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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禁止關保傑重投業界並處以罰款

1 : GS(14)@2010-07-06 23:02:10

http://www.sfc.hk/sfcPressReleas ... ervlet?docno=10PR77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禁止工商東亞證券有限公司(工商東亞證券)前負責人員關保傑(男)重投業界,為期五年,由2010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並罰款228,000元(註1及2)。

工商東亞證券於2004年進行了多宗買賣一家上市公司股份的交易,證監會調查該等交易後,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註3)。

證監會發現,關在工商東亞證券擔任自營交易員期間,操作於工商東亞證券以其妹夫名義開立的秘密帳戶,但沒有向工商東亞證券作出適當的披露。此外,他亦通過上述秘密帳戶,向工商東亞證券買入股份,為自己賺取利潤。關的行為構成嚴重的利益衝突,違反《操守準則》第6項一般原則(利益衝突)(註4)。

證監會決定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以下因素︰
[ul][li]關坦白承認過失,接納證監會的紀律處分決定,從而解決事件;[/li][li]關通過繳付罰款,交出所賺取的不法利潤;[/li][li]本案的紀律處分程序已歷時甚久;[/li][li]關自2005年起已非證監會持牌人;及[/li][li]關以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li][/ul]



備註:
[ol][li]關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曾獲發牌經營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業務,於2000年8月至2005年12月期間隸屬工商東亞證券,自離開工商東亞證券後,並無持有牌照,亦不隸屬任何持牌法團。[/li][li]工商東亞證券現稱東盛證券(經紀)有限公司。[/li][li]有關證監會對工商東亞證券的紀律處分,請參閱證監會2008年6月6日的新聞稿。[/li][li]《證監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2003年4月版)第6項一般原則訂明,持牌人應盡量避免利益衝突,而當無法避免時,應確保其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li][/ol]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7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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