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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129,前八佰伴)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1 : GS(14)@2010-08-20 21:32: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6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陳前遠(男)早前因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被判監禁,陳不服上訴,今天遭上訴法庭駁回。

2009年11月26日,陳在上述香港歷來檢控的最大宗操縱市場案中被定罪,被判監30個月(註1),另外三名串謀操縱市場人士 ─ 陳的胞弟、小姨及陳的友人 ─ 各被判監26個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陳為上述三人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人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上訴法庭將於稍後公布駁回陳的上訴的理由。



備註:

  1. 有關陳的定罪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1月26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0-08-20 21:33:0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7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案四人被判監

區域法院今天在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操縱市場案中,判處全部四名被告監禁26至30個月。

四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票行情,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78%,並使公司市值上漲40億元(註1)。

陳仲衡暫委法官判處陳前遠(男)監禁30個月,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則各被判監26個月。

四人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288,4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香港經法院審理最嚴重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中四名被告串謀造市謀利,瞞騙無辜的投資者,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今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訊息,使違法者不會錯誤以為,瞞騙市場及廣大投資者後無須受制裁。他們要知道,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且會被判監。"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證監會指四人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操控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並使公司市值上漲。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他們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聆訊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展開。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7日及2009年11月13日的新聞稿。
3 : GS(14)@2010-08-20 21:33:5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04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2008年 7月 10日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四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串謀操縱市場買賣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泛海酒店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指稱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在股票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表現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

  * 有關的交易活動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令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港元,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在股票市場的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一名被告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港元。


各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08年8月7日再行聆訊,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屆時,本案將會是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註1)。

鑑於案情嚴重,證監會已申請向四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200,000元保釋,但必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往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均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向陳前達及徐少峰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4 : GS(14)@2010-08-20 21:34:2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23

2008年 8月 7日

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

四名被告──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二次出庭應訊。他們各被控一項控罪,即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各被告將於2008年8月26日到區域法院出席答辯聆訊。

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 200,000元保釋,及於每月最後一日向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備註:

1. 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於2008年6月7日發出傳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7月10日刊發的新聞稿。
5 : GS(14)@2010-08-20 21:34:5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1
2009年 11月 13日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個案四被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四名人士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市場行情的罪名成立(註1)。

這是香港首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

法院經過兩周的審訊後,裁定陳前遠(男)、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陳仲衡暫委法官昨天早上開始宣讀裁決理由,今天作出上述判決。案件押後至2009年11月26日判刑,四人分別獲准以200,000元保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操縱市場是不誠實的行為,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規者企圖欺騙廣大投資者,從中謀取非法利潤。在本案中,四名被告被控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行情營造完全虛假的表象,令其市值被推高40億元。"

施衛民先生續說:"任何不法分子若以為可透過營造市場假象,從無辜的投資者身上謀取利益,應可從本案的判決中,清楚知道證監會將會竭力打擊違法行為,必將他們繩之於法。"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上述四人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行情營造虛假或誤導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規定(註2)。

證監會又指:

  * 他們四人實際上操控有關交易活動,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
  * 這些虛假交易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導致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元;
  *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是在彼此間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該段期間內泛海酒店集團股份逾半成交,涉及的成交額約為1.9億元。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案件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進行審訊。

本案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檢控。




備註:

1. 證監會在2008年提出控罪,各被告於2008年7月10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案件其後於2008年8月7日移交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審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及2008年8月7日的新聞稿。
2. 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者,只有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才可判處最高刑罰,即監禁十年及罰款1,000萬元。
6 : GS(14)@2010-08-20 21:35:25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 ... -06&cl=106&page=all

《财经》特约记者 丰鸿平/文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

  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中的香港区域法院,如常开始了一天的审判工作,但在七层的第22号法庭,宣判的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

  历时四年,香港证券市场最大宗操纵市场案当天在该法庭尘埃落定。主要被告陈前远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三名与其关系紧密的次要被告——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陈前远只是众多在东莞开工厂的香港老板中的一个,但一桩官司,让他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中,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陈前远等四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00292.HK,下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港元,令该公司市值劲升40亿港元。

  该案是首宗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循公诉程序而提出的刑事检控的造市操纵市场案,也是自2003年内幕交易被列为刑事罪行后,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的第二宗刑事检控。

  在宣布判词时,该案暂委法官陈仲衡称:“4名被告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市场操纵,涉案交易额数量巨大、涉及中介人数众多。为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判决要有阻吓性,以防他人步其后尘。”

  异动股惊动香港证监会

  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股价飙升、成交量突然放大的“异动”情况,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按惯例,出现泛海这类股价的异动情况,香港证监会都会出手调查。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大量文件,包括银行及证券买卖户口记录、证监会向陈前远及欧阳文珍发出的信件正本、陈前达的信件以及一本笔记本,当中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买卖泛海酒店股份的手写记录。

  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组发现,陈前远等4人关系密切。陈前远46 岁、其小姨欧阳文珍45 岁、胞弟陈前达42 岁,徐少峰为陈前远之友人,54 岁。

  四人在泛海股价飙升期间,进行了“完全偏离正常投资者的做法”: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他们通过多个不同经纪落盘,相互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他们有时甚至高买低卖,或在一分钟的时间买完即卖,交易甚至在没有利润以及明明要亏损交易费的状况下,仍然进行。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点11分38秒,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五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40亿港元的虚假泡沫

  据进行控罪举证的香港律政司陈述,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分别通过12家、8家及12家经纪,发出大量泛海酒店买盘及卖盘。

  三人在涉案期间的买卖活动,买盘占泛海酒店总买入交易的60.2%,卖盘则占沽出交易的53.39%。

  控方披露的情节还显示,有关交易资金均由陈前远提供。在这段期间,陈前远不时向其他三名被告的银行户口存入款项,让他们支付经纪做交收之用,但同时,三人又将款项转回陈前远账户。

  香港律政司举例说,2005年8月12日,陈前远向徐少峰户口存入247.4万港元,而随后,徐少峰便向经纪支付247.4万港元,涉及的金额完全一致。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如此表述。他参与了香港证监会对泛海案调查的数据分析。

  是次案件,控方由龙克裘出任专家证人,编制报告指证各被告造市。由于龙克裘并非来自监管机构,且是首次出任专家证人,因此,他受到被告律师质疑没有足够的经验,亦不熟悉二三线股的交易情况。但法官经考虑后,决定接纳他的专家证人身份。

  法官陈仲衡认为,四名被告是有经验的投资者,不可能同一日通过29个经纪做同一宗买卖,而且买卖价相同,这不合常理,明显是有人为了操纵市场而联手推高股价的行为。

  据控方披露的数据,陈前远四人交易额占该段期间内泛海逾半成交量,涉及成交额约1.9亿港元,把泛海股价人为推高了78%,令该公司市值上涨了40亿港元。

  控方认为,四名被告串谋在2005 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在股票市场就泛海的表现营造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的规定。

  被告所得蒸发且有亏损

  在法庭上,法官陈仲衡表示,陈前远为案中主谋,判刑较重,其余被告的角色相对轻微,但参与程度相等。他同时透露,虽然控方于案发后三年才提出检控,但“延误仍属合理”。

  此外,鉴于陈前远过往热心公益,又患有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加上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节省了审讯时间,获酌量减刑。其余被告亦因案件延误三年和没有案底,获减刑四个月。主要被告陈前远最终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四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求情指出,泛海股价大幅上升并非纯因被告操纵市场,而是投资者当时认同酒店旅游业前景乐观,而泛海本身亦有其市场地位,加上事发后期泛海股价急速下滑,被告所得亦已全数蒸发,请求轻判。

  代表律师同时说,陈前远在东莞开设两间厂房,有多达400名工人,被判监或会令工人失业。

  同时,第三被告陈前达的代表大律师也表示,陈前达在事件中亏蚀逾300万港元,而次被告欧阳文珍亦因事件欠债200万元。

  对此,法官陈仲衡认为,陈前远在经营业务上的成功,并不是求情的因素。

  陈仲衡指出,股票市场是香港经济的一部分,必须维持正常运作,禁止人为操控,造市行为会破坏它的信誉,因此,判刑要有阻吓性。他强调,犯案人有没有从中得益并不重要,因为行为可能令投资者有重大损失,亦损害市场正常运作及公正性。

  另外,控方指香港证监会调查该案耗资过百万港元,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摊还该笔调查费用。法官最后接纳控方要求,判处四名被告应当各自向香港证监会付28.8万港元费用。

  26日宣判后,大批亲友散庭后拥往被告栏,与一众被告哭别。

  由于陈前达及徐少峰在另一案中被香港证监会检控,指他们在香港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按照法例回答查问,该案将于12月17日聆讯。

  调查慎之又慎

  根据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的表态,这是自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在香港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然而负责刑事案件以来,对于香港证监会而言,也带来了莫大的挑战。在去年,香港证监会即在一起市场操纵案中败诉。

  当时,香港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的投资负责人许巍瀚、何东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香港证监会败诉。

  这使得香港证监会对陈前远等人的调查慎之又慎。陈前远等四人的案卷卷宗厚达300页,提请的相关证人多达65名,包括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这次的审判结果向市场发出了最明确的信息,即违法者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不仅会受到制裁,且还会被判刑入监。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杜军等多个案件的调查,同样显示该机构对证券市场强势监管的决心。陈前远案,更是开创了香港证券监管史上新的一页。■
7 : GS(14)@2010-08-29 18:20:08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51&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383

串謀詐騙罪撤銷 律政司上訴終院駁回 17圍標檔主:沉寃得雪

1 : GS(14)@2010-11-26 10:46:29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35&art_id=14702443


【本報訊】大埔墟街市熟食檔 19名檔主, 04年進行競投檔位時圍標,預先分配檔位,協議不會彼此競逐,最終以底價投得檔位。 19名檔主其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囚,其中 17人上訴得直脫罪。律政司昨向終審法院上訴,但被即日駁回。代表檔主的律師指,檔主的做法不涉欺詐等不誠實成份,不構成刑事罪行。勝訴的檔主高興說:「終於沉寃得雪。」
記者:黃幗慧

食環署表示會研究判詞,並諮詢律政司意見。身兼大埔墟街市商戶協進會主席的涉案檔主張志強對判決感到高興。他說一直對官司有信心,被控的商戶過去心情一直沉重,又要支付龐大律師費,幸得顧客支持。另一經營粥店的檔主黃德興笑言:「終於沉寃得雪。」他被定罪後,曾入獄廿多天,後取得保釋等上訴。
協議不互相競爭

提出上訴的律政司昨指,競投在 04年 7月進行,涉案的檔主本身能優先競投檔位,他們事前開會兩次,預先分配檔位予指定檔主,並協議好在競投時不互相競爭,令檔位以底價成交,目的就是要確保每個檔主都能以最低租金投得檔位,取得經濟上的利益。全部 40個檔位中,只有 4個成功公開競投,最終是以底價的 1.8倍成交。檔主明知沒有權這樣做,他們相互之間的協議就是欺騙食環署,令署方以為有真正及具競爭性的競投,做法不誠實。
但代表部份檔主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指,檔主的做法不涉及暴力、欺詐、誤導等不誠實成份,他們純粹協議不競投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聽取雙方陳詞後,終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昨即日駁回律政司的上訴,但押後宣佈判決理由。
涉案的 19名檔主原在裁判法院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監 6至 12個月不等。其中 17人今年 3月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上訴庭當時指,若食環署欲保護自己利益,可要求競投者在競投前保證不會圍標。
案件編號: FACC4/10
2 : GS(14)@2010-11-26 10:46:46

涂謹申:圍標合法 賣地崩潰
2010年11月26日

【本報訊】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稱,終院昨日的判決影響深遠、重大,可能令政府公開拍賣土地制度崩潰。他指出終院判決形同把圍標合法化,日後數個大型地產發展商可能拍賣前私下協商,拍賣時只有一家發展商出價,即使明知有圍標行為,執法機構也不能採取行動,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後果十分嚴重。他今日會緊急約見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及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要求當局研究如何補救。
3 : 龍生(798)@2010-11-26 12:26:16

一早己經合法, 的業主立案法團, 招親標都係圍標,
無人圍標反而係奇事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760

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

1 : GS(14)@2010-12-25 12:57:3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0
2010年 12月 20日
終審法院駁回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者的上訴許可申請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駁回鍾偉華(男)進一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理由是鍾的申請並無顯示給予上訴許可的合理理由。

鍾在2009年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被判罰款及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繳付調查費(註1)。

裁判法院當時裁定,在2006年,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於香港招攬一名客戶在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但澳門灝天並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鍾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的規定。




備註:1.  請參閱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2009年9月7日有關鍾被定罪的新聞稿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2 : GS(14)@2010-12-25 12:57:49

2009年 9月 7日

周立章及鍾偉華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被判罰款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兩名前任代理人周立章(男)及鍾偉華(男)分別在2009年8月31日及9月4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從事無牌槓桿式外匯交易罪名成立,分別罰款2,200元及1,500元,同時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1,998元及11,583元。

證監會在進行調查後向周及鍾提出檢控。調查發現2006年8月至12月期間,周及鍾在未領有牌照的情況下,獲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註1)委聘為代理人,於香港招攬客戶在無牌機構灝天環球市場投資有限公司(澳門灝天)(註2)開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這些活動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條。

證監會的調查亦發現,約在2006年12月,高顥洺(男)(註3)身為灝天環球投資有限公司(香港灝天)(註4)在香港的持牌代表,於香港招攬客戶在澳門灝天開設兩個帳戶買賣槓桿式外匯合約。裁判官裁定證監會未能證明其對高提出的指控無合理疑點,在2009年9月1日裁定高罪名不成立。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為保障自身利益,切勿在香港或香港境外透過無牌機構或無牌代表進行槓桿式外匯交易。投資者可在證監會網站(www.sfc.hk)查核個別機構或代表在香港是否領有牌照。



備註:

1. 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並無獲證監會發牌在香港進行任何受規管活動。
2. 澳門灝天在香港及澳門均未領有經營槓桿式外匯交易業務的牌照。
3. 高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自2006年8月30日起隸屬香港灝天,並自2007年12月14日開始出任香港灝天的負責人員。
4. 香港灝天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3類(槓桿式外匯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香港灝天、澳門灝天及灝天貴金屬有限公司均為灝天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16

岑敖暉申改禁足令遭駁回

1 : GS(14)@2014-12-03 08:17:00





【本報訊】學聯副秘書長岑敖暉等四人早前在警方旺角清場行動中被拘控,獲裁判官批准保釋,但被禁進入旺角指定範圍。他們不服裁判官所訂的保釋條件太苛刻,向高等法院申請更改。法官彭昌偉昨頒下判詞,表明旺角仍有零星示威,而且範圍有擴大之勢,而申請人有領導角色及鼓勵市民參與,訂下限制以防再犯並無不妥,故駁回他們的申請。



官:示威範圍有所擴大


法官彭昌偉在判詞中指出,裁判官可根據手上可靠資訊,酌情訂定保釋條件,而佔領行動至今情況與當時環境沒有太大變化。即使已經清場,旺角仍有零星示威活動,且範圍更有所擴大。法官又指,現階段不用考慮證據強弱,只需評估重犯風險。鑑於岑敖暉是活動領導人物,而「快必」譚得志更曾拍片呼籲他人到旺角,故確有風險。至於申請人投訴禁足範圍過大,法官認為範圍的長闊與小巴的士團體就彌敦道及亞皆老街申請的高院禁制令範圍大致相若。法官認為考慮到事件發展變數,命令需要清晰,條款不易引起爭拗。法官更謂,對申請人的限制已屬最低,並不構成影響。岑敖暉庭外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快必則感憤怒,本欲撕毀判詞,但未知會否構成藐視法庭,故改為「揸皺張紙」。他又謂黑警不可怕,司法淪為政治工具才可怕。他前晚已在旺角轉車,會趁聖誕節到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嘴一帶繁忙路段報佳音,皆因宗教活動不用申請,而且會繼續「鳩嗚」。案件編號:HCMP3118-21/14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41203/18956253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6652

公安促起訴港出版人 遭檢方駁回

1 : GS(14)@2015-02-25 17:25:45




■咼中校


香港時政雜誌《新維月刊》、《臉譜》創辦人王健民與咼中校,因涉嫌「經營非法出版物」在深圳被捕已九個月。據悉,深圳市公安局以「經營數額特別巨大」建議起訴,被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起訴與否仍是未知之數。深圳公安對王健民的起訴意見書稱:自二○一二年九月至二○一四年四月,兩刊在香港共發行二十八萬四千多冊,銷售金額七百八十萬元。王利用中港車牌,將兩刊運至深圳後,快遞至內地用戶,涉及金額約六萬六千元。起訴意見書「經營數額特別巨大」的字眼顯示深圳公安局希望他被重判。而檢察院顯然並不認同,兩度退回偵查。對此,王的律師認為兩刊經營活動基本上都是在香港完成,在香港印刷、出版、發行,符合香港法律,經營數額巨大也與內地司法機關無關,他們並無管轄權。曾因批評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入獄的多倫多大學訪問學者姜維平,近日撰文指該案是帶有濃厚政治色彩的「文字獄」:如判刑,不僅是對「一國兩制」的踐踏,也是對香港左派報刊在內地經營的一種嘲弄,進一步彰顯司法的不公。姜建議釋放王健民,安撫疑惑於「一國兩制」的民心。王與拍檔咼中校都曾任職香港《亞洲週刊》記者,同是香港永久居民,都在內地娶妻生子,去年中在各自深圳家中被捕。《蘋果》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225/1905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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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駁回地建會入則上訴

1 : GS(14)@2016-05-21 18:08:11

【本報訊】政府針對「發水樓」問題,於2010年宣佈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地產商入則時必須提供對發展地盤土地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的證明,否則圖則可能不獲批核。香港地產建設商會為此提出司法覆核,認為法例就「地盤」定義模糊,要求推翻規定,但不成功,早前再提上訴,昨被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屋宇署認為,根據《建築物條例》,「地盤」意思是建築圖則提交時,申請人必須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之土地,但上訴人地建會認為,條例並無就政策內容作明示或暗示屋宇署的講法,更指「地盤」的解釋,只是申請人選擇放在圖則上的實際範圍。不過,終審法院接納政府的說法,指屋宇署在審批建築圖則時,必須考慮地盤範圍、位置及性質等重要因素,否則沒有真正發展機會的人士也向署方提交建築圖則,將對屋宇署造成沉重的行政負擔,導致真實及真正的發展項目在審批過程中受延誤。判詞指,由於呈交圖則預期是真正計劃的發展工程,法例沒有預視地盤會有假設性,故「地盤」的正解,只能是申請人擁有或有實際控制機會之土地,終院因而裁定,政策有合理需要,地建會敗訴。案件編號:FACV19/15記者:蔡少玲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0520/1961988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0795

Gucci等控阿里侵權 傳遭美法院駁回

1 : GS(14)@2016-08-07 00:27:40

【明報專訊】去年由Gucci、YSL及其他國際名牌聯合指控阿里巴巴賣假貨,外電《路透社》昨日報道稱,美國紐約地區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指控。阿里巴巴發表聲明,歡迎有關裁決。

Gucci等名牌指控稱,阿里巴巴及14家公司在網上出售侵權貨物,但曼哈頓地方法院法官Kevin Castel認為,控方未能證明阿里巴巴同意有關侵權行為,在沒有足夠證據支持下,決定撤銷控訴。不過,其他品牌公司對阿里巴巴侵權的起訴,則不在今次撤銷之列。

中概股傳准美核數

另外,中美兩國就上市公司核數爭拗或有突破進展,《華爾街日報》引述知情人士透露,阿里巴巴和百度預計會在未來幾個月接受美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委員會(PCAOB)的審計,這將有助PCAOB日後向其他美國上市的中資公司核數。

中美兩國在審計問題上的爭執已多年,2011年以來,大量美國上市的中概股被指會計欺詐,財務不透明,之後美國監管部門一直希望能檢查這些中概股的帳目。但中方以部分資料可能涉及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因應中方的不合作,美國證監會在2014年初曾判決普華永道、安永、德勤及畢馬威這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分部暫停美國執業資格半年。

報道又引述一名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人士稱,為了PCAOB對中國企業的審查,會計師行已準備了好幾年。不過,知情人士稱,雖然阿里巴巴和百度同意接受PCAOB核數是緩和中美監管層關係的良好開始,但可能核數結果不會有任何進展,因為公司向PCAOB提交的資料可能已經事先「潤飾」,且PCAOB在核數期間也可能面對其他限制阻礙。

(綜合報道)

[國際金融]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6259&issue=201608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04390

總統維護國安非無限制入境禁令上訴駁回特朗普不認輸︰法庭見

1 : GS(14)@2017-02-11 18:57:52

■華盛頓州檢察總長弗格森(右)慶祝挑戰入境禁令的官司再報捷。 美聯社



美國總統特朗普的入境禁令,在法庭再吃敗仗。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前天駁回司法部上訴,拒絕恢復執行禁令,並裁定有關總統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力不受法庭約束等論據站不住腳。特朗普卻不認輸,堅稱「法庭見」。



特朗普上月底簽署行政命令,暫停難民入境120日和伊拉克、伊朗等穆斯林七國公民入境90日。西雅圖聯邦法官羅巴特上周五應華盛頓州和威斯康辛州政府要求,頒發臨時禁制令煞停禁令;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繼周日駁回司法部緊急恢復執行禁令的要求後,三名上訴法官前天再一致裁定維持羅巴特的裁決,入境大門繼續開放。


希拉莉贈興︰3比0

特朗普在裁決後數分鐘即在Twitter以大楷英文留言指:「法庭見,我國的安全在危急關頭!」他又在白宮對記者指裁決是「政治決定」,「我們將贏這官司」,不認為裁決削弱了總統權力。率先挑戰禁令的華盛頓州州長英斯利回應:「總統先生,我們已在法庭見過,我們打敗了你。」特朗普的大選對手希拉莉則留簡短推文:「3:0」。上訴法院三名法官在29頁長判詞中,差不多把司法部理據逐一駁倒。特朗普政府的最主要理據,是指法庭無權覆核總統涉及入境和國家安全的決定,法官反駁指法庭「毫無疑問有權就行政行動的憲法挑戰作裁決」;司法部以此拒絕提交證據、證明讓七國公民入境會令美國即時受恐襲威脅的論據,亦不攻自破。特朗普政府指外國人不享有憲法賦予的自由入境權,亦被法官駁回,指憲法第五修正案中「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的一句,不只適用於美國公民。法官亦駁回司法部指州政府無權挑戰總統行政命令的論據,指華州的大學和其他公司和部門,確已受禁令打擊。



學者︰裁決超越政治

兩州政府唯一被駁回的論據,是稱有案例禁止上訴法院覆核臨時禁制令。至於兩州政府指禁令針對穆斯林,構成宗教歧視違憲,法官指未有足夠證據,須再審議。這次裁決技術上是駁回司法部的反禁制令申請,仍須正式審理對羅巴特裁決的上訴,特朗普政府可選擇上訴至最高法院,但甚可能禁令過了時限仍未有結果。洛杉磯洛約拉法學院教授萊文森認為,這次裁決經慎重思考且有大量案例支持,而且三名法官兩人由民主黨總統委任,一人由共和黨總統委任,但都有一致意見,反映裁決超越政治。保守派法律團體「司法監察」則批評裁決是「司法濫權的危險例子」。美聯社/路透社/法新社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70211/1992485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6345

向黎智英掟內臟 3男上訴駁回

1 : GS(14)@2017-05-13 01:52:18

【本報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4年參與佔領運動,在金鐘佔領區被掟動物內臟,三名涉案男子逃跑時更打傷佔中糾察。三人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分別判囚9至18星期,他們不服上訴,昨全數遭駁回。對於被告指施襲只為防止罪案發生,法官反駁稱佔中者是否有罪必須經法律程序定奪,若法庭容許市民化身「執法者」,定必社會秩序大亂。獲准保釋的三人須即時收監。


官:不能自視為執法者

3名上訴人是大圍強記雞粥老闆葉永志(44歲)、廚師陳國雄(31歲)及融資公司助理經理李小龍(45歲),他們於2014年11月12日犯案,依次判囚15、9及18星期。其中葉、陳僅就判刑提上訴,李則就定罪及判刑提上訴。葉在上訴聆訊中指,當日用手推車運載有動物內臟的膠袋到金鐘找兒子不果,碰巧看見黎智英,不滿他參與佔領犯法才憤而施襲,是防止罪案發生;而他曾任英兵,故保護香港意識強烈,要求改判緩刑。法官張慧玲反駁指本案無證據顯示黎正干犯罪行,發起或參與佔中的人士是否犯罪及應否被定罪等,須經法律程序定奪;香港是法治之區,葉即使與參與佔中人士政見不同,絕不能以曾任英兵、保護香港意識強烈為由,自以為是執法者;若法庭容許市民私下執法而不予懲戒,社會秩序必會大亂。張官亦不接納陳以再婚、初為人父作為減刑理由。在考慮整體案情後,包括兩人襲擊了兩名試圖制服他們的佔中糾察,維持原審判刑。至於第三被告李小龍就定罪及刑期的上訴,張官指即使他聲稱只在現場拍攝,但他拍攝後與葉、陳一同逃跑,唯一推論是他們夥同犯案。她又斥以動物內臟施襲或令黎受細菌感染,而李將羞辱黎的過程拍下,讓他日後重溫或上載上網,對黎造成進一步傷害,判囚18周並不過重。案件編號:HCMA321/16■記者楊思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512/20018964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2541

法院駁回穆迪紅旗報告上訴 惟指報告非信用評級 裁決存漏洞

1 : GS(14)@2017-06-09 07:44:19

【明報專訊】國際評級機構穆迪於6年前發表「紅旗」報告,其後不少中資民企股價插水,結果被證監會以違反持牌人守則為由,罰款2300萬元及公開譴責。穆迪上訴後審裁處維持原判,但將罰款降至1100萬元。穆迪再上訴至高院,上訴庭昨日頒下書面判詞,駁回上訴。

明報記者 余慕恩

不過,上訴庭認為紅旗報告本身並非信用評級一部分,信用評級為證監批發「10號牌」的受規管活動範圍,惟穆迪並未以此為上訴理據,因此不能推翻審裁處判決。穆迪對裁決表示失望,認為證監無權規管報告內容,亦無涉及失當行為,現正研究判詞,並考慮其他可行方案。

穆迪:考慮其他可行方案

證監會晚上發新聞稿,指裁決顯示了界定事件為失當行為,是因為發表報告是「穆迪經營信用評級業務的一部分」,並重新確認證監對穆迪有司法管轄權,又引述Citron Research一案的裁決指任何人不論持牌與否,如對上市公司作出嚴重指控,都應以合理審慎的態度行事。

稱報告非「主要」與評級有關

對於信用評級活動的定義,上訴庭引用守則指出,意見必須「主要(primarily)」與評估信用程度有關,但這點在審裁處並未有作討論,穆迪在上訴庭聆訊初期亦未有提出。紅旗報告只以企業管治及會計風險作基礎發表意見,而「信用評級」通常包括其他風險因素,遠遠不止於此兩項。只因為報告提及個別股份名稱,就定義為信用評級活動亦不適當。基於審裁處未有考慮報告是否符合「主要」涉及信用評級的法律定義,又未衡量報告中提及的兩項因素相對其他的重要性,所以裁決本身存在漏洞,重申不同意審裁處指報告為信用評級一部分。

另外,穆迪提出,審裁處指紅旗報告協助或支持其信貸業務是錯誤,報告中經已表明「插紅旗」並非其給予信用評級的標準。但上訴庭指審裁處已經就報告與評級是否有關係作出考慮,確定紅旗的框架是信用評級的延伸,其中部分澄清及解釋亦是與評級有互補作用。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291&issue=2017060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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