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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不可或缺 到可有可無

2016-08-08 TCW

她是我見過全天下最有才

華的人、最幸運的人,所有的好都在她身上,要證照,馬上一堆證照在手;要男人,有男人;所有的老闆都愛她,周遭的朋友也都喜歡她,幾乎可以說要什麼就有什麼,老闆也隨她起舞,想回來就讓她回來。可就不懂,她在這家公司已經三進三出了,去別的地方也待不久……,」一位朋友不解的問。

我歪著頭問:「所以你羨慕她嗎?」

「滿羨慕的,永遠可以亂跑,隨時可以回來,你不覺得這樣很棒嗎?」他回答。

其實很多人在公司來來去去,動不動丟辭呈,自覺老闆欣賞你、公司需要你,自己夠聰明、能力一把罩,隨時可回來,外面一堆工作等著選。

尤其在廣告公司,因為業界缺人,所以只要還不錯,大家都搶著要,好一點的人,幾乎每個公司都跑了幾回,我也常被同事批評,為什麼要讓某某人回來?

但我認為這中間還是有不同的,我們公司的確有幾個人,出去後才發現公司的好,只要再回鍋,就珍惜不已,調整心態,表現超好;也有的人,一再進出,他們不珍惜公司提供的善意與機會,到外面又受不得氣、受不得冷落、受不得不被捧在手心、受不得沒有特殊待遇。

其實當你要什麼都拿得到,老闆讓你予取予求,在公司想走就走,想回來就回來時,兩個未來已在前面等你:

一、因為什麼都太容易獲得,所以當你拿到時就不會珍惜,做事也不會生根,根不深不廣,未來的樹也長不大、不盲同、不壯。

二、當你幾進幾出,自以為老闆疼你,其實老闆已經把你從核心團隊剔除,放在有就用,沒有也OK的位子,不會再在你身上花心思栽培,更不會給你額外資源。你只能盡己之智,少有團隊奧援,成為「孤軍」。待回首,當年同期同伴已非吳下阿蒙,你就從不可或缺的人才變成可有可無的人力,鎖在時空膠囊長不大了,你本來領先別人,過了五年,你反而發現你落後別人兩、三年了。

每個人志向不同,你當然可以多采多姿、嘗盡百種人生。但是,將來可能有一天,你得面對在同期一起做事,原先差你許多、但埋頭努力在崗位上不斷突破,創新,結果最後成就此你高出十倍、二十倍的老同事;或更甚者站在你頭上、或在不同山頭往下低望著你,這時你才會發覺老天爺最終還是公平的。(本專欄隔週刊登整理。李盈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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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可無限次提出重審

1 : GS(14)@2017-11-05 17:39:30

【本報訊】前特首曾蔭權因同一項「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被審訊兩次,均因陪審團無法達成大比數裁決,法庭須解散陪審團。控方會否提出進行第三次審訊仍屬未知之數,有法律界人士指,按慣常做法若兩次都因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陪審團,便不會有第三次審訊。但亦有律師指,控方可無限次提出重審,法官不能拒絕,除非辯方提出能說服法庭終止聆訊的有效理由。

辯方可申終止聆訊


律師鄧達明稱,同一宗案件兩度因未能達致有效裁決而解散陪審團,法例上並無規定不能再重審,雖然連續兩次解散陪審團的情況很少見。有大律師亦指,控方在此情況下,可無限次提出重審案件,法官無權阻止。惟辯方可申請終止聆訊,例如再次審訊令被告沒可能得到公平審訊,及控方曾作不當行為,或濫用程序等等,由法官決定是否接納。大律師陸偉雄則指,按慣常做法,如兩次都因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陪審團,就不會有第三次審訊。但他強調並非成文法,只是一向傳統做法,並非必然,亦可有情況不依循。至於是否重審,陸指控方會考慮三個因素作決定,包括已經歷兩次審訊,是否值得第三次動用公帑繼續檢控、客觀審視證據是否不足,及重審對被告會否構成不公。翻查資料,內地婦卞真菊被指以空心兒童書偷運360萬元海洛英來港,遭控販毒罪。她在高院經歷五次審訊,首次因陪審團未能達致裁決而解散;案件重審時,有陪審員違規上網查閱資料,法官下令解散陪審團,其後兩度因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而上訴得直重審;至去年第五次審訊,始獲陪審團大比數裁定無罪釋放。■記者黃幗慧、蔡少玲、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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