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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處罰5宗操縱市場案 高勇操縱精華制藥遭罰沒18億

2018年8月10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以下為主要內容:

1、證監會處罰5宗操縱市場案 包括民間配資等“加杠桿”操縱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0日表示,證監會對5宗操縱市場案件做出行政處罰。其中,證監會依法對高勇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沒收高勇違法所得897,387,345.82元,並處以897,387,345.82元罰款;依法對王仕宏、陳傑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對王仕宏、陳傑分別處以100萬元罰款;依法對褚連江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沒收褚連江違法所得425,428.65元,並處以2,127,143.25元罰款;依法對謝一峰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沒收謝一峰違法所得6,543,998.61元,並處以19,631,995.83元罰款;依法對郁紅高操縱市場案作出處罰,責令郁紅高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其違法所得5,842,003.07元,並處以17,526,009.21元罰款。

上述案件中,高勇控制利用2個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子賬戶及14個自然人賬戶,通過信托計劃等方式放大資金杠桿,集中資金優勢,以連續封漲停、連續交易等手段對“精華制藥”實施了操縱行為;王仕宏作為時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君安)場外市場部總經理助理、做市業務部負責人,與陳傑串謀,通過做市商專用證券賬戶及陳傑實際控制賬戶,利用國泰君安做市商地位,在做市交易過程中采用在收盤前10分鐘以主動低價申報賣出成交等方式打壓或鎖定股價,對“福昕軟件”等14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褚連江控制利用相關賬戶組,通過盤中虛假申報買入後反向賣出等方式對“百川股份”等8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謝一峰控制利用公司賬戶、私募基金賬戶及其他個人賬戶組成的賬戶組,采用盤中拉擡、虛假申報及大額封漲停等多種方式對“紅宇新材”等7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郁紅高控制使用40個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買賣、在實際控制賬戶間交易及虛假申報等方式,對“經緯紡機”等4只股票實施了操縱行為。

上述案件顯露出市場操縱行為的一些新特點,其中較為顯著的是,有些違法行為人為獲取更大的資金優勢,通過民間配資、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等途徑“加杠桿”實施操縱,所動用的資金量往往非常巨大,在個股盤中交易快進快出,極易引發市場異常波動,釋放虛假的市場信號,嚴重幹擾投資者正常的交易決策,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操縱行為通常會積聚個股風險,而這些操縱行為所借助的資金杠桿渠道往往存在結構化設計和強行平倉機制,在大盤下跌或者個股風險釋放過程中可能會觸發股價下跌的連鎖反饋,發生價格踩踏,進一步加劇市場風險,其危害不容小覷,必須嚴厲打擊。我會將繼續加強監管執法力度,從嚴打擊各類操縱市場行為,依法嚴懲違法行為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證監會:目前在進一步研究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10日在發布會上通報了上半年規章規範性文件制定情況。高莉表示,資本市場是法制保障、規則導向的市場。完善資本市場的制度規則,夯實資本市場制度基礎,是確保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繁榮發展的根本大計。2018年上半年以來,證監會緊緊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項任務,根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要求,緊密結合實際,大力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共制定出臺規章9件、規範性文件23件,並有5件規章履行公開征求意見程序。

一是適應資本市場改革開放需要,制定修改相關制度規則。包括,制定《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試行)》,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等四部規章,制定試點紅籌企業發行上市、持續監管、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會計處理、存托協議指引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等十二部規範性文件。研究起草《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設立、收購、參股經營機構管理辦法》,擬有序擴大證券業對外開放。

二是積極完善上市公司制度,會同國資委、財政部聯合發布《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制定《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4號——非標準審計意見及其涉及事項的處理》,研究起草《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針對上市公司監管領域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作出規範。

三是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制度體系,制定《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指引(試行)》,充分發揮區域性股權市場信息報送的“監管工具箱”作用;制定《證券期貨業場外市場交易系統接口》金融行業系列標準,實現對證券公司櫃臺市場業務的統一監管。

四是進一步強化證券期貨行業機構監管,集中發力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行業制度建設,密集出臺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關於加強證券公司在投資銀行類業務中聘請第三方等廉潔從業風險防控的意見》《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關於進一步規範貨幣市場基金互聯網銷售、贖回相關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夯實新階段證券期貨行業規範發展的基礎。研究起草《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擬全面系統整合證券公司股權管理相關要求,規範證券公司股東行為。

五是加強資本市場誠信制度建設,修訂《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制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和民用航空器實施細則》,進一步豐富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管的“工具箱”,為誠信監管裝上“牙齒”。

此外,證監會還修改完善了《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重點解決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暫不受理、中止審核政策不統一的問題。制定《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證券期貨投資者教育基地監管指引》等,對相關領域進行引導、規範。

這些規章、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出臺,完善了資本市場制度規則,健全了市場運行的體制機制,對於從根本上優化市場體系結構,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提高市場質量,具有重大意義。

(以上內容根據現場速記整理而成)

責編: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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