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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亞控股(1116) 專區(關係: 0689、0736、0993、2118)

1 : GS(14)@2010-11-21 14:08:41

新聞區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9966
2 : GS(14)@2010-11-21 14:09:07

許留山 :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16043_C.PDF

應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要求,本公司之股份將於今天(二零一零年八
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起暫停買賣,以待本公司發出有關一項非常重大的出
售事項之公告。




又賣野 ?
3 : GS(14)@2010-11-21 14:09:24

飯Tastic:
我都持有 1116 (比較多)及 689(只有小量)

唔知湯財相呢兩隻股有咩意見
4 : GS(14)@2010-11-21 14:09:34

greatsoup :
我都持有 1116 (比較多)及 689(只有小量)

唔知湯財相呢兩隻股有咩意見

689完全不抱希望,1116貨真是好乾,不過我都是不太看好
5 : GS(14)@2010-11-21 14:09:47

公告及通告 - [關連交易 / 其他 / 股價敏感資料 /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 / 復牌]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18667_C.pdf

result
6 : GS(14)@2010-11-21 14:10:03

許留山 :
尋日下晏我沽左2/3, 蝕千幾 smiley
今日上頭3甲.... 跌幅..
而家手頭仲有幾手... 頂~


美亞控股<01116.HK>未能受惠扭虧,今早股價高開1格呈牛皮,中午前僅6萬股成交;惟午後沽盤湧現,股價破底,曾見$0.365,創 21個月新低,現造$0.395,急挫22%,成交急增至851萬股,為逾3個月來最多。該公司公布,中期業績虧轉賺2645萬元人民幣(下同);營業額按年升77%至2.8億元。
7 : GS(14)@2010-11-21 14:10:14

1116:
(1) 非常重大出售事項及關連交易關於出售美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權及 (2) 更新一般授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908572_C.pdf
8 : GS(14)@2010-11-21 14:10:25

飯Tastic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09-10 01:29:18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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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未放 1116

震唔走希望有運行 smiley
9 : GS(14)@2010-11-21 14:10:4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915438_C.pdf

關連交易
成立合資企業
10 : GS(14)@2010-11-21 14:11:08

Monger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10 12:46:18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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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位董事都是做煤礦,再加上578跳車的兩位,湊足四隻腳等開局.smiley
前法官好像是馬主??

p.s.之前買了小注.

greatsoup (超級版主)
一代邪股之誕生
11 : GS(14)@2010-11-21 14:11:16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015758_C.pdf
1116買個越南船業務
12 : GS(14)@2010-11-21 14:11:25

Monger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17 16:41:23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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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樓提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015758_C.pdf
1116買個越南船業務

星期五全賣了.賺4仙哈哈
係咪搵野塞住個殼先?
13 : GS(14)@2010-11-21 14:11:40

[30 樓] greatsoup (超級版主) 發表於:2010-10-17 16:43:37 編輯 管理

無論如何,大家難出貨,找件東西炒下先啦...

話說原來前主席無退出過....蕭先生可能是個figure head...
14 : GS(14)@2010-11-21 14:11:51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4 16:50:38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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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財兄,三條一加鹿瞓身咁勇,堅定留?!咁做食到大茶飯?!你點睇?

德近共拉銀紙快變廢紙,由舊年十一月到依家,挫低咗都有成一成,通脹坐百分之發望狗,金融系統散曬。
系呢個大時代,有三件野,三個吾同故事。

一山狗勒緊肚皮,停開新鋪。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723294_C.pdf
四仔孖二,拖肯友,帶齊架生,曬馬!開咗十二個新場!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906037_C.pdf
三條一加鹿,瞓身賭命,押四飯:路+碼頭+船+地產。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015758_C.pdf

我咁睇,德近共拉咁環境,原本人工平優勢打曬折扣,依家做大龍鳳,未必有著數。基建項目無必大賺,但無佢,又做吾到鎮。
但做大富豪買地買樓買磚頭買礦,買實物,買不動產,有著數!盾轉做美金條數,分分鐘跌足五成,如果用人仔找數,仲有So。
成個計劃睇,佢做鎮呢鑊野,做得起的話,會好勁。依家去馬,博得過!
15 : GS(14)@2010-11-21 14:12:47

greatsoup (超級版主) 發表於:2010-10-24 16:54:06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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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下他們大唔大批新股批落來...如果十億以上就博啦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5 15:33:14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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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財兄,三條一加鹿去馬越南做野,能博得過依家果度咁壞經濟環境:貶值同高通脹?!有利可圖?方向行對?你點睇?

我睇法系,依家做大龍鳳,開廠做大工程之類,無論人工同原燃材物都漲曬,未必有著數。
要做鎮,要先做好基建工程,要肯咗呢條豬頭骨先。肯得落就有機食塊肥豬肉:做鎮。肯吾落就會收皮。
同路人:一山狗停開新鋪,觀望;四仔孖二拖肯友開新場,博到過咗關。三條一加鹿結局會

飯Tastic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5 15:39:33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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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插前走哂 #1116 了

呢隻莊家股都係少玩為妙 smiley

]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5 21:45:34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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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單野點睇呀?!去馬越南無運行?策略無料到?

[37樓] greatsoup (超級版主) 發表於:2010-10-25 21:59:54 編輯 管理
都是賣殼的一部分啦


[39 樓]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31 14:03:33 編輯 管理:
依家應仲系臺灣母公司控股,接近五成街貨。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18667_C.pdf
又開合資公司搞金屬生意,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915438_C.pdf
落注越南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015758_C.pdf
睇牌面,檔金屬生意,同母公司業務幾夾。呢個越南計劃,成事都要用好多鋼材,合母公司嘴形。臺灣公司有吾少投資越南,呢次落注越南,都系母公司揸旗?!
16 : GS(14)@2010-11-21 14:12:55

鋼材還鋼材,越南還越南,我想是兩味
17 : GS(14)@2010-11-21 14:14:0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01103/LTN201011031027_C.pdf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十六日,本公司提供一筆為數6,000,000美元(相等於約46,800,000港元)之股東貸款予合資公司。

有關合資公司之資料
合資公司為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本公司及台灣美亞分別持有50%權益。成立合資公司之目的為經營全球有色金屬及其他礦物資源貿易,惟尚未開展業務。於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合資公司之資產淨值為2,000,000美元(相等於約15,600,000港元),自合資公司成立起直至本公佈日期止,並無錄得任何溢利或營業額。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01105/LTN20101105682_C.pdf
1116母公司透過增資把越南業務拿走

i3640:
先用臺港公司系越南做收購,收購完變咗臺港越合資公司.
養到差不多大,就湯,透過增資將股權轉移番去母公司臺灣,檔野就系咁玩?!

greatsoup:
間接來說這個手法行得通,從子公司借錢給合資公司,然後合資公司墊錢給母公司,母公司用這些錢來增資,但手法要做得好好

i3640:
臺灣佬咁做都好精,用香港公司做收購,執幾濟,搞店完,先至逐D逐D搬番去,每一劑控制系5%和25%之間,咁玩應比小好多臺灣稅.

greatsoup:
我成日覺得他們小富則安,計較得過份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01112/LTN20101112774_C.pdf

buy 75% of Vietnam port for 622m

修訂諒解備忘錄
本公司及賣方藉收購協議同意把對據諒解備忘錄須予支付之可退還按金100,000,000港元作出修訂,改為在完成前須予支付之可退還按金為不超逾100,000,000港元。

就此而言,須予支付之確實款額及付款時間均由本公司全權酌情決定。除上文所述者外,諒解備忘錄在各方面將會繼續生效。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已向賣方支付52,000,000港元之可退還按金。

...

Dan Tien
Dan Tien為一家根據越南法例成立之海外投資有限公司。於本公佈日期,由香港
公司投資擁有80%權益,另由Duyen Hai Quang Ninh One-Member Company Limited擁有20%權益。據董事於作出一切全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及所信,Duyen Hai
Quang Ninh One-Member Company Limited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於本公司及
其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之定義)之第三方。Dan Tien主要經營物業及港口發展以及相關之物流業務。

...
下文載列Dan Tien之未經審核財務資料(摘錄自其管理賬目):
截至二零零八年 截至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止年度
(越南盾) (越南盾)
營業額 0 0
除稅前溢利╱(虧損) (33,339,260) 60,291,250
(約相當於 (約相當於
13,177.57港元) 23,830.53港元)
除稅後溢利╱(虧損) (33,339,260) 60,291,250
(約相當於 (約相當於
13,177.57港元) 23,830.53港元)
13
於二零零八年 於二零零九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越南盾) (越南盾)
資產淨值╱(負債淨額) 88,861,794,044 107,546,371,589
(約相當於 (約相當於
35,123,238.75港元) 42,508,447.27港元)


根據Dan Tien之管理賬目,Dan Tien於二零零八年及二零零九年之主要收入來源為
利息收入及來自租賃摩托車所得之收入。於二零零八年之虧損乃主要由於出售固
定資產所錄得之虧損。於本公佈日期,未能呈列截至二零一零年九月三十日止九
個月之管理賬目。



該港口現時正在施工。
...
第一期為期一年半的施工期所動用之資金支出合共為1,031,266百萬越南盾(相當
於約407.62百萬港元)
,其中460,358百萬越南盾(相當於約181.96百萬港元)用於水利工程;181,236百萬越南盾(相當於約71.63百萬港元)用於地樁工程;14,226百萬越南盾(相當於約5.62百萬港元)用於興建附設的樓宇;41,824百萬越南盾(相當於
約16.53百萬港元)用於附帶的地盤工程;284,515百萬越南盾(相當於約112.46百萬
港元)用於貨物處理機器及設備,而49,108百萬越南盾(相當於約19.41百萬港元)
用於其他資金支出。
18 : fast(1194)@2010-11-21 15:02:27

舊文新貼,當中又夾雜唔同人留言,所以有D亂。。。

請教批十億以上既新股就博,理由是。。。



15樓提及
greatsoup (超級版主) 發表於:2010-10-24 16:54:06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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睇下他們大唔大批新股批落來...如果十億以上就博啦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5 15:33:14 編輯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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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財兄,三條一加鹿去馬越南做野,能博得過依家果度咁壞經濟環境:貶值同高通脹?!有利可圖?方向行對?你點睇?

我睇法系,依家做大龍鳳,開廠做大工程之類,無論人工同原燃材物都漲曬,未必有著數。
要做鎮,要先做好基建工程,要肯咗呢條豬頭骨先。肯得落就有機食塊肥豬肉:做鎮。肯吾落就會收皮。
同路人:一山狗停開新鋪,觀望;四仔孖二拖肯友開新場,博到過咗關。三條一加鹿結局會

飯Tastic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5 15:39:33 編輯 管理
繁->簡 簡->繁 引用回覆 GJ! x 0
我大插前走哂 #1116 了

呢隻莊家股都係少玩為妙 smiley

]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25 21:45:34 編輯 管理
繁->簡 簡->繁 引用回覆 GJ! x 0
1116單野點睇呀?!去馬越南無運行?策略無料到?

[37樓] greatsoup (超級版主) 發表於:2010-10-25 21:59:54 編輯 管理
都是賣殼的一部分啦


[39 樓] i3640 (普通會員) 發表於:2010-10-31 14:03:33 編輯 管理:
依家應仲系臺灣母公司控股,接近五成街貨。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818667_C.pdf
又開合資公司搞金屬生意,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915438_C.pdf
落注越南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015758_C.pdf
睇牌面,檔金屬生意,同母公司業務幾夾。呢個越南計劃,成事都要用好多鋼材,合母公司嘴形。臺灣公司有吾少投資越南,呢次落注越南,都系母公司揸旗?!

19 : GS(14)@2010-11-21 15:11:46

因為這些細股沒有表面上利潤,別人不會買....愈大規模的批股愈有利爆炒...
20 : GS(14)@2010-12-24 07:38:1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1222392_C.pdf

不買油田了
21 : i3640(1387)@2011-01-29 15:05:01

1/湯財兄,咁樣加碼擴大股本,直接掟錢,原有股份總數無變,票面值大咗?!
2/系咪爲下一镬做大收購熱定身先呀?!
3/加大碼後,做收購再觸及相關比率25%樓上機會細咗?!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128631_C.pdf
22 : GS(14)@2011-01-29 16:31:39

21樓提及
1/湯財兄,咁樣加碼擴大股本,直接掟錢,原有股份總數無變,票面值大咗?!
2/系咪爲下一镬做大收購熱定身先呀?!
3/加大碼後,做收購再觸及相關比率25%樓上機會細咗?!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128631_C.pdf


1. 是直接入錢入上市公司的投資
2. 應該是做大生意
3. 應該唔會,他們只是注資
23 : GS(14)@2011-04-05 12:42:4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329006_C.pdf
間公司賺唔到錢,財務又一般
24 : i3640(1387)@2011-05-15 16:56:34

湯財兄,單六億二(P5)越南碼頭房地產交易搞店咗咯.今次終有機會望個佢份"鴻圖大計"咯!

份野吹得幾衡,起咗個朵叫鳳凰(P23),曉吾曉飛先?!!
買件野個理由好行貨哦(P49)
檔野D現金凈系夠比現金條數,一拍版就咩條大數人仔575,770,000元,對盈利只不過是所謂"正面
的影響"(P50).
湯財兄,
1//一般來講,睇非常重大收購事項,份公告重點應留意邊度呀?
2/做六億生億,點解個講法,好似我樓下檔生果鋪老板,吹水話賣埋邋雜面的對白一樣架!!"
3/財務角度睇單野,單交易對檔野系咪好差呀?
4/個鳳凰項目(P23改叫麻雀,會吾會仲好D?!
5/檔野吹到會起郵輪碼頭,加埋旅遊項目,咁勁咁把炮,叫佢地起啟德郵輪碼頭好吾好呀??

13/04/2011 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413304_C.pdf

09/05/2011 完成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509363_C.pdf
25 : GS(14)@2011-05-15 17:02:53

1. 估值報告、會計師報告和未來投資金額。
2. 上市規則的最低披露規定。
3. 好明顯地差
4. 唔知道,我都唔知他們籌不籌到咁多錢
5. 無錢的話連艇仔都無錢買
26 : 費根(9475)@2011-05-27 21:14:11

哩檔野攪咩,日日乾跌...smiley
27 : GS(14)@2011-05-27 21:56:29

26樓提及
哩檔野攪咩,日日乾跌...smiley


人地好需要錢
28 : 費根(9475)@2011-06-13 18:06:40

【on.cc 東方互動 專訊】 天行國際(00993)與Make Success Limited訂立有條件貸款協議,前者同意向後者作出7600萬元貸款,貸款年息率24厘,借方以轉讓美亞(01116)2014年到期本金額90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作為貸款之抵押;同時,借方會促使美亞董事會於貸款協議日期起15日內,委任兩名由貸方指定之人士為美亞董事。


到底攪咩傢伙? smiley
29 : GS(14)@2011-06-13 21:32:30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20391

睇番呢便
30 : 費根(9475)@2011-06-16 22:54:20

今日結好大量出貨,分分鐘沽清晒手上d貨都未定
又唔知攪咩了 smiley
31 : today2025(12067)@2011-06-17 23:02:26

我都持有呢隻股 呢兩日成交量令我好不安
32 : 費根(9475)@2011-06-21 19:24:10

今日通告,你腳涼先生將所持8.17%股份一股不漏完全沽出

我的大蟹貨幾時見天日??? smiley
33 : 費根(9475)@2011-07-14 20:00:41

劉瓊又減持7.幾%.....

輸左超過6成了smiley
34 : today2025(12067)@2011-07-14 23:45:29

c兄 我問過下人 字花股 早走早著 我都輸左50%
35 : Hierro(1191)@2011-07-15 00:37:0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509363_C.pdf

概念已出,他們又很需要錢,這種走勢很正常
36 : 費根(9475)@2011-07-15 18:37:23

算我愚昧,貨乾要錢不是要向上炒嗎?為何剛相反?
(我真係諗唔到唔係買老千股都可以輸咁多)
37 : Hierro(1191)@2011-07-15 22:31:18

36樓提及
算我愚昧,貨乾要錢不是要向上炒嗎?為何剛相反?
(我真係諗唔到唔係買老千股都可以輸咁多)



1. 我不認為貨夠乾,縱使湯講過呢隻野乾,但我只部份同意

2. 就算貨乾也不一定要向上炒;再者,貨乾的話股價要跌反而變得更加容易(e.g. 買賣差價)

3. 人地目的已到,這隻是不是老千我不評論,但明顯人地財技比你為高,輸錢也無法,賭呢d 股最緊要定止蝕,這些股不是優質藍籌,冇得守的
38 : GS(14)@2011-07-16 11:50:44

隻野真搞生意的,但是d錢唔係入呢間公司je,之前周老師講過,台灣股的特性是自己玩晒,唔會畀人玩,之前未炒前的確好乾,你睇下322就明白,但呢排真係散得好勁...
http://webb-site.com/ccass/cconchist.asp?issue=3605

個礦都據聞是搞搞下先發現合約有問題,所以就等到期先取消,其實我估佢地一早知又唔講,是咪想托住個價我真係無野講....

轉搞越南個港口聽聞都係用來運礦石...配合那個新業務

不過我認為個港口好明顯買得太貴,今次減值應該唔少,一野就抽乾晒D錢
39 : GS(14)@2011-07-28 07:58:2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728016_C.pdf
該1116拿得可換股債券的股東向天行借的錢變成7,600萬
「借方」 指 Make Success Limited,一家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為貸款協議之借方

http://sdinotice.hkex.com.hk/di/ ... s&src=MAIN&lang=ZH&
40 : GS(14)@2011-07-28 07:58:29

今次736都參加了
41 : 費根(9475)@2011-07-29 02:33:49

天行自己不夠$嗎?為何要讓736參一把?
42 : GS(14)@2011-07-29 07:27:09

個人認為同購入新鴻基金融業務有關,連埋兩隻接近同日公佈供股都可能有些合作
43 : GS(14)@2011-09-01 22:06:1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901002_C.pdf
負資產爛殼
44 : GS(14)@2011-11-21 22:30:43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0/11/21   發言時間   16:01:13
發言人   杜金陵   發言人職稱   執行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7-8021111
主旨   代子公司中貿國際(股)公司公告董事會決議購買新加坡百門公司(BAMIAN)之100%股份
符合條款   第二條第   20   款   事實發生日   100/11/21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BAMIAN INVESTMENTS PTE LTD.股權
2.事實發生日:100/11/21~100/11/21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100%股權,總金額為人民幣184,814,541元(約合新台幣873,341,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實
質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不適用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
得日期:
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註一):
簽約後二次付款,第一次為人民幣1億元之等值美元,尾款於第二次支付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將依合約內容辦理;中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11.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BAMIAN INVESTMENTS PTE LTD.之100%股份股權;總金額為人民幣184,814,541元;無
12.迄目前為止,依本準則第三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中總資產及股東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73.54%; 85.07%;1,612,193仟元
13.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14.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長期投資
15.每股淨值(A):
16.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17.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8.其他敘明事項:
透過本案投資,中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將間接持有廣州美亞股份有限公司81.4%股份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定條款
註二、取得有價證券且營運資金為負數者,尚應公告取得該有價證券之資金來源及在資金不
   足情形下,仍取得有價證券之具體原因
45 : i3640(1387)@2011-12-31 12:49:42

湯財兄,天行國際系檔野買所謂越南料單野,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413304_C.pdf
1/系咩角色呀?
2/純粹系放數佬?!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728016_C.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728016_C.pdf

28樓提及
【on.cc 東方互動 專訊】 天行國際(00993)與Make Success Limited訂立有條件貸款協議,前者同意向後者作出7600萬元貸款,貸款年息率24厘,借方以轉讓美亞(01116)2014年到期本金額9000萬元的可換股票據,作為貸款之抵押;同時,借方會促使美亞董事會於貸款協議日期起15日內,委任兩名由貸方指定之人士為美亞董事。

46 : GS(14)@2012-01-01 15:13:12

唔是啊,是A把東西放入美亞,換得美亞股和CB,然後拿了那些東西去抵押...

所以就是做放數
47 : greatsoup38(830)@2012-01-05 23:17:3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05906_C.pdf
該協議
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本公司與買方訂立該協議,據此,本公司已有
條件同意出售、而買方亦已有條件同意收購出售股份,就此涉及之代價約為人
民幣184,800,000元。出售股份相當於Bamian Investments於該協議日期之全部已
發行股本。
...

進行出售事項之理由
本集團主要從事(1)鋼管、鋼片及其他鋼材產品的製造及買賣;(2)物業發展;及
(3)於越南經營港口及其他相關物流業務。
鑑於中國的鋼材產品出現產能過剩及供應過剩,中國的鋼材市場已逐漸達至飽和
點,此產業的營商環境更具挑戰。為了於產業中掙扎求存,中國的鋼廠紛紛縱向
及╱或橫向整合,以爭取經濟規模及產品多元化,務求擴大市場佔有率。廣州美
亞並無擴充計劃以將其鋼材產品多元化,故未來在產能、定價及分銷渠道方面,
未必能與已整合的競爭者競爭。
誠如上文「有關買方之資料」一節所述,中鋼為本公司與廣州美亞之長期供應商。
於二零一一年七月,中鋼集團之一名代表就可能進行合作,尤其是在中國開發鋼
卷中心與本公司接洽。其後及直至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底,雙方就合作之模式及實
際條款進行洽商。經考慮上文所述鋼材產業不斷變化之營商環境,董事認為,本
集團在有利可圖之時出售其業務實為對本集團有利。在仔細考慮出售事項之條款
後,董事認為,出售事項之條款乃屬公平合理,而出售事項乃符合本公司與股東
之整體利益。

...
餘下業務
於完成時,本公司將不再經營任何鋼材製造業務,並將專注於其全球的鋼材及有
色金屬買賣業務。此外,本公司將繼續評估越南港口及物流業務以及物業發展之
發展潛力。

...
誠如上表顯示,董事會認為,上述本公司的業務運作及資產均已足夠,可保證股
份繼續上市。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並無任何有關出售、縮減及╱或終止其現有業務之意圖、
洽商、協議、安排或諒解(不論已落實與否)。
此外,本公司將不時物色投資機遇,以擴闊本集團之收入基礎。由於在越南之港
口及物流以及物業發展項目預期不會即時為本集團帶來任何現金流入額,故董事
認為,本公司繼續物色有利可圖之投資機遇,從而改善本集團整體之財務狀況,
實為符合本公司與股東之整體利益。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並未物色到任何合適
之收購項目及╱或投資機遇。
本公司現時正在探求集資機遇,藉以籌集足夠資金以滿足本集團業務發展產生之
資金需要,並且改善本集團整體之財務狀況。
48 : i3640(1387)@2012-01-14 19:34:49

湯財兄,呢單野一開波就已經系監硬黎,做六億野生意,份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寫到好似細路仔玩泥沙咁.單野落錘去馬,系注定失敗.
訂落咗,貨都批埋,單收購都成咗一排,依家先至話查到野吾對版,要meat飛...
1/條友真系做咗苦主?!我吾系幾信.
2/你估會吾會系搵借口取消單野,再張個殼賣過?!


美亞求撤收購兼追訂
2012-01-14

美亞控股(01116)在二○一○年訂立協議,作價6.2億元收購益陞有限公司,藉此取得越南之物業、港口及物流業務,包括民進港項目及鳳凰貿易及旅遊城項目,交易現出問題。美亞控股昨入稟高院控告賣方達成有限公司作出失實陳述,違反協議,美亞控股要求撤銷交易,及追還1億元已付訂金。

美亞控股在交易中須付的6.2億元代價,除已付的1億元訂金以現金支付外,其餘以配股、可換股債券、及承付票據等形式支付。

美亞控股現又要求法院下令禁止賣方處置或調走作部分代價的資產,及禁止對方令該些資產減值,資產包括2.36億股美亞控股股份、價值9,000萬元的可換股債券、及3億元承兌票據。

傳訊令編號:HCA64/2012
49 : greatsoup38(830)@2012-01-14 19:47:02

1/條友真系做咗苦主?!我吾系幾信.
又是博一博那種,幾千萬買D真野,幾億打入去

2/你估會吾會系搵借口取消單野,再張個殼賣過?!
= 應該唔是,是他調度有困難了
50 : bolusi(18494)@2012-01-16 09:46:04

张新宇前脚刚刚将所有股权转让给王涵,法院就要求查封其资产,都急了
51 : GS(14)@2012-01-16 23:20:41

50樓提及
张新宇前脚刚刚将所有股权转让给王涵,法院就要求查封其资产,都急了


做得不乾淨
52 : honey(6546)@2012-01-16 23:40:45

美亞控股(01116)公布,由於鄭觀祥處理個人事務及健康理由,已辭任該公司執行董事職務,並由本月12日起生效。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16450_C.pdf

亂哂龍...
53 : GS(14)@2012-01-16 23:43:24

間野...唉
54 : honey(6546)@2012-01-16 23:54:22

睇番資料

13/04/2011 
通函 - [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 發行可轉換證券 / 發行股份] 
非常重大收購事項 收購益陞有限公司之股權  (3505KB, 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413304_C.pdf

第58 of 175頁見到
國富浩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執業會計師 香港
史楚珍
執業證書號碼P05049 謹啟

係咪咁邪呀?啱啱先話擴大捜查,有可能比人唔會我地攪針對...
55 : GS(14)@2012-01-16 23:55:28

要針針了好耐啦
56 : honey(6546)@2012-01-17 00:10:05



史楚珍女士
國富浩華(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聯席董事
會計學(榮譽)學士
特許公認會計師公會資深會員
執業會計師

史楚珍女士於2000年加入本公司專責審計及商業顧問服務,曾為不同類型的客戶包括中小企和本地及國內上市企業進行審計工作。

史女士在會計專業服務擁有超過10年經驗,曾為多個行業包括製造業、貿易、船務、地產建築、物業投資、金融及投資、農業、發電行業的上市公司及非牟利機構進行審計工作。除此之外,她亦會負責特有項目如財務盡職審查及上市項目。

http://www.ccifcpa.com.hk/yvonne_chi.html

注意:無針對
57 : GS(14)@2012-01-17 00:30:06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16448_C.pdf
本公司謹此宣布,本公司已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
達成發出傳訊令狀,就達成違反該協議及達成根據失實陳述條例作出失實陳述而
提出申索。
本公司向達成申索,要求達成賠償及解決以下事項:
1. 有關損失;
2. 終止該協議;
3. 償還由本公司根據該協議向達成付出之100,000,000港元;
4. 以禁制令禁止達成出售或促使任何人士出售、處置或逐步減少其資產的價值,
不論是否屬於其名下的資產亦不論是否屬其全資或共同擁有,特別有關:
(a) 236,363,636股本公司已發行股份;
(b)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向達成發行之90,000,000港元5厘息可換股
票據;及
(c) 本公司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九日以達成為受益人而發行之300,000,000港元
承付票據;
5. 由達成交出有關該物業的溢利賬目(如有)及頒令派付有關溢利;
6. 法律費用;
7. 利息;及╱或
8. 進一步及╱或其他賠償及解決方案。
本公司將會在適當時就上述法律行動的任何重大進展再度發表公佈,以通知各股
東及公眾人士。
58 : GS(14)@2012-01-28 00:12:3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27304_C.pdf
可能收購建議
王涵先生(「王先生」)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知會美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
1116)(「該公司」)董事會,彼正考慮就尚未由王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擁有之
全部該公司已發行證券提出自願現金全面收購建議(「可能收購建議」),收購
價為每股該公司股份0.12 港元。
王先生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以每股0.12 港元向達成有限公司(「賣方」)收購
70,000,000 股該公司股份(「股份」)(相當於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7.55%)(「第一次
股份收購」)。王先生認為第一次股份收購已經完成,並已支付第一次股份收
購涉及之所有印花稅。然而,當王先生試圖將上述70,000,000 股股份之擁有權
轉以本身名義登記時,該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向王先生表示,該公司指示
股份過戶登記處不得進行有關登記手續。據該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
十六日以「本公司發出傳訊令狀」為標題之公佈(「該公佈」)所載,該公司於二
零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向賣方發出傳訊令狀以向賣方
提出申索,其中包括以禁制令禁止賣方出售或促使任何人士出售、處置或逐
步減少其資產的價值(不論是否屬於其名下的資產亦不論是否屬其單獨或共
同擁有,特別有關236,363,636 股股份,相當於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25.48%)。鑑
於上述情況,王先生現正就第一次股份收購之現狀徵詢法律意見。
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王先生亦就以每股0.12 港元之價格買賣(「第二次股份
收購」)166,363,636 股額外股份(相當於該公司已發行股本約17.94%)與賣方訂立
有條件協議。第二次股份收購之所有先決條件必須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三十一
日(可在王先生與賣方共同協議下予以延期)(「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達成或
獲王先生豁免(倘適用)。倘各項條件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尚未達成(或獲王
先生豁免),則第二次股份收購之協議將告失效,屆時協議訂約各方之所有權
利及責任將不再具有效力,惟有關協議訂約各方之任何累計權利及責任除外。
提出可能收購建議須待(其中包括)第二次股份收購完成後,方可作實。由於該
公司已指示股份過戶登記處不要就王先生根據第一次股份收購所購70,000,000
股股份之所有權辦理轉讓登記,王先生現正就第二次股份收購與賣方磋商訂
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以修改及補充第二次股份收購之條款,包括(但不
限於)給予王先生酌情權決定是否延展最後截止日期。此外,鑑於該公佈所載
資料,王先生現正就將列入補充協議之條文徵詢法律意見,包括(但不限於)
第二次股份收購能否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完成。於本公佈日期,王先生仍
在考慮提出可能收購建議。
於本公佈日期,王先生實益擁有70,000,000 股股份,相當於該公司已發行股本
總額約7.55%。
王先生確認,除作為第一次股份收購及第二次股份收購之賣方外,賣方獨立
於王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
據於本公佈日期所獲有關該公司之公開資料顯示,該公司共有927,563,636 股
股份及金額為90,000,000 港元之未行使可換股票據(可按每股0.55 港元轉換為
163,636,363 股股份)。除前述者外,該公司於本公佈日期概無其他相關證券(定
義見收購守則規則22 註釋4)。
59 : i3640(1387)@2012-01-29 16:58:29

湯財兄,請教下:
1/呢種"可能自願現金收購建議"系咪好罕見? 以前有崎士出現過?!
2/你覺得呢位王先生咁玩,系咪太冒進?!
25.48% $28363636.32 個價系好吸引,但他連第一批貨都沒正式落袋!
"然而,當王先生試圖將上述70,000,000 股股份之擁有權轉以本身名義登記時,該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處向王先生表示,該公司指示股份過戶登記處不得進行有關登記手續。"
3/條友錢就比咗,貨仲未收到,就話要買起人,吹咩,玩呢尾野,靠兇有用? 我吾系幾信...
4/條友動機系咩呀??

27/01/2012 01116 MAYER HOLDINGS
    公告及通告 - [《收購守則》所指的要約人刊發的公告]
可能自願現金收購建議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7 作出之公佈 (212KB, 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27304_C.pdf
60 : GS(14)@2012-01-29 17:00:28

1/呢種"可能自願現金收購建議"系咪好罕見? 以前有崎士出現過?!
= 8150 都試過啦

2. 人地焗住咁做,無辦法

3. 至少可拿到隻殼,12仙隱含價格億幾,有著數。

4. 花了錢,洗濕個頭,想加碼拿番個本
61 : i3640(1387)@2012-02-02 19:55:55

60樓提及

1/呢種"可能自願現金收購建議"系咪好罕見? 以前有崎士出現過?!
= 8150 都試過啦
2. 人地焗住咁做,無辦法
3. 至少可拿到隻殼,12仙隱含價格億幾,有著數。
4. 花了錢,洗濕個頭,想加碼拿番個本



1/系呀8150,之前「地魔」林生無實貨系手話要買起人地,都玩過呢手野!

2/8150「地魔」呀搵羊仔檔野搞份要約公告寫得工整
王生揾呢條友落飛遞紙仔,份要約公告連夠力買起人地果一段都吾敢寫啊!!
"彼正考慮就尚未由王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擁有之全部該公司已發行證券提出自願現金全面收購建議(「可能收購建議」)"
寫得好差? 王生吾夠力無料到?

3/"12仙隱含價格億幾" 系咪咁呀????
檯面大股東得兩成多貨,王生成事手貨有兩成五,溝稀原大股東手貨之余,仲食住佢,羅到控制股,殼價粗略計四億?! 兩成五就值一億!
http://sdinotice.hkex.com.hk/di/ ... 6&src=MAIN&lang=ZH&

4/條友磨爛蓆,想番本,明白,吾該曬湯財兄!
62 : GS(14)@2012-02-02 22:00:21

2/8150「地魔」呀搵羊仔檔野搞份要約公告寫得工整
王生揾呢條友落飛遞紙仔,份要約公告連夠力買起人地果一段都吾敢寫啊!!
"彼正考慮就尚未由王先生及其一致行動人士擁有之全部該公司已發行證券提出自願現金全面收購建議(「可能收購建議」)"
寫得好差? 王生吾夠力無料到?

= 找些朋友借借錢,之後合作炒股成吧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31131_C.pdf
我計成隻殼大約11億股,每股12仙,都是1.3億左右...
63 : i3640(1387)@2012-02-06 19:50:47

王生夠吾夠力同佢張底牌,今個月內可以知道?!

06/02/2012 01116  MAYER HOLDINGS  
根據收購守則第3.8條作出之公佈及「確認或否認要約意向」裁定 (221KB, 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06322_C.pdf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獲王先生告知可能收購建議,惟本公司自此再無獲告知任何重大資料(例如王先生是否有足夠資源作出可能收購建議)。本公司法律顧問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根據收購守則第31.1(b)條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執行理事申請作出「確認或否認要約意向」之裁定,並要求為王先生定下公佈就股份提出收購要約之確定意向之限期(「該限期」)。”
64 : GS(14)@2012-02-06 21:16:59

63樓提及
王生夠吾夠力同佢張底牌,今個月內可以知道?!

06/02/2012 01116  MAYER HOLDINGS  
根據收購守則第3.8條作出之公佈及「確認或否認要約意向」裁定 (221KB, PDF)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06322_C.pdf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六日獲王先生告知可能收購建議,惟本公司自此再無獲告知任何重大資料(例如王先生是否有足夠資源作出可能收購建議)。本公司法律顧問於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六日根據收購守則第31.1(b)條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企業融資部執行理事申請作出「確認或否認要約意向」之裁定,並要求為王先生定下公佈就股份提出收購要約之確定意向之限期(「該限期」)。”


出得張野一定有財務資源的
65 : Hierro(1191)@2012-02-08 21:20:3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08370_C.pdf
配1.85億股新股,佔已發行股本19.94%,配股價0.11,折讓約10%,配售代理財華證券。

防止追擊大行動?
66 : GS(14)@2012-02-08 22:31:12

65樓提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2/0208/LTN20120208370_C.pdf
配1.85股新股,佔已發行股本19.94%,配股價0.11,折讓約10%,配售代理財華證券。

防止追擊大行動?


應該都是保衛控股權,唔得就再搞供股,發埋紅股
67 : i3640(1387)@2012-02-12 16:37:35

湯財兄,王生吹雞買起人地, 格殺令一出,燒生飲過咩野茶,食過咩野飯,叫過幾多隻雞, 幾點上床,以後都要同王生講?!
第21.5條,第4條寫明要約一出, 受要約公司同埋聯繫人都會受到好多限制,限制賣架生同印公仔紙,物差野都吾做得.王生出要約目的系吾系敢呀??


1“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與配售代理訂立補充協議,將配售事項之最後截止日期延後至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謹此提述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六日發出之公佈,內容有關公司收購及合併守則(「收購守則」)第3.8條及「確認或否認要約意向」裁定。若王涵先生根據收購守則第3.5條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前宣佈對本公司提出收購建議之確實意向,配售事項將構成收購守則第4條下之阻撓行動,而本公司於進行配售事項前將需遵守收購守則下之相關規定。”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08370_C.pdf
2“「執行人員今天根據收購守則引言第7條裁定,王先生須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星期三)下午五時正(「該限期」)前:”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06322_C.pdf
3 限制
21. 禁 止 在 要 約 前 或 要 約 期 內 進 行 交易
21.5 由 受 要 約 公 司 的 若 干 聯 繫 人 進 行 受 要 約 公 司 的 證 券 的 交易
4. 禁 止 阻 撓 行 動
受 要 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一 經 接 獲 真 正 的 要 約 , 或 當 受 要 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有 理 由 相 信 可 能 即 將 收 到 真 正 的 要 約 時 , 在 未 得 受 要 約 公 司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予 以 批 准 前 , 受 要 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在 該 公 司 事 務 上 , 不 得 採 取 任 何 行 動 , 其 效 果 足 以 阻 撓 該 項 要 約 或 剝 奪 受 要 約 公 司 股 東 判 斷 該 項 要 約 利 弊 的 機 會 。 特 別 是 受 要 約 公 司 的 董 事 局 如 果 未 取 得 該 等 批 准, 不 得 —
(a) 發 行 任 何 股 份;
(b) 就 該 受 要 約 公 司 股 份 增設 、 發 行 或 授 予 或 批 准 就 該 公 司 股 份 增設 、 發 行 或 授 予 任 何 可 轉 換 證券 、 期 權 或 認 股 權證;
(c) 出售 、 處 置 或 取得 , 或 同 意 出售 、 處 置 或 取 得 重 大 價 值 的 資產;
(d) 在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以 外 訂 立 合約 , 包 括 服 務 合約 ;或
68 : GS(14)@2012-02-12 17:06:26

都是想保本的,至少唔畀班董事玩野
69 : honey(6546)@2012-02-13 13:34:50

天行 中國置業均被美亞一股東拖欠貸款

http://www.hkej.com/template/onl ... .jsp?title_id=93361

天行國際(00993)及中國置業(00736)均被拖欠貸款,涉及的貸款總額7600萬元。

在被拖欠的貸款中,天行全資附屬天行財務,佔600萬元;中國置業佔4200萬元;另一貸款參與方Power Alliance則佔餘下的2800萬元。

天行表示,三名貸方已根據協議,出售抵押品之一的承付票據,套現1000萬元,以抵償部分未償還貸款及利息。

至於這筆貸款的借方,為Make Success,擔保人張新宇,是美亞控股(01116)的主要股東之一,持股量17.6%。

而在上月12日,美亞控股已向Make Success提出訴訟,指Make Success違反與美亞簽訂的買賣協議,以及作出失實陳述,美亞並向法院申請,禁制Make Success出售或處置,所持有的美亞可換股票據。
70 : GS(14)@2012-02-13 21:02:08

知唔知筆數邊個食左,又是熟人李先生...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13003_C.pdf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日,在借方、Power Alliance及中國置業同意下,貸方(以其作為抵押代理的身份)與Spring Sky Limited(作為買方)(「買方」)訂立買賣協議(「承付票據協議」),據此,貸方已有條件地同意出售及買方已有條件地同意購買全部承付票據,代價為10,000,000港元並以現金付款。買方乃於英屬處女群島註冊成立之公司,由李鋈麟先生全資擁有。買方之主要業務為投資控股。據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買方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為獨立第三方。
71 : bolusi(18494)@2012-02-13 22:08:24

美亚壳最后归李国梁

不想说了
72 : GS(14)@2012-02-13 22:22:59

71樓提及
美亚壳最后归李国梁

不想说了


都是那幾人玩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1192
李國樑除此股外,亦曾持有駿新能源(91,前德榮投資、航宇數碼、駿新集團)的抵押權,此外根據Webb資料,曾是天安中國(28)、美亞控股(1116)主要股東之一。此外亦曾擔任德智發展(70,後易名駿雷國際、現海王集團)、安利時投資(339)、偉柏集團(491,後易名兆晉國際、瑞力集團、現漢傳媒)、泰盛實業(1159)之董事。
73 : bolusi(18494)@2012-02-13 22:29:21

美亚钢管与李国梁的台北官司会合解,壳归李,钱归美亚钢管,亏损给刘琼
74 : bolusi(18494)@2012-02-13 22:32:35

美亞鋼管:代聯屬公司公告事項
回應2012-02-08 09:09:40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1/02/07
2.公司名稱:香港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投資21.56%的聯屬公司
5.發生緣由:有關香港高偉紳律師行(Clifford Chance)依其當事人Capital Wealth
Finance Company Limited之指示,致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Computershare
Hong Kong Investor Services Limited)、副知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之函文。
6.因應措施:香港美亞控股有限公司係本公司投資21.56%的聯屬公司,本公司持有之股權
並無出售情事,該函文所述諸多與事實不符,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業已委託香港奧瑞律師行(Orrick Herrington & Sutcliffe)
處理中。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聞來源:鉅亨網
75 : honey(6546)@2012-02-13 22:33:43

[size="2"]
73樓提及
美亚钢管与李国梁的台北官司会合解,壳归李,钱归美亚钢管,亏损给刘琼

[size="2"]刘琼同意?[size="2"]

76 : GS(14)@2012-02-13 22:34:29

73樓提及
美亚钢管与李国梁的台北官司会合解,壳归李,钱归美亚钢管,亏损给刘琼


劉瓊那些可能都是一夥的...美亞鋼管早早都袋番幾千個啦
77 : bolusi(18494)@2012-02-13 22:38:55

今后看李怎么玩吧,没业绩就没人气,没人气怎么做股票生意
78 : GS(14)@2012-02-13 23:25:27

77樓提及
今后看李怎么玩吧,没业绩就没人气,没人气怎么做股票生意


沒信心連錢也不能賺
79 : i3640(1387)@2012-02-16 19:39:32

終於入閘啊!
15/02/2012 01116 MAYER HOLDINGS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王涵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15005_C.pdf
80 : bolusi(18494)@2012-02-17 16:46:11

美亚(01116)被指配股动机不当,反遭达成入禀撤销协议
《经济通通讯社17日专讯》美亚控股(01116)上月中入禀指达成(Make
Success)作失实陈述,追讨1亿元订金,以禁制令禁止达成出售或促使任何人士出售、
处置或逐步减少其资产的价值。
  达成昨(16日)入禀反控美亚及一众公司董事,指美亚刚刚于今年1月签订的1﹒85亿
股新股的配股协议,出于不当动机,因此应该撤销配股协议、并要求禁制进行上述配股及索偿。
81 : bolusi(18494)@2012-02-20 11:25:45

http://news.on.cc/cnt/finance/20 ... 0217_00842_001.html
美亞控股(01116)主要股東之一MayerCorporationDevelopmentInternationalLtd.(下稱答辯人),昨日遭陳樹軍以及林錦和分別所控的兩家公司入稟高院控告,陳、林的公司稱根據本年一月十一日的合約,答辯人已向該兩公司各出售1億股美亞控股,該兩公司現要求強制答辯人履行上述合約,兩公司又要求聲明有權登記為上述股份的擁有人,及要求禁止答辯人阻礙該兩公司登記上述美亞股權轉讓。

該兩家原訴公司為陳樹軍所控公司AspialInvestmentLtd.及林錦和所控公司BumperEastLtd.;而答辯人則是台灣美亞之全資附屬,持2億股美亞控股,約佔21.56%股權。

傳訊令編號:HCA238/2012
82 : GS(14)@2012-02-20 21:44:58

以後貼埋出處啦
83 : bolusi(18494)@2012-02-21 21:15:36

http://202.66.146.82/listco/hk/mayer/announcement/ca120221.pdf
核數師辭任


國富浩華辭任
84 : GS(14)@2012-02-21 21:57:30

83樓提及

http://202.66.146.82/listco/hk/mayer/announcement/ca120221.pdf
核數師辭任


國富浩華辭任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21347_C.pdf
真是去唔到呢個?
85 : honey(6546)@2012-02-21 22:32:39

一個信息:

原殼主已經失去控制權
86 : GS(14)@2012-02-21 22:35:14

85樓提及
一個信息:

原殼主已經失去控制權


根本他都無考慮過拿回,業務不是拿走就偷走了
87 : honey(6546)@2012-02-21 22:38:15

86樓提及
85樓提及
一個信息:
原殼主已經失去控制權

根本他都無考慮過拿回,業務不是拿走就偷走了

咁第二個信息:
核數師共同進退
88 : GS(14)@2012-02-21 22:41:25

87樓提及
86樓提及
85樓提及
一個信息:
原殼主已經失去控制權

根本他都無考慮過拿回,業務不是拿走就偷走了

咁第二個信息:
核數師共同進退


應該啦,個公司祕書都有祕撈聽聞
89 : honey(6546)@2012-02-21 22:47:34

88樓提及
87樓提及
86樓提及
85樓提及
一個信息:
原殼主已經失去控制權

根本他都無考慮過拿回,業務不是拿走就偷走了

咁第二個信息:
核數師共同進退

應該啦,個公司祕書都有祕撈聽聞

秘書有秘撈,真係有名你叫
90 : bolusi(18494)@2012-02-21 23:24:35

不太认同
91 : bolusi(18494)@2012-02-21 23:24:38

不太认同
台湾美亚钢管在前一次卖壳 买主就是达成
壳价协议私下转帐给台湾美亚钢管,所以美亚钢管虽在卖壳注入资产后处于第二股东的地位。核数师就是达成带来注入越南资产的.但台湾美亚一直未收到卖壳帐款.这也是董事局为什么主要董事未更换的原因.现台湾美亚钢管找到新的壳卖家.不再等达成的壳帐款就向法院申索.案件对达成不利所以提出辞职.现在达成指派的两位被冻结的董事一直对董秘有很大意见.

手机打字直辛苦
92 : GS(14)@2012-02-21 23:37:26

91樓提及
不太认同


你意見如何?
93 : honey(6546)@2012-02-21 23:52:58

核數師辭任已成事實,不認同亦無補於事
94 : aupersd(23322)@2012-02-22 11:25:28

91樓提及
不太认同
台湾美亚钢管在前一次卖壳 买主就是达成
壳价协议私下转帐给台湾美亚钢管,所以美亚钢管虽在卖壳注入资产后处于第二股东的地位。核数师就是达成带来注入越南资产的.但台湾美亚一直未收到卖壳帐款.这也是董事局为什么主要董事未更换的原因.现台湾美亚钢管找到新的壳卖家.不再等达成的壳帐款就向法院申索.案件对达成不利所以提出辞职.现在达成指派的两位被冻结的董事一直对董秘有很大意见.

手机打字直辛苦


公司秘書:陳禮賢

因為有秘撈所以對佢有意見?
95 : bolusi(18494)@2012-02-22 14:11:48

是台湾美亚钢管的人,非达成指派,就算工作很努力也有很大意见,哈哈
96 : honey(6546)@2012-02-22 17:03:02

91樓提及
不太认同
台湾美亚钢管在前一次卖壳 买主就是达成
壳价协议私下转帐给台湾美亚钢管,所以美亚钢管虽在卖壳注入资产后处于第二股东的地位。核数师就是达成带来注入越南资产的.但台湾美亚一直未收到卖壳帐款.这也是董事局为什么主要董事未更换的原因.现台湾美亚钢管找到新的壳卖家.不再等达成的壳帐款就向法院申索.案件对达成不利所以提出辞职.现在达成指派的两位被冻结的董事一直对董秘有很大意见.

手机打字直辛苦


达成带来注入越南资产之前,核数师已经进驻
97 : honey(6546)@2012-02-22 17:31:02

发放时间 29/04/20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00429592_C.pdf

第 43 / 162 页

[img]http://topost.me/uploads/20120222/135a461cc50.jpg[img]
98 : honey(6546)@2012-02-22 17:34:41

发放时间 13/04/201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413304_C.pdf

第 58 / 175 页

[img] [/img]
99 : honey(6546)@2012-02-22 17:36:12

唔好中计呀,同一个千后..
100 : honey(6546)@2012-02-22 17:44:06

推断千后个党羽断正,所以作坛施法,名为旧酒新瓶。阅读汤蛇的文章会清楚…
101 : aupersd(23322)@2012-02-22 18:09:42

100樓提及
推断千后个党羽断正,所以作坛施法,名为旧酒新瓶。阅读汤蛇的文章会清楚…


千后?個史楚珍好勁架??
102 : honey(6546)@2012-02-22 18:43:23

www.ccifcpa.com.hk/newsletter_Summer_2008.pdf


103 : GS(14)@2012-02-22 22:50:40

94樓提及
91樓提及
不太认同
台湾美亚钢管在前一次卖壳 买主就是达成
壳价协议私下转帐给台湾美亚钢管,所以美亚钢管虽在卖壳注入资产后处于第二股东的地位。核数师就是达成带来注入越南资产的.但台湾美亚一直未收到卖壳帐款.这也是董事局为什么主要董事未更换的原因.现台湾美亚钢管找到新的壳卖家.不再等达成的壳帐款就向法院申索.案件对达成不利所以提出辞职.现在达成指派的两位被冻结的董事一直对董秘有很大意见.

手机打字直辛苦


公司秘書:陳禮賢

因為有秘撈所以對佢有意見?


唔是間野好怪的,唔講啦
104 : GS(14)@2012-02-22 22:51:08

100樓提及
推断千后个党羽断正,所以作坛施法,名为旧酒新瓶。阅读汤蛇的文章会清楚…


同一班人理乜呀
105 : GS(14)@2012-02-22 22:51:30

95樓提及
是台湾美亚钢管的人,非达成指派,就算工作很努力也有很大意见,哈哈


美亞基本退出公司了
106 : GS(14)@2012-02-22 22:51:51

102樓提及
http://www.ccifcpa.com.hk/news08may/02_chi.html




一睇到陳葉馮自己明啦
107 : bolusi(18494)@2012-02-22 23:19:36

刚刚查了一下这公司的股票交易主要人物
张新宇 瑞東金融市場有限公司 08年在职
林锦和 没找到资料
陈树军 漢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01-03年在职
李国梁 漢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02-04年在职
刘琼 招商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11至今
王涵 没找到资料
108 : GS(14)@2012-02-22 23:30:17

107樓提及
刚刚查了一下这公司的股票交易主要人物
张新宇 瑞東金融市場有限公司 08年在职
林锦和 没找到资料
陈树军 漢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01-03年在职
李国梁 漢傳媒集團有限公司 02-04年在职
刘琼 招商期貨(香港)有限公司 11至今
王涵 没找到资料


http://webb-site.com/dbpub/overlap.asp?p=21310&hide=
自己看吧,漢傳媒不是好公司,算老千
109 : Clark0713(1453)@2012-02-28 18:19:52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2作出之公佈自願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28306_C.pdf
110 : GS(14)@2012-02-29 00:36:5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28531_C.pdf
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Make Success Limited(「Make Success」)針對:(i)本公
司(作為第一被告人);及(ii)若干董事會成員,即蕭敏志先生、賴粵興先生、蔣仁
欽先生、呂文義先生、林聖斌先生、黃瑞祥先生及趙熾佳先生(作為第二至第八
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令狀」)。
根據該令狀,(其中包括)尋求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頒發以下命令:
1. 基於配售協議乃因不正當動機而訂立及╱或因第二至第八被告人(作為本公
司董事)違反受信責任,命令將配售協議擱置;
2. 或宣告配售協議訂立時未得本公司董事會之任何或任何適當授權,因而屬於
無效或可使無效,並將其擱置;
3. 命令本公司及第二至第八被告人停止採取任何步驟以繼續進行或完成配售事項;
4. 損害賠償(有待評估);
5. 費用;
6. 利息;及
7. 進一步及╱或其他濟助。
本公司現正就該令狀尋求法律意見,並將會於適當時候就有關法律程序之任何重
大發展另行發表公佈。
務請股東及有意投資者垂注,配售事項能否進行仍未確定。股東及有意投資者於
買賣股份及本公司其他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暫停買賣
股份於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上午九時正起暫停買賣,並將繼續暫停買賣,待本公
司發出公佈。
111 : bolusi(18494)@2012-02-29 08:40:21

109樓提及
根據收購守則規則3.2作出之公佈自願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28306_C.pdf



董事存在重大冲突除了以前公告中公布的薛文革和林进贤,现在又多了一个李德强
112 : GS(14)@2012-03-07 23:57:2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7766_C.pdf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該公司(作為原告人)向(其中包括)收購人及賣方(作
為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收購人需要更多時間就訴訟尋求法律意見,以估計
對該等收購建議可能構成的影響及╱ 或涵義。因此,收購人已向執行人員申
請同意豁免遵守收購守則規則8.2 之規定,並將寄發收購建議文件之最後期限
押後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113 : bolusi(18494)@2012-03-08 08:47:05

112樓提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2/0307/LTN20120307766_C.pdf
於二零一二年三月六日,該公司(作為原告人)向(其中包括)收購人及賣方(作
為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收購人需要更多時間就訴訟尋求法律意見,以估計
對該等收購建議可能構成的影響及╱ 或涵義。因此,收購人已向執行人員申
請同意豁免遵守收購守則規則8.2 之規定,並將寄發收購建議文件之最後期限
押後至二零一二年三月九日。


又一傳訊令狀,真夸张
114 : bolusi(18494)@2012-03-09 13:03:3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9013_C.pdf

天行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向收購人授出最多103,000,000港元之保證金貸款融資,該公司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證監會許可進行第1 類(證券買賣)、第2 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 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6 類(就企業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之持牌法團

收購人為一名商人,一直從事位於中國上海市項目投資、物業投資、服務式住宅開發及營運以及商業物業項目業務。
115 : GS(14)@2012-03-10 11:49:35

一手包辦wor...全部都是佢
116 : bolusi(18494)@2012-03-10 12:24:2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9620_C.pdf

总算把大部分人联系到一起了,这官司估计一年都打不下来
117 : GS(14)@2012-03-10 15:20:02

好像有些自編自導自演...
118 : bolusi(18494)@2012-03-10 23:38:35

117樓提及
好像有些自編自導自演...


我个人理解是卖壳没收到尾款引起的争议

不管怎么说,这事之后,大股东退出后,因为越南港口的原因原大股东在官司之后被人追查的可能性变低了
119 : GS(14)@2012-03-10 23:50:06

118樓提及
117樓提及
好像有些自編自導自演...


我个人理解是卖壳没收到尾款引起的争议

不管怎么说,这事之后,大股东退出后,因为越南港口的原因原大股东在官司之后被人追查的可能性变低了


本次財顧也是993...
120 : i3640(1387)@2012-03-11 16:21:13

哇,呢份野寫得好精彩,班友蒲晒頭!
請教下,傳訊令狀會送去法庭留底,咁可吾可以上網查到呀?!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9620_C.pdf
121 : greatsoup38(830)@2012-03-11 16:25:02

120樓提及
哇,呢份野寫得好精彩,班友蒲晒頭!
請教下,傳訊令狀會送去法庭留底,咁可吾可以上網查到呀?!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9620_C.pdf


查好似要畀錢
122 : bolusi(18494)@2012-03-16 20:48:44

公告及通告 - [《收購守則》所指的受約人刊發的公告]
委聘獨立財務顧問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16579_C.pdf
123 : GS(14)@2012-03-17 00:42:30

one news more
124 : GS(14)@2012-03-17 00:43:44

http://zkiz.com/news.php?id=12778

今次 Mayer入稟官司事緣美亞 09年經資深投資者林前進介紹,以現金、股份及承兌票據總代價 6.2億元,向張新宇旗下達成公司,收購越南港口及地產項目開發公司。交易後,達成持美亞 25.48%股,為最大股東。

曾安排購阿根廷油田

今年一月,美亞入稟高院,要求終止收購前述越南項目的交易及尋求賠償,及後作出補充,進一步狀告林氏及張氏,指控林氏等在交易中,以虛假或誤導性資料誇大資產估值。
今次 Mayer興訟,更交代出美亞控股執行董事賴粵興在 09年 4月,經陳維端穿針引線下,認識林前進。
後來美亞經林氏指點下,安排美亞收購阿根廷油田與越南等項目。同時林前進要求 Mayer將 2億股美亞股份,即持有約 21.56%權益的 Mayer,轉交當時聲稱是陳維端任職的陳葉馮會計行的附屬公司 Alliance Financial(下稱託管人)託管。另外,安排在 09年 6月配售 1億股。

收購後股價大跌 80%

入稟狀提到,託管上述 2億股美亞股份與配售 1億股,是為增加流通量。 Mayer原本—心以為,收購與股份安排,會幫助股價造好,最終股價不升反跌,股價在收購後更較收購前大跌 80%,至只有約 0.1元。這與林氏估計股價高見每股 2至 3元,事與願違。
Mayer發覺到收購項目及股價效果貨不對辦時,擬討回 2億股時,發覺託管人未如協議要求,在轉讓股份前貿先尋求 Mayer的同意,便將股份轉讓予 Bumper East及 Aspial Investment。因此引發起是次訴訟。
125 : GS(14)@2012-03-17 00:44:11

唔怪之得啦,陳維端都在場哈哈
126 : bolusi(18494)@2012-03-17 10:02:47

这个估计是真相了
127 : greatsoup38(830)@2012-03-17 11:13:58

126樓提及
这个估计是真相了


我也認同台灣人真被騙了
128 : 1188521(24726)@2012-03-17 12:46:06

咁多位師兄,而家有二十萬股,係唔係會變廢紙?
129 : greatsoup38(830)@2012-03-17 12:47:02

128樓提及
咁多位師兄,而家有二十萬股,係唔係會變廢紙?


接受收購還值兩萬的
130 : 1188521(24726)@2012-03-17 12:48:09

我在0•485買入,依次跳樓都唔掂!
131 : greatsoup38(830)@2012-03-17 12:55:24

130樓提及
我在0•485買入,依次跳樓都唔掂!


點解要買?
132 : 1188521(24726)@2012-03-17 16:03:24

朋友叫我買。
133 : greatsoup38(830)@2012-03-17 16:06:50

132樓提及
朋友叫我買。


咁他點游說你買啊? 其實我覺得自從那大股東抵押股票後...就唔應該理
134 : 1188521(24726)@2012-03-17 16:14:40

他說有消息炒上,自己盲目跟隨!
135 : greatsoup38(830)@2012-03-17 16:16:14

134樓提及
他說有消息炒上,自己盲目跟隨!


咁無得講啦
136 : 1188521(24726)@2012-03-17 16:18:37

咁有無机會上番去?
137 : greatsoup38(830)@2012-03-17 16:33:28

好低機會
138 : gundamlotte(13580)@2012-03-17 19:15:34

136樓提及
咁有無机會上番去?

當買個教訓,在股場係要教學費
139 : honey(6546)@2012-03-18 15:26:28

http://news.on.cc/cnt/finance/20 ... 0314_00842_001.html

打算收购商人林的投资项目,来「搞活」美亚业务及股价,结果收购告吹,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
140 : honey(6546)@2012-03-18 15:32:06

事件好奇怪,为何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第三者是谁?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 是谁?是第三者?
141 : greatsoup38(830)@2012-03-18 15:33:35

140樓提及
事件好奇怪,为何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第三者是谁?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 是谁?是第三者?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315/00202_041.html
原訴為台灣美亞全資附屬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td.;答辯人為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下稱AFIL,原訴指為案中美亞股份原受託人)、陳維端、林前進、Bumper East Ltd.(林錦和所控)與Aspial Investment Ltd.(陳樹軍所控)(原訴指案中美亞股權被轉到此兩公司手上)。

入稟狀指,原訴○四年本持3億股美亞(約52%股權),當時陳葉馮會計師事務所為美亞核數師,陳維端是陳葉馮合夥人。○九年美亞盈利大降,股份交投量又不高。當時陳向原訴董事賴粵興(亦為美亞前主席)介紹林前進,稱林有法「搞活」美亞,提升股價。
交易告吹 股份轉走

原訴聽信陳、林建議,在○九年六月,經林安排放售手上1億股美亞,以增多街貨量;另把餘下的2億股美亞(現約佔美亞21%股權)交由陳聲稱是陳葉馮全資控有的AFIL代託管一年,陳稱這樣可讓身不在港的原訴,也能及時捕捉本港市況獲利。原訴當時表明即使要收購林的項目,台灣美亞也要待美亞股價上至每股1.5元才願沽售。

及後,林介紹阿根廷探油及越南貨櫃碼頭港口兩項目予美亞收購,交易均告吹。原訴去年七月向陳追還AFIL代託管的美亞股份時,陳表示放錯地方無法找回。原訴及後發現AFIL根本並非陳葉馮所控有,而有關股份已被轉到他人手上。原訴現興訟追究。
142 : greatsoup38(830)@2012-03-18 15:33:48

我想都是華匯朋友了
143 : greatsoup38(830)@2012-03-18 15:35:11

http://webb-site.com/ccass/chldc ... t=chngdn&issue=3605
2009年6月的變化
1   B01852   FREEMAN SECURITIES LTD   46,424,000   46,424,000   8.06%   8.06%   30-Jun-2009   history
2   B01776   TREASURE SECURITIES LTD   30,896,000   30,872,000   5.36%   5.36%   30-Jun-2009   history
3   B01298   GET NICE SECURITIES LTD   22,768,000   22,768,000   3.95%   3.95%   30-Jun-2009   history
...
61   B01601   CSC SECURITIES (HK) LTD   58,632,000   -20,356,000   10.18%   -3.53%   30-Jun-2009   history
...
    Securities not in CCASS   315,136,000   -100,096,000   54.71%   -17.38%   history
144 : honey(6546)@2012-03-18 15:39:11

好疑惑。原告本身是台湾上市公司,「台湾」加「上市公司」,等如老手。究竟发生什么事?
145 : greatsoup38(830)@2012-03-18 15:41:12

144樓提及
好疑惑。原告本身是台湾上市公司,「台湾」加「上市公司」,等如老手。究竟发生什么事?


台灣那家賺錢不多,可能銀行收了點額度,資金有些緊張,所以想賣掉股權,好渡過低潮,1808,471也然
146 : honey(6546)@2012-03-18 15:47:31

141樓提及
140樓提及
事件好奇怪,为何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第三者是谁?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 是谁?是第三者?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315/00202_041.html
原訴為台灣美亞全資附屬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td.;答辯人為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下稱AFIL,原訴指為案中美亞股份原受託人)、陳維端、林前進、Bumper East Ltd.(林錦和所控)與Aspial Investment Ltd.(陳樹軍所控)(原訴指案中美亞股權被轉到此兩公司手上)。

入稟狀指,原訴○四年本持3億股美亞(約52%股權),當時陳葉馮會計師事務所為美亞核數師,陳維端是陳葉馮合夥人。○九年美亞盈利大降,股份交投量又不高。當時陳向原訴董事賴粵興(亦為美亞前主席)介紹林前進,稱林有法「搞活」美亞,提升股價。
交易告吹 股份轉走

原訴聽信陳、林建議,在○九年六月,經林安排放售手上1億股美亞,以增多街貨量;另把餘下的2億股美亞(現約佔美亞21%股權)交由陳聲稱是陳葉馮全資控有的AFIL代託管一年,陳稱這樣可讓身不在港的原訴,也能及時捕捉本港市況獲利。原訴當時表明即使要收購林的項目,台灣美亞也要待美亞股價上至每股1.5元才願沽售。

及後,林介紹阿根廷探油及越南貨櫃碼頭港口兩項目予美亞收購,交易均告吹。原訴去年七月向陳追還AFIL代託管的美亞股份時,陳表示放錯地方無法找回。原訴及後發現AFIL根本並非陳葉馮所控有,而有關股份已被轉到他人手上。原訴現興訟追究。


「原訴及後發現AFIL根本並非陳葉馮所控有」,AFIL 即是 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是由华汇控制?
147 : greatsoup38(830)@2012-03-18 15:50:08

應該估計都是那堆人
148 : honey(6546)@2012-03-18 15:50:32

145樓提及
144樓提及
好疑惑。原告本身是台湾上市公司,「台湾」加「上市公司」,等如老手。究竟发生什么事?


台灣那家賺錢不多,可能銀行收了點額度,資金有些緊張,所以想賣掉股權,好渡過低潮,1808,471也然


这样的话,「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是肯定的结局,为何兴讼?
149 : greatsoup38(830)@2012-03-18 15:51:20

148樓提及
145樓提及
144樓提及
好疑惑。原告本身是台湾上市公司,「台湾」加「上市公司」,等如老手。究竟发生什么事?


台灣那家賺錢不多,可能銀行收了點額度,資金有些緊張,所以想賣掉股權,好渡過低潮,1808,471也然


这样的话,「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是肯定的结局,为何兴讼?


原屬美亞的股權給人吃掉了
150 : i3640(1387)@2012-03-18 16:50:37

124樓提及
http://zkiz.com/news.php?id=12778


呢個報紙仔都有寫…單野揚曬…兩邊紮肯馬, 相信大龍鳳馬上就要開場啦!
台美亞附屬興訟追股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315/00202_041.html

湯財兄,呢檔露華個名睇落似系細雞野?!系邊飯呀?!吾似馬交幫...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 代表王涵 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全部已發行股份及 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 (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 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151 : GS(14)@2012-03-18 17:01:08

150樓提及
124樓提及
http://zkiz.com/news.php?id=12778


呢個報紙仔都有寫…單野揚曬…兩邊紮肯馬, 相信大龍鳳馬上就要開場啦!
台美亞附屬興訟追股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315/00202_041.html

湯財兄,呢檔露華個名睇落似系細雞野?!系邊飯呀?!吾似馬交幫...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 代表王涵 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全部已發行股份及 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 (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 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http://www.sfc.hk/sfcprd/eng/pr/ ... =AAE362&applNo=0002
唔知是咪同名同姓,你自己把澳門吳偉個名打入Google去就明,財顧是天行,明啦
152 : honey(6546)@2012-03-18 19:52:25

149樓提及
148樓提及
145樓提及
144樓提及
好疑惑。原告本身是台湾上市公司,「台湾」加「上市公司」,等如老手。究竟发生什么事?


台灣那家賺錢不多,可能銀行收了點額度,資金有些緊張,所以想賣掉股權,好渡過低潮,1808,471也然


这样的话,「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是肯定的结局,为何兴讼?


原屬美亞的股權給人吃掉了


意思是:台湾老板原本计划卖出部份股给华汇。后来给人吃掉了控股地位?
153 : honey(6546)@2012-03-18 19:55:49

比较难勝诉,他们是梁振英系人马。

(注意:支持唐英年)
154 : honey(6546)@2012-03-18 20:04:42

150樓提及
124樓提及
http://zkiz.com/news.php?id=12778


呢個報紙仔都有寫…單野揚曬…兩邊紮肯馬, 相信大龍鳳馬上就要開場啦!
台美亞附屬興訟追股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315/00202_041.html

湯財兄,呢檔露華個名睇落似系細雞野?!系邊飯呀?!吾似馬交幫...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 代表王涵 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全部已發行股份及 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 (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 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是否与华汇同一班人?
155 : honey(6546)@2012-03-18 20:17:55

谷哥搜寻:

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

http://www.hktdc.com/sourcing/hk ... =1X05EET1&locale=en

Office Address:
1/F Sunning Plaza 10 Hysan Avenue Causeway Bay, Hong Kong
 
Contact Person:
Mr. Alex Ku
 
Position:
Director
 
Telephone:
852-28948139
 
Fax:
852-28948186
 
Website:
www.alliance-hk.com
 
156 : bolusi(18494)@2012-03-18 20:21:06

如果台湾美亚要不回股权,台湾美亚也要不回卖广州工厂的2.2亿吗
157 : honey(6546)@2012-03-18 20:25:32

华保亚洲 08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LTN20120111427.pdf

The board of directors (the ‘‘Board’’) of Opes Asia Development Limited (the ‘‘Company’’) is pleased to announce that Mr. Ku Siu Fun, Alex (‘‘Mr. Ku’’) has been appointed as an 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 the chairman of the Audit Committee and a member of the Remuneration Committee of the Company with effect from 11 January 2012.

Mr. Ku worked as a Management Consultant in CCIF CPA for over 5 years with diverse experience and network in business development, enterprise management, merger and acquisition covering investment advisory, fundraising and strategic financial management. Alex is currently the advisor of Crowe Horwath CPA (HK) Ltd.
158 : honey(6546)@2012-03-18 20:31:35

华保亚洲 0810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11426_C.pdf

华保亚洲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欣然宣布, 古兆勋先生(「 古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主席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并于二零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起生效。 

古兆勋曾于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企业顾问逾5年,对企业发展、企业管理、收购合并包括投资咨询、融资安排、财务管理策略等拥有丰富经验及商业网络。古先生现为国富浩华(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顾问。
159 : honey(6546)@2012-03-18 20:40:48

如果是同一个人,有问题:

古兆勋曾于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国富浩华(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顾问。

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 真的并非陈叶冯所控有?
160 : bolusi(18494)@2012-03-18 20:44:00

出现股权纠分台美亚有3条路走:
1.和那班人和解,1116股权给那班人,2.2亿归美亚。 对方诚信是一个问题
2.官司打到底,台美亚要有必胜的把握,否则股权和卖工厂的钱都没有。风险最大,收益也最大
3.保持现状,广州工厂的控制权还在台美亚手中。名不正言不顺控制工厂和1116,不是长久之计

依目前来看,台美亚是打算打官司了,是搏一搏还是有必胜把握。
161 : honey(6546)@2012-03-18 20:44:38

0810 应该通知联交所及出公告,有董事涉案,涉案金额極高。
162 : honey(6546)@2012-03-18 20:45:22

时间好接近,应该交代委任疑犯原因
163 : honey(6546)@2012-03-18 21:29:22

监管机构可能执法有困难,廉署克星殷耀光


164 : GS(14)@2012-03-18 22:52:29

152樓提及
149樓提及
148樓提及
145樓提及
144樓提及
好疑惑。原告本身是台湾上市公司,「台湾」加「上市公司」,等如老手。究竟发生什么事?


台灣那家賺錢不多,可能銀行收了點額度,資金有些緊張,所以想賣掉股權,好渡過低潮,1808,471也然


这样的话,「股份却落在第三者手上」是肯定的结局,为何兴讼?


原屬美亞的股權給人吃掉了


意思是:台湾老板原本计划卖出部份股给华汇。后来给人吃掉了控股地位?



not 华汇, just want to sell their shares at high price
165 : GS(14)@2012-03-18 22:53:53

159樓提及
如果是同一个人,有问题:

古兆勋曾于陈叶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现为国富浩华(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顾问。

Alliance Financial Intelligence Ltd 真的并非陈叶冯所控有?


may not be the name of the accounting firm, may be Mr. Chan and Mr. Ku ONLY
166 : GS(14)@2012-03-18 22:54:36

156樓提及
如果台湾美亚要不回股权,台湾美亚也要不回卖广州工厂的2.2亿吗

台湾美亚 is not the owner of the asset, so it is non of their business, all related is about 1116
167 : GS(14)@2012-03-18 22:55:50

160樓提及
出现股权纠分台美亚有3条路走:
1.和那班人和解,1116股权给那班人,2.2亿归美亚。 对方诚信是一个问题

2.官司打到底,台美亚要有必胜的把握,否则股权和卖工厂的钱都没有。风险最大,收益也最大
3.保持现状,广州工厂的控制权还在台美亚手中。名不正言不顺控制工厂和1116,不是长久之计

依目前来看,台美亚是打算打官司了,是搏一搏还是有必胜把握。


1,3 is not possible because it is not a asset of 台湾美亚, is 1116
2 is a possible way
168 : GS(14)@2012-03-18 22:56:19

161樓提及
0810 应该通知联交所及出公告,有董事涉案,涉案金额極高。


yes, according to new listing rule, they should disclose immediately
169 : GS(14)@2012-03-18 22:56:49

162樓提及
时间好接近,应该交代委任疑犯原因

because they are also no good, I found that 810 is related to 82
170 : bolusi(18494)@2012-03-18 23:12:58

167樓提及
160樓提及
出现股权纠分台美亚有3条路走:
1.和那班人和解,1116股权给那班人,2.2亿归美亚。 对方诚信是一个问题

2.官司打到底,台美亚要有必胜的把握,否则股权和卖工厂的钱都没有。风险最大,收益也最大
3.保持现状,广州工厂的控制权还在台美亚手中。名不正言不顺控制工厂和1116,不是长久之计

依目前来看,台美亚是打算打官司了,是搏一搏还是有必胜把握。


1,3 is not possible because it is not a asset of 台湾美亚, is 1116
2 is a possible way


广州工厂的实际控制人是台美亚
1116董事局主要董事也是台美亚,目前1116实际控制人也是台美亚
171 : GS(14)@2012-03-18 23:20:46

no argue with you,read this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05906_C.pdf
有關BAMIAN INVESTMENTS及其附屬公司及聯營公司之資料
Bamian Investments
Bamian Investments為一間於新加坡註冊成立之投資控股公司,由本公司全資擁有。
...

廣州美亞
廣州美亞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Bamian Investments擁有81.4%權
益。廣州美亞主要從事鋼管、鋼片及其他鋼材產品的製造及買賣。

越南美亞
越南美亞為一間於越南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由廣州美亞擁有29.85%權益。越南
美亞主要從事鋼管、鋼片及其他鋼材產品的製造及買賣。

...
出售事項之財務影響
於完成時,Bamian Investments將不再為本公司之附屬公司,而本公司將不再持有
Bamian Investments任何股本權益。
因此,Bamian Investments之財務業績於完成後
將不會綜合計入本集團之帳目。
172 : bolusi(18494)@2012-03-18 23:36:03

我明白汤SIR的意思,但我要表达的意思是广州工厂和美亚控股主要高管是台美亚的人,台美亚对上述两家公司目前有控制权,虽然财务报表上也许不再有关系。
173 : GS(14)@2012-03-18 23:38:52

172樓提及
我明白汤SIR的意思,但我要表达的意思是广州工厂和美亚控股主要高管是台美亚的人,台美亚对上述两家公司目前有控制权,虽然财务报表上也许不再有关系。


i knew that but the asset sold to Taiwan people, so the management may not change much...cash is 1116's
174 : bolusi(18494)@2012-03-18 23:40:06

目前的Bamian出售案,也是台美亚找来的台湾中钢,虽然在表面上是1116出售Bamian,但实际相关交接也是台美亚与中钢进行交接,如果没有台美亚参与,此出售案是不能进行下去的。
175 : GS(14)@2012-03-18 23:43:29

174樓提及
目前的Bamian出售案,也是台美亚找来的台湾中钢,虽然在表面上是1116出售Bamian,但实际相关交接也是台美亚与中钢进行交接,如果没有台美亚参与,此出售案是不能进行下去的。


I agree this point, but they can't sell this asset, 1116 is useless, if can sold it, 1116 has cash and the board of directors is held by Taiwan Mayer. So the possibility of sell is bigger

The valuable asset of the Taiwanese is the factory not the shell
176 : i3640(1387)@2012-03-21 19:42:31

167樓提及
160樓提及
出现股权纠分台美亚有3条路走:
1.和那班人和解,1116股权给那班人,2.2亿归美亚。 对方诚信是一个问题

2.官司打到底,台美亚要有必胜的把握,否则股权和卖工厂的钱都没有。风险最大,收益也最大
3.保持现状,广州工厂的控制权还在台美亚手中。名不正言不顺控制工厂和1116,不是长久之计

依目前来看,台美亚是打算打官司了,是搏一搏还是有必胜把握。


1,3 is not possible because it is not a asset of 台湾美亚, is 1116
2 is a possible way


我咁睇,兩邊紮肯馬,洗咗吾少錢,就算要講數,都要上庭劈一輪先。大和解有耐囖。
177 : greatsoup38(830)@2012-03-21 22:32:22

176樓提及
167樓提及
160樓提及
出现股权纠分台美亚有3条路走:
1.和那班人和解,1116股权给那班人,2.2亿归美亚。 对方诚信是一个问题

2.官司打到底,台美亚要有必胜的把握,否则股权和卖工厂的钱都没有。风险最大,收益也最大
3.保持现状,广州工厂的控制权还在台美亚手中。名不正言不顺控制工厂和1116,不是长久之计

依目前来看,台美亚是打算打官司了,是搏一搏还是有必胜把握。


1,3 is not possible because it is not a asset of 台湾美亚, is 1116
2 is a possible way


我咁睇,兩邊紮肯馬,洗咗吾少錢,就算要講數,都要上庭劈一輪先。大和解有耐囖。


都是錢能解決的問題
178 : bolusi(18494)@2012-03-21 23:16:06

走司法程序最后日期和走收购程序最后日期都是什么时候,好象双方在整大龙凤,都在拖延时间,难道是有资产要注入?
179 : GS(14)@2012-03-21 23:20:23

178樓提及
走司法程序最后日期和走收购程序最后日期都是什么时候,好象双方在整大龙凤,都在拖延时间,难道是有资产要注入?


全購的收購守則其中一條是說明公司現況不能有重大改變,所以這不可能
180 : bolusi(18494)@2012-03-21 23:28:58

准备的事还是能做的
当时这股停牌时,578暴跌80%多,周显的博客有提到他们是同系的,刚辞职的几个董事以前也是578的,后来果然中国煤层气贱卖了相关资产,注入资产会不会是578贱卖的资产。
181 : bolusi(18494)@2012-03-21 23:36:34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27088
朋友周二買了煤層氣 2011年11月24日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6112211
【本報訊】控股權剛易手的中國煤層氣( 578)上月與執行董事巫家紅及前聯席主席徐立地訂立河南煤層氣業務的出售協議,代價 7120萬元。交易將於今日召開股東會議決,但在開會前,有小股東質疑有關交易是否涉嫌賤賣資產。本報就此翻查中國煤層氣資料發現,公司曾披露有關煤層氣資源價值約 364.63億元人民幣(公司佔 269.83億元)。 記者:陳韻妍
182 : GS(14)@2012-03-21 23:40:35

180樓提及
准备的事还是能做的
当时这股停牌时,578暴跌80%多,周显的博客有提到他们是同系的,刚辞职的几个董事以前也是578的,后来果然中国煤层气贱卖了相关资产,注入资产会不会是578贱卖的资产。

現在不能了,已經提出了收購了,這兒不是玩法律條文,總之一經發出這些東西,就由當日開始。
http://www.sfc.hk/sfcRegulatoryH ... eServlet?docno=H622
9. 當真正的要約已經向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傳達,或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不可在未經股東於股東大會中批准的情況下,就公司事務採取任何行動,實際導致任何真正的要約受到阻撓,或導致該等股東無法根據要約的利弊作出決定。
...
4. 禁止阻撓行動
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一經接獲真正的要約,或當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有理由相信可能即將收到真正的要約時,在未獲得受要約公司股東在股東大會批准前,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在該公司事務上,不得採取任何行動,其效果足以阻撓該項要約或剝奪受要約公司股東判斷該項要約利弊的機會。特別是受要約公司的董事局如果未取得該等批准,不
得作出或協議作出以下行為:-
(a) 發行任何股份;
(b) 就該受要約公司股份增設、發行或授予或批准就該公司股份增設、發行或授予任何可轉換證券、期權或認股權證;
(c) 出售、處置或取得重大價值的資產;
(d) 在日常業務過程以外訂立合約,包括服務合約;或
(e) 促使該受要約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繫公司購買或贖回該受要約公司的任何股份或為任何該等購買提供財政協助。
凡該受要約公司在之前已有合約責任,規定採取任何該等行動或凡出現其他特別情況,必頇盡早諮詢執行人員。在適當情況下,執行人員可能寬免頇取得股東批准的一般性規定。


周老師識林前進的,他們根本就是熟。

如果講1116同578 同系,其實你這樣講,香港大約300多隻細價股是同系
183 : GS(14)@2012-03-21 23:41:05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21868_C.pdf
經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以來一直暫停買賣、自願性現金收購建議以及近期市況,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已雙方協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終止配售協議,而配售協議訂約各方有關配售事項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一概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停止及終止。
184 : GS(14)@2012-03-21 23:41:3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228306_C.pdf
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注意到,王涵先生(「王先生」)於二零一二年二月十五日發表一份公佈(「收購建議公佈」),內容有關路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王先生就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及本公司全部尚未行使之可換股票據(「可
換股票據」)(王先生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用之詞彙與收購建議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185 : bolusi(18494)@2012-03-21 23:44:15

以前没玩过港股,刚巧了解一点这家公司背景(台湾美亚),跟踪一下,在汤SIR的论坛里学习一下,想法有点幼稚,汤SIR见笑了。
186 : GS(14)@2012-03-21 23:53:03

185樓提及
以前没玩过港股,刚巧了解一点这家公司背景(台湾美亚),跟踪一下,在汤SIR的论坛里学习一下,想法有点幼稚,汤SIR见笑了。


事實上我沒買過,僅止研究
187 : bolusi(18494)@2012-03-21 23:57:58

183樓提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2/0321/LTN20120321868_C.pdf
經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以來一直暫停買賣、自願性現金收購建議以及近期市況,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已雙方協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終止配售協議,而配售協議訂約各方有關配售事項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一概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停止及終止。


达成诉美亚董事配股的官司算完结了吧?

186樓提及
185樓提及
以前没玩过港股,刚巧了解一点这家公司背景(台湾美亚),跟踪一下,在汤SIR的论坛里学习一下,想法有点幼稚,汤SIR见笑了。


事實上我沒買過,僅止研究



我倒是在停牌前买了一点,输了就当是学费吧。
188 : GS(14)@2012-03-21 23:58:56

187樓提及
183樓提及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12/0321/LTN20120321868_C.pdf
經考慮多項因素,包括本公司股份自二零一二年一月九日以來一直暫停買賣、自願性現金收購建議以及近期市況,本公司與配售代理已雙方協定,於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終止配售協議,而配售協議訂約各方有關配售事項之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一概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停止及終止。


达成诉美亚董事配股的官司算完结了吧?


時間問題,這是另外一件事




我倒是在停牌前买了一点,输了就当是学费吧。

港股水很深
189 : bolusi(18494)@2012-03-22 00:02:51

港股是很难玩,是散户的坟墓
不象A股,有政府象保姆一样照顾,买入一只基本面不错的股套住了不放手,最多几年就回来了。
但A股会越来越象港股的
190 : GS(14)@2012-03-22 00:03:49

189樓提及
港股是很难玩,是散户的坟墓
不象A股,有政府象保姆一样照顾,买入一只基本面不错的股套住了不放手,最多几年就回来了。
但A股会越来越象港股的


應該難一點,港股很多好財技的手法,A股不能用
191 : bolusi(18494)@2012-03-22 00:06:04

港股大股东权力很大,A股证监会权力很大
192 : GS(14)@2012-03-22 00:28:51

191樓提及
港股大股东权力很大,A股证监会权力很大


對啊
193 : i3640(1387)@2012-03-22 18:56:54

151樓提及
150樓提及
124樓提及
http://zkiz.com/news.php?id=12778

湯財兄,呢檔露華個名睇落似系細雞野?!系邊飯呀?!吾似馬交幫...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 代表王涵 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全部已發行股份及 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 (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 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http://www.sfc.hk/sfcprd/eng/pr/ ... =AAE362&applNo=0002
唔知是咪同名同姓,你自己把澳門吳偉個名打入Google去就明,財顧是天行,明啦


應該吾系佢.條友香港個名系紋身.
http://sdinotice.hkex.com.hk/di/ ... 9&src=MAIN&lang=ZH&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 ... 104&art_id=15159343
194 : GS(14)@2012-03-22 22:18:28

193樓提及
151樓提及
150樓提及
124樓提及
http://zkiz.com/news.php?id=12778

湯財兄,呢檔露華個名睇落似系細雞野?!系邊飯呀?!吾似馬交幫...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 代表王涵 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全部已發行股份及 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 (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 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


http://www.sfc.hk/sfcprd/eng/pr/ ... =AAE362&applNo=0002
唔知是咪同名同姓,你自己把澳門吳偉個名打入Google去就明,財顧是天行,明啦


應該吾系佢.條友香港個名系紋身.
http://sdinotice.hkex.com.hk/di/ ... 9&src=MAIN&lang=ZH&
http://www1.hk.apple.nextmedia.c ... 104&art_id=15159343


其實得的
195 : GS(14)@2012-03-22 22:18:55

例如8117都試過
196 : i3640(1387)@2012-03-23 19:49:41

呢檔野代王生落飛買全餐,但張飛比人倒落垃圾筒。
23/03/2012   01116  MAYER HOLDINGS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王涵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之回應文件獨立董事委員會建議拒絕接納王涵提出之該等收購建議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23015_C.pdf
197 : greatsoup38(830)@2012-03-24 20:25:08

http://taiwancourtnews.blogspot.com/2011/02/2011-02-25.html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金重訴,12
【裁判日期】 1000225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春發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吳至格律師
      賴文萍律師
被   告 賴粵興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張勝傑律師
      羅凱正律師
被   告 林志煌
選任辯護人 連復淇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
字第9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春發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
,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仟萬元,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賴粵興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林志煌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背信罪
,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犯 罪 事 實
一、志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志信公司)係經主管機關核准
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黃春發自民國91年起擔任志信公
司之董事長,受志信公司全體股東委託綜理志信公司之業務
,依法對志信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不得為違背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其於94年間同時兼
任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安開發公司)、德先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德先公司)、德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德安投資公司,該公司持有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
清營造公司〉70%股份)之負責人,以及美麗華大飯店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美麗華飯店公司,黃春發係以美麗華飯店公
司法人代表身分擔任志信公司董事長)、德安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德安航空公司)之董事;賴粵興於94年間為德安
開發公司、德先公司之總經理,並曾擔任志信公司之董事(
任期自91年6月17日至94年6月17日);林志煌則為賴粵興之
外甥,並曾為德安開發公司處理不動產相關業務。
二、94年2 月間,德安開發公司總經理賴粵興獲悉坐落於新竹市
○○段94-2地號之土地(下稱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欲出售
之消息,認德安開發公司購入該土地後,可用以開發或轉售
獲利,遂以投資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半年內至少賺取
1,000 萬元利潤為由,邀集不知情之王人治(由檢察官另為
不起訴處分),借用王人治、林志煌2人之名義於94年3月10
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先以2 億元之代價向光復段94-2地
號土地地主黃賴絨紫、黃陳芳英購得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再於同年3 月間,由林志煌以購入上開土地後擬與德安開發
公司共同開發「德安科技園區第六期」為由,向高雄銀行桃
園分行申辦貸款,經該行鑑估後,認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
價值為199,998,468 元,而於林志煌徵得黃春發、王人治之
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後,核撥1億6,000萬元之貸款。黃春發
、賴粵興、林志煌均明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甫於94年2 月
間以2 億元之價格購入、實際上之買受人為德安開發公司,
該公司與志信公司之董事長同為黃春發,兩公司屬於財團法
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下稱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暨志信公司制訂之「取得或
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下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3
條第8 款所規定之關係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德安開
發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未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8 條至第13條之規定,將選定關係人即德安開發公司為交
易對象之原因、德安開發公司原取得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
日期及價格等提交志信公司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亦未
考量德安開發公司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時,以林志煌之
名義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辦理貸款時,該銀行對光復段94-2
地號土地之評估總值,即利用志信公司欲覓地開發之機會,
於94年8 月間,由黃春發佯請不知情之志信公司副董事長徐
明潭向賴粵興詢問有無土地可介紹供志信公司開發,再由林
志煌以地主身份向徐明潭表示願以3億5千萬元之價格出售光
復段94-2地號土地,徐明潭為此指示不知情之志信公司營建
部副理蔡麗韻委由歐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亞
公司)對光復段94-2地號土地進行鑑價,並由蔡麗韻於94年
9月2日將歐亞公司之鑑價報告所載光復段94-2地號土地鑑價
結果3億2,626萬2,750 元簽請提交董事會討論,經黃春發簽
核後,志信公司即在94年9月8日舉行之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
中討論上揭購地案,黃春發在該次董事會議中,刻意隱瞞所
欲購買之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甫於94年2 月間由德安開發
公司借用王人治、林志煌之名義以2 億元代價取得之事實,
致該次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黃春發於接近最高合理價格(
即歐亞公司之估價報告書所載3億2,626萬2,750 元)之3 億
2,600 萬元範圍內處理前揭土地簽約事宜。時至94年9月9日
,志信公司即以3億2,000萬元之高價購買上開土地並簽訂契
約,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上開購地款,致生損害於志
信公司之利益。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92年修
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改採以當事人進行為主之訴訟制度,檢
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基於當事人一方原告之
地位,就被告犯罪事實及訴訟條件與據以認定證據能力等訴
訟程序上之事實,固應善盡舉證責任,然因檢察官訊問證人
、鑑定人等被告以外之人時,均能遵守法律規定而不致違法
取供,並令其具結,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乃於
同法第159條之1明定檢察官於偵查程序取得被告以外之人所
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有證據能力,得為證
據;故被告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若主張其顯
有不可信之情形者,本乎當事人主導證據調查原則,自應負
舉證責任,否則,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毋庸
另為證明,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
台上字第113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
人,並無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之明文,而刑事訴訟法
第248條第1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
」,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此項
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
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
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
合法調查之證據,非為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
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
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19號判
決意旨參照)。被告黃春發之辯護人雖主張證人黃慶堯、李
黎雯人於偵查中所為證述,未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不
具證據能力云云(見本院卷1第112頁)。惟查,證人黃慶堯
、李黎雯於本案偵查中所為證述(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
第104至106、134至138頁),均經具結,且係在檢察官前所
為,被告及辯護人既未證明該等證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
復經本院傳喚上開證人到庭行交互詰問,已保障被告對質詰
問之權利,依前揭說明,應認證人黃慶堯、李黎雯於偵查中
所為證述有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
二、又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
,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
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該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
、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
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
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
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
當無違法可言。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
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或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
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
、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
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
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
以證人身分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
例外之理由,即屬合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8097號意
旨參照)。被告賴粵興之辯護人雖主張王人治於本案偵查中
所為陳述未經具結,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7 第69頁背面)
;被告林志煌之辯護人則主張王人治於偵查中所為陳述係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未經詰問,無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1第27頁)。惟查,本案偵查中,檢察官係於96年7月
4 日以共同被告身分傳喚王人治到庭陳述,其於該次庭訊中
並非以證人身分陳述(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26至32頁
),自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且王人治復經本院以證人
身分傳喚到庭行交互詰問,其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
與審判中所為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無證據足認有顯不可信
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認王人治於偵查中所為陳述有
證據能力。
三、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
證明文書,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
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
之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被
告黃春發之辯護人雖主張卷附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戶檔案
夾第21頁之授信審核表附表(二)為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見本院卷1第127頁背面)。惟該授信審核表附表(二)係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承辦人員李黎雯於被告林志煌向該銀行申
辦貸款時,依據被告林志煌提出之開發計畫資料所撰寫,業
據李黎雯證述在卷(見本院卷3 第21頁背面),可見其撰寫
該文件時,純粹係作為高雄銀行內部決定是否核准貸款之參
考,並無預見日後可能提出於法院以作為證據之動機,且該
文件係於本件案發後,始由高雄銀行連同其他本件貸款相關
資料(即卷附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戶檔案夾)一併提出予
偵查機關,顯非臨時杜撰所得,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依前
引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
四、復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
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
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
,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
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
其中第2項之「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1項之明示同意有別
,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示
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或
自起訴書、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查、審判中經
檢察官、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
罪答辯或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
據時,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
第481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3 人及辯護人等對於後述
本判決所援引之其餘各項供述證據,迄至本案辯論終結前,
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之
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
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逐一提示
予被告3 人、辯護人及公訴人等表示意見,以之為本案證據
並無不當,自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3人均矢口否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違反證券交易
法犯行,並以後述情詞置辯:
(一)被告黃春發及其辯護人辯稱:
1、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係由李遠俊介紹給被告賴粵興,嗣被告
賴粵興與戴立俊於喫茶趣會面時,戴立俊臨時電請王人治投
資,因王人治僅能出資4 千萬元,被告賴粵興再請被告林志
煌參與投資。依證人王人治、戴立俊等人於偵查及審判中之
證述,被告黃春發與王人治並不熟悉,亦未與王人治就光復
段94-2地號土地為任何聯繫,不可能借用王人治名義購買光
復段94-2地號土地。且依證人李遠俊、黃伯弘等人之證述,
被告賴粵興、林志煌及王人治等人向地主接洽或聯繫購買光
復段94-2地號土地之過程,被告黃春發均未參與。
2、被告賴粵興於94年9 月至11月間匯款至被告黃春發帳戶,係
因雙方間有長期、密集之資金往來,互有調度,起訴書所指
相同期間內,被告黃春發亦有匯款至被告賴粵興帳戶,雙方
資金有來有往,並非被告賴粵興將本案土地款交予被告黃春
發,被告黃春發並未因本案土地買賣而獲有任何利益。
3、志信公司並非被告黃春發所得掌握或控制,志信公司購買光
復段94-2地號土地,係因副董事長徐明潭主動詢問被告黃春
發有無土地可供開發,並非被告黃春發主動介紹,購地前曾
委請專業不動產公司鑑價,且於整個交易過程中,全程均由
副董事長徐明潭代表志信公司協商,被告黃春發並未參與;
提報董事會後,亦經出席董事全體一致決議通過,並無任何
不法。
4、被告黃春發雖同意擔任被告林志煌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時銀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惟僅於銀行貸款文件上簽名,並
不知被告賴粵興、林志煌或王人治購買該土地之價格,遑論
刻意隱瞞該事。
5、不動產交易成交價應視購買成交當時之市場合理價格而定,
與賣方先前取得不動產之成本究係高或低並無關連。依鄰近
土地之成交時間及價格觀之,志信公司以每坪26.97 萬元之
價格購得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確屬合理價格。檢察官並未
證明志信公司以不合理價格購買本案土地,銀行鑑價係依最
低或最保守之價格鑑估,並非即為土地合理價格。王人治、
被告林志煌及賴粵興均非志信公司員工,渠等均無義務須為
志信公司取得土地,或依其買得之價格將土地轉賣予志信公
司;王人治、被告林志煌甚至賴粵興如有獲利,係因被告林
志煌等人以便宜價格買到本案土地,並非志信公司以不合理
之價格購買本案土地。
(二)被告賴粵興及其辯護人辯稱:
1、被告賴粵興先支付斡旋金再介紹他人投資之案例甚多,此為
掌握不動產投資機會之常態;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係被告賴
粵興先介紹戴立俊投資,因戴立俊無資金,才介紹王人治投
資,因王人治資金不足,為提攜外甥即被告林志煌,才又找
被告林志煌與王人治合作投資,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後
,因王人治需錢孔急,而由被告賴粵興承接其投資;王人治
出資之4千萬元並非借款,被告賴粵興並未以王人治、被告
林志煌作為人頭而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2、94年6 月間被告賴粵興係因志信公司董事任期屆滿改選而未
續任董事,並非為進行系爭交易而辭去志信公司董事一職;
本案志信公司委請歐亞公司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金額為32
6,262,750元,本案之交易價格320,000,000元符合公開發行
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16條關於關係人交易之規定
,被告賴粵興無規避關係人交易之必要。
3、被告賴粵興與被告黃春發間有長期資金往來,94年全年度合
計有104 筆匯款往來,且有來有往,係正常之資金融通,起
訴書附表所示匯款僅擷取被告賴粵興單向匯予被告黃春發中
之一小部分,未將被告黃春發匯予被告賴粵興之款項列入考
量,致誤認被告賴粵興係將出售土地所得款項匯予被告黃春
發。被告賴粵興與被告林志煌94年全年度合計有89筆匯款往
來,且有來有往,起訴書附表所示匯款亦僅為其中一小部分
,起訴書附表所示匯款亦僅擷取被告林志煌單向匯予被告賴
粵興之一小部分,未將被告賴粵興匯予被告林志煌之款項列
入考量,致誤認被告林志煌係將出售土地所得款項匯予被告
賴粵興。
4、依證人徐明潭之證述,志信公司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後
,於96年4月間再以3億8千萬元之價格轉售,獲利約6千萬元
,可見志信公司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價格確屬合理,
且未受有任何損害。
(三)被告林志煌及其辯護人辯稱:
1、被告林志煌經營英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英順營造公司),
以承攬住宅和廠辦大樓工程為主,投資事業集中於營建領域
,94年2 月間係經由姨丈即被告賴粵興之介紹而購買光復段
94-2地號土地,被告林志煌在決定是否要購買該土地前,即
前往現場實地勘查,並計畫擴大購買鄰地以提高土地買賣價
值,顯見被告林志煌係為自己之利益而投資購買光復段94-2
地號土地,並非被告黃春發、賴粵興之人頭,更無預謀將光
復段94-2地號土地轉售予志信公司以獲取不法利益之情形。
2、被告林志煌決定參與投資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後,即出
面聯絡地主所委任之張燕昇經理討論買賣契約內容,並擔任
借款人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請擔保貸款,依約繳交利息;
係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經理黃慶堯主動建議可以找被告黃春發
擔任連帶保證人,並非被告林志煌一開始即主動表示要找被
告黃春發擔任連帶保證人。
3、被告林志煌與王人治於94年9月9日共同以3億2千萬元出售光
復段94-2地號土地給志信公司,是由被告林志煌直接與志信
公司副董事長徐明潭接洽及議價,議價過程中完全未與被告
黃春發或志信公司其他人員接觸,被告林志煌並實際獲得利
潤5 千多萬元;志信公司支付被告林志煌之各期售地款之所
以匯入被告賴粵興等人之帳戶,係因被告林志煌與姨丈賴粵
興之間長期以來都有資金融通及調度之情形。
4、被告林志煌與王人治於94年9月9日以3億2千萬元之價格出售
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給志信公司,該價格確屬合理,且志信
公司嗣於96年間將上開土地以3億8千萬元出售,也獲利6 千
萬元,被告林志煌絕無與被告賴粵興、黃春發共同違反證券
交易法等行為。
二、經查:
(一)本件基本事實:
1、志信公司係經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被告
黃春發係以美麗華飯店公司法人代表之身分擔任志信公司董
事,並自91年起擔任志信公司之董事長,負責綜理志信公司
全部業務,其於94年間同時兼任德安開發公司、德先公司、
德安投資公司之負責人,以及美麗華飯店公司、德安航空公
司之董事;德安投資公司則持有大清營造公司70%之股份;
被告賴粵興於94年間為德安開發公司、德先公司之總經理,
並曾擔任志信公司之董事,任期自91年6月17日至94年6月17
日);被告林志煌則為被告賴粵興之外甥,並曾為德安開發
公司處理不動產相關業務等情,為被告3 人所不爭執,並有
志信公司、德安開發公司、德先公司、德安投資公司、大清
營造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等相關資料各1 份在卷可
佐(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280至294頁)。
2、又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原係黃賴絨紫、黃陳芳英共有,94年
3月10日由王人治、被告林志煌2人與黃賴絨紫、黃陳芳英簽
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2 億元之價格購入該土地;並於同
年3 月間,由被告林志煌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經
該行鑑估後,認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價值為199,998,468
元,由王人治及被告黃春發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後,高雄銀
行桃園分行核撥1億6,000萬元之貸款予被告林志煌;嗣於94
年8 月間,因志信公司欲覓地開發,被告黃春發遂請志信公
司副董事長徐明潭向被告賴粵興詢問有無土地可介紹供志信
公司開發,並由被告林志煌向徐明潭表示願以3億5千萬元出
售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徐明潭遂指示志信公司營建部副理
蔡麗韻委請歐亞公司對光復段94-2地號土地進行鑑價,鑑價
結果為326,262,750 元,蔡麗韻於94年9月2日將上開鑑價結
果簽請提呈志信公司董事會討論,經志信公司總經理陳文隆
、副董事長徐明潭、董事長即被告黃春發簽核後,由志信公
司董事會於94年9月8日之第八屆第五次董事會開會討論購買
光復段94-2地號土地議案,並決議授權董事長即被告黃春發
於接近最高合理價格之3億2,600萬元範圍內處理前揭土地簽
約事宜;迄至94年9月9日,志信公司即以3億2,000萬元之價
格與王人治及被告林志煌簽訂買賣契約,購買光復段94-2地
號土地,並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上開購地款等情,亦為
被告3人所不爭執,並有94年3月10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 份
(見調查局證據卷1 第3至11頁)、高雄銀行桃園分行96年9
月5 日96高銀桃密字第15號函附被告林志煌申貸新竹市○○
段94-2號土地案授信約定書影本3 份(見96年度偵字第9915
號卷第127至130頁),志信公司94年9月2日簽呈及第八屆第
五次董事會會議事錄、94年9月9日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各1 份
(見調查局證據卷1 第219至223頁),以及如附表所示之相
關資金往來傳票等在卷可佐,均堪認屬實。
(二)94年3月10日以2億元向黃賴絨紫、黃陳芳英購買光復段94-2
地號土地者,實際上為德安開發公司:
1、證人黃伯弘(即黃賴絨紫之子)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原係由伊家族所共有,當初係由李遠
俊幫忙仲介,伊與黃仲平(即黃陳芳英之子)一起到德安開
發公司,與被告賴粵興接洽,經過2到3次談判斡旋價錢,都
在同一個地方談,簽約也是在該處,被告賴粵興之前有說會
再告知土地要登記給誰,因為他們內部要協商,整個土地的
斡旋和談判都是在德安開發公司裡面與被告賴粵興談,到94
年3 月10日簽約當天,伊才知道簽約的人是被告林志煌和王
人治,當時是第一次看到被告林志煌,被告賴粵興也有到場
,伊除曾於簽約當時見過王人治外,並未與王人治有任何接
觸,後來要請求對方付款時也是找被告賴粵興等語(見96年
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39至41頁、本院卷2 第123至127頁)。
證人黃仲平亦為相同證述,並證稱:當時是李遠俊與伊父親
黃彰人、母親黃陳芳英聯繫,提到德安開發公司在公道五的
斜對面有興建德安科技園區,德安開發公司或是他們的合夥
人出價要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本件土地買賣伊曾參與簽
草約及正式合約,草約是94年2 月18日在德安開發公司辦公
室簽的,主要有德安開發公司的賴粵興總經理、伊及堂弟黃
伯弘在場,當天被告賴粵興說他就是買方,有拿名片,簽草
約時有收受一筆各2 百萬元的小訂,是被告賴粵興開的支票
,交給伊與黃伯弘各1張2百萬元的支票,當時買賣價金已談
定,正式的買賣契約是94年3 月10日在德安開發公司的辦公
室簽訂,當時有伊與母親、黃伯弘、被告賴粵興、林志煌、
王人治等人在場,是買方提出以王人治、被告林志煌作為買
方的名義人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39至41頁、本
院卷2 第127頁背面至第131頁)。證人李遠俊亦證稱:光復
段94-2地號土地原係伊在60幾年時購買的,當時因為沒有那
麼多資金,所以找台北的同學黃彰人、黃望高、嫂嫂李淑信
、朱幸佑5 人一起合資購買,後來伊個人因為財務的關係,
把持份讓給其他4 個人,但只登記在李淑信名下,所以台北
的兩個同學要求將該土地盡快處理掉,伊基於道義,想儘快
把這塊地處理掉,當時曾陪黃彰人一起到承租該土地之建商
詠昌公司處洽談出售該土地事宜,詠昌公司開價1 坪16萬元
,因為價錢太低,伊才找被告賴粵興,因為伊知道被告賴粵
興曾經在德利建設做過,像這麼大的公司才有資金買這塊地
,伊都是以電話與黃彰人、被告賴粵興聯絡議價,被告賴粵
興開價一坪17萬元,後來就成交了,伊通知黃彰人到台北德
安開發公司的辦公室簽約,第一次是給訂金及簽草約,當時
伊在場,是由黃彰人的太太帶著黃伯弘、黃仲平去,當天到
達德安開發公司後,是打電話給被告賴粵興,被告賴粵興叫
接待員帶買方人員進去接待室,當時有被告賴粵興的秘書或
其他人員在做文書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2 第119至122頁)
。由上堪認94年2、3月間,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由原地主黃
賴絨紫、黃陳芳英以2 億元之價格出售時,整個議約、簽約
過程,均係由被告賴粵興出面接洽,且係在德安開發公司之
辦公室內簽訂草約及正式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是該土地實
際上之買受人應為德安開發公司,而非王人治及被告林志煌
,亦非被告賴粵興個人,否則被告賴粵興當時既任職於德安
開發公司,如係以個人身份買受該土地,應無可能多次使用
德安開發公司之辦公處所處理個人事務,並由德安開發公司
人員協助處理光復段94-2地號土地買賣之文書作業。
2、又黃賴絨紫、黃陳芳英曾於94年2 月18日收取被告賴粵興開
立之即期支票2紙共計400萬元,作為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
地之訂金,當時簽立之收據即已載明「總買賣價金計新台幣
貳億元整。付款條件如後:一、簽約金為總價金20% ,於本
收據簽訂後3 週內簽訂正式合約時含本定金給付;二、銀行
貸款核撥給付總價金70% ,預計簽約後45天;三、交地給付
總價金10%,預定銀行撥款後1週內。」;嗣黃賴絨紫、黃陳
芳英與被告林志煌、王人治果於94年2月18日收據簽訂後3週
內之94年3 月1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中第一條土地
總買賣價金、各期款給付方式及期限之約定,均與上開收據
所載內容完全相同,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第1 條並明確記載「
第一期款:簽約金,肆仟萬元整,於簽約時支付。『甲方代
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交付之肆佰萬元整訂金(
詳如附件二)轉為簽約金之一部份』,故甲方尚須支付乙方
餘款參仟陸佰萬元整」,有上開收據、支票及不動產買賣契
約書影本在卷足稽(見調查局證據卷1第2至10頁)。亦即在
被告林志煌、王人治於94年3 月1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前
,該不動產交易之重要事項即買賣總價金、給付期限與方式
等,均早已由德安開發公司之總經理即被告賴粵興與賣方商
定,僅係借用被告林志煌、王人治之名義與賣方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約,至為明確。
3、此外,證人即承辦上開貸款之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經理黃慶堯
證稱:德安開發公司本來就是高雄銀行的授信戶,伊係經由
德安開發公司財務部協理郭文傑介紹認識被告林志煌之後,
再與被告林志煌聯繫辦理貸款事宜,該貸款案係至德安開發
公司辦理對保,是請郭文傑安排與被告黃春發相約對保事宜
;一般買這種素地,後續發展有可能是素地出售,也有可能
是開發,出售的話比較單純,如果是開發的話,有可能找建
商一起合建,因銀行承辦人員在寫徵信報告時,要先瞭解興
建計畫及投資報酬率等,這資料要請客戶提供,所以被告林
志煌曾提供徵信資料夾第76頁之興建計畫及投資報酬率,上
面就有寫德科六期的名稱,銀行評估後大概認為可行,就依
合建的架構去寫評估報告(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104
至106頁、本院卷3第22至26頁)。證人即承辦上開貸款之高
雄銀行桃園分行行員李黎雯並證稱:上開貸款案件中,授信
審核表附表(二)中之所以記載本案擔保品即光復段94-2地
號土地所有人擬與德安開發公司合建,將規劃為高級廠辦大
樓「德安科技園區第六期」,係伊直接詢問貸款人即被告林
志煌,依被告林志煌提供之授信資料夾第115 頁開發計畫表
所寫出來的,該計畫表上面有寫「德科六期」,伊並曾直接
詢問德安開發公司財務部之李麗卿或張靚茹,他們確認有這
個規劃;伊曾與黃慶堯一起至德安開發公司辦公室辦理被告
黃春發之對保事宜,當天是先跟被告林志煌在德安開發公司
對完保,同一天接著在德安開發公司同一辦公室與被告黃春
發對保,被告黃春發簽名時,借據上面的借款人被告林志煌
已經簽名蓋章、借款金額已經填入;伊並向德安開發公司人
員要過被告黃春發的資料,當時伊說是被告林志煌的案子,
被告黃春發擔任保證人,所以高雄銀行需要被告黃春發最新
的資料,德安開發公司人員就提供授信檔案資料夾內之被告
黃春發個人資料表及一些收支表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9915
號卷第134至138頁、本院卷3 第17頁背面至第31頁)。另觀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戶檔案夾第76頁,其左上角確有「案
號:德科六期」,並載明「案別:自地自建」,堪認被告林
志煌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時,確曾表明該貸款案之
擔保品即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係用以開發興建德安科技園區
第六期,高雄銀行桃園分行之承辦人員李黎雯等始會於授信
審核表附表、徵信報告等文件中載明上旨(見高雄銀行桃園
分行授信戶檔案夾第21、25至27頁)。而光復段94-2地號土
地如係被告林志煌、王人治,甚或被告賴粵興以個人名義購
置,衡諸常情,德安開發公司財務部人員應不致積極代為介
紹、安排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及對保事宜,更無可
能於證人李黎雯詢問時,未徵得德安開發公司董事長黃春發
、總經理賴粵興之同意,即附和被告林志煌之說詞,而向高
雄銀行桃園分行確認該土地將用以開發興建德安科技園區六
期。由上益證光復段94-2地號土地94年3 月10日之買受人,
實際上確為德安開發公司甚明。
(三)被告3人均明知光復段 94-2地號土地甫於94年3月間由德安開
發公司以2 億元之價格購入,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德安
開發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春發隱瞞關係人交
易之事實,佯請徐明潭向被告賴粵興詢問有無土地可供開發
,再由被告賴粵興介紹被告林志煌提供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之資料予徐明潭,使志信公司誤認無關係人交易問題,而於
委請歐亞公司鑑價後,即授權被告黃春發於94年9月9日簽訂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3億2千萬元之價格購入光復段94-2地
號土地,被告黃春發顯已違背其身為董事對志信公司應負之
忠實義務:
1、光復段94-2地號土地94年3月間實際上係由德安開發公司以2
億元之價格購入,該次土地買賣自議價至締約之過程,均係
由被告賴粵興負責與仲介即李遠俊,以及賣方即黃彰人、黃
伯弘、黃仲平等人接洽;而德安開發公司當時係由被告黃春
發擔任董事長、被告賴粵興擔任總經理,被告黃春發並於被
告林志煌以上開土地為擔保品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1億6
千萬元之貸款時,在借據(見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戶檔案
夾第23頁)上簽名擔任連帶保證人,業如前述。其後志信公
司之副董事長徐明潭於94年8 月間與被告黃春發談及有無土
地可供開發事宜時,被告黃春發即向徐明潭表示可向被告賴
粵興詢問,徐明潭向被告賴粵興詢問有無土地可供開發時,
被告賴粵興即聯絡被告林志煌至其辦公室與徐明潭見面,並
由被告林志煌提供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相關資料以及擬以3
億5 千萬元出售該土地之訊息,嗣經議價後,以3億2千萬元
成交等情,業據徐明潭證述在卷(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
第45至51頁、本院卷2第155至165頁);而志信公司於94年9
月9日與被告林志煌、王人治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3億
2 千萬元之價格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嗣並向中聯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聯信託)申辦貸款,並提出科技
園區六期投資計畫說明書,再度表明志信公司所購置之光復
段94-2地號土地將用以興建開發德安科技園區六期,嗣經中
聯信託審核後,核准貸款1億7千萬元(見調查局證據卷1 第
224至274頁),其中1億6千萬元係用以代償被告林志煌上開
於高雄銀行桃園分行之借款,被告黃春發並曾簽署同意書,
同意中聯信託將借款中之1億6千萬元逕撥款至被告林志煌於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見調查
局證據卷2第290頁,按該紙同意書上「黃春發」之簽名字跡
與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戶檔案夾第23頁借據上「黃春發」
之簽名字跡相符,顯係被告黃春發親筆所簽),是被告黃春
發對於志信公司94年9月9日購入之光復段94-2地號土地,與
其94年3 月間所擔保、實際上買受人為德安開發公司,而以
被告林志煌及王人治名義購入之土地,為同一筆土地,以及
該筆土地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之金額為1億6千萬元
等情,顯不得諉為不知。
2、按依志信公司制訂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3條第8款,
「關係人」係指依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所規定者;而會計準
則公報第六號係訂定企業財務報表對於關係人交易之揭露準
則,其中第2 條明揭:「凡企業與其他個體(含機構與個人
)之間,若一方對於他方具有控制能力或在經營、理財政策
上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雙方即互為關係人;受同一個人或
企業控制之各企業,亦互為關係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通常即為企業之關係人(但能證明不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
響力者,不在此限):...(3)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與他公司
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之他公司。....在判斷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
外,仍須考慮其實質關係。」(見本院卷5 第20至27頁)。
志信公司與德安開發公司之董事長均同為被告黃春發,依前
揭會計準則公報、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之規定,兩公司
自屬關係人甚明。又依志信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第9 條規定:「本公司向關係人購買或交換而取得不動產,
應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及評估交易條件合
理性等事項。判斷交易對向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
形式外,並應考慮實質關係。」,亦即志信公司向關係人購
買不動產時,除應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8 條之規定
委請專業估價者出具估價報告外,並應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
理程序第11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依關係人以該標的物向
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時,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
總值等方法,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複核及
表示具體意見;且應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0條之規
定,將取得不動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選定關係人
為交易對象之原因、依第11條規定評估預定交易條件合理性
之相關資料、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等資料,
提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如依第11條規
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第12條並規定如符合「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當且面
積相近」之情形者,需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
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如評估結果仍較交易價格為
低時,為保障股東之權益,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3條
並明文規定志信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監察人應依公司法第218 條規定辦理
(即查核簿冊文件、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而行使
監督及調查權),並將前述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將交易詳
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見調查局證據卷1第214至
218 頁)。惟查,志信公司94年9月9日購入光復段94-2地號
土地時,被告3 人均明知該土地實際上之所有人為關係人德
安開發公司,且德安開發公司甫於短短6個月前之94年3月10
日以2 億元之價格購入該地,並曾以該地向高雄銀行桃園分
行設定抵押借款,被告黃春發竟佯請志信公司之副董事長徐
明潭向被告賴粵興詢問有無土地可供開發,再由被告賴粵興
聯繫被告林志煌,表示有意以3億5千萬元出售光復段94-2地
號土地,被告黃春發復於94年9月8日召開志信公司董事會時
,隱匿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實際上之所有人為關係人德安開
發公司、該不動產買賣係關係人交易之事實,未依前述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1條規定參考高雄銀行桃園分行就該
土地設定抵押貸款時之評估總值評估交易成本、未請會計師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亦未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0
條之規定,將關係人德安開發公司原係於94年3月10日以2億
元之價格取得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等事項提交志信公司董事
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即逕依一般向非關係人購買不動產之
程序,僅委請一家不動產鑑價公司即歐亞公司出具鑑定意見
,致志信公司董事會誤認無關係人交易問題,而參酌歐亞公
司鑑定結果,授權被告黃春發於3億2,600萬元之範圍內簽訂
不動產買賣契約,被告黃春發旋即於上開董事會開會翌日即
94年9月9日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3億2千萬元之價格購
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顯已違背其身為董事對志信公司應
負之忠實義務甚明。
3、另查,證人王人治曾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陳稱:94年3 月間
,戴立俊打電話找伊到敦化南路喫茶趣餐廳,伊抵達之後,
被告賴粵興及戴立俊問伊對土地投資案有沒有興趣,當時並
未提到土地在哪裡,被告賴粵興說這投資案會很快,3 個月
到半年就會結束,並說伊投資4千萬元,獲利會有1千萬元,
伊認為投資報酬率很好,就答應了,伊未曾到新竹看過這塊
土地(即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也不知道購買金額,基於
情誼才簽約作為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購買人,簽約當天伊
係抵達現場才知道要與被告林志煌一起購買該土地;後來伊
有拿到被告賴粵興給付的5千萬元,並簽了1份權利拋棄書,
把對於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的權利賣給被告賴粵興;伊並未
參與光復段94-2地號土地賣給志信公司的協商過程,是有一
天得到通知說該土地要賣了,有人將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拿到
辦公室給伊簽,伊才知道該土地以3億2千萬元賣給志信公司
;向原地主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時,合約上寫的買主是
伊與被告林志煌,至於實際上的買主是何人,伊沒有辦法知
道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26至32頁、本院卷5 第
44至55頁)。又被告賴粵興曾與王人治簽署協議書,由王人
治將其名下所有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二分之一持分,以5
千萬元整外加高雄銀行本金最高限額抵押1 億9200萬元之保
證及提供擔保品責任售予被告賴粵興,並載明「爾後上開土
地之權利與義務皆歸甲方(即被告賴粵興)所有」,被告賴
粵興則以匯款方式於94年7月29日給付1千萬元,另開立4 張
面額各為1千萬元之支票以給付上開協議書所載5千萬元,有
前揭被告賴粵興與王人治簽署之協議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存款憑條、支票影本等在卷足稽(見調查局證據卷1 第15至
17頁)。證人戴立俊亦證稱:王人治係要求伊在94年6 月初
與被告賴粵興商談買下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權利的事情,94
年7 月間拿到協議書(見本院卷2第190頁)。惟證人徐明潭
曾於偵查中證稱:「新竹的土地兩塊都是找德安的賴粵興總
經理詢問的,他告訴我說他手上並沒有土地可以提供給我,
他介紹工業區土地的地主林志煌給我認識」、「當時我請賴
總經理介紹土地的時候,我有問賴總經理說土地會不會有關
係人的關係,他說沒有。」(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45
至46頁)。由上堪認94年7 月間,王人治即已將登記於其名
下之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二分之一權利移轉予被告賴粵興,
惟被告賴粵興竟於證人徐明潭依被告黃春發之指示向其詢問
有無土地可供開發時,刻意隱瞞上開事實,而向證人徐明潭
佯稱其手上並無土地,進而介紹被告林志煌提供光復段94-2
地號土地之資料予證人徐明潭,且向證人徐明潭表示該土地
並無關係人之關係,以避免被告黃春發以外之志信公司人員
起疑,則被告3 人就本件犯行顯有犯意聯絡以及行為分擔甚
明。
(四) 被告3人所為已致生損害於志信公司之利益:
1、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為刑法第342條第1 項背信
罪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688號判決意旨參
照)。復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固以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
產或利益為要件,但以可得確定致生損害之事實即足,關於
損害之具體金額或數額若干,並非絕對必要審認之事項。又
背信罪所稱財產或其他利益上之損害,係指減少現存財產上
價值之意,凡妨害財產上增加以及喪失日後可得期待之利益
亦包括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81 號、80年度台上字
第2205號判決意旨參照)。
2、94年8 月間,係由志信公司董事長即被告黃春發、副董事長
即證人徐明潭以及總經理陳文隆將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資
料交給任職於營建部之蔡麗韻,再由蔡麗韻委請歐亞公司鑑
價,並由蔡麗韻於94年9月2日製作簽呈,載明「擬購置新竹
市○○段94-2地號土地」、「本土地經歐亞不動產鑑定股份
有限公司鑑估,以市場行情預估價值NT326,262,750 元,可
供決策單位作為參考依據」等語,經總經理陳文隆、副董事
長徐明潭、董事長即被告黃春發簽核後,送交志信公司董事
會討論,志信公司嗣於94年9月8日召開之董事會中,決議授
權董事長即被告黃春發於3億2,600萬元內,處理購買光復段
94-2地號土地之簽約事宜,被告黃春發旋即於翌日即94年9
月9 日代表志信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3億2千萬元
之價格購入該土地等情,業據蔡麗韻證述在卷(見96年度偵
字第9915號卷第47至49頁),並有志信公司之94年9月2日簽
呈、94年9月8日董事會議事錄及94年9月9日不動產賣賣契約
書(見調查局證據卷1第219至223頁),以及歐亞公司94年8
月30日估價報告書(見本院卷1 第205至232頁)在卷足稽。
又承辦上開歐亞公司土地鑑價案之證人陳韻如曾於偵查中證
稱:伊當時是依技術規則,使用市場比較法和土地開發分析
法兩種方法進行估價,這兩種方法算出來的金額數據差了1
億4 千多萬元,比較法評估的土地價格比較貼近當時的市場
成交價格,而土地開發法價格是指發展後可能有的價格,伊
係考量兩種方法資料的準確度,再以土地開發法佔的權重比
較高作為修正,然後參考土地比較法,計算出每坪27萬5 千
元之價格(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49至50頁)。觀諸卷
附歐亞公司之估價報告書所載,光復段94-2地號土地94年8
月進行估價時,以比較法估價之比較價格為166,720元/坪,
以土地開發分析法估價之價格為287,720元/坪,因委託者(
即志信公司)購地目的係開發建築銷售後求取利益,故以土
地開發分析法之估價結果為基礎,再考量比較法估價結果後
,決定以275,000元/坪為標的評估價格,並依此計算出土地
鑑定總值為326,262,750元(見本院卷1第227至228頁);亦
即如採用較接近當時市場成交價格之比較法加以評估,光復
段94-2地號土地當時之鑑價總值應為197,798,275 元(即每
坪166,720元×該土地之總面積1186.41坪),與德安開發公
司94年3 月10日向原地主黃賴絨紫、黃陳芳英購入上開土地
之總價2 億元、該土地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辦理貸款時銀行
估價之土地時價199,998, 468元(見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
戶資料夾第58頁),以及志信公司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後,向中聯信託申辦貸款時,中聯信託鑑定之土地總價213,
553,000 元(見調查局證據卷1第234-1頁),均相距不遠。
再依前引志信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1條第1 項、
第3 項之規定,志信公司向關係人購買不動產時,應依關係
人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時,金融機構對該標
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評估交易成本之合理性,並洽請會計師
複核及表示具體意見,且應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0
條之規定,將關係人原取得不動產之日期及價格等資料,提
交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後,始得為之。亦即就本件而言
,志信公司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時,應依被告林志煌向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辦理貸款時,高雄銀行對光復段94-2地號
土地評估之總值199,998,468 元評估交易成本,並將關係人
德安開發公司甫於短短6個月前之94年3月10日使用被告林志
煌、王人治之名義,以2 億元之價格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
地等資訊,提供予董事會、監察人參考。如將上開兩項價格
納入考量,因與歐亞公司之鑑定總價即326,262,750 元差距
達1億2千餘萬元,衡情顯非合理,志信公司董事會及監察人
當不致僅以上開歐亞公司價定總價作為依據,即授權董事長
即被告黃春發於3億2,600萬元之價格內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3、實則,委請不動產鑑價公司出具之估價報告,僅為不動產買
賣時出價之參考,若買方提出之價格為賣方所不願接受,並
非無磋商之空間,且就買方而言,如能提出金融機構評估價
值,佐以買方甫於短期內以低價購入該不動產之資料為依據
,在磋商買賣價格之過程中,即可有較佳之出價起始點,復
可援引該等土地價值較低之資料,作為價格磋商之有力依據
。94年8、9月間志信公司研擬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時,
被告黃春發身為買方即志信公司之董事長,亦係實際上之賣
方即德安開發公司之董事長,且曾擔任被告林志煌購買光復
段94-2地號土地土地時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時之連
帶保證人,顯然知悉德安開發公司94年3 月10日購入光復段
94-2地號土地之價格為2 億元,以及被告林志煌曾以該土地
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等事實,被告黃春發如將上開
事實據實提供予志信公司董事會、營建部承辦人員等成員知
悉,志信公司即可依高雄銀行桃園分行對光復段94-2地號土
地評估之總值199,998,468元估算交易成本,而不致以高達3
億2 千萬元之價格出價,並可於與賣方即德安開發公司磋商
土地買賣價格時,援引賣方甫於短短6個月前以2億元之價格
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等資料作為談判籌碼,而降低成交
價格,減少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價金之支出,相對而言
,即可減省將來出售該土地,或於該土地上開發興建建築物
之成本,而保留較大之獲利空間。惟被告黃春發竟隱匿上情
,逕行批核證人蔡麗韻依歐亞公司鑑定價格326,262,750 元
所擬定之簽呈,並以該等鑑定價格提交志信公司董事會討論
,致志信公司董事會不察,而決議授權被告黃春發於3億2千
6 百萬元之範圍內簽訂不動產賣賣契約,被告黃春發因而得
以於94年9月9日代表志信公司簽署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以3
億2千萬元之高價購入光復段94-2 地號土地,顯已致生損害
於志信公司之利益。
三、被告等所辯不足採之理由:
(一)被告3人雖均辯稱:志信公司以總價3億2千萬元,即每坪26.
97萬元之價格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依鄰近土地之成交
時間及價格觀之,並未過高,係屬合理價格;且志信公司復
於96年間以3億8千萬元之價格將該土地出售,獲利6 千萬元
,並未受有損害云云。惟查:
1、志信公司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後,曾向中聯信託申辦貸
款,中聯信託於94年10月14日對於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鑑
定總價為213,553,000 元,房地產鑑定表中並載明:經徵詢
金融機構即土地銀行新竹分行人員,考量上開土地主要聯絡
道路為30米公道五路、可通高速公路、距高速公路僅30餘公
尺且鄰近科學園區等條件,目前土地售價每坪約18萬元至19
萬元;另徵詢不動產仲介即北區房屋,參考上開土地對面德
利建設興建MIT 大樓時購買土地之成本為每坪22萬,上開土
地尚稱方正且坪數達1000坪以上,較小基地易規劃,以立地
條件而言,每坪價格約為19萬元至20萬元;又依據借戶即志
信公司提供之買賣契約顯示,上開土地之成交價為3億2千萬
元,每坪單價約為26.9萬元,因此擬以每坪18萬元鑑估(見
調查局證據卷1第234-1頁)。亦即依上開中聯信託於94年10
月14日所為評估,縱將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之交通便利性、
土地面積規模納入考量,並參考對面土地之成交價,當地金
融機構及不動產仲介人士,仍認為當時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之合理價格,應介於每坪18萬元至20萬元間。
2、被告黃春發雖主張:台灣銀行曾於94年底標售新竹市○○段
1302地號等8筆土地,每坪價格為275,044元;德利建設曾於
86年購買光復段12地號土地,每坪價格為289,657 元;志信
公司95年10月出售予南山人壽之國道段291 地號土地,每坪
價格亦達350,120元(見本院卷7第44頁);故志信公司以每
坪269,721元之價格購入光復段94-2 地號土地,應屬合理云
云。惟不動產之交易行情會隨時間而有所變化,且會因土地
所在位置、基地大小、是否適於開發等,而有所差異;為此
,志信公司之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第12條亦規定與關係
人交易時,依第1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
格為低時,應依第13條規定辦理,即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提報股東會等,但如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
易條件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
相當且「面積相近」者,並提出客觀證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
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意見者,不在此限(見調查局
證據卷1第216頁)。觀諸被告黃春發所舉上開交易案例,其
中德利建設購買光復段12地號土地之交易時間為86年,志信
公司出售國道段291 地號土地之交易時間為95年10月,以上
兩案例與本件交易時間為94年9月9日相較,相距分別達8 年
、1 年不等;另其所舉之台灣銀行標售新竹市○○段1302地
號等8筆土地之案例,該8筆土地之面積合計為10,471.04 坪
,達本案土地面積1,186.41坪之8.8 倍,兩者面積顯非相近
,自難以上開3 筆不動產交易之成交價格,遽認志信公司以
每坪26.97元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係屬合理之價格。
3、又證人徐明潭固曾證稱志信公司購入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後
,復於96年間以3億8千萬元之價格將上開土地出售予個人賈
文中(見本院卷2第162頁)。惟查,賈文中於本案偵查中,
曾在96年7 月10日到庭具結證稱:伊與被告黃春發相識多年
且有金錢往來,被告黃春發曾向伊借錢投資股票,並證稱:
「(問:黃春發有跟你們借過錢去投資購買土地嗎?)有這
種情形,他就要跟我們講,我們就會要求要以我們的名字當
作買受人,這種情形發生過二次,一次是在去年年底,一次
是在今年年初。因為談這個事情是談很久,我知道是新竹的
一塊地,是用我的名字。」(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35
至37頁);參以本件係由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於95年
9 月21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志信公司、德安開發公司及
被告黃春發、賴粵興之住處執行搜索(見95年度警聲搜字第
1460號卷第161至181頁),被告等是否係為脫免或減輕自身
責任,而於案發後之96年間將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以3億8千
萬元之價格轉售予賈文中,以及該次交易是否確為賈文中個
人實際出資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或係由被告黃春發向
賈文中借錢買回光復段94-2地號土地、而將土地登記於賈文
中名下等,均非無疑。況查,背信罪為即成犯,證券交易法
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背信罪亦未如同條文第2款以「致公司
遭受重大損害」為要件,且證券交易法之立法目的為發展國
民經濟、保障投資,而志信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
,一般大眾均可隨時於市場上買賣志信公司之股票,是志信
公司94年間與96年間之股東亦未必相同,自不得以志信公司
已於本件案發後之96年間將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以3億8千萬
元之價格出售,遽認志信公司於94年間並未因被告3 人之上
開犯行受有損害。
(二)被告賴粵興雖辯稱:伊係因王人治資金不足,為提攜外甥即
被告林志煌,才找被告林志煌與王人治合作投資購買光復段
94-2地號土地,並未以王人治、被告林志煌為人頭:被告林
志煌亦辯稱:伊經營英順營造公司,94年2 月間係經由姨丈
即被告賴粵興之介紹,為自己之利益而購買光復段94-2地號
土地,在決定是否要購買該土地前,並曾計畫擴大購買鄰地
以提高土地買賣價值,並非被告黃春發、賴粵興之人頭云云
。惟查:
1、被告賴粵興曾於調查站詢問時陳稱:一開始德安開發公司確
實有興趣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黃伯弘、黃仲平也到伊
辦公室談了2、3次,經評估後德安開發公司沒有能力購買這
塊1 千坪左右的土地,伊就引薦給擔任達欣開發負責人的王
人治,問他有沒有意願購買,王人治說他有意願購買,但沒
有那麼多資金,需要再找人出資,後來他就找到被告林志煌
,一起出資買下這塊土地,王人治與被告林志煌本來就是朋
友;志信公司給付予王人治之購地款1億6千萬元,係伊向王
人治借走後,再轉借給被告黃春發及其關係企業(見調查局
證據調查筆錄卷第46頁)。惟王人治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
陳稱:94年3 月間,被告賴粵興詢問伊對土地投資案有沒有
興趣時,提到投資4千萬元,獲利會有1千萬元,並沒有提到
土地在哪裡,伊未曾看過光復段94-2地號土地,94年3 月10
日簽約當天伊係抵達現場時,才知道要與被告林志煌一起購
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志信公司給付之購地款項9,600 萬
元、3,200 萬元,存入伊個人帳戶後,又還給被告賴粵興,
因為這不屬於伊所有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26至
32頁、本院卷5 第44至55頁)。顯與被告賴粵興於本件案發
之初辯稱係因王人治資金不足,始自行找被告林志煌合資購
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以及志信公司給付予王人治之購地
款之所以匯入伊所有之銀行帳戶,係因伊向王人治借款等語
不符。且若如被告等所辯,王人治係為投資獲利而自行評估
決定與被告林志煌共同出資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王人
治豈有可能於94年3 月1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之前,未曾
至現場勘查過土地,亦不知該土地係與被告林志煌共同購買
。況一般商業交易中,若多人合資購買土地,均會依各人出
資比例分配對於該不動產之權利,且在合資購置鉅額不動產
之情況下,應會訂立書面契約,以明確約定各方之權利義務
;如依被告等所辯,94年3月間係由王人治出資4千萬元、被
告林志煌負責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1億6千萬元之貸款並
負擔利息,以合資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地,則王人治、被
告林志煌兩人之出資比例並不相當,惟光復段94-2地號土地
卻登記為兩人共有,權利範圍各二分之一(見高雄銀行桃園
分行授信戶檔案夾第54至55頁),且王人治、被告林志煌亦
未曾另行就該價值高達2 億元之土地投資約定雙方之權利義
務,在在有悖於常情,顯不合理。
2、另查,德安開發公司於94年3 月10日購買光復段94-2地號土
地之價金2億元,其中4千萬元之簽約金,係由王人治以匯款
及開立支票之方式給付(其中2張各2百萬元之支票,受款人
原為黃賴絨紫、黃陳芳英,經被告賴粵興背書後存入自己之
台灣企銀建國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期款1億
4 千萬元,係由被告林志煌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貸款,
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核貸1億6千萬元後,於94年4 月21日撥入
被告林志煌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於同日各匯款7
千萬元、共計1億4千萬元至黃賴絨紫、黃陳芳英之帳戶,餘
款2千萬元部分,除於94年4月25日提領1,950萬元、1,480元
外,剩餘之498,310元留存於原帳戶內繳息用;尾款2千萬元
則係由被告林志煌開立發票日為94年4月28日、面額各為1千
萬元之支票2 紙予黃賴絨紫、黃陳芳英,惟上開票款之資金
來源,則係由范承群之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
號帳戶於94年4 月26日至29日間分別轉帳共計1億3千餘萬元
至被告林志煌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再於94年4月29日將其中2千萬元匯款至被告林志煌之彰化
銀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支應等情,
業據王人治陳述在卷(見96年度偵字第9915號卷第26至32頁
、本院卷5第44至55頁),並有王人治開立之94年3月10日支
票暨資金流向傳票、高雄銀行交易查詢清單及相關傳票,以
及前述支票影本、各帳戶之取款條及交易明細表等在卷足稽
(見調查局證據卷1第12至13頁、證據卷2第145至212頁);
而上開范承群將款項匯入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義分行00000000
0000號帳戶,戶名雖為被告林志煌,但係被告賴粵興為向范
承群借款,而向被告林志煌借用該帳戶,以供范承群匯款之
用,范承群匯入帳戶內之上開款項,並非被告林志煌所有,
亦據被告賴粵興、林志煌供承在卷(見調查局調查筆錄卷第
80、114頁);由上堪認就上開購地款2億元部分,被告林志
煌顯未實際出資甚明。又被告林志煌係61年10月15日生,94
年3 月10日簽訂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時,年僅32歲,有其年籍
資料在卷足稽;再依其向高雄銀行桃園銀行申辦貸款時提出
之個人資料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所得稅結算申
報書等文件所載,其任職於英順營造公司之92年度全年給付
總額為767,560元,92年度個人收入為400萬元、支出為320
萬元(見高雄銀行桃園分行授信戶檔案夾第36至42頁);另
依被告林志煌之供述,伊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申辦之貸款,
每個月需繳納42萬至43萬元左右之利息(見本院卷7第272頁
背面)。惟依上開資料推算,被告林志煌92年間任職於英順
營造公司之每月平均所得為63,963元,92年間全部收入扣除
全部支
198 : greatsoup38(830)@2012-03-24 20:25:45

http://blog.yam.com/sweetyfay/article/28310237
2004年05月10日蘋果日報

翁大銘、翁德銘兄弟因久俊工商綜合區弊案被起訴求刑後,國華人壽董事長翁一銘以八十七億元向德安集團董事長黃春發購買美麗華商業大樓,翁大銘、翁一銘被檢調單位查出掏空國華人壽近十四億元,調查局近期將把翁氏兄弟、黃春發以背信罪嫌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美麗華商業大樓原址是美麗華飯店,原本是屬於黃杏中、黃榮華等兄弟共有,也是黃家在台北市發跡的代表,黃春發為黃榮華之子。後來黃春發向大伯父黃杏中要求分家,黃春發分得美麗華飯店,隨即決定拆飯店改建辦公大樓。

檢調單位表示,國華人壽於二○○一年五月向黃春發購買美麗華商業大樓,雙方原本議定以七十三億元成交,但財政部保險司將國華人壽相關檔案移送調查局調查時發現,翁大銘幕後牽線,翁一銘以八十七億元向黃春發買樓,其中差價十四億元回流到翁一銘的帳戶,因此檢調懷疑翁氏兄弟涉嫌背信。《蘋果》曾數度與國華人壽、德安集團聯繫,但都無回應。
台北市調查處在大選後先後約談翁大銘、翁一銘和黃春發,除翁大銘以生病為由未到外,翁一銘與黃春發都曾前往台北市調查處接受調查。

檢調指出,翁一銘和黃春發都承認有十四億元的往來,但兩人都否認是黃春發給翁一銘的買樓回扣。
據檢調人士指出,翁一銘在調查局時說明,這十四億元是黃春發向他買下國華人壽股票的股款,黃春發也因此擔任國華人壽董事。黃春發在調查局製作筆錄時表示,他覺得國華人壽值得投資,因此投資十四億元成為國華人壽董事。
但是檢調認為,黃春發十四億元買下日大投資約七千張國華人壽股票計算,每股成本高達近二百元。檢調單位表示,國華人壽股票並非上市或上櫃,同時財政部還認為國華財務報告不實,隱匿虧損八十多億元,並限期增資六十億元以改善財務結構,黃春發竟認為國華股價每股值二百元;而現在國華人壽股票每股並沒有超過二十元,翁一銘與黃春發的買賣大有問題。因此調查單位在完成調查報告後,將黃春發、翁一銘、翁大銘列為涉嫌人移送檢方偵辦。

黃家家族象徵的美麗華飯店一直是五房共有,但直到五年前,黃春發要求分家,黃家內部以換股方式將飯店劃歸二房所有,但老董事長黃杏中卻沒想到,黃春發一拿到飯店就賣掉,讓黃杏中一直耿耿於懷。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 ... 56/IssueID/20040510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8.07.24 03:51 am

德安與美麗華集團董事長黃春發及總經理賴粵興,涉嫌透過人頭將自己持有的土地高價賣給公司,賺取差價一億二千萬元。台北地檢署偵查後,將兩人及賴粵興的外甥林志煌依違反證交法起訴。

檢方調查,黃春發是上市志信國際公司董事長,旗下有德安開發、德安投資、德安航空、美麗華飯店等公司,賴粵興是志信公司董事兼德安開發總經理。

檢方查出,九十四年二月間,賴粵興指示外甥林志煌與友人王人治,購買新竹市光復段九十四之二號土地,登記在林志煌名下。同年三月林志煌以開發「德安科技園區第六期」為由,向高雄銀行桃園分行質貸一億六千萬元,支付購買土地的尾款。

起訴書指出,同年五月至七月間,志信公司委請不動產公司鑑價林志煌幾個月所購土地值約三億二千六百萬餘元;同年九月間,志信公司董事會授權董事長黃春發以三億二千萬元價購林志煌的新竹光復段土地。

檢方查出,土地轉手差價一億二千萬元匯進黃春發、賴粵興及德安開發、美麗華飯店等帳戶,認定是落入黃春發、賴粵興的私人口袋。

黃春發強調不知情;賴粵興辯稱,只是去看土地,後來是外甥林志煌去買土地與他無關;王人治辯稱,是賴、林告訴他有投資機會,由他出面洽購土地,事後獲得一千萬元報酬。

檢方發現,林志煌持土地向高雄銀行貸款的連帶保證人是黃春發,戳破黃春發不知情的說法;賴粵興提供四百萬元當購買土地的訂金,並匯五千萬元至王人治帳戶付第一期購地款;林志煌購買兩億元土地,卻未出一毛錢,顯示是由黃、賴在幕後操控。

http://city.udn.com/54543/2956639?tpno=5&cate_no=69257



繼國華人壽和國票金經營權爭奪戰後,德安董座黃春發再次出招。這一次,他選擇跨足油源探勘業,又讓黃春發成為各界關注焦點。

以美麗華大飯店在台灣商界崛起的黃氏家族,在結束美麗華飯店後,近幾年第二代企圖跨足新領域,在台灣商界造成一旋風。黃家所有新事業幾乎都是由黃春發旗下的志信及德安開發領軍,新事業建構完成後,再交由其他兄弟管理。曾和黃春發共事過的人透露,「發董」是一個很衝的人,膽子很大、很有數字概念,不但頭腦清楚且喜歡學習新事務。

他會投資採油事業並不令人意外,只讓人覺得他真得很「敢」。如果美亞鋼管能透過投資煉油,進一步跨足原油開採平台維修工程,美亞鋼管的發展潛力應該會更高。
199 : greatsoup38(830)@2012-03-24 20:26:24

http://www.hkdailynews.com.hk/finance.php?id=216775
美亞前主席在台被囚
仍當公司執董遭質疑

【本報記者林德和報道】今年初開始停牌的美亞控股(1116),近日連爆股權訴訟和收購戰,其中美亞控股的執行董事賴粵興(曾任美亞主席),更是風波中的主角。賴粵興在去年初因為觸犯台灣的證券交易法,被判有期徒刑,現仍在服刑階段,因此有投資者質疑,為何香港的監管機構,容許正在服刑的人士參予上市公司的工作。
賴粵興原為美亞控股的執行董事兼董事會主席,負責集團的企業策略及規劃。自2008年12月9日起,賴粵興不再擔任美亞控股主席,但仍然保留執行董事之職,賴粵興並沒有解釋當時辭職的原因。美亞控股的主席一職,則由沒有股份的蕭敏志接替。


違台交易法收監3年
賴粵興與台灣上市公司志信國際的董事長,因為觸犯台灣的證券交易法之「背信罪」,在2011年2月25日分別被判有期徒刑3年2個月以及3年6個月,並罰款新台幣4,000萬元。換句話說,賴粵興的服刑日期至2014年8月屆滿,理論上,他現時仍在服刑之中。因此,有投資者質疑為何香港監管機構,仍容許正在服刑的人士仍然擔任上市公司執行董事職位,及參與公司重要的決策。

在今年1月停牌至今的美亞控股,近期接連發生多宗耐人尋味的事件,包括公司企圖配股、有人提出全購以及連串的股權訴訟官司等。在今年2月17日,陳樹軍及林錦和分別所控的兩家公司入稟高院,控告美亞控股第二大股東,台灣美亞全資附屬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下稱台灣美亞)。
陳、林兩人指出,台灣美亞在去年1月11日,已經分別向兩人出售1億股美亞股份,約佔美亞控股的 21.56%股權。兩人要求現持有2億股美亞控股的台灣美亞,履行合約,要求聲明有權登記成為上述合共2億股股份的擁有人。
200 : greatsoup38(830)@2012-03-24 20:26:43

http://realforum.zkiz.com/thread.php?tid=31261

家吓香港人對「誠信」兩個字好着緊,對於上市公司就要求有透明度,但有啲公司似乎當呢樣嘢冇到,呢間就係停咗牌嘅美亞控股(1116)。點解咁講,原來間公司有執董喺台灣被判入獄,但遲遲都未有公布。

美亞係台資公司,原本做鋼材業務,集團位執董賴粵興,早前喺台灣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兩個月,原因係炒賣土地涉及利益輸送,違反當地的證券交易法而被判罪名成立。

不過美亞控股好似乜都冇發生過,財經界老友左搵右搵,都發現唔到佢哋曾經發過一張公告或聲明。按道理美亞控股係上市公司,有成大班小股東,好應該向公眾交代,縱然上市條例冇要求,作為負責任公司,好應該主動向外公布公司管理層出咗乜問題。

事實上,美亞過去半年確實好煩,最近因為配股問題,畀人告上法庭,上個月核數師國富浩華又辭職。一月時,有執董因病離任,舊年十二月時,先後有位獨董阮雲道及非執董陳健生辭任,公司自去年十一月已經停牌,唔通因為太多煩事,搞到有執董喺外地要坐牢都唔發聲明?
201 : GS(14)@2012-03-25 12:47:1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21794_C.pdf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本集團」)截至二零
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全年業績公佈」)將會延期刊發,而本
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報(「年報」)亦會延期寄發。由
於核數師之變動,預期新核數師需要更多時間完成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綜合財務報表之審核程序。本公司將盡全力與新核數師協調,目
前仍有待與新核數師協定全年業績公佈及寄發年報之預期日期。本公司將於適當
時候再作公佈,以便本公司股東得知最新進展。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6及
13.49條,發行人須分別不遲於財政期間結束後的三個月及四個月刊發初步全年業
績公佈及寄發年報予股東。
董事會確認延期刊發全年業績公佈及寄發年報構成對上市規則第13.46及13.49條
之違反,而聯交所保留就有關違反之情況對本公司及╱或其董事採取適當行動之
權利。
本公司股份將繼續暫停在聯交所買賣直至另行通知。
202 : bolusi(18494)@2012-04-06 13:13:11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406/00202_015.html
達成遭暫禁處置美亞股份
美亞控股(01116)就一○年斥資達6.2億元收購越南物業、港口及物流業務的交易,年初入稟控告賣方達成有限公司等欺詐,要求追回交易代價,但今年一月達成把作為部分交易代價的2.36億股美亞(約佔25.48%股權)售予商人王涵,王涵繼而提出全面收購建議。高院昨頒暫禁令,禁止達成處置上述股份及有關權益;另王涵進行的全面收購,亦不可計算上述股份。
今次的暫禁令是針對達成、達成的實益擁有人張新宇及王涵。王涵提出的全面收購價為每股0.12元,收購建議截止日為下周二。

因應該截止日期,美亞昨提出緊急申請,指一旦王涵在全面收購中取得逾50%美亞股權,王涵便能掌控美亞,繼而終止針對越南交易的申索訴訟,令賣方達成等脫身。美亞指越南港口的交通流量遭嚴重誇大。

案件編號:HCA 64/2012
203 : bolusi(18494)@2012-04-10 16:16:09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 ... b-a416-f4f0d1aebcce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020)美亞-公告本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認列資產減損

1.事實發生日:101/03/28
2.公司名稱:本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101年3月28日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報告事項:
一、本公司全資子公司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以下簡稱Mayer Corp.)轉投資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民國100年5月9日以港元620,000仟元為支付代價間接投資持有Dan Tien Port Development JointVenture Company Limited (越南) (民進港口區發展合資有限責任公司)70%股權,因越南民進港投資項目實際情形不如原先預期致產生減損跡象,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並考量專家報告所提供之資訊認列資產減損損失,致Mayer Corp. (BVI)認列投資損失為453,799仟元,有關該股權交易損害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 股東權益於近期內進行法律訴訟程序。
二、本公司依第三十五號公報規定評估後,如產生鉅額資產減損損失,而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三、本公司應妥適保存評估資產減損之文件,以供會計師驗證,且應將資產減損情形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
6.因應措施:
本公司全資子公司Mayer Corp.(BVI)因持有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未具有控制能力,屬短期財務投資性質,亦無繼續增持持股之計劃,故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Mayer Corp.(BVI)對Mayer Holdings limited (Cayman)認列投資損失以帳面餘額至零為限,對本公司業務及財務運作並無重大影響。

全文網址: http://www.moneydj.com/kmdj/news ... ebcce#ixzz1rciECQ55
MoneyDJ 財經知識庫
204 : bolusi(18494)@2012-04-11 11:48:17

按控股比例算1116应减值21亿新台币,也就是港币5.5亿,基本掏空了
205 : GS(14)@2012-04-11 22:58:41

204樓提及
按控股比例算1116应减值21亿新台币,也就是港币5.5亿,基本掏空了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105906_C.pdf
剩1億,有和沒有無分別
206 : i3640(1387)@2012-04-12 19:15:07

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於首個截止日期之接納水平及延長接納期限
10/04/2012   公告及通告 - [《收購守則》所指的要約人刊發的公告]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王涵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6)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於首個截止日期之接納水平及延長接納期限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410893_C.pdf
05/04/2012  公佈本公司就向達成有限公司及王涵作出之申索取得臨時禁制令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204051264_C.pdf
207 : i3640(1387)@2012-04-18 19:27:19

個勢王生會玩到底.
17/04/2012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王涵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6)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有關經修訂傳訊令狀及暫時禁制令之大律師意見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417841_C.pdf
208 : GS(14)@2012-04-18 20:56:55

都是守勢
209 : bolusi(18494)@2012-04-23 22:47:14

公佈針對本公司發出傳訊令狀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204231010_C.pdf

公佈針對本公司發出傳訊令狀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423994_C.pdf


两傳訊令狀共1500万,如果配股成了就有钱还了,真是山穷水尽呀
210 : GS(14)@2012-04-23 22:56:50

http://sdinotice.hkex.com.hk/di/ ... e&src=MAIN&lang=ZH&
都是李國樑...
211 : bolusi(18494)@2012-04-23 23:03:57

可能上次搞配股的对象就是这位,本来钱也可以不还了,结果配股失败了,哈哈
212 : greatsoup38(830)@2012-04-23 23:05:14

211樓提及
可能上次搞配股的对象就是这位,本来钱也可以不还了,结果配股失败了,哈哈


他搞不定這殼
213 : bolusi(18494)@2012-04-23 23:08:56

他就想搞点汤唱
214 : greatsoup38(830)@2012-04-23 23:10:11

213樓提及
他就想搞点汤唱


他打翻了這湯
215 : bolusi(18494)@2012-04-24 23:20:57

路華證券有限公司代表王涵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116)全部已發行股份及尚未行使可換股票據(王涵及與其一致行動人士已擁有或同意收購者除外)作出自願性有條件現金收購建議於第二個截止日期之接納水平及進一步延長接納期限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424652_C.pdf

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及第13.51(2)(v)條發表的公佈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424853_C.pdf
216 : GS(14)@2012-04-24 23:25:32

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謹此公佈,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留意到,本公
司執行董事賴粵興先生(「賴先生」)於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被臺灣台北地方法
院判定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該判決」)。
根據本公司臺灣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編製之法律意見(「法律意見」),該判決
須視乎上訴而定,而上訴已於指定時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提出,該案現正等待判
決。賴先生目前並未亦毋須服刑。
董事會進一步留意到,根據法律意見,按照臺灣法律,賴先生並無刑事有罪判決確
定之情況。除非及直至上訴法院於最終判決中確認該判決,否則按照臺灣法律賴
先生並無刑事紀錄。
217 : i3640(1387)@2012-05-01 16:11:14

美亞前主席等遭追6105萬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501/00202_028.html
美亞控股(01116)執行董事兼前主席賴粵興、連同公司秘書陳禮賢等人,現遭寶鼎財務入稟高院興訟,追還約6,105萬元貸款。

寶鼎財務指出,二○一○年五月,賴粵興向寶鼎財務當時行政總裁林前進要求借款400萬元;在同年六月賴粵興再借入約4,930萬元;二○一一年一月再借775萬元。

寶鼎財務指總欠款現約6,105萬元,遂向賴本人及接收有關貸款現金或股份的相關人士追還,除賴本人外,還包括陳禮賢、王英傑、Koo Ming Shing、及Lee Chung Han。

按美亞控股去年資料顯示,寶鼎財務由寶鼎集團所控,寶鼎集團最終控股股東為李國樑。

傳訊令編號:HCA 686/2012
218 : bolusi(18494)@2012-05-01 21:00:25

217樓提及
美亞前主席等遭追6105萬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501/00202_028.html
美亞控股(01116)執行董事兼前主席賴粵興、連同公司秘書陳禮賢等人,現遭寶鼎財務入稟高院興訟,追還約6,105萬元貸款。

寶鼎財務指出,二○一○年五月,賴粵興向寶鼎財務當時行政總裁林前進要求借款400萬元;在同年六月賴粵興再借入約4,930萬元;二○一一年一月再借775萬元。

寶鼎財務指總欠款現約6,105萬元,遂向賴本人及接收有關貸款現金或股份的相關人士追還,除賴本人外,還包括陳禮賢、王英傑、Koo Ming Shing、及Lee Chung Han。

按美亞控股去年資料顯示,寶鼎財務由寶鼎集團所控,寶鼎集團最終控股股東為李國樑。

傳訊令編號:HCA 686/2012


这笔借款应就是前段时间台湾美亚2亿股股权纠纷的缘由了
看来台湾美亚放弃将壳卖给林前进了,是不是找到更好的买家了
219 : GS(14)@2012-05-01 22:21:21

No. I think it didn't what they do
220 : bolusi(18494)@2012-05-08 20:18:13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508427_C.pdf

现金收购失败
221 : GS(14)@2012-05-08 21:06:02

截至最後截止日期二零一二年五月八日星期二下午四時正,(i) 已接獲股份收購建議項下26,690,000 股收購股份之有效接納,相當於該公司已發行股本及表決權約2.88%;及(ii) 並未收到可換股票據收購建議項下就可換股票據之任何有效接納。
...
222 : bolusi(18494)@2012-05-08 21:18:27

这26,690,000股,0.12也会卖的,10天后开盘价1毛2
223 : GS(14)@2012-05-08 21:28:50

222樓提及
这26,690,000股,0.12也会卖的,10天后开盘价1毛2


希望能夠吧
224 : bolusi(18494)@2012-05-10 16:47:3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510176_C.pdf
非執行董事辭任及更換授權代表
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公佈,林進賢先生
(「林先生」)已基於個人理由而辭任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及授權代表之職,由二零
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於林先生呈辭之前,彼與董事會曾就本公司整體管理及營運方面的數個事項中,
諸如召開董事會會議之通知期是否充足,以及若干董事在涉及本公司之某些事件
中是否出現利益衝突,出現意見分歧。
於林先生呈辭後,呂文義先生已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3.05
條而言獲委任為本公司其中一名授權代表,並就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333A
條而言獲委任為本公司之授權代表。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無任何有關林先生呈辭之其他事宜,須敦請本公司股東垂
注。


MAKE SUCCEES LIMITED的还有薛文革\李德強,官司对达成不利呀
225 : bolusi(18494)@2012-05-10 20:23:14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81326&currpage=T


HCA 64/2012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ON NO 64 OF 20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TWEEN  
MAYER HOLDINGS LIMITED Plaintiff
(美亞控股有限公司)  
and  
MAKE SUCCESS LIMITED(達成有限公司) 1st Defendant
TAN THANG CONSTRUCTION COMMERCIAL INVESTMENT JOINT STOCK COMPANY 2nd Defendant
(Công ty cổ phần Ðầu tư Xây dựng Thương mại Tấn Thắng)  
HOP THANH TRADING - ELECTRONICS - 3rd Defendant
TELECOM SERVICE JOINT STOCK COMPANY  
(Công ty cổ phần Dịch vụ -Thương mại - Ðiện tử Viễn thông Hợp Thành)  
ZHANG XIN YU 4th Defendant
LAM CHIN CHUN 5th Defendant
CHAU YAU KEUNG 6th Defendant
WANG HAN 7th Defendant
SIMSEN CAPITAL FINANCE LIMITED 8th Defendant
SPRING SKY LIMITED 9th Defendant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Before: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Au-Yeung in Chambers
Date of Hearing: 5 April 2012
Date of Decision: 5 April 201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 E C I S I O 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Under paragraph 1 of the summons, in considering this application, I take into account of the fact that there had been virtually no opportunity for these defendants to answer by affidavit the allegation of the plaintiff. I therefore have to proceed as if this is an application for injunction on an ex parte with notice basis.

2. The plaintiff’s case is based on the pleaded case in the statement of claim, the endorsement of claim and the affirmation of one Mr Lai.

3. Mrs Daley, for the 1st and 4th defendants, has raised the issue of credibility of Mr Lai, which came about as a result of his conviction in Taiwan. I am told that it was not a matter related directly to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but it was a conviction of Mr Lai in his capacity as a director in relation to securities matter. Be that as it may, the court at this interlocutory stage is to act on the evidence now available, and it is no part of its function to enter into details on credibility, let alone by hearing oral evidence. If the plaintiff dares to lie through Mr Lai or fails to make full or frank disclosure, it just runs the risk of a discharge of the injunction eventually.

4. In relation to the 7th defendant, he has not been formally served, but that does not affect today’s application as the court is still proceeding as if on an ex parte basis. I have been told that the plaintiff had given notice to this defendant.

5. Mr Mok SC, for the plaintiff, together with Mr Wilson Chan, have very helpfully set out the background facts in relation to this case in paragraphs 7 to 13 of their skeleton submission, I shall not repeat them here. The main culprit of the fraud is alleged to be the 1st defendant. The beneficiaries to the fraud were the 1st and 4th defendants. The 7th defendant was a party concerned with the voluntary cash offer which has a closing date on 10 April.

6. As pointed out by Mr Mok SC, the scheme under the voluntary cash offer does not require a holding of an EGM as suggested by Mrs Daley. The danger of this voluntary cash offer proceeding to the end is that the shares might be acquired at undervalue, stated shares might be diluted, its directors removed and the 1st, 4th and 7th defendants may then be able even to terminate the present proceedings.

7. On the evidence available, I am satisfied that there is a serious question of fraud to be tried, and the damage that may result may not be compensatable by money.

8. Mrs Daley suggests that there is no urgency in the present matter. I respectfully disagree. The deadline for the voluntary cash offer falls on 10 April which is the next business date from today.

9. A further complaint from the defendants is that the plaintiff has not acted quickly and there has been delay in issue of proceedings, service of statement of claim and taking out of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The plaintiff knew about the voluntary cash offer scheme in January. They took out the writ also in January, although it was not served.

10. Fraud is not easy to plead and not easy to prove. The plaintiff made use of 2 months in order to seek professional reports, to study the case, to amend the writ of summons and to issue the present application. I do not think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this case the allegation of delay can be established.

11. Mrs Daley also complains that the plaintiff has failed to make 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I am not convinced that the lack of disclosure in relation to a previous placement exercise by the plaintiff has anything to do with the present case.

12. Considering all the circumstances, I am of the view that the balance of convenience and the urgency of the matter justify the court granting the injunction sought, even at this interim stage.





(Queeny Au-Yeung)
Deputy High Court Judge



Mr Johnny Mok, SC leading Mr Wilson Chan, instructed by Baker & McKenzie, for the plaintiff
Mrs Angel Daley Mak, instructed by Mayer Brown JSM, for the 1st and 4th defendant
Fred Kan & Co, for the 5th defendant, absent
C L Chow & Macksion Chan, for the 6th defendant, on watching brief
The 7th defendant was not represented and did not appear
Mr Vod K S Chan, instructed by Deacons, for the 8th defendant
The 9th defendant was not represented and did not appear
226 : GS(14)@2012-05-10 21:07:19

咁即是無事
227 : bolusi(18494)@2012-05-10 21:48:04

取消收购越南港口,有可操作性吗
4月5号加2个月,6月份一切都可知了
228 : GS(14)@2012-05-10 22:41:32

227樓提及
取消收购越南港口,有可操作性吗
4月5号加2个月,6月份一切都可知了


也沒有甚麼可以做
229 : GS(14)@2012-05-10 22:41:5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510176_C.pdf
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公佈,林進賢先生
(「林先生」)已基於個人理由而辭任本公司之非執行董事及授權代表之職,由二零
一二年五月九日起生效。
於林先生呈辭之前,彼與董事會曾就本公司整體管理及營運方面的數個事項中,
諸如召開董事會會議之通知期是否充足,以及若干董事在涉及本公司之某些事件
中是否出現利益衝突,出現意見分歧。

於林先生呈辭後,呂文義先生已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3.05
條而言獲委任為本公司其中一名授權代表,並就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333A
條而言獲委任為本公司之授權代表。
230 : i3640(1387)@2012-07-18 18:34:14

砌上去終審法院玩鋪大!?

台灣美亞鋼管 索還美亞股份敗訴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717/00202_044.html
231 : GS(14)@2012-07-18 22:16:26

高院現聲明,該2億股的第三者買家Aspial Investment Ltd.(林前進朋友陳樹軍所控)及Bumper East Ltd.(林前進姪兒林錦和所控),有權各登記為該1億股美亞的擁有人。

台灣美亞案中指,陳維端○九年向台灣美亞當時唯一董事賴粵興介紹林前進,林提出一系列建議以提高美亞股價,包括着賴方出售美亞股份以增公眾持股量,及安排美亞收購阿根廷或越南的能源基建項目。賴方並將案中美亞股份交出由陳、林方安排託管,並若股價最終不升,股份便需交還台灣美亞。
官指有口頭協議售股

但陳、林一方對事件卻有另一版本,指○九年是賴主動接觸陳維端,表示台灣美亞有意出售美亞股份,並請陳介紹買家。結果經由林前進插手,陳樹軍和林錦和所控的兩公司,於本年一月以共2,050萬元向林前進所控公司購入了2億股美亞。

由於台灣美亞去年底向警方報失上述股份,結果上述新買家未能把股份轉名,並且引發一連串爭奪股份的訴訟。

高院法官昨考慮過各方的證供後,昨認為賴粵興於○九年確曾代表台灣美亞,與林前進的公司訂定口頭協議出售美亞股份;而林的公司有權出售案中股份。因此,陳樹軍和林錦和所控的兩公司有權聲明擁有案中股份。

案件編號︰HCA238/2012,HCCL3/2012
232 : i3640(1387)@2012-08-04 17:42:37

230樓提及
砌上去終審法院玩鋪大!?
台灣美亞鋼管 索還美亞股份敗訴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717/00202_044.html


上訴啦!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20804/00202_040.html
233 : greatsoup38(830)@2012-08-04 17:46:49

牽涉美亞控股(01116)21%股權的一場爭奪戰,高院上月裁定台灣上市公司美亞鋼管廠全資附屬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ernational Ltd.(下稱台灣美亞)敗訴,判定另外兩家分別由陳樹軍及林錦和所控的公司可登記成為股份擁有人。台灣美亞不服判決,提出上訴,高院昨批准台灣美亞在上訴有結果前,可在附帶條件下繼續持有案中股份。

附帶條件為:台灣美亞不可出售案中股份,及在行使股份權利等行動前,須預早通知在原審勝訴的兩家公司Aspial Investment Ltd.(林前進友人陳樹軍所控)及Bumper East Ltd.(林前進姪兒林錦和所控);另外與訟雙方須盡快排期上訴。
原審勝訴方擬委任董事

兩家原審勝訴公司其實是反對台灣美亞繼續持有股份,兩公司堅持自己既獲判勝訴,股份應交給它們,它們並有意召開特別股東大會,動議委任一名會計師填補美亞控股董事空缺。

不過,法官昨認為兩公司營運美亞控股的欲望不大,委任董事一事亦可透過與台灣美亞商討來解決,因此判台灣美亞可繼續持有股份,以候上訴;另一方面,法官又下令撤銷兩公司要求轉移及登記案中股份的另一宗傳票訴訟。

原審時,台灣美亞稱因聽信會計師陳維端及林前進,為「搞活」美亞控股而出售1億股美亞,另把2億股美亞交託他人託管,後者其後落入上述兩公司之手。兩公司堅持是以真金白銀購入股份。按陳維端及林前進的說法,是台灣美亞董事賴粵興欲售股套現發展,所以股份才售予他人。

234 : bolusi(18494)@2012-08-06 16:25:27

林前进终于要如愿以偿得到了控制权
得到控制权会取消越南港口注入新的资产,还是继续往下炒
235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6:26:30

234樓提及
林前进终于要如愿以偿得到了控制权
得到控制权会取消越南港口注入新的资产,还是继续往下炒


越南港應該是他的意思...
236 : bolusi(18494)@2012-08-06 16:34:04

那只有继续往下炒了,又一只老千股出世了
237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6:34:57

236樓提及
那只有继续往下炒了,又一只老千股出世了


你看看那些人,根本全都是老千
238 : bolusi(18494)@2012-08-06 16:42:19

这股赊了近100,000HK$,学费呀,再也不买老千股了
239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6:44:19

238樓提及
这股赊了近100,000HK$,学费呀,再也不买老千股了


不要貪便宜就可以,多多看我們的網站啊
240 : bolusi(18494)@2012-08-06 16:46:34

习惯炒A股,套了就抱着不动,总有一天党会来救我们的,哪知这里没有党
241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6:52:02

240樓提及
习惯炒A股,套了就抱着不动,总有一天党会来救我们的,哪知这里没有党


黨這兒沒有啊,只能自己保護自己,不然就真只要捱打的份
242 : bolusi(18494)@2012-08-06 17:04:39

接下来张新宇和林前进还有李国梁开始出货比赛吧
243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7:05:29

242樓提及
接下来张新宇和林前进还有李国梁开始出货比赛吧


... 這個不知道,可能不用出貨,直接賣給老千也可以
244 : bolusi(18494)@2012-08-06 17:05:56

2000多万的资产估到6亿,全是神仙
245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7:08:18

244樓提及
2000多万的资产估到6亿,全是神仙


不是很誇張
246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7:09:45

http://zkiz.com/news.php?id=15081
這一個收購更誇張
247 : bolusi(18494)@2012-08-06 17:13:06

跟0689的油田一样夸张,我看林前进在江门老家又是捐款办学,又是修路,还认为是个好人
248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7:15:11

http://www.singtao.com/archive/f ... keyword1=&keyword2=

( 綜 合 報 道 ) 中 銀 港 澳 管 理 處 主 任 劉 金 寶 和 前 中 銀 要 員 、 現 任 中 國 證 監 會 副 主 席 高 西 慶 捲 入 與 商 聯 會 主 席 林 前 進 相 關 的 中 銀 花 園 問 題 交 易 訴 訟 之 中 。

九 三 年 ﹐ 林 前 進 與 中 銀 集 團 ﹐ 中 銀 中 國 基 金 和 中 國 銀 行 合 組 名 為 Applecrest 的 聯 營 公 司 ﹐ 共 同 發 展 新 中 銀 行 花 園 的 地 產 項 目 ﹐ 期 後 為 了 籌 集 資 金 發 展 業 務 ﹐ Applecrest 擬 出 售 部 分 股 權 予 港 泰 國 際 (140) ﹐ 但 九 八 年 中 銀 高 層 易 手 後 ﹐ 新 上 任 的 劉 金 寶 和 高 西 慶 ﹐ 突 然 否 決 上 述 交 易 ﹐ Applecre st 最 終 因 為 資 金 短 缺 而 踏 上 清 盤 之 路 ﹐ 林 前 進 亦 因 而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

林 前 進 昨 天 入 稟 高 院 ﹐ 指 九 八 年 身 任 中 銀 港 澳 管 理 處 常 務 副 主 任 和 副 主 任 的 劉 金 寶 ﹐ 高 西 慶 ﹐ 中 銀 集 團 ﹐ 中 銀 中 國 基 金 和 中 國 銀 行 等 十 一 人 違 反 股 東 協 議 ﹐ 向 其 追 討 賠 償 ﹐ 同 時 又 指 上 述 人 士 串 謀 令 林 前 進 本 人 蒙 受 經 濟 損 失 。

入 稟 狀 指 ﹐ 九 三 年 林 前 進 和 中 銀 集 團 ﹐ 中 銀 中 國 基 金 和 中 國 銀 行 簽 訂 的 股 東 協 議 規 定 ﹐ Applecrest 股 東 須 以 公 司 利 益 為 依 歸 ﹐ 以 適 當 及 有 效 的 方 法 ﹐ 經 營 業 務 。

另 外 ﹐ 股 東 須 迅 速 執 行 所 有 合 約 文 件 ﹐ 實 踐 股 東 協 議 精 神 ﹐ 推 廣 Applecrest 的 業 務 。 股 東 在 股 東 大 會 表 決 時 ﹐ 亦 有 權 行 使 或 保 留 行 使 其 投 票 權 。

股 東 協 議 又 規 定 股 東 須 保 守 秘 密 ﹐ 不 能 外 洩 任 何 協 議 內 容 。

九 七 年 ﹐ Applecrest 面 對 嚴 峻 財 政 問 題 ﹐ 在 一 次 股 東 會 議 上 ﹐ 新 中 地 產 主 席 及 中 銀 港 澳 管 理 處 代 表 決 定 ﹐ 讓 Applecrest 出 售 部 分 股 權 予 港 泰 國 際 ﹐ 籌 集 資 金 。

當 時 中 銀 港 澳 管 理 處 常 務 主 任 為 羊 子 林 。

其 後 ﹐ Applecrest 和 港 泰 國 際 等 在 九 八 年 二 月 就 交 易 簽 訂 備 忘 錄 ﹐ 備 忘 錄 訂 明 交 易 須 得 Applecrest 董 事 局 同 意 ﹐ 方 可 進 行 。

儘 管 交 易 對 Applecrest 有 利 ﹐ 九 八 年 二 月 ﹐ 劉 金 寶 和 高 西 慶 接 任 中 銀 港 澳 管 理 處 常 務 副 主 任 和 副 主 任 後 ﹐ 突 然 發 出 新 聞 稿 否 決 上 述 交 易 ﹐ 又 指 雖 然 林 前 進 持 有 Applecrest 六 成 六 股 權 ﹐ 但 沒 有 投 票 權 ﹐ 故 不 能 提 名 任 何 人 出 任 Applecrest 董 事 。 但 中 銀 卻 一 直 未 有 交 代 否 決 交 易 的 原 因 ﹐ 及 日 後 解 決 Applecrest 財 政 問 題 的 安 排 。

Applecrest 最 終 踏 上 清 盤 路 ﹐ 而 根 據 林 前 進 的 估 計 ﹐ 林 前 進 共 損 失 六 億 七 千 萬 元 。

林 前 進 因 而 指 劉 金 寶 和 高 西 慶 等 十 一 人 違 反 股 東 協 議 ﹐ 未 有 確 保 公 司 的 利 益 ﹐ 又 禁 止 股 東 投 票 表 決 ﹐ 又 公 然 外 洩 協 議 內 容 ﹐ 向 其 追 討 賠 償 。 
http://www.singtao.com/archive/f ... keyword1=&keyword2=
( 星 島 日 報 報 道 ) 對 於 一 般 股 民 來 說 ﹐ 林 前 進 這 三 個 字 確 實 陌 生 一 點 ﹐ 而 他 與 黃 偉 志 的 關 係 到 底 又 是 怎 麼 樣 ﹐ 為 何 他 們 雙 雙 要 與 中 銀 鬧 上 法 庭 。 翻 閱 資 料 ﹐ 不 難 發 覺 一 切 從 中 銀 否 決 港 泰 ﹙ 一 四 ○ ﹚ ﹙ 現 稱 遠 生 醫 藥 ﹚ 向 林 前 進 購 入 東 莞 地 開 始 。

事 實 上 ﹐ 若 交 易 順 利 ﹐ 林 前 進 可 收 取 七 億 元 ﹐ 要 解 釋 中 銀 否 決 交 易 的 來 龍 去 脈 ﹐ 最 重 點 就 是 新 上 任 的 中 銀 高 層 提 出 反 對 。 中 銀 於 當 日 更 罕 有 地 發 出 新 聞 稿 表 示 ﹐ 「 中 銀 一 直 重 視 本 身 形 象 ﹐ 不 允 未 經 授 權 的 人 士 利 用 中 銀 名 義 進 行 交 易 ﹐ 更 不 希 望 有 任 何 誤 導 公 眾 的 情 況 出 現 。 」 此 行 動 亦 令 人 聯 想 ﹐ 若 非 新 人 上 場 ﹐ 一 切 也 許 也 進 展 順 利 ﹐ 事 關 林 前 進 一 向 與 內 地 關 係 密 切 ﹐ 當 年 與 中 銀 集 團 多 名 要 員 頗 有 交 情 ﹐ 從 前 九 七 年 組 成 的 商 聯 會 組 織 架 構 可 見 一 斑 。 林 氏 更 是 該 會 主 席 ﹐ 而 名 譽 會 長 則 包 括 當 時 中 銀 港 管 處 副 主 任 的 林 廣 兆 、 曾 錦 侖 及 副 總 級 的 吳 連 烽 和 馮 志 堅 等 。 其 他 名 譽 會 長 包 括 獲 中 方 接 受 的 梁 振 英 和 陳 乃 強 。
249 : bolusi(18494)@2012-08-06 17:30:45

原来也是党的人
250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7:33:22

http://www.xinhui.gov.cn/export/ ... 20040405110050.html
林前進先生,新會小岡沖式人。現任香港越時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主席、香港吉泰集團有限公司主席、新會市越時集團公司董事長、新會市第十屆政協委員。
林前進曾在家鄉讀過小學,在船廠當過學徒、
技工、廠長;後往香港經商,事業有成而不忘故土,熱心支持家鄉公益業和經濟建設。先後捐資興建小岡沖式路,助建小岡中學校舍、雙水濠沖橋路,資助老區基金;並在崖南圍墾區開發「亞洲海濱城」,以越時集團公司為中心,進行多項目開發;又投資建設江會公路。1995年被子新會市榮譽市民稱號。
251 : greatsoup38(830)@2012-08-06 17:35:16

249樓提及
原来也是党的人


但是他最後生意失利了
252 : GS(14)@2012-09-01 00:35:5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831410_C.pdf
延期出業績...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向本公司股東宣佈,本公司未能根據香港
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49(6)(b)條於二零一二年八月
三十一日前公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本集團亦未能根據上市規則第13.48(1)條於二零一二年九月
三十日之前刊發本集團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報告。
由於延期公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全年業績,本公司
未能刊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之中期業績。本公司將再作
公佈,以知會本公司股東將予釐定的董事會會議日期、發表二零一一年全年業績
公佈的日期、發表二零一二年中期業績公佈的日期、寄發二零一一年年報的日期
及寄發二零一二年中期報告的日期。
...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831422_C.pdf
謹此提述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之公佈,
內容有關(其中包括)終止收購重慶市物業(「該公佈」)。除非文義另有所指,否則
於本公佈內所採用之詞彙具有該公佈內所界定之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之非全資附屬公司廣州美
亞已經從賣方收到總額人民幣44,977,900元(相等於大約53,073,922港元)(其為於
二零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到期之第二期人民幣44,585,100元加以逾期利息人民幣
392,800元),以完全和最終解決終止協議。
本公司股份將繼續暫停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直至另行通知。
253 : i3640(1387)@2012-10-04 19:50:25

“將天行聯合證券有限公司加入作為法律行動之第十被告人。”
03/10/2012  01116  MAYER HOLDINGS  
公佈法律行動加入新被告人及修訂經修訂之申索陳述書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210031637_C.pdf
254 : GS(14)@2012-10-04 22:36:18

無特別
255 : GS(14)@2012-10-28 11:00:0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1026582_C.pdf
茲提述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於二零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就根據香港聯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51B(2)條及第13.51(2)(v)條發表之
公佈(「該公佈」)。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佈所採用之詞彙與該公佈所界定者具
有相同涵義。
董事會謹此宣佈,賴先生已於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接獲臺灣高等法院就指稱賴
先生違反臺灣證券交易法第171(1)(3)條而發出之書面判決(「判決書」)。
根據本公司之臺灣法律顧問理律法律事務所所編製日期為二零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之法律意見,臺灣高等法院透過判決書推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二零一一年二月
二十五日作出之該判決,而賴先生獲判無罪。
256 : GS(14)@2013-01-24 01:21:17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123161_C.pdf
下文所載列之辭任原因,乃摘錄自致同於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向董事會及
本公司審核委員會發出之辭呈:
「(i) 於審核截至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財務報表期間,本行發現並
向管理層、董事會及審核委員會匯報若干重大事宜,包括出售可供出售金融
資產之實質、越南項目之擁有權及控制權,以及 貴公司共同控制實體支付
供應商之預付款項之存在及商業實質;本行已要求管理層盡快應對、回應及
解答該等事宜。然而,儘管本行已不斷努力處理審核工作及解決該等重大事
宜,惟管理層未能適時提供本行要求之資料,並通知本行有關該等事宜之最
新進展。
(ii) 除上述者外,於達致呈辭之決定時,本行曾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與審核相關
之專業風險,以及因應本行現時之工作量而可供使用之內部資源。」
257 : greatsoup38(830)@2013-02-09 17:33:5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208170_C.pdf
更新有關非常重大出售事項之資料
謹此提述(i)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五日之公佈,內
容有關(其中包括)涉及出售Bamian Investments之出售股份之非常重大出售事項;
及(ii)本公司分別日期為二零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三月三十日及六月二十九日之
公佈,內容有關延期寄發通函(統稱為「該等公佈」)。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佈所
用詞彙與該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自簽署該協議以來已經過一年時間,而本公司尚未就出售事項自聯交所或股東取
得相關批准。儘管如此,自簽署該協議起計一年期屆滿後,買方尚未發出書面通
知以終止該協議。在買方發出有關書面通知之前或於買方與賣方協定之指定日期
屆滿之前,該協議將維持有效。
於本公佈日期,本公司並無接獲買方發出之任何有關書面通知。
本公司股份將繼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停牌,直至另行通知為止。
258 : greatsoup38(830)@2013-03-13 00:56:04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30311570_C.pdf
1116 委任新auditor
259 : greatsoup38(830)@2013-03-16 13:32:50

無罪
260 : greatsoup38(830)@2013-04-06 17:03:43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N201304031308_C.pdf
1116
要delay
261 : i3640(1387)@2013-06-09 16:50:11

台灣美亞上訴冀取回(01116,下稱美亞)股份
http://orientaldaily.on.cc/cnt/finance/20130515/00202_035.html
262 : greatsoup38(830)@2013-06-11 00:17:08

唔識財技亂搞下場就是死

台灣上市公司美亞鋼管廠全資附屬Mayer Corporation Development Int'l Ltd.(下簡稱台灣美亞)與兩家公司,在港爭奪2億股美亞控股(01116,下稱美亞)股份,高院去年裁定台灣美亞敗訴。台灣美亞不服,昨在上訴庭上訴,指原審法官事實裁斷有錯。

指原審法官犯錯

台灣美亞在案中指,其聽信會計師陳維端及商人林前進,為「搞活」美亞而出售1億股美亞,另把2億股交他人託管,若股價最終沒上升,股份便須交還美亞。

但林前進一方辯稱,是台灣美亞涉事時唯一董事賴粵興主動接觸陳維端,表示台灣美亞想賣股,林其後覓得買家認購4億股美亞,但賴無配合安排;林前進所控公司其後把2億股美亞賣給Aspial Investment Ltd.(林前進朋友陳樹軍所控)及Bumper East Ltd.(林前進姪兒林錦和所控);後因台灣美亞報失該些股份,引發Aspial及Bumper入稟爭股。

台灣美亞昨指原審法官多處犯錯,其判定台灣美亞有意賣股的理由牽強。

案件編號﹕CACV162/2012
263 : greatsoup38(830)@2015-11-30 00:22:08

bad
264 : greatsoup38(830)@2015-12-02 02:30:43

搞緊
265 : GS(14)@2016-03-13 02:21:13

1116 news
266 : GS(14)@2016-03-15 16:57:38

big wok
267 : GS(14)@2016-04-02 02:52:19

搞緊
268 : GS(14)@2016-05-31 17:06:30

very bad
269 : greatsoup38(830)@2016-07-01 22:45:36

仲搞緊
270 : GS(14)@2016-07-26 16:59:08

收購
271 : GS(14)@2016-08-01 04:07:12

搞緊
272 : GS(14)@2016-08-02 17:22:59

告緊
273 : greatsoup38(830)@2017-01-06 01:48:38

problem
274 : GS(14)@2017-04-07 10:57:02

審裁處研訊程序之最新消息
275 : GS(14)@2017-05-18 09:44:29

訴訟之最新情況
關於新加坡高等法院訴訟 HC/Suit No. 320 of 2015
之判決
276 : GS(14)@2017-06-02 12:33:57

本公告乃由美亞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作出的自願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僅此宣佈本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百門投資有限公司(「百
門」),曾向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公安局」)舉報廣州美亞股份有限公司(「廣
州美亞」)前董事包括羅漢、沈享將等人於二零一四年期間偽造百門公章及股東代表簽
名非法進行修改廣州美亞的公司章程細則(「案件」)。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安
局通知百門案件已被接納及立案。
若上述案件有進一步進展,本公司將作出進一步披露。

277 : GS(14)@2017-07-02 10:36:46

打緊
278 : bolusi(18494)@2017-08-01 17:12:36

greatsoup277樓提及
打緊

已拿回广州美亚控制权
279 : 暗月(57870)@2017-08-01 18:41:22

bolusi278樓提及
greatsoup277樓提及
打緊

已拿回广州美亚控制权


都未好樂觀,4個月內要出5份延遲未出的業績,能夠趕及出幾有難度,除非批了延後除牌程序。我都等了幾年,希望無事啦。
280 : GS(14)@2017-08-02 05:54:40

暗月279樓提及
bolusi278樓提及
greatsoup277樓提及
打緊

已拿回广州美亚控制权


都未好樂觀,4個月內要出5份延遲未出的業績,能夠趕及出幾有難度,除非批了延後除牌程序。我都等了幾年,希望無事啦。


呢隻我都有近距離接觸過,我想都是不懂財技之過
281 : GS(14)@2017-10-14 10:52:10

告緊
282 : GS(14)@2018-01-17 09:53:47

NEW PLAN
283 : GS(14)@2018-04-10 07:23:42

虧,輕債
284 : GS(14)@2018-05-02 00:44:05

虧,輕債
285 : GS(14)@2018-07-21 03:23:07

1. 出售越南港及回購股權
2. 2合1,後1供1,每股合股後0.2(合股前0.1),接貨者和幾間台仔證券行包銷
286 : bolusi(18494)@2018-07-21 19:42:31

greatsoup285樓提及
1. 出售越南港及回購股權
2. 2合1,後1供1,每股合股後0.2(合股前0.1),接貨者和幾間台仔證券行包銷


1供4
287 : GS(14)@2018-07-21 21:39:39

bolusi286樓提及
greatsoup285樓提及
1. 出售越南港及回購股權
2. 2合1,後1供1,每股合股後0.2(合股前0.1),接貨者和幾間台仔證券行包銷


1供4


是1供4
288 : bolusi(18494)@2018-07-23 05:34:24

版主,跟还是不跟?
289 : GS(14)@2018-07-23 05:50:28

bolusi288樓提及
版主,跟还是不跟?

很難說
290 : GS(14)@2018-08-12 17:32:04

not bad
291 : GS(14)@2018-09-02 10:23:27

虧,債一般
292 : GS(14)@2018-09-19 15:52:26

huge
293 : bolusi(18494)@2018-09-25 13:01:09

greatsoup292樓提及
huge


这么大股本,能涨么?
294 : GS(14)@2018-09-25 20:41:16

能搞的
295 : bolusi(18494)@2018-10-16 16:29:05

greatsoup294樓提及
能搞的


請教版主,我現持有1116股票,想參與一獲四的公開發行,以前使用的是滙豐銀行帳戶購買的1116,什麼時候滙豐銀行的證券部門會通知我是否參加公開發行。

倘 獲 得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尋 求 的 批 准:
資本重組(包 括 股 份 合 併、增 加 法 定 股 本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及股份回購之 預期生效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配發及發行酬金股份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經調整股份按連權基準買賣之最後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以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之首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經調整股份按除權基準買賣之首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星 期 四)
為符合公開發售資格而遞交股份過戶 文件之最後期限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星 期 五) 下午四時三十分
為釐定參與公開發售的資格而暫停辦理 股份過戶登記(包 括 首 尾 兩 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星 期 一)至二零一八年 十月二十六日(星 期 五)
公開發售記錄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星 期 五)
寄發發售章程文件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星 期 一)
最後接納時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星 期 一)下午四時正
最後終止時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星 期 二)下午四時正
公告接納發售股份及申請額外發售股份 之結果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星 期 一)
寄發發售股份的股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星 期 二)
退款支票之寄發日期(倘 終 止 公 開 發 售)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二)
復牌及發售股份開始買賣之預期日期 (倘 所 有 復 牌 條 件 已 獲 達 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星 期 三)
以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新股票之 最後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星 期 三)
碎股對盤安排開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星 期 三)
碎股對盤安排結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 期 二)
296 : GS(14)@2018-10-17 00:54:46

bolusi295樓提及
greatsoup294樓提及
能搞的


請教版主,我現持有1116股票,想參與一獲四的公開發行,以前使用的是滙豐銀行帳戶購買的1116,什麼時候滙豐銀行的證券部門會通知我是否參加公開發行。

倘 獲 得 於 股 東 特 別 大 會 尋 求 的 批 准:
資本重組(包 括 股 份 合 併、增 加 法 定 股 本 及 更 改 每 手 買 賣 單 位)及股份回購之 預期生效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配發及發行酬金股份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經調整股份按連權基準買賣之最後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以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之首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六日(星 期 二)
經調整股份按除權基準買賣之首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星 期 四)
為符合公開發售資格而遞交股份過戶 文件之最後期限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九日(星 期 五) 下午四時三十分
為釐定參與公開發售的資格而暫停辦理 股份過戶登記(包 括 首 尾 兩 日)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星 期 一)至二零一八年 十月二十六日(星 期 五)
公開發售記錄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星 期 五)
寄發發售章程文件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星 期 一)
最後接納時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星 期 一)下午四時正
最後終止時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星 期 二)下午四時正
公告接納發售股份及申請額外發售股份 之結果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星 期 一)
寄發發售股份的股票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星 期 二)
退款支票之寄發日期(倘 終 止 公 開 發 售)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星 期 二)
復牌及發售股份開始買賣之預期日期 (倘 所 有 復 牌 條 件 已 獲 達 成)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星 期 三)
以現有股票免費換領經調整股份新股票之 最後日期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星 期 三)
碎股對盤安排開始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星 期 三)
碎股對盤安排結束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星 期 二)


會於下月收到通知的
297 : bolusi(18494)@2018-10-17 08:15:03

@greatsoup
多谢
298 : GS(14)@2018-10-17 10:15:52

bolusi297樓提及
@greatsoup
多谢


不用客氣。
299 : GS(14)@2018-11-04 09:30:18

內幕交易審裁處報告

300 : GS(14)@2018-11-21 17:07:12

ok
301 : GS(14)@2018-11-24 00:20:30

公開發售之結果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於 二 零 一 八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星 期 一)下 午 四 點 正,即 最 後 接
納 及 支 付 發 售 股 份 之 時 限,共 接 獲14份配發合共757,378,800股發售股份之有效
接 納(包 括 額 外 申 請),佔 公 開 發 售 項 下 可 供 認 購 之1,398,400,000股發售股份總數
約54.16%。因 此,公 開 發 售 未 獲 認 購 的 發 售 股 份 共641,021,200股,佔 公 開 發 售 項
下可供認購之發售股份總數約45.84%。
302 : GS(14)@2019-03-20 12:29:29

本公司董事(「董事」)會(「董事會」)謹此知會本公司股東(「股東」)及潛在投資者,
根據本公司現時掌握之資訊及本集團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二零
一八年度」)未經審計管理帳目,預期本集團二零一八年度錄得虧損金額,較截至二
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年度錄得虧損相比大幅度增加不少於百份之三百。該虧損
增加主要原因是二零一八年度錄得長期應收款項減值虧損金額約人民幣五千萬元。
除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二零一八年十月五日、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二十日及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公告所披露者外,廣州美亞前管理層曾向三間
投資公司提供合計人民幣50,000,000元之有疑問委託投資款項。廣州美亞現時之管理
層視此等投資為廣州美亞前管理層與該三間投資公司所犯之欺詐行為,因此廣州美
亞已採取恰當法律行動收回此等投資,包括向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前
海法院」)提交申索訴狀及向中國有關公安局申報。於二零一八年十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接辦前海法院審理上述訴狀,並於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開庭審訊,惟
尚未作出判決。由於無法聯絡該三間投資公司之相關人員,故本公司認為無法確定能
否收回該筆人民幣50,000,000元之應收款項,因而年內已審慎地就於資產負債表內披
露為長期應收款項之該等投資作出全數減值。

303 : GS(14)@2019-04-01 16:47:39

虧,1億現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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