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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廣夏重組難局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2-17/100357857_all.html

 銀廣夏的重組必然不會一帆風順,一方面是來自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對重組方案的反對;另一方面則是寧夏國資委主導的管理人的全力推進。

  2011年6月29日、7月20日,*ST廣夏(000557.SZ,下稱銀廣夏)管理人將其擬制的重整計劃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方案兩次提 交出資人會議表決均被否決,同時重整計劃也被債權人會議否決。但幾個月後,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民事裁定書》,裁定批准銀廣夏的重整計劃。

  銀廣夏成為司法實踐中首例雖被「雙否」但被「強裁」的破產重整案。

  目前寧夏國資委下屬企業寧東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寧東鐵路),只是「擬定重組方」。資產重組方案和重組方的最終確定還需要在重整完成後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表決,並經證監會的併購重組委員會批准,之後才能去深交所提交復牌申請。

  不過,根據現在的重組進程,銀廣夏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專用賬戶中的股份8290萬股已被過戶至寧東鐵路賬戶,同時,寧東鐵路也履行了注資承諾,向管理人賬戶足額支付3.2億元。

  2012年2月14日,銀廣夏披露公司董事會換屆選舉議案,新任六位董事會成員中的四人都來自重組方寧東鐵路。

  該項議案尚需得到2月29日召開的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如果未來股東大會和證監會都沒有通過重組方案,可以繼續尋找新的重組方,繼續談判即可。」銀廣夏管理人副組長、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志斌表示。

「雙否」的背後

  公開信息顯示,銀廣夏成立於1994年1月28日,同年6月上市公開發行股票,目前該公司總股本6.86億元,股東人數6.55萬人。銀廣夏第一大股東為浙江長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浙江長金),持有約2493萬股,佔總股本的3.64%。

  2010年1月28日,債權人北京九知行投資諮詢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九知行)將銀廣夏訴至銀川中院,要求對其進行破產重整。當年9月16日,法 院裁定予以受理,並指定「公司清算組」出任管理人,由寧夏國資委主任、副主任擔任組長和副組長。銀廣夏股票自2010年11月4日停牌。

  2011年6月9日,銀廣夏管理人發佈公告稱,管理人「已經依法向銀川中院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寧東鐵路為銀廣夏的重組方,銀廣夏全體投資者向寧東鐵路讓渡約15%股份,寧東鐵路向銀廣夏提供3.2億元資金。

  2011年6月29日、7月20日,銀廣夏管理人將其擬制的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方案兩次提交出資人會議表決均被否決,同時該重整計劃草案也被債權人會議否決。中國破產重整史上出現了第一個重整計劃被「雙否」的案例。

  據股東代表張先生介紹,銀廣夏的6萬多名股東對寧東鐵路的企業贏利以及經營情況知之甚少,而且鐵路板塊的市盈率較低,這使他們對寧東鐵路參與重組的前景非常不看好。

  此外,銀廣夏最近兩次股東大會都是採用現場會議的形式,並沒有開通網絡投票。股東代表張先生告訴財新記者,數萬名中小股東分散在全國各地,這就意味著大多數股東根本無法去現場參與投票,行使自己的權利。而像銀廣夏這種情況,按照規定,應該開通網絡投票平台。

  「之所以被『雙否』,是因為對債權、資產處置以及新的重整計劃有爭議。」中小股東代理律師郭建平對財新記者表示。

  根據銀廣夏重整管理人稱,截止到2011年7月20日,共有32家債權人申報債權,申報債權約5.6億元,管理人確認其中的27筆,債權額為3.62億元,其中農行一筆1.53億元的債權引起了其他債權人的質疑。

  寧夏高院在2011年6月就原銀廣夏大股東浙江長金欠付農行債務本金及利息作出一審判決,判令銀廣夏對浙江長金欠付農行的6394.9萬元本金及相應的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到7月20日,管理人在債權人會議現場公佈的債權審核的結果顯示農行對銀廣夏的債權額為1.53億元。

  據郭建平稱,農行6394.9萬元的債權,截至債權申報日,連本帶息是7700餘萬元。

  前後相差8000多萬元的債務引起了其他債權人的質疑。2011年10月,北京九知行就管理人確認農行對銀廣夏債權額提起訴訟並由銀川中院受理。

  對這一重整計劃草案,郭建平代表中小股東提出,在銀廣夏負債無幾的情況下,管理人只推出不為市場看好的寧東鐵路作為重組方,是否違反「破產財產價值最大化」的基本原則?

  銀廣夏管理人副組長、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鄭志斌則表示,農行對銀廣夏的債權其實有兩部分,有一部分債權上訴到寧夏高院予以確認,另外一部分並沒有上訴。

  「沒有上訴的原因,一是訴訟成本的考慮,另外是資金超過額度要放到不同級別法院審理的問題。不過,這個部分債權未訴訟的事實,在最初的農行起訴書裡面是有的,未訴訟不會影響債權事實本身。」鄭志斌表示。

  在鄭志斌看來,原以為爭議最大的應該是北京九知行3.3億元債權被確認為1.88億元的問題,但北京九知行並未對自身債務認定提起申訴。

  此外,2011年11月17日,管理人發佈公告稱經其申報並經法院裁定確認了30筆普通債權,債權額為2.09億元,一筆稅收債權,債權額為4300萬元。

  中小股東認為,稅收4300萬元的債權確認有所爭議。「企業虧損,有些債權是個人所得稅,為什麼企業還要承擔這部分。」郭建平說。

  鄭志斌表示,稅收債權的問題曾經和稅務部門溝通過,但是新的《破產法》和國家的稅法相關之間屬於平行關係,在稅收債權問題上不銜接,因此只能按照《稅法》執行。

  小股東認為3500萬元的重整費用也過高,按照小股東的計算,重整費用應該在1000萬元左右。鄭志斌對此表示,重整費用包括差旅、人工等費用,3500萬元中,中介機構的費用僅為1000萬元左右,「同比絕對不高」。

強裁違法?

  2011年8月,管理人將原重整計劃提交法院申請批准,並於2011年12月9日得到銀川市中院的批准,銀廣夏成為司法實踐中第一起雖被「雙否」但被「強裁」的破產重整案。

  2011年11月8日,以法學泰斗江平領銜的法學專家組出具集體意見,稱重組人寧夏國資委提請強裁違背《破產法》,並批評農行夥同重組人違法操作。

  法學專家組認為,如果銀川中院裁定銀廣夏破產,不但無助於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以及上市公司股東中的任何一方的利益,對於債權人和上市公司的眾多股東而言,也是極不公平的。

  對於眾多中小股東來說,寧夏國資委提請「強裁」的重整計劃草案多處違法。

  郭建平認為,在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方面,擬定的重組方在未實質性向上市公司置入任何經營性資產的情況下,以很低的現金投入取得了上市公司約 15%的股權,且出資人已經兩次否決上述權益調整方案,違背《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在債權人組方面,重整計劃草案對於農行的債權金額認定已超 過合法範圍,使農行實際獲得的清償比例遠高於其他同類債權人。重整計劃草案在實質上未能公平對待同一表決組的成員,違背《破產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五 項。

  按照已經被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計劃,公司全體股東將按照以下比例讓渡其所持股份:浙江長金讓渡70%,其餘股東持50萬股以上的讓渡18%,50萬股(含)以下的讓渡12%。這1億多股由重組方受讓。

  管理人確定重組方為寧東鐵路,重組方將提供3.2億元的資金用於銀廣夏重整,並通過增發股份等措施置入銀廣夏不低於40億元的優質資產。

  但股東代表質疑這部分注入資產的實際價值,因為資產在評估過程中極有可能被高估。據一位曾參與過數次重組過程的PE人士透露,資產評估公司出具的報告一般都會虛報50%,甚至高達100%,可信性有限。

  郭建平對財新記者表示,中小股東不認可此前銀川中院批准的由寧東鐵路介入的銀廣夏重整計劃,該公司管理人執行劃轉讓渡股份給寧東鐵路也是違法的,他們將根據審判監督程序向有關法院上訴。

  「現在的方案綜合了各方利益的考慮,做到了利益平衡,從法律上也沒有問題,如果不裁定,就清算,就不符合各方的利益。不能讓個別利益相關方操縱整個局面,從整體利益考慮,法院可以動用司法權。」鄭志斌表示。

  鄭志斌認為,破產重整中的殼資源,不應全由股東享有,現在需要重新考慮破產重整企業中的股東權益問題。

  對於未來重組方案仍然需要股東大會和證監會的審批,鄭志斌認為,這是給予其他相關方的表決權。

股權過戶

  在寧夏當地法院支持下,銀廣夏破產企業財產處置專用賬戶中的股份8290萬股已被過戶至寧東鐵路賬戶,還有五個股東賬戶共計1752萬股股份因被司法凍結、質押或賬戶受到限制暫無法過戶。同時,寧東鐵路也履行了重整方案承諾的注資,已向管理人賬戶足額支付3.2億元。

  根據重整計劃中的債務人經營方案顯示,銀廣夏已無經營性資產,完全喪失經營能力。挽救銀廣夏,必須引進新的重組方,注入新的優質資產。

  重組方擬通過定向增發等方式注入淨資產評估值不低於40億元的優質資產,且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後上市公司連續三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合計不低於10億元。公司主營業務調整為鐵路開發建設與經營管理、倉儲和物流服務等;寧東鐵路還擬在未來12個月內啟動重大資產重組程序。

  2012年1月18日,銀廣夏披露了詳細的權益變動報告書。經過此前半個月的一次增資及股權轉讓,重組方寧東鐵路的第一大股東神華寧煤隱退,「神華系」持股比例由39.5%降至不超過5%(神華集團及中國神華)。

  寧夏國資委臨門一腳,以超過50%的持股比例成為寧東鐵路控制人,增資後寧東鐵路註冊資本變更為33億元。

  在增資及股權轉讓完成後,寧夏國資委通過全資子公司寧夏國投和持股23.95%的寧夏能源鋁業分別持有寧東鐵路不低於49.5%和9.01%的股權,從而以不低於51.65%比例間接控制寧東鐵路,寧夏國投則成為第一大股東。寧夏國資委成為寧東鐵路實際控制人。

  根據信永中和的審計報告,2009年至2011年三年裡,寧東鐵路營業收入分別為4.24億元、5.73億元、7億元;實現淨利潤分別為 4084.8萬元、1.93億元、2.21億元。截至2011年底,寧東鐵路總資產為40.47億元,負債7.67億元,資產負債率為18.95%。

  對於管理人迅速過戶股權的做法,小股東認為,應該將這部分股權放置第三方賬戶直至事態明朗。

  「如果股份不過戶,寧東鐵路怎麼會掏出3.2億元的現金?不把債權先清理了,重組如何進行?」鄭志斌說。

雙面管理人

  對於管理人引入目前由寧夏國資委實際控制的寧東鐵路做重組方,是否合適,是否存在利害關係,管理人方面聘請的律師鄭志斌告訴財新記者,從管理人角度來講是寧夏國資委,政府參加管理人在《破產法》裡有規定。

  鄭志斌表示,《破產法》原本希望由中介機構擔任管理人,但後來最高法院在關於破產重整專題討論的崑山會議上,最高法院擔心中介機構力量不夠,還是選擇了政府和中介機構混搭的方式,目前80%的破產重整案例都是以這種方式來指定管理人。

  鄭志斌認為,在管理人中,寧夏國資委是一個政府角色,在寧東鐵路一方,寧夏國資委的國資公司作為寧東鐵路的股東身份,不能必然的把國資委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混為一談,角色實際是不一樣的。

  「選擇寧東鐵路作為重組方,從程序上講是公開的,從利益安排上,我們認為也是沒有問題的。其他案例中,未來的投資人都有參與到管理人團隊中來。」鄭志斌表示。

  對於當時是否還有其他重組方有意向介入銀廣夏,鄭表示,當時成立了談判小組,接觸三四家重組方,後來鎖定兩家,一家是山東豐源,一家是寧東鐵路。山東豐源從各方面的條件來看都是不錯的重組方。但是如果選擇了山東豐源,最終的重組方案和利益訴求其他股東更是無法接受。

  「山東豐源股東需要讓渡的股份過多,而選擇寧東鐵路,股東讓渡的股份平均在14%左右。因而管理人就選擇了寧東鐵路。」鄭志斌表示。

  對於重整計劃中沒有提出可持續的經營方案,鄭志斌表示,最高法院領導曾經反覆強調重整計劃中經營方案非常重要。但是目前重整分兩種,一種像銀廣 夏,目前市場上80%都是這種借殼式重整,清空然後新的資產注入,這種經營方案全都是新的資產狀況。另一種持續經營的重整就不同了,在原有基礎之上,注入 新的資金,再上新的項目,這樣的重整可以說得很清楚。

  「像銀廣夏一樣借殼式重整的很難說清,存在行政許可和司法衝突的問題。」鄭志斌表示,「不過我一直認為應該把重整和重組捆在一起進行。」

爭議不斷

  另外的爭議集中在銀廣夏子公司賀蘭山釀酒有限公司身上。一筆為債權,一筆為股權。

  經寧夏高院和最高法院兩審判決,廣夏(銀川)賀蘭山葡萄釀酒有限公司(下稱賀蘭山釀酒公司)應償還銀廣夏欠款本息合計約1.63億元。

  2011年5月25日,管理人發佈公告,稱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且法院已經對賀蘭山釀酒公司的財產採取了相應的司法措施。

  但直到重整計劃被批准之日,該債權尚未實現。但是鄭志斌表示,該筆債權仍然在追討之中。

  另外,2008年,銀廣夏所享有的賀蘭山釀酒公司62%的股權被以500萬元的低價拍賣給銀廣夏的原重組方中聯實業。2010年3月9日,銀廣夏董事局曾就此事作出《關於向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回轉的議案》並向該法院提出執行回轉的申請。

  郭建平認為,雖然沒有得到回覆,但管理人應當就此繼續主張,並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說明。

  「那是銀廣夏僅存的有效資產,卻被以500萬元的價格賤賣。」郭建平說。

  目前,證監會稽查大隊已立案調查賀蘭山釀酒公司被低價拍賣的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破產法》起草組成員李曙光認為,自《破產法》實施以來,破產重整制度的政治化與地方利益化的現象日益凸顯。

  「很多重整案件都有地方政府的影子,這麼大的商業利益,政府不會袖手旁觀,因此重整的相關利益人的利益會被放在地方政府利益的後面。」李曙光說。

  2012年1月6日,30多位銀廣夏股東到深交所遞交申請,提出了在股東大會對重組方案表決前,暫緩復牌,勿劃轉股權至寧東鐵路,寧東鐵路的讓渡股權迴避表決等六項要求。

  1月12日,深交所就股東上述要求進行了書面回覆稱,截至目前,深交所尚未收到銀廣夏提出的復牌申請。同時,深交所建議管理人應充分考慮市場訴求,依據相關規則審慎確定股票復牌時間。

  2月4日,證監會也發出回覆:證監會正式受理該信訪事項,將要求深交所建議管理人充分考慮市場訴求,依據相關規則審慎確定股票復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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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圍中小股民維權難局 投服中心籌建全國糾紛調解中心

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一直知易行難。一組數據對比就可以概括當前現狀。2015年,證監會12386熱線接受投資者訴求近10萬件,證監會全年處理舉報1.7萬件,糾紛處理的壓力很大。但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則因維權渠道不暢、門檻和成本高等諸多限制,久陷維權難局之中。2017年初,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推動建設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以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投資者權益保護和糾紛化解工作。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下稱‘投服中心’)相關負責人介紹,由投服中心承擔籌建的全國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下稱“全國調解中心”)相關建設工作正全面推進,目前已初具雛形,並力爭在年內完成掛牌。目前,投資者與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資本市場各領域的民事糾紛,已屬於投服中心調解範圍;而在未來,全國調解中心將成為資本市場糾紛化解的主渠道,全面受理各類糾紛案件。

中小股民維權難

資本市場當前的監管架構在逐漸清晰,事前預警、事中調查、事後處罰環環相扣。在事後處罰環節,需要行政處罰、刑事制裁和民事賠償相輔相成,才能有效提高違法成本。然而,由於渠道不暢、成本過高等種種問題,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問題仍非常突出,民事賠償亟待突破。

公開數據顯示,2015年,證監會12386熱線接受投資者訴求近10萬件,證監會全年處理舉報1.7萬件。但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目前每年獲得調解處理的民事糾紛數量僅在1000件至2000件區間。這是供和需的差距,更是投資者訴求與司法資源供給的差距。

追溯中小投資者維權難的根源,一定程度是受有限的渠道和資源所限制。

從當前較主流的維權途徑來看,中小投資者若通過訴訟來解決糾紛,首先就需要面對門檻高、成本高、耗時長的問題,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滿足糾紛解決的需要。而現有的仲裁渠道,對投資者缺乏足夠吸引力,使用比例很低。此外,A股中小投資者還習慣向監管部門投訴來解決糾紛。但是監管部門的職責定位決定了其不適合直接介入民事糾紛的解決,以行政手段去解決民事糾紛也不利於形成法制化的有效解決糾紛的路徑。

“通過仲裁與訴訟,其結果可以得到較強的保障,但當事雙方的對抗性強;且程序複雜,耗時較長,成本很高。相比之下,通過糾紛調解,投資者維權更容易得到執行,時間和程序的硬性規定少。”投服中心上述負責人表示。

值得註意的是,證監會近年來也高度重視投資者權益保護和糾紛化解工作。在此前多次公開表態中,證監會強調市場機構要落實糾紛處理首要責任,推動現有調解組織繼續發揮作用。同時,證監會還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通知,推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

2017年,中國證監會提出推動建設全國性糾紛調解機構,明確由投服中心承擔此工作職責,並對該項工作計劃做了具體的安排與部署。資料顯示,投服中心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由業內相關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等出資設立;成立之初就承擔著受中小投資者委托、免費提供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和解服務的職責。

投服中心該負責人介紹,投資者與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資本市場各領域的民事糾紛,均屬於投服中心調解範圍。據投服中心初步統計,2016年中心糾紛案件受理總數已經接近全國三分之一。

具體來看,通過使用調解員完成的普通調解,其成功案件和投資者獲得賠償金額均占全國半數以上;法院委托調解的案件與和解賠償金額占全國90%。截至今年3月底,投服中心登記糾紛案件共3767件,爭議金額14余億元。其中,正式受理1174件,調解完結823件,成功766件,成功率達93%。統計調解成功的案件,投資者獲得賠償金額達7438萬元。

全國調解中心建設提速

投服中心上述負責人介紹,設立全國性的證券期貨糾紛調解中心,與資本市場現有調解組織並不矛盾和沖突,兩種途徑未來將相互補臺。而按照證監會的部署,全國調解中心籌建工作還將提速,其首要任務就是打造糾紛調解的承辦中心。

根據當前投服中心糾紛調解的流程,投服中心的糾紛案件來源主要來自各轄區、各市場的轉送,以及法院委托。中心配備專職調解員,同時還在國內各轄區聘請了300多名兼職專家調解員,均以高校專家、仲裁員、資深律師、行業專家、自律組織人員等專業人士為主。未來,投服中心將開通運行中國投資者網站在線糾紛受理平臺、400糾紛受理熱線電話、建立與證監會12386熱線投訴對接通道、建立與監管部門大要案承接機制等措施,全方位受理市場各類糾紛案件。

為提高糾紛調解的效率和效力,全國調解中心還將強化糾紛調解協作中心的功能。就在去年,投服中心就先後完成了首單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和首單公證確認;即上述經投服中心調解的糾紛完成後,其調解結果可直接獲司法確認、公證確認,執行效果得到保障。

而繼續完善訴調對接、調解與公證對接,也是全國調解中心的重要工作。該負責人介紹,全國調解中心向前銜接行政自律監管,向後銜接公證和仲裁司法機關;未來將推動全國調解中心納入各試點法院特邀調解組織名冊,探索和優化調解與公證對接機制,豐富調解協議效力保證的方式途徑。

與此同時,全國調解中心也將探索機制和方式創新,包括繼續推廣調解前置、小額速調機制,以及探索遠程調解、視頻調解等新型調解方式。調解規則也將試行分類調解,根據糾紛金額、人數、難易程度等靈活應對,並在證券、期貨、基金、上市公司等分領域建立調解專家執行委員會,實現專業咨詢、疑難糾紛評議複核等細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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