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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明確“痛經假”:無法堅持工作可休假1至2天

據寧夏新聞網消息,寧夏將出臺《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就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政府職責、用人單位義務等方面予以強化,突出對女職工予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勞動保護,對違反辦法的法律責任予以明確。

《辦法》指出,女職工是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她們在肩負經濟社會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給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的重要體現。

《辦法》明確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情況將被作為衡量單位信用的重要指標。在用人單位須履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義務條款中,明確要求“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資,限制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服務,辭退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在傳統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假“四期”保護的基礎上,《辦法》將女職工更年期也納入保護範圍,“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明確了“痛經假”,“患有重度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給予1至2天的休假”;細化了流產休假假期,特別增加了“懷孕滿7個月引產的女職工,除給予42天產假外,經與用人單位協商還可以享受最長為56天的延長假”。此外,還制定了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女職工體檢等一些人性化條款。

按照《辦法》,用人單位若違反有關條款,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安監等相關部門將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罰。同時,全區工會組織也將接受女職工有關投訴,並轉有關部門查處。

其實類似的政策並非只有寧夏出臺。

今年3月1日起,《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就開始實施。該規定從地方規章上,對女職工產假、妊娠假、哺乳假等予以進一步明確,其中第十四條還特別規定:“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者痛經不能正常上班,申請休息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

在1990年9月,上海市政府就曾頒布《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其中明確規定——對從事高空、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天。對其他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也應酌情給予照顧。

此外,湖北、廣東、江蘇、山西等多省份都出臺過相關法規。

在國家層面上,1993年11月26日,原衛生部、勞動部、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頒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明確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附錄中明確——女職工在經期禁忌從事冷水作業、低溫作業、高處作業等多項勞動作業範圍。

有關專家表示,尊重女性權利,對女性保護本就應體現在各個方面。過去一段時間,基於中國的文化原因,對女性生理特征如經期假期的保護,或是女性羞於啟齒,或是大家忽略了。女性在生理方面的假期如今終於提上議事日程,這是尊重女性權利的體現,也是女性地位提高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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