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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星郭廣昌: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養結合機構 發展長期護理險和責任保險

全國政協委員、複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在全國兩會期間遞交的多份提案,聚焦養老和保險方面,包括鼓勵社會資本舉辦醫養結合機構,高起點高標準開展長期護理險試點,以及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分擔社會法治成本。

郭廣昌指出,當前,由於醫養結合機構和床位設置的不足,導致大量病患老人占有醫院床位,但由於支付政策的限制而頻繁辦理進出醫院手續;更有大量迫切需要醫療護理的老人無法獲得應有的照護。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醫養結合”功能的醫療機構包括護理院(站)、康複醫院、療養院、以及養老機構內設診所等。但在鼓勵這些機構的設置、推動“醫養結合”服務業發展的當下,依然還存在不少體制機制上的障礙。

首先,這些機構的設置都必須納入政府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醫療機構及床位配置計劃,政府制定規劃和計劃有一定周期,但跟不上社會對醫養結合服務需求的增長,也無法滿足社會舉辦相關機構的迫切願望;

其次,當前醫療機構的設置流程複雜、審批環節多,遠遠不能適應當前醫養結合機構和床位缺口巨大的窘迫現狀。同時,針對當前養老機構內設診所,由於相關標準都必須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實施,通常先前設置的養老機構一般都難以通過內設診所的審批;

另外,政府也鼓勵養老機構就近和周邊醫療機構對接,實現醫養結合或納入醫聯體合作機制,但由於缺乏具體政策措施,存在較大實施難度;

綜上情況,郭廣昌建議對這些具有養老功能的機構應區別其他醫療機構實施管理,包括機構設置、審批條件、服務等,建議建立較為寬松的醫療機構床位規劃,鼓勵社會舉辦養老性質醫療機構;其具體建議如下:

1、鑒於目前醫養需求迫切的前提下,放開社會資本舉辦“醫養結合”醫療機構的規劃管理和床位管理,只要根據設置標準審批的一律準予建設。或者對該類具有養老功能的醫療機構單獨制定“管理辦法”,制定有針對性的設置標準和服務標準;

2、簡化上述醫療機構設置程序,建議將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程序和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兩程序合並,社會資本在設置“醫養結合”醫療機構時,預先備案相關申請材料後即可實施建設,建設後一次性由主管部門審查並核發“執業許可證”;

3、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的醫養機構就近和城市大醫院建立協作關系,允許實現醫療服務項目的聯動及合作,並建立合理的結算機制,合理補償;城市大醫院針對合作的醫養或養老機構提供醫療服務;
4、在上述協作的基礎上,建議給予社會力量辦的醫養機構可以優化或減少相關科室的設置,包括“安寧療護”等科室,以緩解和避免“鄰避效應”,加快城市社區內嵌式醫養機構的建設和發展。針對有協作的養老機構內設護理站等醫療機構時,也能與獨立設置醫療機構以區別對待,適當放寬面積、以及除基本設備以外等其他設備配置的要求。

在養老方面,郭廣昌的另一份提案還涉及高起點高標準開展長期護理險試點,建議長期護理險試點相關政策進一步細化,完善相關機構定點標準,並參照相關地區試點引入商業保險機構經辦,鼓勵設置商業性的長期照護險給予補充。具體如下:

(一)建議加速完善老年照護需求評估的統一照護需求評估標準和評估流程,達到評估標準統一。通過老人需求評估標準統一,長期護理險結算標準統一,為跨區域的長期護理險支付創造條件。

(二)進一步修正完善政府運營補貼設置問題,建議打破各區域政府補貼給機構,各區域補貼標準不統一的問題。建議逐步考慮改變補貼給機構的方式為補貼給老人,通過由老人自主選擇,為跨區域的長期護理險支付創造條件。

(三)跨區域長期護理險結算,還可以最大程度的實現資源整合,尤其在當前,城區養老照護機構相對缺失,周邊區域相對空間較大的情況下,跨區域結算有望打通區域結算壁壘,真正實現資源共享,保障服務落實。

(四)針對能提供長期照護服務的養老機構,尤其是民辦養老機構予以重點關註,這類機構目前是未來承擔機構照護的主體,建議明確針對這類機構制定相關的長期護理險定點政策,以鼓勵民辦養老機構的發展;

(五)針對居家護理需求,建議出臺政策鼓勵區別於當前大量家政服務公司的、獨立高端的、能提供照護服務人力資源的第三方機構的設置和發展,這類機構自身不需提供照護場地,但通常具有培訓和管理照護服務人力的資質和職能,一方面能為長期護理險的支付提供結算主體和責任主體,同時也能大量滿足居家照護的需要;

(六)建議可探索將長期護理險委托商業健康險公司經營,政府制定相關政策,商業公司實施支付,同時鼓勵保險公司推出商業的長期護理險種,作為政府主導的長期護理險存在的部分缺口進行補償。

(七)建議在長期護理險試點,照護人才專業性和社會價值不斷提升的同時,鼓勵各類培訓機構加大和規範養老護理及其管理人才的培養和培訓。

保險是複星集團關註和重點投資的領域之一,此次郭廣昌的提案還包括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分擔社會法治成本。

郭廣昌認為,目前我國責任保險的發展基礎還比較薄弱,整體規模仍較小,覆蓋面和滲透度仍較低,服務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還有待提高。因此,在當下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矛盾問題和風險因素錯綜複雜的環境下,建議我國加強社會法制環境建設,並有效利用責任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通過大力發展責任保險來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減輕政府社會管理壓力、分擔社會法治成本並創新國家社會治理機制。

(一)優化政策環境,推動立法體系完善,探索開展強制責任保險。借鑒發達國家成熟經驗,在涉及國計民生、涉及矛盾較為突出的領域,加強法治環境建設;並依托逐漸完善的立法體系逐步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如在食品安全、環境汙染、安全生產、社區生活等關系到社會公眾的重點領域探索實施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在試點經驗成熟的基礎上,通過立法保障,建立相關領域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

(二)建立更為健全的民事侵權責任立法體系,提升責任保險風險意識。民事侵權責任的健全有利於社會及居民法治意識的整體提升,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並進一步減輕政府社會管理壓力。基於健全的民事侵權責任體系,責任保險其對保險人利益保障的特點可分擔居民觸犯法律的法治成本。但在目前的的民事侵權體系下不同地區對於類似案件責任判定還存在不一致;而責任保險目前尚未形成行業間統一的責任判定機構和標準,尚需在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標準等方面進一步明確和完善,。此外。建議國家重點關註相關部委與各地政府的協調配合,健全、完善更為健全的民事侵權責任立法體系,進而形成責任保險各項配套制度。

(三)提升保險機構責任險經營水平,增強責任保險發展動力。積極引導保險公司加大對責任保險業務的投入力度,保險機構可利用保險風險管理優勢,參與到責任事故的前、中、後期全流程。如承保時,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專業化的防災防損技術指導,預防事故發生,發揮保險事前風險預防的作用;事故發生後,利用專業優勢,做到及時止損,對風險有效控制。同時建議保險機構關註新技術應用,借助新渠道,深挖責任險客戶新資源,如與電商平臺合作,推出創新型責任保險等。

(四)在責任保險的經營探索上,建立政府引導、商業機構管理、多層次繳費的共同運營體系。對於普惠型民生險種,建議初期可由政府引導、保險行業組織主導,撰寫行業統頒條款並厘定費率作為框架參考,商業保險機構據此豐富和完善。保費由相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共同繳納和分層賠付,各級政府在惠及國計民生的保障範圍內進行財政補貼和政策支持,如公共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城鎮居民住房綜合保險等,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提升社會治理水平。

(五)政府提供大力支持,降低保險機構業務開拓成本。相關政府可組織本地的保險公司進行統保或共保,以確保投保人的廣泛參與。政府還可利用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參與的保險公司,保證它們獲得一定數額的保費收入,鼓勵保險公司承保責任保險積極性。政府推動力度越大,責任保險業務的發展便越好。在目前情況下,這也是實現發展責任保險業務成本效益最佳的有效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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