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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山」記

http://magazine.caixin.cn/2011-10-14/100314128.html

 「人家八月十五團圓過節,我們卻在一堆岩石中尋找父母的屍骨。」張志林對財新《新世紀》說。

  張志林是浙江省諸暨市陶朱街道張四里村村民。今年7月19日,他發現已經存在19年的墳墓不翼而飛,所在的位置成了一個深兩米的水坑。而墳墓所在的小山,也一起消失了——兩個半月前的清明節,這座被稱為「小灣山」的山林還鬱鬱蔥蔥。

  張志林在墳墓附近的土堆裡,一連挖了好幾天,只找到父親的殘衣和不全的遺骨,母親的屍骨則杳然無存。

  不只小灣山,周邊的另外五座小山,也在差不多的時間裡幾乎都被夷為平地。

  諸暨位於浙江丘陵多山地區,「七山一水二分田」。由於當地經濟發達,持續的基礎設施建設,不僅導致用地緊張,連修路建房所用的泥沙也十分緊俏。

  張四里村消失的六座山,最高的有百米,其餘的在40米至50米高。估算總共佔地400多畝,所在之處有一個規劃建設多年的工業區。

  「山被誰偷走了?」兩個月來,張志林兄妹一直要求政府給個說法。幾經追問發現,這片土地早已被作為建設用地「預征」。

  「偷山」背後,政府和很多利益相關者,一舉多得。

消失的青山

  諸暨市位於浙東會稽山西麓,2010年在「全國縣域經濟基本競爭力」榜排名第13位。這裡如今到處大興土木,蓋房修路。青山被挖的張四里村,位於諸暨市西郊經濟技術開發區。

  挖山者所要的,是組成山體的石頭和泥土混合物,被稱為「塘渣」,可用於鋪路或填地基。張四里村的六座山上的「塘渣」,含砂量高,石質疏鬆,不需要爆破,用挖土機即可開採。

  《浙江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規定,採礦需有走完整的申請程序,由縣級或地市級的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並頒發採礦許可證。還要求採礦權人負責地質環境等治理。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直屬二所,是張四里村所在區域的監管單位。

  張四里村的六座山,不是在兩個多月裡被挖空的。村民們說,持續的挖山已經有一兩年。張家人認為,土管部門監管不力才導致他們父母的墳墓被挖。

  而國土資源部門稱,挖山的包括村民、政府部門和企業,他們經常巡查,也採取了處理措施。但是,偷挖者跟國土監管部門「打游擊戰」。諸暨市國土資 源局土地執法監察大隊副大隊長趙蒙可對財新《新世紀》記者表示,小灣山(張家父母墳墓所在地)被無證開採是很明確的,他們已經立案調查。對於同樣被挖的其 他幾座山的情況,趙蒙可稱「不瞭解」,下一步會進行調查。

  因張家人不懈舉報,諸暨有關部門抓了一個叫樓建東的人,30多歲,張四里村人。村民們說他是個「小混混」,早就離了婚,「家裡沒什麼錢」。

  諸暨市公安局認定,樓建東在2011年7月15日左右的傍晚,叫來挖土機駕駛員,到小灣山挖山,將張家父母的墳墓損壞。樓建東和兩名挖土機司機被處行政拘留。

  這個處罰只是針對墳墓被挖。對於「非法開採」,諸暨市國土資源局調查認定,樓建東自2011年5月開始,在小灣山非法開採岩砂,已采岩砂 2.86萬立方米,獲非法收入48.62萬元,破壞礦產資源11.44萬元。該局於9月2日向諸暨市公安局移交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9月9日,諸暨 市公安局將案件退回,主要理由是證據問題。國土資源局的「價格認證結論書」以及「儲量測量報告」沒有報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確認;而根據相關法律,非法開採的 量和價值,應當經過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鑑定確認,方能作為定案證據。

  諸暨市國土資源局相關負責人稱,報告未報送省廳,主要是因為證據還未得到鞏固,違法責任人樓建東在結束行政拘留之後,「已經找不到了」。國土部門缺乏找人以及調查樓建東到底出賣了多少「塘渣」的執法手段。

  此前,公安機關曾找到購買「塘渣」的郭燦威。郭是諸暨市一家名為「浙江五嶽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他稱,自己當時在03省道東複線諸暨段 做填土業務,因此向樓建東購買「塘渣」。如果樓用自己的挖土機挖,90元一車;如果用郭燦威挖土機挖,50元一車。郭燦威還專門派了公司的人員去山上數 車。前述被行政處罰的一名司機,就是郭燦威派來的挖土機司機。

  據張家最小的女兒稱,在墳墓被挖後不久,郭燦威曾給她打過電話道歉,還托熟人講情。郭燦威的兩台大型挖土機,至今還被張家人扣在村裡。

  在此案調查過程中,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國土直屬二所的所長曾經對張家人說,案子不好查,關鍵是有些工程用土經過某些部門批准;有些是領導簽過字,同意他們挖的,「村裡的小混混看見有利可圖,也去偷挖了」。

  在被挖山體的附近,一塊簡陋的水泥板上,寫著「嚴禁開採」四個字,落款為諸暨市國土局、公安局和陶朱街道辦事處。張家人說,在他們告狀以後,這 塊牌子才豎起來。張四里村村民說,就是在最近,晚上還能聽到挖山的聲音。而張四里村的房屋牆壁上,隨處可見出租挖掘機的聯繫電話。

預支的土地

  遭到非法開採的六座山,是屬於張四里村的集體山林,山上有茶樹、栗子樹和杉樹等林木。為何村裡對盜挖不加制止?村民們稱,「這種事情,幹部都不管,我們老百姓怎麼管?」而村委會有關人士表示,「山都已經被征掉了,我們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了」。

  原來,這些山地早在2004年就已經被政府徵用。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和張四里村簽訂徵地協議,以每畝2.3萬元的價格徵收了2000畝土地,其中 包括1600畝田地和400畝山地。據張四里村一位村幹部介紹,在這1600畝田地中,屬於基本農田的就有1000多畝。徵地費用由諸暨經濟技術開發區承 擔。

  張四里村有900多人,從2005年開始,村民陸續獲得人均3.57萬元的補償,其中包括4000元的失地保險,將來每人每月可以得到150元的補貼。有村幹部介紹,徵地補償款還欠2000萬元左右沒有支付,政府一直在支付利息。

  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一般由省政府批准。涉及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相當於425畝),以及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

  諸暨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局長邵偉在接受財新《新世紀》記者採訪時稱,這份「徵地協議」只是一份「徵地意向書」,這塊土地上以後要用多少,再審批多少,有了具體項目再去報審批。

  被「意向徵收」的這2000畝土地,目前經過審批手續的僅200畝左右。從去年開始,這片土地的徵收補償費加到了每畝3.5萬元,但只針對經過正規審批程序的土地。

  諸暨市國土資源局公開的資料顯示,2009年,張樂村(即張四里村所在的行政村)經浙江省政府批準可以徵收的集體土地,僅為4.1528公頃, 計62.292畝。2010年,張樂村通過「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置換」獲得批準可以徵收的土地有三個批次,共計7.3623公頃,110.4345畝。

  也就是說,在「徵收協議」簽訂之後的七年時間中,諸暨市依法徵收張樂村的集體土地只有172余畝,其中絕大部分屬於耕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標準為每畝3.5萬元。而這塊土地的使用權在2011年出讓給一些企業時,出讓金高達每畝35萬元。

  這片被預征的土地上,目前只有一座廠房在建設中,其餘的土地要麼長滿荒草,要麼稀稀拉拉種了一些稻子。「原先我們一年可以種兩季稻子,一季麥子,現在只能種一季稻子。」村民說,「我們的土地都沒有了,以後吃什麼?一個月150元的保險夠什麼用?」

  「先徵地不轉用,有項目時再轉,」這種不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由縣(市)政府或者經濟開發區,作為徵地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預征協議」,並按約定支付一定數額補償款的做法,被稱為「預征土地」。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告訴財新《新世紀》記者,目前法律上對「預徵地」沒有明確規定,但全國許多地方都有這種做法。主要目的是為了「提高建設速度,縮短徵地審批時間」,但各地一定要加強「監管」。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政策法規處處長趙建平稱,如果這片土地已被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政府可以先就徵用面積、補償金額等做一些前期的基礎性工作。但正式徵地時,必須和村民協商,發佈公告以及召開聽證會,根據正式徵地時的區片綜合價來確定補償價格。

  張四里村村民們表示,他們至今沒有看到過徵用土地公告,也沒有見到過公佈的徵地補償分配方案。「徵地協議」也沒有經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是村支書和村主任私下簽的。村民們向政府部門反映補償款過低的情況,得到的答覆是「回去找村裡」。

  實際上,廣州市曾經在1992年下發過一個《關於預征土地問題的通知》,稱土地預征後,可以有效地把土地控制在政府手中,保證規劃實施。但預征不是批准徵用,建設需要用地時,仍須按法定程序批准後,方可使用土地。

  1995年初,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於做好1995年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意見》,明確表示「今後不搞土地預征」。隨後廣東省省政府辦公廳也下發了通知,全省各地一律不得再搞預征土地。

  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王小映指出,目前各地預徵地主要有「先征後轉」「征而未轉」,以及「沒有徵地手續,但私下簽協議」等幾種方式,諸暨的行為屬於第三種。

  這種做法之所以難以杜絕,除了可以提高徵地效率,還可以規避土地審批和指標的硬約束,並且降低徵地成本,方便招商引資,使政府可以獲得更多的土地和財政收益。

  張四里村的村民們提出質問,「怎麼能用七年前的價格來徵用現在的土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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