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投資私募常見6大“坑” 手把手教你如何防騙

經過兩年的蓬勃發展,私募基金規模在2016年10月超越公募。中國基金業協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2月底,已在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18306家。已備案私募基金48626只,認繳規模11.35萬億元,實繳規模8.55萬億元。

盡管行業規模已經實現了歷史性飛躍,但私募行業違規行為和亂象卻時有發生。近日,第一財經記者從某地方證監局獲得一份私募典型違規案例學習文件。文件內容顯示,當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典型的違規行為包括,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財產,借助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通過收益權拆分轉讓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等募集行為方面的違規行為;同時也有私募在產品設計上做文章,如借助通道搞資金池,借助嵌套式合夥架構掩蓋利益輸送等。

另據記者梳理,自2015年9月基金業協會建立起“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以來,截至2017年4月,協會共計公布了十三批、274家失聯私募,這些失聯私募多涉及非法集資、兌付危機、高管跑路等問題。

“私募機構要意識到,在監管從嚴、打擊違法行為的嚴峻形勢下,合規經營才是正道,違法違規將難逃恢恢法網。”該證監局相關人士表示,私募機構需要確保合規風控措施發揮真正的作用。同時,投資者也需要提高風險識別能力,正確認識私募,遠離非法集資的陷阱。

私募常見6大“坑”

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在現實中,違規公開宣傳、借助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成為私募機構的典型違規行為。

第一種坑:借助互聯網平臺變相公募

以深圳轄區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A公司為例,A公司的控股股東為B集團公司,B集團公司下設多家子公司,涉足融資擔保、小額貸、P2P、產業並購、私募基金等多領域。其中,B集團下設的C互聯網平臺是B集團所有產品展示和推廣的互聯網平臺,並在A公司私募業務開展過程中扮演集資和銷售的關鍵角色。

深圳證監局在對A公司的專項檢查中便發現,A公司通過C平臺公開宣傳推介銷售A公司私募產品,並通過簽訂回購協議的模式違規向投資者承諾高收益。不僅如此,A公司還在未經投委會決議的情況下,隨意將募集資金拆借於關聯企業及個人。

第二種坑:通過收益權拆分轉讓規避合格投資者要求

與變相公募性質類似,也有不少私募機構通過互聯網金融平臺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投資者。2015年,上海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關註到,轄區某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將私募產品收益權拆分轉讓給投資者的方式,銷售私募投資基金,引發多起投資者投訴。

在該案例中,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J公司”)的全資控股的SPV公司(“Y公司”)作為合格投資者,先行購買相關私募產品,比如,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或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私募機構發行的私募投資基金等。然後,由Y公司將其持有的私募產品收益權分拆後,通過“××寶”轉讓給註冊用戶。註冊用戶為增加所持收益權的流動性,可以通過“××寶”再向其他註冊用戶轉讓收益權。

這個名為“xx寶”的產品突破了有限合夥私募單只基金不超50人,契約型私募單只基金不超200人的投資者人數限制。同時,投資金額起點分別為1000元(固定收益類)和1萬元(權益類),遠低於私募產品100萬元的起投金額。

第三種坑:高收益誘惑投資者,股權轉讓逃避監管

當私募機構因為違規公開宣傳或變相公募被采取監管措施時,有不少私募會采取股權轉讓,不向基金業協會更新備案信息等方式逃避監管,這也成為私募機構另一種常見的違規行為。

廣州某私募機構(“Y公司”)成立於2011年,2014年4月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過國內期貨市場的投資操作管理基金產品。期貨市場的杠桿率較高,波動性較大。2014年10月,該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產品,全部因凈值跌破基金合同約定的清盤條件而被產品發行方清盤處理。

“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夢想”,Y公司在公司官網首頁刊登上述違規公開宣傳的標語之時,卻對公司旗下4只虧損產品清盤的事實避而不談。不僅如此,當監管部門要求對公司進行場檢時,Y公司兩位原高管劉××、馮××卻以公司股權轉讓、業務停滯為由拒絕接受現場檢查。

第四種坑:借托管增信挪用投資者的基金財產

除了公開宣傳、變相公募之外,也有不少私募機構借托管機構增信、非法挪用投資者的基金財產。2015年3月,四川轄區內的私募機構Y投資公司與托管公司G證券公司簽署“××對沖基金”托管協議,G公司向Y私募提供多份蓋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

但同年6月,2名投資者卻無法從G公司查詢到基金凈值,同時被工作人員告知,合同中約定的托管賬戶未收到客戶認購款。經查發現,Y公司采用偷梁換柱的手法,將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資托管賬戶頁替換為Y公司白有銀行賬戶頁,並違規將客戶投資款580萬元劃轉至公司高管及關聯自然人銀行賬戶挪作他用。據總經理配偶D某(負責管理公司銀行賬戶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資金用於民間借貸。

除了前述四類設計私募產品募集層面的違規行為之外,也有私募機構在產品設計上做文章,典型違規做法包括借助通道搞資金池,借助嵌套式合夥架構來掩蓋利益輸送等兩類行為。

第五種坑:借助嵌套式合夥架構,掩蓋利益輸送

以武漢某第三方財富管理機構A公司為例,A公司代銷其其關聯方深圳市M公司發行的M1和M2兩只基金產品。M1和M2兩個產品均由M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出資額為總募集規模的5%,余下的資金通過設立多期有限合夥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募集資金,每期股權投資企業又分設多級合夥企業。通過這種嵌套式投資結構,兩個私募產品向眾多個人投資者募集。合夥期限為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投資金額為20萬元起。

不僅如此,A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之後,投向其關聯公司的兩個地產項目中,但並未向投資者如實披露。最後,A公司的非法集資風險爆發,武漢市公安局對A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

第六種坑:借助通道搞資金池和利益輸送

北京某私募Y公司僅備案了1只產品,但其實際投資運作了27個產品。

經查,Y公司發行了多只私募產品(M系),設立多個有限合夥企業(A系)。合同約定,M系產品由A系作為資金募集及運作主體,但實際由A系代理。合同約定M系產品投向信托產品劣後級,但實際投資中為規避監管,Y公司將資金匯人某個人賬戶並以其名義投資於信托產品。合夥企業之間與管理人賬戶之間存在多筆資金往來。M系產品成立後,資金轉入合同未約定的其他單位賬戶。

Y公司的主要銷售合作方是B公司,B公司負責資金募集。B公司又與Y公司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由B公司進行項目投資,所得收益在B公司與Y公司之間分配。經查詢工商信息,B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與Y公司在法律上並無關聯關系,但其關聯公司的股東等個人卻以合夥人的身份多次參與Y公司的基金運作。

私募防騙指南

私募違規行為時有發生,而“失聯私募”的頻頻出現,更是使投資者索賠無門,血本無歸。

2015年9月,中國基金業協會建立起“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截至2017年4月,協會協會共計公布了十三批、274家失聯私募。

據記者梳理,這些失聯私募大多數都有“前科”,多涉及非法集資、兌付危機、高管跑路等問題,例如上海炳恒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望洲資產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巨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等。

以深圳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2年前被爆出深陷兌付危機,募集資金涉嫌被挪用,法定代表人王維奇在2015年9月失蹤。

2016年4月21日,國內P2P大型理財平臺望洲財富爆出消息稱,望洲集團、望洲財富董事長楊衛國失聯,卷款約10億元人民幣。4天後,楊衛國“現身”朋友圈,稱自己沒有失聯只是去旅遊因此關掉了通訊。後期,公司成立了維權監督小組處理事務,警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望洲集團立案調查。

另一家處於失聯狀態的上海炳恒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東包括蘇國美、上海炳恒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而蘇國美正是2016年5月公告出現兌付危機的上海炳恒財富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簡稱“炳恒集團”)的總裁,上海炳恒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也是炳恒集團的子公司。

按照炳恒集團發布的初步兌付方案,炳恒集團預計在2018年5月底之前完成所有客戶的本金兌付,也就是說,在未來2年內完成兌付。不過,其旗下的上海炳恒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卻處於“失聯狀態”。

私募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私募“一言不合”失聯逃避責任,業內人士分析指出,面對私募行業的亂象,投資者還需提高風險識別能力,正確認識私募,遠離非法集資的陷阱。

中國基金業協會也曾推出了投資者教育主題撲克牌,具體內容按照黑桃、方塊、梅花、紅桃四個花色分為四個主題:“保護自己”、“謹防騙局”、“學會提問”和“識別遊說”。

基金業協會提醒,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要審慎查證,到協會公示平臺核實管理人是否已依法備案登記;要持續關註,核實購買的私募產品是否已依法備案,做到”保護自己“。

另外,也要“學會提問”。在投資私募基金時,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詢問基金管理機構收取哪些費用,如何收取,是否有收益分成,分成的基數和時間如何計算,計提方式是什麽。如有數據查詢需要,可至協會授權的私募基金數據查詢檢索手機平臺“私募匯”APP了解更多信息。

最重要的一點則是“謹防騙局”。投資者應該警惕非法私募“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夢想”、“保證固定收益8%”等號稱保本保收益、高收益、無風險、穩賺不賠、賺錢才是硬道理的虛假宣傳。

同時,由於行騙者通常“哪里有錢”就去哪——這意味著許多非法私募行騙對象是臨近退休或者已經退休的老年人。“對父母不停地提醒就是孝與愛。”基金業協會表示。

最後一點則是要“識別遊說”,警惕熟人心理,即在面對親朋好友等熟人的推薦時,投資者往往出於對熟人的信任,不仔細查看格式化的基金合同,不仔細核查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造成損失。另外還有禮品陷阱,不少非法騙局通過發放免費禮品誘惑投資者,特別是是老年投資者。

而當投資者一旦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則需要收集保存證據,及時向監管部門投訴。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45201

地監局要求代理核實賣方身分防騙訂

1 : GS(14)@2016-10-20 07:45:19

【明報專訊】早前市場接連出現多宗騙徒假冒業主身分以騙取訂金的事件,地產代理監管局昨發出最新執業通告,要求當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時,地產代理應要求賣方出示香港身分證,而代理亦要以書面形式建議其客戶安排在律師行託管所有訂金。

據地監局公布,最新執業通告會於12月1日生效,通告要求當與賣方訂立地產代理協議時,地產代理應要求賣方出示香港身分證,並在地產代理協議中記錄賣方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今年12月1日起生效

此外,地產代理在安排買賣雙方訂立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前,需以書面形式建議其客戶安排在律師行託管所有訂金,以及告知客戶不託管訂金的風險,倘若雙方決定不託管訂金而繼續進行交易,地產代理則須取得買方的書面確認,說明買方已知悉有關建議。

建議訂金在律師行託管

在此情况下,地產代理應取得有關物業的最近一份轉讓契的副本,以確定賣方現時出示的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與最近一份轉讓契中所記錄之物業業主的身分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是否相同。假如在核實賣方身分時覺得有可疑,應建議客戶尋求法律意見。若持牌人有理由懷疑賣方為騙徒,他們應終止為買賣雙方行事及向警方舉報。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5658&issue=20161020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2790

防騙定金 代理須核實賣方身份

1 : GS(14)@2016-10-20 08:03:33

【本報訊】近期樓市騙局有增多趨勢,因應騙徒假冒業主身份出售物業圖利,地產代理監管局(下稱監管局)發出新執業通告,要求與賣方定立買賣協議前,地產代理應要求賣方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並在地產代理協議中記錄賣方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有關通告今年12月1日生效。



地監局發出新指引

因應騙徒透過偽造身份證明文件騙取定金,地監局發出新執業通告,當代理與賣方定立地產代理協議時,地產代理應要求賣方出示香港身份證,並在地產代理協議中記錄賣方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此外,代理在安排買賣雙方定立物業臨時買賣協議前,須以書面形式建議其客戶安排在律師行託管所有定金,及告知客戶不託管定金的風險。假若雙方選以不託管定金而繼續進行交易,地產代理須取得買方的書面確認,及說明買方已知悉有關建議。同時,地產代理應取得有關物業的最近一份轉讓契副本,以確定賣方出示的身份證明文件種類及號碼,與最近一份轉讓契中所記錄的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是否相同。地監局指,若代理在核實賣方身份時,覺得有可疑情況,應建議客戶尋求法律意見,若懷疑賣方為騙徒,代理應終止為買賣雙方行事及向警方舉報。地監局行政總裁韓婉萍表示,地產代理有責任保障及促進其客戶利益,他們同時被視為核實業主身份的把關者之一。因此發出新執業通告為業界提供指引及採取預防措施,免同類欺詐事件發生。中原地產表示歡迎有關指引,並會與地監局合作,於可行的情況下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障。美聯集團(1200)住宅部行政總裁布少明指,會配合地監局新執業通告,又認為新例比之前更嚴格是好事,對買賣雙方及代理都更有保障。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financeestate/art/20161020/1980648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12821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