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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特殊黨員,誰犯罪都要伏法”主旋律電影《黃克功案件》里的依法治國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06256

1937年,紅軍師團級幹部黃克功槍殺劉茜事件,一度轟動國內外。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用6天完成了案件的偵破、起訴、審理、判決和執行;電影《黃克功案件》被搬上銀幕用了9年。 (劇組供圖/圖)

2014年12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國家憲法日當天,電影《黃克功案件》公映,這是第一部描寫革命幹部刑事案的“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影片。

王興東把電影《黃克功案件》的公映日定在2014年12月4日。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第一個國家憲法日。

1937年的延安,抗日軍政大學六隊隊長黃克功和陜北公學女學員劉茜的感情出了點問題。黃克功希望盡快與劉茜結婚,劉茜堅決不同意。最後,26歲的黃克功掏槍殺死了16歲的劉茜。

劉茜的同學、懷著革命激情從各地奔赴延安的知識青年憤怒聲討,國民黨報紙稱之為蘇區的“桃色事件”、“蹂躪人權”,國際媒體也頗為關註。在複雜的政治背景和輿論背景中,成立不久的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6天內完成了這個案件的偵破、起訴、審理、判決和執行,紅軍師團級幹部黃克功被判死刑。

再現這一事件的《黃克功案件》,成為第一部描寫革命幹部刑事案的“重大革命和歷史題材影片”。“這部片子表現了77年前的中共和今天十八屆四中全會的中共持同一個決策:要建設法治的中國。”影片編劇王興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這說明共產黨在奪取全國政權以來,一直在要求以憲法為根本大法,依憲執政,依憲治國,按照法律來治理國家。這是一條正確的道路,這是一個法治國家。”

“都覺得這是共產黨的一件醜事”

1975年王興東到長春電影制片廠學編劇,聽說了黃克功的事情。“這些延安老幹部講,當年有一個人搞對象,人家不同意嫁給他,他把人給殺了;共產黨也不客氣,嚴明軍紀,把他處理了。”

電影藝術家於藍在《黃克功案件》劇本單行本出版時為之作序。“我是1938年來到延安的,一到延安便聽到了這個故事。當時‘黃克功事件’影響很大,延安人人皆知。但我們並沒有任何恐懼,因為共產黨及時處理了這個事件。”她這樣寫道:“黨內沒有特殊黨員,誰犯罪都要伏法。”

200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發表60周年,廣電總局電影劇本中心組織作家到基層采風,王興東第一次來到延安。他參觀了抗日軍政大學,了解“黃克功案件”的始末。2005年,他寫出第一稿劇本,初名《延安第一案》。

劇本首先拿去請教時任中央文獻研究室副主任楊勝群。楊勝群給予肯定:“有人說,新中國成立初期,殺了劉青山、張子善,管了二十年。也可以說,當年殺了黃克功,管了十幾年。這件事對啟發人們認識從嚴治黨、從嚴治軍的重要性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這個題材是一個富有‘典型環境、典型人物和典型性格’的題材,拍一個電影是很合適的。明年是建黨85周年,後年是建軍80周年。如能在明後年推出是非常好的。”

到了“明後年”,電影不僅沒有推出,連立項都沒成。王興東拿著劇本找到湖南、西安、北京、河北等多地制片單位,“看了本子都說好,但都不敢拍。”王興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都覺得是一個桃色案件,是共產黨的一件醜事。”

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政協委員王興東找到以反腐敗題材小說聞名的作家張平。張平時任山西省副省長並主管教育文化,看過劇本十分贊賞,讓王興東做了劇本授權。因故事屬重大革命歷史題材,按程序上報後卻遲遲無果。

“決定劇本命運的是大環境。”王興東告訴南方周末記者,他終於等來了從嚴治黨的大氣候。十八大後,中央喊出“腐敗沒有特區,反腐沒有禁區”。“反腐沒有禁區,但影視創作上有很多,比如‘涉案劇不要寫太多’,造成現在沒有反腐作品的影子。”王興東記憶中,最近一部現實主義反腐電影,還是2000年的《生死抉擇》,根據張平小說《抉擇》改編。

“這部片子花了六百多萬,全國發行收入1.4億元。”王興東說。

後來王興東直接給領導寫信談及《黃克功案件》劇本,2013年2月3日領導作出批示,要重視黨史題材的影視作品。3月12日,電影局領導約王興東和他的妻子、制片人王浙濱談話,“希望盡快修改好這個劇本,報請重大革命歷史題材小組討論,作為重點影片扶持項目。”王興東回憶說。

2013年4月,由全國政協辦公廳出具介紹信,王興東帶領劇組人員到中央檔案館,查閱了此案的審判記錄和原始檔案,包括劉茜的書信、胡耀邦作為公訴人寫的公訴書,主審法官雷經天辦案簽字的墨跡,還有公審大會上九位群眾代表的發言,由兩位書記員用毛筆記錄在案。王興東特別複印了毛澤東給雷經天和黃克功的親筆回信。這封信424個字,一字不易地在影片中宣讀。

獲得通過

黃克功殺人案在當時的延安複雜棘手。

知識青年的反應是:“她是背著父母,一腔抗日熱情,十六歲投身延安。太慘了,不敢想象。”“不願嫁給紅軍,就開槍害命,誰給他們的特權?”

第二次國共合作剛剛開始,陜甘寧邊區事實上成為國民政府之下共產黨領導的“特別行政區”,區內一切都備受“國統區”乃至國際社會矚目。來到延安的德國記者安娜告訴毛澤東,國民黨廣播說,延安發生了桃色兇案,“在對日決戰時期,共軍高級軍官黃克功開槍打死拒絕與他結婚的十六歲女學生。此事震動延安,民眾憤慨。”共產國際認為初成立的邊區高等法院對這樣的案子沒有經驗,想參與指導審判。

黃克功給毛澤東寫了信,引蔣介石特赦殺妻將軍張鐘麟為例,“懇求主席使用特赦之權,派我上陣殺敵,謝罪於民。”軍中不少人支持這一處理。

“面對世界,面對國統區,面對延安,必須得公正。”王興東這樣理解案件的歷史情境。

2013年8月26日,“重大題材小組”討論了《黃克功案件》劇本,以書面提出六點修改意見。陜北的秋天已近,黃克功行刑是10月,錯過季節將無法拍攝,王興東心里焦急。他想起郭沫若寫歷史劇《蔡文姬》,記者問經驗是什麽,郭沫若說了七個字:“改改改改改改改!”

一條意見是“不少同情黃克功的人寄希望於毛澤東的特赦能拯救黃克功,這樣寫客觀上使觀眾感覺‘權大於法’……”

王興東想了很久。他的解決辦法是強調合法的“特赦權”——作為延安戰時最高領導、中央軍委主席毛澤東依法擁有特赦權,但他卻不特赦自己的愛將,對侵害人民利益的事絕不姑息,這樣就不存在“權大於法”的“人治”問題。

“重大題材小組”建議刪去蘇維埃政府法令。在電影里,黃克功的戰友提出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三十五條來反對判處黃克功極刑:“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

還有意見希望回避胡耀邦在影片中的出現。時年22歲的胡耀邦任抗大政治部副主任,是黃克功案件的公訴人,司法程序的必需人物。“我們拍攝電影沒有理由否定人物在歷史中的作為。”王興東沒有接受這兩條意見。

2013年9月16日,劇本修改稿獲得“重大題材小組”通過。

毛澤東在給主審法官雷經天的回信中寫道:“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 (王興東供圖/圖)

依法治國,依法治電影

2014年3月初全國兩會期間,王興東邀請中紀委副書記張軍看了電影樣片。2002年他寫建黨80周年獻禮片《法官媽媽》,與時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的張軍相識。張軍評價該片“生逢其時”。王興東又邀請最高法院長周強、最高檢檢察長曹建明審看了影片。

《黃克功案件》是王興東寫的第31部電影。這位以主旋律作品聞名的編劇引述了習近平在文藝工作座談會上的一句話:“我國作家、藝術家應該成為時代風尚的先決者、先行者和先倡者。”他認為自己一向正是這樣創作的。

“雷鋒去世那麽多年,怎麽死的大家不知道。車禍死的,我調查了,我就敢寫。”他這樣說自己的成名作《離開雷鋒的日子》。“要敢為天下之先。黃克功這個經典案例做出來,大家才知道共產黨對法律的態度,其實在77年前就已經奠定基礎。特別十八大以後,堅持法治中國,要從嚴治黨、依法治軍,我就覺得這個題材是時代的命題。”

2002年至今,王興東連續四屆擔任全國政協委員,在這12年里他從未停止建議、呼籲實行電影分級制、為電影立法。如今他還得繼續呼籲下去。

用9年時間把《黃克功案件》拍成電影的經歷,又使他提高了調門:“現實生活發生無窮的故事,我們歷史又這麽厚重,革命歷史都有這麽多,為什麽不能搞成電影呢?現在是依法治國,也要依法治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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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志誠條仆街終於伏法,但又想呃公司錢還錢,證監會做野啦,ban呢單交易

1 : GS(14)@2012-03-07 22:00:3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2PR23
法院命令大凌前主席及執行董事向公司賠償8,500萬元

原訟法庭今天頒令,大凌集團有限公司(大凌)創辦人兼前主席張志誠(男)及其妻子即大凌前執行董事楊杏儀(女),須就兩人的失當行為,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註1及2)。

這是法院首次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起的法律程序中,直接作出賠償令。

法院亦取消了張及楊各自的董事資格,為期12年(註3),與同類法律程序中施加的取消資格令比較,期限屬歷來最長(註4)。

此外,前董事陳志媚(女)也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七年(註3)。法院早前已頒令取消前董事李宏泰(男)的董事資格,為期六年(註5)。

證監會指大凌進行了一些與公司利益不符,但直接或間接令張及楊獲利的交易。張及楊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

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適當地加以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張、楊、陳及李四人均須就有關事宜負上責任(註6)。

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

庭上證供指出,大凌曾委任獨立委員會調查上述交易,而在證監會展開是次法律程序後,該獨立委員會已在股東大會上匯報其調查結果,獨立股東亦已批准該等交易及追認有關董事的行為。

證監會認為該等批准及追認有欠妥之處,未能讓股東得知事件的來龍去脈,包括張及楊直接或間接獲利的性質及程度,法院對證監會的觀點表示贊同。

證監會亦指,該四名前董事的失當行為,導致大凌蒙受若干未估算的投資損失。法院拒絕下令評估該等損失,並裁定此事須由大凌"根據是次判決"自行釐定(註7)。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些董事無視本身職責,濫用股東資金,繼而設法妨礙有關方面向其問責。他們被判賠償令,表明他們現在必須就挪用股東資金一事負責,而長期的取消資格令則可起阻嚇作用。"

他續說:"公司及股東有可能因種種原因招致虧損,但該等原因並不包括董事的失當行為。"



備註:

1. 大凌於1991年12月5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上市,集團業務包括證券交易、物業投資、一般買賣和基建發展。大凌股份曾被聯交所停牌超過六年,直至2011年12月15日才恢復買賣。
2. 證監會於2008年9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展開法律程序,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9月9日的新聞稿。案件於2011年1月在原訟法庭鮑晏明法官(Hon Mr Justice Barma)席前進行聆訊。法院今天就此案宣判,判詞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
3. 鮑晏明法官頒令,有關的取消資格令將自命令日期後21天生效。
4.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院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院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並可作出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5. 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11月23日的新聞稿。
6. 證監會2008年9月9日的新聞稿附有證監會呈請書的摘要,當中載述有關交易的詳情。
7. 請參閱判詞第147段。
2 : GS(14)@2012-03-07 22:01:53

證監會指大凌進行了一些與公司利益不符,但直接或間接令張及楊獲利的交易。張及楊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

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適當地加以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張、楊、陳及李四人均須就有關事宜負上責任(註6)。

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

呢D仆街人仆街股你仲信就抵你仆街,我永遠不能忘記呢條仆街呃了幾多股東的錢,包括在下
3 : GS(14)@2012-03-07 22:03:22

http://realblog.zkiz.com/greatsoup38/3958

張志誠做生意強調「健康」。他說,無論是在道德或做生意方面,從未做過違禁品或者說軍火的貿易。

(greatsoup:好識捉字蝨。)

(greatsoup: 把馬先生說的的「東歐市場」改作「賣股票生意」,你會發覺非常合適。改後如下:

...花了不少心血和時間拓展賣股票生意,他可說是先行者。他有鍥而不捨的精神,聯繫生意吃了閉門羹,但並沒有放棄。」「他創意非凡,面對難題時能想出新的解決辦法。賣股票生意若非採用以貨易貨方式發展,相信很難成為一個市場。)
4 : GS(14)@2012-03-07 22:04:22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6864_C.pdf
呢條仆街即刻問公司借1,000萬,證監會快D做野,停佢牌,接管間公司,保護股東權益。

那些小股東甚麼甚麼會現在唔出來講野的,咁你咪同黨囉
5 : GS(14)@2012-03-07 22:05:00

http://www.sfc.hk/sfc/doc/EN/gen ... 08pr136_summary.pdf
仆街點呃錢?
6 : GS(14)@2012-03-07 22:06:15

http://www.cheungcs.com/career/car_s.htm
呢D股以後前身後身都唔好買
7 : GS(14)@2012-03-07 22:07:34

想睇美化的野的真面目,文妖一大堆..當見到真相的時候別驚訝
http://www.cheungcs.com/biography/bio.htm
  張志誠,出生於1953年的香港,家境微寒。儘管是家中的獨子,家中也沒有經濟條件供他在中學之後繼續深造。事實上,從初中開始,張志誠就開始了半工半讀,早早踏入社會的他在辛苦工作的同時並沒有像很多同年代的人一樣放棄了進修,他仍然不停的充實和豐富自己,為後來的成功不斷的積累著。

  初入社會,張志誠曾在布廠、製衣廠、進出口公司等企業就職,從最底層的員工做起,積累了不少的經驗,也得到了不少教訓,可謂是體會了世態冷暖,同時也為自己後來的創業積累了最原始的資本——那就是他不怕辛苦的精神。

  1976年,張志誠用自己僅有的六千元錢創立了「大凌企業公司」,這可能是他一生最重要的一個轉折點。張先生常說,他的成功要感謝一位「命中貴人」,一位瑞士的老先生,一個誠懇的朋友。他送給了張志誠一張命運的機票,把年輕的張志誠和他的事業帶到了歐洲,那時候強烈的好奇心、追求成功的慾望和敏銳的生意觸覺把他引導到了少人問津的東歐貿易市場。一個人、兩個行李袋、從成衣貿易開始,不知多少的艱辛和奇遇,慢慢成就了「東歐貿易大王」這個在香港業界無人不知的稱號。

  1982年,張志誠成立了大凌集團。1991年,大凌集團在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宣佈張志誠的事業開始走向榮耀與光輝的巔峰。當時的生意發展極為多元化,主要從事的業務包括工業生產、成衣及電子消費產品貿易、房地產、石礦業,以及證券和財務等等;在大陸及緬甸設立的生產廠房,便曾聘請共二千名工人,多個國家的辦事處職員亦達百多人。大凌集團每年的營業額以億計,集團的市值及資產淨值亦曾逾十億港元,可說盛極一時。

   2001年,張先生把自己的事業推向新的高峰。2001年下半年,「大凌集團」旗下所投資的公司,山河控股有限公司,彩虹國際控股有限公司及活力世界控股有限公司,分別於2001年6月、10月及12月在香港創業板成功集資上市,三間公間當時上市的總市值達到約六億港元,張志誠於投資方面獨到的觸覺及目光可見一斑。

  張志誠先生在香港金融界算是半途出家的風雲人物,除了財技了得之外,曾參予過的上市公司集資項目約一百項,融資項目的金額高達 83 億港元,項目包括新股上市 (IPO) 、股份配售及供股等 ( 詳情請參閱「曾參予的成功IPO和集資項目」 ) ,期間張先生亦曾義助不少上市公司老闆,協助其公司集資融資等方法去渡過財政難關,由於張志誠能本著幫助他人之心,而非以利益一切掛帥,因而在金融界結交了不少朋友。


  2002年,年屆知天命之年的張志誠辭去為之奮鬥了近30年的大凌集團主席一職,開始了自己的退休生涯。
8 : GS(14)@2012-03-07 22:11:21

Webb 哥指出這班同黨不停自己做刁的古仔,新一系列同他們都有關係,劉志遠、陳遠東、余慧妍、李鋈麟、歐雪明、黃婉兒、許達利、Eva Wong,邊個再同他們歌功頌德,我實釘死你

http://webb-site.com/articles/digitalmess.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inworldcity.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riverhill.asp
9 : GS(14)@2012-03-07 22:12:12

蔡朝暉、黎耀強
10 : GS(14)@2012-03-07 22:12:52

http://webb-site.com/articles/muck2012p1.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muck2012p2.asp
http://webb-site.com/articles/muck2012p3.asp

新系列,呢堆股都唔好買
11 : GS(14)@2012-03-08 23:23:4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6136032
鮑晏明同時又判令大凌前執行董事陳志媚,取消出任公司董事資格七年。較早前,高院判令取消前執行董事李宏泰董事資格六年。
判詞指出,張氏夫婦在處理交易過程中行為失當,虧空公司資產,從中得益,要求兩人向大凌歸還涉嫌收到的合共 8595萬元財務利益連利息。
根據判詞,鮑晏明指出,包括張氏夫婦、李宏泰及陳志媚四名大凌前執行董事,在 1999年至 2001年,大凌於處理認購及向活力世界( 8100)(現稱聯夢活力)貸款,與增持大凌旗下公路股權及處理科網資產買賣等逾 10項交易,並無履行遵守上市規則作適時披露。
同時,鮑官更指出,張氏等人只乘着科網熱潮,憑其姪兒,亦即活力世界前主席魏國建提交的簡單商業計劃等資料,便促使大凌前後以近 1.3億元多次認購活力世界股份,並且向活力世界貸款逾 1.18億元。而張氏等四人本身在並未熟悉投資科網業務下,於處理前述交易前,竟沒有嘗試尋求專業意見和估值,根本沒有為大凌及其股東利益着想,去履行董事責任,致大凌高價收購項目。

曾 1.3億認購活力世界



鮑官引述證監會的調查時稱,大凌旗下公司在完成收購及貸款予活力世界,以及買賣其他資產等多宗交易後,張氏夫婦間接經過活力世界職員及與大凌相關人士等開設的多間公司,套回部份收購款及貸款。
張氏夫婦前後分別取回 7900萬及 695萬元;大凌集團旗下大凌財務亦套回逾 9100萬元款項。
他認為,憑張氏夫婦獲利及套回資金的情況,證明大凌在處理買賣時多付了價錢。事後大凌還需要就活力世界等多宗交易作大幅減值,他相信張氏夫婦淘空公司資產,行為失當。不過他稱,大凌面對若干未估算的損失下,要在今次判決後自行判斷及釐定損失。
12 : GS(14)@2012-03-08 23:47:05

http://www.mpfinance.com/htm/Finance/20120308/News/ec_ecm1.htm
【明報專訊】早年被喻為「抽水大王」、其後遭勒令停牌的大凌集團(0211),其創辦人兼前主席張志誠,以及其妻子、大凌前執行董事楊杏儀,昨日被法庭頒令須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並取消二人董事資格,為期12年。是次為法院首次在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提出的法律程序,判令直接作出賠償令。大凌昨天市值3.78億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表示,「這些董事無視本身職責,濫用股東資金,繼而設法妨礙有關方面向其問責。他們被判賠償令,表明他們現在必須就挪用股東資金一事負責,而長期的取消資格令則可起阻嚇作用。」

收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

資料顯示,證監會早於08年9月,指人稱「大凌張」的知名股壇活躍人士張志誠,以及另外3名公司董事楊杏儀、陳志媚及李宏泰涉嫌收受合共近8600萬元財務利益,令上市公司在若干交易中蒙受重大損失,就此展開索償訴訟,要求4人對大凌作出賠償。

張志誠及楊杏儀被指分別涉嫌收受合共7900萬元及695萬元財務利益,但上述交易並沒有按規定披露,亦未經大凌及股東批准,導致大凌及股東蒙受損失及損害。法院接納上述交易構成虧空大凌的資產,涉及失當行為或不當行為,對大凌股東造成不公平損害,昨日頒令張志誠及楊杏儀向公司賠償合共逾8500萬元。

被告禁當公司董事12年

此外,前董事陳志媚也被取消董事資格,為期7年。法院早前已頒令取消前董事李宏泰的董事資格,為期6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若法院裁定某公司的事務曾以涉及虧空、欺詐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方式處理,而某人須為此負全部或部分責任的話,則法院可作出命令,取消該人出任公司董事的資格,或飭令該人在不超過15年的期間內,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法團的管理。法院亦可命令某公司以本身的名義,針對命令指明的任何人提起法律程序,並可作出法院認為適當的其他命令。

明報記者 毛婷婷
13 : GS(14)@2012-03-10 17:45:01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20307756_C.pdf
董事會謹此知會股東有關最新情況,本公司剛於今天接獲有關證監會呈請之裁決(「裁決」),據此,高等法院頒令(其中包括)(
i) 前董事(包括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不得擔任(其中包括)任何香港公司之董事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或參與任何香港公司之管理,包括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聯屬公司,限期分別為十二年、十二年及七年;

(ii) 張先生及楊女士須向本公司支付合共85,950,000港元之款項,連同每年按複利計算之利息,就各相關交易日期至裁決日期期間而言,利率為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報之最優惠利率加1%;就裁決日期後而言,利率則為裁決利率。

由於張先生、楊女士及陳女士已退任本公司之董事,本公司認為裁決對本集團之管理層並無構成重大影響,惟假如相關前董事不就裁決提出上訴,或前董事提出上訴卻被推翻,則本公司日後可從彼等收得一筆重大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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