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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家金融專門法院落戶上海 審級定位於中級法院

繼昨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掛牌後,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等情況,也在今日向社會公眾發布。

8月21日上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上海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盛勇強向社會公眾發布了上海近年來金融審判的工作情況、上海金融法院成立的背景、意義和工作目標,上海高院黨組成員、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詳細介紹了上海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盛勇強表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是黨和國家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它不僅是服務保障金融改革發展的需要,也是營造良好金融法治環境的需要,更是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需要。”

管轄範圍界定清晰

上海金融法院,是全國首家金融專門法院。其在案件受理範疇、各方主體認定、審判規則適用等層面,對於民商事金融糾紛的解決具有極其重要的參考意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上海金融法院的管轄範圍為上海市轄區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證券、期貨、信托等金融民商事糾紛,以金融機構為債務人的破產糾紛,以上海市轄區內金融監管機構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以住所地在上海市的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等。上海金融法院審理對上海市基層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當事人對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由上海高院審理。

針對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的管轄,趙紅院長作了四點重要說明。

其一是審級定位和訴訟標的額。上海金融法院的審級是中級法院,其受理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訴訟標的額是人民幣1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如果案件的一方當事人不在上海市,其訴訟標的額是為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3億元以下。

其二是對於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的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除了傳統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之外,上海金融法院還可以管轄獨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網絡借貸、互聯網股權眾籌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糾紛。比如包括私募股權、私募證券基金等私募基金糾紛,以及涉及百姓金融消費的第三方支付糾紛,都可以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

而對於上海金融法院管轄的網絡借貸糾紛,趙紅院長強調其正確表述應是“以網絡借貸平臺為被告的金融民商事案件,不包括網絡借貸的民事案件和因平臺違法活動所引發的刑事案件”。而符合上述條件的網絡借貸案件,只有在訴訟標的額高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情況下,才由上海金融法院作為一審受案法院來受理。

另外,對於諸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市場基礎設施為被告或者第三人與其履行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而哪些機構屬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在實踐當中一般都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等主管部門認定為準。

談到機構設置,趙紅表示,“上海金融法院按直轄市中級人民法院組建,設立案庭、綜合審判一庭、綜合審判二庭、執行局、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隊)、綜合辦公室(研究室、審判管理辦公室)等6個內設機構,院長1名、副院長2名。”

而在人員分配上,目前上海金融法院在編幹警共66名,碩士以上學歷55名,占比達83.3%。其中入額法官28人,具有研究生學歷以上的法官26人,占比達92.8%。具有博士學位的法官有6,占比達21.4%。

發布會上,上海金融法院官方網站(http://shjrfy.hshfy.sh.cn/jrfy/gweb/index.jsp)正式上線,該站分中英文版,全方位公開上海金融法院各項工作情況,並向國際社會展示中國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

還需要其他配套機制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方案》。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設立上海金融法院的決定》,歷時8年,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獲批成立,並受到國內國際社會的廣泛關註。

“上海法院已經初步形成相對獨立的金融審判體系。2009年以來,上海高院、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以及8家基層法院設立了金融審判庭,其他基層法院也設立了金融審判專項合議庭。”盛勇強說。

以金融民商事案件為例,2013年~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金融案件數量,年平均增長率為51%。近五年來,上海法院共審結一審金融案件47.8萬件。除了數量多以外,上海法院還審理了一大批重大、新穎、疑難、複雜的案件,受到國內外的普遍關註。

盛勇強介紹說,“比如上海法院依法審理了全國首例跨市場金融衍生品內幕交易‘光大烏龍指’系列案,確立了投資者損失與內幕交易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規則。先後審理了涉‘雷曼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糾紛案、全國首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支持證券投資者起訴案等案件,得到了金融業界與金融監管部門的高度認可和贊同。”

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教授吳弘認為,在金融創新的大背景下,司法要對很多新問題、新現象作出認定與處理,可謂被頂到了第一線。盡管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是法院對於一個案件的判決和法律適用等在互聯網時代以及重視司法公開的背景下,會起到一定的示範效應,進而影響類似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除了通過專業靈活的審判機制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一系列配套機制也逐步完善。

“司法是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絕對不是唯一的防線。”盛勇強說,“推動形成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除了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金融糾紛外,還需要包括金融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律師群體等社會各方面的參與。”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立斌認為,多年來上海在金融糾紛調解制度與建設方面進行的探索和嘗試,實踐表明,第三方居中調解機制是化解金融糾紛的有效途徑,有助於營造穩定的金融法制環境,完善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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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汪時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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