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來自官方研究性文章中提出的關於實施自然人網店登記的政策建議,近期仍在電商行業內外被繼續討論。
作為《電子商務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表示,國家工商部門的訴求也應該得到合理理解。只是在立法上更應該強調平臺對監管的配合義務,強化工商部門執法的效能。
薛軍建議,未來應該強化或完善配套的措施,使得工商總局系統的監管職能實施起來更加順暢有效,這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思路。
專家建議可仍保留自然人的登記選擇權
為了鼓勵創業,國家此前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作出了允許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的特別規定。這項規定施行5年多來,對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產生了積極作用。但5年時間過去了,電子商務發展的形勢和條件也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今年1月,國家工商總局主管的《中國工商報》曾發表過一篇名為《自然人網店應辦理工商登記》的研究性文章,提出了當前在電子商務領域出現的三點新情況。一是商事制度改革讓網店註冊更加便利;二是不規範的自然人網店已成為制約電子商務可持續發展和損害我國國際形象的薄弱環節;三是自然人網店培育市場的歷史使命已經完成。
文章提出,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提出,建立公平競爭保障機制,形成全國統一市場,網絡經濟和實體經濟也應公平競爭、規則統一。自然人網店可以不經工商登記,是特定發展階段的特殊規定。面對新形勢,著眼長遠發展,立足於構建公平競爭的網絡市場環境,線上線下規則應當平等,網店無須辦照的特殊規定不宜長期延續。
由於文章當時的署名為國家工商總局網監司,所以這篇文章引起了電商行業的關註。
針對文章中所提到的政策建議,日前,在由《財經》E法論壇和北京大學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聯合舉辦的第4期E法沙龍上,與會的北京理工大學網絡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孟兆平認為,自從2013年啟動的電子商務立法有助於解決不同部門基於自身職能出發確立規則所產生的沖突,為電子商務產業的發展劃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在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事項上,應秉持政府最小幹預的原則,鼓勵和引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孟兆平建議,為了實現市場治理,完全可以在“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思路基礎上,鼓勵自然人自由合法經營,對其違法經營行為實施事中、事後監管。
為有效支持企業家創業,同期參會的北大法律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鄧峰也表示,政府在鼓勵和對待這些創業者的時候,應該有一個創業者消費保護的問題。在一個產業新的發展階段,規制機關應當做什麽事,在進入監管的時候,就應該有一個可以解決的方案,以及在動態的過程中,用法律制度去支持企業家的發展和成長。
記者註意到,在《中國工商報》發表了這篇文章後,《中國工商報》還在相同版面刊登了中國社科院法學所博士後楊樂討論這一問題的文章。
楊樂認為,如果《電子商務法》不突破現在自然人開設網店不需強制登記的制度設計的話,那麽自然人網店依然面臨兩種選擇:選擇不登記的,在後續的法律權益維護方面就要承擔隨之帶來的風險;而選擇主動登記為商事主體的,對於維護自然人網店、消費者以及交易平臺的權益都有裨益。
楊樂稱,按照現有制度,登記的主動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這是在引導自然人經營者理性選擇發展路徑、並為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可以事中監管同事前監管並重
另外,有研究曾認為,自然人網店如果不辦理工商登記還有產生一些不便。
一是可能不利於被認為屬於法律認可的訴訟主體,當權利受到損害時無法進行相應的法律救濟,民事自然人網店商事權利受限;二是自然人網店沒有強制公示的配套制度,如果開辦者使用虛假信息在第三方平臺註冊,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找不到店主,合法權益很難得到保護;三是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連帶責任風險增大。
北京市工商局特殊交易建管處處長陳建平也曾《中華工商時報》的署名文章中稱,違法經營成本低廉是自然人網店亂象的利益支點。在成功隱身的前提下,違法者容易逃避監管。如果放任這種不履行法定責任的行為,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網店就能夠繼續逃避監管。
對於存在的這些不便是否足以支持廣泛推進自然人網店進行工商登記,薛軍認為可能還要仔細討論。
薛軍稱,從原理上來講,在大陸法系國家,進行工商登記後就具有了商主體身份,適用的規則就是商法規則。但是在平臺上的電商,究竟有多少可以被納入商主體的範圍,有嚴格意義上的營業,成為大陸法系理論中活躍的商主體,並未可知。
薛軍說,針對這一情況,國家此前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曾提到,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對尚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更多的強調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的責任。
薛軍強調,目前在《電子商務法》立法草案中是參照了這一辦法的思路。歸納起來就是,具備了登記註冊條件的,如果想讓其具有法人外觀,是可以去登記。如果不登記以自然人身份從事商業活動,法律也不禁止,強調的是工商登記的自願原則。而且進行了工商登記,本質上還是事前監管。如果沒有配套措施,不進行事中、事後的持續性過程監管,那麽這個登記也就沒有實質性的意義。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助理教授任啟明也認為,事實上通過登記取得的監管效果是有限的,並不像支持者所想象的那樣。當然,並不是說對於自然人網店不用監管。事實上,盡管現在對自然人網店豁免了登記,也沒有說對這些網店就沒法監管了。
薛軍說,目前《電子商務法》正式草案還沒有對外公布。其實,從各方面妥協融合從而達成的主要觀點來看,工商總局也並沒有非常嚴格的堅持“所有網商都要進行工商登記”的觀點,因為他們也不可能認為所有的網商都構成了商主體。
網絡監管仍是需突破的複雜問題
陳建平在上述撰文中也稱,擺脫自然人網店治理困境是一項長期、複雜和艱巨的任務。單邊主義已被證明無效,雙邊原則尚未證明有效,多邊合作應是發展方向。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薛兆豐認為,“大眾創業”下如何監管,實際上應該摸索出一套符合經濟規律的、成本與收益平衡的監管方式,一種多元化的,利用平臺、多方組織,共同面對問題的解決方案。
關於電商的商事登記,他建議采用分步自願的原則:政府既允許電商以自然人的方式經營,也給予他們進行工商登記的選擇自由,並提供相應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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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中國金融開放已經討論多時,但具體給出時間表的做法依然遠超市場預期。
在博鰲亞洲論壇的最後一天,4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在“貨幣政策的正常化”分論壇上宣布了12項中國金融擴大對外開放舉措,其中包括取消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外資持股比例限制等6項措施,將先期落到實處。
取消銀行股比限制,意味著外資行將獲得“國民待遇”,由此也引發一些市場隱憂。例如,中國銀行業開放這次步子是否邁得“過大過快”?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會否受到沖擊或由此引發金融風險?甚至有觀點認為,外資銀行可能會把中國金融機構未來的增長紅利都賺走,“肥水流到外人田”。
一位銀行業專業人士對第一財經記者指出,目前中國金融開放不是迫於外部壓力或是被動選擇,而是針對中國經濟改革、金融發展現實情況做出的主動選擇;銀行業對外開放可以提高金融體系資源分配效率;中國金融對外開放還要註意開放與防範風險的平衡。
上述人士同時指出,中國經濟就像一艘巨輪,金融就像水,船大就要在更寬廣的水域航行。經過40年改革開放,中國經濟巨輪一定要在大江大海才能前行。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曾剛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外資銀行獲得“國民待遇”並不意味著沒有監管,而是中外資的監管標準統一,“國內金融機構很多業務需要資質準入,這樣的標準也應同樣適用於外資。”
金融開放是內生發展下的自主選擇
事實上,中國銀行業開放自有一套按照自身金融發展實際情況規劃的時間表。
早在去年11月9日,外交部表示,中方按照自己擴大開放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將大幅度放寬金融業,包括銀行業、證券基金業和保險業的市場準入。
3月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表示,要進一步拓展開放範圍和層次,完善開放結構布局和體制機制,以高水平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其中提到:“放寬或取消銀行、證券、基金管理、期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外資股比限制,統一中外資銀行市場準入標準。”
在去年12月,銀監會官網發布《銀監會積極穩妥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通知指出,將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經營空間,取消外資銀行人民幣業務等待期,支持外國銀行分行從事政府債券相關業務、放寬外國銀行分行從事人民幣零售存款要求,支持外資銀行參與金融市場業務,提高金融體系活力。
從五大行股改上市,引入外資銀行參股,到目前銀行業加速對外開放,放寬或取消銀行等外資股比限制,背後是中國銀行業已經從內部改革開放階段駛入了國際化發展階段。
上述銀行業專業人士指出,從競爭格局看,中國銀行業已經成為世界上非常強大、相對穩健的金融體系。
中國擁有的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是新興經濟體中最多的;中資銀行已經具備比擬外資銀行的競爭能力。如果擴大開放,不會顯著改變中資銀行競爭力。
從規模上看,截至2017年三季度末,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為約200萬億元,全球排名前100大銀行中有17家為中國的銀行,中國金融業占GDP的比重已達約9%。從資產質量上看,中國銀行業不良貸款率同期約為1.8%,低於世界銀行公布的全球銀行業不良貸款率3%,特別是歐債危機以來,歐洲銀行業不良率到2016年底約為5.63%,美國銀行業不良貸款率約為2%。
此外,我國金融管理能力和銀行監管能力大幅提升。中國經濟增長勢頭強勁,金融管理部門對於宏觀經濟管控是有力的,監管效能提高,並彌補監管短板,對於系統性風險有了比較好的防範。
例如,去年12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發布《2017年中國金融體系穩定評估》報告,肯定了中國對影子銀行等金融風險監管成果。“監管在未來還需要不斷提高能力,不斷借鑒國際經驗和教訓。”上述銀行業專業人士指出。
開放過程中需防風險
放眼全球,並非全部國家開放金融體系後都大獲成功,雖然有新加坡等金融貿易中心的成功例子,但也有阿根廷等慘痛的經驗教訓。
上述銀行業專業人士指出,中國金融業開放是主動開放,也是一個有序開放的過程,中國有自己的把控方式,目前方式已經逐步建立。
例如,今年2月24日,銀監會對《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關於修改〈中國銀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進一步開放銀行業,最大限度減少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
曾剛指出,上述監管文件系統整合了此前外資銀行行政許可“瘦身”的多項內容。此外,對外資法人銀行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整套規則的完善,彌補了此前的制度空白。
上述銀行業專業人士指出,中國金融監管需要創造更公平的環境。例如,通過機制安排取代數量性限制,但外資在境內依然要接受審慎監管規則。可以考慮用金融審慎工具來取代數量監管工具,而不是用資產規模等“一刀切”的數量衡量標準,還要考慮到外資金融機構在某方面的專業技能,給其更大的業務發展空間。
曾剛認為,股東層面目前明確了將取消外資持股比例限制,未來業務準入方面的一視同仁值得期待,外資行的業務範圍將進一步擴大。不過,政策落地還有一個過程,外資行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的開展,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即便政策落地後,短期內,以外資行實力也很難和中資銀行競爭。
值得註意的是,易綱在博鰲論壇上表示,人民銀行和各金融監管部門正抓緊落實,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大幅度放開金融業對外開放,提升國際競爭力。到今年年底以前,還將落實六項金融開放舉措。第一項即是,鼓勵在信托、金融租賃、汽車金融、貨幣經紀、消費金融等銀行業金融領域引入外資。
對於非銀行領域特別是新興的金融領域,也即將迎來逐步開放。上述銀行業專業人士指出,這些領域本來就沒有外資限制,但是由於各種現實、風險考慮,外資進入比較少。
“國內消費金融公司不畏懼外資競爭。”馬上消費金融CEO趙國慶認為,國內消費金融公司在發揮科技引領和驅動方面占據優勢,因此不懼外資競爭。同時,隨著外資進一步進入中國市場,國內消費金融公司需要更多學習外資的運營和流程方面的精細化管理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