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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的预收款之谜 Barr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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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是许多人喜爱的公司。但是,最近几年茅台的销售额起伏很大,而终端需求却并没有这么巨大的变化。由于茅台酒供不应求,茅台有大量的预收款。有人曾经想通过预收款的情况间接预测茅台的销售额增长。但是,从下面的图可以看出,自从2007年开始,茅台的预收款和销售额增长发生了背离。那么茅台的预收款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茅台的预收款之谜

       茅 台的预收款变化实际上由两部分组成:预收款销售确认,降低预收款总额。新增预收款,提高预收款总额。每个季度的预收款总额变化实际上都反映了这两个部分作 用的叠加。当销售确认高于新增的预收款时,预收款总额下降。而当新增的预收款高于销售确认时,预收款总额上升。由于是两个作用叠加,预收款的变化无法简单 的预测未来销售。      

茅台的预收款之谜

       茅台的销售额实际上也是由两部分组成:预收款销售和当期销售。由于公司不披露当期销售和预收款销售的数字,而这两者的比例有可能变化很大,这就给投资者分析公司增加了难度。当销售额增加时,你无法判断到底是当前销售增加还是只不过公司加快了预收款销售的确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尽量精确估计茅台的实际销售情况,我建立了一个模型进行分析。模型的边界条件有三个:      1. 期初预收款 - 预收款销售确认 + 新预收款 = 期末预收款    2. 未来三个季度的预收款销售确认大于等于期末预收款总额。   3. 每个季度新增预收款大于3亿人民币。      这里面的第一点前面已经有了说明。第二点是根据茅台年报注释中说明99%以上的预收款都是在1年内需要确认的。第三点是我认为由于茅台的稀缺性,每个季度的预收款应该不低于3亿元,相当于2005年一个月的平均销量。      根据这三个边界条件,我利用多变量规划求解找到了一个可能的茅台销售情况。    

茅台的预收款之谜

       可以看出,2007年第二季度,茅台的当期销售几乎为零,销售额几乎全部来自于预收款销售确认。而被压抑的销售在2007年第四季度全面释放,销售额快速增长。而被压低的2007年第二季度销售基数也为2008年第二季度150%以上的增长打下了伏笔。反过来,2007年第四季度的超高基数也让2008年第四季度的负增长成为必然。      因此,茅台销售额的大起大落并不是终端需求造成的,对当期销售和预收款销售确认的控制才是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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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卡營改增政策落地 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預付卡行業翹首以盼的營改增政策終於落地。

近日,國稅總局下發《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下稱“53號公告”),其中單獨對預付卡業務的營改增如何執行做出了具體的規定。讓預付卡行業人員“欣慰”的是,原來對於銷售預付卡業務所收取的預收資金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的擔心不再存在,因為在53號公告中明確這部分資金並不繳納增值稅。

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

在預付卡行業,分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下稱“單用途卡”)和支付機構預付卡(俗稱“多用途卡”)。其中,單用途卡是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於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而多用途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根據第一財經了解,如果售卡方和貨物/服務銷售方不一致的情況下,預付卡的一般業務模式是:購卡客戶向預付卡企業購卡,持卡人去預付卡特約的銷售商戶進行消費,預付卡企業將消費額結算給商戶,商戶再支付一定傭金或手續費等給予預付卡企業。

53號公告分別對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的營改增做了規定,但從實質來看,對兩者繳納增值稅的規定內容基本相同。

53號公告規定,無論是單用途卡和多用途卡,在售卡或充值時取得的預收資金均不繳納增值稅,同時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而對於售卡方或支付機構辦理相關資金收付結算業務取得的手續費、結算費、服務費、管理費等收入,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普華永道表示,在預付卡的經濟業務中,通常會出現三方當事人,分別是銷售預付卡的售卡方或支付機構,購買並使用預付卡的持卡人,以及實際銷售貨物或服務的銷售方。預付卡由於其較為特殊的業務模式,在進行增值稅處理和開具發票上一直存在爭議。主要包括: 售卡方或支付機構銷售預付卡的行為如何定性,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銷售方向持卡人銷售貨物、服務時,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銷售方收到售卡方的結算款,是否繳納增值稅,如何開具發票。

根據本報在53號公告落地前對多用途預付卡企業人員的采訪,他們普遍擔心,在增值稅以票控稅的前提下,售卡所得的預收資金由於需要開具發票,會被征收增值稅,從而甚至使稅金高過收入(詳見6月7日報道《營改增之後,你手里的預付卡會有變化嗎?》)。而這一擔心在53號公告下發之後將不再困擾預付卡企業,其正常業務模式也將不會受到很大影響。

“這次針對預付卡業務的營改增細則對於我們來說,在增值稅下和之前的營業稅相比流程上就一致了,可以讓我們比較順利地過渡到增值稅,而稅負水平從之前的營業稅下5%到增值稅下6%影響也不是很大,因為還有一些固定資產、系統采購之類的可以進行抵扣。”一名預付卡企業財務經理對本報表示。同時,政策總算落地,預付卡企業針對營改增的系統改造等工作就可以進行下去。

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53號公告的規定來看,在預付卡的整個業務流程中,都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持卡人購買預付卡,僅能從售卡方或支付機構取得普通發票,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且持卡消費後,銷售方或特約商戶也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那就意味著持卡人的購卡金額無法抵扣進項稅。

對此,普華永道表示,53號公告及文件解讀雖並未給出解釋,但綜合考慮《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的不得抵扣規定以及預付卡通常的消費內容,政策制定部門或許考慮預付卡多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以及餐飲服務、娛樂服務等不得抵扣項目,因此直接給予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應合理判斷稅務影響,結合具體經濟業務需求,選擇是否采用預付卡形式購買貨物或服務。

不過,上述財務經理表示,對於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客戶倒不是特別在意,因為他們以公司名義購卡大多是發放給員工作為福利,即大多企業會將這筆款項計入員工福利費,而計入員工福利費本身就不能抵扣進項稅。

此外,在現行增值稅文件中,納稅人購買加油卡雖然在購卡環節無法取得專用發票,但可在加油後憑相應憑證要求開具專用發票。

普華永道認為,加油卡作為預付卡的一種,53號公告是對於預付卡的增值稅處理的一般性規定,而上述有關加油卡的增值稅文件是對加油卡的特別規定,該文件在53號公告後應繼續有效,否則將對運輸公司的增值稅抵扣產生負面影響。具體該文件如何與53號公告銜接或並行,需要納稅人持續關註。

(來源:普華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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