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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 提高信用債質押回購門檻

中登公司發布發布《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2017 年修訂版)》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稱,按照新老劃斷原則提高信用債券的回購入庫標準。2017年4月7日(含)前已上市或是未上市但已公布募 集說明書的信用債券入庫開展回購,需滿足債項和主體評級均為AA級(含)以上要求;2017年4月7日(不含)後公布募集說明書的信用債券入庫開展回購,需滿足債項評級為AAA級、主體評級為AA級(含)以上要求。

附全文:

質押式回購資格準入標準及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業務指引(2017 年修訂版)

第一條 為完善證券交易所市場納入多邊凈額結算的質押式回購業務(以下簡稱“回購”)風險管理,明確回購質押品的資格準入標準和標準券折算率(值)計算公式中的折扣系數取值標準,建立根據質押品的風險狀況對折扣系數取值進行靈活調整的機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相關業務規則和通知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回購質押品”指回購業務中,資金融入方結算參與人提交的、用於擔保回購到期履約的債券和債券型基金產品。

第三條 本公司接受以下產品作為回購質押品在相應市場開展回購業務:

(一)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國債、地方政府債和政策性金融債。

(二)滿足本公司多邊凈額結算標準,且經本公司認可的資信評級機構評定的債項和主體評級達到以下標準的信用債券(包括公司債、企業債、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中的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可交換公司債等):2017年4月7日(含)前已上市或是未上市但已公布募集說明書的,債項和主體評級均為AA級(含)以上;2017年4月7日(不含)後公布募集說明書的,債項評級為AAA級、主體評級為AA級(含)

以上。其中,主體評級為AA級的,其評級展望應當為正面或穩定。

(三)所有標的債券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持續滿足回購質押品資格條件的債券型基金產品,基金管理人可向本公司申請該基金產品作為回購質押品的資格。經本公司評定為開展回購風險可測可控的債券型基金產品,可作為回購質押品在相應市場開展回購業務。

(四)本公司認可的其他產品。

第四條 本指引中信用債券的主體評級是指按照以下原則認定的主體評級:

(一)發行人公開發行、且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債券存在兩只及以上情形的,以各只債券發行人指定評級機構給出的最新評級結果為基礎,選取最低的主體評級作為該發行人所有債券的主體評級。

(二)發行人最低主體評級按以下順序確定:首先選取主體評級符號較低者;主體評級符號一致的,依次選取評級展望為負面、穩定、正面的評級結果。

(三)債券發行時采用雙評級的,按以上原則確定發行人的最低主體評級。

第五條 債券型基金產品作為回購質押品開展回購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事先向本公司提交承諾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其管理的債券型基金產品的所有標的債券均應在交易所市場掛牌且均應具備回購質押品資格;基金管理人不能主動投資於不具備回購質押品資格的債券,而且對被動持有的不具備回購質押品資格的債券於五個交易日內處置;其債券型基金產品已納入質押式回購業務範圍的,該產品對應的所有標的債券不得再重複提交進入質押庫。

第六條 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折扣系數取值為0.98。

對於符合第三條第二款的信用債券,本公司根據主體與債項評級分檔確定其折扣系數取值。其中,附有轉換或交換成上市公司股票權利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公司債券等適用的折扣系數取值標準區別於其他信用債券。

對於可開展回購業務的債券型基金產品,本公司根據測算結果確定其折扣系數取值,並向市場公布。在債券型基金產品可作為回購質押品開展回購期間,本公司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對其折扣系數取值進行重新計算和調整。

第七條 信用債券的債項或主體評級出現以下情形的,本公司對信用債券的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一)對於折扣系數取值為第六檔的信用債券,若債項或主體被列入信用觀察名單,則其折扣系數取值下調0.05;

(二)對於折扣系數取值為第一檔至第五檔的信用債券,若評級展望被調整至負面且仍符合資格準入標準,則其折扣系數取值下調0.05;

(三)債項或主體信用評級被下調的,若仍符合資格準入標準,則按照附件的標準相應調整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若不符合資格準入標準,則取消信用債券回購資格。

第八條 資信評估機構對信用債券的債項或主體撤銷評級或停止評級、且發行人未及時委托其他合資格的資信評估機構繼續進行資信評估的,本公司有權取消該發行人全部信用債券回購資格。

第九條 證券交易所知會本公司對相關債券采取暫停上市措施的,本公司於債券暫停上市前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條 信用債券發行人未按照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約定正常支付債券利息、分期償還本金、回售資金,或是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該發行人全部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一條 信用債券或發行人發生以下情形可能影響償付能力、且資信評估機構尚未采取相關措施,或者信用債券出現特定市場情形的,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風險情況對相關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一)發行人公告重大經營不利事項,包括:發生經營虧損,重大訴訟敗訴,發行人或其董事會成員、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行為,列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化等;

(二)發行人財務狀況惡化,包括:盈利水平大幅下滑,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的相關財務指標嚴重偏離同行業平均水平且預示較大風險等;

(三)信用債券出現特定市場情形、且存在較大結算風險隱患,包括:信用債券較長時間沒有發生交易,單一證券賬戶或者某些關聯證券賬戶持有單只債券的集中度明顯超過市場正常水平,信用債券入庫量與其全部托管量的比例明顯超過市場正常水平等;

(四)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信用債券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該發行人全部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三條 信用債券發行人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或其他有權機關采取行政監管或行政處罰措施的,本公司有權對該發行人全部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四條 信用債券發行人被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其他自律機構采取紀律處分措施的,本公司有權對該發行人全部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五條 信用債券由於存在潛在風險狀況停牌,或由於非風險因素停牌、但停牌時間超過20個交易日的,本公司有權對信用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六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檢查發現資信評級機構對相關債券進行評級的方法、標準、程序結果等存在違規情況的,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對評級存在問題債券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七條 本公司出於防範風險需要,可對相關信用債券的債項及主體進行內部信用評估或聘請特定的資信評估機構進行再評級,並參考相關評估結果對信用債券的折扣系數取值進行相應調整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第十八條 相關債券型基金產品或其管理人發生以下情形的,本公司有權根據具體風險情況對債券型基金產品折扣系數取值進行下調或取消其回購資格:

(一)管理人或基金經理被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通報發生風險或違規行為;

(二)債券型基金產品出現運營風險,包括基金資產發生嚴重虧損,本公司獲知其對結算參與人發生場內多邊凈額結算業務的交收違約等;

(三)管理人未遵守本指引第六條規定的承諾內容;

(四)債券型基金產品的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大幅低於其他回購質押品的標準券折扣系數取值;

(五)本公司認為有必要調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當風險情況消失或減輕時,本公司對相關回購質押品折扣系數取值已下調的幅度進行相應回調或恢複其回購資格。

第二十條 本公司每個交易日按照本指引確定的折扣系數計算質押品的標準券折算率(值),並向市場發布。

各結算參與人應密切關註本公司發布的相關信息,及時提醒相關投資者做好應對安排,嚴格防範質押式回購業務發生質押品欠庫和資金交收違約風險。

第二十一條 回購資格準入及回購質押品折扣系數取值等事項,本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回購及標準券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本指引未予規定的,適用本公司關於債券質押式回購、基金類產品質押式回購、標準券折算率(值)管理等其他相關業務規則及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指引由本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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