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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土地到期可免費順延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5005124.html

溫州“20年到期房”引發了社會對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關註,深圳有關部門就此做出了詳細說明: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可免費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

4月19日晚間,深圳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委員會(下稱“深圳規土委”)通過官方微博發出了《關於我市土地使用權續期有關規定的說明》(下稱“《說明》”)。

《說明》提到,1995年9月18日前與深圳市規劃和國土局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順延至國家法定最高年期,不用補交地價。1995年9月18日後已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土地使用權到期後,如何續期、是否需要交納地價等問題,深圳市正在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1995年9月18日前出讓的土地可免費續期,主要與深圳的土地管理制度歷史沿革有關。

深圳規土委解釋道,深圳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制度的先試先行者,於1982年出臺了《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首次規定通過行政劃撥方式供應經營性用地,並且規定了相應用途的土地使用年期,如工業用地30年,商業用地20年,商品住宅用地50年等。這與國家規定的行政劃撥“無償無限期”不同。

而到1996年,深圳市政府依據市人大決定,發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公告規定:凡與深圳市規劃國土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的用地,其土地使用最高年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即: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40年。

隨著深圳市最早一批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經營性用地(20年)的陸續到期,深圳市首次集中出現了國有土地使用權期滿的問題。

例如2000年,深圳國際商業大廈因土地使用權到期引發了一場爭議。這是在深圳特區成立的第一年動工,也是深圳第一個招標工程、第一個內地與香港合資商業樓宇,土地使用權僅20年,到2001年12月31日截止。有關深圳國際商業大廈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業主何去何從的問題,引發了廣泛討論和爭議。

為妥善解決該問題,2004年4月23日,深圳市頒發了《深圳市到期房地產續期若幹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所針對的對象是深圳市土地使用年期屆滿的行政劃撥性質房地產,及原行政劃撥用地補交地價後轉為出讓用地、但原年期未重新調整而土地使用年期已屆滿的房地產。

《規定》明確上述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按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延長土地使用年期,其中一種延長方式就是補交地價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在國家規定的最長土地使用年期減去已使用年期的剩余年期範圍內約定年期內,補交地價數額為相應用途公告基準地價的35%。

目前,到期土地依照《規定》執行補交地價的流程比較清晰:業主向國土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符合要求者,國土管理部門會測算地價並核發《繳款通知單》,業主按要求辦理繳款相關手續即可。

最新的一個案例就發生在一個月前。3月9日,福田區長城大廈的一套80.6平方米業主補交了地價款44940元,土地使用年期由50年延至70年,到期時間由2035年5月27日延長至2055年5月27日。

簡單計算可以發現,上述房源的土地使用權延長20年,每平方米補交的地價僅557.6元。這個價格與市場房價相比,相當實惠。《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長城大廈的市場均價約為8萬元/平方米,續期20年的費用僅為房價的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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