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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爭產案 終院一錘定音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1 : GS(14)@2010-11-13 10:23:5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4657140

【本報訊】終審法院昨就離婚夫婦分配財產頒下具深遠影響力的裁決。終院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不會因打理家務而遭歧視,摒棄沿用多年的「合理需要」原則,裁定往後的離婚案中,離婚夫婦的身家原則上都須按「公平原則」均分。有法律界人士回應指,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記者:陳曉薇
一紙婚書 半份身家


終院常任法官李義在判詞指,香港過去的離婚案件,都會引用香港上訴庭 90年的「 CvC案例」,在分配財產時以「合理需要」為原則,即按前妻需要,將前夫部份財產分給前妻,餘額全部留給前夫。本案涉及 47歲內地清華大學女畢業生與 48歲商人丈夫的離婚案,上訴庭 08年的判詞,採用英國上議院 01年「 White v White案例」中的「公平原則」,裁定離婚夫婦財產均分。
法官擁酌情權分資產

終院認為,「 CvC案例」表明毋須以公平及公義的原則分配財產,原則上已犯錯,不應跟隨。終院為確立《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平等權利,保障婦女在負責持家時不被家庭崗位歧視,更應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讓離婚夫婦享用婚姻中共同創造的資產。代表丈夫一方的大律師曾提議採納澳洲 84年的「 Mallet v Mallet案例」,考慮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從而釐定財產分配方法,但終院以兩地有關的成文法字眼大異,不予接納。
惟終院強調,改用新例判案,不代表身家一定要均分。事實上英國法院引用「 White v White案例」後,絕大部份判案最終亦非均分。本港法庭在合計夫婦總資產後,應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列出的原素,如財政需要或賺錢能力等進行考慮,在適合情況下,法官可運用酌情權,拒絕使用「公平原則」平分資產,轉而考慮前妻年齡、謀生能力或生活質素等財政需要,釐定財產分配。
判詞又指,一般離婚案,財產根本不夠滿足前妻財政需要,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毋須均分,前妻可按需要獲分所得部份;只有雙方合計財產超過按需要而分配的金額,法庭才要進而考慮「公平原則」是否合用。終院最後判本案商人丈夫上訴失敗,他與前妻各獲分得約 268萬元財產。
勝方:判決追貼國際

本案義務代表清華女畢業生的律師何珮芝昨指,女方纏訟多年,昨獲悉裁決後感到非常高興,認為終於獲得公平對待。何表示,終院裁決改變以往在考慮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時,側重考慮賺錢能力的不公平之處,把打理家庭與賺錢能力作同等看待,為下級法庭日後判案,清楚釐定原則;而大部份外國法庭已採用公平原則逾十年,今次終院判決除對家庭主婦的保障較大外,亦總算是追貼國際潮流。
拆解法:簽婚前協議

身兼立法會議員的律師謝偉俊指,英國最近亦有案例首次承認婚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他相信隨着今次判決,將有案件就婚前協議法律效力問題在本港法庭提出討論。他認為婚前協議可保障夫婦雙方,令財產差距較遠的夫婦為免不被分身家而不結婚。他贊同夫婦簽定婚前協議,應成為趨勢。
案件編號: FACV16/08
終審法院判詞重點

•資產不論來自送贈或承繼,抑或在婚前或婚後獲得,法庭都可運用酌情權,考慮是否納入共同資產計算。惟婚姻時間越長,離婚夫婦更不應以此理由扣減共同資產
•法庭應按雙方需要,包括年齡、工作能力及需否照顧老弱,考慮身家應否均分
•離婚夫婦對家庭的貢獻,不應列作考慮財產是否均分
•在離婚訴訟中,離婚夫婦指控對方不是的行為,除非十分「明顯及嚴重」,否則法庭不應考慮在財產是否均分時列為考慮,以免引起不公
•基於婚姻常被視作公平的合夥關係,婚姻長短對財產是否共同產生有重要的取決原素
•離婚夫婦在婚姻中各有付出,法庭認為他們不應依賴各自的付出而衡量財產分配

資料來源:終院判詞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540

[am偵查] 兩億資助難民疑遭剝削 坪輋住豬欄 分半份食物 (2013年07月10日)

1 : GS(14)@2013-07-11 01:15:08

http://www.am730.com.hk/article.php?article=162649&d=2101
香港每年約有近5,000名聲稱為了逃避政治迫害而來港的難民,入境處可批准他們暫准留港,並須等候少則2年長至8年的漫長歲月,才得以把他們確認難民身份移送其他收容國。社署每年雖撥款逾2億多元援助生活,但有立法會議員發現,在巨額資助的背後,部分居住在新界的難民多年來屈住豬欄、吃不飽、穿不暖,長期兩個人分一份食物;援助難民組織亦質疑,難民與援助機構簽訂的實物援助合約與事實不相符,擔心難民援助被剝削,影響香港聲譽。
文:胡靄玲、葉兆臻 圖:林振東

社署資料顯示,滯留在港並申請酷刑聲請的難民,現時有4,700人。留港期間不得工作,亦不能上學,但等候審批往往需時逾7年,日常生活全依靠社署每年撥款予非牟利機構的2.03億元「照顧費」,費用如斯龐大,他們居港生活卻又是另一回事,有援助難民機構曾透露,留港難民的居所非常惡劣,本報記者昨日親到其中一個位於坪輋、約有20名「難民」的聚居地了解,發現他們是居住在鋪上鐵皮上蓋的豬欄、以木板和水泥分隔出數十呎的「劏房」:一張床、一把風扇,床頭一牆之隔,就是爐灶和踎廁並列的「廚廁房」。
走進公共「浴室」,屋頂掛著一圈一圈清潔用的膠水喉,生銹鐵架放著過去裝潲水的水桶,不難想像昔日養豬的情景,而難民沖涼地方,只有一個水龍頭,並且沒有熱水供應。戶外空地更要與影印機回收工場及芽菜廠共用,一地的芽菜和滲出銹漬的影印機,發出陣陣中人欲嘔的臭味。全力協助居於坪輋難民的Vision First行政總監Cosmo Beatson表示,以他所知,為這班難民提供援助的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ISS),單是去年便收取了政府至少1.43億元提供服務,但有難民向他們反映,ISS要求他們每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資助:床位或食物,令難民被迫共睡一個床位,及分享一份食物援助;而實際上,每名難民與ISS簽署的合約,內容則是詳列整套服務,包括1,200元租金、食物援助、交通費及提供衣物等日用品。
已在坪輋居住5年的孟加拉難民Mdjahangir Hossain覺得,香港政府當他們像豬一樣,要住豬欄,只有填肚的食物,每次出門去聯合國秘書處,都要乞求車資;他說,業主明知他們不能工作,但仍每個月要求他們繳交一、二百元電費,他們只能靠朋友接濟,最希望政府容許他們工作,改善基本生活。

雙方痛苦 盼縮短等候期
關注在港難民的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憶述,見到滯港難民在豬欄居住時,驚訝不已,「一班想逃避迫害而到港的難民,竟然生活如此不堪。佢哋無嘢可以做,連義工都唔得,細路無得讀書,其實係浪費生命。」他解釋,來港的難民會向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署申請難民身份,過程最長3年,得到確認,再要等待加拿大、美國等收容國收留,又要3年。若身份未得確認,他們會向入境處申請為「酷刑聲請人」,致滯留時間可長達6至8年。既然政府耗費公帑長期接濟,不如縮短審核時間,等佢哋盡快去收容國,或者遣返原居地。」
張超雄認為,香港作為國際社會一員,應以人道立場,向受政治、文化和宗教迫害人士,給予人道援助。當局應改善其居住環境,允許到非政府組織或資助機構做義工,「並非要投入市場爭飯碗,加上香港並非收容港,大批難民湧入的機會不高,最多只會視香港為中轉站。」負責庇護者實物援助計劃的香港國際社會服務社發言人Adrielle Panares則重申,該中心從無要求受助者只能任擇其一受助服務,每名受助者皆有社工評估他們的需要而提供獨立服務。自08年起,有受助者選擇到坪輋居住,該社約見單位業主,協商居所環境及衛生問題,社工並每月定期到場視察,根據紀錄,今年5月及6月,曾有兩名居住在坪輋的受助者投訴不滿意他們的居住環境,而該社正處理他們的要求,她並建議聲稱被剝削人士應盡快與中心聯絡。
自92年起,聯合國有關禁止酷刑的公約在港適用,根據公約,如有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國家將遭受酷刑,則不得將其驅逐或遣返至該國。本港的酷刑聲請,由入境處負責審批。
2 : hh0610(1603)@2013-07-11 01:58:33

難民有錢住重X大廈, 仲可以滿足獸慾.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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