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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公布 加減分一圖看懂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0250.html

上海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公布 加減分一圖看懂

上海發布 2015-08-14 19:10:00

中國上海網今天發布《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辦法》,總積分標準分值120分。相對於之前的試行辦法,部分指標有所調整。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圖解詳見下文

編輯:顧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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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起北京實行居住證制度 持證可享3權利6服務7便利

8月11日,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正式發布,“暫住證”將升級“居住證”。

根據該條例,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的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市民,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實施。

據了解,在北京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之前,對於政策的制定已經醞釀了一年多。作為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落地政策,北京《居住證暫行條例》中約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後,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可以參與積分落戶。

條例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需要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證申請材料。從受理當天開始算起,15天內申請人就能領到《北京市居住證》。《北京市居住證》實行年度簽註制度,每年簽註1次。

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暫住證”到“居住證”的轉變,意味著北京對非京籍常住人口將從“管理”轉為多方位服務。

如何申請:材料齊全當場受理15日內就發證

作為國家《居住證暫行條例》的落地政策,“辦法”中要求,公安派出所或者由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需要當場受理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居住證申請材料。

隨後,這些材料將匯集到區公安機關,再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教育等行政部門分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居住時間和就業、住所、就學狀況的材料將一一“過篩”。

從受理當天開始算起,15天內申請人就能領到《北京市居住證》。如果不符合條件的,也將由區公安機關通過受理申請的派出所或區公安機關委托的來京人員社區登記服務機構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辦法”中還說明,因法定原因需要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時限延長的,制發《北京市居住證》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能有啥用:給積分落戶“打底” 保障合法權益

“辦法”中約定,《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在京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作為必要條件之一,非京籍常住人口在領取居住證以後,符合本市積分落戶政策的,就可以參與積分落戶。

文件中稱,本市按照國家要求根據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指標,建立積分落戶制度。

其中內容顯示,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為《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北京市居住證》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北京市按照統一規劃、資源共享的原則,建立健全勞動就業、教育、社保、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居住證等信息系統,為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持。

相關負責人表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將保障常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納入了法制化軌道,是積極推進以人為核心、新型城鎮化的一項重要舉措。

這些基本公共服務包括什麽呢?國務院條例和本市辦法對居住證權益的分類主要有三種——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包括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勞動就業、基本公共教育、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證照辦理服務等權利。而且還應逐步享有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職業教育資助、就業扶持、住房保障、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權利。

北京落實:便利服務已近“全齊”

“目前,國家規定的各項權利、服務和便利規定已經得到了落實。”相關負責人細數道,目前北京市居住證的持證人在京可以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等3項權利;享有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服務,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等6項基本公共服務。

而在國家規定的7項便利中,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等5項均已經落實。而從今年7月1日起,全國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將啟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工作,北京目前也在推進。

“這意味著,目前還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這一項便利,需要按照公安部統一部署調整現行政策後,本市再遵照執行。”相關負責人說,這也就意味著,7月1日以後,本市的這些便利服務已近“全齊”。

相關負責人表示,在國家層面的大背景下,北京還制定並執行了一些個性化的細節服務內容。記者註意到,北京還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創造條件,擴大非京籍常住人口,也就是未來的居住證持證人享有的公共服務範圍。比如,老年人持證可以免費逛公園、免費乘坐公交車,遇到緊急特殊困難的人員可以享有臨時救助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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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11省已出戶籍改革實施辦法 居住證“含金量”不斷提升

國家發改委16日召開宏觀經濟運行情況發布會,新聞發言人趙辰昕介紹,今年以來,新型城鎮化建設不斷深入,一些關鍵性政策進入實質性落地階段,一批重大工程進展順利,新的增長領域和空間正在形成。

一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總體順利。

全國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 設兵團均出臺了具體的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已有11個省份制定出臺了具體實施辦法,居住證“含金量”不斷提升。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加快覆蓋常住人口,全民登記 參保試點已擴大到50%的地區,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有序開展,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整合。

二是中小城市和小城鎮發展加快推進。

支持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加快補 齊供水、供熱、燃氣、汙水和垃圾處理等發展短板,支持37個鎮開展基礎設施投融資模式創新,繼續支持建制鎮試點示範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一些特 大鎮通過推行大部門制改革等辦法,破解“小馬拉大車”的實際困難。特色小城鎮密集湧現,著力構建宜居宜業、創新創業環境,已成為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 要平臺。

三是城市功能進一步提升。

上半年,全國各類棚戶區改造開工 401.6萬套,占年度任務的66.9%,同比提高8.2個百分點,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366萬套,占年度任務的97.9%。加快建設智慧城市和 綠色宜居城市。大城市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體系加快發展,25個城市開通運營軌道交通,總里程超過3300公里,37個城市在建軌道交通總里程超過3800 公里。城際交通網絡建成里程約1250公里。

四是著力培育經濟新增長極。

不斷拓展發展新空間,印發實施長三角城市群、成渝城市群、哈長城市群發展規劃,紮實推進長江中遊城市群合作發展各項任務實施。

五是深化城鎮化國際合作。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成功舉辦首屆亞太經合組織城鎮化高層論壇。舉行2016中歐城鎮化夥伴關系務實合作項目簽約儀式,李克強總理和歐盟委員會容克主席出席簽約儀式並見證中歐城鎮化合作項目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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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臺網約車細則:持居住證6月以上也能當司機

10月9日消息,今日由央視新聞微博透露,杭州發布網約車管理辦法,要求駕駛員有杭州戶籍或持居住證6月以上,有駕駛證且3年以上駕齡,無吸毒等記錄。

具體規定為:①駕駛員:有杭州戶籍或持居住證6月以上,有駕駛證且3年以上駕齡,無吸毒等記錄;②車輛:杭州市7座及以下乘用車,燃油車軸距達2700毫米以上或車輛購置的計稅價在12萬元以上,新能源車軸距達2600毫米以上或綜合工況續航路程達到250千米以上。車輛使用年限不超5年,行駛里程不超60萬公里;③杭州網約車數量實行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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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出臺網約車新政:司機需有本地戶籍或浙江省居住證

10月12日,寧波市交通運輸委員會發布了《寧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七章36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經營服務管理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駕駛員要求方面,寧波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方面需滿足: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燃油、清潔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200千米以上;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車輛行駛證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或網約車等。

征求意見稿原文如下:

寧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宗旨]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規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條[發展定位]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調節機制]

網約車數量規模和運價實行市場調節。根據公共交通發展水平、社會公眾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機制。為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對網約車數量和價格實行臨時管控。

第五條[部門職責]

市和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發展改革(物價)、通信、公安、人力社保、稅務、市場監督、質監、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許可條件]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在本市依法納稅;

(二)取得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三)在本市擁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管理機構、管理人員及服務能力;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政府監管平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平臺經營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非本市企業法人的,同時提交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的原件及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四)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證明材料,負責人員及管理人員信息;

(五)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六)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業主體責任的承諾書;2.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3.駕駛員管理制度;4.網約車調度規則;5.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維穩、運輸保障、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8.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動態調整最高系數及價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七)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許可發證]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合並、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第十條[終止經營]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交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燃油、清潔能源車輛軸距265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綜合工況續航里程200千米以上。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12萬元以上;

(四)車輛行駛證的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4年;

(五)車輛符合節能環保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的要求,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六)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符合上述條件的巡遊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轉換為網約車。

第十二條[車輛性質變更、登記]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或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所有人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交相應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新購置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出具的網約車預受理證明,向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第十三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委托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車輛購置發票、車輛購置稅繳稅憑證、相關保險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四)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及接入情況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車輛許可發證]

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經車籍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審核後,由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應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出租汽車或網約車。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使用年限掛鉤,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五條[車輛退出]

網約車終止經營、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者車輛使用性質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終止與車輛所有人的相關協議,並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申請註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憑註銷證明到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駕駛員準入條件]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戶籍或者在本市取得《浙江省居住證》6個月以上;

(二)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還應當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沒有被吊銷巡遊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十七條[考核發證]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購買履行承運人責任的相關保險,網約車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對乘客的損失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設施設備完好,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服務質量考評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反營運管理規定等行為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可以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及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服務質量投訴,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並向乘客提供發票。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天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不得噴塗、張貼各類標誌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等專用設施設備,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

網約車應當通過網絡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執行政府部門指令性運輸任務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運營服務應當實行單班制,按照註冊車輛規模,網約車平臺公司可以配備相應比例的機動駕駛員。

第二十六條

開展網約車運營服務的車輛,接入網約車平臺不得超過2個。車輛管理和司機崗前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安全維穩等由註冊平臺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遵守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

(三)保持車容車貌和車內整潔衛生;

(四)嚴格按照服務平臺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五)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收費,並按規定提供發票;

(六)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

第二十八條

乘客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無正當理由不得爽約;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作出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

(三)不得攜帶管制刀具、槍械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劇毒、有放射性、腐蝕性等影響公共安全的物品;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應有健康成年人陪伴。

乘客發現車輛牌照號碼或駕駛員信息與預約時不符的,可以拒絕乘坐、付費或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舉報。

第五章 私人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十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遵守以下規則:

(一)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駕車出行信息;

(二)合乘提供者需要合乘人分攤出行成本的,按照只計里程不計時間的原則,分攤每公里合乘費用不得高於巡遊出租汽車每公里基礎運價的50%(含多人拼車),不得向合乘者收取其他費用。

(三)每輛私人小客車、每個司機累計每日提供合乘服務不得超過4次。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網約車平臺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根據乘客意願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者收費標準、服務頻次超過上限的,均屬於違規行為,由相關部門依規查處。

第三十一條

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在合乘服務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糾紛解決方式,以及合乘費用分攤規則;合乘信息服務平臺收取服務費用的,收費標準應向社會公開,實行明碼標價。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信息化監管]

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臺,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市和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公安、稅務、發展改革(物價)、市場監督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出租汽車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細則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三十六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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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網約車戶籍門檻寬松:司機取得市區居住證即可

10月14日消息,據新華社報道,今天下午,合肥市召開網約車實施細則新聞通氣會,發布了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該稿突出一城一策的特點,在戶籍門檻方面較為寬松,取得合肥市居住證便有申請網約車的資格。

戶籍門檻寬松 司機駕齡需達3年

與北京、上海相比,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在戶籍門檻方面較為寬松,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需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也就是說,外地戶籍人員同樣有機會在合肥開網約車。

今後網約車司機不僅要通過平臺審核,還需在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申請。合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核查完畢後給合格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該證有效期為6年。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需要滿足: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

網約車排量要達到1.6L以上

合肥市運管處相關負責人介紹,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規定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達到1.6L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此外,網約車需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乘客個人信息受保護

合肥版網約車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

網約車平臺公司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於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未來,合肥各有關部門會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附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原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令第6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市市區範圍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

市轄四縣一市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內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市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市區有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複印件;

(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範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技術標準;

(四)車輛初始登記日期至申請時未超過3年;

(五)車型標準高於市區主流巡遊車;燃油車輛軸距達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達到1.6L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00毫米以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由車輛所有人或者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車輛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三)車輛行駛證原件及其複印件,新購置車輛應當提供購車發票、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其複印件;

(四)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安裝證明;

(六)網約車平臺公司出具的服務協議意向書。

第十三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後,在20個工作日內,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人憑《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在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

第十四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經營許可期限不超過8年,與該車輛可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最長使用年限相一致。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最近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記錄;

(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六)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市區居住證。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其中,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的材料和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由申請人本人提供證明或承諾材料。

第十六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按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為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

持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當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保證車輛具有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三)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嚴格執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網絡服務平臺和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網約車運價、計價計程方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在本市依法納稅並向乘客提供稅務發票;

(五)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六)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車輛使用年限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測評不合格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業務。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將本平臺的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並實時傳輸。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遵守有關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規定,確保數據信息安全。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將采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用於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者應當公開服務質量承諾,按規定設置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及時處理乘客的投訴。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為巡遊出租汽車提供運營信息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遊出租汽車電召服務相關規定。

巡遊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提供電召服務的,應當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以上網約車平臺從事經營。

第二十四條 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采取承包經營方式的駕駛員,應當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不得轉包。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二)保持車輛整潔衛生,設備、設施完好;

(三)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四)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五)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巡遊攬客或在設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的站點候客,不得拒載、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質量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複行為;

(六)遵守職業規範,著裝整潔,文明行車,文明服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乘客應當文明乘車,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要求駕駛員違反交通管理規定行車、停車;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應當有人員陪同或者監護;

(四)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支付乘車費用;

(五)不得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乘客違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終止服務。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乘車費用,並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或有關部門舉報:

(一)線上車輛、駕駛員與線下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規定計價標準收費的;

(三)不提供稅務發票的;

(四)因駕駛員的責任或者車輛原因,不能將乘客送達目的地的;

(五)駕駛員未經乘客允許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車輛實時位置信息和行駛軌跡、運價標準、訂單信息、運營信息、服務質量評價信息及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公布服務監督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投訴和社會監督;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市區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九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條 公安、工商、價格、質檢、商務、稅務、人社、財政、經信、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複制有關材料。但是,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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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網約車細則:司機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今日下午4點,武漢市法制辦、武漢市交委官網同時發布通知,面向社會征求《武漢市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全市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武漢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武漢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以下分別簡稱《實施意見》、《實施細則》、《指導意見》)等三個政策文件意見。

對於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來說,《實施細則》規定,除符合國家安全性能和環保標準外,對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在本市登記註冊,且車輛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3年;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車輛尾氣排放符合我市環保標準;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固定式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五)車輛具有車身電子穩定系統,安全氣囊不少於4個,軸距不小於2700mm;使用新能源車輛的,軸距不小於2650mm,續航里程不低於250公里且功率不小於100kw;

(六)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七)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施細則》要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本市公安機關核發的C1以上《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實施細則》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方式,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車發票;運營服務中發生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敏感信息;網約平臺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網約車合規後,違規運營處罰更為明確,違規運營一旦被查出平臺公司將面臨1萬以上3萬元以下處罰。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需投保營業性交強險、營業性第三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和承運人責任險。

除此之外,武漢市法制辦、武漢市交委還對出租車、合乘車等制定了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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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記不辦居住證 處處受限小產權房何時出臺解決方案

在不能辦理不動產統一登記後,小產權房最近又受到了政策限制。住在小產權房里的外地人,在北京恐怕也不能辦理居住證了。

2016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正式施行,北京346個戶籍派出所將正式受理來京人員申領《北京市居住證》,這也意味著“暫住證”將升級為“居住證”。

《辦法》明確,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且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非京籍人員,可以申請領取居住證。

在這里,小產權房就不屬於“合法”的住所,所以,不能因此辦理北京居住證。

筆者在北京一些派出所看了相關通知,這些通知中有的還列出了本轄區內的小產權房小區名字。

所謂小產權房,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在眾多城市郊區,一些集體經濟組織在集體土地上集中建設農民住宅樓,除用來安置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外,還以較低的價格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成員銷售。這些房子一般俗稱“小產權房”。

2007年小產權房開始被輿論關註,在於當年城市房價開始快速上漲,這些沒有像城市住房那樣繳納過土地出讓金的農村住房,價格相對便宜很多,不少人因無力購房城市住房,轉而冒著風險去購買郊區的小產權房。

明知有風險還要去買,本質上這也是一種逐利行為。但也是一種無奈,日漸高漲的城市房價,確實逼退了很多城市剛需群體,便宜的小產權房能夠乘機而入,也在於城鄉二元制造成了城市住房和農村住房的巨大價差。

官方並沒有公布過小產權房的規模。但有非官方數據稱,全國小產權房面積約60億平方米。當然,官方從未承認過該數據。

雖然小產權房價格相對便宜,但因不受法律保護,導致其在未來的處置過程中處處受限。

自2014年,中國開始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作為不動產中的一類,小產權房能否乘機合法化的問題又開始凸顯。

2015年2月,針對“小產權房”問題,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負責人強調,不動產登記是依法保護不動產所有人權利的法律行動,不可能登記任何不合法的東西。現行法律法規明確,世界普遍實施土地用管制,所以“小產權房”不可能予以登記,這樣的念頭應該打消。

因為沒有相對應的法律規定,小產權房的處置演變成了一個社會和政治問題。在維護土地管理法治秩序和保護農民權益兩大口號之下,一旦小產權房處置不力,觸動億萬人利益,推行者的政治風險極大,最終造就了無人願意冒險的局面。

“小產權房肯定是違法的,但一些銷售出去的房子里已經住進人了,這時采取措施,要涉及成百上千群眾的利益;但如果不采取措施,它又是違法的,而且有的小產權房占用的是耕地,那違法就更嚴重了。”一位中央部委人士曾如是形容處置小產權房問題的兩難心態。

此前,一位重點省份國土廳廳長也直言:中央部門想讓他們報小產權房清理的試點,但是該省還是十分慎重,擔心一旦處理不好,小產權房就會再度泛濫。

但小產權房已經規模越來越大,相關政府部門不能一等再等,總歸要有相關的處置政策出臺,否則,這種“懶政”行為反而會助長小產權房進一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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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約車新政正式出臺 駕駛員有居住證即可申請

12月21日消息,今天北京上海發布了網約車新政,“京籍京牌”、“滬籍滬牌”限制保留。同日《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正式頒布實施,對比征求意見稿,最大的變化在於對駕駛員的戶籍有新的要求,駕駛員須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另外,在駕駛員的年齡限制方面有新的表述,對車輛排量、車齡要求降低。對於拼車,也有了明確的要求。

相比征求意見稿,改革政策文件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有意見認為,為更好地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利益,強化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應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進一步細化。因此,在改革政策文件中增加了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或轉移承運人責任、應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不得轉嫁經營風險、不得隱匿車牌信息等規定。

2、對駕駛員身份及年齡有新要求

有意見認為,在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應允許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不宜對駕駛員戶籍做強制性規定,但為保障對乘客服務質量和乘客乘車安全,應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參照其他同類城市做法,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因此,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中進一步完善了網約車駕駛員準入條件,將“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5周歲以下”的年齡條件,修改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增加了對網約車駕駛員需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的要求。

3、對車輛排量及車齡要求放寬

對車輛準入標準意見較為集中,且各方意見差異較大。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修改過程中,統籌兼顧、平衡各方訴求及利益,對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進行了調整,包括將網約車車輛排量標準從1.8T或2.0L簡化並統一降為1.8L,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齡要求進一步放寬至3年等。

4、要求合乘計劃明確出行時間和地點

有意見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應鼓勵發展,但應細化相關規則,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因此,為明確合乘出行計劃的具體內容,避免被非法營運行為人利用,在《合乘認定意見》進一步明確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5、將會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

有意見認為,目前廣州市規定巡遊車營運年限為5年,而網約車營運年限則為8年,相比而言,網約車可營運年限較長,車輛折舊成本較低。因此,為促進巡遊車和網約車兩種業態公平競爭、協調發展,在《行業改革意見》中增加了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等內容。

6、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有意見認為,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相關主體的部分義務缺乏相應的未盡義務法律責任,因此,為使《網約車管理辦法》得到有效落實,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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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網約車政策出臺:駕駛員有居住證即可申請

今天,廣州與北京、上海一並發布網約車新政,北京、上海對駕駛員身份要求的“京籍京牌”、“滬籍滬牌”限制保留。

而《廣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網約車管理辦法》)的正式頒布實施,最大的變化在於對駕駛員的戶籍有新的要求,駕駛員須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另外,在駕駛員的年齡限制方面有新的表述,對車輛排量、車齡要求降低。對於拼車,也有了明確的要求。

據統計,10月8日至11月6日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市交通部門、法制部門通過各種途徑,共收到社會各界對3份改革政策文件的有效意見417件,梳理出意見和建議957條。其中,對《行業改革意見》11條,對《網約車管理辦法》883條,對《合乘認定意見》63條。

相比征求意見稿,改革政策文件修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平臺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責任

有意見認為,為更好地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利益,強化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監管,應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承運人責任進一步細化。

因此,在改革政策文件中增加了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或轉移承運人責任、應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不得轉嫁經營風險、不得隱匿車牌信息等規定。

2.對駕駛員身份及年齡有新要求

有意見認為,在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前,應允許駕駛員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不宜對駕駛員戶籍做強制性規定,但為保障對乘客服務質量和乘客乘車安全,應加強對駕駛員的管理,參照其他同類城市做法,要求網約車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因此,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中進一步完善了網約車駕駛員準入條件,將“男性年齡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5周歲以下”的年齡條件,修改為“未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並增加了對網約車駕駛員需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的要求。

3.對車輛排量及車齡要求放寬

對車輛準入標準意見較為集中,且各方意見差異較大。

在《網約車管理辦法》修改過程中,統籌兼顧、平衡各方訴求及利益,對網約車車輛準入條件進行了調整,包括將網約車車輛排量標準從1.8T或2.0L簡化並統一降為1.8L,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實施之日起180日內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齡要求進一步放寬至3年等。

4.要求合乘計劃明確出行時間和地點

有意見認為,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節能減排,應鼓勵發展,但應細化相關規則,進一步明確與非法運營行為的界限。因此,為明確合乘出行計劃的具體內容,避免被非法營運行為人利用,在《合乘認定意見》進一步明確出行計劃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5.將會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

有意見認為,目前廣州市規定巡遊車營運年限為5年,而網約車營運年限則為8年,相比而言,網約車可營運年限較長,車輛折舊成本較低。因此,為促進巡遊車和網約車兩種業態公平競爭、協調發展,在《行業改革意見》中增加了研究優化巡遊車營運年限等內容。

6.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的相關法律責任

有意見認為,在《網約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規定相關主體的部分義務缺乏相應的未盡義務法律責任,因此,為使《網約車管理辦法》得到有效落實,維護公平市場競爭秩序,完善了《網約車管理辦法》中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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