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人行轟內企藉購球會走資 分析:海外投資應為實體經濟服務

1 : GS(14)@2017-03-22 00:15:15

【明報專訊】國家主席習近平一句「中國足球夢」,造成近年大量資金四出收購海外知名球會。不過,人行昨日正式發炮,指部分企業以收購為名,實際在轉移資產。分析認為,人行警示效應之下,相關球會收購未來將非常困難。

明報記者 顧冷冰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潘功勝昨日出席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7年年會時表示,2016年中國對外直接投資(ODI)快速增長,按年增長40%,此前幾年增幅一般在10%到20%之間。他表示,其中存在非理性和異常投資行為,「去年中國企業在海外收購了很多足球俱樂部。如果說,收購有利於提升中國的足球水平,我覺得是好事。但是,情况是這樣的嗎?有很多企業,在中國的負債率已經很高了,再借一大筆錢去海外收購;有一些則在直接投資的包裝下轉移資產」。

去年對外直接投資按年升四成

此前的兩會期間,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已經明言,「部分對外投資與產業政策要求不符合,比如投一些體育、娛樂、俱樂部,對中國也沒有太大的好處,同時在外面還引起了一些抱怨。因此,進行一定程度的政策指導,我們認為是有必要的」。

SES再延期收購AC米蘭

內地大型企業海外併購球隊進入高峰期,繼萬達買下馬德里體育會兩成股權後。去年,蘇寧、7天酒店集團和復星(0656)都相繼出手(表1),分別將意甲球會國際米蘭、法甲球會尼斯和英冠球會狼隊納入麾下。不過,近期內地政策風向有變,擬購入意甲球會AC米蘭的中國買家SES,再度要求推遲交易完成時限;交易原定去年底完成,但其後推遲至今年3月3日。有外媒報道稱,交易再度推遲,主要是由於中國政府不批准該公司轉撥資金以完成收購。至此,SES已分3期支付合共2億歐元(約16.7億港元)訂金,餘額為3.2億歐元(約26.7億港元)。

彭博經濟學家陳世淵表示,人行希望保持資本流入和流出的平衡,因而,已經改變從前對對外投資鼓勵默許的態度,而是要求為實體經濟服務。既然已經明確指出收購球會的問題,相信此類交易很難繼續下去。

另外,潘功勝表示,外企要把利潤匯出中國,需要符合4個條件:「已經彌補以前的虧損;有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有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以及在中國的完稅證明」(表2)。他又稱,這4個條件過去一直存在。對此,陳世淵認為,控制資本流出,必然要加強對灰色地帶的監管,原先一些條件雖然存在,但並不嚴格要求,並指上述4個條件,從企業運作和會計的角度有一定合理性。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721&issue=20170321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27986

創企藉數碼貨幣集資 疑違港法例

1 : GS(14)@2017-07-29 03:21:28

【科技透視】數碼貨幣應用層面擴大,勢衝擊傳統金融!初創公司現時除透過私募融資或新股上市(IPO)外,可選擇透過首次貨幣發行(ICO),繞過繁複監管程序,快速籌集數碼貨幣,本港至少出現兩宗籌幣個案,其中一宗集資額達1.46億元,另一項目尚在集資階段。有律師指,即使監管機構認為數碼貨幣屬商品,但亦有機會屬非法集資。美國證交會更已經明確ICO屬於證券性質。


港現最少兩宗ICO個案

本港集體投資計劃須由監管機構根據條例核准,不過近月崛起的ICO(全稱Initial Coin Offering),只需上載白皮書到網絡平台,詳述公司營運理念,即可開始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數碼貨幣,並以自家發行之數碼貨幣回饋投資者,通常稱之為代幣(Token)。代幣實際可以應用在初創企業上,本身亦具投資用途,價值與公司表現,以及創辦人能力掛鈎,波幅非常大。本港現時有最少兩宗ICO個案,一間名為openANX的數碼貨幣交易平台,於上月22日開始展開ICO,透過以太幣集資,以換取該平台發行的OAX幣,不足1個月售出2,500萬OAX幣,成功籌近1,875萬美元(1.46億港元)。公司創辦人指暫不願受訪。另一間香港公司Block.One,雖然註冊地為開曼群島,但創辦人Brendan Blumer在Linkedin上稱以香港為居。Block.One旗下產品為EOS區塊鏈網絡,創辦人稱背後系統1秒內可處理數十萬宗交易,VISA則為2.4萬宗。
EOS於上月26日開始進行ICO,透過以太幣認購,首5日先發行20%,再分350日出售70%,其餘10%將由該公司擁有。投資者將獲得EOS幣作為回報,目前每EOS幣值為1.87美元(約14.6港元)。由於EOS幣不能靠開採獲得,供應有限,但價格浮動幅度仍然相當大。公司於截稿前未有回覆。


繞過集體投資計劃

有業內人士稱上述做法能繞過集體投資計劃。雲端與流動運算專業人士協會創會會長陳家豪稱,進行ICO的初創企業通常在開曼群島、BVI等註冊,「會頭」通常不在香港,籌集資金在雲端進行,較難追究。畢馬威金融科技主管合夥人陳子建稱,虛擬貨幣僅屬商品,滙集商品違法與否,須由法庭判斷。大律師陸偉雄則認為,雖然監管機構定義數碼貨幣為商品,但亦不能忘記它實際有貨幣特質,原因是不少人以比特幣等作為媒介進行買賣,故此以籌集商品為藉口籌集資金,若告上法庭,並不一定獲法官信納。證監會發言人不評論個別情況。另據熟悉監管條例人士解釋,《證券及期貨條例》中規管集體投資計劃的條文,並無詳述收取何種回報,原意是不局限於不同國家貨幣之別,但過往案例均是收取金錢,因此若收取的是被視為「商品」的數碼貨幣,須由法庭決定是否屬監管範圍。記者:周家誠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70727/2010290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8853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