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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依法對艾寶俊、潘逸陽、宋林、鄧崎琳四案提起公訴

8日從最高檢網站獲悉,近日,福建省、天津市、廣東省檢察機關依法對中共上海市委原常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艾寶俊涉嫌受賄、貪汙案,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涉嫌受賄、行賄案,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林涉嫌受賄、貪汙案,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鄧崎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中共上海市委原常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艾寶俊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福建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漳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原常委、自治區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陽涉嫌受賄、行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起訴。近日,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潘逸陽利用擔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中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且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宋林涉嫌受賄、貪汙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廣州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額公共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貪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武漢鋼鐵(集團)公司原董事長鄧崎琳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鄧崎琳利用擔任武漢鋼鐵(集團)公司黨委常委、副書記、書記、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以上案件,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中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項訴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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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汙案一審 受賄超4320萬

據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2017年2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汙一案。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2年至2014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其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發展、工作崗位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20萬余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751萬余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艾寶俊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艾寶俊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被告人親屬,全國、福建省、漳州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40余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附簡歷:

1983年08月—1994年09月,在東北工學院(1993年3月更名為東北大學)歷任管理系教師,財經處處長、副總會計師等職。

1994年09月—1998年11月,歷任寶山鋼鐵(集團)公司財務部副部長、計劃財務部副部長、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等職。

1998年11月—2007年12月,歷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董事、副總經理、黨委委員兼集團公司總會計師,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黨委常委兼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

2007年1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08年04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

2010年02月,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5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產業區管委會主任。

2012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上海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上海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

2012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市長興島開發建設委員會主任、市臨港地區開發建設管委會主任。

2013年09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

2014年11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黨組書記、主任。

2014年12月,任上海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副書記,上海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上海國際旅遊度假區管委會主任,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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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原副市長艾寶俊一審被判17年 受賄超4320萬

​2017年4月2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汙案,對被告人艾寶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對艾寶俊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汙所得贓款依法返還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寶鋼集團公司。

據央視報到,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上海市自貿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20.773718萬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購買停車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級幹部福利房等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51.25787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寶俊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貪汙罪。鑒於其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財物系親屬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後知情,能夠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圖片來自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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