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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員倡修防賄例監管特首

1 : GS(14)@2017-02-19 12:19:24

【本報訊】陪審團未能就曾蔭權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達成裁決,該罪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第4條(2B)條文,但條例下一些條文至今仍未涵蓋特首,包括第3條「公職人員索取或接受利益罪」及第8條「與公共機構有事務往來的人對公職人員的賄賂罪」。


斥梁振英走數


民主黨主席胡志偉批評,特首梁振英在參選時說過會將《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擴大至特首,但最後走數,而曾蔭權案亦顯示條例有必要覆蓋特首,令行政長官更警惕。自由黨黨魁鍾國斌認同擴大《防止賄賂條例》適用範圍至特首,又指政府應跟隨「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報告建議,就行政長官接受利益作規管,相信對香港廉潔度有幫助。民建聯副主席周浩鼎稱明白社會就前特首曾蔭權的案件,希望修訂《防止賄賂條例》,認為下屆政府可深入討論。政府在2008年作修訂時,有呼聲要求將特首納入第3條規管,但時任政務司長唐英年在立法會解釋,公職人員接受利益需特首批准,把特首納入第3條存在結構性困難,因特首不能批准自己接受利益,特首有獨特憲制地位,受傳媒及公眾監察,故不用修訂條文。《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219/1993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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