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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商法草案出臺九成個人網店需要工商登記?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22042

(視覺中國/圖)

2016年12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電商法”草案)對外發布並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意見收集時間為2016年12月27日至2017年1月26日。

電商法出臺的大背景是,電子商務已經成為中國最具國際競爭力的產業之一。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電子商務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呂祖善在接受媒體采訪時提到,在全球電子商務零售市場中,中國目前占據約47%的份額。電商零售額對中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占比達到了10.8%。中國電商就業人員達2690萬人。

但電商法草案里的一些條款引發了巨大爭議,其中最主要爭議是個人網店工商登記的相關規定。按照電商法草案第十二條,個人網店要進行工商登記。其中,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反對的聲音認為,一旦這個條款成為法律,意味著市場上超過九成的網店要進行工商登記,這會增加企業成本,不利於大眾創業和萬眾創新,也不符合商事制度改革的精神。

針對電商法草案的起草故事、政策亮點、以及爭議由來等核心問題,南方周末記者專訪了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阿拉木斯,他參與了這次電商法的起草工作。

南方周末:現在實體經濟不太景氣,這個時間點出臺電商法草案,有什麽意圖嗎?

阿拉木斯:很多人覺得,現在電商規模大、問題多,對線下又產生了沖擊,所以要管,要立法。這種說法我覺得比較偏頗。電商當然要管,電商也確實有很多問題,比如假貨、侵權、欺詐和消費者保護不到位。但這不是這次電商法立法的首要目的。

我覺得電商立法的首要目的應該有兩個,一是頂層設計,二是鼓勵創新。

我大概算了下,這十幾年來,中國跟電商直接有關的法律,大大小小有50部,間接相關的大概有500部。規則很多、很亂,企業無所適從,需要有一個根本大法把現有法律法規統一串起來,這就叫頂層設計。

頂層設計早了不行,過早立法的話,電商行業走不到今天。

另外就是電商行業發展到今天,出現了很多新業態、新模式,比如O2O,市場需要知道政府的導向態度,需要看到政府鼓勵創新的明確信號。這些導向需要以法律的最高形式固定下來。因為新業態往往是新事物,發生糾紛時,往往無法可依,有了電商法,就為法院解決相關問題提供了裁判依據。

比如對於炒作信用問題,現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所以“公檢法”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往往無法可依、束手無策。

南方周末:你參與了哪部分的立法工作?

阿拉木斯:電商法完全是集體智慧的結果,我個人最關心其中的一些立法原則,比如發展導向、治理創新和多元共治等。

我覺得原則比法條要重要。現在電商行業發展很快,矛盾和糾紛頭緒比較多,很容易在一些具體問題上迷失方向,沒有原則的話,會把歷史上一些已經有結論的東西重新翻出來吵來吵去。

南方周末:從提出電商法概念,到今天出臺草案,耗時很長。為什麽?

阿拉木斯:中國互聯網行業的立法可以追溯到2000年,那是中國第一波互聯網熱潮,當時BAT(百度、阿里和騰訊)剛起步,風投剛開始進入中國。火爆的互聯網催生了很多法律問題,比如外資投資中國互聯網行業的資質問題、投資比例問題,中國互聯網公司去海外上市的政策問題,域名搶註和網絡版權保護等問題。當時互聯網行業有一些制度創新,比如VIE(協議控制)架構,但需要法律認可和明確。

當時一些有識之士提出要對互聯網立法。那時談互聯網,主要就是電商,所以2000年全國人大第一號立法提案就是電商法,史稱張仲禮(上海科學院原院長)提案。

但這個提案被全國人大否決了,理由是不具備立法條件。當時互聯網的法律問題還沒有暴露得那麽充分,解決方案也沒有那麽成熟。

2000年下半年,互聯網行業急轉直下,泡沫破滅,很多互聯網公司倒閉。也就在2000年下半年,中國互聯網行業出臺了幾個重要法律法規,奠定了中國互聯網的立法基礎。包括國務院發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一次明確了網站要備案,這個規定延續至今。還有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及一個關於域名保護的司法解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4年又出臺了電子簽名法,這個法在互聯網行業影響很大,被認為是電商法的前傳。在國際上,立電子簽名法的國家很多,一些國家直接把電子簽名法叫做電子商務法。

從2008年開始,全球金融危機,實體經濟整體下滑,網絡經濟卻開始高速發展。

2008年之後,B2C每年實現百分之百以上的增長速度。關於電商的立法也進一步完善。2009年,國家出臺了侵權責任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同時中國央行出臺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管理規定。2013年又出臺了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出電商要7天無理由退換貨,並明確表示賣家實名制不到位的話,網絡交易平臺要承擔連帶責任。

2013年12月27日,在人民大會堂雲南廳,電商法立法工作正式啟動,召開了大會。非常榮幸,我也參加了,那天的停車證現在還留著做紀念。

南方周末:在立法過程中,有哪些關鍵事件?

阿拉木斯:整個立法過程很嚴謹。一共做了16個研究課題,每個課題委托給至少兩個以上不同部門承擔。2014年底,這16個課題基本完成了。2015年初開始起草大綱,16個課題形成的30多個報告,匯編成了500多個法條。

當時有四個大綱版本,一是行業版本,我參與的是這個版本,大概有20個專家參與。二是學界版本,主要是以北大法學院為代表提交的。三是地方版本,主要是上海的地方人大財經委主導。四是國家工商總局的版本。

後來,行業版本、學界版本和工商總局版本合成了北京版本,地方版本吸收了全國各地的意見,形成了上海版本。最後,北京版本和上海版本合二為一,2015年下半年,電商法框架出來了。

2016年初,形成了電商法初稿,接下來的一年里,多方征求意見,反複打磨,改了至少50多版,具體的次數我都記不準確了。

南方周末:這部電商法的亮點在哪?

阿拉木斯:從我個人參與的經歷來看,它符合人大開門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的精神。

很多立法是由部委發起、調研、提交初稿、交給國務院法制辦、再交給全國人大的法律工作委員會。但這次電商法,是全國人大財經委直接發起,這並不多見,顯示出電商法的重要性。

過去部門立法弊端是,部委會放一些許可條款進去,以便於自己將來發許可證。但這次是讓多個部委和地方政府以及企業都參與進來,所以電商法的部門利益痕跡很少。

南方周末:從目前公布的電商法草案來看,關於個人網店要不要登記,哪類個人網店要登記,引發了很大討論和爭議。你的態度是什麽?

阿拉木斯:現在草案規定,有四種情況的個人網店不用登記,但這四種情況,是否覆蓋了全部?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打磨。

之前國家工商總局對於個人網店登記問題,做了模糊處理,提出具備條件的個人網店要工商登記,但什麽是具備條件的?沒有規定。這個模糊處理,我認為是非常重要的治理創新。但走到這一步,需要進一步對個人網店登記問題做出創新性立法。只不過,具體怎麽規定,應該讓社會各界更多參與討論。

我覺得個人網店登記的事,應該更多地讓廣大網商群體參與進來討論。問問他們這麽寫是否合適,是夠公平、合理,能否促進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網商應該自己多多發聲。但網商群體很特殊,他們比較草根,很低調,我覺得他們應該學會逐步浮出水面,為自己代言。

現在很多人理解的是,線上不要工商登記,線下要登記,線上不交稅,線下要交稅,這個理解是錯誤的。實際上,線上和線下都有不用登記的經營主體,都有偷稅漏稅的問題,現在線上和線下的經商環境基本是一致的。

南方周末: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這些多年沒有電商法,中國電商發展很好,一旦有了電商法,可能會不利於很多創新業態的發展。你怎麽看這個觀點?

阿拉木斯:過去沒有電商法,但並不意味著沒有電商法規和規則。就拿其中的規則來說,這些規則一直存在,主要是電商交易平臺制定的平臺規則。比如淘寶對於售假網店會有管理規則,違反了規則可能就被關店了。

我一直專註研究網規,就是網絡上的“鄉規民約”,對政府治理是一個重要補充。現在的電商法,肯定了網絡規則,把網絡規則寫進了法律,認可網絡規則的治理作用。這也是重要亮點之一。

尤其是在多元共治的立法精神下,平臺規則值得重視。比如淘寶有個大眾評審員機制,邀請各行各業的人,以淘寶法官身份,來對淘寶上的一些糾紛做裁判。比如一個買家和賣家發生糾紛,可以選擇進入淘寶的大眾評審員通道解決問題,淘寶隨機組織31個“法官”,他們可能是買家,也可能是賣家。糾紛雙方展示證據,這些法官作出判定。誰的票數超過16票誰就贏。後來改成13個裁判者,超過6票的獲勝。

你把票投給賣家,如果買家勝了,你的投票記錄被計算到錯誤率。我到現在判定了大概30多個案子,正確率一半不到。這個看上去很土的方法,在今年中國互聯網協會的一個評選中,被評為中國互聯網法律創新的典型案例。

很多時候其實是買家沒有道理。比如我裁判過一個案例,一個女士買了一個皮衣,自己出差了,同事代收,出差回來後發現不滿意,但又過了七天退換貨時間,賣家說除非有質量問題才退。於是買家開始挑毛病,說有褶皺,我看了下照片,發現就是無理取鬧。於是把票投給賣家,但最終很多人都投買家有理,我就多了一個錯誤率的判決記錄。

南方周末:國外電商法有可以借鑒的嗎?

阿拉木斯:國際上可以對標的電商法有很多,但像中國這樣如此完備的電商法,並不多見。因為國外的電商發展,確實沒有遇到中國如此複雜的問題。跟中國電商法比較接近的是新加坡和巴西。

南方周末:你個人還有什麽政策建議?

阿拉木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還有不少,比如炒信,雖然提到了50萬元的處罰規定,但事實上這個力度不夠,有的職業炒信平臺獲利豐厚,50萬元不足以構成足夠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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