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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多此一舉嗎? (作者: Bittermelon)

http://bittermelon2009.blogspot.com/2011/07/blog-post_08.html

根據香港的《公司條例》,在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規模大小,其賬目必須每年經過核數師審核,並向股東簽發核數師報告。但有些人認為,年度審計純粹只為了符合法例要求,錢是花了,但實際得益不多。

筆者的一位好友更以「破窗謬論」來比喻審計。其大意是這樣:故意將街上的玻璃窗全數打破,因此所有人都要去安裝新窗,雖然此舉能令該地GDP上升,但對社會來說是浪費,因為將窗先打破再安裝是不必要的,而且也令戶主不能將金錢花在其他有益的地方。

說審計是多此一舉,對社會更是浪費,面對這麼尖酸刻薄的批評,身為業界一份子有必要解釋。

據說,現今的註冊會計師制度始於十六世紀末,當時地中海沿岸的商品貿易非常薘勃,很多生意都是以合夥的方式去集資及經營,因而演變出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

在 此情況下,投資者希望監察管理者如何經營,於是出現了會計這個工種。及後英國股份制企業制度的出現,更造就了註冊會計師的誕生。在1844年,英國頒布的 《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必須設監察人,負責審查公司賬目,而其後更修改規定,公司可以聘請執業會計師以協助監察人的工作。

從以上的一段歷 史可以說明,現代的審計工作由來已久,絕不是無中生有,而是按照商業上的需要發展出來。審計沒有必要嗎?當然不是。審計的主要服務對象是企業的股東,而其 他相關人士例如銀行、債權人、稅務局、監管機構,以至潛在投資者也不時需要參考審計報告,以了解企業的經營表現和財務狀況。

經審核的賬目就像經過質量鑑定的產品一樣,相關人士不需要另花資源自己去做。試想一下,如果沒有了審計,今天稅局要來查,後天銀行又要來,大後天股東也要來,公司和相關人士所花的資源,必會較現時每年由核數師負責來得更多。

就算賬目經核數師審核,企業被揭發造假賬時有發生,有人以此質疑審計的成效。不得不承認,目前的審計方法未能有效地查出假賬或欺瞞,但我們不能單以一些個別事件,便全盤否定審計的整體成效。

總體來說,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一天是分開,審計仍然有實際的需要。有人會問,私人公司的股東通常也身兼管理人,認為香港應跟隨其他國家,容許私人公司不用做年審。

撇開現時法例的規定不說,雖然股東的利益最大,但一家企業還有很多其他相關人士,他們就可以透過審計來間接監督企業的管理。沒有年審,他們的權益無疑將受到影響,社會因此是要付出代價的。

其實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曾於2007年進行的重寫《公司條例》諮詢中考慮過這問題,當時的工作小組認為,現行的審規定應繼續適用於公眾及私人公司,因為公司也有很多其他利益相關者,他們都依據審計賬目行事,而且審計規定是香港企業管治制度的基本要素。

儘管審計是必須,但筆者認為目前有兩方面需改革。首先,目前核數師理論上是由股東會聘用,但實際上,審核費的金額是由管理層和核數師商議。如果以誰付鈔誰就是老闆的角度去看,利益衝突就沒法完全避免。

另外,當今流行的審計方法是通過風險評估,再配合抽查和獨立核證進行,可是整個審計都是建基於由客戶所提供的賬目和資料,對故意造假和欺瞞是很難查出來。

要徹底解決聘用的問題,最有效的方法莫過於核數師由政府或官方機構委任和指派,但目前的聘用制訂已源用多年,這樣重大的改變,公眾未必能夠接受。有人倡議設立激勵制度或者財務報表保險,以解決利益衝突的問題,可是目前仍處於研究階段,希望香港的業界能參與探討。

文章來源:
http://hkyaa.blogspot.com/2011/07/bittermel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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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電燃料諮詢多此一舉(2014/3/27) 林本利

2014-03-27  NM  
 

 

最近環境局就香港未來的發電燃料組合,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諮詢文件提出兩個方案供市民選擇,包括通過從內地電網購電以輸入更多電力,以及利用更多天然氣作本地發電。

早於2010年,環境局已提出方案,建議將發電燃料組合由2009年的五成多,降至一成或以下,並將核電及天然氣所佔比重,由各佔兩成多,大幅上調至五成及四成。不料2011年3月發生日本福島核事故,政府只好修訂有關方案。政府浪費了幾年時間,現在又提出兩個方案作諮詢,三個月諮詢期過後又再花時間整理諮詢結果,恐怕要到明年才有結果。現時監管兩電的利潤管制協議到2018年就屆滿,屆滿前三年(即明年),政府便要決定是否更改規管框架,是否開放電力市場,抑或續期五年至2023年再作打算。以現時環境局的工作進度來看,相信只有續期五年這個選擇。政府早於1997年已開始研究兩電加強聯網,互相輸送電力,開放電網給其他發電和供電公司入場競爭。當時由經濟局(之後交由環境局)負責有關工作,先後作過兩次顧問研究,又聘請過電力專家深入分析,都表明兩電加強聯網對市民長遠有所得益。但負責的局長和官員研究又研究後,便以內地缺電、公眾著重供電可靠性,以及時間不足夠進行聯網為藉口,先行批准港燈在南丫島興建新電廠,之後再延續兩電的利潤管制計劃10年,讓兩電可以增加千多億元投資,每年可賺取百多億元利潤。當時環境局局長邱騰華說,會利用10年時間去研究如何開放電力市場。現在時間已過了超過一半,政府還在諮詢發電燃料組合,諮詢文件內容粗疏,明顯又是拖延時間,讓兩電繼續壟斷市場。既然政府早已定下2020年的減排目標,要大幅度降低燃煤的發電比重,由現時的五成多減至兩成或以下,就不應多此一舉再作多番諮詢,應該下定決心,由市場決定未來的發電燃料組合。

政府首先要做的就是要求兩電實行「廠網分家」,將發電、輸電、配電和供電的資產和業務分開,並且加強兩電聯網,不容許兩電各據一方,繼續壟斷市場。在新的規管架構下,輸電和配電(包括聯網)業務屬於自然壟斷,資產可以受到類似管制計劃的保障,根據外國經驗,實質准許回報(扣除通脹後)約為4至5﹪。至於發電及供電市場,則應制定合理的時間表,逐步開放市場。由2017至2020年,兩電共有七台燃煤機組壽命達到35年,合共2,150兆瓦,佔兩電總發電容量的兩成,可提供近三成電力供應。政府可率先開放這30%發電市場,邀請兩電及內地電力公司競投長期(15至20年)供電合約,標書上列明供電量、價格、選用燃料、排放量、安全、可靠性、後備電源等資料,經獨立的招標委員會負責審批合約。兩電需要向成功取得合約的發電公司購買電力,情況類似現時中電向大亞灣核電廠購買核電。至於供電市場,兩電初期可享有專營權,受到價格上限管制(類似可加可減機制)而非利潤管制。當遊戲規則改變後,兩電自然不會繼續大肆擴張資產,反而會著重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以求賺取多一些利潤。政府之後可逐步開放供電市場,讓用戶可以選擇供電公司,包括新的供電公司。發電及供電公司有責任按照合約提供可靠的電力供應,不然便要作出賠償。現時兩電的電廠附近擁有大片空置土地,可用作興建新天然氣發電機組,它們有足夠實力與內地電力公司競爭長期供電合約。政府實應由市場主導,決定香港未來的電源和發電燃料組合。

林本利

曾任教於理工大學,現為專欄作家及教育中心校監(http://www.livingword.edu.hk)作初網誌 - http://lampunlee.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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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公開法官電話:多此一舉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5771

從司法公開的本意來說,最關鍵的還是案件信息的公開。法官與當事人的接觸,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

最高法院強力推進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讓人深深地感受到,確實是“下了很大的決心”。那麽多舉措,媒體還是很敏感地抓到了最厲害的那一條——“公開法官電話”,並不約而同地把它擺到了標題里。

毫無疑問,決策者一定是秉持“司法為民”理念,傾註了對人民群眾深深的感情,用心可謂良苦。比如說,有好多老百姓不懂法律,有人認為法庭審理不公,有人無法理解裁判理由,有的法院不立案但不給書面答複,有的案子一拖再拖不開庭或者不判決,等等。這些都是實實在在存在的現象。如果法官與當事人的溝通更順暢,就能消除當事人的猜疑,有助於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但仔細一想,如果法官能在審判過程中、在判決書中努力解決上述問題——本來也應如此,不是更好嗎?做不到的話,法律的規定也清清楚楚:當事人不服判的,可以上訴;法官涉嫌徇私枉法的,可以舉報。這些法定的渠道不是更“正規”嗎?再不濟,還有信訪呀(當然越少越好)。假如這些渠道都不管用的話,找法官本人又有多大的意義呢?

其實從司法公開的本意來說,最關鍵的還是案件信息的公開。只要這個工作做紮實了,老百姓自然不會覺得法院太神秘,搞暗箱操作。再說了,按照正在推進的司法改革,將來通過嚴格遴選的法官,主要任務就是專心審判,其余事務交給法官助理、書記員等輔助人員打理。文件提到公開書記員電話,如果他們足夠盡責的話,其實也夠用了。

官不聊生,咱老百姓自然最歡迎。但“法官不聊生”,可不見得是好事。法官的審判工作如同醫生做手術,需要清凈的工作環境,盡可能排除不必要的幹擾。我們當然相信,老百姓是講理的,大多數當事人是理性的,沒事不會隨便撥打法官電話。但萬一碰上個較勁的當事人,電話說個沒完,法官還怎麽工作?當事人的情緒影響了法官的判決怎麽辦?現在法官超負荷工作是普遍現象,電話接不過來怎麽辦?法官不接電話又怎麽處理?這些也是決策者應該考慮的問題。

從文件的表述來看,決策者經過了審慎的考慮。公開的只是法官的辦公電話,也僅向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公開。有人會問:不就公開個辦公電話,有啥了不得?是的,如果放在政府部門或者街道辦、居委會,這當然是大大的便民舉措。問題是,法官不是行政官員,更不是居委會大媽。法官與當事人的接觸,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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