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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道香港洗錢「六重門」

http://www.yicai.com/news/2013/02/25167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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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歲的中國內地男子羅俊城,通過空殼公司和開設在中國香港的銀行賬戶,在8個月中洗錢131億港元,今年1月23日被香港高等法院判處10年零6個月監禁。

這宗香港開埠以來最大規模洗黑錢案,僅僅揭開了內地不法資金到香港洗錢狂潮的冰山一角。

有知情人士向《第一財經日報》稱,數據顯示,每年從內地流至香港的黑色、灰色資金總數佔香港GDP總量的10%以上。

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統計處統計,2012年香港本地生產總值(GDP)為2.04萬億港元(約合人民幣1.64萬億元)。由此推算,內地經香港洗錢的資金規模至少達到每年2000億港元(約合人民幣1605億元)。

雖然香港警方未就本報提出的洗錢規模問題做出回應,但據內地反洗錢專家分析,香港不僅洗錢活動猖獗,而且不法資金進入香港的渠道也五花八門,幾乎一切可以繞開外匯管制的手段,都有可能被用於洗錢。

內地黑金「樂土」

按照我國《刑法》,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犯罪行為。

據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防止清洗黑錢活動指引》分析,清洗黑錢活動可分為三個階段,其間洗錢人可能進行無數交易。這三個階段分別是(1)現金的處置——實際處置來自非法活動的現金得益;(2)分層交易——利用複雜多層的金融交易,將非法得益及其來源分開,從而掩飾查賬線索和隱藏罪犯身份;(3)融合——為犯罪得來的財富提供表面的合法性。假如分層交易的程序成功,經過清洗黑錢過程的得益會通過融合手法回歸經濟體系,同時在表面上已變成正常的商業資金。

以華盛頓為基地的全球金融誠信機構(Global Financial Integrity)最近發表的非法資金外流報告指出,2000~2011年,中國因逃稅、貪腐或犯罪而產生的非法資金外流,達3.79萬億美元(約合人民幣23.6萬億元),佔發展中國家非法資金外流的近五成,是非法資金流出最多的國家。

不過這一數字並未得到中國官方和學術界的認可。

復旦大學中國反洗錢研究中心秘書長嚴立新對本報稱,全球洗錢活動規模到底有多大,從來就沒有任何一個機構或個人能夠給出精確答案:「近十年來,業界多引用相對權威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統計數據,認為全球每年非法洗錢金額約佔全球GDP總和的2%~5%,即1.5萬億~3萬億美元,且以每年1000億美元的速度增長。」

據國家統計局初步核算,我國2012年國內生產總值為51.93萬億元,嚴立新認為,即使按佔GDP的2%這一較低水平來估算,我國的洗錢金額也將超過每年1萬億元,其中有相當大的部分流向香港或經香港中轉。

「香港和倫敦一樣,同屬於內外混合型或一體型的離岸金融中心。由於政策寬鬆,通常是熱錢、灰錢和黑錢喜歡聚集的地方。」他說。

而黑錢流入香港的渠道花樣繁多。本報通過採訪、資料蒐集和梳理現有案例發現,內地資金(包括非法資金)流入香港的非正常方式主要有六種,即現金挾帶走私、地下錢莊、國際貿易、投資、使用空殼公司和銀行賬戶、賭博乃至巨額信用卡消費,這六種方式都可以被用於洗錢,而國際貿易和投資是犯罪分子最偏愛的洗錢手段。

現金走私

以職業投資者自居的王小宇(化名)每次從深圳過關到香港,都會提前在黑市兌換2萬美元,將現金塞在行李箱夾層或內衣暗袋內帶到香港。

「方法看來老套沒技術含量,但還是最安全有效的。」他說。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聯合制定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每人出境攜帶人民幣現金不能超過2萬元,或外幣現金不能超過等值5000美元。

王小宇的錢可能並非不法資金,按照他的說法,他只是為了減少風險,將資金配置在境外資本市場。但確實不少洗錢者仍在使用這一傳統招數。

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課題組的報告《我國腐敗分子向境外轉移資產的途徑及監測方法研究》(下稱「人行研報」)顯示,現金走私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個人夾帶在行李中直接攜帶出境,方式較為簡單、費用低,但同時可走私的數額較為有限、風險較大,一旦被海關或邊防機關查獲將人贓並獲。

第二種方式是通過主要是地下錢莊的代理機構,利用一些專門跑腿的「水客」,以「螞蟻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在口岸來回走私現金,偷運過境後再以貨幣兌換點的名義存入銀行戶頭。這種方式儘管要付一定費用,但風險較小,難以查清委託人的身份。

2001年9月,香港廉政公署搗破了香港史上最龐大的跨境洗黑錢集團,拘捕29男10女,估計集團至少運作5年,洗錢金額高達500億港元。廉政公署在調查中發現,遠華走私案主犯賴昌星就是該集團的一名主要客戶,該集團正是通過僱傭的「水客」,從內地將錢偷運到香港,再存入香港和境外的銀行戶口。

據《華爾街日報》報導,由前年4月至去年6月,加拿大多倫多和溫哥華機場從中國公民身上查獲約1290萬加元(約合人民幣7833萬元)未申報現金,佔兩個機場同期查獲現金的59%。在美國,中國公民也是機場繳獲未申報現金的第二大來源。

本報向深圳海關查詢過去幾年現金走私查獲情況,到截稿時仍未獲得回覆。一名曹姓主任向記者口頭表示:「過去一年沒有太多的案子。」香港海關發言人則向本報稱,資金進出香港完全自由,並無現金走私一說。

地下錢莊

除了現金走私外,內地和香港對地下錢莊也態度迥異。在內地屬於非法性質的地下錢莊,在香港則往往是持牌經營的匯款及貨幣兌換代理。

從去年4月1日起,任何欲經營匯款及/或貨幣兌換服務人士必須向香港海關關長申領牌照,目前持牌人已有1573個。

而人行研報則指出,地下錢莊是替代性匯款體系在中國的主要表現,港澳不少貨幣兌換點實際上是地下錢莊在當地分支機構。

報告稱,利用地下錢莊的主體複雜,既有留學生和境外勞工,因其費用低廉手續簡單而以此方式匯款;也有某些企業為避稅逃稅跨境轉移灰色資金,有腐敗分子和國企高管轉移其非法收入,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轉移黑錢。

做電子進出口貿易的林云志(化名)向本報透露,他曾多次使用地下錢莊,「深圳做這個(地下錢莊)的很多,他們在深圳和香港兩邊都有賬戶、兩邊換匯,資金表面上並不過境。」

據他介紹,中介換匯通常叫「過數」或「打數」,手續費很低,一般100萬也就收取一兩千元的費用。而現在更多地下錢莊做起了民間拆借,將個人和企業的閒錢以15%~20%的年利率拆借給缺錢的中小企業。

林云志的公司總部在深圳,香港也設有公司,原配件全部通過香港購買,在換匯額度有限的情況下,他便通過地下錢莊將資金轉到香港;另一方面,為了把深圳總部的報表做得好看些,將虧損都放在香港公司,他還使用地下錢莊將香港公司的利潤轉至深圳。

「進出口電子最多的就是走私,不能通過公司銀行賬戶結匯,」他說,這樣的情況全國各地都有很多,而深圳的地下錢莊主要是由潮汕人經營,「早期小本經營的有鋪面,現在比較大的有下線,錢不夠再到上家,做得大的一天幾千萬甚至1、2個億(人民幣)的都有。」

地下錢莊的客戶都是以朋友介紹為主,要有互信和關係網。「地下錢莊的人不管資金的來源,他們不怕走私的錢,最怕的反而是貪腐官員的錢,」他說,貪腐官員的錢往往一筆數目便很大,「出問題了牽連就比較大。」

嚴立新對本報分析稱,地下錢莊屬於非正規價值轉移體系中的一種,最多採用的手法是替代性匯款,即沒有物理匯款的實際動作和痕跡,其歷史悠久,隱蔽性極強。

他表示,事實上地下錢莊本身常常表現為既是洗錢的工具,又是洗錢的平台,是整個洗錢鏈條中極具地位和作用的一環。但通過地下錢莊轉進轉出的錢並不一定全是黑錢,也有相當部分其來源本身是合法的,經其轉出只是為了規避國家的外匯管制。

經地下錢莊出入的資金魚龍混雜,內地、香港處於不同司法區域令情況更加複雜。香港大學比較法及公法研究中心總監楊艾文對本報分析稱,由於對地下錢莊的性質認定不同等差異,在打擊通過內地地下錢莊向香港清洗黑錢過程中,兩地法律存在接合縫隙。

據嚴立新測算,每天通過深圳地下錢莊洗到香港的資金規模大約是2000萬~3000萬元人民幣,手續費約為3%~5%。但如果需要清洗的資金數額巨大,如數億或數十億元,那就必須通過跨國洗錢組織有計劃有組織的操作,手續費約為總額的10%左右。


國際貿易

儘管地下錢莊涉及資金數額不菲,嚴立新指出,貿易和投資實際上才是最為常見的兩大洗錢路徑,具有隱蔽性更強、技術含量更高、涉及金額更大的共同特點。

據他介紹,國際貿易中可通過操縱價格如低值高賣或高值低售、虛構交易、真假摻雜、操縱數量、品名作假等方式,將內地的黑灰資金轉移到境外洗白。

香港與內地的貿易關係緊密,內地在香港貿易夥伴排名中長期佔據第一名。香港工業貿易署數據顯示,2011年香港和內地的貿易總額達3.44萬億港元,佔香港貿易總額的48.5%,其中內地對香港出口為1.69萬億港元,內地對香港進口則為306.99億港元。

根據人行研報,通過貿易洗錢的方式通常有少報出口、多報進口;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佣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匯;境內企業向境外關聯企業高價購買原料、產品或高額分紅,甚至與關聯企業虛構商業往來將資金匯出;以及利用假的進口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准外匯匯出境外等方式。

以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的方式為例,具體操作方法是進口時報高進口設備或原材料的價格,然後從國外供貨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贓款,並將非法所得留存境外;出口時則大幅壓低出口商品價格,或採用發票金額遠低於實際交易額的花招,將貨款差額由國外進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境外的賬戶。

正在重新回歸創維集團的創始人黃宏生,2006年正是因偽造佣金對外付匯,而在香港被判串謀盜竊上市公司資金、串謀欺詐上市公司等罪名成立入獄六年。

案情顯示,2000年1月至2004年10月間,黃宏生及其胞弟黃培升,以「諮詢費」名義,從創維數碼(00751.HK)全資子公司創維集團有限公司賬戶中,先後開具共約4838萬港元的支票給僱員王鵬,再由王鵬轉至黃宏生母親或黃氏兄弟設立在香港和澳門的銀行賬戶中。

據知情人士介紹,以貿易方式洗錢,還有一種極為隱蔽的手法便是借助信用證,且境內外形成一體化的集團式操作,既可令熱錢黑金進入內地,又可讓在內地炒樓炒股等所賺的錢以不交稅的方式流到境外。

以向國內一家造船企業訂造一條1億美元的船為例,由於數額較大預付30%即3000萬美元,剩餘部分開具信用證。在3000萬美元進入內地轉道投資獲利後,再以因中方違約單方面取消訂單、需向國外客戶退回訂金的同時賠償其10%~20%賠償金為由,報外管局審批同意後,借此表面合法的形式將3000萬美元及其賠償金即投資收益轉移至境外。

貿易洗錢的規模相當大。全球金融誠信機構的數據顯示,2000~2011年外流的中國非法資金中,有86.2%,即3.2萬億美元(約合人民幣19.9萬億元)就是通過虛開進出口發票(misinvoicing)進行的。

境外投資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是內地企業和個人投資境外「走出去」的橋樑,各種洗錢犯罪活動便利用了香港在投資方面的中介功能和活躍的資本市場,洗錢活動涉及證券市場、房地產市場、對外直接投資(FDI)項目和另類投資等各種投資活動。

一位在香港股票市場從業逾20年的券商董事總經理向本報表示,不少來自內地的證券客戶都使用地下錢莊將資金匯至香港,券商為了爭取內地大客均對此「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有的甚至會主動提供此類替代性匯款服務。

在香港,一些小型市值的股票經常會無緣無故被炒起,往往是有莊家操作,不少跟洗錢也有關係。

據他介紹,若有內地貪腐官員的「小三」或「小四」想移民至香港,由於香港股票可以進行場外交易,莊家把股票分成若干小份,拿到場外交易市場交易,再由交易代理人轉給「小三」,「小三」只需交納釐印費(印花稅),便可將股票當成申請投資的資產。「官員不需要給莊家錢,(莊家)實際上就是在賄賂官員。」

香港投資移民門檻為1000萬港元,據上述券商人士透露,幾家移民中介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勾結,在這個過程中,莊家也能把黑錢洗白,不少黑錢往往就來自上市公司老闆。

具體操作方法是,來自內地的上市公司老闆有一筆錢需要洗白,便通過移民中介聯繫欲做投資移民的5個人,讓這5個人以每股5毛錢認購1000萬股,每人斥資500萬港元。隨後上市公司老闆提供黑色資金給莊家,將公司股票價格推高至市值1000萬港元。經此操作後,5個人可進行投資移民申請,上市公司老闆也將2500萬資金洗白,其餘2500萬資金則通過其他合法方式交割,總共洗白5000萬資金。

「洗黑錢還有一種派『利是』(紅包)的概念,」他說,以一家小的工業股為例,農曆新年前需要銀行批准新的融資額度,公司便讓銀行相關人士購買公司股票,公司再以回購或大股東提供資金給莊家的方式抬高股價,「銀行的人便繼續給你批多一些錢咯」。

除了證券市場外,內地投資者還尤其青睞香港的房地產市場,內地資金一度佔到香港一手樓市場交易資金的六成。這些資金的黑白難分,但在內地居民每年向境外匯出資金數量不得超過5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1.1萬元)的規定下,動輒價值六七百萬甚至上千萬港元的香港房產又是如何一氣買下的呢?

原籍湖北的地產代理李莉(化名)一直主攻內地客戶,「客戶把錢打過來有三種方法,一是走地下錢莊,十幾分鐘就到賬,但這一定要熟人用過的才行;二是客戶自己在香港有公司有銀行賬戶,找個名目直接打過來就行;三是地產公司通常在內地香港都有賬戶,可以給客戶提供方便。」

實際上,香港地產代理監管局早就提出三項「打擊借物業交易洗黑錢」的指引,要求地產代理要至少保存客戶數據5年以及填寫客人身份證明文件等。但這些指引對佣金豐厚的地產代理來說,只是多了一些程序而已。「我們才不管他的錢是哪裡來的。」李莉說。

除了上述方法外,不少有地位有背景的犯罪分子還鑽了對外直接投資(FDI)的空子。據知情人士介紹,不少涉華的跨國洗錢組織多有國企背景,其操作方式是通過在境外和香港成立子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對外投資和吸引國外資本到中國投資的雙向通道來隱藏或掩飾灰錢或黑金的本質。

該人士說,多起案例顯示,有不少國企央企人士涉足洗錢,以對外投資為名義將國內資金轉移出去,但不少項目其實是虛擬或真假參半的,或者將資金在境外非法佔有或挪作他用。

以原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城建集團」)副總經理、恆萬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副局級的李化學為例,他以城建集團向澳大利亞拓展業務為由,將2700萬對外投資款項在澳大利亞佔為己有。李化學於2003年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全球金融誠信機構的報告指出,很多合法資金都以FDI(對外直接投資)的形式離開中國內地進入香港和維京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然後再洗到其他實體,再以源自香港和維京群島FDI(外商直接投資)的形式重新投到內地。「這是一套複雜的洗錢系統,利用對FDI放鬆的監管,為中國的高資產淨值人士秘密隱藏和積累財富。」報告說。

此外,近年來藝術品投資等另類投資火爆,實際上也成為洗黑錢的途徑。據知情人士介紹,一些高價競投境外流失國寶藝術品、但最終不成交的交易,也涉及到洗錢的貓膩。

空殼公司和銀行賬戶

上述131億港元洗錢案則是利用空殼公司和銀行賬戶洗錢的經典案例。

案情顯示,羅俊城從19歲開始為同鄉叔伯「潘叔」到香港「辦事」,於2009年7月在香港買入一家空殼公司「一創發展有限公司」。當時19歲的羅俊城擔任公司唯一股東及董事,報住地址為深圳南山區一住宅。

2009年8月1日和13日,羅俊城兩度以遊客身份訪港,在中銀香港附屬銀行集友銀行開設了公司和個人銀行賬戶,分別存入1000港元和500港元。2009年9月9日,一筆260萬港元的款項存入其公司賬戶,隨後兩個賬戶不斷有巨額款項存入及轉走,洗錢活動頻繁密集進行。

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的8個月期間,兩個賬戶先後通過支票、現金提存及網上理財的方式,處理了8300多次交易,涉及總金額達131億港元,每次由數十萬至過百萬港元不等,平均每日處理款項約5000萬港元。

但在此期間,集友銀行並未發現賬戶異常情況,也未向專職負責洗黑錢偵查工作的香港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後來香港警方在追蹤另一單電話詐騙案時,追蹤到羅名下銀行賬戶每日轉移金額巨大,且部分轉賬賬戶屬於境外賬戶,包括其中一次一名澳門人存入一筆來自澳門賭場的100萬港元款項,才令這宗洗錢案現形。

香港警方在2010年4月凍結了羅俊城的賬戶,羅兩度致電警方要求解凍,警方要求其到港協助調查,羅則以通行證過期為由拒絕,更兩次發律師信給警方,要求解釋凍結賬戶原因。

去年1月羅俊城經落馬洲到香港時被捕,今年1月23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其洗黑錢罪名成立,被判入獄十年半。同時,賬戶內總共588萬港元已被警方凍結,將向法院申請充公。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杜麗冰表示,羅俊城在此案中顯然只是一個配角和執行者角色,真正的主謀仍然在逃。香港警方則呼籲市民不要將個人銀行賬戶借予他人,並有責任確保清楚知悉個人賬戶內金額來源。

實際上,不少洗錢犯罪集團會在提款地銀行找到一大批不知內情的「人頭」對象,以給予一定費用作為誘因,用這些人的名義開設很多銀行賬戶,並定期將贓款分別來往於這些賬戶間,以達到最終洗淨贓款的目的。

除了犯罪集團外,貪腐官員也慣利用空殼公司洗錢。深圳市檢察院去年1月通報的案件細節顯示,深圳市龍崗原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鐘新明,2008年通過其胞弟鐘偉明,以親屬鄭某的名義在香港註冊一家名為「寶誠公司」的空殼公司。

隨後寶誠公司與內地開發商吳偉光控制的藍灣公司,簽訂了共同開發土地的協議,藍灣公司支付寶誠公司3300萬港元保證金,將一筆賄款洗白至香港。去年7月,鐘新明因4年來斂財3590萬港元、520萬元人民幣,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賭博與信用卡消費

儘管有「賭城」之稱的是澳門,但香港也因地利,在犯罪分子通過賭博洗錢的過程中起到了中轉作用,正如上述131億港元洗錢案件中,便涉及到來自澳門的資金。

最近一起案例顯示,一對居住在居屋(保障性住房)的中年夫婦,七年來從未報稅,但在其中五年內兩人名下五個銀行賬戶滾存高達1.3億港元資金,且兩人擁有兩處房產。

案情顯示,43歲的男戶主施東林在澳門某賭場擔任「疊碼仔」(賭場中介人 ),他從2006年開始在北角城市花園一住宅單位內協助經營專門接待內地客戶的非法賭檔,兩年內賺約800萬港元,他和其妻柯沙莉則利用名下5個銀行賬戶為客戶清洗共1.29億港元黑錢。由於該案不涉及國際犯罪集團,兩人最終分別被判入獄18個月和15個月。

受內地加大反貪力度影響,在港上市的澳門賭業股股價持續受壓。據英國《泰晤士報》援引內地執法部門消息人士的話報導,中央計劃在2月末開始打擊被稱為「疊碼仔」的澳門賭場中介人,以遏制內地貪官和不法富豪通過中介進行洗黑錢的活動。

此外,當不少人驚嘆內地遊客在境外的消費能力時,可能沒有想到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消費或提現,也能將黑錢洗白。人行的研報指出,一方面腐敗分子可在境外大量消費或提現,另一方面在境內貪污受賄並以贓款還款。信用卡和銀聯卡在為境內人員出境觀光旅遊等消費提供方便的同時,也為境內腐敗人員跨境轉移資金提供了便利條件。

香港猶豫反洗錢

面對無孔不入的洗錢活動,香港監管機構一直在試圖努力捍衛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但反洗錢研究人士指出,反洗錢若過嚴對金融服務業發展是有影響的。上述那位券商董事總經理則稱,如果全世界沒有洗黑錢,股、債、期貨等金融產品的成交量甚至有可能減少三分之一。

從香港的角度來看,既要避免成為「洗錢天堂」,又要保持其金融服務業的活躍,這一平衡,實難把握。

一位在中資銀行香港分行擔任客戶經理的人士向本報介紹,香港銀行的反洗錢工作一般包括對前台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在客戶開戶時「瞭解你的客戶」,以及在大筆資金交易發生時,客戶經理需要瞭解交易背景,若有懷疑則立即向法律合規部和其上司報告,再由合規部向財富情報組報告。

她說,在瞭解客戶過程中,「如果是政治人物我們會提高警惕,有一種客戶我們相對放鬆些,就是有央企背景的企業」。但據上述知情人士稱,國企央企背景的客戶實際上並不安全。

根據香港2012年4月實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下稱《打擊洗錢條例》,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明知而違反指明條文,最高可被判監禁2年及罰款100萬港元。如出於詐騙而違反指明條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港元。

但上述條例實施以來,尚未有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被處罰或遭檢控。涉及131億洗錢案的集友銀行,也只是受到現場審查而已。

《打擊洗錢條例》實施後,因洗錢被定罪人數和被追討並上繳政府的資金卻呈下降趨勢。根據香港警察公共關係科向本報提供的數據,去年1~11月洗黑錢檢控案件為136宗,洗黑錢案定罪人數為147人,追討上繳政府的金額僅為1597.8萬港元,均是過去五年以來最低。

楊艾文認為,從洗錢可疑交易報告和檢控數據來看,很顯然香港的執法力度難以追上實際情況,警方只能跟進一些典型案例,比如131億港元的洗錢案。

「事實上仍然有這麼多的洗錢活動在香港發生,顯示著犯罪分子已準備好冒險,即便可能會導致在監獄裡蹲幾年,但一旦放出來他們就仍能享受到已經成功轉移資金的好處。」楊艾文說,香港應增強反洗錢方面的震懾力,比如加大刑罰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加強收繳犯罪收益的強度。

還值得關注的是,香港目前正就《公司條例》進行修訂,擬以保護隱私為由,禁止公眾查閱公司董事住址和身份證號碼。楊艾文稱,不管是否為了保護董事隱私,透明度的減少對反洗錢都是有害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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