以扣除運費。

第十九條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與消費者約定退貨方式,但不應當限制消費者的退貨方式。

網絡商品銷售者可以免費上門取貨,也可以征得消費者同意後有償上門取貨。

第四章  特別規定

第二十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采取技術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對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進行明確標註。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商品,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在商品銷售必經流程中設置顯著的確認程序,供消費者對單次購買行為進行確認。如無確認,網絡商品銷售者不得拒絕七日無理由退貨。

第二十一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與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訂立協議,明確雙方七日無理由退貨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二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依法建立、完善其平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以及配套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有關制度,在其平臺上顯著位置明示,並從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

第二十三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建立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應當及時采取制止措施,並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或者網絡商品銷售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

第二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上購買商品,因退貨而發生消費糾紛或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調解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調解;消費者通過其他渠道維權的,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應當建立完善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檢驗和處理程序。

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銷售狀態的七日無理由退貨商品而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的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註。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和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依法履行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

第二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有關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綜合運用建議、約談、示範等方式,加強對網絡商品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法定義務的行政指導。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存在拒不履行七日無理由退貨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將相關處罰信息計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擅自擴大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商品範圍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擅自以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為由拒絕退貨,或者以消費者已拆封、查驗影響商品完好為由拒絕退貨的;

(二)自收到消費者退貨要求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辦理退貨手續,或者未向消費者提供真實、準確的退貨地址、退貨聯系人等有效聯系信息,致使消費者無法辦理退貨手續的;

(三)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超過十五日未向消費者返還已支付的商品價款的。

第三十二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在其平臺顯著位置明示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則及配套的有關制度,或者未在技術上保證消費者能夠便利、完整地閱覽和保存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網絡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銷售不能夠完全恢複到初始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且未通過顯著的方式明確標註商品實際情況的,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拒絕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違法行為采取措施、開展調查的,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能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網絡商品銷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質量要求,消費者要求退貨的,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以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采用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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