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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自貿區管理機構有望獲省、市級管理授權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17934.html

自貿區日常管理聽誰的?廣東省擬以地方法規形式規定:聽自貿區管理機構自己的。這勢將對提升自貿區行政效率產生積極影響。

5月24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

草案修改二稿共有九章,從適用範圍、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與貿易便利、高端產業促進、金融創新與風險監管、粵港澳合作與“一帶一路”建設以及綜合管理與服務和法治環境等方面對自貿試驗區的建設和發展做了全面規定。

其中,為了體現“法無禁止即可為”的精神,草案修改二稿規定,對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未明確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項,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自貿試驗區開展創新活動。對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給予獎勵。

為了減輕創新的壓力,草案修改二稿擬建立創新容錯機制,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的創新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減免相關責任。

為了建立精幹高效的管理體制,草案修改二稿規定“設置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和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取消了市一級的工作領導小組,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同時,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和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各項工作,依法承擔自貿試驗區有關行政事務”。

與之相配套,草案修改二稿規定,“省人民政府、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應當向片區管理機構下放片區履行職能所需的省級、市級管理權限。對屬於省、市人民政府的管理權限,除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不能委托行使的以外,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行使。”

不過,即便如此,操作起來或許仍將面臨困難。此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曾邀請立法咨詢專家、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部門、實務工作者等對草案修改二稿進行表決前評估。廣東自貿試驗區橫琴片區自貿辦主任助理徐吉亭就表示,市一級管理機構取消後在運行層級會少一層,但在實際工作中“繞不過去”,還是可以再商榷一下。

廣東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邵俊武也對此項規定提出意見,“我們在市一級不設領導小組,各自貿片區和所在市的關系就不明確,法律一定要有可操作性,一定要把最困難的東西想到,我們在推行的時候才能減少一些摩擦。”

此外,在管理體制方面,草案修改二稿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以外,不得設置對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的考核、檢查和評比項目。省自貿試驗區工作辦公室、自貿試驗區片區管理機構可以組織市場主體、專業機構對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片區所在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支持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進行評估,評估情況納入對政府部門的年度考核。”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修改二稿對粵港澳合作和“一帶一路”建設的規定體現了廣東自貿區的鮮明特色。不過與之前的草案修改稿相比,刪除了“探索與港澳地區在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方面進行對接,支持港澳人士到自貿試驗區創業發展”這一規定。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考慮到內地與港澳地區的社會保障差別懸殊,且屬於不同的體系,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接比較困難,據此刪除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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