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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楊濤解讀:網絡支付辦法對第三方機構和消費者意味著什麽?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07/4663640.html

專家楊濤解讀:網絡支付辦法對第三方機構和消費者意味著什麽?

第一財經日報 李德尚玉 2015-07-31 21:45:00

應該說在當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發展、非銀行信用支撐的電子支付賬戶變得更加複雜的情況下,這是一種過渡性的次優選擇,現有額度標準能夠適應多數+習慣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支付的消費者需求。

7月31日,央行向社會公開征求《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意見。實際上,這征求意見稿並非第一版,比起之前,本輪《管理辦法》有何亮點?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範圍是否縮小?現有額度是否適應消費者需求?未來支付行業將因此有何變化?

為此,《第一財經日報》專訪了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所長助理楊濤,解讀本次《管理辦法》。

第一財經日報:本輪《管理辦法》與第一版相比,新意見對最初的限額管理有何亮點?我們註意到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指令驗證方式的安全級別,對個人客戶使用支付賬戶余額付款的交易進行限額管理”。這是出於什麽考慮?

楊濤:該意見值得關註地方不少,這里重點想說兩方面,一是對於支付賬戶的支付功能管理,二是依托支付賬戶的非支付金融功能拓展問題。

一方面,經過多次討論之後,與第一版相比,新意見對最初的限額管理有了較大放松。並且不是按照網絡賬戶轉賬和消費的交易行為,而是轉為根據實名制強弱的賬戶性質,來確定額度,這是比較積極的一面。

日報:上述限額管理對消費者來說有什麽影響?

楊濤:其主要影響到客戶利用支付機構賬戶余額進行交易支付的行為,直接目的是避免在支付機構的備付金賬戶里沈澱太多的資金,從而控制監管者和支付機構自身都面臨的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間接目的是使得部分支付機構賬戶體系的“隱形”清算結算功能弱化,轉而被改造和納入已經放開準入和逐漸規範的銀行卡清算市場。

應該說在當前零售支付工具快速發展、非銀行信用支撐的電子支付賬戶變得更加複雜的情況下,這是一種過渡性的次優選擇,現有額度標準能夠適應多數+習慣用支付賬戶余額進行支付的消費者需求。

日報:這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行業來說意味著什麽?

楊濤:但長遠來看,伴隨電子支付法制環境、監管環境和行業秩序的進一步完善,這種行政性政策應該逐漸淡化。一方面伴隨支付服務消費者的素質提升,更多由客戶來把握消費支付安全;另一方面,即便是如多數國家都沒有行政限額,也有許多支付機構主動根據支付場景特點進行額度約束,因為在包括反洗錢、反黑色交易等強有力的監管壓力約束下,支付機構也有充分動力做好真實交易監督、風險控制和壓力測試。

日報:《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不得為金融機構開立賬戶這是出於何種考慮?

楊濤: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金融機構,以及從事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等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開立支付賬戶”,是為了避免金融和類金融機構資金流動的難以監控。

這對於目前處於制度空白區的某些依托支付賬戶的互聯網金融創新,確實會產生一定影響,另外對於P2P網貸、第三方理財等通過支付機構賬戶的資金流有影響,這也呼應了現有的“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的相關內容。

在金融創新加速與混業監管機制不健全的過渡期,這些規定還是利大於弊的。在網絡支付日益凸顯規模經濟效應的時代,現有的第三方支付行業將來必然出現兼並和重組,很多支付機構都難以生存下去。

日報:《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這意味著支付機構的現有業務範圍規範縮小了嗎?

楊濤:當然,需要註意的是,“支付機構不得為客戶辦理或者變相辦理現金存取、信貸、融資、理財、擔保、貨幣兌換業務”,是在支付機構缺乏與銀行類似的監管約束情況下,避免支付賬戶成為全功能“銀行賬戶”,實現事實上的“金融混業”。

但是一方面現實中對此需要把握好,由於內涵並不清晰,所以不應該影響某些有價值的過渡性金融創新,如貨幣基金消費支付等。另一方面,也可考慮分層監管的模式,如在更嚴格的條款下,給予一定的容忍度,因為在金融市場化改革過渡期,許多類似創新也有其存在的意義。

日報:支付機構面臨的挑戰是否與日俱增?

楊濤:對於支付行業排名靠後的機構來說,本身內部管理和控制能力有限,難以承載這些功能擴展性業務;對於行業領先的支付機構來說,則能促使其跳出支付賬戶的範疇,嘗試改變單一支付業務的發展模式,在大平臺經濟的思路下,或者爭取向網絡銀行發展,或者以不同機構或產品的層面來整合,從而開展支付承載的多元化金融功能創新,以更加規範和明晰的框架來把握風險和消除監管疑慮。

編輯:孫汝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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