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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出臺船舶檢驗新規 5月1日起實施

來源: http://www.yicai.com/news/2016/02/4747971.html

交通部出臺船舶檢驗新規 5月1日起實施

一財網 章軻 2016-02-04 11:23:00

《規定》明確了船舶檢驗機構的含義和業務範圍,規定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分A、B、C、D四類從事船舶法定檢驗,強化了船舶檢驗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支撐保障作用,明確了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的定位和管理要求。

船舶檢驗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攝影/章軻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4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船舶檢驗管理規定》將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以加強船舶檢驗管理,規範船舶檢驗服務。這是我國首部船舶檢驗方面的部門規章。

交通運輸部介紹,《規定》明確了船舶檢驗機構的含義和業務範圍,規定國內船舶檢驗機構分A、B、C、D四類從事船舶法定檢驗,強化了船舶檢驗對水上交通安全的支撐保障作用,明確了法定檢驗和入級檢驗的定位和管理要求,明確了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範制定與發布要求,明確了船舶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的執業行為要求,並對自由貿易區登記船舶的入級檢驗作出了原則性規定。

按照《規定》,A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際航行船舶、國內航行船舶、水上設施、船運貨物集裝箱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B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國內航行船舶的法定檢驗和相關船用產品的法定檢驗;C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船舶的法定檢驗;D類船舶檢驗機構可以從事內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閉水域內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貨船和船長不超過30米、主機功率不超過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檢驗。

《規定》的出臺促進了我國船舶檢驗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對於提升船舶檢驗能力和船舶質量水平,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進航運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據了解,船舶檢驗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船舶的安全、質量進行技術把關的重要環節,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船舶必須取得有效的船舶檢驗證書方可航行。

目前我國船舶檢驗工作開展的主要依據是1993年國務院發布的《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和原交通部發布的規範性文件以及相關技術規範。隨著我國船舶制造業和航運業的發展,船舶檢驗業務量成倍增長,相關國際海事公約也發生了較大變化,為此交通運輸部出臺《規定》以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船舶檢驗管理。

2015年,全國共有30個省級船檢機構、262個分支機構,1個中國船級社及17個分社和31個海外辦事處,經批準的國外船舶檢驗機構駐華驗船公司機構22個。2015年全國船舶檢驗機構共有檢驗登記船舶253448艘,總噸位19887萬,其中,國內航行船舶251074艘、總噸位16113萬,國際航行船舶2374艘、總噸位3773萬。

編輯:姚君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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