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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通識(四十七)之月黑高飛

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囚六至八個月 更新:2017/08/17 20:05

三名學生領袖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佔領行動前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原本被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接納律政司覆核刑期的申請,改判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他們由囚車載走、即時入獄,三人表明會上訴至終審法院,判詞指社會近年瀰漫歪風,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更不幸影響部份年輕人,本案正是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法庭要判以阻嚇性刑罰,維護法治尊嚴。

數百支持者聲援下,三人抵達高等法院,結果一如羅冠聰所料,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的羅冠聰判得最重,由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改判監禁八個月,參與非法集結的黃之鋒和周永康就改判監六個月及七個月,三人都表明會上訴。
案件源於二零一四年佔領運動前夕衝入政總這一幕,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詞一開始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股歪風,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認錯,更視之為光榮及自豪的行為,這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影響部份年輕人,他指今次案件是表現這種歪風的極佳例子,三人雖然聲稱「以和理非」,完全不使用暴力的原則「重奪公民廣場」,但楊振權認為只是「空口說白話」,「口惠而實不至」,以及自欺欺人的口號,強調三人所犯的罪行嚴重,又強調如果今次判刑,不足以阻嚇同類罪行,法庭可能要判更具阻嚇力的刑罰,以維護法治尊嚴。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就解釋,上級法院不會輕易指下級法院判刑過輕,但今次原審裁判官犯了原則性錯誤,上訴庭要干預,他指原審完全沒有考慮判刑要具阻嚇力,考慮答辯人個人情況,犯案動機等因素時,一面倒給予不相稱的比重,又指三人只是對保安員受傷表示歉意,仍然堅持控罪侵犯了他的人權,所謂的悔意只是表面,法庭不應給予太高比重,潘兆初又指三人當時是民主運動學生領袖,對其他學生有一定影響力,煽惑他們犯法是極不負責任行為,要加重罪責。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在判案書特別提到,對有抱負的年輕人判即時監禁,絕非他樂於看到的裁決,但法庭有責任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行使集會自由的同時必須守法,任何暴力行為都要重罰,否則法律保障市民的權力和自由亦蕩然無存。
三人知道判刑後,黃之鋒在犯人欄舉起手大叫「香港人不要放棄」,之後由囚車載走,由於他不足二十一歲,會送到壁屋監獄,周永康在犯人欄向公眾席揮手,他與羅冠聰由另一輛囚車送往荔枝角收押所,現場有大批傳媒,懲教與警員手拉手維持秩序。

1. 有些人包括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

其實個官係唔係講緊反話?魔術師無理由理解錯,「鼓吹『違法達義』」的人,睇嚟睇去都只會係戴當家?但係...佢邊忽似「有識之士」?正如戴當家最新撰文(見伸延閱讀),既然「法官能擁有權力去判公民抗命者入獄,不是因為他們超人一等、更偉大,也不是他們的智慧比其他人高,只是因他們穿著那件袍和坐在的那個位子上」,咁戴當家能夠成為「有識之士」,只是因為佢在藍大有個教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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