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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住“贖身暗門” 我國擬規定貪汙受賄判死緩者最多減為無期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8/4676678.html

堵住“贖身暗門” 我國擬規定貪汙受賄判死緩者最多減為無期

一財網 秦夕雅 2015-08-25 11:29:00

若這一修改通過,無疑將加大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近些年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成為部分罪犯、特別是貪官的“贖身暗門”。

8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上,刑法修正案(九)三審稿仍在審議中。

新華社認證微博“新華視點”消息稱,在8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對犯貪汙、受賄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行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再減刑、假釋。

很顯然,若這一修改通過,無疑將加大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

近些年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成為部分罪犯、特別是貪官的“贖身暗門”。

就死緩減刑而言,根據現行《刑法》規定: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而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這一規定意味著,在過去,貪汙受賄罪被判死緩者,至少將執行20年有期徒刑;而刑(九)三審稿則計劃將為這一減刑設定更為嚴厲的底線——無期。

有法學者分析,在當下,在經濟犯罪領域減少死刑適用的前提下,這一修改將強化對重大貪汙受賄犯罪的懲處力度;與全社會正在進行的反腐倡廉形成共振。

官員被判死緩後大幅減刑的報道屢見報端,引發輿論廣泛關註。

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因受賄600余萬元被判死緩,現在司法部燕城監獄服刑。由於在服刑期間表現良好並獲嘉獎,2015年7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準予馬德減刑一年,這已是他第三次獲減刑,減刑至有期徒刑17年。馬德受賄賣官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查處的最大賣官案,牽涉官員260余名。

天門市原市委書記張二江因被時任湖北省委書記痛斥為“吹、賣、嫖、賭、貪”五毒俱全,人稱“五毒書記”。2002年張二江因犯有貪汙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但經過4次減刑,張二江獲得了6年1個月的減刑,並於2010年11月順利出獄。

據新華社《瞭望東方周刊》2011年報道,中國在押犯每年至少有20%至30%獲得減刑,而官員獲減刑的比例則達到70%。

對於這一領域可能存在的“暗門”,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出臺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指導意見:

意見要求,在刑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框架內,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主要指保外就醫)從嚴規定實體條件,從嚴規範程序,從重追究違法違規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律、紀律責任。

編輯: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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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金受罰折射債券承銷暗門 券商獨立性遭考量

華金證券在債券承銷中直接參與信用評級報告修改,作為中介損害評級工作獨立性的行為在業內引發熱議。

“評級機構應根據盡職調查過程獨立給出對發行人的評級結果,企業可以盡量展現自己的優勢爭取更高的級別,但券商不得幹預評級機構做出判斷,更不可直接修改評級報告。”在上海一家券商的債券承銷人士看來,華金的做法是顯然不合規的。對此,證監會也給出了6個月暫不受理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的處罰。

這一輪檢查實際上發生於今年7月。當時,證監會組織部分派出機構開展了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專項檢查。本次專項檢查針對性地選取了債券承銷業務規模增長較快的中小證券公司作為檢查對象,重點對其制度建設完備性、內控機制有效性、盡職調查充分性、債券承銷和受托管理業務合規性等4個方面進行了檢查。

作為總體調控溝通的關鍵紐帶,券商的主要作用是為發行人設計整體的融資方案,並協助企業做好各方中介機構的協調工作,盡量幫助企業發揮自身優勢,保證企業在合理範圍情況內以低成本、高質量的標準完成債券融資。

私人不恰當溝通違規

11月4日,證監會通報券商公司債券業務專項檢查情況時稱,一家中小券商由於“直接參與信用評級報告修改,損害評級工作獨立性行為”被暫停公司債承銷資格六個月。日前,上海證監局發布的公告披露顯示,該券商便是華金證券。

在上海證監局11月4日發文通報的《關於對華金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暫不受理其與行政許可有關的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申請文件監管措施的決定》稱,經查,華金證券債券業務項目組人員通過私人電子郵箱與評級機構人員進行不恰當的業務溝通,脫離了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對評級報告相關批註修改行為實質變更了評級報告的部分文字表述,未遵守中介機構獨立履職的市場秩序。

“券商就是承銷商,分為主承銷商和副主承銷商,也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都是合並在一塊給企業發債做中介機構。發行人通過我們的平臺編制上傳一些材料,跟上海證券交易所、證監會報送材料,充當的就是這麽一個角色。”北京一家中型券商債券總部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解釋道。

按照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人應當及時披露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可能影響其償債能力或債券價格的重大事項,債券信用評級發生變化便屬於重大事項。

“按理說有專門的機構去做評級,就不可能來私自變更。要變更的話需要公告,公告是什麽原因需要進行披露。”該北京債券人士說道。

從監管機構的表述來看,華金證券在債券在承銷過程中有員工脫離內控體系、對評級報告進行了修改,損害了評級工作的獨立性。

也就是說,按照債券承銷的相關法規,券商需要保持獨立性、並無權利對評級進行修改,“按理這是評級公司的事”。那麽,華金有關人員通過私人郵箱與評級機構人員不恰當的溝通是怎麽發生的呢?

“券商會與評級機構之間溝通評級工作的進展情況,以便把控項目的整體進度,可能是在這個過程中由於華金與評級機構較為熟悉而幹涉了評級工作的進行和評級報告的內容。”上述上海券商債券承銷人士表示。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分析,華金證券並沒有影響評級的本意,可能只是用個人郵件跟客戶去進行溝通,“有些問題需要怎麽調整而進行的技術性溝通。”

券商不能只站在發行人立場

而上述上海券商債券承銷人士亦承認,確實也存在有經驗的券商知道如何展現企業優勢的情況下提高其自身評級,但直接參與修改評級報告的行為卻並不多見。

本報也了解到,一種業內的看法是,券商爭取提高發行方評級的做法是行業中的一種共性事件,不是個性事件。這種看法認為,“從承銷業務上來講,是有必要去做一個評級的組織協調,並不屬於操縱評級。”

“發行人和券商在選評級公司的時候,有時候可能會選擇不太嚴厲的評級公司,這樣就能盡可能評的高一點;而一些標準對於不太符合要求的客戶而言要求是非常嚴的,比如人家說想要AA評級,但只能給一個AA-。”北京一位公募債基基金經理表示。

券商與發行人為服務與監督關系,在券商為發行人完成一次融資服務的同時,也有義務做好盡職調查和後續督導的工作;與律師事務所和評級機構之間主要是協作關系,律師從法律角度出具對發行人融資行為的法律意見書,評級機構從發行人自身資質方面出具對發行人及其融資產品的客觀評級,券商則通過盡職調查並結合各方意見後為發行人申報合理的融資產品。

“如果評了AA就好發,評了AA-就不好發,利率也高。你說讓作為總協調人的券商袖手旁觀也不可能。而且評級的事情它也不是非常嚴格,有時候也有彈性。為什麽有時候你看評級報告的評級委員會里面有幾個人一起投票給什麽級別,可能會有分歧。比如是給AA,4個人通過,還有3個人是不通過的。”該基金經理分析表示。

“現在券商也根據監管的要求做債券的受托管理人。這樣跟銀行一塊就站在了投資者角度。”不過,上述北京中型券商債券總部人士亦告訴記者,現在承銷商不僅是站在發行人的角度,同樣也會維護投資人的利益。現在評級這塊出問題比較少了,因為一旦出現問題對評級公司也是自毀招牌。

“我們看報告的時候,認可度也不一樣。要求嚴格的評級公司,認可度就高,平時也是有一些差異性在里面的。”上述公募債基基金經理也告訴記者。

暫停6月無法接新業務

事實上,去年9月,證監會便部署各證監局對轄區內部分公司債券發行人開展現場檢查工作。各證監局根據總體部署,結合轄區特點對公司債券發行人信息披露、募集資金使用、公司財務會計、公司治理等方面進行了檢查。

截至去年12月上旬,已有6家證監局對8家發行人及2家中介機構出具了3份監管警示函和8 份監管關註函。

今年7月,證監會進一步組織部分派出機構開展了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專項檢查,針對性地選取了債券承銷業務規模增長較快的中小證券公司作為檢查對象,重點對其制度建設完備性、內控機制有效性、盡職調查充分性、債券承銷和受托管理業務合規性等四個方面進行了檢查。

在檢查中,證監會也發現,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仍存在的問題有:盡職調查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有效執行;簿記建檔管理松懈及受托管理未勤勉盡責五方面。

檢查中發現,華金證券的問題是對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直接參與信用評級報告修改,損害評級工作獨立性的行為。

根據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暫不受理華金證券與行政許可有關的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申請文件,期限自2016年11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止。

另外,證監會對存在未有效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未勤勉盡責督促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行為的1家證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其他在盡職調查、簿記建檔、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存在一般性問題的證券公司,由派出機構談話提醒,督促其及時整改。

“暫停六個月,華金債券承銷業務的文件就不再受理,影響是有些業務可能不能推的那麽快。原來在做的繼續進行,新的業務便不能接了。”一位不願具名的券商人士也表示。

“總體來看證監會的處罰是比較合理的,證監會對市場的監管和整頓對於整體資本市場的合法合規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上海券商債券承銷人士也認為。

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堅持依法、從嚴、全面監管的原則,加強對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業務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引導證券公司依法合規執業。“同時,證券公司應當認真查找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不斷強化公司債券業務的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工作。”證監會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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