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擁財富據稱有500億的「鋼鐵大亨」京華創新集團董事長、日照鋼鐵董事長杜雙華,與宋雅紅的離婚官司再進一程。
2012年8月29日上午,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衡水中院」)對2001年作出的杜宋離婚判決相關問題進行再審。宋雅紅出庭,杜雙華依舊缺席。
「最 大的希望就是法院能給我一個明確、合理的解釋,2001年的離婚判決程序違法,包括當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實體內容漏洞百出,為什麼還能生效?」宋雅紅 說。而對於財產,她說雖然有權要求按50%的份額進行分割,但自己的胃口並沒有那麼大,也自知並無杜雙華那樣的經營才幹,如果自己真要求並拿到50%的份 額,那杜雙華的企業也別幹了。言語中,求得一份保障多於錙銖必較。
但過去的判決與她的期待懸殊巨大。2001年的判決中,宋雅紅獲得的資產不足百萬元,2008年的胡潤富豪榜上,杜雙華身家350億元人民幣,2011年媒體估值更是達到500億之巨。
法庭上,杜宋雙方圍繞著原案件審理中的婚姻效力、財產時間點和範圍的認定、管轄範圍等展開了激烈的辯論。杜雙華一方申請了不公開審理。
杜雙華的兩位代理人——劉姓律師和杜的表哥——對記者再三沉默。宋雅紅的律師、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陳旭則轉述,法庭曾建議雙方調解,但未果,目前雙方仍在等待判決結果。
離婚裁定有效性之爭
杜宋離婚案可謂是迄今國內訴訟標的最高的離婚案,且一波三折。2010年9月,宋雅紅向海淀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但杜雙華一方提交了2001年河北衡水市中院的一份離婚判決。其後雙方對判決書的效力發生爭議,2010年11月,衡水中院啟動了再審程序。
再次開庭,原離婚判決是否有效依然是爭議焦點。衡水中院認為此前判決已生效,再審只審理財產糾紛。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開庭伊始法官就說,法院決定婚姻效力部分不再審理,僅審理當年沒有解決的財產部分。」宋雅紅代理律師陳旭轉述。
但 在宋雅紅一方看來,(2001)衡民初字第14號《民事判決書》(下稱「衡水中院14號《判決書》」)的判決存在多處硬傷,由此質疑判決的有效性。比如, 未經合法傳喚、留置送達、委託送達等程序,在受理案件三天後即直接決定公告;涉及兩個北京市民的案件,由無案件管轄權的衡水中院審理;案件實體內容上,宋 雅紅的名字、杜雙華的出生日期出現錯誤等。
此後,杜雙華一方向衡水中院申請更正判決書中的錯誤,並由衡水中院啟動了再審程序。2010年10月,衡水中院裁定,將判決書中的錯誤一一更正,並於當年11月4日又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書,稱該判決確有錯誤,「此案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由此陳旭律師認為,重審並非雙方當事人提出,而是衡水中院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之規定依職權提起的再審。
這 一觀點得到了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芳律師的認同。王芳說,涉及身份關係的離婚判決如確有錯誤,可以進入再審程序,其渠道包括最高院提審或指定某法院 再審等五種。「雖然男女方自己不能申請再審、要求重新審查離婚判決中解除身份關係條款的效力,但其他渠道對於確有錯誤的判決,均可以進入審判監督程序。」
如果此前的離婚判決有效,宋雅紅將不得不按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另訴,走這一程序更為不利。「這麼大的訴訟標的,訴訟費將是天文數字,女方無法承擔。」陳旭分析,且舉證責任也會不同,普通的離婚案法院進行調查舉證,而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中上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可分割財產界定
如果2001年的離婚判決不被撤銷,那麼夫妻共同財產是1988年結婚到2001年間的夫妻共同所得;如果被撤銷,則是1988年至2012年的共同所得。
據媒體報導,杜雙華的財富主要來自2000年後至今,所以衡水中院能否對離婚身份關係進行再審至關重要,也意味著離婚財產分割總量有天壤之別,可能差距數百億。
即使退一步,2001年的離婚判決有效,雙方對於可分割財產的界定也大相逕庭。
上述衡水中院14號《判決書》顯示,雙方被查明的財產僅包括1993年購得的北京市房屋兩套,總價120餘萬元;1997年購得的桑塔納轎車一部,價值15萬元;以及部分生活用品。原、被告無債權債務。
但 宋雅紅一方認為,杜雙華的財產遠不止這些。「包括1992年成立的一家制管有限公司,1993成立的京華焊管總廠,此後成立的京華制管有限公司、京華創新 集團、在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由京華創新集團全資投資日照鋼鐵而產生的收益及股權價值,都應該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陳旭說。
公 開資料顯示,1993年杜雙華在老家河北衡水創辦了衡水市京華焊管總廠,年產值80萬,2002年改製為衡水京華制管有限公司。2001年開始,杜相繼在 唐山、包頭、萊蕪、廣州、四川等地成立了制管公司,並在2003年將這些公司合併後成立了京華創新集團,註冊資本2億元,2005年產值100億元。 2003年,杜雙華通過京華創新集團出資創辦了日照鋼鐵控股,後者曾實現半年銷售收入662億元、利潤49.67億元的記錄。
工商資料顯示,1993年3月成立的三河市京華鋼管總廠註冊資本390萬,杜雙華佔100%的股東權益。1992年4月到2001年4月,杜在衡水京華焊管總廠(集體企業)擁有97.5%的股東權益,2002年改製為衡水京華焊管總廠(私營企業)後享有約70%的權益。
陳旭估算,僅此兩家公司,杜雙華在歷年利潤分配及改制過程中,就有4000多萬元的收益。此外,鑑於目前企業仍在經營中,宋雅紅有權要求分割該股權50%的份額。
陳旭說,最關鍵的是,2003年2月京華創新集團成立,杜雙華持股67.9%(直到2010年杜才轉讓部分股權,現在仍持有12.5%),該公司歷年來分配的利潤有數十億元之巨。
「一系列由原資產進行的一而再、再而三的投資所產生的收益,我們認為都應該進行財產分割,即便離婚是在2001年的時點。」陳旭說。
杜雙華2001年的一封公開信也側面佐證了2001年前資產積累:「1990年,我下海從北京到三河做起了鋼材加工業務,三年間經過重重磨難積累過千萬。這是我掘到的第一桶金。」其後以此為基礎,他開始了事業的騰飛。
但這一切都不在2001年判決的財產界定範圍內。
此案的特殊情況是,離婚後分割的主要財產是公司股權,而非不動產或存款、股票。
離婚後對未分割的公司股權再次分割時,其價值如何衡量?「目前最高院司法解釋對一這問題沒有專門的規定,但可以參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家庭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第8條。」王芳律師說。
該 條款規定了關於離婚後財產糾紛中財產價值的確定規則:審理離婚後的財產糾紛,財產的價值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確定:若屬於雙方約定或法院判決不予處理的財 產,財產價值以處理時的市場價值確定;若屬於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財產價值可適用「就高」原則,即離婚時財產的市價高,以離婚時的確定;處 理財產時的市價高,以處理財產時的確定。
王芳律師認為,在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權真正分割以前,其股權的財產性權益一直為夫妻共同共有,即離婚後雖然夫妻身份關係解除了,但夫妻共同共有股權的狀態一直持續到另案分割股權時;像杜宋案典型的就是這種情況。因此,應以處理時的股權價值為分割依據。
但她同時提示,對於公司股權分割時對其價值的衡量,從財務指標來看,是杜或宋個人名下公司股權份額所對應的企業淨資產額,包括資產與負債,需要專業的會計事務所評估後才能得出結論,應沒有媒體說的那麼高的財產分割數額。
一位日照鋼鐵的高管曾對媒體表示,杜宋離婚已成既定事實,離婚時雙方財產也與日鋼包括後來遼寧營板的股權沒有任何關係。
這或許也可代表杜雙華一方的觀點。宋雅紅曾告訴記者,「我知道,他一定不願意讓我平分財產,因為他覺得那是他辛辛苦苦打下的家業。」
但杜雙華也並非「一毛不拔」。其公開信中稱,曾支付過女方上億元的費用,現今負責兩個孩子的撫養。
「之前,杜雙華對孩子並不是很上心,現在好多了,會教大兒子管理公司的經驗,怎麼談生意,也會和孩子們去跑跑步、聊聊天,吃個飯,他開始把親情看做第一位。」宋雅紅說。
經歷了這一切,宋雅紅倒是有了一些新的思緒,願意接受調解。「事情到這個地步,我們雙方都是有責任的。」採訪末了,她輕輕地念叨了一句:「對女人來講,最大的幸福也許就是回歸家庭吧。」
王寶強離婚事件在社交媒體上持續發酵,由此也帶熱了將於今年年底上映的其自導自演的新電影《大鬧天竺》。自從王寶強在微博發布離婚聲明後,大量粉絲紛紛表示,要多買些票“力挺寶寶”。
業內流傳《大鬧天竺》以10億保底發行,那麽,低成本投資的《大鬧天竺》投資溢價率達300%。這樣,不僅背後的兩大投資方會在上映前就收入幾億元,若再創票房神話的話,發行方同樣也收益頗豐。
不過,王寶強最終是否真的受益,《大鬧天竺》保底發行能否大賣,以及保底發行這種模式究竟怎麽樣,還是一個未知數。
粉絲力挺新片
《大鬧天竺》是由王寶強首次自導、自演的現代題材動作喜劇電影。
影片講述唐宇及手下吳天、陳傑一同前往印度尋找父親留下的遺囑,在新德里遇到美女沙麗,沙麗受熟人之托綁架他,危急時刻吳天營救了唐宇,兩人在陌生的印度展開一場冒險之旅,而遺囑之所以放在印度,更是隱藏著秘密,四個小夥伴印度一路上經歷種種磨煉,最終修得“正果”的故事。
“目前我們並沒有看到成片,但從兩大點基本有成爆款的基礎,一是《大鬧天竺》編劇啟用了《泰囧》的老班底,二是影片從超級大IP《西遊記》汲取了很多營養,又充滿印度風情,再加之王寶強首度跨界擔當導演,這些都符合一部賀歲檔電影的基本口味。”一位今年已經做過其他影片保底的發行方的副總向《第一財經日報》表示。
“但就目前發展態勢,離婚案似乎充滿著不確定性。”上該人士表示。究竟向什麽方向發展,人們都不得而知。這當然也會影響《大鬧天竺》的保底發行價格,如果離婚案有反轉,影片票房會什麽走向?發行方有信心嗎?等等都是問題。
《大鬧天竺》目前公布的投資方中除了光線傳媒外,就是王寶強的公司北京寶億嶸影視傳媒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10年,是一家專業從事影視項目研發、策劃、制作、宣發、藝人經紀為一體的綜合性傳媒公司。
北京寶億嶸已有《唐人街探案》、《奔跑吧!兄弟》、《不可思議》等多部電影,收益已不錯,而其主投主控了王寶強最新電影《大鬧天竺》,如果《大鬧天竺》保底發行10億成功的話,一部電影就會讓王寶強收益達幾億,不僅會讓“寶寶”一夜進入10億俱樂部,而且在電影銷售模式上成為今年電影界的翹楚。
而如此,受益者僅會是王寶強嗎?
寶億嶸影業原股東為馬蓉和王寶強現任經紀人任曉妍,馬蓉出資1500萬,任曉妍出資500萬。
今年3月25日,該公司曾發生過一次股權變更,在這次股權的變更中,原本持有公司75%股份的馬蓉,在變更股權後比例為0,原本持股為0的王寶強則改持62%的股份,原本持股為0的王寶強前經紀人宋喆改為13%。而公司另外25%的股權持有人為王寶強現任經紀人任曉妍,在此次股權變動中未顯示股權比例有作更改。
4月19日,公司股權再度發生了更改,變成了以王寶強為唯一自然人股東、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為法人股東的合夥公司,而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是一家今年4月8日成立的新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王寶強。
但隸屬於婚內財產,不管股權如何變更,馬蓉依舊可以獲得一定的相關收益。即便《大鬧天竺》能以高價保底發行,那麽王寶強應該會考慮到發行方的利益。如此,盛傳的王寶強財產之戰糾結而複雜。
保底發行行不行?
所謂“保底發行”,就是發行方對於制片方的一個票房承諾——對於看好的影片,發行方進行早期的市場預估,制定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價格。即使實際票房沒有達到這個保底票房數字,發行方還是要按這個數字分賬給制片方,但超出保底數字的話,那分賬比例會對發行方更有利。
保底發行流行於2014年,北京旅遊與中影股份北京發行分公司為《心花路放》保底5億元,最終票房達11.7億元,大賺一筆。博納影業曾為《後會無期》保底3.5億元發行,影片票房超過3.5億元的部分博納拿40%。該片最終票房6.3億元,想必也是賺了一筆。而隨著中國票房的不斷翻漲,除了傳統的發行公司以外,不少資本方也將眼光投向這一炙手可熱的行業。
然而,“這也是一場賭博。”兩位今年已做過其他影片保底的發行方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咨詢時給的答案,之所以對今年流行更甚的保底發行模式持有保留意見,根本是《美人魚》的成功並不容易複制。
2015年,周星馳的《美人魚》的保底票房16億元,史上最高,一度引發山呼海嘯般的質疑。但這部影片最終以33億的票房拿下了中國電影票房冠軍。然而,這樣的合作必定是有贏也有輸,保底失敗也有先例。
《一步之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讓子彈飛》的成功,讓不少人在影片未上映時對其前景一片看好。沒想到最終上映時卻引起巨大的口碑爭議,最終票房止步5億,讓一開始就做了巨額票房保底的發行方簡直“哭暈過去”。
這些失敗的案例還有,《太平輪》8億元保底僅得6億元票房、《葉問3》10億元保底只獲8億元票房,以及3億元保底的《夢想合夥人》只收到8000萬元票房等失敗案例。
“我不看好保底發行,這個是非理性的行為,往往在保底發行中出現破壞市場規則的行為。”有互聯網巨頭旗下影業公司電影業務部總監表示。
諸多資深電影人認為,今年幾部保底發行同樣表現不佳,除了電影市場本身遇冷的諸多問題外,保底發行對影片的宣發費用降低也是一個問題。按照常理,一部電影的宣發費用基本與制作成本是1:3,有的不相上下,若影片保底發行,所以壓力就是拿出提前支付票房的保底發行方承擔,已付出高價的發行方會不會再拿出巨資去做營銷就得看對影片與整體環境的考量。
中國電影目前普遍的分賬原則是除去3.3%的特別營業稅以及5%的電影事業專項基金,剩余的91.7%為電影的可分賬票房。在可分賬票房中,作為放映場所的影院拿走57%,制作方和發行方拿走43%。然而這43%,還需扣除發行代理費、營銷成本等,剩下的才是可供制片和投資方共同分享的凈收益,而且具體能分到多少還需要由各自當初的投資金額決定。
一般情況下,發行方會拿到2%-6%的可分賬票房。而如果發行方承諾發行保底,即發行方跟制片方簽訂一定金額的保底合同,由發行方預先墊付票房,保證在任何票房情況下制片方的收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票房超出預期,發行方在票房達到一定基數的情況下得到的可分賬票房比例較高,出品方獲得的就相對較少。
這樣的模式使得賭博一般保底發行方也會更多精力放在如何將影片的收益率做到最大,這也就是《葉問3》最終瘋狂的真正原因。
單就《大鬧天竺》而言,營銷費用似乎可以省去很多。該片之前定檔12月24日,目前檔期並未受到影響,據媒體報道,王寶強離婚案開庭時間在三四個月以後,那時候恰好屬於《大鬧天竺》上映期,而一部電影上映的宣傳期基本是上映前兩三個月。
2018年2月11日下午,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分別在北京朝陽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
王寶強離婚案法院一審判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並從利於子女健康成長角度出發,判決婚生子由王寶強撫養,婚生女由馬蓉撫養。
馬蓉名譽權案法院認定:王寶強不構成名譽侵權,一審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圖片來源:人民日報)
王寶強訴馬蓉離婚案中,根據相關證據,法院認定馬蓉與他人存在婚外不正當關系,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夫妻感情破裂,判決解除婚姻關系,並對子女探望時間和方式進行了判定。
關於王寶強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因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馬蓉與他人同居,不符合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未予支持。
關於財產分割問題,因線索較多、雙方爭議較大,尚待進一步查明,法院將依法另行處理。
馬蓉訴王寶強名譽權案中,法院認定王寶強微博所發的《聲明》相關內容基本屬實,未使用偏激和侮辱他人的語言,故判決駁回了馬蓉的訴訟請求。
期間,王寶強及雙方代理律師到庭參加訴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來源:人民日報、京法網事(ID:jingfawang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