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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階:驛動的心 黃國桐

1 : GS(14)@2013-07-19 01:29:08

http://www.sharpdaily.hk/article/sup/20130718/213601
《基本法》45條規定,特首由普選產生,候選人由「有廣泛代表性的委員會」提名。39條又列明,「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在港有效。2017年特首一戰,泛民力主提名委員會必須符合國際要求的普及而平等標準。換言之,選民應有提名權。
接踵而來的爭拗是該國際標準是否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成為政治角力場。效忠、附庸似乎容不下理性客觀的法律演繹,罵戰不休。
為爭普選,有學者拋出「佔中」行動,雖未有詳細方案,倡議者已表明可能犯法。善意提醒總好過事後埋怨。「佔中」犯法否,視乎行動方案。一旦落實,等同實踐非法行為,倡議者難免被控教唆。但可肯定,「佔中」即使罪成,亦非涉及人命或財物損失。
生在民主夾縫,只在字裏行間尋找法律之理想,把信念和價值觀摒棄門外,靜態的說尊重法治,其實只是痴人說夢。
訂立法典為尋求公義人權,正是民主抗爭最終的成果。保持「純粹法治的理性」,只適合審案時的態度。投身社會運動和推動政策,需要的是驛動的心,有血有肉,有理想信念的法律人。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8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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