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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丰获裁部分胜诉免缴逾2亿税款


每经实习记者  杨可瞻

        利丰(00494,HK)日前发出公告称,该公司最近收到香港税务上诉委员会的通知,有关利丰其 中一家附属公司——利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丰贸易),对香港税务局局长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的决定而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决,涉及利丰贸易 由1992/1993至2001/2002年课税年度总数3.33亿港元利得税评税的反对申请,上诉裁决利丰贸易部分胜诉。

        据公告披露,此上诉牵涉利丰贸易的两项申请:就若干非源自香港收入提出的离岸申请;及就若干源自香港收入的市场推广费用提出扣税的申请,涉及由1992/1993至2001/2002年的课税年度。

        利 丰贸易的两项申请都不被税务局所接受。税务局随后于1999年,向利丰贸易发出由1992/1993至1997/1998年课税年度的附加评税,利丰贸易 对此首次附加评税提出反对,税务局又对随后年度发出类似的附加评税,利丰贸易再次对此提出反对。利丰贸易于2004年7月13日,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申请, 上诉委员会于2006年1月3日至2006年1月19日,举行了为期12天的全日聆讯。

        今年6月12日,上诉委员会裁决利丰贸易部分胜诉,上诉委员会同意并裁定,利丰由1992/1993至2001/2002年课税年度的离岸申请,涉及约2.05亿港元的附加评税将被废除,但确认了税务局有关涉及1.28亿港元的附加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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