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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對天津市原市長黃興國立案偵查 采取強制措施

22日從最高檢網站獲悉,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天津市委原代理書記、原市長黃興國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黃興國簡歷

黃興國,男,漢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黨,1972年11月參加工作,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畢業,在職研究生學歷,管理學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縣曉塘公社黨委副書記

1973.11—1976.11 共青團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縣金星公社黨委書記(其間: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黨校幹部專修科馬列主義基礎理論專業學習)

1982.12—1984.1 浙江省象山縣委宣傳部部長

1984.1—1985.9 浙江省象山縣委副書記

1985.9—1989.7 浙江省象山縣委書記

1989.7—1990.9 浙江省臺州地委副書記

1990.9—1994.9 浙江省臺州地委書記

1994.9—1996.8 浙江省臺州市委書記(其間:1995.9—1996.7 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8—1998.1 浙江省政府秘書長

1998.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長(1995.09—1998.07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

2003.11—2007.6 天津市委副書記、副市長(2001.9—2004.8同濟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管理科學與工程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管理學博士學位)

2007.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長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書記、市長

2014.12—2016.9,天津市委代理書記、市長

2016.9,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第十六屆、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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