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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民間借貸風生水起 巨大風險令人驚心

http://www.zjscdb.com/detail.php?newsid=62668

 「民間借貸熱」的背後,不僅是實體經濟投資機會的匱乏,更是部分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狹窄、生存空間的逼仄。

  從溫州到鄂爾多斯再到江蘇泗洪縣石集鄉,日前,全國各地頻頻曝出的高利貸鏈條斷裂個案,把「民間借貸」推到風口浪尖,更讓後金融危機時代的金融風險問題浮出水面。

  以滾雪球方式過度膨脹的民間借貸,之所以讓人膽顫心驚,是因為一旦長長的資金鏈在任何一點上斷裂,就會引發中小企業倒閉潮,更會讓捲入其中的普 通民眾血本無歸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導致第一次溫州民間借貸的崩盤,出口外向型中小企業大範圍倒閉的悲劇,至今讓人心有餘悸。當前的情況也不容樂觀。據 浙江投資研究機構的分析,浙江小企業約80%都靠民間借貸維持經營;而在江蘇石集鄉,根據央視調查,高達98%以上的村民參與到高利貸遊戲中。

  民間借貸的「風生水起」,暴露的正是當前中小企業艱難的生存困境。

  從資金供給方看,在資本市場劇烈波動的當下,中小企業創業艱難、利潤偏低,「放貸謀利」自然成了民間資本的一個選擇。以鄂爾多斯為例,在煤炭與 房地產之外,民間借貸幾乎成了民間資本的唯一出路。半數以上的居民熱衷於放貸的資本活動,凸顯了民眾對於投資實業、尤其是創辦中小企業的信心缺失。

  就資金需求者而言,為應對通脹而收緊的銀根,加之扶持力度的不均衡,部分本就貸款困難的中小企業雪上加霜,「付息借貸」往往成了飲鴆止渴的無 奈。在溫州,普遍5%左右的利潤率的現狀,使得部分中小企業難獲銀行信貸,而民間高利貸又進一步壓縮了利潤空間、放大了違約幾率。

  可見,所謂的「民間借貸熱」,一方面折射出實體經濟投資機會的匱乏,另一方面反映出了部分中小企業融資渠道的狹窄。生存空間的逼仄,不利於中小 企業發揮吸納就業的「社會穩定器」作用,也不利於我國經濟增長由政策刺激向自主增長的有序轉變,背後隱藏著的巨大金融風險更令人驚心。

  應當承認,民間借貸發展到今天,對盤活民間資本市場、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繁榮地方社會經濟,做出了積極的貢獻。當務之急,不在於否定民間借貸, 而應給予其必要的制度規範、適度的風險控制。尤為重要的是,在宏觀調控既定方向不變的條件下,應盡快出台審慎靈活、針對性強的具體措施,依靠「區別對待、 有保有壓」的政策傳統著力解決部分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

  正如英國電信集團董事長利萬基在2011年夏季達沃斯論壇上所言:「中小企業是整個經濟的引擎。」關心中小企業就是關心國民經濟整體,就是關注就業、關愛民生。只有幫助中小企業從「民間借貸依賴症」的無奈困境中走出,才能迎來企業和民間借貸的春天。
  人民日報評:民間借貸為何火熱異常

  「你急需要用錢嗎?無抵押、無擔保,用途不清、信用不良均可,2萬元~100萬元,1小時內放款……」相信很多市民的手機裡都接到過這樣的短信,很多私家車上,也會被插上這樣的小卡片。

  記者在百度網上輸入「融資擔保公司」的字樣,隨即彈出大量「貸款無抵押、權威擔保公司」之類的廣告,隨機點擊進入後發現,除了為資金需求方和銀行牽線搭橋外,甚至直接可以辦理借貸業務。

  在安徽蕪湖市區,幾乎每幢寫字樓裡都有「投資擔保公司」、「投資諮詢公司」的辦公室。在蕪湖市頂級寫字樓之一的僑鴻國際商城裡,幾乎每層都有一 家投資擔保公司,最多的一層有3家。這些名為「投資擔保」、「投資諮詢」的公司,實際上都在做同樣的事情:高息攬儲,高利放貸。

  在民間資金發達的陝西神木、內蒙古鄂爾多斯、浙江溫州等地,培育擔保公司生長的土壤卻是煤炭、房地產等暴利行業以及活躍的民間借貸。

  據南方各省的一些中小企業主最新透露,今年上半年以來,江蘇、浙江一帶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竟達月息30%,而這正吸引著個人投資者將資金從銀行、「跌跌」不休的股市、風聲鶴唳的樓市及動盪不穩的大宗商品市場中搬出來,投入「放貸」的生意。

  原因一:錢荒

  最近人民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這是今年以來第六次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央行錢袋子捂得越來越緊,市場開始感受到資金緊張的壓力。

  在珠三角等地,當前原材料、勞動力、物流、財務等多項成本上漲,綜合作用於製造類企業,導致企業利潤攤薄,不少企業不接單虧損,接單也虧損。在 這種情況下,低端製造業企業和作坊式的小企業,難以承受經營壓力,首先面臨倒閉風險。日前,深圳市銀監局發佈的首期中小企業運營即金融服務指數,一季度深 圳市中小企業運營情況整體呈現出銷售下滑、成本趨升、毛利下降、融資需求和缺口加大等特點,融資難普遍存在,約13%的企業融資難度很大,57%的企業存 在一定程度的融資難題。

  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最近傳出數起知名民營企業倒閉的消息,引來各方關注。

  長期在一線調研的溫州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會長周德文告訴記者,總體來說目前並沒有出現中小企業「倒閉潮」,但與2008年訂單一夜間消失導致 「猝死」相比,現在中小企業的訂單倒有,但原材料、勞動力、匯率、資金等多座「大山」一起壓來,利潤低到一下子死不了,活著又看不到希望。現在我們看到的 是生存危機,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改觀,下半年真有可能迎來一波倒閉潮。

  業內人士分析,銀行收緊銀根後,由民間資本構成的貸款公司或典當行會成為融資者在短時間融到大額度資金的首選渠道,所以即便利息上漲,許多急需大額資金的人還是紛紛選擇小額貸款公司或典當行。

  原因二:歧視

  日前在天津舉行的第五屆中國企業國際融資洽談會上,來這裡的企業實際上很少有真正的小企業,大多數都有著非常大的資金量需求,多在幾千萬以上。 很多企業開口就要融資幾千萬,但似乎就這樣的企業才有和投資機構對話的資格,這就把那些只想貸款十萬百萬的小企業拒之門外,這種現象在許多金融機構中都存 在,特別是銀行特點願意信貸批發而不願意零售,因為零售放貸的平均成本要比批發高很多。

  目前在我國,99%的企業是中小企業,他們對GDP的貢獻超過60%,對稅收的貢獻超過50%,提供了80%的城鎮就業崗位和82%的新產品的開發,但是他們依然很難獲得銀行的青睞。

  在我們現有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特別是大中型商業銀行佔據著主導地位,以銀行為媒介的間接融資是企業融資的一種主要方式。出於貸款安全性和盈 利性的考慮,大中型商業銀行盈利的天性就決定了它很難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足夠的重視。而很多金融服務體系仍脫胎於計劃經濟時代,主體架構仍然是瞄準著大型 企業。

  此外,目前面向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業發展滯後,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專門機構很少,銀行常常以中小企業貸款監控成本高、風險大,而不願意放款, 中小企業貸款的不良記錄影響了銀行的積極性,當前很多中小企業經營規模偏小,很難達到直接上市發行股票和債券的要求,管理基礎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 理機制,資信度不高,財務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較低,基礎未做好,就盲目擴張,這些缺點更增加了企業融資的難度。

  原因三:滯後

  我國從2008年小額貸款公司試點以來,它的定位非常明確,也就是定位為中小企業支持「三農」等方面的小額貸款。

  在當前銀行信貸收緊的背景之下,一些地方的民間借貸生意火熱升溫,但是小額貸款公司卻也面臨著錢荒,在排起長隊的客戶面前卻無錢可貸。溫州市工 商局近日對小額貸款公司的一次摸底結果顯示,23家小額貸款公司現有註冊資本金52.2億元,銀行融資25.1億元,兩者總和為77.3億元,而全市貸款 額已經達到84.4億元。

  在銀行貸款門檻比較高的情況下,一些民間借貸公司的生意也非常火爆。在南通調查時發現,南通目前有很多家民間的借貸公司,生意非常火爆,利息非 常高,相當於銀行利息的10倍。也就是說中小企業一方面面臨著融資難,同時為中小企業服務的主流的金融體系本身也面臨著沒錢的狀況。

  小額貸款公司目前存在的問題是制度性的問題。首先,現在由於企業缺錢,銀行貸款難,所以很多企業也去找他們了,但他們沒有那麼多錢;其次,我們 在制度設計的時候,它只貸不存,那麼它沒有吸收存款的功能,只可以得到一些融資,但是它的融資規模不能大於註冊資本的50%。在這種情況下,它沒有那麼多 的錢可以貸,所以就出現了很多的問題。

  民營銀行難產,折射出我國民間金融機構發展滯後。專家認為,如果要解決這些問題,應該在融資渠道上進一步地放寬。比如該法人得到的資金和融資的 比例,是它註冊資本的2倍,而不是50%,這樣它就會有很多的資金;其次,要成為一些大金融機構的零售機構,就是大金融機構批發給它一些貸款,然後他進行 放貸,這樣可以解決一些問題;再有,就是利率問題,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利率比較高,它是正規銀行貸款的4倍,目前是23%左右,但是民間金融比它還高。

  專家鏈接

  應逐步放開民營資本的審批

  如果從政策面上來說,我們已經放開了,那就是非公經濟的新36條中提到的,民營資本可以興辦金融機構。現在問題在於我們的審批過於緊,到目前為 止,我們審批的很少。比如民營資本進入村鎮銀行,這在理論上和政策上都沒問題,但在實際上卻非常困難,因為有很多高的門檻。應該說相當一部分的民營資本缺 乏資質,但是他們參與過一些小額的貸款公司,已經積累了一些經驗,所以我覺得應該逐步地放開,這樣才能夠發揮村鎮銀行的作用,使民營資本真正進入,然後再 加強規章制度的監管,這樣就使得風險能夠降到最低,發揮更大的社會效益。

  民營資本可以進入小額貸款公司

  作為一個小額貸款公司,民營資本完全可以進入,因為它不是對公眾吸入存款和放款,所以這一塊風險相對較小。如果是村鎮銀行,那麼應該根據金融監 管審核它的資質、股東以及管理等各方面,這些條件具備了,就可以讓它進入。思想還是要解放一點,政策還要再放開一點,把為中小企業服務和加強風險防範結合 起來,最重要的時候應加強內控,它的資質和內部管理非常重要,只要這些條件具備就能解決這些問題。

  期待建立更多的民間合作金融組織

  對貸款難、融資難的問題,應該建立健全一個完善的金融體系,大中銀行為中小企業服務也應該改變觀念。另外,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們一直存在的組 織,為什麼不能發揮它對中小企業的一些作用呢?然後帶動公司、村鎮銀行、城商行,我還有一個想法,就是建立更多的真正民間合作金融組織。

  ——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

  背景鏈接

  2010年5月出台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民間融資36條)第18條規定: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 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 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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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之城再发大案 苏叶女案或涉及10亿元

http://www.21cbh.com/HTML/2011-10-14/0ONDA0XzM3MTc0OA.html

21世纪网讯 “全民放贷”的鄂尔多斯,今天风雪交加,白女士的心情与今天的天气一样糟糕。

9月26日,鄂尔多斯东胜区经侦大队的铁门口贴上了一纸通告:兹因我局办理苏叶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现已经进入立案侦查阶段,限仍未到我局报案的出借人在2011年10月26日前到经侦大队报案。

白女士今天就是来经侦大队报案的。

据高利贷出借人介绍,此次苏叶女案的金额有望超过此前的石小红案,成为鄂尔多斯近年来数额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涉及10亿元民间融资

 “没了,啥都没了。”在与其聊天的近半个小时里,她重复了5次这句话。

据了解,白女士此前主要从事煤炭生意,赚了不少的钱。钱有了,想着去投资。“做实业,咱也不懂啊,炒楼吧,看报纸说好像风险很大。看见大家都在放高利贷,我也就跟着放了。”

谁知道,倒霉事情让我给碰上了,稀里糊涂的借给了苏叶女,然后就被装进去了。白女士万分后悔的说。

随后,她拿出一厘米厚的借据向21世纪网展示。

借据为统一格式,分别写着白女士的名字,所贷金额,以及苏叶女的签名以及其会计吴娟的签名。在每个签名后都按着红色的手印。

白女士的第一张收条金额为50万元,她说,他这一堆有26张,总金额超过800万元。“这是我的全部家当”。她说。

与白女士一起来报案的还有她的两位邻居,他们告诉21世纪网,他们手里借据的格式与白女士一样,一位有16张,一位有15张,各自的总金额都在600万元左右。这也意味着仅此三人,加起来金额就已经超过了2000万元。

借贷给苏叶女的不仅是我们几个,我们那一片很多人都参与进去了。我所知道的就有30个人。与白女士一起来报案的一位高利贷出借人介绍说。“据我们了解,苏叶女的案子牵涉的高利贷大概有10亿元,她的资产大概2亿元。”

不知道这回能要回多少钱。白女士自言自语。当记者告诉她,祁有庆案的高利贷出借人拿到了20%的本金,她立刻从萎靡中亮出了笑颜,她对同伴说,要是能要回20%也不错。

涉及人数众多

针对苏叶女案件,鄂尔多斯东胜公安局刑侦支队专门开辟了登记室,下午两点钟开始登记。

一位工作人员告诉21世纪网:我们先登记借款信息、全过程的利息收据,然后与苏叶女的信息进行核对,最后再根据苏叶女剩余资产的情况向出借人返还本金。对于什么时候能办完全部流程,该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经过了石小红案、祁有庆案后,鄂尔多斯的执法部门对相关案件已经制定了一套固定的流程。

由于今天刑侦支队开会,登记的时间也向后推到了3点。在一个小时里,又陆陆续续来了6、7位债权者,他们借给苏叶女的金额在几十到几百万之间。

对于此次牵涉的人数,白女士的同伴说五百人以上应该是有的吧。很多都不是直接借给苏叶女的,他们是从下线借了钱再借给苏叶女的。

21世纪网向债权人了解到,苏叶女给予的高利贷的价格达到了月3分,在鄂尔多斯属于月利较高的范围。这也是其能吸引高额民间贷款的原因。

对于目前登记的债权人数以及金额,东胜公安局刑侦支队大队长高旭明表示,案件在办理过程中,不方便对外透露。记者后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已经登记的人数达到200多位。

白 女士的同伴告诉21世纪网,苏叶女的案子不仅涉及的金额大、涉及的人数多,而且涉及的范围也很广。“据我所知,目前不仅鄂尔多斯本地的人涉及,鄂尔多斯周 边,通辽乃至河南、河北、陕西都有人向苏叶女进行了贷款。甚至还有在日本工作的中国人,将工资寄回国内在苏叶女处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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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借贷危机:根源与解决之道

http://www.21cbh.com/HTML/2011-10-15/4OMDcwXzM3MTc4OA.html

民营企业融资困境

《21世纪》:温州高利贷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和高层的密切关注,高利贷实际已存在多年,为什么问题会在这个时候集中爆发?

陆磊:高利贷并不仅仅是温州的问题,至少发达地区都普遍存在这种局面:借贷利率普遍偏高,实体经济面盈利水平普遍向下走,伴随着今年财富指数体现的经济不景气。

为什么会在这个时点爆发?道理很简单,实体经济收益率往下,而融资成本持续往上,两者出现交叉是不可持续的。所以随着货币政策或信贷层面持续偏紧,若没有后续补充,必然恶化实体经济向下和资金成本向上的态势,所以在这个时间点爆发并不令人惊讶。

高善文:温州事件也许只是更大范围内资金紧张的一个缩影。

实 际上,自去年10月份以来,由于通货膨胀持续上升以及宏观总量调控政策的实施,整个经济体系的资金成本快速上升。从最近一段时间的指标来看,资金利率水平 已经上升到历史罕见的高位,比如9月短期票据贴现利率就一度达到了12%、13%,超过了2008年金融危机时候的水平。资金的紧张在资产市场上也有广泛 的表现。近期股票市场总体估值一直在下降,接近历史低点,特别是过去几个月的下跌出乎大多数市场参与者的预料;债券市场在今年9月中旬以前也一直疲弱;房 地产市场也开始表现出压力;理财产品市场利率上升很快,信托融资利率多在10%以上。

从历史经验来看,每一轮政策紧缩对中小企业的边际影响都要大于大企业,这并不奇怪。但是具体到本轮宏观调控,总结起来,其与2004、2008年宏观调控存在三个方面的特殊之处。

首先,2009年四万亿投资迄今并没有全部结束,与此相配套的项目贷款一定程度上使得民营中小企业在资金层面受到的挤压更为严重。

其次,在一系列调控举措和信贷压力下,截至今年7、8月份为止,房地产市场通过大幅降价加速回笼资金来应对资金压力的现象并不普遍。资金压力使得部分开发商通过高息融资获得资金支持,实际上也加剧了其它领域资金的紧张。

最 后,过去三年里,中国经济经历了较严重的泡沫化,这在房地产市场、股票中小板市场、收藏品市场都有体现。经济的泡沫化吸引不少民营企业将资金用于资产市场 投资或投机。而资产市场投资资金链的可持续性建立在资产价格不断上涨的预期之上,一旦这一过程停止,资金链就会出问题。资产市场的投资活动看起来加剧了资 金紧张背景下企业的经营困难。

《21世纪》:温州高利贷危机折射出民营企业融资困境,近年来民营企业融资状况恶化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改善?

陆 磊: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投机泡沫问题,及货币政策该不该放松的问题,是两码事。在中小企业从事实体经济业务的背景下,应该向它提供相应的支持;但对于投机行 为,不应该给予足够的支撑。现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和金融政策,它一定有一个假定,就是你不是去炒房、炒地、炒资源、炒矿产 品,而是从事实体经济。当然,其中的困难是实际运行中我们无法准确判断它到底是从事实体还是从事投机。

高善文: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 有技术上的原因,比如能够提供的合格担保品比较少、没有长期健全的信用记录、经营风险大、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等,使得无论在银行体系中,还是在资本市场 上,它们的融资都要较大企业更为困难。另外,房地产投资项目、基建项目,对信贷资金投放的影响也很大,以至于每一次紧缩,民营企业都会因配额、规模控制等 原因被排除在正规信贷市场之外。历史上的数次宏观调控,使得这一问题更为尖锐地暴露出来。信贷、融资市场上的筛选机制,迫使中小企业转向民间融资,同时也 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的利率双轨化越来越突出。

近年来,银行表外业务快速发展,高息理财产品大量出现;同时,银行通过信托产品使得贷款利率 自由上浮。利率双轨化也造成了存款人之间、贷款项目之间的分化。存款方面,大量中小存款人面临负利率,规模较大的存款人通过信托、理财产品享有很高的利 率;信贷方面,很多中央项目获得的贷款利率并不高,而很多企业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特别大,甚至被迫从民间借贷市场上高息融资。

当前解决这一状况的方法,可以从利率市场化以及总量调控政策两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是促进利率市场化,双轨变单轨,或者至少让双轨宽度收窄。看起来目前正是实施这一转变的有利时机。由于现行条件下资金紧张,即使贷款利率实现自由浮动,其对信贷市场的冲击应该也不会很大。与此同时,适当放开存款利率上浮空间也是可以考虑的。

其 次在总量层面进行调整,比如继续提高存款利率、适当提高贷款利率、纠正负利率,为利率单轨化做一个铺垫;同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存款准备金率的调整,适 当引导银行间市场利率下行,增加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如此一来,一方面银行存款成本上升,逐渐同银行理财产品、民间借贷市场拉平,促使私人资金从银行表外向 表内回流、从民间借贷市场向规范金融市场回流,并提高了金融监管的效力;另一方面,银行间市场利率下降,银行发放贷款能力增强、贷款投放增加,从而降低了 民间借贷利率,这也就促成了两个市场的利率的适当接轨。

要不要救温州?

《21世纪》:继温州高利贷事件后,地方各级政府一揽子救市措施消息不断,甚至有消息表示温州方面正在争取央行申请金融稳定再贷款。要不要救温州,市场分歧很大,您怎么看?

高 善文:在这种时候,谈自由市场的理想于问题的解决是无益的。政府是救还是不救,关键看哪项举措的成本更大。倘若不救,可能面临的成本包括企业倒闭破产、工 人失业、当地政府税收减少、银行资产质量受到影响以及一定范围内民间金融体系的崩塌。倘若救,以上风险在短期内也许都能避免,但救的成本是,既要政府提供 相应资金,又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变相鼓励民间借贷。

地方政府在事件中恐怕不能置身事外。比如在债务重组中,地方政府就需要积极出面协调。 企业破产、资产处置、债权补偿等,都需要地方公安、司法、工商和税务部门的配合。另外,如果企业资产处置以后仍然无法弥补拖欠职工工资等应优先受偿的项 目,地方政府出资弥补缺口、维护社会稳定、完善职工善后保障工作,也是必要的。

那么就债权人的损失来说,政府需不需要出资?如果债权人是 资金较为雄厚的高利贷放贷者,那么其承受一定的资本损失可能也是应该的,因为其参与民间借贷之前已经对其中的风险进行了充分评估,当风险出现时理应承担。 如果是银行风险管理不当,导致银行资金参与民间借贷市场,也应当承担损失,政府的救助似乎是不必要的。

但问题是,如果大量的中小投资人参 与了民间借贷,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讲,政府出面弥补他们的损失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虽然说中小投资人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政府毕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在补偿的同时,为了避免道德风险、避免政府未来一次次被拖入重组和救助中,必须加强监管。这似乎也是促成民间借贷合法化和阳光化的一个很好的契机。

陆 磊:实际上中国央行自成立以来,或《中央银行法》颁布以来,还没有出现过由央行直接向地方或实体经济部门直接发放再贷款的经验或可能性。简单地说,这是违 反中央银行法的。中央银行的职能是做三件事情: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支付清算。即便为了金融稳定,也是有前提的。之所以叫再贷款,是央行只能向它的金融体 系特别是系统性金融机构发放专项、定向的融资。即便在90年代三年治理整顿之后,加上亚洲金融危机导致海南发展银行事件、城镇信用社全行业关闭,地方上也 曾向中央财政借钱,但绝不是向央行借钱,而是转手由央行提供面向这些金融机构的专项再贷款。所以,我个人以为绝不可能出现地方政府直接向央行申请再贷款的 可能性。

其次,温州并没有大的法人金融机构的总行,最多只有城商行和一些大银行在本地的分支机构,分行不是法人,不具备向央行申请紧急专项再贷款的资格。

温州的事情,我的看法是不管,要管也由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去管。这里有两点判断:首先,温州的事情属于区域性而非全局性金融风潮,它是民间的相互借贷,除非能够证明工、农、中、建、交这样的大银行已全面涉足,才需要通过拯救这些大银行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其 次,民间借贷相对来说都是有钱人通过炒作来完成前期的投机性操作,前几天跑路的眼镜大王,他不是生产眼镜出了问题,而是炒作其它资源类产品出了问题。如果 我们对于投机行为实施救助,就建立了非常不好的道德风险产生机制,意味着炒作者成倍的收益是自己的,一旦赔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是可以救助的,这是严重 的权责不对称安排。投机界有一个非常典型的金字塔游戏规则,就像麦道夫诈骗事件,双方是愿打愿挨的,不可能出现美国联邦政府或美联储为此买单。

《21世纪》:温总理在视察温州之后表示,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您认为引导规范需满足什么条件?

陆磊:怎么理解阳光化?是把它放在阳光下随它去干,还是纳为正规金融?首先我们要界定,民间借贷不是非法集资,它本身就是阳光的,是你我之间商定的。不阳光的是非法的地下钱庄、自己代办银行业务,这

是该打击的。“阳光化”这个语境,我们应该有精细的认知。

其 次,假设把它变成正规金融,如2005年至今各地建立了很多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担保机构、典当行,这些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也有很多,为什么还有地 下钱庄或高利贷?它是打不尽杀不绝的,是人性使然,总有人是风险偏好者,想投机,想获得更高的回报,而也总有人能够提供这样的可能性,所以他们之间就按照 高利率进行交易。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四倍,就是非法;但如果双方签一个对赌协议,我现在借100块钱,来年你还我200,那就不叫 借贷,而是债权债务关系了。所以,这些跑路的企业家,到底是向一般不认识的老百姓筹资,还是向他的亲友筹资?如果是熟人就不属于金融法调节的范围,而属于 民法调节的范围。

高善文:中国民间借贷如此盛行,根本原因恐怕还在于规范金融存在着大量的管制、企业很多融资需求在规范金融市场上无法满足。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规范金融市场的利率自由化和准入自由化,促进金融服务的便利化。

目前的情况是,民间金融的存在是无效率规范金融市场的一个补充,有它一定的合理性,政府应当加以规范和合理引导。

我 个人认为首先应以温州事件为契机,为民间金融支持下广泛存在的债务违约问题确立一个清晰的破产重组程序,这对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具有积 极意义。债务违约既然已经发生,随后的工作就是进行债务重组,比如最坏的情况,企业破产清算、资产处置、债权补偿;比如稍坏的情况,原先债权人承受一定比 例的资本损失、引入新的股权投资者和债权人、恢复企业经营等等。企业破产程序、优先受偿顺序、债务重组机制等,都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程序和规章制度,中国在 这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很欠缺。因此,借由此次温州事件,确立明确的破产重组程序,促进民间借贷规范运作看起来是很有必要的,并且这种信用增强机制会使得中国 金融业生态越来越丰富和深化。

多重困境下的货币政策

《21世纪》:对于下一阶段的货币政策,日前召开的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第三季度例会上传递出这样的信息: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市场对于经济硬着陆的担忧在升温。货币政策当如何取得平衡?

高 善文:静态地看,通货膨胀压力仍然存在;动态地看,压力看起来正在消退。过去三个月,通胀压力消退的速度比市场预期的要慢,表现出很强的粘性,但这可能不 会影响通胀压力逐渐消退的基本趋势。目前在资金仍然紧张、外围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中国经济也表现出比较广泛的减速迹象,硬着陆担忧的升温,反映出市场对 经济的看法比较负面。

从历史经验来看,央行的判断与经济形势的发展似乎总难一致。每一次通胀爬升的时候,央行往往很早地预警风险;在通胀 回落的时候,又总是过一段时间才确认趋势。当然这可能不完全是专业能力的问题,同央行所处的地位也有关系。我个人认为,目前央行的调控相对而言偏滞后于周 期,经济可能没有央行判断的那样好,通胀也没有央行认为的那样糟糕,这一点跟2008年有点相似。

未来一个季度继续维持总量政策的稳定, 这并不意味着结构性的政策不能实施。考虑到目前比较严重的利率双轨,即使利率不能立即自由化,也可以考虑先提高法定利率,相当于一次紧缩性政策;同时,提 高贷款投放规模,相当于一次扩张性政策。两相结合,操作适当的话,既能实现总量政策的稳健,又能形成利率双轨向单轨的靠拢。鉴于目前经济可能的下行风险以 及通胀下行的趋势,即便政策在最后的操作上略偏向于扩张,也是可以接受的。

陆磊:着陆是肯定的,硬着陆是不可能的。经济上的硬着陆一定伴 随着金融危机,这在当前暂时不足以发生。中国发生金融危机绝不会是由于民间借贷链条断裂,而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了大问题。现在财政收入仍然保持30%的 增长,说明政府是有钱的。虽然房地产调控使土地和房价不往上涨了,但也没有非常强的下跌动力,所以整个融资平台发生泡沫破裂的可能性还不大,短期内不存在 硬着陆的风险。

经济增长率达到9.2%就说是硬着陆,这太可笑了,这仍然超过了我们设定的目标7%。硬着陆一定是经济急剧下行,伴随着金 融体系的崩溃。四季度我预测是8.3%,我们观察到的是民工荒,并没有观察到大面积失业,所以,没什么好怕的。现在我担心的是在这种背景下货币政策又放 松,进入下一轮的泡沫化,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甚至出现资本外逃。

货币政策具体的操作,首先,我认为加息周期随着7月份那次加息已经结束了。虽然中国应该加息,负利率就是让老百姓补贴投机者,这是一个非常糟糕的再分配;但现在我们投鼠忌器,怕经济硬着陆,不再加息,这个可能性我愿意接受。

其次,不排除出现公开市场操作净投放向银行体系注入流动性,这不是说放松贷款,而是避免银行体系出现比较紧的资金状态,导致金融体系的流动性危机。

最 后,在适当情况下,如明年一、二季度以后,随着通胀率下行,可能会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这也仅仅是为了使实体经济面不至于过紧,而不是大幅度地放松银根。关 于降息,我个人以为可能性不大,因为我们已经是负利率,所以利率政策可能会进入一个稳定的平台期,能动的只是数量性工具。总之,我不赞同现在下调存款准备 金率,但赞同根据银行体系情况来调整公开市场操作。

(因时间关系,陆磊的发言未经本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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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果日報李華華: 天行國際(993)在11月15日的借貸人身份(稍作更正)

在2011年11月17日,生果日報李華華報導稱「從事金融業務嘅天行國際( 993)出通告,話前日(星期二)借咗 4000萬蚊畀一間 BVI公司 Lucky Start Holdings,貸款利息高達 36釐之餘,天行仲要收債仔 72萬安排費」,此外「貸款為期 90日,可以延長多 90日,不過逾期未還,要畀額外 12釐息。」

但是他竟稱,「華華 check唔到債仔係邊位」,此說肯定不確。

其實,該公告稱,「借方與貸方已簽立債務轉讓,以作為貸款協議下之貸款之抵押。」而附註稱,這堆債務轉讓「以就根據承兌票據結欠借方之債務作出抵押之方式轉讓債務作為貸款抵押」,那堆承兌票據就是「一間於聯交所上市之公司向借方發出本金總額為80,000,000港元之承兌票據」,所以只要找到這家上市公司,就找到賣方是誰,也就找到了這家公司的債仔。

根據港交所股權披露紀錄,這家公司只在中國環保能源(986,前南興)出現過。

尋回當日上市公司公告,發現當日有一項重大收購完成,該公告稱收購通函在2011年9月23日發出。再尋回該通函,很明顯寫出了Lucky Start Holdings 是持有人是趙真真女士持有的,其持有當次重大收購的業務48%股權。

該次收購的標的為廢紙回收業務,作價為8.5億,以3億現金、2.6億的5.25%利息的承兌票據及2.9億可換股債券支付,換股價最低為22.7仙,最高為68仙。但其中5,200萬可換股票據,是需要作為達到保證盈利為4,400萬人民幣的抵,所以暫時不能取回,需等待其實際達成的盈利金額作等額退回,但以5,200萬為限,所以暫時作價只是7.98億。

看回這單收購,其實供股集資發行可換股債券所得4億,已經在此耗用了其中的大部分,但所得盈利只有約2,600萬,而所付承兌票據利息就已經達1,300萬,估計收購市盈率達65倍,非常不超值。另外,收購顯然是有利賣方,因為如果他們達不成盈利保證,只是損失少量的可換股債券,但現金、承兌票據及大部分可換股債券袋袋平安,可說只是財技補習的手段,完全不利上市公司,只利了財技分子。

實際上這交易趙小姐已取得3.8304億,其中1.44億現金,但為何它會以高息借取4,000萬呢,真的令人費解。但轉念一想,如果這些現金可能只是因供股暫時放在此,並藉這些膨漲收購取走,然後退回給中間人,可就不難理解他們的做法。

這件事的下一步可能就是趙小姐無力還款,天行國際就取回那些不值錢的可換股票據,從而逐步取走這公司的現金。

稍後,我會繼續寫天行國際的故事,希望大家繼續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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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冰凍期」

http://www.eeo.com.cn/2012/0107/219308.shtml

經濟觀察報 記者 葉靜宇 2012年的元旦,林建海過得異常艱難,整整兩天,他一遍遍撥打著電話,聯繫了20多個民間借貸組織,希望獲得資金援助,但回答他的永遠是:沒錢。

方培林是林建海的「求救」對象之一。作為新中國第一傢俬人錢莊的創辦者,方培林一直活躍在溫州民間金融的第一線。換作以前,方培林幾個電話就可以幫林建海解決1000多萬元的燃眉之急,但今年連他也無可奈何。

「溫州現在的民間借貸已經是一潭死水,這在改革開放30多年來還從來沒有過。」方培林說,儘管企業仍有迫切的融資需求,但民間已經找不到願意提供資金的放貸人了。實際上,當了27年「掮客」的方培林自去年9月起就幾乎中止了經營。

在他看來,去年發生在溫州的民間借貸風波,最大的影響是破壞了溫州的民間信用體系。而這個體系,正是「溫州模式」賴以生存並發展的根基——無論是目前仍大量存在的家庭作坊式的小微企業,還是已經成長為上市公司的大型企業集團,幾乎都建立在高度活躍的民間借貸基礎之上。

危機傳導

據溫州市去年10月底的消息稱,中小企業主「跑路潮」已經基本得到控制。但實際上,最近兩個月來,溫州的情況仍然不容樂觀。

去年12月,背負35億元債務「出走」到羅馬尼亞的上海星寶集團老闆池萬明,繼10月被瑞安市政府派出專人接回後,又被傳出於近日再度跑路。據現已登記的資料顯示,其債權人總金額達25億元,銀行借款超過了10億元。

以時下4分利息計算,25億元民間借貸,池萬明每個月光利息就要支付1個億。據池萬明的債權人吳先生稱,池萬明擁有瑞安上海商會執行會長等多個頭銜,星寶集團旗下企業還成為世博會中國館的參建單位,因此在借錢時對池萬明的還債能力深信不疑。

根據當地媒體統計,進入2011年11月份以來,溫州再現老闆負債承受不了壓力跳樓、跳江、跑路等事件。僅11月8日至13日,就發生了1人跳樓、1人跳江、2人注射毒品自殺等。截至12月底,溫州老闆跑路、企業關閉或停產的事件已經由10月初的93起增至140多起。

而種種跡象也顯示,牽涉到這些企業的擔保公司、民間借貸機構,正成為第二波「跑路潮」的「主力」。

11月8日凌晨,「掮客」童小陸在其住所被發現跳樓身亡。據瞭解,童小陸於2011年年初起從銀行、朋友、鄰居等處籌款上千萬元,再以較高月息貸出,因上家跑路、親戚朋友上門逼債,童小陸在家中跳樓自殺。

11月13日,溫州開擔保公司兼貿易進出口公司的法人代表林建平、季中芬夫婦在家雙雙注射海洛因自殺。據初步調查,他們以每月支付3-6分的高利息向民間借貸1000多萬元,因得不到銀行續貸、無力支付民間巨額借款及利息而自走絕路。

在溫州,除了幾十家正規的小額貸款公司外,還有1000多家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寄售行等類金融機構,像銀行一樣「攬儲」、放貸,賺取差價。溫州市擔保協會會長郭炳鈔表示,目前溫州擔保公司在銀行的擔保餘額共有100多億元。一些企業主的出逃,已造成了較大的金融風險。

面對愈演愈烈的企業資金鏈危機,儘管政府頒佈了多項解救措施,但仍顯乏力,也是危機難以平復的原因之一。

去年9月溫州民間借貸危機爆發之後,一些負債較高的企業寄希望於以債轉股的方式重組使得企業重新振作起來,但困難重重。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重組方的資金注入,最終僅能滿足民間債權人的高息利息,對企業實體的幫助微乎其微。

溫州當地一位官員認為,雖然溫州出台了多項救助措施,對小型、微型企業給予財稅扶持,但企業困局可能會持續到2012年一季度。

此外,針對溫州目前正在推行的金融改革,作為資深的業內人士,方培林指出,改革中針對民間借貸的多項舉措仍浮於表面,實際上離真正的民間借貸陽光 化、規範化還有很大的差距。「比如說,政府設立了民間借貸登記中心,但如果沒有擔保公司和保險公司共同加入這個體系,登記中心根本起不到任何有效作用。」

信用體系崩潰

在這樣的局面下,溫州的民間借貸陷入「冰凍期」。

林建海在溫州龍灣經營著一家皮革廠,年產值3000多萬元。臨近年底,他手頭一筆1000萬元的銀行貸款快到還款期限了,2012年2000萬元的 訂單也需要30%的預付款。連著兩個多月來,林為此四處籌錢,只湊到300萬元。「以往年前這段時間,拆借1000萬元資本根本不是什麼難事,今年卻讓我 急得頭髮都白了。」林有些沮喪地說。

方培林說,民間並不缺資金,問題是大家都不願意再承擔風險往外借錢了。

陳百霖是溫州一家電器代理公司的負責人,2010年6月,一位朋友向他借錢100萬元,月息1分5,借期一年。一年後,陳百霖向朋友要錢,朋友才承認把錢轉借給了一家民間借貸機構,但那家機構的負責人不久前剛跑路了。

直到11月,陳百霖才拿回100萬元本金。當問及以後還會不會借錢給別人,陳百霖回答:「如果是親人們買房子、結婚、治病,就可以借;但如果是轉借給別人,那肯定是不會了。」

陳百霖的這種想法現在在溫州非常普遍。

溫州經濟學會會長馬津龍指出,不是現在才有這種現象,以往已經出現過,但是現在更為嚴重。

方培林認為,溫州民間信用體系在這場危機中遭受了嚴重的打擊,是對溫州未來經濟最大的影響。

影響甚至已經擴大化,社會普遍失信現象也給廣大企業帶來了非常大的危害。溫州市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會一項調查顯示,89.3%的企業受到不信守合同的傷害。

在溫州主幹道車站大道一處紅瓦白牆上,幾行噴塗的大字十分醒目:「信:言必信,人無信而不立;信譽是金,信者令人推心置腹」,「誠:虔誠、忠誠、坦誠,誠者自成也。」

溫州人曾經以這句話引以為豪,但如今讀來卻不免有些尷尬。

林建海回想創業之初,他自籌9萬元,又高息借了3萬元,開始創辦皮革廠。「頭天晚上一說,第二天一早鄰居就把錢送過來了,不需要立字據,連利息也是 口頭約定的。」之後,林建海又多次從親戚朋友處借款加大投入,同樣不用立字據。「最多一次,我一個在上海炒樓的親戚借給我1200萬元,打個電話就把錢轉 過來了。」

但這樣的年代似乎已經一去不復返了。

內憂外患

溫州民間金融危機的背後,實質是溫州中小企業經營模式已經走入「死胡同」。

溫州中小企業所處的境地,一方面是外需萎靡、內需不熱、匯率波動、通脹高企,另一方面是溫州中小企業多以加工貿易型、勞動密集型為主,技術含量不高。兩方面原因疊加,導致企業訂單特別是長單減少,而原材料、人工成本不斷上漲,企業利潤受擠壓,經營負擔加重。

不少中小企業抱怨,現在做內單的利潤只有10%,外單更低,只有5%,僅夠還貸款利息。如果匯率再有起伏,那企業基本上就是「賠本賺吆喝」。

除此以外,據周德文稱,中小企業的綜合稅收達到40%以上,除了稅以外,在中國還有很多行政性收費,牽扯到18個部門,69種收費,這是中小企業生存很困難的原因之一。

比如,各種稅費加上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三險一金」,幾乎佔到企業利潤的一半。沉重的稅負進一步壓縮了企業利潤,小微企業痛楚尤深。

而今的信用之殤,更影響到實體經濟的運作。

溫州洪城電子的總經理楊貴說,以前外地供貨商對溫州企業都很信任,貨到付款,或者推遲一段時間結算都沒問題,而現在,很多供貨商的要求是款到付貨,而且要全款。

方培林認為,此番溫州信用之殤,需要時間來撫平,信用、信心之重建,保守估計也至少需要兩年以上的時間。而業界有關人士則預計將用五年左右的時間才能重建。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李揚在不久前提出,溫州信用體系應以此為契機告別「熟人社會」的民間信用,建立「現代信用體系」。李揚認為,溫州的民間金融信用已經崩塌,建立法治化的現代信用體系是溫州經濟、溫州模式的唯一出路。

馬津龍認為,最好的辦法還是修煉內功。「就企業方面來講,目前我國企業無論是在立信(建立自身信用、誠信經營、提高融資能力),還是在徵信(徵集他人信用、防範外部風險)方面都存在許多問題,有些問題還相當嚴重。」

溫州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表示,溫州既有商業精神中最先進的基因,也有傳統文化中最落後的劣根。此次債務危機以及業主跑路事件,是對溫州長期以來 推崇的「熟人社會」規則的一種否定。在他看來,「熟人社會」模式已經嚴重阻礙了溫州的現代化進程和經濟發展,溫州必須在陌生人社會中謀求現代誠信的建立。 他認為,這才是信用恢復與重建的根本。

新聞背景

2011年4月江南皮革董事長黃鶴失蹤以來,溫州民企老闆跑路事件愈演愈烈,幾乎導致溫州經濟大出血,溫州高利貸危機在2011年總爆發。10月,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溫州考察時強調,要明確將小微企業作為重點支持對象,支持專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同時要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採取有效措施 遏制高利貸化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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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稱中國擬成立證券借貸交易所

http://www.eeo.com.cn/2012/0105/219145.shtml

經濟觀察網 綜合報導  據英國金融時報援引一些證券業官員和基金經理報導稱,中國即將公佈一系列措施,扶持國內新生的融券賣空行業,以增大中國資本市場的深度。

中國政府最早將在本季度建立一家新機構,名為「中央證券借貸交易所」(Centralised Securities Lending Exchange, CSLE),為融券賣空提供便利。市場監管者中國證監會(CSRC)將是該機構的最大股東。有關方面是在去年開始醞釀建立這個機構的。

賣空者出售借入的股票,寄望於稍後以更低價格購入相同的證券,並將其返還出借者,並由此獲利。

中國在2010年允許進行融券交易,但推動其使用的努力受到阻礙,原因是可供合格資產管理機構借入的股票數量有限。

CSLE的其他股東將包括上海和深圳證交所,以及一些券商和其它金融機構。目前尚不清楚哪些公司將參與其中,但在2010年初,只有6家機構獲准進行融資融券交易。2010年底,只有25家券商獲准提供更齊全的一級服務。

新的中央證券借貸交易所將向有意借入股票的中國境內合格基金經理提供股票,並收取費用。它將從中國境內的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得到相關股票。

目前,合格基金經理只能借入券商擁有的股票。雙方均須達到較高的資產要求,這抑制了此類活動。融資交易也處於欠發達狀態,只有285只股票獲准進行融資交易。

一些資產管理機構表示,出台這些新規則的前景,正是中國股市在2011年躋身於全球表現最糟糕股市行列的原因之一,上證綜指去年全年下跌近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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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人集團董事長被刑拘 涉民間借貸數十億

http://www.yicai.com/news/2012/02/1404943.html

記者從浙江省泰順縣政府獲悉,因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3日對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董順生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同時泰順縣政府相關部門表示,目前該案所涉民間借貸數額尚在統計,涉及人數也尚未明確。

泰順縣政府發佈公告稱,一是溫州立人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資產由政府依法全面掌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處置資產;二是對所有債權人的債權依法進行登記、核查、確認、處置;三是對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

在去年爆發的溫州民間借貸危機中,立人集團資金鏈出現斷裂。去年10月31日,立人集團召開「借款人代表大會」。董事會宣佈,於去年11月1日起停止支付所融資金和利息,進行資產重組。據立人集團董事會當時披露的信息,立人集團欠債規模約22億元,涉及千人左右。

事發後,泰順縣政府成立了由政法和金融等系統組成的調查組,分赴全國各地對泰順縣實際資產等情況進行摸底調查。2011年底,溫州一家會計師事務所也正式介入立人集團資產清算。

據瞭解,溫州立人集團成立於2003年,註冊資本金3億2千萬元,法人代表董順生。其前身為董順生1998年所創辦的泰順縣育才高級中學。在事發 前,該公司旗下已有學校、公司等共計36家,分佈在內蒙古、江蘇等全國各地,而經營範圍也涉及教育類投資與建設、房地產開發、礦業投資等。

(據新華社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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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房企老闆"跑路" 民間借貸或再起波瀾

http://www.21cbh.com/HTML/2012-2-9/3NNDE2XzQwMDQ3Ng.html

龍年伊始,長沙出現的部分房企老闆「跑路」現象,再度引起外界關注。

分析人士認為,在當前民間借貸表面「平靜」的背後,因房地產市場陷入調整而帶來的影響正在顯現,特別是近年過度擴張且風險意識淡薄的房地產企業,面臨的風險更大。如何未雨綢繆,防範可能出現的資金鏈斷裂等風險,已經成為部分房地產企業無法迴避的課題。

多位房企老闆「跑路」

「本來是去年12月31日交房的,結果到現在沒有一點音信,交房遙遙無期,開發商跑了。」長沙麓山裡佳園樓盤的一位「准業主」氣憤地說,去年10月她首付45萬元後,至今仍沒有拿到購房合同。而此時,售樓部早已人去樓空。

記者獲悉,2月6日中午,40名麓山裡業主已向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報案。

據長沙坪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官網顯示:麓山裡佳園由長沙坪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長沙學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合作開發。朱雙文是長沙坪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開發商朱雙文拐走售房款外逃,實屬詐騙行為!」一位購房者在銷售中心貼出留言稱。在接到業主報案後,岳麓分局初步判定長沙學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屬詐騙行為,將從多方途徑尋找法人代表劉忠建和委託代理人朱雙文。但截至記者發稿,朱雙文仍不知去向。

在長沙,房地產商「跑路」並非首例。去年7月,中遠公館石羅其「跑路」,債務超過8000萬元;同年8月「跑路」的東方航標石湘中,債務額度高達數億元。

去年9月24日,鄂爾多斯(600295)中富房地產公司大股東郝小軍失蹤,法人代表王福金自殺身亡,涉及373家個人和單位債權人、數額高達2.63億元的民間借貸,該事件一度引起外界對二線城市部分房地產企業資金鏈斷裂的高度關注。

在銀行收緊房地產貸款的情形下,民間借貸對房地產的貸款也日顯謹慎,房地產開發商資金鏈一直處於緊繃狀態,在此情形下,長沙、鄂爾多斯等國內二線城市房地產老闆「跑路」事件實屬意料之中。

禍起「資金鏈斷裂」?

外界普遍猜測,朱雙文、劉忠建二人在外大量舉債,特別是有不少民間「高利貸」,因資金鏈斷裂,而導致集體失蹤。

在當前民間借貸表面「平靜」的背後,因房地產調控政策而累積的影響正在顯現,特別是近年過度擴張且風險意識淡薄的房地產企業,面臨的風險更大。業內人士分析,目前房地產市場仍處於僵持期,房地產市場泡沫一旦破滅,那些高價拿地的房企將首當其衝。

「長沙現在有300多個樓盤積壓庫存房近10萬套,今年還將有100個新盤至少20萬套房推向市場,今年下半年長沙二手房必將大量拋向市場,屆時『跑路』的現象或將更多。」一位熟悉長沙房地產市場的業內人士斷言。

「房地產老闆『跑路』並不意外,歸根結底都是因為缺錢。」湖南當地一位金融人士表示,目前長沙不少銀行已經完全收緊對房地產項目的所有貸款發放,甚至連首套房按揭都很難獲批。

值得注意的是,在房企無法從銀行等主流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的同時,另一扇大門——民間借貸也開始關閉對房地產企業的貸款通道。

「考慮到房地產市場的不確定性,明年公司將減少與房地產有關的貸款,並加大在實體經濟方面的投放。」鄂爾多斯一家小額貸款公司負責人表示。

如何處理債務清償等難題

在因民間借貸纏身的房企老闆「跑路事件」中,如何制定清償計劃,並妥善安撫債權人,成為當事房企和相關部門必須面對的難題。在這方面,鄂爾多斯中富清償經驗可資借鑑。

去年鄂爾多斯中富危機出現後,為安撫債權人,中富推出兩套償債方案。一是對於願意等待、領取現金的債權人,公司將在十個月後支付1分5的利息直到還款,抵債資產為上述項目的商業房、攤位、公寓等資產;二是在六個月後歸還借款本息,同時用抵押債務後的剩餘資產進行擔保。

「中富資產估值約5億元,負債約2億元,因此對債權人的還款並不是問題。」中富事件後,鄂爾多斯市政府部門有關負責人對外表示,這不僅消除了債權人的疑慮,也為此後解決類似案例留下寶貴經驗。

顯然,在債權人盈門之際,房產企業老闆「跑路」並非明智之舉。如何妥善解決欠下的各項債務,正考驗著房企的經營智慧和危機公關能力。

業內人士建言,在國家房地產持續調控政策下,房地產企業應當主動響應國家政策,順勢降價,消化房產項目庫存,以房款或房產償還原債權人本息,這才是一家負責任房產企業的明智之舉,也是房企持續穩健經營的關鍵。

溫州立人集團非法融資案處置工作又有新的進展。昨日,溫州立人教育集團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公告稱,債權登記工作將從2月15日起正式開始。

張貼於泰順賓館前面廣場的這份公告稱,經初步核查,立人集團此前公告所公佈的22個項目情況基本屬實,現已對22個項目採取了掌控措施。

此 前,立人集團曾公告稱,立人集團下屬企業及關聯項目22個,其中全資11個、控股4個、承包生產1個、合作辦學2個、參股4個。按經營範圍分為房地產類 10個、煤礦類6個、學校類3個、農業類2個、旅遊類1個,項目分佈在江蘇、內蒙古等九個省(市),目前正常生產經營的項目有13個。

昨日發佈的公告詳細地列明了當前各個項目的開始時間、項目基本規模以及現狀等信息。由於會計師事務所對所列資產的評估工作尚未結束,其價值到底幾何尚無法得知。

記者詳細分析公告所列各項資產與項目,董順生對地產項目以及煤炭項目的熱衷非常明顯。在當前經濟形勢下,這些項目能給債權人帶來多少收益還是個未知數。

值得注意的是,項目列表中所列的內蒙古哈拉溝露天煤礦的資產對於泰順的債權人來說或許只能是「水中月」了。這是因為,該煤礦自2011年11月28日停產後,在12月5日被內蒙古當地債權人代表強行接管,12月28日,所有財務會計資料被移交給債權人代表。

資料顯示,該煤礦為立人集團在2009年10月收購,礦區面積為0.6平方公里,核定開採量為60萬噸/年,2010年產量為140萬噸。

此外,立人集團全資擁有的內蒙古牛五堯露天煤礦開採年限所剩無幾。該煤礦開採年限自2011年1月10日至2012年4月17日,核定開採量為60萬噸,目前由於處於冰凍期停產,預計3月中下旬才能復產。

立人集團在2011年3月收購內蒙古敖包梁點石溝煤礦23%的股權之時,其與滿世集團洽談股權受讓事宜,需出資6.7億元,已支付3.9億元,餘下2.8億元未按協議支付,股權轉讓手續還未辦理。在此種情形之下,立人集團最終能獲得的多少權益值得關注。

昨日發佈的公告還稱,已依法委託溫州中源會計師事務所和浙江光正大律師事務所立即啟動債權登記的各項準備工作、債權登記工作從2012年2月15日開始。

據記者瞭解,溫州中源會計師事務所去年曾經參與了處理信泰集團資金鏈斷裂案件中的資產評估與處置工作。「這種事情對他們來說,應該是很有經驗的。」一位官員對記者表示。

對 於即將進行的債權登記工作,債權人反應不一。有債權人表示:「我肯定會去進行債權登記的,畢竟這又增加了希望。不過,我們最終還是要看解決方案是怎樣 的。」而部分債權人的代理人北京京哲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仁對記者表示,其所代理的債權人不會去泰順縣成立的處置辦進行債權登記,因為這不符合法律程序。

「由於該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其集資的數額也是將來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因而應該去公安機關進行登記。」張仁說。

目前,該案所涉債權人的具體數目及金額尚無獲得準確數據。有關人士表示,該案涉及人數或在數千人。而此前簽署解決方案的涉及資金約18.4億元。

從長沙部分房產老闆「跑路」到溫州立人集團董事長被刑拘,龍年伊始的幾起案例再次引起公眾對民間借貸的關注。

圍繞民間借貸的「是」與「非」和相關政策的「堵」與「疏」,過去一年來,各方一直爭論不休。但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有效補充」這一認識,則基本成為共識。

不可否認,擔保公司、典當行等民間借貸機構,在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等方面均起著舉足輕重的意義,但由於其准入門檻低,部分機構風險控制和法律意識淡薄,也時常給市場和債權人帶來種種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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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辨法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2-24/100360325_all.html

  財新《新世紀》選擇在封面位置發表一篇學術文章,還是第一次。

  學術文章通常不親近大眾,但也有例外。如果它來自於對現實的深刻體察,輔之於學術的嚴謹和法理的周延,針對現實發言,它就不再只是書齋之作,而能夠幫助讀者深化理解、調整行為,在最理想的情況下,還能夠影響現實。《民間借貸辨法》正是這樣一篇文章。

  作者周學東來自中國人民銀行,現任條法司司長。央行是中國金融系統的主要守護者,條法司兼跨金 融與法律兩軌。周學東既對與民間借貸相關的現實法律框架條分縷析,更有應放寬私權,允許融資活動充分而自由進行的強烈理念。本文初稿完成於去年11月,正 值民間金融風險大爆發、外界對此憂心忡忡甚至有矯枉過正的勢頭之時。現在發表,更逢其時。

  周學東的主張遠非孤例。今年初以來,吳英案成為輿論焦點。央行官員與最高法院之間就民間借貸法 律問題的溝通,正規渠道有之,私下交流有之。前中國銀監會主要負責人提到這一主題,亦稱堵不如疏,對此類案件的合理量刑和執法的可持續性需要同時考量。中 國金融系統監管機構的領導者與中堅,對民間借貸的認知,早已超越上世紀八九十年代一律視之為異端的狹隘視野。他們的意見份量很重。

  決策層有更宏大的視野:中國經濟增長模式要從過度依賴投資轉向消費推動,重點在促進就業與創 業,因之民營經濟與中小企業的作用將越發重要。而要促進民營經濟與中小企業的發展,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和產權保護要跟上。民間借貸問題,「關了窗得開門」, 一位接近決策層的人士這樣對財新說。

  「關了窗得開門」!

 

  ——編者

借貸活動的演變史

民間借貸是古代金融的主體;現代金融恰恰濫觴於民間借貸

  人類史和世界金融史表明,早在遠古時期,人類就有了借貸活動。但是,借貸活動究竟何時出現,並無確切考證結論。不過,以下幾點則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其一,私有制產生後,借貸行為必然發生。公元前1790年古巴比倫國王制定的《漢謨拉比法典》就有規範借貸關係的條文,中國西周時期的《周禮》也有「聽稱責以傅別」的記載,說的就是官員在審理借貸糾紛時要有憑據、證據;

  其二,早期的借貸活動表現為實物借貸,比如中國古代糧食借貸極為盛行;

  其三,隨著生產發展,社會分工擴大,剩餘產品出現,產生商品交換,貿易、商業活動開始繁榮起來,貨幣應運而生。借貸活動遂以貨幣作中介,貨幣借貸行為逐漸多起來,實物借貸活動則逐漸式微,這一趨勢延續至今;

  其四,早期的借貸活動,不論是實物借貸或是貨幣借貸,主要體現為公民之間、自由發生的民間借貸,是一種不受管制的民事行為,官方主導的借貸並非主流。

  從上述分析還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借貸活動至少在原始社會末期就已出現,即與私有制同期出現;以貨幣作中介的借貸活動,與貨幣同期出現。進一步論 證,可得出更為確切的結論,公元前2070年夏王朝誕生,以海貝作支付方式;公元前1600年殷商滅夏,創立銅鑄貨幣。因此,在中國,貨幣借貸活動起碼始 於4000年前。

  世界其他地區,貨幣借貸有些早於中國,有些則晚於中國。比如,早在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倫一些寺廟就已經經營錢幣兌換、保管業務,隨之放貸業務出現。公元前6世紀,希臘出現了專營錢幣兌換業務的攤販、店舖,高利貸開始大量出現。放貸生息和金融的概念逐漸形成。

  因此,從金融史的角度看,可以斷言,民間借貸是古代金融的主體;現代金融恰恰濫觴於民間借貸。

  到了近代,各類錢莊、票號大行其道,一度成為金融主流,蔚為壯觀。

  進入現代,民間借貸的形式和工具進一步豐富,除直接貨幣資金借貸外,如有價證券融資、票據貼現融資等,都可以作為借貸的對象,這也是傳統民間借貸的衍生形式。

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

「正規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目前,在中國法律體系中並沒有「民間借貸」這一概念,也就是說,「民間借貸」不是法律概念。與「民間借貸」相類的一個概念是「民間金融」「草根 金融」。數年前,學術界對「草根金融」曾有過廣泛的關注和討論。從嚴格的學術角度分析,「民間借貸」與「草根金融」並無本質差異,均是比較模糊的概念,也 是對「非正規」融資活動形象的概括。相對於「正規」金融活動而言,狹義的「民間借貸」泛指自然人、一般企業法人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這裡的「一 般企業」指的是金融機構以外的工商企業。這裡的「正規」與「非正規」僅為方便分析而作此區分,並無法律含義。還有一種定義方法,即使用排除法,將民間借貸 定義為「在國家依法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專門從事的貸款業務以外的融資活動」,這是廣義的「民間借貸」。

  簡單概括,「正規金融」是受管制的金融,「非正規金融」或「草根金融」是非管制的金融。

  需要指出的是,民間借貸的資金來源非常廣泛。據人民銀行2008年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中國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以個人為主,融資渠 道及形式多元化。除個人和企業間直接借貸、企業集資(集股)、私募基金、合會或抬會、資金中介以及地下錢莊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自發性金 融與產業協作組織等機構大量參與民間借貸,組織化程度有所提高。」

  隨著小額貸款公司等組織的發展,有必要將當前的民間借貸分為兩種情形:

  一種情形,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代表的一類機構,依照《公司法》設立機構,在工商登記,不吸收公眾存款,以資金融通或專事放貸為業,屬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典當行、融資性擔保公司也屬於這一類別,即「影子銀行體系」;

  另一種情形,放貸機構以外的企業、企業與自然人、自然人之間,以自有資金相互借貸,屬於傳統的、典型意義的民間融資活動,是民事主體意志自治的市場行為,即純粹的民間借貸。

  由此形成包括金融機構貸款人、非存款類放貸機構和純粹的民間借貸人在內的多層次信貸市場體系。

涉及民間借貸活動的現行法律規定

對於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均是合法行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舉、官不究」的原則

  現行涉及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治安處罰法》等,此外還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 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就民間借貸問題先後頒佈了眾多具體的司法解釋,人民銀行、銀監會、商務部等部門還制定了一系列規章。

  對於普通的借貸,《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到法律保護。」這是現行法律體系中適用於所有借貸關係的原則規定,也是如何看待民間借貸的一條基本準則。

  對非存款類放貸機構,並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在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方面,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8年制定了《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 地方政府也分別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主體、准入標準、業務規則等,並負責對其監管。目前,人民銀行已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金融統計制度,將小額貸款公司納 入金融統計範疇,對小額貸款公司註冊資本等基本情況、負債和利潤情況、資金運用情況等實施監測,以及時、準確反映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發展以及對經濟的支 持情況。除上述規定外,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從事的借貸活動屬民事行為,還受到《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規範。

  對於狹義的民間借貸,可以分為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

  ——關於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中國的司法解釋多有釐定。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 意見》作出明確規定,其中第1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 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等。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針對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貸作了進一步規 定。其中,第122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因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 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第124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

  特別指出的是,1991年司法解釋中「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並不指該行為違法,即債務人是否償還債權人4倍以上的利息,取決於債務人的意 願:法院並不對債務人做出強制性要求:債務人可以償還,也可以不償還。換言之,債務人償還了不違法,不償還也不違法。實踐中,法院正是遵照上述原則審理民 間借貸糾紛,並相應作出判決。

  1999年頒佈的《合同法》也就公民(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作了規定,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第 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 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就公民與企業之間的借貸關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進一步明確,公民與企業(金融機構 除外)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 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辦理。

  由此可見,對於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均是合法行為,法院奉行「不告不理」「民不舉、官不究」的原則。

  法院奉行的這一原則,體現了公權力對私權力的尊重,也體現了法制理念的進步。這裡的「私權力」具體指的是公民對個人財產(資金等)的支配權、使用權、處置權等,以及由此衍生的出借權、收益權。

  ——關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中並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頒佈的《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 的解答》有清晰的界定,其第4條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 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

  1996年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通則》第21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 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 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由此可見,對於企業之間的、以營利為目的放貸行為,法律原則上不予支持,即不予司法保護,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也規定,「企業有關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 效合同。」這裡所指的「有關金融法規」,當時並不明確,實踐中實際上就是指《貸款通則》,別無其他「金融法規」。但是,《貸款通則》有關企業之間借貸行為 的禁止性規定是說「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也並非「一律不得」;另外「國家規定」是什麼規定,從目前看並不明確。在研究修改《貸款通則》過程中,各方面 分歧意見比較大,但多數意見建議廢止這一規定。

  由此可見,在中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對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法律並不強制禁止;「金融法規」體現為有條件的禁止;但是,一旦發生糾紛,法院根據具體情節,可以判定借貸合同無效,對此類借貸行為不予司法保護。也就是說,對這類行為,法律奉行「不禁止、不保護」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由於企業之間借貸活動大量增加,司法機關對企業之間借貸關係合法性的認識已經發生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在處理此類借貸糾紛時,借貸本金受法律保護,出借人有權要求借入方償付。

涉及民間借貸犯罪行為的法律規定

中國《刑法》也並沒有高利貸罪的規定,即高利貸並不入罪。通常所說的「4倍」,既不是判斷罪與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

  《刑法》中與民間借貸行為有關的罪名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經營罪等,以及與暴力催收有關的故意傷害、綁架勒索、非法拘禁等刑事犯罪。

  ——非法集資的法律涵義

  中國《刑法》中並沒有「非法集資罪」。非法集資是對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以及擅自發 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的統稱。非法集資犯罪活動屬典型的涉眾型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對上述罪行的監管體系和具體認定標準,散見於行政法規和 司法解釋中。1998年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1998]247號令)第4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其中,如何界定「社會不特定對象」,是否存在數量的限制, 成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法民間借貸的主要標準。

  但是,在201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出台 前,各方面對非法集資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的認定標準方面存在頗多爭議,特別是「不特定對象」和數量界限標準等。

  為此,《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 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認定標準,作出了清晰的界定。例如,該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 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 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 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 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該司法解釋還列舉了十種犯罪行為。同時,從上述解釋內容看,「不特定對象」指的是除「親友」或者「單位內部特定對象」外的「社會公 眾」。

  關於數量界限,該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 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該司法解釋還就《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作了詳細的 界定。

  關於集資詐騙的定義及認定標準等,該司法解釋也作了明確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釋將各種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定罪與量刑,分別指引到《刑法》中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 高利轉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以及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企業債券罪等有關條款。這樣,司法機關對非法集資中涉及的不同犯罪情形,均可援引《刑 法》相關條文予以打擊。

  ——高利貸的法律涵義

  早期的借貸活動特別是民間借貸活動,建立在私有制背景下的原始商品經濟基礎之上,是一種自發的、完全自由的市場交易行為,體現的是公民的意思自 治原則,國家並無過多干預,規模也比較小,利率完全由市場決定。在剩餘資金相對稀缺的情形下,資金提供者佔據主動並控制行市,通常利息比較高。

  因此,貨幣借貸特別是兼營或專營放貸生意的個人或店舖,從一出現就表現為高利出借資金,也就是放高利貸。高利貸是伴隨著借貸活動與生俱來的經濟 現象或商業現象,而且在絕大多數情形下,高利貸並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因此,國家干預和管制或者禁止的例證並不多見。早在公元前2000年,古巴比倫一些寺 廟從事放貸業務,利率大約20%,並計算複利。這是典型的高利貸。從《漢謨拉比法典》中與借貸行為有關的條文(第6至126條)看,也主要是突出保護私有 財產,並無利息限制。例如,該法典規定「欠債到期不還的人,責令其妻子和兒子兩人到債主家裡充當奴隸三年,第四年恢復自由」等。

  中國《刑法》也並沒有高利貸罪的規定,即高利貸並不入罪。通常所說的「4倍」,既不是判斷罪與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但是,對於個 人或單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則可以《刑法》第175條規定,以高利轉貸罪論處。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 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該條規定,超出4倍部分的利 息並不屬於非法所得,只要借貸雙方不就此提起訴訟,可以認為是資金出借方的合法收入。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司法機構可依據《民 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根據資金來源、真實意思表示、資金使用(用途)合法性等,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權利義務。

  從大多數國家實踐看,儘管高利貸不是受褒揚的行為,人們可以對放高利貸的行為予以譴責,但這是道德層面的範疇,不是法律原則。因此,在市場經濟 國家,特別是利率市場化的國家,對高利貸持較為寬容、開放的態度。美國最為典型。美國大部分州允許設立「工薪日貸款公司」(Pay-day Loan)這樣的機構,專門從事短期的高利貸業務,利率高達390%-780%不等。英國則允許高達5000%。但是,這樣的機構要接受州的金融管理部門 的監管。也有部分國家和地區對高利貸做出法律限制,比如南非存在類似的法律規定;中國香港地區也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60%,超過可能會被判定為犯罪,等 等。

  美國等國家對高利貸的監管,主要體現在「資金來源合法、資金用途正當」兩個方面。如果資金來源不合法、用途不正當,多與犯罪活動有關,此類行為完全可以依據刑事犯罪相關法律規定予以打擊。

  在中國,提到高利貸,人們便想到「黃世仁和楊白勞」的故事。事實上,這個故事帶有很強的政治色彩,反映了兩個社會階層因經濟地位不同而導致的政 治地位的極大差異。但是,從法律關係角度分析,這裡有一個很深的誤解。從民法角度看,不論借貸雙方政治地位和經濟地位如何,借貸關係一旦建立,雙方的債權 債務關係和法律義務隨之形成。「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人們認為這是千年不變的、天經地義的準則。

  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高利貸就是以比較高的成本即利率開展資金融通的行為。在融資活動中,資金的價格即利率的高低,不取決於法律的規定,而取決於以下兩個市場因素:

  (1)供求關係。資金供給充裕時利率低,資金供給緊張時利率高。民間借貸的利率完全由市場決定,某種意義上,民間借貸利率更能真實反映整個社會的資金供給水平,以及資金價格水平。近年來,人民銀行對民間借貸的監測結果,也表明了這一點。

  (2)資金的效用。除了供求關係,在特定條件下,資金的效用對資金的價格影響更大,對資金價格起決定性作用。比如,一個人走在街上,忽然急著要 上廁所,而他附近惟一可以去的是一個收費廁所(事實上在很多國家,公共廁所是收費的,而且價格不菲,比如墨西哥,筆者曾經親歷過),如果此時他身上沒有帶 錢,他只能向其他人借錢,比如借10元,第二天他可能還給人家20元。這樣的利率年化後就是36500%,令人瞠目。但從資金的效用看,這個人上廁所時借 到的10元錢,其效用可能遠遠大於他日後還給人家的20元。這是一個極端的例子,卻很能說明一個問題:此時的10元錢與彼時的10元錢,其效用是完全不一 樣的,甚至可能差異很大。效用不同,價格也就不同。很多情況下,人們急於借錢,主要關心能否馬上借到錢,對借錢的成本即利率並不敏感,或者可接受的利率就 比較高。遠水解不了近渴,就是這個道理。

  ——暴力催收、惡意追債等問題

  對於借貸雙方因惡意追債,以及拒不還債引起的人身侵害等問題,均涉嫌違反《治安處罰法》《刑法》等,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等,屬嚴重的刑事犯罪,現行法律規定清晰具體,司法機關可據以嚴厲打擊,不再贅述。

消除民間借貸畸形發展的體制性根源

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不宜過多介入社會公民、企業的民事活動。高利率民間借貸不宜也無法進行行政干預或取締

  由於特殊的國情,中國民間借貸備受歧視甚至指責。事實上,民間借貸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作用比我們想像的要大得多。對於高利貸的問題,世界各國均 持謹慎支持或者謹慎否定的態度。高利貸背後折射出的問題,遠比人們想像的要複雜。高利貸問題,只是一個現象,不是問題的本質。當然,本文也無意為高利貸正 名。

  但是,美國目前50個州中有35個州通過立法保護從事「工薪日貸款」(Pay-day Loan)的小額貸款公司,這類小額貸款公司全美大約有2萬家。芝加哥大學經濟學家Adair Morse甚至研究得出很有趣的結論,凡是允許高利貸存在的社區,其房屋按揭貸款破產率、社區偷盜率、發病率、死亡率、吸毒酗酒率均低于禁止高利貸的社 區。這從實證的角度證明,高利貸與犯罪不但沒有正相關關係,反而是負相關關係。

  筆者深深認識到,在深入、翔實的調查和冷靜、理性的分析前,任何匆忙的斷言或結論可能都是不科學的,也是不準確的。比如,對於純粹意義的民間借 貸,廣泛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角落,古今中外,概是常態。從法理上講,行政機關和地方政府不宜過多介入社會公民、企業的民事活動。此類民間借貸不宜也無法 進行行政干預或取締。

  當然,對於民間借貸中出現的非法集資、非法經營、非法從事金融活動、詐騙等問題,則依據現有法律規定,分別由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地方政府、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根據各自職責,依法監管,從嚴懲處。

  需要指出的是,不少人有一種誤解,認為民間借貸、高利貸的氾濫,是因為法律法規不健全。還有人主張應當將高利貸入刑,施以嚴刑峻法。

  從前述分析可以看出,現有的法律法規規定得已經比較充分了。許多專家堅決反對將高利貸入刑,理由是並非法度不嚴,而是法紀不彰。建立市場經濟, 就應當嚴格限制公權力,儘可能放寬私權力,允許市場活動包括融資活動充分而自由進行。從科斯交易費用理論出發,交易活動越自由,社會的交易成本就越低。

  從本質上看,當前民間借貸和高利貸盛行,有其深層次的原因。治理其中的問題,應當標本兼治,重在治本。

  其一,金融機構數量管制問題。由於金融行業實行嚴格的管制政策,從事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數量,在過去十年中幾乎沒有太多增加。但是,同期中國經 濟規模每年以9%以上的幅度高速增長。顯然,金融機構數量與快速增長的經濟相比相對滯後。因而,適當增加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的數量,甚至允許民間資金 設立放貸機構,應當是解決民間借貸氾濫的一項有效措施。比如,目前由地方政府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就是民間借貸陽光化、規範化的一個很好的實現方式。民間 借貸陽光化絕不是全民放貸。由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的正規金融機構,也應當適當放寬數量限制,在經濟活躍的地區,根據當地實際需要增設一定的機構,如村鎮銀 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實踐證明,放寬中小金融機構投資限制也是落實國務院「新36條」、允許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一條較為現實的途徑。

  但是,放寬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必須配合推進金融改革,盡快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是防範金融風險、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的前提條件。

  其二,利率市場化改革。從歷史上看,民間借貸之所以盛行,與閒置資金充裕有關。但是,民間借貸不應當是閒置的民間資金運用的主要渠道。沒有投資 到實業中的民間閒置資金,可以選擇存入銀行,保本生息;也可以不存入銀行,而是購買其他投資產品,比如股票、各類債券產品、房地產、字畫。但是,股票市場 經歷2007年大起大落之後,投資者損失慘重,談股市則不寒而慄。同時,上市公司質量一直飽受詬病。從股票市場建立至今,沒有一家上市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真 正退出股市。百姓對上市公司實在沒有信心。

  另外,房地產市場限購政策實施後,一部分資金退出房地產市場,閒置資金更加充裕。這是源頭之一。

  源頭之二,負利率問題。居高不下的通貨膨脹率,與較低的存款利率,導致資金不願流向銀行體系,「金融脫媒」加劇,各類「影子銀行」大行其道。在 資金供給市場,形成正規銀行與「影子銀行」並存、資金價格雙軌運行的格局。在銀根收緊的背景下,大量閒置的民間資金噴湧而出,逐利而動,通過各種途徑進入 借貸市場。

  因此,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理順資金價格關係也是當務之急。只有推進利率市場化,理順價格關係,從源頭上消除官方利率與民間利率之間的巨大價差和套利空間,資金才會重新進入銀行體系,「金融脫媒」問題才可以緩解。

  同時,加快發展面向個人投資者的各類債券市場,擴大民間資金的投資渠道,開正門、堵邪門。如同治水之道,堵是權宜之計,疏是長久之策。疏比堵重 要得多。當然,利率市場化需要防範商業銀行可能的道德風險。為此,利率市場化,也需要首先建立商業銀行市場退出機制或破產機制,而建立市場退出機制,仍然 呼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

  其三,投資者教育即公眾投資風險意識的培養。在任何投資活動中,收益必然對應著風險。高回報必然隱含著高風險。然而,不是每一個社會公眾都明白 這個基本道理,或者不是每個投資者都願意接受這樣一個規則。通過投資者教育,就是要讓公眾明白,盲目參與民間借貸之時,也許就是血本無歸之日。「溫情脈 脈」的民間借貸行為背後,體現的就是「赤裸裸的金錢關係」。 這是無情的法則。

  從法律關係上講,在幾乎所有因民間借貸引發的法律訴訟中,即使是所謂的「受害者」,也應當承擔相當大的責任,甚至是過錯責任。客觀地講,民間借貸市場良序的建立,需要付出沉重的代價。

  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

 

資料

 

吳英案大事記

  ●2006年,26歲的吳英在浙江東陽「暴富」成名,總資產位居胡潤「女富豪榜」第六位。

  ●2007年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吳英被浙江省東陽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被逮捕。吳英後被 東陽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集資」和「合同詐騙」起訴。此案後來被移交到上一級檢察院——金華市檢察院起訴,涉嫌罪名也變更為「集資詐騙」。一審法院也由東 陽市法院升級為金華市中級法院。

  ●2009年4月16日,吳英案一審開庭。檢方指控,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 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11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 金、支付高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涉嫌集資詐騙共計近3.9億元。吳英做無罪辯護。辯方認為,吳英的11名借款對象均是其親朋好友,並非社會公 眾,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所借資金大部分用於公司經營,用於購買個人用品極少,不存在肆意揮霍;沒有以公開宣傳的方式向社會集資,也沒有虛假宣傳。

  ●2009年12月,金華市中級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其死刑,並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吳英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一經公佈,引發輿論熱議。吳英的罪與非罪各方有爭議,輿情認為判決過於嚴厲,吳英罪不至死。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二審開庭審理吳英案。

  ●2011年11月14日,吳英擔任法人代表的本色集團部分房屋產權糾紛民事案件,被浙江省高級法院發回金華市中級法院重審。該案爭議事實涉及本色集團資產的流向,以及吳英案發過程中的一些內幕。這一動向被輿論解讀為吳英刑事案將迎來轉機。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下達二審裁定,駁回吳英上訴,維持一審的死刑判決。之後此案進入最高法院死刑覆核階段。

  ●1月25日,著名律師張思之致信最高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長張軍,認為吳英案一二審披露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吳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手段;同時,在「少殺慎殺」成為中國刑事司法政策共識的大背景下,刀下留人,入情入理。

  ●2月7日,浙江省高級法院回應外界非議,稱吳英案二審結果量刑適當。該案二審審判長稱,「未發現官員寫信要求判處吳英死刑。」2月8日,東陽警方接受中新社採訪,披露吳英案資產情況,並表示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

  同時,新華社、《法制日報》等官方媒體亦對吳英案發聲,討論繼續升溫,觸及司法公正、死刑制度和金融政策等問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586

劉明康詳解民間借貸困境:複雜的官商勾結

http://www.yicai.com/news/2012/03/1488539.html

去一兩年時間裡,國內出現了一些民營企業家在公司資金鏈斷裂後,不選擇《破產法》尋求保護卻選擇跳樓的現象。對此,全國政協委員、銀監會前任主席劉明康進行了詳細解釋。

在昨天的政協小組討論期間,劉明康說,民間借貸背後是複雜的官商勾結,一定要立法進行監督。不僅如此,包括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國家統計局前任局長李德水等多位全國政協委員都提出,要將民間金融陽光化,為中小企業服務。

「我跑不掉了」

「中小企業現在魚龍混雜,泥沙俱下,我覺得這有很多問題,而且已經到了非常嚴重的地步。」劉明康說,「我跟中小企業講,你別跳樓、你別跑啊,你破產 啊!我們已經有《破產法》了,不行就宣佈破產,依法尋求破產保護。沖的賬都是銀行的賬,銀行就沖壞賬了,銀行有準備金,我們提1萬多億的壞賬準備金在那 裡,就是讓銀行發現不良貸款給予沖賬。」

但是一些中小企業家就是不選擇破產保護,而是選擇「跳樓」、「跑路」。「聽起來挺壯烈的,(其實)哪有那麼光榮、光輝的事情啊?」劉明康說,「我具 體跟他講,你為什麼要跑外國,為什麼要跳樓?他說劉主席,我們私下跟你講句話,你把槍抵在我腦門上,我都不會講出我借了哪些人的錢和高利貸。你明白我的意 思嗎?就是這個民間借貸當中出現了官商勾結。槍抵在我腦門上都不會說出我借誰的錢,因為這些人都是非富即貴,權貴,他的太太給我的錢,我怎麼能說得出來 呢?因此我還不上,我只能一死了之,只能把這條命搭上。我說為什麼要死呢?他說我跑不掉了,已經被跟上了。」

劉明康說,民間借貸在世界上有一個教訓,就是跟黑社會連在一起。在這種形勢下,只要貸了款,借債的人走到哪兒後面都有輛車子跟著,而且對他沒有太多騷擾。借債人到了家,就有人停在他家門口,第二天早上借債人出門就跟著走,一直跟著。

並非大銀行不支持中小企業

緣何會出現眾多中小企業不惜一切代價從民間融資的情況?

事實上,過去幾年,國家在扶持中小企業方面花了許多心思。全國政協委員、廣東證監局局長侯外林表示,為瞭解決中小企業困難,各個部門都在發文件,但是中小企業的錢並沒有落地,因為沒有抵押,銀行就不會放貸。

這有一個深層次原因。劉明康說,在機制上,人民銀行在利率優惠、貨幣投放,銀監會在風險監管的權重上,都已經向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進行了傾斜,實際效果也有進步,而且這幾年支持的力度比過去稍稍大了一點,但是受到了金融危機的衝擊。

「信貸一緊縮以後,(銀行)從國有企業收不回錢來,比如說交通部門,最後收誰的?就收到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你不是一年一度的流動資金貸款,到期我就不續了,有這種情況。」劉明康說。

銀行不給中小企業續貸款,逼著一部分中小企業到民間借貸上借很高利息的貸款。

並非大銀行不支持中小企業。劉明康說:「我們沒有辦法告訴銀行,你每年要放多少錢給中小企業,這就是行政干預了,但我們鼓勵銀行貸款給中小企業,而且鼓勵大家不要歧視民營企業。」

銀行緣何不願貸給中小企業,劉明康認為,還是缺乏誠信和法制。在他看來,目前中小企業呈現兩極分化,糟糕的特別糟糕,現在好的也在注意自己的聲譽,也在發展。

民間金融的發展道路

如何發展民間金融,劉明康認為,有必要成立一個專門機構對中小企業進行培訓,培訓中小企業如何維護自己的道德、信用。

另一方面是法律,在執法當中有一個可見度,更加透明。「這樣中小企業就可以預見,就不會走『鋼絲繩』,走到危險的地方去。」他認為,「法律和道德、文化的教育,技能的培訓是當前非常需要的。」

第三是要進行立法監督。「民間借貸沒有說不監督的。很多國家的民間借貸必須登記註冊和跟蹤,不是說民間借貸就可以隨便借。」劉明康說,監督就是為了防止背後的惡性催貸和收貸的問題,以及黑社會的干預。

侯外林認為,民間借貸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題很好的一個抓手,要陽光化,必須要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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