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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129,前八佰伴)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1 : GS(14)@2010-08-20 21:32:07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96
上訴法庭駁回泛海酒店集團市場操縱案的上訴

陳前遠(男)早前因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被判監禁,陳不服上訴,今天遭上訴法庭駁回。

2009年11月26日,陳在上述香港歷來檢控的最大宗操縱市場案中被定罪,被判監30個月(註1),另外三名串謀操縱市場人士 ─ 陳的胞弟、小姨及陳的友人 ─ 各被判監26個月。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陳為上述三人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人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上訴法庭將於稍後公布駁回陳的上訴的理由。



備註:

  1. 有關陳的定罪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9年11月26日的新聞稿。
2 : GS(14)@2010-08-20 21:33:05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7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案四人被判監

區域法院今天在香港歷來最大宗的操縱市場案中,判處全部四名被告監禁26至30個月。

四人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控罪指他們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的股票行情,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78%,並使公司市值上漲40億元(註1)。

陳仲衡暫委法官判處陳前遠(男)監禁30個月,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則各被判監26個月。

四人須各自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288,400元。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這是香港經法院審理最嚴重的操縱市場個案。案中四名被告串謀造市謀利,瞞騙無辜的投資者,令他們蒙受金錢上的損失。今次判刑發出了最明確的訊息,使違法者不會錯誤以為,瞞騙市場及廣大投資者後無須受制裁。他們要知道,違法者必定會被繩之於法,且會被判監。"

案情透露,四名被告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的股票行情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證監會指四人的交易活動實際上操控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參與導致泛海酒店集團股價被人為推高,並使公司市值上漲。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他們的交易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元。

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聆訊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展開。



備註:

1. 有關本案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2008年8月7日及2009年11月13日的新聞稿。
3 : GS(14)@2010-08-20 21:33:5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04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2008年 7月 10日

證監會控告四人串謀操縱市場

證監會對四名人士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串謀操縱市場買賣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泛海酒店集團是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

證監會指稱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在股票市場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表現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具體而言,證監會指稱:

  * 有關的交易活動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令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港元,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在股票市場的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
  * 一名被告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在彼此之間互相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期內成交的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一半以上,涉及的成交額大約為1.9億港元。


各被告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暫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四個星期至2008年8月7日再行聆訊,以便律政司申請將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屆時,本案將會是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訂罪行而提出的檢控(註1)。

鑑於案情嚴重,證監會已申請向四名被告施加保釋條件。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200,000元保釋,但必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往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均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與此同時,證監會已向陳前達及徐少峰展開刑事法律程序,指他們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4 : GS(14)@2010-08-20 21:34:29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8PR123

2008年 8月 7日

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

東區裁判法院今天批准律政司的申請,將證監會第二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市場操縱案件移交區域法院審理(註1)。

四名被告──陳前遠(男)、歐陽文珍(女)、陳前達(男)及徐少峰(男)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二次出庭應訊。他們各被控一項控罪,即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泛海酒店集團)的股份營造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被控於證監會調查泛海酒店集團股份交易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

各被告將於2008年8月26日到區域法院出席答辯聆訊。

陳前遠獲法院批准以 200,000元保釋,及於每月最後一日向落馬洲警署報到。其餘被告每人獲准以100,000元保釋。




備註:

1. 證監會展開調查後,於2008年6月7日發出傳票。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08年7月10日刊發的新聞稿。
5 : GS(14)@2010-08-20 21:34:5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09PR161
2009年 11月 13日

香港歷來最大宗操縱市場個案四被告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今天裁定,四名人士串謀操縱泛海酒店集團有限公司股份市場行情的罪名成立(註1)。

這是香港首宗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操縱市場個案。

法院經過兩周的審訊後,裁定陳前遠(男)、陳的小姨歐陽文珍、胞弟陳前達及友人徐少峰(男)操縱市場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陳仲衡暫委法官昨天早上開始宣讀裁決理由,今天作出上述判決。案件押後至2009年11月26日判刑,四人分別獲准以200,000元保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施衛民先生(Mr Mark Steward)表示︰"操縱市場是不誠實的行為,屬嚴重刑事罪行,違規者企圖欺騙廣大投資者,從中謀取非法利潤。在本案中,四名被告被控就有關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場行情營造完全虛假的表象,令其市值被推高40億元。"

施衛民先生續說:"任何不法分子若以為可透過營造市場假象,從無辜的投資者身上謀取利益,應可從本案的判決中,清楚知道證監會將會竭力打擊違法行為,必將他們繩之於法。"

根據證監會的調查,上述四人於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間,串謀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行情營造虛假或誤導的表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的規定(註2)。

證監會又指:

  * 他們四人實際上操控有關交易活動,藉此就泛海酒店集團股份的市場深度及流通量營造虛假的表象;
  * 這些虛假交易將泛海酒店集團的股價推高78%,導致該公司的市值上漲40億元;
  * 陳前遠為其餘三名被告提供交易資金,而該三名被告主要是在彼此間進行交易;及
  * 他們的交易額佔該段期間內泛海酒店集團股份逾半成交,涉及的成交額約為1.9億元。


此外,陳前達及徐少峰亦被控於證監會進行調查期間,無合理辯解而未有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回答問題。這項控罪的案件已排期於2009年12月17日進行審訊。

本案由律政司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檢控。




備註:

1. 證監會在2008年提出控罪,各被告於2008年7月10日首次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案件其後於2008年8月7日移交區域法院循公訴程序審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7月10日及2008年8月7日的新聞稿。
2. 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者,只有循公訴程序被定罪,才可判處最高刑罰,即監禁十年及罰款1,000萬元。
6 : GS(14)@2010-08-20 21:35:25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 ... -06&cl=106&page=all

《财经》特约记者 丰鸿平/文


  2009年11月26日上午9点30分。

  位于香港湾仔港湾道12号湾仔政府大楼中的香港区域法院,如常开始了一天的审判工作,但在七层的第22号法庭,宣判的案件与以往大不相同。

  历时四年,香港证券市场最大宗操纵市场案当天在该法庭尘埃落定。主要被告陈前远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三名与其关系紧密的次要被告——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陈前远只是众多在东莞开工厂的香港老板中的一个,但一桩官司,让他在香港证券监管史中,留下了自己的名字。

  判决书显示,陈前远等四名被告被控于2005年间串谋操纵泛海酒店(00292.HK,下称泛海)股价,制造大量虚假交投,成交额达1.9亿港元,令该公司市值劲升40亿港元。

  该案是首宗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遵循公诉程序而提出的刑事检控的造市操纵市场案,也是自2003年内幕交易被列为刑事罪行后,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提出的第二宗刑事检控。

  在宣布判词时,该案暂委法官陈仲衡称:“4名被告所犯罪行是严重的市场操纵,涉案交易额数量巨大、涉及中介人数众多。为维护香港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判决要有阻吓性,以防他人步其后尘。”

  异动股惊动香港证监会

  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泛海的股价从1.07港元攀升至1.89港元,涨幅高达78.3%。股价飙升、成交量突然放大的“异动”情况,引起了香港证监会的注意。

  按惯例,出现泛海这类股价的异动情况,香港证监会都会出手调查。

  2006年11月29日,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对陈前远的办公地点——荣昌工业大厦三楼的某单元房进行了搜查,查获大量文件,包括银行及证券买卖户口记录、证监会向陈前远及欧阳文珍发出的信件正本、陈前达的信件以及一本笔记本,当中载有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于2005年8月至9月期间买卖泛海酒店股份的手写记录。

  经过对有关文件的调查分析,案情逐渐浮出水面。调查组发现,陈前远等4人关系密切。陈前远46 岁、其小姨欧阳文珍45 岁、胞弟陈前达42 岁,徐少峰为陈前远之友人,54 岁。

  四人在泛海股价飙升期间,进行了“完全偏离正常投资者的做法”: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他们通过多个不同经纪落盘,相互交叉买卖泛海酒店股份,他们有时甚至高买低卖,或在一分钟的时间买完即卖,交易甚至在没有利润以及明明要亏损交易费的状况下,仍然进行。

  其中较为突出的一处细节是,2005年8月4日中午11点11分38秒,陈前达委托股票经纪Delta Asia Securities Limited以1.37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6万股;五秒钟后,陈前达又委托同一股票经纪以1.38港元成功购买泛海股票4万股;52秒后,陈前达委托另一个股票经纪Vivtory Securities以1.36港元的价格,抛售泛海股票10万股。

  40亿港元的虚假泡沫

  据进行控罪举证的香港律政司陈述,2005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欧阳文珍、陈前达及徐少峰,分别通过12家、8家及12家经纪,发出大量泛海酒店买盘及卖盘。

  三人在涉案期间的买卖活动,买盘占泛海酒店总买入交易的60.2%,卖盘则占沽出交易的53.39%。

  控方披露的情节还显示,有关交易资金均由陈前远提供。在这段期间,陈前远不时向其他三名被告的银行户口存入款项,让他们支付经纪做交收之用,但同时,三人又将款项转回陈前远账户。

  香港律政司举例说,2005年8月12日,陈前远向徐少峰户口存入247.4万港元,而随后,徐少峰便向经纪支付247.4万港元,涉及的金额完全一致。

  “这些行为根本不符合股票市场中投资者意在牟利的正常心态。”香港财经分析师学会的会长龙克裘在专业证词中如此表述。他参与了香港证监会对泛海案调查的数据分析。

  是次案件,控方由龙克裘出任专家证人,编制报告指证各被告造市。由于龙克裘并非来自监管机构,且是首次出任专家证人,因此,他受到被告律师质疑没有足够的经验,亦不熟悉二三线股的交易情况。但法官经考虑后,决定接纳他的专家证人身份。

  法官陈仲衡认为,四名被告是有经验的投资者,不可能同一日通过29个经纪做同一宗买卖,而且买卖价相同,这不合常理,明显是有人为了操纵市场而联手推高股价的行为。

  据控方披露的数据,陈前远四人交易额占该段期间内泛海逾半成交量,涉及成交额约1.9亿港元,把泛海股价人为推高了78%,令该公司市值上涨了40亿港元。

  控方认为,四名被告串谋在2005 年8月1日至9月5日期间,在股票市场就泛海的表现营造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违反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95条的规定。

  被告所得蒸发且有亏损

  在法庭上,法官陈仲衡表示,陈前远为案中主谋,判刑较重,其余被告的角色相对轻微,但参与程度相等。他同时透露,虽然控方于案发后三年才提出检控,但“延误仍属合理”。

  此外,鉴于陈前远过往热心公益,又患有阻塞性睡眠窒息症,加上被告同意大部分案情,节省了审讯时间,获酌量减刑。其余被告亦因案件延误三年和没有案底,获减刑四个月。主要被告陈前远最终被判入狱两年六个月,欧阳文珍、陈前达和徐少峰均被判入狱两年两个月。

  四名被告的代表律师在法庭上求情指出,泛海股价大幅上升并非纯因被告操纵市场,而是投资者当时认同酒店旅游业前景乐观,而泛海本身亦有其市场地位,加上事发后期泛海股价急速下滑,被告所得亦已全数蒸发,请求轻判。

  代表律师同时说,陈前远在东莞开设两间厂房,有多达400名工人,被判监或会令工人失业。

  同时,第三被告陈前达的代表大律师也表示,陈前达在事件中亏蚀逾300万港元,而次被告欧阳文珍亦因事件欠债200万元。

  对此,法官陈仲衡认为,陈前远在经营业务上的成功,并不是求情的因素。

  陈仲衡指出,股票市场是香港经济的一部分,必须维持正常运作,禁止人为操控,造市行为会破坏它的信誉,因此,判刑要有阻吓性。他强调,犯案人有没有从中得益并不重要,因为行为可能令投资者有重大损失,亦损害市场正常运作及公正性。

  另外,控方指香港证监会调查该案耗资过百万港元,因此,要求法官判被告摊还该笔调查费用。法官最后接纳控方要求,判处四名被告应当各自向香港证监会付28.8万港元费用。

  26日宣判后,大批亲友散庭后拥往被告栏,与一众被告哭别。

  由于陈前达及徐少峰在另一案中被香港证监会检控,指他们在香港证监会调查期间没有按照法例回答查问,该案将于12月17日聆讯。

  调查慎之又慎

  根据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陈德清的表态,这是自2003年4月1日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生效后,依公诉程序打击操纵市场行为的第一例。

  在香港实施《证券及期货条例》之前,香港证监会负责的大多是民事案件,或者是连带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部分,审判结果通常只是罚款;遇到更严重的,如涉及诈骗、公众利益等违法事件,香港证监会必须与商业罪案调查科或廉政公署进行联合调查。

  然而负责刑事案件以来,对于香港证监会而言,也带来了莫大的挑战。在去年,香港证监会即在一起市场操纵案中败诉。

  当时,香港证监会怀疑证券行衍锋集团的投资负责人许巍瀚、何东及衍锋前职员林耀麟三人曾对认股证——中移汇理进行价格操控,制造交投活跃的假象。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判香港证监会败诉。

  这使得香港证监会对陈前远等人的调查慎之又慎。陈前远等四人的案卷卷宗厚达300页,提请的相关证人多达65名,包括证监会法规执行部的技术人员、汇丰银行职员、股票经纪、专业财经分析师等。

  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施卫民认为,这次的审判结果向市场发出了最明确的信息,即违法者瞒骗市场及广大投资者后,不仅会受到制裁,且还会被判刑入监。

  之前,香港证监会对中信泰富、杜军等多个案件的调查,同样显示该机构对证券市场强势监管的决心。陈前远案,更是开创了香港证券监管史上新的一页。■
7 : GS(14)@2010-08-29 18:20:08

http://legalref.judiciary.gov.hk ... IS=72551&currpage=T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383

上訴法庭維持內幕交易案的定罪判決

1 : GS(14)@2010-10-15 22:44:34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23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馬漢傑及其妻曹建華就內幕交易判罪而提出的上訴申請,他們在2009年3月被裁定進行聯洲珠寶有限公司(聯洲)股份的內幕交易罪名成立(註1)。

另外,上訴法庭裁定他們的兒子馬俊濠上訴得直,並已撤銷其被指進行內幕交易的定罪判決。

上述三人均是前投資銀行家馬漢揚的親屬,同於2009年3月11日被區域法院裁定內幕交易罪成(註2)。

馬漢揚及其女友盧鈺華亦在同日被裁定內幕交易及相關罪名成立。馬漢揚被判監禁26個月,並須繳付罰款230,000元,而盧則被判監禁12個月及罰款210,000元。馬漢揚及盧均沒有提出上訴。

本案涉及有人在聯洲公布私有化建議前買賣該公司的股份。馬漢揚當時是法國巴黎百富勤融資有限公司(現稱法國巴黎融資(亞太)有限公司)的副總裁,他曾參與聯洲私有化計劃的工作,並知道這屬機密及價格敏感資料。他在知悉該計劃後數日內,向女友盧鈺華及兄長馬漢傑洩露這項消息。盧及馬漢傑於2006年7月該計劃公布前買入聯洲股份。

這是自內幕交易於2003年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列為刑事罪行以來,首宗可循公訴程序提出的相關檢控。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127

上訴法庭表明刑事法律程序不適用於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1 : GS(14)@2010-12-03 13:08:06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40

上訴法庭表明刑事法律程序不適用於證監會紀律處分程序

上訴法庭裁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早前一項裁決提出的上訴得直,同時裁定刑事法律程序並不適用於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註1)。

2010年3月19日,上訴審裁處將證監會原本撤銷李國強(男)的牌照及禁止李重投業界十年的決定,更改為暫時吊銷李的牌照18個月;李早前被指欺騙證監會,及違反承諾拒絕合作。此外,上訴審裁處亦在裁決中,將證監會在紀律處分程序中的責任,等同刑事法律程序中控方的責任(註2)。

證監會其後就上訴審裁處所施加的罰則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同時反對上訴審裁處將證監會的紀律處分程序比作刑事法律程序。

由關淑馨上訴法庭法官、石仲廉法官(Mr Justice Stone)及包華禮法官(Mr Justice Bharwaney)所組成的上訴法庭,已一致裁定證監會上訴得直,同時加重李的罰則,由暫時吊銷牌照18個月,改為頒令禁止李重投業界三年(註3)。



備註:
[ol][li]上訴法庭2010年11月26日的判案書將登載於司法機構網站(www.judiciary.gov.hk,民事上訴案件編號CACV 85/2010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訴李國強)。[/li][li]請參閱證監會2010年3月23日的新聞稿。本新聞稿附有上訴審裁處的裁定。[/li][li]由於李不再是持牌人,不能向其施加暫時吊銷牌照的罰則。因此,上訴法庭向李作出禁止重投業界的命令。[/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1875

法庭維持衍生權證交易者操縱市場的定罪裁決

1 : GS(14)@2010-12-25 13:13:11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rvlet?docno=10PR155
上訴法庭今天駁回傅果權(男)及李樹源(男)就衍生權證的操縱市場定罪裁決所提出的上訴。

兩人就判刑而提出的上訴得直,分別獲減刑至20個月及21個月。

2010年5月7日,傅及李在區域法院被裁定20項罪名成立;控罪指兩人在2004年1月至2005年1月期間,進行由Macquarie Bank Ltd(Macquarie Bank)發行的衍生權證的交易,造成這批衍生權證交投活躍的虛假及具誤導性表象。傅及李其後分別被判監禁33個月及36個月。這是首宗《證券及期貨條例》下可循公訴程序提出檢控的衍生權證市場操縱個案(註1)。

區域法院裁定,傅及李以預先約定的方法,多次重覆以大致相同的價格,互相買賣數量相若的由Macquarie Bank發行的同一批衍生權證。

然而,兩人實際上只是透過"來回交易"賺取更多Macquarie Bank就買賣其發行的權證而設的佣金回贈,並非進行真正的交易。這做法造成了有關權證交投活躍的表象,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因此,當時有可能買賣這批權證的投資者或已被誤導,以為這批權證的市場流通性較高並可以較容易沽貨離場。

上訴法庭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操縱市場的條文旨在避免市場遭人操縱,即使缺乏證據證明有投資者因操縱市場活動招致損失,任何違反這些條文的情況均屬嚴重罪行(註2)。然而,上訴法庭認為兩人的刑期明顯過長,因此作出減刑決定。



備註:1.  有關定罪及判刑的詳情,請參閱證監會於2010年5月7日2010年5月13日發出的新聞稿。
2.  上訴法庭的判案書載於司法機構網站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226

證監會對中國森林(0930)行政總裁的法庭傳票

1 : GS(14)@2011-02-12 17:20:45

http://webb-site.com/codocs/summons110207.pdf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2950

東方明珠(0632)董事總經理因法庭頒令而辭任

1 : GS(14)@2011-05-29 15:42:58

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 ... TN20110525150_C.pdf

雖然這公告聲稱他的角色已淡化,並指出公司新管理團隊於二零零六年五月份成立,但2010年仍報稱其為董事總經理。

The 2010 annual report describes Mr Zhou as the Managing Director - although in this announcement the company downplays his role, stating that the company has been under "new management" since 20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554

上訴法庭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禁止內幕交易者錢柏昌重投業界的決定

1 : GS(14)@2011-06-18 14:13:33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1PR67
上訴法庭駁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上訴,並重新確認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上訴審裁處)的決定,禁止摩根大通證券(亞太)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前任股票部銷售人員錢柏昌(男)重投業界,為期十年(註1及2)。

上訴審裁處早前決定,將禁止錢重投業界的處分由終身禁止改為只禁止十年,證監會就此提出上訴。根據上訴審裁處的決定,錢在十年內不得重投業界(註3)。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早前裁定,錢與兩名人士從事涉及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場失當行為,證監會其後決定對錢作出紀律處分,禁止其重投業界(註4)。



備註:
1.  上訴法庭由鄧國楨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司徒敬上訴法庭副庭長(Hon Stock)及夏正民上訴庭法官(Hon Hartmann)組成。
2.  錢在1988至2006年期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隸屬摩根大通(或摩根大通先前收購的公司)。證監會於2006年4月撤銷錢的牌照,錢目前並無持有由證監會發出的牌照。
3.  錢遭禁止重投業界達十年的決定於2010年9月22日(即上訴審裁處公布裁決理由後)生效。
4.  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裁定,在2004年1月7日至2004年1月26日期間,錢向兩名人士披露關於摩根大通與中國海外洽談中國海外以先舊後新方式配股的內幕消息。該兩名人士認為中國海外股份的市價將於市場得悉上述有關消息後下跌,於是各自沽出其持有的中國海外股份,以免因股價下跌而招致損失。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的報告可於其網站取覽(www.mmt.gov.hk)。
2 : GS(14)@2011-06-18 14:17:34

The SFC loses in its attempt to reinstate a lifetime ban after the SFAT reduced it to 10 years.

證監會原本應將其終身禁止,但最終失敗,上訴最終減少至禁止十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4902

鞋王三奶四卡鑽戒閃爆法庭

1 : GS(14)@2012-04-18 00:16:4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254785
【本報訊】年近七旬的「鞋王」鄧劍群 10年前情傾年輕 27載的李姿霆,將她收為三奶,但因「三奶」不敵七年之癢搭上港男黃長發,成為全城熱話,更觸發鄧入稟向她討回三個由他獨資購入的物業及售樓得益,涉及逾 2,500萬元。案件昨於高院開審,由「鞋王」首先細說他當年如何瞞住大婆照顧「三奶」,他初時對忘年戀有所保留,擔心「三奶」為錢而接近他,發展至送錢送珠寶 700多萬元。記者:陳佩明


李姿霆戴上四卡鑽戒出庭,非常搶眼。
黃建通攝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867&art_id=16254786
「三奶」李姿霆於 09年初被揭發疑一腳踏兩船,一方面與「鞋王」鄧劍群發展忘年戀,同時暗交較自己年輕 16年的港男黃長發,爆煲後令鄧高調公開要斬纜。鄧在供詞中坦言,傳媒廣泛報道令他很尷尬,更指當年讓李聯名持有匡湖居物業,其中的條件是李須忠心,不會搭上其他男人。
鄧聲言,因樓價貴,從沒想過送樓給李,李名下三個物業,所有買樓資金全來自他,李僅以受託人身份持有。
03年,他購入港灣豪庭讓李入住;李懷孕後「身價」即提升,鄧斥資購入西貢匡湖居獨立屋。李在 04年誕下一女後,兩母女便以匡湖居為家。隨後鄧再購入紅磡半島豪庭一單位,及尖沙嘴卓能中心一寫字樓,寫字樓的租金收入用作補助兩母女生活費。除匡湖居物業屬兩人聯名持有,餘下物業均屬李名下。

爆粗質問與黃長發關係

李認為物業是鄧餽贈她,加上鄧曾向她提過投資買樓可賺大錢,當對方聽到她說無錢,便着她睇樓,並稱「幫你搞掂佢」。
代表鄧的大律師在庭上不止一次形容鄧是非常富裕及著名商人,李只是鄧的其中一名情婦。另鄧昨早前要求將一段電話錄音對話呈堂,但被法官以太遲申請駁回。錄音涉及鄧以粗口鬧爆李,質問她與黃長發的關係,李全程沒回應。
《蘋果》記者


鄧劍群作供時稱舊愛李姿霆為被告,沒有直呼其名。
2 : 肥B(18468)@2012-04-18 11:51:43

「鄧在供詞中坦言,傳媒廣泛報道令他很尷尬,更指當年讓李聯名持有匡湖居物業,其中的條件是李須忠心,不會搭上其他男人。」

梗係尷尬啦, 俾同儕笑到面黃啦一定......

俾人督穿左我有妾侍無野好講, 作為一個有錢佬, 有人埋我身, 又肯幫我生兒育女, 我俾返D家用, 佢做返個妻妾應盡的「本份」, 實屬「正常不過」的自家生活. 我估佢朋友群中基本上個個都有情婦在外, 咁樣俾個女人「背夫偷漢」, 仲要係用自己錢去慍仔, 唔火滾就奇....

仲要上報紙俾人唱通街, 第時無人記得你係邊個, 但一提你俾三奶玩過一次就知你係邊個的話, 你話幾無面?
3 : GS(14)@2012-04-18 20:50:57

佢仲要話請晒D妾室去飯真是放,我想他今次在朋友面前出晒位
4 : GS(14)@2012-04-18 23:12:5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258271
前日庭上爆出曾安排二奶和三奶秘密參加兒子婚宴的鄧劍群,昨又在庭外自爆:「一直以來唔想老婆知我有情人、女朋友。」並補充:「老婆係生死之交,我幫佢捱一刀,佢幫我捱一刀,兩個人無計嘅,晚晚我都返屋企食飯。」至於大婆是否知情,鄧笑嘻嘻說:「邊有(二奶、三奶)吖,嗰啲係女朋友自己安嘅名。」

三奶曾稱鞋王像神打救她

他一直小心包養女人,故 03年斥資購入港灣豪庭的單位,選擇讓李做登記業主,而非使用名下公司,是為免留下蛛絲馬迹,給身為公司董事的兒子 Alex悉(識)破。
他供稱, 03年和李姿霆情到濃時達成買樓共識。「我幾十歲,同一個後生女一齊,我好願意將佢個名加入去,畀佢一半,但如果佢搵第二個男人,佢應該退番畀我!」
鄧引述李當時向他表明不會離開他:「我過去有咁悲慘的經歷,我點會離開你。」鄧則說:「一個男一個女喺一齊,特別係 age gap(年齡差距)咁大,我買間屋落你個名,你搵到第二個男人走咗去,咁我點?」李回應:「我唔會走,喺我最慘嘅時候,你好似 God咁 save me。」
話雖如此,當鄧知道李懷孕,未婚的李不願意大着肚在舊居出入,要求鄧買層「樓仔」,鄧對此口中說無所謂,但暗裏另有打算:「買樓唔係好多錢,我對佢有戒心,安排 30年期還款(最長的銀行按揭年期)。」鄧指戒心來自李的複雜家庭背景:「佢爸爸因販毒坐監,爸爸同細佬破產,佢自己亦冇嘢做。」

按婦科醫生記錄,李於 03年 4月往診所,驗尿發現懷孕,翌月卻不幸小產曾入住養和醫院,出院當日鄧現身陪伴兼支付費用。
鄧昨堅稱早於 02年 12月已知李懷孕,反指李就懷孕一事說謊:「佢唔止一次講大話。」究竟李當時是否確實懷孕,鄧沒有正面回答,只強調:「我哋相識時,我確實好鍾意佢,蒙蔽咗……點解要留意佢個肚?我唔係第一次有女人同我生仔……當時的確好鍾意被告,好多嘢冇考慮得咁清楚……當時信佢講嘅嘢。」
鄧在第二份供詞中強調,李是大話精、不可信。至於由最初的信任變成不信任,鄧在庭上解釋:「係超過六年幾內陸續發生嘅,蜜月期嗰幾個月,我眼盲盲地,耳係聾,其他人對我講點樣有懷疑,但鍾意一個人唔會考究咁多嘢。」
對於跟李姿霆相戀七年內,送給她總值逾 310萬元的珠寶手錶、清水灣鄉村俱樂部會籍,及另外提供至少 420萬元金錢,鄧劍群直言沒有打算討回珠寶手錶。
他還記得於 09年 1月對李發放最後一次生活費,當時更額外增撥五萬元予李以過農曆新年。鄧形容多年來「每次畀錢出嚟係有誘因,我唔係銀行提款機,你㩒幾多,我畀幾多」。
案件編號: HCA920/09
5 : GS(14)@2012-04-18 23:13:26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258272
有九名兒孫,年近 70的「鞋王」鄧劍群,雖然之前飽嘗「三奶」疑偷食年輕港男之痛,但今次出庭以活得比你好的姿態現身,昨在庭外大談養生之道,自己如何食燕窩人參保養,表面讚三奶「係個好嘅盛女」,但又說「冇男人會再黐埋身」,句句有骨。那邊廂三奶李姿霆雖然追求者眾,但沒有鄧這條大水喉,雖然周身名牌,但原來是舊款產品。
記者問鄧現時跟李的關係時,鄧抵死的說:「正如發仔(黃長發)話齋,再見不是朋友。」鄧還說,要感謝黃:「佢救我一命,係我苦海明燈,早啲睇穿呢個人(李)。」在庭上說熱戀時跟李生好多性行為的鄧,對於李床上的表現,只笑笑口說:「 No comment。」

三奶追求者不斷

李姿霆在前日開審時戴上四卡鑽戒閃爆法庭,鄧昨主動踢爆:「係五卡,色澤唔知係 I定 J,偏黃色,價值廿幾萬,好平,冇證書。」李昨日依舊以富貴 look上庭,穿的高跟鞋是被譽為「紅底鞋王」的法國名牌 Christian Louboutin,織皮手袋來自意國名牌 Bottega Veneta,但原來紅底鞋不是當季款式,上季類似款式約價 8,000元;手袋則是兩三年前款式,已停產,當年約價 2萬元。

不過李並不愁寂寞,據悉去年有次她搭港鐵,有一名中年男子主動向她搭訕,要求跟她發展,還可以每月給她一些生活費,但這段情發展了很短時間就告終。雖然不斷有追求者,但條件難與鄧劍群相比,目前她都未能找到合適的新對象。而黃長發最近則戀上一金髮外籍女子。鄧雖然女人緣甚佳,他卻斬釘截鐵說:「見到女人要行開,越靚越彈開。」,身邊「無飯腳」,又稱:「如果我冇錢,着條牛仔褲企係你身邊,梗喺你贏,咁我有錢,咪黐埋嚟囉,我又唔係太醜樣。」
事實上鄧外表絕不似長者,他亦毫不掩飾自己貪靚,又問上鏡後「似唔似阿伯,靚唔靚仔」。他跟孫兒外出時,當外人聽見孫兒稱他做爺爺,表現有點不能相信。鄧的養生之道絕不簡單,每周逢吃三天燕窩,另外每周服冬蟲夏草及長白山人參,每月吃兩次花膠,加上不煙不酒,每晚回家食住家飯,方可修成正果。
《蘋果》記者
6 : GS(14)@2012-04-19 22:44:2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261876
【本報訊】遭「鞋王」鄧劍群追討物業的前三奶李姿霆,昨在高院作供進行反擊,形容鄧是個非特別成功亦非好有錢的雙非人,在她眼中「李嘉誠、劉鑾雄嗰啲就真係好 rich」。另邊廂,鄧繼續公開數臭舊情人,講明李雖替他生女亦不會獲送樓慶祝,有骨說話令李淚灑法庭。
洋名 Karen的李姿霆( 41歲),於 2002年跟年齡相差 27載的鄧劍群發展忘年戀。當年一名任職保險的朋友介紹她認識鄧。「我 3月識佢, 4月已覺得佢追緊我,我哋 5月開始,我做佢女朋友, 5月中左右有親密關係」。
李成為鄧的女友後,每月獲得生活費,金額按年遞增;相戀數月後,更獲贈兩卡鑽戒連一對逾兩卡的鑽石耳環。李坦言自 2000年由法國返港至認識鄧之前,一直沒有工作,在鄧鼓勵下修讀有關寶石的 GIA文憑課程。隨後,她往珠寶公司應徵珠寶鑑證師,但因沒相關工作經驗,公司提議她到門市做銷售員,但她拒絕。李將事件告訴鄧,鄧回應:「你唔需要做嘢,你係我女人,(我)會照顧你所有需要,你唔需要去搵工。」李出於尊重鄧,自此沒有再求職。

按李的書面供詞,鄧於 03年初首次提及打算買物業給李做業主,「等你有啲嘢揸手,同埋用嚟收租」。李在庭上補充,鄧購入大角嘴港灣豪庭一單位後,「同我屋企人講送層樓畀我」。鄧支付訂金及首期,她感到好開心,認為物業屬於她,單位出租後所得租金,用作歸還按揭。
鄧的代表大律師質疑,鄧於講話中沒有使用「送」字,「揸手」一詞可意指「有東西在手中」。李反駁:「唔可能用手揸住層樓,中文嘅意思係送畀我,佢另外同我屋企人講係送畀我。」
鄧曾經供稱,買入港灣豪庭只屬熱身,隨後陸續有來,但一段時間過後,鄧、李才聯名購入西貢匡湖居獨立屋。大律師問李,會否對這等待期感到驚訝。李答:「唔覺得驚訝,買樓唔係求其食餐飯,我又唔係等住佢送樓畀我,佢想送咪送囉。」
此外,大律師指李於 02年底向鄧表示懷孕,但按醫生紀錄,李至 03年 3月才發現沒有來經。李強調肚皮不可能騙人,加上「我冇理由呃到佢三個幾月,我要同佢上床」,反指鄧「想抹黑我,話我講大話呃佢」。
相反,李姿霆記得 2002年尾一天,如常跟鄧劍群到酒樓午膳時,「我見到隔離枱 BB好得意,我望住佢,原告(鄧)問我『你好鍾意細路』,我話『係,我好鍾意』,佢話『你咁鍾意,我哋可以生一個,最緊要我有錢』」。
案件編號: HCA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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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GS(14)@2012-04-19 22:44:35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867&art_id=16261877
鞋王鄧劍群昨在庭上主動提及三奶李姿霆搭上港男黃長發,指李為了掩飾自己偷食而講大話,但在紙包不住火下招認:「我係有同黃長發上床,吹咩!」終令他死心。他強調打官司非為爭啖氣,亦不是要報復令舊愛尷尬,「你冇辦法擰返轉頭,我仲要面對老婆,報復啲咩?...我要攞番應得嘅!」
按呈堂文件記錄,鄧、李暗交七年間,相戀時常以電話短訊傳情,互稱老婆、老公。 08年 9月,鄧給李的短訊中寫上「肯定愛你更甚於他人,你是最好的」。鄧昨補充:「呢個係不可置疑,我要求女人同我一齊,要畀足我。」
轉個頭他開始狂數李:「佢話唔飲酒、唔食煙、唔去夜街,但夜晚 11點走去蘭桂坊,掟低嗰女走咗去,佢同埋話好憎男人。」他提到李搭上黃長發,「佢(李)一路以嚟同我講,同黃長發只係朋友,冇上過床」。有次李跟黃由晚上 11時至翌日早上 6時,共處一間酒店房間,但李聲稱兩人純粹傾偈。

「今日 fall in love聽日 bye bye」

鄧自言:「我對佢(李)嘅感情係真嘅,佢所有講嘅嘢係大話。」鄧為挽救感情,應李父要求下,去信無綫電視高層樂易玲,提及李有三個物業,擔心被人欺騙,鄧更跟李父親身送信到樂的住所。
「佢(李)出面有好多男人,佢老竇都有同傳媒講……我真係好愛佢,但佢一直暪住我」。鄧續稱由始至終,對這段情有戒心,「但我畀愛情,畀忘年戀令我方向唔係好清晰」,「大家冇一紙婚書,今日 fall in love, make love,聽日 say bye bye,呢個係我 worry嘅 feeling」。
對於涉案的四個物業,鄧重申「冇話過送畀佢」,亦不會為慶祝女兒誕生而送樓,「點解生咗女要畀物業佢,唔成理由去慶祝,我唔會做囉!」《蘋果》記者
8 : GS(14)@2012-04-19 22:45:0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867&art_id=16261878

街頭籌款人士上前募捐,鄧劍群來者不拒塞入五百元和一千元。


自言身家過百億的鞋王鄧劍群昨日作供完畢,心情大好隨即往冲凉揼骨,席間不停調戲女記者,叫記者做他的秘書,還說:「我啲錢使唔晒,你要做第幾奶都得。」

幫記者改名叫「高比」

鄧的心情勁靚,指友人說他樣貌似國家主席胡錦濤和總理溫家寶。雖然大把身家,但鄧昨以長者八達通花兩元搭港鐵由金鐘到尖沙嘴,期間遇上有機構籌款,將五百元和一千元紙幣塞入籌款箱,大受籌款人士歡迎。他又聲稱,若打贏官司,會將款項用來興建觀音廟。
被大批記者包圍,他一再「好心」提女記者不要被攝入鏡,是擔心外人會以為她是「甘比」,還幫記者改名叫「高比」;又主動跟記者討論為何三奶小產後三個月便成功懷孕,跟記者說:「你不如試吓。」
他形容初次見三奶時,對方頭髮長長,狀甚斯文,又大讚她皮膚好,由他以無限量補品支援。提及兩人的性生活,鄧這樣回應:「有錢收,實愉快。」但他指三奶跟大婆根本無得比,「如果佢死我都會喊一兩日,唔會傷心一世」,但大婆有事,他聲稱會傷心至死。《蘋果》記者
9 : greatsoup38(830)@2012-04-20 23:29:2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104&art_id=16265929
【本報訊】「鞋王」鄧劍群向前三奶追討物業案,「三奶」李姿霆續在高院爆料,指鄧曾經要求她搬近飛鵝山方便他探訪,更趁大婆外出時,帶她及其家人到鄧宅睇樓睇裝修。自稱「啲錢一世使唔晒」的鄧當年着李往揀樓時,以 170萬元為樓價上限,令人嘖嘖稱奇。
記者:陳佩明

李姿霆( Karen)於 2002年 5月成為三奶,翌年 5月以逾 170萬元購入大角嘴港灣豪庭一單位,在此之前,鄧已表明「畀層樓我揸手,用嚟收租」。李形容:「當時同原告感情好好,好信佢,佢好錫我,保證唔夠錢供樓會補貼我,我冇嘢要擔心。」
李在熟悉地產業務的胞弟協助下,向鄧推介黃埔花園及海逸豪園的心水樓盤,但全被鄧否決。李說:「原告畀個 budget只係 170萬……話(海逸豪園) budget over咗,黃埔花園好舊,裝修會好煩。」鄧終同意購入當時仍屬樓花的港灣豪庭。
2005年,李以 210萬元將單位出售獲利,鄧聲稱至 2009年向律師查詢始知情。李昨直指鄧講大話,他根本一早知情。
此外,兩人於 2003年購入西貢匡湖居獨立屋,兩人到律師樓簽署買賣合約時,李指鄧向職員講明:「梗係簽長命契,佢係我老婆。」李姿霆亦確認簽署時文件上明明註明「長命契」。
及至 2004年 8月,李從查冊紀錄發現物業變成各享一半業權,她遂致電律師行查詢,獲覆是應鄧要求修改。
李稱:「佢(鄧)真係呃咗我,佢話兩個係一樣,冇分別。」李相信「合約明顯有人改咗」,後要求鄧撥亂反正,聲稱終得償所願,變回長命契。

購入半島豪庭要寫欠單

李補充,鄧自言藉炒樓賺大錢,主動問她「點解唔炒埋一份」,提出「幫你搞掂佢」。李透露:「原告以為我同佢一齊就好有錢,我冇為意,佢可能想 show off佢幾有錢。」
至於鄧在 2004年購入紅磡半島豪庭物業時,着她簽署欠單給鄧名下一間公司,李坦言感到不快:「佢應承送畀我,轉頭畀張欠單我……如果無端端要我欠你公司錢,我寧願唔要囉。」
案件編號: HCA920/09

10 : Ar Yan(11362)@2012-04-28 03:59:58

聽人講,送豪宅俾女人,只送首期,再加30年供,落佢名,佢就係你有生之年,都飛唔出你手上
11 : greatsoup38(830)@2012-04-28 21:05:09

10樓提及
聽人講,送豪宅俾女人,只送首期,再加30年供,落佢名,佢就係你有生之年,都飛唔出你手上


他玩野就你玩野
12 : GS(14)@2012-05-03 23:44:22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462&art_id=16302197
鞋王鄧劍群早前與三奶李姿霆( Karen)為物業問題打官司, Karen昨接受商台錄音訪問,談到與鞋王的關係:「當時佢同我講同老婆關係唔好,原來仲有二奶,好憎佢。」她稱曾向鞋王要大婆及二奶的電話:「決定離開鞋王時打過畀佢太太,我同佢道歉,我又打過畀二奶,佢答我係鞋王老婆,令我仲嬲。」
Karen又稱:「之前我患癌諗過唔醫,當時寫咗封遺書畀個女,叫佢一定唔可以做人第三者。」
採訪:李珮洳
13 : greatsoup38(830)@2012-06-29 00:14:01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627/16463239



【本報訊】年近七旬的「鞋王」鄧劍群10年前戀上年輕27載的李姿霆,納她為「三奶」,但至09年揭發三奶搭上港男黃長發。被「戴綠帽」的鞋王興訟向三奶追討四個物業,法官昨判鞋王可以奪回其中一個已出售物業得益;至於價錢最貴接近2,000萬元的西貢匡湖居獨立屋,各人則佔一半業權。埋單計數,兩人算是打成平手,鞋王可取回1,200多萬元資產,三奶則可分得1,100萬元。 記者:黃幗慧

李姿霆昨以短訊回覆稱她不在港,需時與律師研究判詞。鄧劍群昨得悉判決後,心情輕鬆。他對於這個「有輸有贏」的判決尚算滿意,指「觀音顯靈」,而李又要花錢打官司,七除八扣「冇乜剩」。他認為案件具教育意義,「即係將層樓寫咗女人個名,都可以攞得返,幾好」。他又提醒:「想搵男人錢啲女仔睇吓點樣做,唔好到時得個桔囉;啲男人又要小心囉,唔好亂咁簽,唔好亂咁畀。」
[「鞋王」鄧劍群] 「鞋王」鄧劍群
「不再勾三搭四」

法官判決鄧可取回匡湖居獨立屋一半業權、半島豪庭單位全部業權、及李於05年出售了港灣豪庭單位所得的210萬元得益。鄧表示由於現在樓價理想,他計劃將匡湖居物業出售後與李分錢,「分開咗一定要計數」。
鄧表示每月都有付生活費給予李所生的八歲女兒,但沒打算與女兒見面。他斬釘截鐵說不會與李復合,「咪玩啦,同返我一齊?咁鬼肉酸,佢同咁多男人喺埋一齊」。他估計,只獲判得小部份物業得益的李會不滿判決,「佢係想盡擸吖嘛,個錢睇得好緊」。鄧聲稱已修心養性,不會再勾三搭四,「發神經咩,仲搵女朋友?講吓笑就得,真嘅就唔好制,70(歲)啦」。他說與李的一段情已過去,不用向太太交代事件。
法官指鄧假慷慨

現年69歲的鄧劍群,在02年遇上現年41歲的李姿霆,二人火速戀上,相識10天便發生親密關係。鄧向李送贈過多項貴重禮物,包括每月最高達五萬元的生活費及珠寶。直至09年,李承認戀上港男黃長發,導致鄧與李維持了六年的關係終結,跟着發生鄧向李討回在03至04年間、跟李有關而買下的四項物業。
法院暫委法官 Houghton認為鄧利用物業深化與李的關係,他經常在人前吹噓自己對李慷慨,但其實部份物業並非真的當禮物贈予李。
雖然鄧聲稱購買匡湖居獨立屋的條件,是李必須對他忠心,不會搭上其他男人,但法官認為這只是要求,而非一項條件,故判匡湖居的一半業權是他對李的餽贈。
案件編號: HCA920/09
14 : greatsoup38(830)@2012-06-29 00:14:18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0627/16463240


涉案的匡湖居獨立屋,是案中價值最高的物業。物業在03年11月以鄧劍群及李姿霆「聯權擁有」形式購入,即是俗稱的「長命契」。鄧後來一度將物業由「聯權擁有」( joint tenants)改為「分權擁有」( tenants in common),但被李發現,再改回「聯權擁有」。
在生一方可繼承業權

律師謝連豐解釋,「聯權擁有」不會列明業權分佈的百分比,由持有的業主共同擁有業權;若其中一名業主離世,在生一方可以繼承死者的業權,哪一方長命,便享有最終業權,故俗稱「長命契」。一般情況下,若物業出售,收益由持有業主平均分配;假如其中一方不肯出售物業,其他業主可要求法庭下令將物業出售。
至於「分權擁有」,會列明各業主持有業權的比例,即使其中一方離世,其業權歸遺產所有,其他業主不會自動繼承業權。
15 : hh0610(1603)@2012-06-29 00:21:24

11樓提及
10樓提及
聽人講,送豪宅俾女人,只送首期,再加30年供,落佢名,佢就係你有生之年,都飛唔出你手上

他玩野就你玩野


是, 想當年. 港佬真係咁O係深圳包二奶, 但估唔到深圳樓會咁升法.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8812

律政司擬告18佔旺者藐視法庭

1 : GS(14)@2015-03-04 13:46:29





【本報訊】旺角佔領區去年十一月清場,大批涉嫌妨礙執行禁制令人士被捕。律政司早前表示有意控告其中四十二人刑事藐視法庭,包括在亞皆老街被捕的二十人,前日終入稟高院,就亞皆老街被捕的其中十八人,單方面申請許可,以展開檢控程序,惟可供公眾查閱的文件並沒顯示任何姓名。在亞皆老街被捕的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捕人士之一翁耀聲透露,律政司於今年初僅獲二十八天提出申請,後來向法庭要求額外二十八天搜證,限期前日屆滿,他批評律政司拖延檢控,處事欠透明度。案件編號:HCMP488-492,494-506/2015■記者梁偉強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0304/19062949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8190

法庭推翻政府禁令大馬兩報獲准復刊

1 : GS(14)@2015-09-23 02:13:56

馬來西亞兩份報刊因報道首相納吉涉貪醜聞,7月底遭政府勒令停刊3個月,法庭昨日裁定政府做法違反公平程序,推翻禁令,並判內政部向兩報母公司賠償1.5萬馬幣令吉(2.7萬港元)。涉訟的兩份報章,包括《The Edge財經日報》及《The Edge周報》(圖)。法官指內政部長基於不相關的考慮頒佈停刊命令時,未有向有關傳媒解釋詳情,不符公平程序原則,違反印刷及出版法案條例,故裁定與訟傳媒勝訴兼得堂費。兩份報章早前大肆報道納吉涉嫌獨吞國有投資基金「一馬發展有限公司」(1MDB)近7億美元(54.6億港元)款項,被下令由7月27日至10月27日間停刊,上月觸發300名傳媒人上街,抗議政府打壓新聞自由。馬來西亞內幕者網站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international/art/20150922/19304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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