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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建議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

偽造遺囑、偽造合同、偽造簽名......現實法律生活中偽造民商事法律文書以及相關法律實施的現象層出不窮,但這些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並沒有刑事責任。對此,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歐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孫憲忠建議修改刑法,增設民事偽證罪,從而促進社會誠信。

孫憲忠說,現行法律只是規定了偽造國家機關法律文書和其他涉公法律文書的犯罪與刑罰,但對於偽造變造非公的民事法律文書的行為,卻沒有規定刑事責任。

“雖然依據法律這些行為可以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但在實踐中,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無法懲治當事人的主觀惡性,也無法解決社會誠信這個重大利益受到損害的問題。”

孫憲忠認為,在法律基本不予以懲治的情況下,這些不正當的行為越來越多。因此,他建議通過在刑法中增設民事偽證罪,彌補這個明顯的法律漏洞。

到底有哪些民事領域作偽證的行為是不受我國刑法懲治的?

孫憲忠列舉了一些從社會調查中發現的情況,比如:偽造合同,當事人自己簽字蓋私章;偽造其他共有人簽名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偽造變造非國家機關制作的人身權法律證件,如涉及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證據,婚姻關系方面的法律文件;偽造、變造遺囑;偽造非法人組織的章程、出資協議、股權協議等。

孫憲忠認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不論是一般的民事活動比如合同、房屋所有權過戶、結婚離婚、子女收養等,還是特殊的民事活動比如發起成立公司、公司註資、股權轉讓等行為中,如果民事主體不具備涉公因素時,大量偽證行為就無法得到刑事懲處,因此造成的社會損害無法彌補。

“比如當事人偽造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共同偽造,那麽依據民法規則,這個合同是無效的,但無效之後在民法上就不會再有其他法律後果。”

孫憲忠認為,這些具有明顯惡意,而且也給我國社會秩序造成很大損害的行為,從目前我國刑法的規定中,看不到任何規制的條文,所以這些行為在刑事法律上是沒有任何責任的。這個法律上的漏洞,現在已經到了必須彌補的時候。

為此他建議,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增設關於民事偽證罪的條文。

其中列舉的民事偽證行為共三種——一是直接偽造、變造民事法律根據有可能導致其他民事主體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二是雖然自己沒有制造但是使用了這些偽造、變造的法律依據;三是在涉及他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場所作虛假陳述作偽證等,比如制作公證文書的場合、司法人員調查取證的場合以及法院作證的場合等。

對於民事偽證罪,孫憲忠認為,一般情況下處以罰金、拘役、管制為足夠,但如果作偽證導致他人民事權利受損嚴重的,作偽證者應該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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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使用權屆滿續期收費?孫憲忠:不能從物權法規定往後退

8月30日和3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五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引發多位與會人員熱議。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7日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黨中央批準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

沈春耀稱,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修法議案。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在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孫憲忠表示,關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制度,我們不能從物權法的規定往後退。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住宅70年到期自動順延,這是我2006年提的方案,物權法149條采納了。至少我們目前應該認識到這個條文不能往後退,再增加一些內容就麻煩了。”孫憲忠說。

2016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註。當年12月23日,原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複,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孫憲忠說,2016年溫州想再收一次出讓費,老百姓意見非常大。法律規定自動續期就是無條件的,還要收費老百姓不滿意。實際上我們國家土地所有權不是封建國家或者私有制國家所有權,是社會主義所有權,歸根到底是人民的權利,現在收了一次錢,再收幾次錢從社會主義法律思想上說不過去。

他表示對目前立法方案有點不滿意,因為現在立法方案後面又加上一句話“關於收費問題有待國務院另行規定,關於是否減免再做規定。”本來物權法149條是沒有這句話的,現在加上這句話問題就來了,認為收費是應該的,至於怎麽收、如何減免由國務院規定。

“建議這句話萬萬要不得。”孫憲忠說。

歐陽昌瓊委員說,編纂民法典是為具體的法律法規提供一個基本遵循。比如城市住宅用地的問題,至少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提出一個帶有指向性、原則性的意見。住宅用地70年使用權期滿以後如何自動續期,應該有一個基本遵循和上位法依據,而不是反過來,等住建部門提出意見,國務院作出決定以後再來修改民法典里面關於住宅用地的條款。

“比如,自動延期的提法,比物權法更進了一步,但自動延期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也就是收不收錢,如果收錢,收的錢叫費叫稅還是叫租,至少有一個原則性、指向性的規定。”歐陽昌瓊說。

馮忠華委員說,關於住宅建設用地期限屆滿續期問題,目前的規定給大家兩個信號,第一個是自動續期,這是不能回避的。第二個是費用征繳或者免除,由有關法律規定,給大家的印象就是一定要收費了,只是征繳還是免除差別,是不是這種政策取向還要研究。另外一定要和當前正在研究的房地產稅立法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如果這里做一個明確規定,對下一步房地產稅立法工作也會有積極意義。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光權說,住宅土地使用權70年到期(問題),國務院當然要研究,現在續期的費用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來減免,按照這個考慮,把立法的很多工作推給了國務院,這不是一個好方案。按這個方案最後會發現困難還在那里,而且立法沒有往前推進,沒有進展。建議類似這樣的問題慎重研究,而且要有表態。

“住宅權70年自動到期是繞不開的問題,現在的立法還是有繞著困難走的味道。有的地方之前批出去的土地,使用權就是二、三十年,有的住宅早已到期,這在廣東、浙江已是個問題,到現在沒有一個解決方案。”周光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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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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