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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賣工商登記信息遭刑事調查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01/100396237.html

 北京警方5月23日在公佈一項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抓捕行動成果時透露,一名律師因出賣工商登記信息被刑事拘留。

  據警方通報,2009年10月至今,叢某在沒有正常代理業務的情況下,以律師身份和「冒領」的其所供職的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從工商部門「非法調 取」企業工商檔案及法人信息。此外,叢某還幫助外地律師查詢工商信息,或者在網上購買相關企業的法人信息,然後以每條利潤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 「非法對外出售」,共獲利4萬餘元。今年4月20日,叢某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警方的這一行動引起了法律界質疑。依據刑法相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 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從警方披露的案情看,叢某的身份與犯罪主體不符, 而他查詢的企業工商檔案也不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網站顯示,叢某的律師執業資格處於暫緩登記狀態。他的一位朋友告訴財新記者:叢某已結束被羈押狀態,警方給出的理由是證據不足。不過,此消息尚未獲得警方證實。

  與此相關的是,今年以來,各地工商機關紛紛抬高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查詢門檻。從5月21日開始,北京市工商行政部門執行新的規定:政法機關和本企 業工作人員持證件和介紹信可以查詢信息;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持法院立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律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 料;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詢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有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資料。

  從事非訴業務的律師,今後為盡職調查等查詢工商信息將非常麻煩。而從事訴訟業務的律師受到的影響更大。在不少案件中,律師掌握相關信息後,方能 制訂恰當的訴訟策略。而具體到辦事環節上,起訴一家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北京市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法官,要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以便對被 告主體和登記地點進行審核。

  有北京律師介紹,從去年開始,股東個人身份信息對外屏蔽。今年春節後,更多信息不再提供查詢,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入資核查單、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股東出資名錄、股東會決議、轉股協議、章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經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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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蒂文-科恩逃過刑事起訴

http://wallstreetcn.com/node/49187

對於這位堪稱「投資界的阿姆斯特朗」,SAC資本創始人史蒂文-科恩來說,7月的運氣真是挺好。據《華爾街日報》消息,據匿名人士透露,科恩將不會因內幕交易,受到任何刑事訴訟的指控。

(相關文章:《華爾街見聞》:史蒂文-科恩:投資界的阿姆斯特朗?)

所有人都知道科恩是政府大規模打擊內幕交易的終極目標。在前SAC資產管理經理Mathew Martoma內幕交易案的調查中,科恩被認定為是「資產管理經理A」。在該案件中,Martoma給資產管理經理A遞消息,然後A很快將股票賣掉。

比如,在7月22日,在首席交易員給Martoma打電話10分鐘後,Martoma給資產管理經理A於下午1:22:34發了一條短信,「如果可能,今天做更多。」暗示A賣掉更多Elan 的預托證券(ADR)。在1:22:50,A回消息,「我們已經做了2.3。」之後Martoma回覆,「我的感覺是今天是最佳的一天,如果有可能,繼續多做。」在收到消息後,A賣掉了額外的220萬美元的預托證券。


可儘管科恩被牽連,但他並未被起訴。而且科恩很有信心,認為自己的行為正當。同時,Martoma已拒絕和政府及調查員合作,拒絕認罪。他定於11月入獄。

根據內幕交易的訴訟時效,如果政府要對此案件提起額外訴訟的話,他們必須在7月中旬前進行,屆時將是本案開始遭到懷疑五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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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大通因MBS銷售面臨刑事調查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2417

美國最大的銀行摩根大通稱,它正因MBS銷售中的問題而面臨美國聯邦的刑事調查,而美國司法部已經認定摩根大通違反了民事法。

摩根大通週三在的一份監管申報文件中稱,5月份,在初步調查了摩根大通銷售的與次級債和次優貸款相關的證券後,司法部的民事法庭通知了摩根大通他們的調查結論。摩根大通表示,這些涉案的證券是在2005年-2007年期間銷售的。

摩根大通的文件顯示,美國聯邦檢察官辦公室一直在進行民事和刑事調查。摩根大通收到了傳票,以及聯邦政府和州政府要求其提供MBS起源、抵押貸款購買和包裝成債券的債務等信息的要求。

根據這份文件顯示,美國當局已經在調查摩根大通「處理早期的債務償付違約、違反證券化條款的情況、以及證券化過程中的擔保、壞賬計提和盡職調查的問題」,「摩根大通應繼續回答其他MBS相關的監管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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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美國對外匯市場操縱展開刑事調查

http://wallstreetcn.com/node/59631

彭博社週五援引知情人士稱,美國司法部已經對可能的外匯市場操縱展開刑事調查。外匯市場的日交易額達5萬億美元。

據該消息人士,美國聯邦調查局(FBI)的調查目前還處於早期階段。這名匿名消息人士並未特別指出哪家銀行可能受到審查。另據一名消息人士,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也已對可能的外匯市場操縱展開調查。

歐洲監管當局的調查要早於美國。今年6月份,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 FCA)已經表示,其正在對可能的匯率操縱展開調查。當月,彭博社報導稱,一些銀行交易員涉嫌操縱全球基準匯率WM/Reuters

上週,瑞士金融市場監管機構FINMA表示,正與其他國家的監管當局合作,就外匯市場可能被操縱一事展開調查。FINMA在聲明中說:「FINMA正與其他國家當局密切配合,因為可能涉及全球多家銀行。」

本週稍早,歐盟反壟斷監管機構也表示,他們正在調查金融行業可能操縱匯率一事。

此前,令市場震驚的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操縱事件已使得全球監管機構向四家銀行總計開出約26億美元罰單。

華爾街見聞此前報導過有關倫敦外匯市場下午4點的神秘異動,從該異動中隱約可見外匯市場操縱的身影。

外匯市場是金融體系內最大的市場,也是監管最薄弱的一個市場,其中超過50%的交易集中於四大銀行,根據歐洲貨幣機構投資者公司(Euromoney Institutional Investor Plc.)5月所做的一份研究報告,排名第一的德意志銀行佔外匯市場交易量的15%;其次是花旗,其也擁有接近15%的份額,隨後是各擁有約10%交易量的巴克萊和瑞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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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大通與美國司法部達成130億美元臨時協議 但刑事調查還將繼續

http://wallstreetcn.com/node/60505

摩根大通週六已經達成臨時性協議,將向美國司法部等聯邦機構支付130億美元罰金,和解政府對摩根大通在金融危機前向投資者出售不良按揭貸款的調查。

130億美元將是美國政府與企業和解的歷史最高罰金。參與和解的聯邦機構包括美國司法部、聯邦住房金融局,和紐約州總檢察長等。

這起和解協議的具體條款仍在協商之中。它將解決摩根大通所有的民事抵押訴訟。但聯邦政府還將繼續對該銀行展開刑事調查。在最終的和解協議中,摩根大通很可能會就對一些涉案個人的刑事調查展開合作。

美國各大媒體均報導了130億美元的臨時性和解協議。

週五摩根大通CEO戴蒙、摩根大通法律總顧問Steve Cutler,司法部長Eric Holder,司法部副部長Tony West召開了一次電話會議。他們的協議是在這場電話會議上達成的。

目前Culter和West還在就協議聲明繼續協商。在之前的的談判中,摩根大通一直希望和解協議中要確保不會再對摩根大通發起刑事訴訟,但在最後的幾天裡,戴蒙立場有所退步,同意和解並且不要這項內容。

這次和解的罰金比之前方案要高出20億美元。之前的談判內容是,摩根大通支付70億美元現金,同時提供40億美元的消費者救濟。即便戴蒙曾親自前往華盛頓與Holder見面,這個方案也沒有成功。

週五,摩根大通先與FHFA達成40億美元和解協議。然後談判繼續,直到達成130億美元的聯邦和州政府的和解。

紐約州總檢察長Eric Schneiderman去年起訴摩根大通,聲稱摩根大通收購的貝爾斯登曾經誤導MBS買家。而FHFA在2011年曾對11家銀行發起訴訟,其中包括摩根大通。

摩根大通上週減記了92億美元訴訟費用,主要源自摩根大通2008年收購的兩家公司導致的訴訟。這兩家公司是貝爾斯登和華盛頓互惠銀行。

摩根大通上週還準備了230億美元法律準備金,並稱可能還會再有57億美元的損失。如果所有法律費用加起來,將相當於摩根大通六個季度的總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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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917刑事法(一) 緒論 上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9/17/%E6%B3%95%E5%BE%8B140917%E5%88%91%E4%BA%8B%E6%B3%95%E4%B8%80-%E7%B7%92%E8%AB%96-%E4%B8%8A/

法律140917
刑事法(一) 緒論 上
蕭律師執筆

「刑事法」系列文章討論的是有關一般刑事罪行的法律原則。
以最保守估計,現存罪行法規超過11,000條。*** 本系列只集中討論一些性質較嚴重的罪行, 並且不會討論 刑事法程序與刑事法證據,因為那是處理罪犯的另一專門學問。

〈刑事罪行的特徵〉

民事法關乎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刑事法闡明一個人對社會的責任。***

「刑事罪行」是一個人在法律上犯錯, 犯錯者會被政府經由 律政司Attorney-General代表起訴prosecute。 犯錯者如被證實有罪,會被懲罸。

犯錯可以是道德上或是法律上的。 法律上犯錯可以是 民事上civil(如毀約或侵權)或刑事上criminal的,或者兩者皆是,譬如侵犯他人身體assault及汽車碰撞等。 究竟是那一類法律犯錯,取決於民事法或刑事法。

如果一個刑事罪行同時又是一個民事上的犯錯,兩種訴訟可以同時進行,互不幹擾,並且一案的判決對另一案完全沒有影響。 被告在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並不等同在民事訴訟案中無責任。****

廣義而言,刑事法突顯兩部分:一般刑事責任的原則(以裁定某人是否犯了某特定罪行)及刑事罪行本身。

刑事罪行包括眾所週知的謀殺、強姦、盜竊、縱火等,但仍有其他許多行為方式。大抵而言,可分為侵犯人身(嚴重者如以上所舉的謀殺和強姦,較輕微者如普通毆打)、侵犯產權(如前舉例的盜竊、以虛假獲取財物obtaining by deception、偽造文書forgery、偽製品counterfeiting、刑事毀壞等)、妨礙公眾道德及秩序(如淫褻obscenity、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侵犯私隱privacy、劫機hijacking等)和妨礙司法公正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如作假證供罪perjury、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等)等罪行

〈香港刑事法〉
香港現行的刑事法是在殖民地時代,於1843年由英國引入。***
在長流的時間中雖有增加及修訂,但仍和英國的刑事法極度接近。 即使今時今日,仍深受英國刑事法發展所影響。
但是如同其他法律體制,香港也適應自身的需要,制訂出一套規範香港社會活動與人類行為的法例,如道路交通法例、烈酒發牌與控制汙染法例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認1997年6月30日以前奉行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從屬立法subordinate legislation得以維持。

〈普通法罪行〉
「普通法」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 它不是立法的結果,而是來源於英國法庭在「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後曾經引用過的法律的總成先前法官的裁決被紀錄下來及刊行,在適當的時候,被後來的判案所引用,由是發展成稱為 「先例(或叫判例)precedent」的學說,成為普通法的法源及法理基礎。*****

由十二世紀到十四世紀,法官將有關較嚴重罪行(稱為重罪felonies)的判決原則作了更詳盡闡述。 到了十四世紀,相對較不嚴重罪行(稱為輕罪misdemeanours)的判決原則,也作出較詳盡的闡述。

到了近代,成文法在刑事法中占了壓倒性的地位;在成文法的名義下廢除了眾多的普通法罪行,而代之以「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s」
現存的普通法罪行已少於二十條,*** 此等罪行的定義在法例中找不到,須依靠法官的裁決。

表面看來,不單罪行的定義本身,就連懲罸,也包含在普通法之內。 但若幹法例已規定若幹罪行的懲罸。 舉例說,「謀殺」是普通法罪行,但遍找所有法例都找不到其定義。*** 但由於有豐富的司法演述,絕對可以建構出一個全面的解釋。但謀殺的懲罸卻由條例規管:那是強制性的終身監禁。 「誤殺」仍保留為普通法罪行,終身監禁的懲罸也是由法例定下,但與謀殺罪相較,監禁刑期可縮短,或可改罸欵,甚或有條件或無條完全釋放。其他的普通法罪行將會在本講相繼討論。

如果法例沒有定下懲罸,法官有酌情權可判罪犯監禁若幹時期、或罸欵、或監禁兼罸欵。 理論上,這或會導致反常的後果,因為對於法例沒有定下最高刑罸的普通法罪行,法官對較嚴重罪行的判刑可能會比類近案件已由法例定下的刑期為長。 但法官已有一個絕對原則,不會有此類刑罸,亦有理由相信現行制度並未做成此等不公平現象。

普通法差不多仍是所有刑事責任原則的根源。 舉例說, “精神錯亂insanity”及 “威廹duress”(不論是由於恐嚇threats或環境所做成)可成為辯護理由。這些原則適用於一般的罪行,雖然不一定應用得上。

如果立法訂下新的罪行,普通法原則仍然適用,除非與新法例的規定內容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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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917刑事法(一) 緒論 上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9/17/%E6%B3%95%E5%BE%8B140917%E5%88%91%E4%BA%8B%E6%B3%95%E4%B8%80-%E7%B7%92%E8%AB%96-%E4%B8%8A/

法律140917
刑事法(一) 緒論 上
蕭律師執筆

「刑事法」系列文章討論的是有關一般刑事罪行的法律原則。
以最保守估計,現存罪行法規超過11,000條。*** 本系列只集中討論一些性質較嚴重的罪行, 並且不會討論 刑事法程序與刑事法證據,因為那是處理罪犯的另一專門學問。

〈刑事罪行的特徵〉

民事法關乎人與人之間的權利與責任;刑事法闡明一個人對社會的責任。***

「刑事罪行」是一個人在法律上犯錯, 犯錯者會被政府經由 律政司Attorney-General代表起訴prosecute。 犯錯者如被證實有罪,會被懲罸。

犯錯可以是道德上或是法律上的。 法律上犯錯可以是 民事上civil(如毀約或侵權)或刑事上criminal的,或者兩者皆是,譬如侵犯他人身體assault及汽車碰撞等。 究竟是那一類法律犯錯,取決於民事法或刑事法。

如果一個刑事罪行同時又是一個民事上的犯錯,兩種訴訟可以同時進行,互不幹擾,並且一案的判決對另一案完全沒有影響。 被告在刑事案件獲判無罪,並不等同在民事訴訟案中無責任。****

廣義而言,刑事法突顯兩部分:一般刑事責任的原則(以裁定某人是否犯了某特定罪行)及刑事罪行本身。

刑事罪行包括眾所週知的謀殺、強姦、盜竊、縱火等,但仍有其他許多行為方式。大抵而言,可分為侵犯人身(嚴重者如以上所舉的謀殺和強姦,較輕微者如普通毆打)、侵犯產權(如前舉例的盜竊、以虛假獲取財物obtaining by deception、偽造文書forgery、偽製品counterfeiting、刑事毀壞等)、妨礙公眾道德及秩序(如淫褻obscenity、公眾滋擾public nuisance、侵犯私隱privacy、劫機hijacking等)和妨礙司法公正offences relating to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如作假證供罪perjury、藐視法庭contempt of court等)等罪行

〈香港刑事法〉
香港現行的刑事法是在殖民地時代,於1843年由英國引入。***
在長流的時間中雖有增加及修訂,但仍和英國的刑事法極度接近。 即使今時今日,仍深受英國刑事法發展所影響。
但是如同其他法律體制,香港也適應自身的需要,制訂出一套規範香港社會活動與人類行為的法例,如道路交通法例、烈酒發牌與控制汙染法例等。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認1997年6月30日以前奉行的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從屬立法subordinate legislation得以維持。

〈普通法罪行〉
「普通法」是英國法律的一部分, 它不是立法的結果,而是來源於英國法庭在「諾曼征服Norman Conquest」後曾經引用過的法律的總成先前法官的裁決被紀錄下來及刊行,在適當的時候,被後來的判案所引用,由是發展成稱為 「先例(或叫判例)precedent」的學說,成為普通法的法源及法理基礎。*****

由十二世紀到十四世紀,法官將有關較嚴重罪行(稱為重罪felonies)的判決原則作了更詳盡闡述。 到了十四世紀,相對較不嚴重罪行(稱為輕罪misdemeanours)的判決原則,也作出較詳盡的闡述。

到了近代,成文法在刑事法中占了壓倒性的地位;在成文法的名義下廢除了眾多的普通法罪行,而代之以「法定罪行statutory offences」
現存的普通法罪行已少於二十條,*** 此等罪行的定義在法例中找不到,須依靠法官的裁決。

表面看來,不單罪行的定義本身,就連懲罸,也包含在普通法之內。 但若幹法例已規定若幹罪行的懲罸。 舉例說,「謀殺」是普通法罪行,但遍找所有法例都找不到其定義。*** 但由於有豐富的司法演述,絕對可以建構出一個全面的解釋。但謀殺的懲罸卻由條例規管:那是強制性的終身監禁。 「誤殺」仍保留為普通法罪行,終身監禁的懲罸也是由法例定下,但與謀殺罪相較,監禁刑期可縮短,或可改罸欵,甚或有條件或無條完全釋放。其他的普通法罪行將會在本講相繼討論。

如果法例沒有定下懲罸,法官有酌情權可判罪犯監禁若幹時期、或罸欵、或監禁兼罸欵。 理論上,這或會導致反常的後果,因為對於法例沒有定下最高刑罸的普通法罪行,法官對較嚴重罪行的判刑可能會比類近案件已由法例定下的刑期為長。 但法官已有一個絕對原則,不會有此類刑罸,亦有理由相信現行制度並未做成此等不公平現象。

普通法差不多仍是所有刑事責任原則的根源。 舉例說, “精神錯亂insanity”及 “威廹duress”(不論是由於恐嚇threats或環境所做成)可成為辯護理由。這些原則適用於一般的罪行,雖然不一定應用得上。

如果立法訂下新的罪行,普通法原則仍然適用,除非與新法例的規定內容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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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919刑事法 (二) 緒論 下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9/19/%E6%B3%95%E5%BE%8B140919%E5%88%91%E4%BA%8B%E6%B3%95-%E4%BA%8C-%E7%B7%92%E8%AB%96-%E4%B8%8B/

法律140919
刑事法 (二) 緒論 下
蕭律師執筆

〈法官「立法」的限制〉
雖然法官能在判案中創造法律,但他們無權創立新的罪行,或擴闊現行罪行,令以前不會受懲罸的行為現在要受到懲罸。
這原則在1972年Knuller (Publishing, Printing and Promotions) Ltd v DPP案中確立。但在此案中,上議院大法官認為澄清現有的罪行去應對新環境是許可的。 這觀點後來亦被 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 Court所認同。

在R(AC1992)提出一個問題:擴闊現行罪行令以前不會受懲罸的行為現在要受到懲罸、及容許澄清現有的罪行去應對新環境的定界在那裡?
這案件的裁決導致後來立法確認:丈夫違反妻子的意願,強行和她性交,可被判強姦罪。 這在十八世紀是無罪的,那時妻子被認為是丈夫的「從屬動產subservient chattel」, 而婚姻使妻子給予丈夫「不可撤回的同意irrevocable consent」和他發生性行為。 上議院裁決,此種概念在今時今日已不能接受,那種假設不應繼續適用。
此案的裁決引入了以前不容許擴闊的罪行,致使以前不會受罸的行為如今要受到懲罸,而不是將罪行簡單地去適應新的環境(妻子社會地位的改變)。 隨後,歐洲人權法院在SW and CR v United Kingdom(1966)21 EHRR考慮一宗投訴,指控英國上議院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七條,這條訂明:「任何人不能因任何行為或疏忽, 在犯案時並不構成罪行,而被定罪」。 人權法院裁決,認為英國上議院沒有違反第七條,理由是英國法庭「有明顯的法律演變,符合該罪行(強姦)要素,而投訴人(案件中的丈夫)是可合理地預見法庭會著手改變現行法律以適應新環境。」這個勇敢的裁決指出,會改變法律的裁決不一定會違反歐洲人權法第七條,除非發展是不可預見的。

至2005年,Knuller案定下的原則在Rimmington, Goldstein (1973) UKHL63案中再被肯定。
由司法裁決引入新的辯護理由、或發展已存在的辯護理由以適應新的環境,沒有遇到如前的抗拒,因為這對被告人是有利的。
關於新的抗辯理由,大法官Mutill在Kingston(1966)21 EHRR案中這樣說:
“在新時代,接受一個新的抗辯理由(通過司法裁決)在普通法下從未發生過。無論如何,刑事法不應停滯不前。如有實際需要而又公平,司法裁決比立法會是更佳媒介,所以法庭不應怕新穎而滯後。”

〈立法 Legislation〉
大部份的罪行已闡明及規範在法律條文或從屬立法條文內。 現行最少有700條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另有超過10,000條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s,由法例或從屬立法規範。

所謂「可公訴罪行」,是那些 裁判官magistrates(不算是法官)獲授權或有權力、或必須將被告人押交監獄以待法庭審訊的刑事罪行。*** 簡單說,即是除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簡稱「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s)以外的任何罪行。 所謂「簡易罪行」是可以用簡易程序迅速判決的罪行,如無牌售賣烈酒,或在公眾地方吸煙或拋棄垃圾等。

立法可以創造新罪行,而這些罪行可以是很嚴重的,更可以懲罸有些以前不受懲罰的行為。 許多現在納入法例的罪行原先屬普通法罪行。

英國及香港從未有如其他國家一般,有一整套「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結果是,除了普通法罪行或從屬立法下的罪行,英國及香港的刑事法是納於大批的法例之中。
舉例說,「侵犯人身法例」就概括眾多侵犯人身罪行,如蓄意傷人使別人身體遭受嚴重傷害、使用毒藥或爆炸品、毆打、重婚或墮胎;「盜竊法例」及「刑事毀壞法例」涵蓋眾多侵犯物業的罪行;「性罪行法例」涵括全部有關的性罪行。

除了上述種類的法例,有另一批法例,目的是規範特殊的活動,如道路交通、商品售賣及其他貿易活動,並列明所犯的罪行。*** 它們基本上與刑事法關係不大,但卻創造某些罪行,所以也都算是刑事法的其中一個來源。 這個早已是很大的刑事罪行類別仍不斷增加,因為時至現今,政府需要負上控制及制止某些以前不用關心的社會活動。 特別在現今時代,政府對認知的社會問題所作的反應,就表現在立法上面,使某些行為成為罪行。

〈從屬立法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一條法例可賦與一個團體(如行政局)或政府部門首長(如消防處處長或運輸處處長)制訂規則及違反此等規則的刑罸。*** 此等制訂規則方式比正式立法更方便。 現今停車要熄火、在限制地區不能響號、醉酒駕駛、或不佩帶安全帶等,在法例上是找不到的,要從從屬法規中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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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40919刑事法 (二) 緒論 下

來源: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4/09/19/%E6%B3%95%E5%BE%8B140919%E5%88%91%E4%BA%8B%E6%B3%95-%E4%BA%8C-%E7%B7%92%E8%AB%96-%E4%B8%8B/

法律140919
刑事法 (二) 緒論 下
蕭律師執筆

〈法官「立法」的限制〉
雖然法官能在判案中創造法律,但他們無權創立新的罪行,或擴闊現行罪行,令以前不會受懲罸的行為現在要受到懲罸。
這原則在1972年Knuller (Publishing, Printing and Promotions) Ltd v DPP案中確立。但在此案中,上議院大法官認為澄清現有的罪行去應對新環境是許可的。 這觀點後來亦被 歐洲人權法庭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 Court所認同。

在R(AC1992)提出一個問題:擴闊現行罪行令以前不會受懲罸的行為現在要受到懲罸、及容許澄清現有的罪行去應對新環境的定界在那裡?
這案件的裁決導致後來立法確認:丈夫違反妻子的意願,強行和她性交,可被判強姦罪。 這在十八世紀是無罪的,那時妻子被認為是丈夫的「從屬動產subservient chattel」, 而婚姻使妻子給予丈夫「不可撤回的同意irrevocable consent」和他發生性行為。 上議院裁決,此種概念在今時今日已不能接受,那種假設不應繼續適用。
此案的裁決引入了以前不容許擴闊的罪行,致使以前不會受罸的行為如今要受到懲罸,而不是將罪行簡單地去適應新的環境(妻子社會地位的改變)。 隨後,歐洲人權法院在SW and CR v United Kingdom(1966)21 EHRR考慮一宗投訴,指控英國上議院違反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第七條,這條訂明:「任何人不能因任何行為或疏忽, 在犯案時並不構成罪行,而被定罪」。 人權法院裁決,認為英國上議院沒有違反第七條,理由是英國法庭「有明顯的法律演變,符合該罪行(強姦)要素,而投訴人(案件中的丈夫)是可合理地預見法庭會著手改變現行法律以適應新環境。」這個勇敢的裁決指出,會改變法律的裁決不一定會違反歐洲人權法第七條,除非發展是不可預見的。

至2005年,Knuller案定下的原則在Rimmington, Goldstein (1973) UKHL63案中再被肯定。
由司法裁決引入新的辯護理由、或發展已存在的辯護理由以適應新的環境,沒有遇到如前的抗拒,因為這對被告人是有利的。
關於新的抗辯理由,大法官Mutill在Kingston(1966)21 EHRR案中這樣說:
“在新時代,接受一個新的抗辯理由(通過司法裁決)在普通法下從未發生過。無論如何,刑事法不應停滯不前。如有實際需要而又公平,司法裁決比立法會是更佳媒介,所以法庭不應怕新穎而滯後。”

〈立法 Legislation〉
大部份的罪行已闡明及規範在法律條文或從屬立法條文內。 現行最少有700條可公訴罪行indictable offences,另有超過10,000條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s,由法例或從屬立法規範。

所謂「可公訴罪行」,是那些 裁判官magistrates(不算是法官)獲授權或有權力、或必須將被告人押交監獄以待法庭審訊的刑事罪行。*** 簡單說,即是除只可循簡易程序審訊的罪行(簡稱「簡易罪行」summary offences)以外的任何罪行。 所謂「簡易罪行」是可以用簡易程序迅速判決的罪行,如無牌售賣烈酒,或在公眾地方吸煙或拋棄垃圾等。

立法可以創造新罪行,而這些罪行可以是很嚴重的,更可以懲罸有些以前不受懲罰的行為。 許多現在納入法例的罪行原先屬普通法罪行。

英國及香港從未有如其他國家一般,有一整套「刑事法典Criminal Code」。 結果是,除了普通法罪行或從屬立法下的罪行,英國及香港的刑事法是納於大批的法例之中。
舉例說,「侵犯人身法例」就概括眾多侵犯人身罪行,如蓄意傷人使別人身體遭受嚴重傷害、使用毒藥或爆炸品、毆打、重婚或墮胎;「盜竊法例」及「刑事毀壞法例」涵蓋眾多侵犯物業的罪行;「性罪行法例」涵括全部有關的性罪行。

除了上述種類的法例,有另一批法例,目的是規範特殊的活動,如道路交通、商品售賣及其他貿易活動,並列明所犯的罪行。*** 它們基本上與刑事法關係不大,但卻創造某些罪行,所以也都算是刑事法的其中一個來源。 這個早已是很大的刑事罪行類別仍不斷增加,因為時至現今,政府需要負上控制及制止某些以前不用關心的社會活動。 特別在現今時代,政府對認知的社會問題所作的反應,就表現在立法上面,使某些行為成為罪行。

〈從屬立法 Subordinate Legislation〉
一條法例可賦與一個團體(如行政局)或政府部門首長(如消防處處長或運輸處處長)制訂規則及違反此等規則的刑罸。*** 此等制訂規則方式比正式立法更方便。 現今停車要熄火、在限制地區不能響號、醉酒駕駛、或不佩帶安全帶等,在法例上是找不到的,要從從屬法規中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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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金融城保衛戰 操縱金融基準或將列為刑事犯罪

來源: http://wallstreetcn.com/node/208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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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財政部經濟大臣Andrea Leadsom)

為了重樹市場對倫敦金融城的信心,英國試圖把操縱外匯、黃金、原油等七種金融基準價格的行為定義刑事犯罪。

英國財政部今天開始評估是否把對LIBOR利率的立法規則,推廣到其他基準價格/利率。包括WM/路透倫敦外匯定盤價(WM/Reuters 4 p.m. London currency fix),英鎊隔夜平均指數(Sterling Overnight Index Average),倫敦金定盤價(London gold fixing),以及利率掉期市場上的基準ISDAfix。

英國政府聲明稱,目標是要在今年年底前落實新的司法規則。

英國財政部經濟大臣Andrea Leadsom說:“倫敦金融城的問題關系到整個英國經濟。”

2012年曝光的Libor利率操縱醜聞嚴重損害了倫敦金融城的地位。包括巴克萊在內至少10家機構總計被罰款65億美元,監管者目前正在調查外匯市場匯率是否被操縱。

OTAS Technologies金融分析部門主管Simon Maughan告訴彭博新聞社:

“現在司法管轄權要落到那些過去依靠自律以及行業規則的金融領域。”

受影響的基準

英國政府今天評估的金融基準中,英鎊隔夜平均指數和隔夜回購平均指數,是隔夜指數互換的參考基準;WM/路透倫敦外匯定盤價是許多基金經理購買外匯的基準價格。ISDAFix, 是規模達到426萬億美元的掉期市場的基準;倫敦金定盤價,LBMA白銀定盤價是貴金屬市場參考指標;ICE布倫特期貨價格,則是全球廣泛交易的原油期貨產品。

目前來自三大洲的監管機構調查WM/路透倫敦外匯定盤價是否被操縱,自去年調查啟動以來至少有25人被解雇、停職。

美國監管當局正在調查是否有人損害機構投資的利益在操縱ISDAFix。

倫敦黃金市場協會和倫敦黃金市場定價公司已在全面整改倫敦金定盤價制度,並計劃在年底聘請第三方公司獨立審查這一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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