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法律131003侵權法(七) 論誹謗 上篇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10/03/%E6%B3%95%E5%BE%8B131003%E4%BE%B5%E6%AC%8A%E6%B3%95%E4%B8%83-%E8%AB%96%E8%AA%B9%E8%AC%97-%E4%B8%8A%E7%AF%87/

法律131003
侵權法(七) 論誹謗 上篇
蕭律師執筆

「誹謗」Defamation 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通過禁止其他人發表可能引起對受害人的負面關注,以保障個人的名譽免受傷害。***

不適當使用個人資訊是一種較新的侵權行為。
在誹謗及濫用個人資科的案件中, 許多都涉及知名度較高的公眾人物與傳媒之間的衝突,體現出兩種互相競爭的權利: “保障私隱權” 和 “傳媒的言論自由權”。***

誹謗的定義
Def. 「誹謗」是一個 不確實陳述untrue statement的發表publication, 致使社會上思想正常的人right-thinking persons廻避avoid受害人。****

利用文字等方式的誹謗Libel及 口頭誹謗Slander
Libel和Slander是兩種不同的誹謗方式。

如果不確實陳述的發表是一種恆久性permanent形式,如文字、電視、電台、電報、電影或互聯網播放等,這是Libel。原告不需證明自身有損害就可以起訴actionable per se。***

如果不確實陳述的發表不是一種恆久性形式,如口頭說話、手勢、姿態等(註:但不包在公眾媒體發布,而構成libel那種,如廣擴人在電視節目上的談話。),則原告人需要有確實特別損害special damage的証據,如職位的喪失或商業上利益的損失,始可起訴。***

但此原則有下列的例外(即原告不須有特別損害而即可起訴者):
‧原告曾犯嚴重罪行serious criminal offence;
‧女原告人不貞潔或淫蕩或通姦;
‧原告有令別人不願和他接觸的傳染病;
‧該言論指稱:原告不適合unfit、不忠實dishonest、或不能勝任incompetent他現行的行業trade、專業profession或生意business。

但以下幾點要注意:
‧死者不能通過其遺產代理人起訴或辯護一件defamation案件。 當事雙方都要是當下活著的人;
‧如案件不複雜,一方有權提出由陪審團審判;是否複雜則由法官決定(聽取雙方理據後)。在雙方同意下可協議是否由陪審團審判。
‧原告須於12個月內起訴。***
不能用公幣起訴,所以不會有法律援助。*** 法庭要原告自資洗刷污名。
‧由法官決定有無事實足以構成誹謗;由陪審團去裁決那些事實是否構成誹謗。****

構成誹謗的要素Elements of Defamation
誹謗是一個使人名譽受損的陳述statement,使受害者暴露於憎惡hatred、蔑視contempt及嘲笑中,並使社會內思想正常的人低看受害人。
Palmiter v. Coupland (1840); Sim v. Stretch (1936) HL。
陳述必須是(1)誹謗性;(2)針對原告人;及(3)發表了published。

以下是某些被裁決構成誹謗性質的案例:
‧一個演員被形容“令人厭惡的醜陋”:Berkoff v. Burchill;
‧一個演員被指稱是同性戀者,卻擺出雙性戀者去保持形象:Donovan v. The Face (1992)
‧一個業餘高爾夫球手被描繪成認可一間有名的朱咕力製造廠(被告)(由是可導致他被取消業餘資格):Tolley v. Fry (1931) AC.

誹謗性陳述可以是暗指的implied。*** 在上述Tolley一案中沒有明顯陳述說原告人認可那間被告朱古力廠;是一個廣告暗指原告認可該廠。

指向原告 Referring to Plaintiff
原告必須證明誹謗是指點他本人***, 例如原告被點名named或在表達方式中被認定identified。
即使表達方面沒有指點是原告人,但如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那是指原告,原告人仍可起訴。

Newstead v. London Express Newspaper (CA1940)
被告 “倫敦快報”報導: 住Camberwell的X,30歲,犯重婚罪。剛巧住在Camberwell 有另外一人也是叫X(他沒有犯重婚罪)同時也是年30歲。後者起訴報館誹謗。法庭判原告得直,因其他明理人確信那誹謗言辭是指原告。

原告即使沒有被點名,但其他訊息充份顯示(即使是錯悞)認得出來也足可構成誹謗。
Morgan v. Odhams Press(HL1971)
由被告擁有的太陽報報導一個年青女子被誘拐。 女子事實上在誘拐時間當中留在原告(一個新聞記者)家中。 原告聲稱報導雖沒有指出是他,卻暗示給知悉該女子留在他家中的人認為他是黨徒的一份子。
法庭裁決:即使原告在該份誹謗性報導中並沒有被點名或任何暗示方式意指原告,但認識原告的人都認為那是指原告。那已很充份。

對一群廣大社群,如醫生、律師或大學講師,的誹謗性陳述方式,任何其中一名成員不能對此興頌,除非此成員特別地被識別出來。
但如果被提及的是一有限度組群(如公司董事局),則該組群內每一成員都可提出起訴。

發表Publication
誹謗性陳述最少要向原告及其配偶以外最少一人發表。***

Eglantime Inn v Smith (HC1948):一位打字員依照老闆的意思打一份有誹謗性的文字,然後交回老闆,那不算發表。
Cutler v McPhail(HC1962):但如該打字員將這份稿件副本寄給報章的主編祈望刊登,或者他疏忽地將稿件錯入信封而寄給了他人,又或在一間擠滿人的房間中大聲將它讀出來,那就是發表了。

如果誹謗性陳述被一個不期望出現的人聽到,或一封信由一個無權閱讀該信的人讀出,那也不算是發表。
Huth v Huth(CA1915):在一件牽涉失職案中,一位過分好奇的管家拉出一封沒有封口的信封朗讀出來。法庭認為沒有發表,因為拆信並非管家的職責。

每重複一次一項誹謗性陳述都是一個新的發表***,因此在印刷刊物中,作者,編輯和出版者全部要負責。
誹謗法例已列明,一些機械式的分配者,如圖書館、報紙批發商、印刷商、現場廣播者及互聯網供應商可用無心散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作辯護,如他能證明,即使他已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仍無法控制誹謗者施行誹謗散播。

Godfrey v Demon Internet(1999)
在一宗誹謗案中,被告互聯網供應商提出辯護,它無可能為互聯網使用者的誹謗負責。但法庭認為被告敗訴,因原告曾通知被告網上的資訊含有誹謗,並要求被告移除。

在Metropolitan Int’l Schools v Google UK(2009)案中引起的爭論點是:Google算不算是一個發表者publisher或只是一個促進者facilitator?
法庭認為Google無須為誹謗言辭負責,因為它無法控制使用者鍵入的搜索詞search terms或鋪上網的資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76286

法律131014侵權法(八) 論誹謗 下篇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10/14/%E6%B3%95%E5%BE%8B131014%E4%BE%B5%E6%AC%8A%E6%B3%95%E5%85%AB-%E8%AB%96%E8%AA%B9%E8%AC%97-%E4%B8%8B%E7%AF%87/

法律131014

侵權法(八) 論誹謗Defamation下篇

蕭律師執筆

 

<辯護Defences>

建議修正Offer to make amends

提供建議修正須以書面形式。除適當更正外,更須向索償者附充分的道歉及賠償(可協議或通過某種方法決定之)。

如提議被接納,則索償者不能再起訴或延續訴訟。 如被告人提議修正,但原告人不接納,法庭會考慮所提議的修訂而酌量減少損失的賠償。

但如被告已入辯護詞,則「提議修正」已太遲。

 

正當理由Justification

正當的理由及事實是絕好的辯護。 被告要舉證所言屬實,他只須舉證所言大體上屬實substantially true:Stern v Piper(CA1966)。

如果被告是複述一個誹謗性陳述而又以justification作辯護,他亦要舉證所複述的是事實。謠言rumour或 傳聞hearsay不能作事實依據。***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此辯護適用於依據事實的公正評論。 此種評論一般涉及在公眾利益在煤體的評論。 評論者必須相信所評論的是依據事實而不是出於惡意。公正評論其實就是根據事實表達意見。 是否涉及公眾利益是一個法律問題,由法官裁決。

政府部門、供大眾享用的藝術及文學作品、電影製作等,已有判例屬公眾利益範疇。私人生活並不屬於公眾利益。***

怎樣評論才算公正?表達的意見,無論怎樣誇張、頑強、粗暴、偏見,只要是根據事實誠懇地表達出來,就算公正。如果所依據的不是事實,即便被告以誠懇出之,也不能成為辦護理由。***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HL2001)

《時代》刋登了一篇文章,說前愛爾蘭首相R誤導愛爾蘭國會,但附有R對該事件的書面解釋。此篇文章後來又在英國刊登,但未有刊登R對該事件的解釋。此案問題爭論的焦點,是被告作為一個公眾煤體,其言論是否受「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所保護:

上議庭裁決:承認報刊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 「新聞自由」及「自由表達」的論點已考慮過,但「政治訊息political information」無法加進「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一個新的類別。在强調「自由表達freedom of expression」的重要下,干預「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須限於每件不同案件及不同環境所需。法庭應謹慎去下結論一份刊物是否與公眾利益有關,而疑點利益應歸於刊物。

評論依據的事實不一定要明顯說出,有時是可以暗指的impliedly。評論必須公正,而其測試是:破告是否誠實表達他的意見。

 

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有道義或法律責任去披露原告人的個人資訊,即使披露對原告人不利,而又非出於惡意,例如在參考信中僱主或銀行向別人提供對僱員或客户的人格或信用的詆譭性意見。 在此情況下,有限度特權的辯護就適用。

但使用此辯護有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被告與原告在事件上有相互的利益,或某方有相應責任收受之。

Watt v. Longsdon(CA1939)

被告是一間公司的董事。他收到該公司經理X一封對原告(公司的managing director)有誹謗性的信。被告在回信中亦帶有對原告誹謗性的內容,他同時將X信的副本給予該公司主席chairman及另一份給原告的妻子。原告以誹謗起訴被告。

法庭裁決:被告給X的覆信受qualified privilege保護,因雙方對公司的事務有共同利益;被告將X的信給予主席亦同樣受保護,因被告有責任向主席匯報;

但被告並無責任向原告妻子匯報X信的內容。

被告有沒有責任傳遞由法官裁決。 報刊沒有責任報導一些純然懷疑或揣測性之新聞。

被告可能喪失qualified privilege的保護,如他所散播的言辭過分廣泛,超出所需保護的利益。

 

絕對權利Absolute Privilege

此類權利適用時,即使陳述有誹謗性或惡意,也不能起訴,包括以下情況:

‧在國會(在香港則為立法會)議程進行時或司法程序進行中,只要與爭論點有關,諸式人等(如議員、法官、律師、證人、陪審員)可暢所欲言而不虞有被起訴之憂。

在Buckley v Dalziel一案中,法庭裁決,向警方提供消息的人,明言帶有誹謗性,亦可獲absolute privilege保護。

 

‧律師與客人與訴訟案件有關的通信或通話。

‧政府官員間在執行其職責時的通信或通話。

 

<補償Remedies>

Damages賠償金

賠償金的議定應相當於原告蒙受的損失,由法庭計算。 如案件由陪審團審判,則由陪審團依據法官的引導去裁決。 上訴庭如認為陪審團裁決之賠償金不適當,有權重新釐訂賠償數額。

法庭承認有時在個別案件中涉及名譽損失、苦惱、傷痛、或羞辱等,釐訂懲罸性exemplary賠償金確有困難。

 

<禁止令或強制令Injunction>

在誹謗案中有兩種injunction:

‧如原告有理由相信誹謗性資料可能散播,法庭可頒發臨時禁止令或強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理由是如果待法庭最後判決原告勝訴時(可能是幾年後)才頒injunction,被告所承受的傷害會是災難性。

‧在審案完結,原告勝訴,如誹謗性行為有被重複的危險,法庭可頒發正常的injunction。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78409

演說1311A誹謗 Defamation 掌門天地

http://www.tangsbookclub.com/2013/11/02/%E6%BC%94%E8%AA%AA1311a%E8%AA%B9%E8%AC%97-defamation/

演說1311A

誹謗 Defamation

講者:蕭律師

 

「誹謗」是一種侵權行為。 法律通過禁止其他人發表可能引起對受害人的負面關注,以保障個人的名譽免受傷害。***

在誹謗及濫用個人資科的案件中, 許多案件都涉及社會知名人物與傳媒之間的衝突,兩種互競權利的鬥爭:保障私隱權和傳媒的言論自由的權利。

 

〈誹謗〉

定義: 誹謗是一個不確實陳述untrue statement的發表publication,致使社會上思想正常的人right-thinking persons廻避avoid受害人。

Defamation包括以下兩種不同的誹謗方式:

  1. 利用文字等較持久方式的誹謗Libel
  2. 口頭誹謗Slander

如果不確實陳述的發表是一種恆久性permanent形式,如文字、電視、電台、電報、電影或互聯網播放等,這是Libel。原告不需證明自身有損害就可以起訴actionable per se。

如果不確實陳述的是一種短暫性形式,如口頭說話、手勢、姿態等(但不包在公眾媒而構體成libel那種,如廣播人在電視談話的言論),則原告人需有確實特別損害special damage,如職位的喪失或商業上利益的損失,始可起訴。

但此原則有下列的例外(即原告不須有特別損害而即可起訴):

‧原告曾犯嚴重罪行serious criminal offence;

‧女原告人不貞潔或淫蕩或曾通姦;

‧原告有令別人不願和他接觸的傳染病;

‧ 原告不適合unfit、不忠實dishonest、或不能勝任incompetent他現行的行業trade、專業profession或生意business。

 

但以下幾點要注意:

‧死者不能通過其遺產代理人起訴或辯護一件誹謗的案件。當事雙方都要是活著的人;

‧如案件不複雜,一方有權提出由陪審團審判;是否複雜由法官決定(聽取雙方理據後)。在雙方同意下可協議是否須陪審團審判。

‧原告須於12個月內起訴。

‧不能用公幣起訴,所以不會有法律援助。法庭要原告自資洗刷汙名。

‧法官去決定有無事實足夠構成誹謗;陪審團去裁決那些事實是否構成誹謗。

 

構成誹謗的要素Elements of Defamation

誹謗是一個使人名譽受損的陳述statement,使受害者暴露於憎惡hatred、蔑視contempt及嘲笑中,並使社會內思想正常的人低看受害人。 陳述必須是(1)誹謗性;(2)針對原告人;及(3)發表了published。

 

○    以下是被裁決有誹謗性:

‧一個演員被形容“令人厭惡的醜陋”:Berkoff v. Burchill;

‧一個演員被稱是同性戀者,但擺出雙性戀者去保持形象:Donovan v. The Face (1992)

‧一個業餘高爾夫球手被描繪成認可一間有名的朱咕力製造廠(被告)(由是可導至他會被取消業餘資格):Tolley v. Fry (1931) AC.

 

誹謗性陳述可以是暗指的implied。在上述Tolley一案中,並沒有明顯陳述說原告人認可那間被告朱古力廠;是被告的廣告暗指原告認可該廠。

○    指向原告 Referring to Plaintiff

原告必須證明誹謗是指向他本人。如果原告被點名named、或在表達方式中被認定identified、即使表達方面沒有點明是原告人,如其他人有理由相信那是指原告,原告人仍可起訴。

Newstead v. London Express Newspaper (CA1940)

被告《倫敦快報》報導:住Camberwell的X,30歲,犯重婚罪。剛巧住在Camberwell 有另外一人也是叫X(他沒有犯重婚罪)同時也是年30歲。後者起訴報館誹謗。法庭判原告得直,因其他明理人確信那誹謗言辭是指原告。

 

原告即使沒有被點名,但其他訊息充份顯示(即使是錯誤)認得出來也足夠。

Morgan v. Odhams Press(HL1971)

由被告擁有的《太陽報》報導一個年青女子被誘拐。女子事實上在誘拐時間當中是留在原告(一個新聞記者)家中。原告聲稱報導雖沒有指出是他,卻暗示給知悉該女子留在他家中的人認為他是黨徒的一份子。

法庭裁決:即使原告在該份誹謗性報導中並沒有被點名或任何暗示方式意指原告,但認識原告的人都認為那是指原告,那已很充份。

對一群廣大社群,如醫生、律師或大學講師的誹謗性陳述,任何其中一名成員不能對此興頌,除非此成員特別地被識別出來。但如果被提及是一有限度組群(如公司董事局成員),則該組群內每一成員都可提出起訴。

 

○    發表Publication

誹謗性陳述最少要向原告及其配偶以外最少一人的發表。一位打字員打依照老闆的意思打一份有誹謗性文字,然後交回老闆,那不算發表。但如這打字員將這份稿件副本寄給報章的主編祈望刊登,或者他疏忽將稿件錯入信封而寄給了他人,又或在一間擠滿人的房間中大聲將它讀出來,那就是發表了:Cutler v McPhail(HC1962)

 

如果誹謗性陳述被一個不期望出現的人聽到,或一封信由一個無權閱讀該信的人讀出,那也不算是發表。

Huth v Huth(CA1915):

在一件牽涉失職案中,一位過分好奇的管家拉出一封沒有封口的信封朗讀出來。法庭認為沒有發表,因為拆信並非管家的職責。

 

每重複一次一個誹謗性陳述都是一個新的發表,因此在印刷刊物中,作者,編輯和出版者全部要負責。誹謗法例已列明,一些機械式的分配者mechanical distributors,如圖書館、報紙批發商、印刷商、現場廣播者及互聯網供應商可用無心散播innocent dissemination作辯護,如他們能證明,即使他們已採取合理謹慎措施,仍無法控制誹謗的散播。

Godfrey v Demon Internet(1999)

在此案中,被告互聯網供應商提出的辯護是,它無可能為互聯網使用者的誹謗負責。但法庭認為被告敗訴,因原告曾通知被告網上的資訊含有誹謗,並要求被告移除之。

 

在Metropolitan Int’l Schools v Google UK(2009)案中引起的爭論點就是:Google算不算是一個發表者publisher或只是一個促進者facilitator?法庭認為Google無須為誹謗言辭負責,因為它無法控制使用者鍵入的搜索詞search terms或舖上網的資料。

 

辯護Defences

○    建議修正Offer to make amends

提供須以書面形式。除適當更正外,更須向索償者附一份充分的道歉及賠償(可協議或通過某種方法決定之)。如提議被接納,則索償者不能再起訴或延續訴訟。如被告人提議修正,但原告人不接納,法庭在考量賠償時,會考慮被告所提議的修訂。但如被告已入辯護詞,則不能提議修正。

 

○    所言屬實Justification

「所言屬實」是絕好的辯護。被告只須舉證所言大體上屬實substantially true。如果被告是複述一個誹謗性陳述,而又「所言屬實」作辯護,他亦要舉證所複述的是事實。謠言rumour或傳聞hearsay不能作事實依據。

 

○    公正評論Fair Comment

此辯護適用於依據事實的公正評論。此種評論一般涉及在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在媒體上的評論。評論者必須相信所評論的是依據事實而不是出於惡意。公正評論其實就是根據事實表達意見。是否公眾利益是一個法律問題,由法官裁決。政府部門、供大眾享用的藝術及文學作品、電影製作等,已有判例屬公眾利益範疇。私人生活並不屬於公眾利益。

怎樣評論才算公正?表達的意見,無論怎樣誇張、頑強、粗暴、偏見,只要是根據事實誠懇地表達出來,就算公正。如果所依據的不是事實,即使被告以誠懇態度出之,也不能成為辦護理由。

Reynolds v Times Newspaper(HL2001)

《時代》刋登了一篇文章,說前愛爾蘭首相R誤導愛爾蘭國會,但附有R對該事件的書面解釋。此篇文章後來又在英國刊登,但未有刊登R對該事件的解釋。此案問題爭論的焦點,是被告作為一個公眾媒體,其言論是否受「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所保護?

上議庭在裁決:承認報刊在民主社會中的角色。「新聞自由」及「自由表達」的論點已考慮過,但「政治訊息political information」無法加進「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作為一個新的類別。在強調「自由表達freedom of expression」的重要下,幹預「言論自由freedom of speech」須限於每件不同案件及不同環境所需。法庭應謹慎去下結論一份刊物是和公眾利益無關,而疑點利益應歸於刊物。

評論依據的事實不一定要明確說出,有時是可以暗指的impliedly。評論必須公正,而其測試標準是:被告是否誠實表達他真實的意見。

 

○    有限度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

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有道義或法律責任去披露原告人的個人資訊,即使披露對原告人不利,如在參考信中僱主或銀行向別人提供對僱員或客戶的人格或信用的詆譭性意見,而又非出於惡意。在此情況下,有限度特權的辯護就適用。但使用此辯護有一個基本要求,就是被告與原告在事件上有相互的利益,或某方有相應責任收受之。

Watt v. Longsdon(CA1939)

被告是一間公司的董事。他收到該公司經理X一封對原告(公司的managing director)有誹謗性的信。被告在回信中亦帶對原告有誹謗性的內容,他同時將X信的副本一份給予該公司主席chairman及另一份給原告的妻子。原告以誹謗起訴被告。法庭裁決:

被告給X的覆信受qualified privilege保護,因雙方對公司的事務有共同利益;

被告將X的信給予主席亦同樣受保護,因被告有責任向主席匯報;

但被告並無責任向原告妻子匯報X信的內容。所以在此點上原告勝訴。

 

被告有沒有責任傳遞是由法官裁決。報刊不能報導一些純然懐疑或揣測性之新聞。

 

○    絕對權利Absolute Privilege

此類權利適用時,即使陳述有誹謗性或惡意,也不能起訴,包括以下情況:

‧在國會(在香港則為立法會)議程進行時或司法程式進行中,只要和爭論點有關,諸式人等(如議員、法官、律師、證人、陪審員)可暢所欲言而不虞有被起訴之憂。在Buckley v Dalziel一案中,法庭裁決,向警方提供消息的人,明言帶有誹謗性,亦可獲absolute privilege保護。

‧律師與客人與訴訟案件有關的通信或通話。

‧政府官員之間在執行其職責時的通信或通話。

 

補償Remedies

○    Damages賠償金

補賠償金的議定原告蒙受的損失,由法庭計算。如案件由陪審團審判,則由陪審團依據法官的引導去裁決。上訴庭如認為陪審團裁決之賠償金不適當,有權重新釐訂賠償數額。

法庭承認有時在個別案件中涉及名譽損失、苦惱、傷痛、或羞辱等,在釐訂懲罸性exemplary賠償金確有困難。

 

○    禁止令或強制令Injunction

在誹謗案中有兩種injunction:

‧如原告有理由相信誹謗性資料可能散播,法庭可頒發臨時禁止令或強制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理由是如果待法庭最後判決原告勝訴時(可能是幾年後)才頒injunction,被告所承受的傷害會是災難性的。

‧在審案完結,原告勝訴,如誹謗性行為有被重複repetition的危險,法庭可頒發正常的injunction。

 

 〈侵犯人身 Trespass to the Person〉

侵犯人身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種方式:(a)毆打battery;(b)干犯他人身體assault;(c)非法禁錮unlawful imprisonment。任何直接及即時對他人人身幹擾都是侵犯,受害者不須蒙受任何損失即可起訴。

毆打Battery

這是被告沒有任何良好理由,直接direct及有意intentionally對原告人施加諸身體的暴力。這是一種身體接觸的行動,而此行動是有意的,雖然不一定有意導致傷害。

怎樣才算暴力(僅限於毆打的定義)?任何身體接觸,無論怎樣輕微,都算暴力,對方身體不必有傷害。一個人在盛怒中,即使是輕微向對方推撞也是毆打。

以下是明顯的毆打例子:

以拳頭或武器擊向別人、向別人面上唾口水、向別人潑水、從別人手中掠奪物品等。但在擠廹的人群中向人推撞以引起他的注意,或是站著通道上不動不讓別人通過就不算是毆打。

 

干犯他人身體  Assault

這是一種被告直接和有意的行為,致令原告合理地相信,毆打將施加其身。Assault和battery不同;assault並未有真正暴力施加身體,所須的要素是“原告合理感受到有即時暴力的來臨的恐懼”,如在原告面前揮舞拳頭。但原告必須相信被告有手段可將恐嚇付諸實行。但被告在彌敦道對面行人路做同樣動作就不能算assault。用沒有裝上子彈的鎗指向原告,但原告確信那鎗是實彈的,被告也可以被起訴。

 

非法禁錮  Unlawful Imprisonment

非法禁錮是一種行為,無合法理由,直接及有意將原告的行動自由freedom of movement完全限制total restraint。所謂「完全限制行動自由」是指原告完全被剝奪他隨意去那處地方的自由。所以,一個人可以被禁錮在自己的家、在汽車內,甚至乎在一處公眾的場所(假如原告的行動完全受被告所限制,如被告使用即時的暴力)。將原告鎖在房間內,即使他在房間內可隨意行走,仍屬非法禁錮。

所謂禁錮,其實不須有字義上的禁錮。非法逮捕本身就是非法禁錮。原本是一個合法拘留,但原告獲得釋放後仍繼續被拘留也是非法禁錮。另一方面,初時的逮捕是非法(由於逮捕時沒有給與逮捕的理由),可成非法禁錮;一旦給與理由,拘捕就成合法。原告的自由必須是完全complete, total被剝奪deprivation。局部剝奪不能構成非法禁錮。

Bird v. Jones(1845)

在一個划艇競賽中,Jones非法將一條橋上的步行道局部圍起禁止進入。Bird爬上橋並行走了橋上一般路至圍起的區域,但被Jones禁止再前進。Jones建議Bird可繞道進入橋的另一邊,但Bird仍堅持要通過,Jones仍拒絕。Bird控告Jones非法禁錮。法庭裁決:由於Bird有另一條通道可走,所以沒有非法禁錮。

 

Hard v Weardale Steel, Coke & Coal Co.(HL1915)

原告礦工在礦穴拒絕做一些他認為危險的工作,並要求被告帶他上回地面。被告有約二十分鐘拒絕原告的要求。法庭裁決沒有非法禁錮;原告一開始就自願走入礦穴,並接受限制自己之自由;是原告自己毀約拒絕完成輪班責任。

 

Robinson v Balmain New Ferry Co. Ltd.(PC1910)

原告繳付了一便士penny進入被告的碼頭意欲趕上一班船,但失敗。他想離開碼頭,被帶引到一個十字轉門turnstile出口,但要繳付另一便士(清楚列明於報告版上),但原告拒絕。

法庭認為沒有非法禁錮,因為原告依據雙方同意的合約進入碼頭。被告並無責任免費讓被告離去。

逃走方法Means of Escape

只要原告有一個合理的逃離的方法,非法禁錮就不成立。逃離途徑如陷原告於受傷的險境就不能視之為合理途徑。

 

侵犯人身的賠償

所有以上的侵犯方式,原告都不須蒙受任何損失即可起訴被告。但:

‧如果沒有實際損失,原告只能得則象徵性的賠償金nominal damages。

‧如果確有人身侵犯或毆打致令原告羞辱及損失尊嚴,賠償金會加重。

‧在適當的案件中,法官可判懲罸性punitive賠償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80501

鋪王醫生告父誹謗父:無咗個仔死唔眼閉

2014-01-16  NM
 
 

 

藍田鋪王西醫林傳龍與父親的恩恩怨怨,再次在法庭上演。

幾年前,林傳龍報警指父親到診所亮刀追數,差點送父親入獄。其後父親上訴得直,派傳單控訴兒子「呃錢呃鋪」,結果兒子又把父親告上法庭。

兩父子決裂,皆因錢作怪。父母含辛茹苦供書教學,林傳龍不負所望成為醫生,更因投資有道坐擁藍田廿多個物業。然而,幾百萬的錢銀瓜葛,最終引發兩代反目成仇。

患上抑鬱症的老父,帶淚求饒,卻換來林傳龍厲聲斥責。兩父子的恩怨情仇,沒完沒了。

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在熙來攘往的港鐵藍田站,七十歲的林成賢手持一疊傳單,一邊派發一邊唸道:「攞張睇吓啦,仔屈老豆啊!」單張上有林成賢上訴得直的報導,再大字標題寫上「藍田林傳龍屈老父坐監」、「呃錢呃鋪」。傳單貼滿藍田的行人路,以及林傳龍子女就讀的旺角、九龍塘名校附近。

對藍田街坊而言,單張的主角並不陌生。藍田鋪王西醫林傳龍與其父親林成賢可謂藍田的「名人」,是因為兩父子不和,鬧到上報章頭版。○九年林傳龍報警指父親在診所亮刀追數,林父事後因刑事恐嚇罪成,判入獄五個月緩刑一年,一一年上訴得直。

正當大家以為兩父子冰釋前嫌,老父卻一直耿耿於懷,事後派傳單控訴兒子不孝,結果遭林傳龍民事控告誹謗,索償八十萬元。

認錯求饒

案件本月七日在高等法院開審,父子在法庭各據一方,互不瞅睬。林伯由太太、四名子女陪同到庭,次子更特意從新加坡回港支持父親,人多勢眾。反觀五十歲的林傳龍只有保鏢相伴,其代表律師問他「人齊未」時,林傳龍不禁自嘲︰「我得一個人,無咁疊馬。」然而林父目光總離不開林傳龍,不斷偷望,對方卻視若無睹。休庭期間林父主動走去與林傳龍攀談,但林傳龍見鬼似的反應甚大,大喊︰「我跪過喺度求你o架啦!」林伯立即淚如雨下。林伯上庭作供,口齒不清,連自己歲數都搞不清楚,但當被律師問及是否仍然疼惜兒子林傳龍時,林伯卻少有地清晰回答:「係,我到而家都仲係好錫佢,我一諗起就好痛苦。法官大人,我唔知去佢診所搵佢就叫做滋擾佢,係佢告我,我先知咁叫滋擾,早知道我就唔會去搵佢啦!」暫委法官陸啟康於是充當「和事老」,「如果只係錢作怪,我會感到十分失望」,希望兩父子可以和解。林伯於是低聲下氣向兒子認錯:「我呢兩年好攰喇,已經睇緊精神科,唔想再諗喇,係我錯喇。」林伯透過律師提出多項和解協議,包括向子道歉、賠償八萬多元,以及支付今次十萬元訟費等,但林傳龍不為所動。案件將於下週二作結案陳詞。

抑鬱焦慮

「其實佢(老公)唔係有心貼街招o架,佢係情緒病發,我唔俾,佢又要喊住跳樓,又話個心好難受,咁我惟有跟佢落去囉,佢一路貼,我一路撕……」林成賢太太慨嘆,丈夫自從○九年被長子林傳龍告上法庭後,食不下嚥又失眠,兩年前患上抑鬱症和焦慮症,要定時到容鳳書精神科中心覆診。「我見到警察好驚啊,驚佢又嚟拉我啊!佢(林傳龍)仲搵個保鏢嚟影我貼街招,我依家仲俾佢搞到成日都好驚,好緊張,好抑鬱。」林成賢說,當日兒子報警指他亮刀指嚇,他被警察用手銬鎖鏈拘捕後留有陰影,現時在街上見到警察「個心噗噗跳」。

溺愛長子

林伯林老太年事已高,家中沒有傭人打點,但仍然把住所打理得井井有條。他們知慳識儉,平時都是清茶淡飯,說罷從雪櫃拿出昨日食剩的烏頭魚,「好又一餐,唔好又一餐,食幾多著幾多整定。」兩老省吃儉用,把積蓄、心機都花在長子林傳龍身上。林成賢與妻子六十年代從潮州來港,林母當年揹着林傳龍偷渡來港的情景,至今仍歷歷在目,「嗰時帶住佢偷渡咗五次,有次仲俾公安拉咗,扣留咗成晚,嚇到我啊!嗰時真係好辛苦,但我攬住個仔,我知我哋點都捱過咗。」當年的揹帶,林母珍而重之,保存至今。他們來港初期住在徙置區,後來獲安排上樓到藍田德田邨。父親賣豬肉,母親穿膠花,生活雖然艱苦,但兩老一手一腳湊大六子一女。七名子女中,兩人不諱言最疼錫長子林傳龍:「佢點都係大仔,又係醫生,佢係最叻嘅,點都係縱佢o架喇。」母親亦指林傳龍被寵壞了,在弟妹面前十足訓導主任,「佢係好霸道o架,啲細佬妹唔啱,要一個一個排喺度俾佢打手板。」她小心翼翼地從抽屜取出她的「心肝椗」,就是多年來一家人的合照,長子林傳龍的照片更是用相架鑲好,「其他(子女)我都無用相架鑲得咁靚,唯獨係佢先有!」

出資置業

林傳龍結果不負所望,九○年於香港大學醫科畢業。林家出了個醫生,林父自然喜上眉梢,給兩萬元林傳龍到美國畢業旅行以作獎勵。初期林傳龍在別人的診所駐診,奔走多間診所,「試過喺的士食飯盒」。九五年底林成賢打本給林傳龍自立門戶,在藍田匯景商場開診所,一直營運至今,每天工作至少十二小時,年中無休,街坊都大讚他勤力細心。就算審訊期間的午休時間,他亦把握時間,由金鐘飛車返藍田診所應診一小時,相當賣力。林傳龍投資有道,在匯景商場買下廿多個物業,成為鋪王醫生。直至現時,林傳龍在匯景花園商場擁有二十五個鋪位、七個住宅單位、四個商業單位和一間西貢獨立屋等,市值二億六千多萬。

為錢反目

林傳龍身家豐厚,卻在物業買賣上與父親出現分歧,終令父子決裂。九八年林傳龍的長子出生,父親出資一百五十萬元作首期及裝修費,買入西貢銀線灣獨立屋,但林傳龍未有還款。而林伯出資以妻子名義購買的藍田匯景商場三個鋪位,林傳龍被指於○六年說服母親轉至其名下,並強行付母親五萬一千元作訂金,又答應會償還日後三個鋪位升值,約二百多萬的差價。同一時間,五弟失業,林伯建議向林傳龍租鋪做飲食生意,正當一切如火如荼之際,林傳龍卻反口,以低價把鋪位租予外人。此舉令林伯深深不忿,想不通兒子為何不念親情,故決心向兒子追討多年舊賬。但林傳龍說,部分欠款早已還清,部分指控不實,總之雙方已經不拖不欠。自此兒子不斷狀告父母,先是林傳龍報警指父親恐嚇,後來又民事入稟要求母親交出所住物業,之後又申請禁制令禁止父親騷擾,現在又因誹謗一事而對簿公堂。「我都願意低頭認錯,佢唔認我都無所謂喇,我都就死。我辛辛苦苦,望子成龍,最後我只想講,一家人有咩唔啱講到啱,點解要為咗個錢字搞成咁,我無咗個仔,我死唔眼閉啊!」自言「嗰頭近」的林伯,日思夜想兒子和孫兒,盼望一家人和好如初。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89353

移動音頻硝煙再起 喜馬拉雅稱遭遇惡意誹謗並報案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5/10/4699697.html

移動音頻硝煙再起 喜馬拉雅稱遭遇惡意誹謗並報案

一財網 張曉媚 2015-10-20 17:44:00

10月20日,國內音頻分享平臺喜馬拉雅FM在其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遭遇惡意誹謗。

移動音頻行業硝煙又起。

10月20日,國內音頻分享平臺喜馬拉雅FM在其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遭遇惡意誹謗,並已向公安機關報案。

事情起源於上周末在不少互聯網平臺上流傳的一篇“黑稿”,文章從三個方面“揭發”喜馬拉雅FM:1、“融資材料造假”,將市場份額寫成60%,而易觀國際7月公布的這一數據為25.8%;2、“據消息人士稱”,“目前喜馬拉雅FM的負債已接近2個億”;3、中央網信辦、廣電總局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境外電視網絡接收設備專項整治行動。“由於版權或未經審核等原因”,“在首批公布的81款非法視頻軟件中,喜馬拉雅FM是唯一登上黑榜的知名音頻APP軟件,並涉總局黑榜”。也有相似文章稱,這些背後,源於該公司的“‘高位’恐慌”。

10月20日淩晨1:54,喜馬拉雅FM在其官方微博發布《關於喜馬拉雅FM被惡意誹謗的聲明》,就系列報道中提及的以上信息進行了回應。

喜馬拉雅FM方面稱,相關攻擊性文章系某友商組織指使“槍手”撰寫發布,並在官方聲明中貼出 “槍手”在微信群中通過有償轉發大規模散播謠言的截圖(如下):

據公開資料,電臺應用自2012年湧現,目前上線最早的蜻蜓FM、頻道最多的喜馬拉雅、略顯文藝的荔枝FM和主打車主的考拉FM用戶較為有名,此外、多聽FM、老品牌豆瓣FM、鳳凰FM也都存在一定的人氣量,目前移動音頻行業尚未如電子商務、專車、團購等領域那樣出現巨頭,這也使得競爭者之間容易發生容易混戰。

當然,從混戰到洗牌是個難以避免的過程,很多行業早期都要經歷這樣的混戰,曾經的“百團大戰”、叫車市場的“補貼大戰”,之前的P2P市場、學生分期購物及前前階段在線音樂行業等,而且有些行業發展多年仍舊存在諸多因競爭而起的亂象,比如OTA市場。

以下為聲明全文:

關於喜馬拉雅FM被惡意誹謗的聲明

近日,某友商組織指使“槍手”通過多個互聯網媒體平臺,連續發表數篇針對喜馬拉雅FM的攻擊性文章。文章內容大量虛構事實,更為惡劣的是,在多個媒體人及行業人士聚集的微信群中,通過有償轉發大規模傳播謠言,對我們的聲譽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對此,我們鄭重聲明:

一、“廣電總局公布81款非法視頻軟件,喜馬拉雅FM遭點名”的消息系謠傳,並非官方發布。

二、目前喜馬拉雅FM C輪融資計劃書並未在任何渠道公布過,系列文章中提及“喜馬拉雅FM C輪BP融資資料造假”的內容純屬捏造。

三、系列文章中提及“喜馬拉雅FM欠債2億”系惡意誹謗,目前喜馬拉雅FM現金流充裕,沒有一分錢負債。

系列文章作者,蓄意侵害喜馬拉雅FM的商譽,通過自媒體、門戶網站大規模傳播謠言。對此,喜馬拉雅FM已經查清造謠者身份信息,同時掌握了相關證據,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造謠者的刑事責任。

今年以來,喜馬拉雅FM數次遭受“黑公關”攻擊,但這絲毫沒有阻擋我們高速發展的步伐,同時,也讓我們更加堅定了全心全意為我們用戶創造價值的信念,我們相信這才是行業健康發展的根本!

此外,部分媒體了解真相後已刪除相關內容,我們對此表示感謝。仍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媒體在轉載誹謗文章,請予以刪除,謠言止於智者!期待媒體朋友們明鑒!

喜馬拉雅FM

2015年10月20日

編輯:邊長勇

更多精彩內容
關註第一財經網微信號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65588

霸王訴《壹周刊》誹謗勝訴 曾因“致癌說”連虧六年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7873.html

六年前因《壹周刊》報道深陷“致癌風波”的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下稱“霸王”)近日應該開始寬心了。

中國香港高等法院5月23日宣判:於2010年7月14日出版的《壹周刊》,指霸王洗發水含有可致癌的二惡烷,被霸王控告誹謗,索償逾5.6億港元。案件經39天的審訊後,裁定被告壹周刊出版有限公司敗訴,須向霸王賠償300萬港元,並須向原告賠償八成訴訟費。

法官在判詞中指,被告嚴重破壞原告聲譽,令原告難以銷售宣傳其產品,造成長期影響,但法官又認為,賠償額不能定得太高,否則妨礙言論自由。

5月24日,霸王國際主席、執行董事陳啟源及首席執行官、執行董事陳正鶴近年來首次面對媒體,講述過去六年的霸王狀況。對於法院的判決,陳啟源表示,感到沮喪和不平。打官司是一件耗時耗錢的事情,至於霸王是否會上訴再提索賠,將經董事會討論決定。

深陷致癌風波

很多人都還記得霸王當年的輝煌。電視里播放著代言人成龍給霸王拍的廣告,一提到治脫發的洗發水,所有人第一反應都是霸王。超市里,霸王經常擺在顯眼的位置,還有許多促銷人員熱情地讓你嘗試下霸王的新品。

霸王的光芒在2010年突然黯淡了下去。這一年,《壹周刊》以“霸王致癌”為標題,報道一位中國香港陳姓消費者向媒體投訴霸王洗發水含有二惡烷。報道刊出後,整個日化行業為之震動,當時風頭正勁的霸王洗發水幾乎面臨滅頂之災。

鑒於影響巨大,為查明真相,相關主管部門迅速介入。三天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其官網上通報稱,通過抽檢樣品發現,霸王洗發水樣品中二惡烷的含量水平不會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任何危害,霸王洗發水健康安全。

同時,通過對比美國食品藥品監控局(FDA)、澳大利亞國家職業衛生和安全委員會下屬專業機構等權威機構關於二惡烷含量的限定,霸王洗發水的二惡烷含量遠低於限定標準,亦能證明霸王洗發水的健康安全性。

雖然有權威機構的澄清和證明,但消除誤解和恐慌絕非一時之功,為維護自身權益、挽回損失並證明清白,霸王集團不得不狀告《壹周刊》誹謗,並索償逾5.6億港元。香港高等法院受理了此案。

霸王內部人士指出,《壹周刊》“霸王致癌”的報道並不是一個簡單的失實調查報道,背後其實是競爭對手的惡意誹謗。在《壹周刊》刊出涉案報道後,某洗發水公司開始大登廣告,聲稱自己的品牌不含“二惡烷”成份。事後發現,這家公司的老板正是前述報道中的陳姓消費者,正是他投訴了霸王洗發水。

據前期報道的庭審資料顯示,《壹周刊》致癌風波事件的記者在接受法院聆訊時坦承,涉案報道“現在看回來是不公道”。當時,法院提出盤問,霸王競爭對手O'Naomi曾在《壹周刊》旗下另一份報紙刊登廣告,其內容所顯示的化驗報告,與投訴人向記者出示的報告一模一樣,《壹周刊》是否被利用?該記者回應時聲稱:“現在看回報道同廣告內容,覺得是。”

圖為陳啟源為記者介紹他們家族的中醫方面的藏書

“很多消費者都是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陳正鶴說。這期事件一出來,消費者對霸王的信任度降到了冰點。這場惡意誹謗造成的信任危機持續時間很長,就在前一、兩個月,霸王某位員工去超市里問起霸王的銷售情況,還有促銷人員回答說:“那個會致癌啊,現在沒什麽人買。”

自這起事件起,霸王集團業績出現大幅下滑。2009年,霸王集團還盈利3.64億元,但從2010年起霸王集團就開始連續虧損:2010年虧損1.18億元;2011年虧損5.59億元;2012年虧損6.18億元;2013年虧損1.44億元;2014年虧損1.16億元;2015年虧損1.11億元。

波折的多元化之路

這場風波對霸王的影響是巨大的。銷量迅速下滑後,霸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縮減開支。比如,轉變銷售模式,以前霸王的銷售模式以直營為主,直接對接各大賣場。現在大部分改成經銷商模式。

人員方面也有精簡。2萬余名龐大的促銷員隊伍幾乎全部裁掉。霸王的員工從最輝煌時期的有600多人到現在差不多100人左右。曾經多年以高價請港星成龍代言的霸王,也於去年終止了合同。

“現在基本上是從頭再來。”陳正鶴對第一財經記者說。

霸王為了重塑當年輝煌還曾嘗試做過涼茶,在5月24日的媒體溝通會上,陳啟源承認這是個錯誤。“之前認為涼茶跟洗發水的渠道是一樣的,後來發現涼茶在大賣場賣得少,在士多店賣得多,無法借力洗發水現有的渠道,而是要重新開拓新的渠道。”涼茶的嘗試最終導致霸王虧損了幾億。2013年,霸王果斷地砍掉了涼茶的業務。

盡管有不少人的非議,霸王依舊在走多元化之路。最新的一項嘗試是嬰童類洗護用品。據陳正鶴介紹,嬰童類的產品包括嬰童的洗護用品、護膚霜、洗衣液等。這些是在目前的生產條件下很容易實現的。新品類並不會以“霸王”作為品牌,而是會推另外的品牌。現在正在做規劃,預計今年下半年正式上市。

目前霸王的產品結構為三塊:洗發用品、護膚品以及嬰童類洗護用品。洗發用品依然是重中之重。陳正鶴表示,這三類產品的共性就是依然圍繞中草藥、天然健康的主題,並且渠道是可以共用的。

在霸王今年的發展策略中,銷售增長不是關鍵詞,增加利潤才是重中之重。“尤其是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能夠活下來最重要。”陳正鶴說。增加利潤的方式包括,推出毛利潤更高的中高端洗發水,把相對於洗發水來說毛利潤更高的護膚品品牌本草堂做起來,以及把以前失去的銷售網點激活、優化。這些都是霸王這兩年的工作重點。霸王自去年開始推出中高端洗發水,據稱市場反應還不錯。

霸王還希望嘗試直銷。從2014年起,陳啟源就不斷在為直銷的牌照做努力,比如赴泰國收購公司、將總部遷去廣州南沙自貿區等。

霸王的管理層看上去似乎對未來還是有信心的。他們給今年定的目標是平穩,不虧損。從第一季度的情況來看,大環境非常糟糕,零售市場的數據基本是下跌的,霸王第一季度銷售目標是達成的。

“霸王利潤好的時候,每個人都相信我。公司要怎麽發展都相信我。而現在霸王賠了六年,有什麽新動作股東們都擔心會賠本。因此轉型的步伐不能太大。”陳啟源說,“有盈利了,管理層才能相信我。”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198106

今日頭條強硬回應“流量劫持”一事:誹謗!已起訴鳳凰新聞

10月28日晚間消息,針對近日鳳凰新聞對今日頭條“流量劫持”的聲明,今日頭條以“誹謗”為由提起訴訟,認為鳳凰新聞客戶端侵犯了今日頭條名譽,要求致歉並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海澱法院日前受理了該案。

今日頭條官方微博今日刊登了關於鳳凰侵權言論的嚴正聲明:“今日頭條已就鳳凰新聞客戶端近期對今日頭條的汙蔑誹謗言論,向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鳳凰新聞客戶端”運營方侵犯今日頭條名譽權,要求其立即停止對今日頭條的名譽貶損行為,刪除相應侵權文章;在“鳳凰新聞”新浪微博官微第一條位置、“鳳凰新聞客戶端”首屏顯著位置連續三十天刊登道歉聲明,並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500萬元。”

據悉,海澱區人民法院已於10月28日受理此案。

此前鳳凰新聞客戶端官微發表了 《 強烈譴責今日頭條惡意劫持鳳凰新聞客戶端流量 》,聲明中稱:“我公司接到用戶舉報,稱自己根據鳳凰新聞客戶端產品提示,打算將產品從5.2.2升級至5.2.4版本,當提示鳳凰新聞下載成功時,卻突然彈出今日頭條的安裝提示。據用戶反饋,自己前後通過鳳凰新聞客戶端的入口更新了四次,前三次出現在手機名為ifeng的文件夾里的,都是今日頭條的安裝包。”

當時,今日頭條方面並未就此作出回應和說明。現在,今日頭條宣布以“侵犯名譽”和“誹謗”為由提起訴訟,但未對鳳凰新聞所稱的具體事件有說明。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20889

易到:周航稱樂視挪用易到13億資金系誹謗

4月17日,據易到官方微博消息,關於周航今日誹謗樂視挪用易到13億資金等各項事宜,今晚易到和樂視控股將聯合發布嚴正聲明。

稍早有報道稱,易到創始人周航發聲明就易到資金鏈出現問題等傳聞做出回應。周航表示,易到當前確實存在著資金問題,而這個問題最直接的原因是樂視對易到的資金挪用13億。

“我作為易到用車的創始人,代表易到的初創團隊以及所有用戶,強烈呼籲現在的實際控制人——樂視和賈躍亭先生,能夠優先站在社會責任的角度,妥善處理好易到的問題。”他說,自己雖已淡出管理層,仍希望盡力幫助易到重回正軌。

樂視控股2015年10月宣布樂視汽車已正式簽署對易到用車的股權投資協議。交易完成後,樂視汽車獲得易到用車70%的股權,成為易到用車的控股股東。

此後,樂視相繼派出何毅出任董事長、彭鋼出任易到總裁,周航本人則逐步平穩地退出了易到的實際管理層角色。

以下為聲明全文:

致關心我和易到的各位朋友:

上周以來,關於我本人和易到的各種消息被議論紛紛,為了避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誤會,也為了易到的未來能夠更好。我覺得有必要在此說明一下情況。

2015年10月以來,樂視啟動了對易到的並購式投資,易到的董事會也進行了相應的改組。樂視相繼派出何毅出任董事長、彭鋼出任易到總裁。並在2016年6月完成了對易到及相關公司法人的變更。

回顧這段歷程,從2016年2月起,本人及原易到管理團隊,一直積極配合並全力支持以彭鋼為首的樂視派駐新管理團隊在易到的工作,幫助他們盡快融入,過渡和完成工作交接。在此期間,我們曾一度很高興的看到新管理團隊在投入、能力上的積極表現。

也正因此,在完成易到的法人變更後,在希望平穩過渡、不引起外界誤解的考量之下,我本人逐步平穩地退出了易到的實際管理層角色。

眾所周知,易到是網約車(專車)的開創者,七年以來,憑借著行業開創者的先發優勢、更懂場景需求的服務品質,在高端用戶群體中一直保有良好的口碑,沈澱出一大批優質的忠實用戶,這也是易到最大的價值所在。

網約車新政之後,市場經歷過瘋狂補貼大戰後,又重新回歸到理性和以服務為核心的新階段。

這對於一貫以品質為堅持的易到,本是重大的利好消息,易到也理應抓住這一機遇實現更好的發展。

但很遺憾由於樂視眾所周知的原因,也不可避免的殃及了易到本身。對於近期易到出現的所有問題,我和創始團隊都很關切和憂慮。

據我所知,易到當前確實存在著資金問題。而這個問題最直接的原因是樂視對易到的資金挪用13億。

易到所面臨的並非簡單的債權債務糾紛,而是可能會引發妨礙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社會穩定問題的主體責任首先應該是企業,企業在任何時候都應將社會責任放在第一位。

因此,我作為易到用車的創始人,代表易到的初創團隊以及所有用戶,強烈呼籲現在的實際控制人——樂視和賈躍亭先生,能夠優先站在社會責任的角度,妥善處理好易到的問題。

據我了解,易到的資金問題並非像外界一些傳言那般危言聳聽。對於這件事,誠懇希望心系易到的朋友們能夠理性客觀的關註,同時也能給予樂視團隊一些時間,支持他們去妥善解決這次危機。

事實上基於對出行行業前景的判斷,以及易到在市場多年的積累和良好的用戶口碑,一直有機構有信心、有意願、有誠意投資易到。司機的勞動所得和用戶的平臺充值,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也是企業的責任。

期待樂視團隊能夠清晰看待當下的危機,接受外界合作夥伴已經提出的建設性方案,迅速、徹底地解決好易到面臨的現實問題。我們也相信樂視最終會做出明智的選擇。

我作為易到的創始人,雖已淡出易到的管理層,但仍心系易到、祝福易到,希望易到一切都好。我也會盡自己的一切努力,幫助易到重回正軌,迎來更健康的發展。

周航

2017年4月17日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5722

鄒光祥、劉成昆涉嫌誹謗伊利乳業被批捕,潘剛本人書面報案

近年來,一些網絡自媒體編造傳播經濟領域虛假信息事件時有發生。這些謠言以其較大傳播力和迷惑性,頻頻引發市場波動和公眾恐慌,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影響經濟健康發展。究其原因,少數自媒體野蠻生長,以謠博名、以謠博利是根源。

“我投資了1800萬元,還背負了600萬元的外債,這個消息出來之後,沒有人願給我們貸款了。新生的小牛也不敢養,都給賣了。”4月29日,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面對記者,和林格爾縣盛樂鎮奶農王國興充滿憤慨。

3月26日,一條“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被帶走協助調查”的消息,在各網站和社交媒體上大量傳播,讓與伊利公司相關的奶農、上下遊合作商、企業員工以及資本市場投資者感到恐慌。

接到伊利公司和潘剛本人書面報案後,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偵查,以涉嫌尋釁滋事罪、誹謗罪將犯罪嫌疑人鄒光祥、劉成昆抓獲。目前檢察機關已依法對二人批準逮捕。

記者從公安機關了解到偵辦此案的經過。

謠言來源:影射伊利高層的“網絡小說”

“今晚我要寫篇短篇小說,超級重磅,大家敬請期待。”3月24日,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作者劉成昆發了一條微信朋友圈。

隨後幾天里,“天祿財經”公眾號發表了《出烏蘭記——盤先生在美麗堅》《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出烏蘭記——童話故事》三篇文章。

這些文章暗示性、指向性特征十分明顯,讓看完文章的人直接把“小說”所指與伊利公司董事長潘剛聯系在一起。

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作者鄒光祥看到劉成昆所寫的第一篇文章後,主動添加劉成昆的微信,詢問有關情況。劉成昆告訴鄒光祥:“他最近回來了,下了飛機在機場就被帶走去調查,最近剛回來,這兩天的事兒,所以我的消息有點滯後。”

3月26日上午,鄒光祥打電話向伊利公司求證,被告知是謠言後,他仍寫下了《公司聚焦:伊利股份董事長潘剛或“失聯”》的文章稱:“光祥財經獲悉,潘剛已於近期回國,但很快被有關部門帶走並協助調查。”

文章發出後,伊利公司聯系鄒光祥,表示所發文章內容失實,請其刪除稿件。鄒光祥再次詢問劉成昆並得知劉並沒有直接證據後,依舊沒有刪除稿件。於是,潘剛被帶走調查的消息繼續在互聯網和社交平臺大量轉發。

3月26日晚,呼和浩特公安機關接到伊利公司及其董事長潘剛報案。潘剛在書面報案材料中寫道:“不實文章謠傳我被有關部門帶走調查並‘失聯’的情況純屬捏造,惡意誹謗。”

伊利公司也第一時間發布聲明和公告辟謠,但仍難以阻止謠言的繼續傳播。

造謠傳謠:讓公眾號“火”起來以博取名利

據伊利公司對外發布的公告,董事長潘剛因患先天性主動脈縮窄正在國外接受治療。在潘剛本人的書面報案材料中,他也向公安機關提供了他於當地時間3月26日上午11︰16在美國取藥的書面證明,證明其當時未離開美國回國。公安機關核實,潘剛於2017年9月5日出境後,未有入境記錄。

4月30日,記者與潘剛視頻連線,他表示,“治病期間,正常的文件的審批都是通過網絡進行審批,一些重要的會議也通過電話、視頻參與。”

辦案人員先後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成昆、鄒光祥進行傳訊。鄒光祥承認了其捏造了“潘剛被帶走接受調查”的消息,其信息來源正是劉成昆發布在微信公號“天祿財經”上的“小說”。

在“小說”開頭,劉成昆雖然標明“本故事純屬虛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勿將現實人物對號入座”,然而文章中“盤盤去美麗堅果國弗哈大學講課”“30歲就當了匈奴股份董事長”這些令人浮想聯翩的關聯詞語以及與潘剛本人的經歷高度相似的情節真的是完全虛構,純屬巧合嗎?

在警方依法提取的劉成昆手機存儲的聊天記錄中,或許能找到答案。

早在策劃“天祿財經”微信號時,劉成昆就與同行商量如何通過爆企業、老板“黑料”賺取“粉絲”和“廣告費”。

在商討涉及“伊利公司董事長外逃”的“新聞”時,劉成昆對該同行表示:“只能用小說的形式,信息源不紮實。”

“可以搞一個小說系列,不好寫還沒實錘的都用小說寫法寫,估計很快粉絲就有了。”

劉成昆第二篇文章《出美麗堅記——盤先生回烏蘭配合調查》發出後,面對影射伊利的質疑,劉成昆在微信中對某自媒體從業者說:“這個事不怕啊,反正我說是小說,再說了我又沒指名道姓。”

劉成昆到案後也承認,故事情節確是影射伊利公司和潘剛本人。“我的直接目的就是想引起公眾的註意,做大公眾號,讓‘天祿財經’公眾號火起來後,我也可以成為社會名人,就有人給我投資廣告了,這是我的贏利點。”

自媒體非“法外之地”:情節嚴重將追究刑責

“造成這個局面我覺得很痛心,很後悔,也很害怕。我向伊利公司員工、奶農、經銷商道歉。”看到其散布的虛假信息已然造成的嚴重後果,劉成昆後悔不叠。

依據我國刑法,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

誹謗罪多為自訴,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罪適用公訴程序除外。劉成昆和鄒光祥的行為是否適用於公訴程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北京通達法正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顯示,鄒光祥在微信公眾號“光祥財經”發布的文章,點擊數達574.5萬次;劉成昆在微信公眾號“天祿財經”發布的3篇文章,點擊數達10993次。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3月26日伊利股票市值較前一交易日減少60.78億元。

“根據相關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符合誹謗的構成要件”,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檢察官邢浩宇說,“誹謗信息被大量轉發,混淆視聽,蠱惑群眾,對整個市場造成惡劣影響,適用公訴程序。”

對於劉成昆在文章中聲明內容純屬虛構是否影響其行為構成誹謗,邢浩宇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行為人雖然沒有直接提及被誹謗人的姓名,但從誹謗的內容足以推知被誹謗人明確身份的,可以認定為誹謗。

記者在采訪中還了解到,伊利公司近日還受到另一起案件的困擾。2018年3月8日,“中國資訊報道”網站刊登一篇題為《內蒙古伊利集團公司如此欺壓奶農,誰來保護弱勢奶農利益訴求》的文章,兩天內被70多家網站轉載,點擊量1萬余次,此文與事實嚴重不符,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

接到報案後,呼和浩特公安機關依法立案,經偵查鎖定蘇某某、陳某某、郭某、侯某某、史某某、郭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查明,伊利公司曾發現郭某某的奶站有串奶行為、影響奶品安全,要求後者關停奶站。郭某某向伊利公司索賠400萬元未果後,指使史某某捏造上述不實文章,並且經蘇某某、陳某某、郭某、侯某某等人,有償發帖,借此進一步向伊利公司索賠1600萬元。

經偵查,公安機關還發現,長期以來,蘇某某利用其掌控的53家網站及其他有密切聯系的網站,以收費發帖、刪帖非法牟利;陳某某、郭某利用二人掌控的150余家網站發帖非法牟利;侯某某供認,其長期從事有償發帖刪帖,非法獲利約10萬元。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表示,利用網絡散布虛假信息,特別是圖一己之利損害公共利益,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極大。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對利用網絡從事非法活動的違法犯罪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懲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652

頭騰開撕,頭條張一鳴稱微視抄襲抖音,馬化騰怒懟誹謗

圍繞騰訊有無夢想的討論尚無息止,騰訊掌門人馬化騰、今日頭條掌門人張一鳴在朋友圈互懟的截圖開始大範圍在互聯網傳播。

事情起因是,張一鳴於昨晚發了條“celebrate small success”的朋友圈,配圖是今日頭條旗下短視頻App抖音在App Store下載量排名和抖音Logo,稱抖音Tiktok Q1蘋果商店下載全球第一。張一鳴在自己這條朋友圈下留言稱,“微信的借口封殺 微視的抄襲搬運 擋不住抖音的步伐”。

一向沈得住氣的馬化騰這次回複張一鳴稱,“可以理解為誹謗”。

張一鳴針鋒相對地回複稱,“前者不合適討論了,後者一直在公證。我沒想有口水戰,剛剛沒忍住發了個牢騷,被我們pr批評了。材料我單獨發你。”

馬化騰則回應稱,“要公證你們的太多了。”

微視為騰訊旗下短視頻App,這款產品產生於2013年,一度為騰訊“棄子”。2015年因用戶流失嚴重幾近停擺,2017年3月微視宣布將於當年4月10日正式下線。

但沒有人預料到短視頻的火爆,快手和抖音相繼崛起,微視也開始複活。2018年起,騰訊明顯加快了對短視頻的扶持,微視更叠速度變快。4月2日,騰訊微視迎來2018年首次重大更新,新上線的安卓4.0版本推出三大首創功能,並打通QQ音樂千萬正版曲庫;4月28日,微視發布4.2.0版本,增添照片視頻混排上傳制作MV、私信、互相關註、私密發表等新功能。

4月10日,一個名為《微視短視頻項目說明書》的文件開始大範圍在互聯網流傳,文件稱騰訊將在4月到8月用30億元現金補貼的方式吸引優質達人內容,目的是狙擊抖音。

關於微視和抖音高度相像的評論不斷見諸互聯網。此情此景,使人想起2011年“3Q大戰”。但之後騰訊放馬南山,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商業態度得到越來越多合作夥伴贊賞,即便是今天和馬化騰開懟的張一鳴,也稱馬化騰為其最敬佩的CEO。

張一鳴5月6日下午1點50分轉發一篇《誰說騰訊沒有夢想》的文章稱,“這篇比較中肯。騰訊是一家極其優秀的公司,Pony(馬化騰)也是我最敬佩的CEO。不僅是業務和實力,公司和管理層的能力和修為也是業界最好的,相信這也是業界共識,大家都心服口服。也許格局平靜太久了,潘亂和一些同行希望能有一個公司起一些波瀾,但如果走近刻意收斂光芒的騰訊觀察,會發現這是唐吉柯德式的想象。騰訊不僅強而且還在各個維度不斷進化,大家應該多學習。我也希望騰訊帶動中國互聯網整體更多的進步。”

但張一鳴後來又在自己這條朋友圈下評論稱,“如果不隨便打壓封殺應用和信息流動就是更值得尊敬的公司了”。

當天,原阿里巴巴大文娛集團董事長、阿里巴巴集團eWTP投資工作小組組長俞永福轉發張一鳴與馬化騰爭論截圖並表示,“支持一鳴,其他的不說了。”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3730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