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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拖欠50萬元工程款,“老賴”局長也被“法辦”

一名久未查詢到下落的被執行人季某,在7月的一天突然找到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要求主動履行付款義務。

季某稱,看到了在火車站大屏幕播放的自己的失信信息,感覺“太丟臉了”,請求法院盡快將其信息撤下,並承諾以後一定按時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再耍小聰明了。

案件承辦人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這一措施,可以使當事人感受到法院加大破解執行難的決心和信心,同時也使得那些對法院的生效判決存有不配合、不執行心態的當事人產生巨大的心理震懾。”

未來,“老賴”面臨的困境不僅僅是貸款被拒、限制星級以上賓館住宿、限制坐飛機等措施了。

法院執行工作,是勝訴當事人實現權益的最終保障。然而,全國法院執行案件逐年增多,“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大量案件存在規避執行現象。

加大信用懲戒力度,建立聯合信用懲戒機制,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被視為解決執行難的治本之策。

“到2018年,失信被執行人信息與各類信用信息互聯共享,以聯合懲戒為核心的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高效運行。有效促進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執行難問題基本解決。”迄今為止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聯合懲戒文件——《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這一目標。

限制法院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保險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債券;限制其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聯合懲戒“大網”已逐步搭建起來。

黨政機關失信 追究領導責任

8月30日,一封來自萊蕪中院的司法建議書被送至中共萊蕪市萊城區紀委,同時抄送給了萊城區政府。

“建議中共萊蕪市萊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對萊蕪市萊城區某行政機關及局長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並督促其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這一建議稱。

事件起於高相華與萊蕪市萊城區某行政機關所發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2015年12月8日,萊城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確定被執行人向高相華支付工程款53萬余元及利息,負擔案件受理費4573元。然而,被執行人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也未到庭接受調查。因此,萊蕪中院作出上述司法建議書。

涉黨政機關的執行案件一直是法院執行的老大難問題,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時亦不足以對其產生震懾作用。

新華社11月20日稱:在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系統中,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官員失信”案件超過1100件。失信分為政務失信和個人失信,債務主要體現在工程款、借貸款等方面。

早在2010年7月,中紀委等19家單位就聯合出臺的《關於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幹問題的意見》稱:對於黨員、行政監察對象妨礙法院執行工作或者違反規定幹預法院執行工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當依法依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基於這一意見及山東省高級法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清理涉黨政機關執行案件的通知》,萊蕪中院向萊城區紀委和萊城區政府發出上述司法建議書。

被執行人在得知這一消息後,積極聯系法院及申請執行人,表示願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在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撤回執行申請。

火車站大屏幕上“露臉”

針對受理的案件被執行人多為外地戶籍流動人員的特點,考慮到火車站人流量較大,宣傳範圍較廣,上海鐵路運輸法院與上海鐵路局協商建立了在火車站大屏幕播放失信名單的合作機制,並自2016年7月5日起,開始在上海市境內的兩大客運火車站廣場、候車大廳的電子屏幕上,滾動播放曝光第一批失信被執行人的名稱、照片及未履行金額等信息。

季某就是首批曝光的失信被執行人中的一個。

2016年2月,季某因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被依法判決應賠償申請執行人邱某車輛維修費用等共計4000元。判決生效後,季某一直未履行。

申請執行人遂至上海鐵路運輸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人員通過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到季某名下的財產狀況,並多次撥打季某的手機號碼。查控系統顯示,季某名下並沒有可供執行的任何財產,其手機也從未有人接聽。

為此,執行人員一方面郵寄傳票至被執行人戶籍地及其暫住地,另一方面,趕赴被執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區的暫住地查看;但法院郵寄的多封傳票均因無人簽收被退回,被執行人也已經搬離了暫住地。該案因找尋不到被執行人,又查不到可供執行財產一時陷入僵局。

考慮到季某已符合納入失信名單的條件,法院將季某的失信信息在火車站大屏幕滾動播放。

滾動播放僅幾天後,季某就看到了信息。他向法院執行人員說:“原以為幾千塊錢的事情,自己躲一躲就可以過去了,但想不到法院會把我的信息放在火車站播放,太丟人。”

聯合懲戒機制逐漸形成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又稱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10月1日起生效,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同時開通。

這一規定稱,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銀監會、國家工商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門會簽《“構建誠信、懲戒失信”合作備忘錄》。

《備忘錄》明確,信用懲戒的範圍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9月底,全國各級工商、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等共計66954人次。

盡管“黑名單”制度緩解了法院執行難,但是聯合懲戒機制的欠缺逐漸顯現。

於是,中辦、國辦在2016年9月印發《意見》。

《意見》共規定了11類37項聯合懲戒措施,每一項懲戒措施中又包含一個或多個具體的懲戒措施,實際聯合懲戒措施多達100余項,是目前懲戒措施最全、涉及領域最廣的文件。

值得註意的是,《意見》明確了對“老賴”從事特定行業或項目的限制。

比如:設立金融類公司限制;發行債券限制;合格投資者額度限制;股權激勵限制;股票發行或掛牌轉讓限制;設立社會組織限制;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或主要使用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等。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表示:“完善市場中公平競爭秩序、完善失信制裁體系,將有助於逆轉市場中‘好人’受氣‘壞人’神氣、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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