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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光裕律师邹晓春走向台前

http://www.21cbh.com/HTML/2010-9-9/zOMDAwMDE5NjYzOA.html

黄光裕家族代言人邹晓春,即将走上台前。

9月8日,一位黄光裕家族内部人士透露,“本周内,邹晓春将以国美电器(0493.HK)‘提名董事’身份,率大股东团队赴香港与包括众多机构在内的投资者见面,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创始人、大股东的意愿。”

该人士还透露,除了与众多机构投资者见面外,近期,邹晓春还将以国美电器“提名董事”的身份,接受内地、香港多家媒体的采访。

此前的8月4日,黄光裕家族在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陈晓的同时,提名邹晓春及其胞妹黄燕虹为公司执行董事。有消息称,继提出由邹晓春出任执行董事后,黄氏家族将进一步谋求让邹晓春接替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一职。

公 开资料显示,邹晓春1969年出生,毕业于江西大学法律系专科,先后取得律师、经济师、中国税务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任职资格。邹熟悉资本市场运作,还 是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先后担任梅雁水电、湖南投资的独立董事以及鹏润投资、煤气化的常年法律顾问。邹晓春曾向本报记者介绍,其祖籍江西井冈 山区。

2000年,邹晓春来京“闯荡”,2001年,邹晓春开始担任黄光裕控制的鹏润投资及国美集团常年法律顾问。

据中关村一离任高管透露,在国美收购永乐、大中、重组中关村、三联商社的重大事件中,邹均扮演过非常重要的角色。但由于其并未正式加入国美,加上比较低调,外界对其知之甚少。

2008 年11月,上市公司中关村(000931.SZ)因受实际控制人黄光裕、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许钟民被警方调查事件影响,一度陷入银行、债权人、供应商危机。 当时,黄光裕家族紧急推荐邹晓春出场“救火”。12月18日,邹晓春出任中关村副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这也邹晓春引发外界关注的开始。

据一位中关村现任高管称,经多方斡旋下,邹晓春目前已彻底解决了中关村CDMA对外担保事宜,使中关村摆脱了历史以来最沉重的财务负担。

该人士称,在中关村最困难的时候,邹晓春力主启动停滞多年的哈尔滨地产项目,将其盘活,并积极推动了中关村在大连、成都等地的地产布局。与此同时,邹还“推动了中关村旗下企业华素制药的大胆发展,使得华素制药获得良好的发展机遇”。

“在邹晓春入主后,中关村并未陷入黄光裕案件的漩涡,目前可以说是开始了艰难的复苏之路。”该人士称。

而在国美,邹则是黄光裕最为信任的人之一。一位国美内部人士透露,“邹晓春对国美的了解及对国美事务的介入程度,非同一般。以前,很多重要文件黄光裕都会让他过目,国美电器的内部重要会议都会让他列席参加。”

2010年8月4日黄光裕与国美董事会的控制权之争爆发后,邹晓春亦是黄光裕家族的核心成员。

对于“邹晓春接替陈晓出任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的传闻,国美电器新闻发言人赵彤曾表示,从职业履历上,邹晓春与陈晓在家电零售业的资历不言而喻。

对此,邹晓春9月7日回应说,执行董事需要的是领导力,而非具体业务的执行力,国内外公司治理实践已经说明,一个成功企业不要求董事会层面所有人都必须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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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是非律師 顧愷仁

2003-6-26  NM




顧愷仁是法律界一個傳奇。五十一 歲的他,沒有家底,操一口港式普通話,卻能在十年間,由一個港產小律師,崛起而成中銀的「御用」律師。九七年後全行萎縮,他一支獨秀,律師行不斷擴張,生 意滔滔。因中銀上位的顧愷仁,為了這大客,被以前任職的高李葉律師行控告違反誠信,糾纏十年,今年四月顧愷仁輸掉官司。六月,「上海首富」周正毅被捕,中 銀爆出連串醜聞後,顧愷仁亦被揭發由中銀派駐周正毅旗下上海地產的董事局,以監察該公司的廿三億元現金。周正毅和中銀醜聞愈滾愈大,未有平息跡象。本刊亦 發現,顧愷仁九七年替中銀轄下廣東省銀行,硬啃四千五百萬銀主盤,但隨即又獲廣東省銀行貸出四千五百萬按揭,極不尋常。顧愷仁借中銀上位,亦為了中銀,而 惹來麻煩。「中銀是顧愷仁的大客,帶挈顧愷仁很多生意,例如九七年,突然多了大陸人來香港炒樓,要向中銀借錢,中銀都會叫客人去顧愷仁律師樓做手續。」據 一名顧愷仁前下屬說:「中銀員工買樓,來顧愷仁律師樓做買賣樓契,免費。」行內人甚至形容,顧愷仁律師行是負責中銀金額最大交易的「甲類律師行」。自從爆 出「上海首富」周正毅及中銀香港總裁劉金寶被調查後,顧愷仁中銀的「特殊友好關係」,亦浮現出來。

戴兩頂帽利益衝突去年中,周正毅透過與劉金寶的關係,向中銀借取近廿二億貸款,其中十五億用作收購上市公司建 聯通,餘下六億多是備用信貸。中銀明知這筆貸款違規,風險保障不足,於是雙方有默契:中銀要委派顧愷仁及他旗下律師范楚文入建聯通(易名上海地產)董事 局,以監察周正毅完成收購建聯通後,公司內那廿二億元現金的運用須經中銀審批。不過,顧愷仁一方面是公司董事,要顧及全公司股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代表中 銀,以保障債權人,他顯然有利益衝突之嫌。當周正毅被捕,中銀被迫披露顧愷仁真正身分時,證劵界嘩然。聯交所及律師會均表明會跟進。顧愷仁最終未發揮監察 功能,因為中銀借款予周正毅收購上地時,已規定凡上地超過一千萬提款,都要經顧、范的簽署。但上地竟然把六億五千萬「非正常貸款」借給其他內地公司。此項 貸款同時逃過中銀風險管理部門每週一次的監控。除了業務關係外,顧愷仁亦曾為中銀旗下的廣東省銀行「接貨」,並牽涉不尋常的按揭。本刊調查發現,九七年九 月,顧愷仁持八成股權的公司精富,以四千五百萬元,向廣東省銀行購入八個北角城市花園地鋪。該八個地鋪當年乃銀主盤,是廣東省銀行從一間清盤的公司收回 的。顧愷仁甫買下這批鋪位,立即向廣東省銀行借貸,並以那批鋪位作抵押,貸款額剛好是四千五百萬元。

顧愷仁並不熱衷炒樓,田土廳只有他以個人或公司名義的三宗買賣樓宇紀錄,一為他仍擁有的堅尼地道住宅單位,二為他曾用作律師樓的中環永安大廈辦公室,三即 為此銀主盤。而他目前報住的,也不過是其任港大高級助理教務長的妻子的大學宿舍。他在九七年地產高峰時一擲千金掃八個鋪位,並非他作風。姑勿論這些鋪位當 年是否值四千五百萬元,但廣東省銀行竟然借足十成給精富,極不尋常。○一年,顧愷仁又和廣東省銀行「交易」,這次又涉及城市花園那八個鋪位。顧愷仁旗下的 精富公司把鋪位賣給僑福公司,該公司其實又跟顧愷仁有關,顧是僑福的董事。八個鋪位的成交價為一千七百萬元,而僑福把鋪位按給廣東省銀行,貸款一千一百二 十萬元。顧愷仁透過公關表示,僑福由其客戶擁有,而他當年與旗下兩名律師以精富名義購入此銀主盤,只是一時錯誤投資。田土廳資料顯示,精富和僑福公司,就 有關鋪位兩次合共的五千六百二十萬元貸款,已悉數清還。

替廣東省銀行接貨6/97:廣東省銀行收回城市花園八個銀主盤鋪位。9/97:由顧 愷仁任董事及大股東的精富發展有限公司,以4,500萬向廣東省銀行買入,隨即向廣東省銀行以鋪位作抵押,借貸4,500萬。9/01:顧愷仁任董事的僑 福有限公司,以1,700萬買入至今,由廣東省銀行借1,120萬做按揭,現已贖回。

樓市中勁蝕八千萬有中銀這支大水喉照住,顧愷仁擁有的 威勝龍發展有限公司,以一億一千五百萬,購入永安大廈五樓作辦公室之用,並分別向中銀轄下的國華及浙江興業做按揭。今年五月以三千二百二十八萬賣出,勁蝕 近八千二百多萬元。顧愷仁並非親中背景出身,來自普通家庭,唸民生書院,考入香港大學,最初唸醫科,中途才轉讀法律。他和中銀結緣於八十年代中。他初入行 時在關祖堯律師行工作,負責銀行客戶,八五年加入華資大行高李葉律師行,三個月後升為合夥人。一年後,顧愷仁以「工作得不開心」而轉投中銀,任中銀的律師 兩年,當時叫人意外。

入中銀打工鋪路「八十年代,律師很吃香。肯入銀行做內部律師的,首選是美資、英資,因為外資大銀行有整套正規訓練,甚 少人揀中資銀行。」一位顧愷仁前下屬說。兩年後,高李葉看中顧愷仁在中銀的人脈關係,說服他回巢。顧愷仁於八九年元旦,重投高李葉,但條件卻是每週要有三 個早晨,免費為中銀工作。一直抓緊中銀這個靠山,顧愷仁從中獲得許多中銀生意。九二年十一月,顧愷仁向中銀港澳管理處副主任林廣兆獻計,提議中銀成立法律 中心,並拉攏四名高李葉的助理律師過檔。九三年七月,當顧愷仁及下屬均已辭職時,中銀擱置設法律中心的計劃。「我聞言驚惶不已……但中銀港澳管理處想用一 間街外友好銀行的服務,我決定自組律師行,這是得到中銀的支持的。」顧愷仁和高李葉打官司時,曾在宣誓書如是說。

十年官司千萬訟費顧愷仁甫 自立門戶,便豪氣地租下中銀大廈廿一樓全層、九千呎寫字樓,租約為期三年。九三年十月一日國慶日,顧愷仁事務所開張,他的舊上司高李葉翌日立即採取法律行 動,控告顧愷仁及跟他跳槽的律師違反誠信,撬走中銀這個大客。官司糾纏十年,雙方訟費以千萬元計,動用大狀粒粒巨星,高李葉請了袁嘉寧、沈澄、張健利、郭 慶偉、余若薇;顧愷仁這邊請來麥高義及唐明治。官司一度打到樞密院,今年四月審結,法官判顧愷仁違反誠信責任,須就三項指控每項象徵性賠償一元,另須向高 李葉交代及支付他離開高李葉一年內的盈利。倒是顧愷仁並未受這宗官司影響,十年來不斷擴充律師行規模,旗下律師數目由最初的六個,擴展到今年五十六個。去 年還與美國大行普衡宣布「合併」。不過,由於外資行須在港三年才可與本地律師合併,所以它們實際上是「聯營」。但和普衡拉上關係,卻令顧愷仁接到更大的生 意,例如代表周大福企業收購涉及廿二億的城巴股權,及代表中國彩電生產商,向美國反傾銷指控進行抗辯。就在顧愷仁愈來愈成功之際,卻爆出中銀與上海地產醜 聞。顧愷仁憑中銀扶搖直上,亦因中銀,令顧愷仁惹來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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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渝:證券律師應演好IPO「配角」

http://www.yicai.com/news/2011/09/1073911.html

IPO舞台上,主角自然是主承銷商,舞台監督則是會計師事務所。至於律師,相對來說「戲份」較輕,算是這齣戲的配角。但這配角責任也很重大,如果不認真表演也會演砸。

「律師是神聖之門,又是地獄之門」。這句話,用在當代中國證券律師身上十分貼切。隨著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鋪開,證券律師作為資本市場「守門人」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因為事關投資者的命運。

所以,律師的獨立調查不能流於形式。證券律師處在IPO利益鏈最末端,如果純粹只做盡職法律調查的話,根本沒有什麼技術含量,可能拿錢也不多。鑑於 這種情況,一些律師不免出工不出力:如出具意見所依據的第一手材料較少,有的甚至僅憑委託人的說明就出具調查結論,導致法律意見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實際 情況。今年以來,一些公司上市申請沒有獲得通過或被取消審核,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律師失職或做擺設的現象,如蘇州恆久、中山松德包裝等企業所涉的專利問 題,就應該是證券律師調查的範圍。IPO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參與方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既然新股的利益蛋糕參與中介機構都可分享,就沒有理由不對未 能勤勉盡責的律師減輕或免除處罰。

隨著我國資本市場體系的完善,併購重組的增多,參與市場投融資活動的市場主體大量增加,市場創新活動也日趨活躍,與此相適應,需要處理和解決的法律問題也更加複雜多樣,客觀上對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的律師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律師在企業IPO過程中的作用非常重要,擔負著核查公司合法合規性經營的職責,並要在企業上市申請之前儘可能地幫助企業完善管理制度和架構。所以, 在一定意義上,從事證券法律服務的律師,不僅僅是上市公司利益的代理人,更要成為投資者公共利益的維護者。我認為,對於從事證券業務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 師,也應該像保薦機構與保薦代表人一樣,在取得相關資格之後才能執業。要提高其准入門檻,防止那些不合格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在資本市場濫竽充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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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律師挑最棘手的先做 從容管好兩岸200位律師

2011-9-19  TCW




採訪前夕,黃日燦才剛從肯亞度假 回來;緊接著又提前舉辦了六十大壽的慶生晚會,七十多人的聚會直到深夜才結束,隔天一早接受專訪時,看起來仍一臉神清氣爽。

麻煩的先搞定, 輕鬆事更不會拖

眾達是台灣前三大的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持律師黃日燦同時也是大中華區業務主持人,管理台北、上海、北京、香港兩百名律師, 每天要處理大小雜事不下百件,大則關乎幾十億元以上跨國購併案,小至公司的行政事務。

這樣日理萬機的人,大概不難想像其案牘勞形的樣子。但 這些公事,都阻礙不了他愛玩、愛旅遊的一顆心;每週還固定撥出時間練瑜伽、寫書法,這半年來也開始學起太極拳;不禁讓人好奇,面對這麼多繁複工作及多重角 色,還可以兼顧生活品質與休閒活動,黃日燦究竟是怎麼做到的?

原因,黃日燦一言以蔽之:「最棘手、最麻煩的事情最先做。」他說,「三十多年 下來,這對我可能是幫助最大的,如果沒有這麼做,我不可能做到今天。」他半開玩笑的說,照他的工作內容,彷彿已經活了一百五十歲,說明了這個習慣幫他增加 工作效率,快速體驗人生。

時間拉回三十二年前,黃日燦從美國西北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後,到香港從事大陸市場的相關法務工作,「那是我第一次眼 界大開,知道一個國際律師可以忙到什麼程度!」黃日燦說,當時處理事情幾乎是以分鐘為單位來切割,分秒必爭,讓他迫切感受到時間管理的重要性。

除 了時間的緊迫性之外,事情的「多樣性」更是挑戰。黃日燦形容,做律師的就像開雜貨店、理髮店一樣,永遠不知道什麼人要進來,也永遠不確定明天的生活會是怎 樣,「那個時候,遇到比較麻煩的事情,會想說明天再做,但明天又有新的事。事情放越久就越煩,煩了以後就更不想碰它。」

其實,這種反應和大 多數人一樣,喜歡讓自己的心情停留在一個舒適圈,讓心情保持愉快,卻忽略了這對事情的解決完全是背道而馳。

於是,日積月累下,黃日燦發現, 已經很努力的自己,每天的事情還是做不完,桌面文件總是堆積如山。「除非我不做這行業,不然永遠都是事情比時間多。」而且,困難或麻煩之事若放著不處理, 即使先處理別的事,心還是懸在那裡,影響了做其他事的心情和狀態。黃日燦終於體悟到:「遲早要做,與其遲,不如早。」

舉例來說,有時候律師 在看案子時會出現盲點,這時多數人通常會想說「等下再想」,但黃日燦認為,「等下再想」這件事情已經造成心理負擔,「我的經驗是,現在想不出來,擺兩個鐘 頭就想得出來,這種事發生的機率是有,但非常小。」

幾次嘗試後發現,先做完最棘手的事會有種「輕舟已過萬重山」的感覺,接下來就很順手,因 為感覺上再沒有更難的事了。「當你知道這麼做是有利的,並實際享受它帶來的好處,你就可以持續下去。」

快速提綱挈領,收信五分鐘就回

能 抓出最重要的事情來,對於處理事情的輕重緩急,心中也早有了排序。他說:「最難的事都能先處理,簡單的事情就更沒什麼好拖的。」這麼做,除了可避免負面效 應外,更能帶來正面回饋。

比方有一次,有個日本客戶,寫E-mail來問黃日燦有關來台投資和購併的幾個法律問題,客戶發出郵件之後,去上 個洗手間再回到座位上,不到五分鐘,已經收到回覆,「結果,連寫E-mail也都按照制式規矩來的日本人竟然回我一個wow,那我就知道這個客戶跑不掉 了。」後來這客戶還幫他介紹了好幾個客戶。

和黃日燦共事將近十九年的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陳泰明說,一般律師總想要面面俱到,鉅細靡 遺的掌握全貌之後再做出回覆,「黃律師懂得快速提綱挈領,掌握住黃金時間。」

黃日燦用他常從事的網球運動來比喻:只要早半秒鐘到位,就從容 很多;晚半秒鐘,注定永遠疲於奔命。

這樣的好習慣讓黃日燦在事業上很早取得成就,並不斷自我突破。一九九○年從美國回台灣時,他成為眾達全 球唯一的華裔合夥人。在台灣二十一年來,陸續完成幾個轟動一時的案子,包括雅虎購併奇摩案、富邦金控購併荷商安泰人壽等等。

這個習慣隨著職 位越做越高,事情越來越多,而變得難度更高,「但是它創造的價值也越來越高啊!」黃日燦說,他現在雖然不必事必躬親,但他若不發動,下面的人也動不了, 「假如我一有遲疑,留在我手上,那事情還是我的,只會累死自己。」他在管理上一樣貫徹這個習慣的精神:「該交辦、授權、給指示的,一定要馬上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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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二十五年律師 踢爆司法黑幕


2012-1-2  TCW




這是一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面 對台灣司法的真實告白。

張冀明,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前合夥律師,台灣知名的訴訟律師。他二○○六年至今,連續獲得「亞洲律師」(Chambers Asia)和「亞太法律服務評鑑——前五百家事務所」Asia Pacific Legal 500選為傑出律師,職業生涯戰功彪炳。

一次次的紀錄,像勳章般貼在他的身上:法商馬特拉公司控告台北市政府案,在他手上反敗為勝,拿下二十億元賠償;湯秀璸控告醫生丈夫殺人未遂案,在他接手後 拿下高額和解金;威盛商業間諜案、太電案,他都沒錯過。

張冀明也是台灣律師圈有名的「四大惡人」之一。在股東會經營權大戰裡,他關門跳上桌子舌戰對方律師團的畫面,經常出現;面對上門搜索的檢調人員,他也不假 辭色;在他職業生涯裡,還曾三次在開庭時當庭質疑法官有既定立場,審判不公,當場離席抗議,三次卻都勝訴。

他定義自己的角色,是守護當事人利益的「在野法曹」,帶著當事人度過種種司法亂象。

看到法界的怪象嘆正義難伸,高掛律師袍

今年十二月,張冀明卻收刀入鞘,退出台北市律師公會,沒有律師公會會員資格,他將從此不能再代表任何人進行訴訟。他高掛二十五年歲月打造的「訴訟刀」,遠 走北京,發展新事業,離開台北之前,他寫下了《你最好要知道的司法真相》,踢爆他看見的司法黑幕。

「司法真相是什麼,就是法官會收錢,檢察官也會軟弱,所有的人都會軟弱啦,收錢只是其中一部分,」張冀明說。法庭上發生的種種怪象,讓他不想再走訴訟這條 路。

「正義只是一種理想,它不是現實就存在的。」張冀明無奈,他長於訴訟,但當自己投資的錢被朋友虧空,他都不想上法庭討回公道。因為他知道,上了法院,就是 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 有生產力的事上。

張冀明在眾達上班的最後一天,在收拾一空的辦公室裡接受《商業周刊》採訪,談他遇到的司法怪象。

怪象一:拿公家錢竟不算貪污

張冀明指出,法律制度有不少漏洞,解釋一變,犯法的定義也跟著變。

以公務員貪污為例,一般觀念裡,只要能證明公務員明知是公家的錢,卻收進私人的口袋,就算貪污。但在特別費案中,竟有人提出「大水庫理論」,認為鈔票是不 記名的,即使先放進私人口袋,只要後來又掏出來,用於公務,只要來源是特別費,收支相抵,就不能算是貪污,這種說法竟得到法官採納。

貪污認定都可以這麼有「彈性」,更別談其他的罪,要鑽法律漏洞,更是容易。

怪象二:檢察官任意選擇證據

檢察官為追求個人表現,在重大案件中濫訴,是司法制度中另一怪象。

張冀明曾遇過檢察官傳訊當事人時,一開口就要求被告測謊,但如果當事人通過測謊,檢察官卻不再傳訊,認為測謊沒有證據力,也不再蒐集更多證據,就直接將對 方起訴。

最後,那位檢察官得到了國家的傑出獎章,當事人也獲判無罪,律師也拿到了他的律師費,唯一受到損害的,是被告的人權和金錢。

張冀明在書稿中指出,他曾聽過有檢察官在訊問過程中,直接和當事人要錢,甚至還有檢察官的訴狀完全抄襲原告的訴狀,引用證據也充滿錯誤,但仍起訴。「很不 公平的是,檢察官起訴,七○%、八○%,都是要判刑的,」如果是一般人自己提起自訴,被告被判刑的機率只有一○%到二○%。

怪象三:非法搜索還要求簽名

張冀明曾遇過調查單位沒有合法的搜索票,就進行搜索,或是搜索票上註明搜索A地點,調查單位卻到B地點搜索,對一般人進行非法搜索,最後再要求對方簽名; 有了這個簽名,就能夠把非法搜索合法化。

怪象四:不收錢法官未必公正

在法庭上,法官憑自由心證,判斷該採信哪些證據,但是,即使是不收錢的法官、檢察官,也可能因為其他行政機關等壓力,影響判決。

張冀明表示,像檢察官面對調查局等其他行政機關移送案,容易有辦案壓力,不起訴,可能會被視為辦案不力。若法官、檢察官長年合作辦案,也可能因為檢察官抓 住法官的辦案口味,法官一開始就先入為主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被告有罪。

張冀明就遇過,他代表某公司和政府機關打官司,一開始法院都願意調查事件真相,要求政府機關提出證據,沒想到,當最後調查出新證據,發現在這個政府單位監 管下,竟有二億九千萬元資金流向不明,該行政機關突然變得不願意配合調查,法官也刻意忽略新證據,用「與本案無關」為理由,迅速結案。

在張冀明眼中,司法是一隻變形蟲,不只法條的解釋會變,調查人員的執法方式會變,法官審判的風格也會變,連律師在壓力下,也可能會變形,無法盡到保護當事 人權益的義務。

遇到收錢的法官勝訴的案子,最後變敗訴

最近幾年,張冀明遇到的一個案例,正可以說明司法怪象,如何影響判決結果。

二○○四年,張冀明接到一宗保險理賠官司的委託,委託人原本為海外工廠保了高額產險,工廠發生事故後,委託人要求保險公司賠償新台幣十二億元,保險公司卻 以不合合約規定為由,拒絕理賠。

張冀明接手時,委託人一審敗訴,判決書內容多是抄襲控方律師遞出的狀子,對方律師把訴訟的焦點放在鑑定報告上。

張冀明飛到當地蒐證,訪談相關人之後發現,負責出鑑定報告的公司,雖然是由投保人指定,但在出具報告前,保險公司竟然有辦法讓鑑定公司更換鑑定人員,修改 報告內容。而且鑑定公司在出具報告前,竟先跟保險公司開會,告知報告內容。這個關鍵證據,讓張冀明二審獲勝。

但案子上訴到最高法院後,張冀明卻遇到他執業二十多年來沒碰過的事。

最高法院採法律審,意思是只審理判決過程適用法律有沒有違誤,不會再重新調查事實內容,並且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的空間為理由,不開庭,也不公布承審法官的 名字。

因為不開庭,張冀明只能透過申請閱卷,得知法官的裁決和對方的訴狀內容,但他申請六次閱卷,六次都沒獲准,最高法院的答案是,「卷宗仍在法官手中,這是秘 密分案,我們無法要求法官提供卷宗。」

不能閱卷,無法掌握案情,更無法辯護,張冀明說,「這是我執業二十多年以來,從沒遇過的事。」

沒多久,最高法院發回二審法院重審,第一次法院仍判張冀明勝訴。沒想到,再送回最高法院重審時,最高法院不但退回,更越過不重新調查事實的權限,直指部分 鑑定報告內容不可採信,要求下級法院重審。這一次,二審法院順應最高法院意見,張冀明敗訴。

張冀明收到判決書時,才突然發現,判決書上寫明了那位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名字,多年前,張冀明的另一位當事人告訴過張冀明,他曾送錢賄賂這位法官。「兩邊 都是市井小民(互告)才有正義,碰到財大氣粗的人,正義就很難,」張冀明嘆息,「法條再多,也比不上金條。」

「不要隨便打官司,你的法官不會永遠是好法官。」張冀明指出,司法界仍然有不少清廉認真的好法官,但只要碰到一個壞法官,就可能扭轉你的官司結果。

「如果非打官司不可,你一定要用心,」握有證據、看懂法條,這些都還不夠,你更要看懂法庭上的人性百態,才能全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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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招股書比較:美國由律師執筆 中國保薦人執筆

http://capital.cyzone.cn/article/224543/

2012年2月1日,臉譜(Facebook)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了S1註冊表,其主體部分為招股書。業內一般認為,美國招股書質 量較高,可借鑑之處較多。近年來,美國招股書也確有「擴張到亞洲」的現象。最近幾年在香港上市的大型中國企業,例如建行、工行等,其招股書均由美國律師撰 寫,而不是由香港律師或者中國大陸律師撰寫。

中美兩國招股書披露的差異有哪些呢?本文從四個方面做簡要討論,包括兩國都要求披露但存在差異的要求或做法、有中國特點的披露要求、有美國特點的披露要求以及影響披露差異背後的因素。

一、都要求披露但有差異的要求或做法

早在10年前,中國證監會就頒佈準則,對招股書披露的內容和格式做了要求。現行有效的準則於2006年修訂,俗稱「一號準則」。對於招股書的格式和 內容,美國也有類似格式準則。美國發行人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比如臉譜此次發行,適用S1表格,外國發行人的IPO,比如2005年百度的發行,適 用F1表格。一般而言,美國的披露準則與國際證券組織(IOSCO)對招股書披露的要求一致,符合包括美國、歐盟在內的主要資本市場的披露做法。從包含的 大體內容看,我國的「一號準則」僅在一些細節與美國存在差異。

比如,對於募資運用,就美國來講,S1註冊表的第4項規定,發行人應披露募資主要用途以及每一用途大致金額。發行人若目前無明確用途,該項規定允許 發行人做出相應披露但要說明發行原因。實踐中,許多發行人在招股書中披露募資將用於「流動資金和其他一般公司用途」。臉譜披露的理由是為了A類普通股的公 開流通市場,以便於進入資本市場、獲得資金以及便於老股東逐漸退出。據筆者理解,我國「一號準則」沒有明確說明發行人是否可以說資金沒有明確用途。同時, 「一號準則」對許多用途又做了披露要求,發行人對每一種用途都需要根據格式準則要求做出詳細披露,包括是否獲得審批等。

二、中國特色披露要求或做法

由於中國發行人的特點,「一號準則」包含不少「有中國特色」的披露要求或做法,比如,要求對同業競爭做出詳細披露,這和我國發行人存在控股股東有 關。美國的披露準則對此問題不太關注,不少美國上市公司股權分散,持股比例為5%以上的股東已經非常少見,持股30%甚至更多的股東則更為罕見,同業競爭 並不普遍。當然,美國也存在高科技企業、私人企業上市時創始人持有大量股權的情況,比如扎克伯格目前持有臉譜約36%股權,但對於這些大股東可能帶來的同 業競爭問題,美國SEC通常要求他們以簽署不競爭協議等方式來管理,而非通過在招股書中強制披露要求控股股東承諾來管理。

從一定角度來看,「有中國特色」的做法和中國市場的發展階段有關,與中國市場特點有關,並不存在合理或不合理的問題。美國之所以對這個問題不夠關注,也是與美國市場歷史上形成的較為分散的股權結構有很大關係。

三、美國特色披露要求或做法

不僅中國有自己獨特的披露要求,美國也有不少有該國特色的披露要求或做法。比如,臉譜有一章披露「今後可以出售的股票」,這是S1表格要求披露的。 這一章的核心是告訴投資者,上市後還有多少老股可能被出售、有多少僱員股權激勵計劃下的股票可能被出售,投資者可由此預期後市售股壓力,有點類似於我國的 「大小非」。

這一披露要求的主要原因在於,就首發前發行的股票而言,比如,向私募投資者發行的股票、向創始人出售的股票,屬於美國法律意義上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上市後,限制性股票的出售,除了要受持有期(類似於鎖定期)限制以外,這些限制性股票的出售還要滿足其他條件。比如,即便過了一定期限,這些股票也不 能隨便公開出售,如果要公開出售,則應由公司替老股東到美國SEC註冊,其程序類似於首發流程;或遵守相關規則允許的出售方式和限額,比如每3個月期間不 能超過公司股本的1%,或前4周的平均交易量,以高者為準。從另一個角度講,這也是註冊制的一個具體表現:公開發行或者出售股票都需要向美國SEC註冊, 不論是新發股票,還是老股東出售股票,除非符合某些豁免規定。「限制性」股票的含義、相關規則以及披露要求,都是比較有美國特色的規定,根據筆者瞭解,我 國大陸以及香港地區都無類似要求。

美國還有一些披露要求,屬於國際通行的披露做法,但國內卻不常見。比如,臉譜招股說明書有一章描述承銷,對於誰是承銷商、承銷報酬情況等都有比較詳 細的披露,這在我國企業的招股書中通常是沒有的。又比如,臉譜的招股書正文和財務報表是合在一起的,兩者共同構成一部完整的招股書,而我國的招股書則不含 財務報表,為了增加對財務信息的披露 ,我國招股書有專門一章或者一部分披露「財務信息」,主要是對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附註進行解釋。

此外,臉譜的招股書中披露了創始人扎克伯格的一封信,對臉譜的理念、文化等做了比較有激情的描述。這種做法不屬於強制性披露要求,在其他發行人的招 股書中似乎也並不常見,更像是臉譜在承銷商、律師的策劃下進行的一個獨特披露。美國SEC是否接受這樣的做法,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接受這一做法目前尚不能確 定,但這也體現了美式招股書在嚴謹的大背景下的某些創新做法,只要沒有虛假陳述,超出格式準則要求之外的做法也可嘗試。

四、招股書撰寫的差異

中美兩國招股書格式準則的差異、披露做法的不同之處很多,難以一一列舉。但美式招股書質量相對較高,似乎是近些年來業內的共識,強調審核過程的公開 是其水平較高的一個原因。每一稿招股書都公開、美國SEC的審核意見要公開、發行人的回覆也公開,撰寫人要為此承擔壓力,但這也利於其知識的積累。今後解 決類似問題時,相關律師可在美國SEC網站或相關數據庫進行搜索,借鑑以往項目的處理模式。

更為重要的是,招股書的寫作投入很大。在美國,招股書均由律師執筆,雖然業務章節等部分可由投行協助,但最終潤色仍由律師完成。臉譜首發註冊表的首 頁,除了列出公司首席執行官外,緊接著列出的是公司律師和承銷商律師的名字,既有律師事務所的名字,也有主辦合夥人的名字。同時,美國SEC只同律師及會 計師溝通,而不與投行溝通。所以,律師在註冊表的準備、招股書的撰寫和整個首發流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雖然不能一概而論,但律師的職業特點(善於和文 字打交道)和收費模式(按小時或固定費用收費而不按發行金額比例收費),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招股書質量的提高。

在我國,律師在招股書的寫作過程中參與不多,整個招股書製作基本由保薦人/承銷商負責,這似乎是我國的一個特色。實行保薦制度的國家或地區不多,即 便在實行保薦制度的香港,招股書的撰寫仍然主要由律師負責。雖然不能得出保薦機構撰寫招股書的質量不如律師所的結論,但一是從保薦機構的職業特點來看,比 如對財務數字、市場敏感,對文字則不一定敏感;二是從保薦機構的收費模式,比如根據融資額按比例收費,這二者似乎都會影響招股書的寫作。從這個角度來看, 中美兩國披露規則、披露實踐的差異,不僅在於規則本身,也不僅在於字面上的要求,可能還在於規則之外的實際運作。我國在進一步完善招股書撰寫和審核機制的 過程中,這些差異性也都是可供借鑑和參考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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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倡律師寫招股書 IPO「食物鏈」生變

http://www.21cbh.com/HTML/2012-4-7/xNMzA3XzQxNTgxNQ.html

「徵求意見的新股改革制度,對整個投行業及從業人員的職業發展,都將帶來全新變化。」4月5日,上海一家券商投行部門負責人解釋:「行業蛋糕在變小,蛋糕內部分配方式則重新安排。」

4月1日,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說明書。

根據《意見》,律師事務所應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認真履行核查和驗證義務。完整、客觀地反映發行人合法存續與合規經營的相關情況、問題與風險,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此前,招股書一直由券商人士撰寫,部分內容也讓律師寫。「招股書編寫工作由律師寫是國際慣例。」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認為:「由更擅長語言嚴謹性和邏輯嚴密性的律師根據信息披露的要求,彙總各中介機構應提供的信息,比做行業研究、企業戰略決策的投行更有效率。」

目 前,招股書是由發行人編制。《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要求,申請在中國境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公司,應按本準則編制招股書及其 摘要,作為向證監會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必備法律文件,並按規定披露。發行人在招股書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應真實、準確、完整。

可預見的將來,券商作為總協調人,主導律師、會計師的格局會發生變化。

本報記者採訪的多位投行人士認為,監管機構已不相信券商能提供客觀信息給監管者和投資者,而通過參與招股書編制,加強律師話語權,達到互相制衡的效果。由創投機構、保薦中介、財經公關等機構組成的龐大、複雜IPO「食物鏈」的利益也將重新分配。

為什麼是律師?

「券商寫招股書是法律文件性質的廣告,律師寫則是廣告性質的法律文件。」有投行人員分析,因為券商收錢和推銷成果相掛鉤,律師則不管賣的結果,因而律師寫招股書更中立。

據Wind統計,2011年,律師事務所平均每單IPO項目收費僅148萬元,排名第一的為國浩律所。

事實上,律師事務所為追求規模也會犧牲效益。2011年IPO項目批量上市,發行人律師的技術含量隨之下降,導致一批低收費項目出現。

2011 年國浩承擔的IPO項目中,金城醫藥(300233.SZ)項目僅收取32萬元律師費;開山股份(300257.SZ)的律師費用為82.5萬元,僅佔發 行費用的0.66%;廣電電氣(601616.SH)收費65萬元,佔發行費用的比例低至0.46%,遠低於2.65%的平均水平。

有香港券商人士表示,目前內地沒有由律師事務所單獨完成的招股書,參照海外經驗,律師事務所寫一份招股書,獲得的報酬為50萬—80萬港元,也有律師樂觀估計,收費可能與承銷比例掛鉤。

上述統計顯示,2011年逾百億元IPO發行費用中,投行拿走85%。律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偏低,分別佔總發行費用的4%和6%。

多數投行人士認為,撰寫招股書確實會增加律師的收費,但不應提高太大,畢竟勞動附加值有限。另一方面,招股書財務內容還需會計師輔助,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要求也需細化。

保薦機構歸位

「投行的職責就是賣股票。」南京證券一位投行人員表示,徵求意見稿提倡和鼓勵具備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撰寫招股書,這將是轉變的開始,券商將從更專業角度出發履職。

也 有投行人員表示,希望招股書由其他中介機構完成,這樣就不用把大量時間花在編寫招股書上。「投行的職責不該是整天給證監會匯報材料」,投行人員更核心的工 作是運用各種資源提供合規性解決方案、資本運作決策。從發展看,製作招股書及發行流程的部分業務可以外包,由專業諮詢公司出具行業分析報告,律師起草後可 由發行人和保薦機構把關。

這場自上而下的改革中,券商發售能力將受到很大考驗。隨著發行定價機制的完善,券商需要有更強的項目把控能力,才不至於承擔包銷風險,新股頻頻破發已敲響警鐘,制度變革也將使投行人員提升業務風險意識。

上述投行部門負責人透露,保薦機構應迅速調整,改革後投行的競爭力將更多體現在承攬和銷售,其價值體現在對企業競爭力的挖掘,而不是僅為企業解決問題以滿足證監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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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歲黃坤鍵 敢碰豪宅法拍、冷門都更案 劉媽媽、文林苑王家 唯一信任的律師

2012-5-7  TWM



外號「劉媽媽」的知名投資客劉月釵住帝寶,也靠投資帝寶賺進上億元。在她的幕僚團中,有一位幫她處理法律事務的律師黃坤鍵,不但去年幫她打贏帝寶法拍官 司,也在投資客圈中打響名號。連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文林苑,案主王家也找上他排解。

撰文‧梁任瑋

去年投資客「劉媽媽」標下帝寶法拍屋,以每坪一九八萬元成交,創下台灣法拍屋單價最高紀錄,一度還成為官方打房標的;後來前屋主霸占該屋,讓帝寶法拍案占 據各大媒體版面,也使得向來神祕的劉媽媽瞬間成了媒體焦點。

在帝寶案風波中,行事低調的劉媽媽原本拒不露面,但後來竟大方現身媒體面前,這其中轉折,全繫於一位關鍵人物︱︱劉媽媽的委任律師,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律 師黃坤鍵。

台大生 三十四歲身經百戰「前屋主一口氣告劉媽媽三件刑事官司,劉媽媽怕媒體拍照不想出庭,我對她說,『不出庭,官司會愈拖愈久』,最後她終於被我說服。」黃坤鍵 回想去年陪劉媽媽開庭的那個早上,彷彿是一場高潮迭起的心理戰。

穿著一襲黑色西裝,在白淨斯文的外表下,今年僅三十四歲的黃坤鍵已身經百戰,在房地產業闖出名號。不但深獲劉媽媽信任,就連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文林苑案, 案主王家也找上他。

台大法律系畢業的黃坤鍵,以榜首之姿考進台大法研所。九年前初出茅廬,一邊執業,一邊擔任房仲公司不動產營業員訓練講師,因緣際會踏入不動產業。

擔任講師時期,他為避免被刁鑽的房仲學生考倒,花很多時間充實房屋交易實務案例,例如「三角簽」糾紛、凶宅認定,「為了找答案,假日我假裝成客戶,去房仲 公司問業務員,可以算是真正的實務派。」黃坤鍵充滿自信地說。

令他印象最深刻的是,十年前房仲認定「凶宅」一詞,是請賣方勾選是或不是,但何謂凶宅並無具體定義,常因每個人主觀認知不同而有差異,進而產生買賣糾紛。

早期模糊的寫法造成許多糾紛,後期也有房仲將凶宅定義改為:「是否曾在持有期間內,於專有部分發生自殺或他殺身故之事件。」但加上持有期間的敘述,會導致 道德風險。屋主持有期間若不幸發生以上事故,為了規避,可將房子移轉給配偶等親友,再由親友名下出售。

實務上,黃坤鍵就遇過這種房子還是法院承認的、會減損價格的凶宅。所以某些仲介公司自己加上「持有期間內」這個限制,其實是沒有用的,反而會造成屋主的錯 誤認知。

斡旋都更案 遭兄弟亮槍懷著對不動產法務的熱忱,黃坤鍵執業以來,幾乎都集中在不動產領域,處理過各式各樣的房地產個案,就連沒有律師想碰的冷門都更案,他都經驗十 足。

他第一件接觸的都更案,是坐落台北市忠孝東路四段,不少律師敬而遠之的「正義大樓」。當時一樓住戶尚未與建商簽約,雖曾找過知名律師事務所幫忙與建商談 判,但徒勞無功,於是轉而求助黃坤鍵。

「我看一樓店面屋主都是老實人,怎會一拖十幾年毫無進度?」黃坤鍵實際了解發現,屋主直接與建商談判,雙方易陷入僵局,有他居中斡旋,進度果然加快完成。

黃坤鍵的律師生涯也遇過黑道兄弟亮槍恐嚇,「你做這個可以拿多少錢?你有錢也沒命花!」回想當時處境,「我才二十六歲,說不會害怕是騙人的。」黃坤鍵懷疑 被跟蹤,壓力大到一度萌生退意,想推掉所有都更案;但最終他並沒有「落跑」,反而把自己鍛鍊得更堅強。

黃坤鍵說,參與都更最終是責任感支撐,晚上代替住戶開協調會是家常便飯,有時住戶對法令不了解,一遇到問題就打電話給他,幾乎二十四小時待命。

由於都更涉及權利分配條件,住戶往往一開始不敢說出心裡真正的期待,這時黃坤鍵會直截了當地問當事人的需求與底線,甚至會擺明地說:「你們要把我當自己 人,才能打贏這場仗。」最近連「文林苑」王家也主動找上黃坤鍵,希望讓全案有轉圜餘地。

勤耕房地產 變身明星律師都更冷灶燒熱後,黃坤鍵逐漸做出口碑,建立在房地產業的人脈。靠著客戶介紹,六年前,他開始幫台北市東區店面投資大戶劉媽媽處理房地產合約, 最經典一役是二○一○年幫劉媽媽投標「帝寶」首宗法拍案。

第一次法拍時,劉媽媽的兒子俞昌哲以二‧八億元得標帝寶,最後卻棄標收場,劉媽媽除了面對輿論壓力,還被沒收高達四七一八萬元的保證金。

由於劉媽媽有意第二次投標出手,為降低外界繪聲繪影的傳聞,黃坤鍵當時建議她,第一,不要逃避媒體,主動說清楚、講明白,購買帝寶是自住;第二,對外統一 發言窗口。也因此,黃坤鍵在投標日不但代劉媽媽到場投標,甚至主動回答媒體問題,他穩健的台風與專業的應答,加深劉媽媽對他的信任。

黃坤鍵腦筋靈活、反應快,最重要的是口風很緊,贏得客戶信任,透過劉媽媽介紹,他的客戶不乏知名房地產投資人。

任誰都未料到,昔年一塊不起眼的田,憑著一股傻勁默默耕耘,竟意外成就黃坤鍵成為東區投資客最信任的律師,也讓他從一位都更局外人,變身稱霸台北市都更界 的明星律師。

黃坤鍵

出生:1978年

現職: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經歷:至遠法律事務所訴訟部律師學歷:台大法律系、台大法律研究所

家庭:未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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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賣工商信息何罪之有?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01/100396241.html
王湧

  美國學者沃倫和布蘭代斯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發表論文,提出隱私權概念,開啟了法律保護隱私權的序幕。在當代,隱私主要不是傳統社會中 零零散散的流言蜚語,而是在社會管理和商業服務領域中改採集的規模化的個人信息,並以電子化的形式儲存和傳播;作為隱私的個人信息被非法獲取和濫用,其動 因,也已超越傳統社會中常見的探聽個人隱私的癖好,而主要源於強大的制度化的商業動力,具有集成性,易複製性,波及面寬,破壞力大。

  中國公民個人信息面臨的安全風險日益嚴重,洩露普遍,濫用猖獗。被形形色色的商業電話和短信騷擾,已成為中國人日常生活中普遍而痛苦的經歷。但 是,中國關於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顯然滯後,歐盟早在1995年即發佈個人數據信息保護指令,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早在2003年落筆起草,但由於部門 立法之侷限,分娩之日仍遙遙無期。

  目前,中國主要依賴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的罪名——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以遏制個人信息侵犯行為。

  這個罪名已成為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主要屏障,但由於缺乏作為基本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支持,正如刑法上的「非法集資罪」缺乏廣義上的證券 法的支持一樣,可能導致該罪的解釋與適用上的重重缺漏與扭曲。最近發生的叢某案即一例。叢某以律師身份從工商部門調取企業工商檔案及法人信息,對外出售, 被北京警方刑拘。叢律師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叢律師的行為有如下特徵,若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疑竇甚多。

  第一,本案中所謂的「個人信息」是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本身是可公開的,非商業機密,更非個人隱私。《公司法》第六條規定:「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該條表明,公司登記信息可面向公眾查詢。

  第二,律師非「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定犯罪主體,主體要件不符合該罪;至於是否構成「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律師行為不是竊取,而所謂「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也難構成,因為他是從工商登記部門查詢獲取的。

  第三,律師獲取企業登記信息的渠道具有合法性。國家工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第六條規定:「各組織、個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 關進行機讀檔案資料查詢」。關於書證式檔案資料的查詢,雖然第七條規定「律師事務所代理訴訟活動,查詢人員出示法院立案證明和律師證件,可以進行書式檔案 資料查詢」。但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出具律所介紹信即可。

  再者,《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頒佈於1997年,嚴重滯後,也與《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精神衝突。所以,叢律師的行為即使有違規之處,也不足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之「非法」。

  第四,出賣信息雖為盈利行為,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律師查詢工商登記檔案本身是律師非訴業務中的一部分,叢某的行為雖然在表面上是「倒賣」工商登記信息,但本質上也可視為以律師服務盈利。

  第五,由於工商登記的信息主要功能是服務於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所以,本案中其出賣信息的性質決定於其用途,若主要於商事交易,則不可能構成犯罪。

  基於以上原因,本案的裁決應慎之又慎。 尤其是,此案是在打擊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抓捕行動中的一案,專項抓捕行動聲勢浩大,具有強大的威懾力,其擴大化傾嚮應予以警惕,此案即有此嫌。

  此案還涉及另一重要問題,即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最近各地工商部門可能受到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之大勢的影響,收緊工商登記檔案查詢的條件與程序,使得權力尋租的空間擴大,而律師憑藉自己的職業便利,獲取登記信息,成為賺錢之道,也是本案背景之一。

  在中國,關於工商登記信息的概唸過於泛化,將純粹的工商登記信息與在其他工商管理中採集生成的信息均歸入工商登記信息範疇,不免涵蓋敏感信息。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的工商登記檔案內容繁多而雜亂,這是中國工商登記檔案的查詢在寬鬆與嚴格之間搖擺不定的原因。

  在英美,政府部門備案的企業登記信息非常簡略,而企業的其他信息一般在公司查詢,董事有義務滿足公眾的查詢要求,如拒絕查詢,重者甚至可能承擔刑事責任。中國則沒有這樣的傳統,除在經營場所懸掛營業執照外,極少有公司向公眾公佈包括諸如股東名冊在內的企業信息。

  顯然,企業信息查詢,中國重政府,英美重企業,所以,中國的工商登記檔案查詢面臨的難題在英美並不突出。在缺乏通過企業查詢渠道的情況下,不應簡單地以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為由限制查詢,可做適當處理後公開。

  公司登記信息的公開公示,是《公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目的在於保障交易安全。很多查詢,都是發生在公司交易過程中,以「法院立案」作為限制, 就將工商查詢侷限在了訴訟狀態,使得《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形同虛設。當前各地出現的工商信息查詢「緊箍咒」,實有簡單粗暴之嫌。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財新傳媒法學諮詢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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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出賣工商登記信息遭刑事調查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6-01/100396237.html

 北京警方5月23日在公佈一項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專項抓捕行動成果時透露,一名律師因出賣工商登記信息被刑事拘留。

  據警方通報,2009年10月至今,叢某在沒有正常代理業務的情況下,以律師身份和「冒領」的其所供職的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從工商部門「非法調 取」企業工商檔案及法人信息。此外,叢某還幫助外地律師查詢工商信息,或者在網上購買相關企業的法人信息,然後以每條利潤1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價格 「非法對外出售」,共獲利4萬餘元。今年4月20日,叢某被警方以涉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刑事拘留。

  警方的這一行動引起了法律界質疑。依據刑法相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 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從警方披露的案情看,叢某的身份與犯罪主體不符, 而他查詢的企業工商檔案也不屬於公民個人信息。

  北京市司法局網站顯示,叢某的律師執業資格處於暫緩登記狀態。他的一位朋友告訴財新記者:叢某已結束被羈押狀態,警方給出的理由是證據不足。不過,此消息尚未獲得警方證實。

  與此相關的是,今年以來,各地工商機關紛紛抬高企業工商登記信息查詢門檻。從5月21日開始,北京市工商行政部門執行新的規定:政法機關和本企 業工作人員持證件和介紹信可以查詢信息;律師受當事人委託,持法院立案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律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代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 料;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詢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有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資料。

  從事非訴業務的律師,今後為盡職調查等查詢工商信息將非常麻煩。而從事訴訟業務的律師受到的影響更大。在不少案件中,律師掌握相關信息後,方能 制訂恰當的訴訟策略。而具體到辦事環節上,起訴一家公司需要向法院提供對方的工商登記資料,北京市有的法院或者有的法官,要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以便對被 告主體和登記地點進行審核。

  有北京律師介紹,從去年開始,股東個人身份信息對外屏蔽。今年春節後,更多信息不再提供查詢,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入資核查單、驗資報告、評估報告、審計報告、股東出資名錄、股東會決議、轉股協議、章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經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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