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129,前八佰伴)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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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8-20 21:32:07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6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陳前遠(男)早前因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被判監禁,陳不服上訴,今天遭上訴法庭駁回。
2009年11月26日,陳在上述香港歷來檢控的最大宗操縱市場案中被定罪,被判監30個月(註1),另外三名串謀操縱市場人士 ─ 陳的胞弟、小姨及陳的友人 ─ 各被判監26個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陳為上述三人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人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上訴法庭將於稍後公布駁回陳的上訴的理由。
完
備註:
1. 有關陳的定罪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1月26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0-08-20 21:33:05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7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案四人被判監
區域法院今天在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操縱市場案中,判處全部四名被告監禁26至30個月。
四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票行情,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78%,並使公司市值上漲40億元(註1)。
陳仲衡暫委法官判處陳前遠(男)監禁30個月,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則各被判監26個月。
四人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288,4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香港經法院審理最嚴重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中四名被告串謀造市謀利,瞞騙無辜的投資者,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今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訊息,使違法者不會錯誤以為,瞞騙市場及廣大投資者後無須受制裁。他們要知道,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且會被判監。"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證監會指四人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操控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並使公司市值上漲。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他們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聆訊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展開。
完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7日及2009年11月13日的新聞稿。
3 :
GS(14)@2010-08-20 21:33:56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04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2008年 7月 10日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四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串謀操縱市場買賣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泛海酒店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指稱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在股票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表現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
* 有關的交易活動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令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港元,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在股票市場的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一名被告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港元。
各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08年8月7日再行聆訊,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屆時,本案將會是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註1)。
鑑於案情嚴重,證監會已申請向四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200,000元保釋,但必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往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均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向陳前達及徐少峰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完
4 :
GS(14)@2010-08-20 21:34:29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23
2008年 8月 7日
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
四名被告──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二次出庭應訊。他們各被控一項控罪,即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各被告將於2008年8月26日到區域法院出席答辯聆訊。
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 200,000元保釋,及於每月最後一日向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完
備註:
1. 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於2008年6月7日發出傳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7月10日刊發的新聞稿。
5 :
GS(14)@2010-08-20 21:34:53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1
2009年 11月 13日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個案四被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四名人士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市場行情的罪名成立(註1)。
這是香港首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
法院經過兩周的審訊後,裁定陳前遠(男)、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陳仲衡暫委法官昨天早上開始宣讀裁決理由,今天作出上述判決。案件押後至2009年11月26日判刑,四人分別獲准以200,000元保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操縱市場是不誠實的行為,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規者企圖欺騙廣大投資者,從中謀取非法利潤。在本案中,四名被告被控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行情營造完全虛假的表象,令其市值被推高40億元。"
施衛民先生續說:"任何不法分子若以為可透過營造市場假象,從無辜的投資者身上謀取利益,應可從本案的判決中,清楚知道證監會將會竭力打擊違法行為,必將他們繩之於法。"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上述四人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行情營造虛假或誤導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規定(註2)。
證監會又指:
* 他們四人實際上操控有關交易活動,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
* 這些虛假交易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導致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元;
*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是在彼此間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該段期間內泛海酒店集團股份逾半成交,涉及的成交額約為1.9億元。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案件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進行審訊。
本案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檢控。
完
備註:
1. 證監會在2008年提出控罪,各被告於2008年7月10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案件其後於2008年8月7日移交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審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及2008年8月7日的新聞稿。
2. 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者,只有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才可判處最高刑罰,即監禁十年及罰款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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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8-20 21:35:25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 ... -06&cl=106&page=all
《财经》特约记者 丰鸿平/文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
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中的香港区域法院,如常开始了一天的审判工作,但在七层的第22号法庭,宣判的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
历时四年,香港证券市场最大宗操纵市场案当天在该法庭尘埃落定。主要被告陈前远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三名与其关系紧密的次要被告——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陈前远只是众多在东莞开工厂的香港老板中的一个,但一桩官司,让他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中,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陈前远等四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00292.HK,下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港元,令该公司市值劲升40亿港元。
该案是首宗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循公诉程序而提出的刑事检控的造市操纵市场案,也是自2003年内幕交易被列为刑事罪行后,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的第二宗刑事检控。
在宣布判词时,该案暂委法官陈仲衡称:“4名被告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市场操纵,涉案交易额数量巨大、涉及中介人数众多。为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判决要有阻吓性,以防他人步其后尘。”
异动股惊动香港证监会
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股价飙升、成交量突然放大的“异动”情况,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按惯例,出现泛海这类股价的异动情况,香港证监会都会出手调查。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大量文件,包括银行及证券买卖户口记录、证监会向陈前远及欧阳文珍发出的信件正本、陈前达的信件以及一本笔记本,当中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买卖泛海酒店股份的手写记录。
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组发现,陈前远等4人关系密切。陈前远46 岁、其小姨欧阳文珍45 岁、胞弟陈前达42 岁,徐少峰为陈前远之友人,54 岁。
四人在泛海股价飙升期间,进行了“完全偏离正常投资者的做法”: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他们通过多个不同经纪落盘,相互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他们有时甚至高买低卖,或在一分钟的时间买完即卖,交易甚至在没有利润以及明明要亏损交易费的状况下,仍然进行。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点11分38秒,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五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40亿港元的虚假泡沫
据进行控罪举证的香港律政司陈述,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分别通过12家、8家及12家经纪,发出大量泛海酒店买盘及卖盘。
三人在涉案期间的买卖活动,买盘占泛海酒店总买入交易的60.2%,卖盘则占沽出交易的53.39%。
控方披露的情节还显示,有关交易资金均由陈前远提供。在这段期间,陈前远不时向其他三名被告的银行户口存入款项,让他们支付经纪做交收之用,但同时,三人又将款项转回陈前远账户。
香港律政司举例说,2005年8月12日,陈前远向徐少峰户口存入247.4万港元,而随后,徐少峰便向经纪支付247.4万港元,涉及的金额完全一致。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如此表述。他参与了香港证监会对泛海案调查的数据分析。
是次案件,控方由龙克裘出任专家证人,编制报告指证各被告造市。由于龙克裘并非来自监管机构,且是首次出任专家证人,因此,他受到被告律师质疑没有足够的经验,亦不熟悉二三线股的交易情况。但法官经考虑后,决定接纳他的专家证人身份。
法官陈仲衡认为,四名被告是有经验的投资者,不可能同一日通过29个经纪做同一宗买卖,而且买卖价相同,这不合常理,明显是有人为了操纵市场而联手推高股价的行为。
据控方披露的数据,陈前远四人交易额占该段期间内泛海逾半成交量,涉及成交额约1.9亿港元,把泛海股价人为推高了78%,令该公司市值上涨了40亿港元。
控方认为,四名被告串谋在2005 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在股票市场就泛海的表现营造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的规定。
被告所得蒸发且有亏损
在法庭上,法官陈仲衡表示,陈前远为案中主谋,判刑较重,其余被告的角色相对轻微,但参与程度相等。他同时透露,虽然控方于案发后三年才提出检控,但“延误仍属合理”。
此外,鉴于陈前远过往热心公益,又患有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加上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节省了审讯时间,获酌量减刑。其余被告亦因案件延误三年和没有案底,获减刑四个月。主要被告陈前远最终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四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求情指出,泛海股价大幅上升并非纯因被告操纵市场,而是投资者当时认同酒店旅游业前景乐观,而泛海本身亦有其市场地位,加上事发后期泛海股价急速下滑,被告所得亦已全数蒸发,请求轻判。
代表律师同时说,陈前远在东莞开设两间厂房,有多达400名工人,被判监或会令工人失业。
同时,第三被告陈前达的代表大律师也表示,陈前达在事件中亏蚀逾300万港元,而次被告欧阳文珍亦因事件欠债200万元。
对此,法官陈仲衡认为,陈前远在经营业务上的成功,并不是求情的因素。
陈仲衡指出,股票市场是香港经济的一部分,必须维持正常运作,禁止人为操控,造市行为会破坏它的信誉,因此,判刑要有阻吓性。他强调,犯案人有没有从中得益并不重要,因为行为可能令投资者有重大损失,亦损害市场正常运作及公正性。
另外,控方指香港证监会调查该案耗资过百万港元,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摊还该笔调查费用。法官最后接纳控方要求,判处四名被告应当各自向香港证监会付28.8万港元费用。
26日宣判后,大批亲友散庭后拥往被告栏,与一众被告哭别。
由于陈前达及徐少峰在另一案中被香港证监会检控,指他们在香港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按照法例回答查问,该案将于12月17日聆讯。
调查慎之又慎
根据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的表态,这是自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在香港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然而负责刑事案件以来,对于香港证监会而言,也带来了莫大的挑战。在去年,香港证监会即在一起市场操纵案中败诉。
当时,香港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的投资负责人许巍瀚、何东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香港证监会败诉。
这使得香港证监会对陈前远等人的调查慎之又慎。陈前远等四人的案卷卷宗厚达300页,提请的相关证人多达65名,包括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这次的审判结果向市场发出了最明确的信息,即违法者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不仅会受到制裁,且还会被判刑入监。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杜军等多个案件的调查,同样显示该机构对证券市场强势监管的决心。陈前远案,更是开创了香港证券监管史上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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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0-08-29 18:20:08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5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