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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两次无罪宣判的陈志云,最终在4年后,由同一法官宣判贪污罪成,被判处8.4万港元罚款。
陈志云原为TVB(香港无线电视)业务总经理,以主持《志云饭局》而广为人知,曾访问前任特首曾荫权等名人,令人唏嘘的是,其贪污罪名也同样由《志云饭局》而起。
2009年,信和集团在旗下商场奥海城与TVB合作举办新年倒数活动,其中,绕过TVB通过陈志云前助手丛培昆的广告公司“思潮制作”邀请陈本人参与“志云饭局”环节,事后支付11.2万港元酬劳。2010年,TVB突向廉政公署举报,称陈志云涉嫌在电视节目制作和个人宣传活动中存在贪污行为,陈志云与丛培昆在这些活动分别获利11.2万和85万港元。
这笔酬劳被廉政公署认定为商业贿赂款项,2010年9月,陈志云正式被起诉贪污罪,其助手、制作公司董事丛培昆也被同案起诉。
陈志云及丛培昆被控犯有串谋使代理人收受利益罪,该罪涉嫌违反香港《防止贿赂条例》,根据条例,最高可判监7年及罚款50万港元。但法官潘兆童周五在法庭上表示,该案与一般贪污案不同,没有贪污罪行元素,当事人并没有不诚实或刻意隐瞒收取酬劳的事情,因而属于技术性违法,不一定要判处监禁或者做出任何限制陈志云自由的判刑,对其判处社会服务令也并没有特别意义,因此最终仅判处罚款8.4万港元,丛培昆则被判处罚款2.8万港元。
此次结果已是潘兆童法官第三次对陈志云案作出判决,前两次,潘兆童均做出无罪判决,香港律政司两次向高等法院上诉庭提出上诉,2012年,上诉庭撤销无罪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去年,上诉庭就律政司的上诉再度撤销无罪判决,并要求原审法官裁定两人有罪,并做出刑罚。
陈志云在2010年被廉政公署逮捕并落案起诉后,于2011年离开TVB,并在2012年出任香港商业电台首席执行官,并在两年后转任商业电台首席智囊。
上午庭审期间,代表律政司的控方律师35年来首次援引《防止贿赂条例》第33A条,要求法庭下令,禁止陈志云担任公共机构的董事或经理,为期最多7年。但遭到法官质疑,为何在案情并不严重的情况下要求如此严重的刑罚,下午宣判时法官再度表示,控方律师对所要求的刑罚并没有给出充分理据。
在宣判前,代表陈志云的律师向法庭提交了34封求情信,其中包括TVB高层邵方逸华,艺人汪明荃、黎耀祥以及接受陈志云帮助的慈善团体负责人。陈志云朋友、艺人王喜也在当天全程陪同,在旁听席听审。
邵方逸华在求情信中,承认陈志云当时出席收取酬劳的活动时,并未向她申请。但她表示,如果陈志云事前向她申请,她也会批准,因为陈志云收取酬劳的行为并没有损害到TVB的利益。邵方逸华表示,从未质疑陈志云的诚信,相信此次事件只是他的无心之失。
法官在判决中强调,陈志云没有滥用职权来收受好处,只是没有按照雇佣合约,申请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工作,而辩方提交的求情信也显示,陈志云并没有刻意隐瞒收取酬劳,最多只是疏忽。
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安徽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楊振超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楊振超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涉嫌貪汙犯罪,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楊振超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且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楊振超開除黨籍處分;由監察部報國務院批準,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成雲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紀委對四川省政府原黨組成員、副省長李成雲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李成雲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在國有企業改制中違規決策,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李成雲身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李成雲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