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武裝巡邏車在市區街道巡邏(2012年11月04日攝)。(視覺中國/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後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進行說明時指出,草案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國防交通條例》實施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
其中,關於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條款引發關註。
在目前的草案清樣中,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在趙克石提到的1995年《國防交通條例》(下稱《條例》)中,與征用民用交通資源類似的表述為“運力征用”,指在特殊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調用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的活動。也就是說,“運力征用”需要同時符合兩項要求:特殊情況、省級政府采取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表示,草案拿掉《條例》中的限制條件,屬於對征用的擴充和延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部法律要將本領域內林林總總的規範性文件涵蓋其中,越上位的概念就會越籠統、越大。”李衛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真正落實的時候,還是下面的條例、規章等比較管用。”
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委員董中原指出,應在草案中直接規定補償方式和標準。因為對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中國目前沒有詳細規定,各個立法中的表述通常為“適用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導致了征用補償無法真正落實,損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各類征用糾紛事件因此不斷發生。董中原認為,應專章對補償問題進行細化。
據李衛海介紹,目前關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補償辦法,確實散見於一些條例中,主要分為政府主動補償、政府被動補償兩種。在主動補償過程中,政府一般會公示征用資源清單、補償標準、補償時間,被征用人則可以與政府協商、談判,盡最大努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中國國土面積很大,各地補償標準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往往是省級政府制定標準,地市級、縣級執行規定,”李衛海說。
李衛海對細化補償方式、標準的提議表示贊同。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此前的《戒嚴法》、《國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防動員法》中,均對補償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闡述,所以國防交通法應該延續過去的模式和習慣。“比如即時性、適當性、充分性這些補償原則,都應該體現出來。”
山西太原武裝巡邏車在市區街道巡邏(2012年11月04日攝)。(視覺中國/圖)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2016年4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初次審議了國防交通法草案(下稱“草案”)。中央軍委委員、軍委後勤保障部部長趙克石進行說明時指出,草案是在現有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將《國防交通條例》實施以來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規定上升為法律。
其中,關於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條款引發關註。
在目前的草案清樣中,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防需要,可以依法征用民用運載工具、交通設施、交通物資等民用交通資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交通資源的義務。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在趙克石提到的1995年《國防交通條例》(下稱《條例》)中,與征用民用交通資源類似的表述為“運力征用”,指在特殊情況下,省級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調用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運載工具、設備以及操作人員的活動。也就是說,“運力征用”需要同時符合兩項要求:特殊情況、省級政府采取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軍事法研究所所長李衛海表示,草案拿掉《條例》中的限制條件,屬於對征用的擴充和延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一部法律要將本領域內林林總總的規範性文件涵蓋其中,越上位的概念就會越籠統、越大。”李衛海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真正落實的時候,還是下面的條例、規章等比較管用。”
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根據國防需要”中的國防不等於戰爭或特殊時期,是一種常態。以國防為理由就可以征用民用交通資源,“不太合適”。建議將“國防”兩字改為“戰爭及特定情況”。
委員董中原指出,應在草案中直接規定補償方式和標準。因為對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組織實施和補償,中國目前沒有詳細規定,各個立法中的表述通常為“適用有關規定”。這實際上導致了征用補償無法真正落實,損害了被征用者的利益,各類征用糾紛事件因此不斷發生。董中原認為,應專章對補償問題進行細化。
據李衛海介紹,目前關於民用交通資源征用的補償辦法,確實散見於一些條例中,主要分為政府主動補償、政府被動補償兩種。在主動補償過程中,政府一般會公示征用資源清單、補償標準、補償時間,被征用人則可以與政府協商、談判,盡最大努力維護自己的權利。“但中國國土面積很大,各地補償標準也不盡相同。實踐中往往是省級政府制定標準,地市級、縣級執行規定,”李衛海說。
李衛海對細化補償方式、標準的提議表示贊同。他告訴南方周末記者,此前的《戒嚴法》、《國防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國防動員法》中,均對補償原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闡述,所以國防交通法應該延續過去的模式和習慣。“比如即時性、適當性、充分性這些補償原則,都應該體現出來。”
印度今天成功發射了首個用於技術驗證的“可重複使用運載器”(RLV-TD)。這是一個長約6.5米,重1.75噸,大小與一輛SUV相當,外形酷似迷你航天飛機的飛行器。
該運載器是在北京時間今天早上9點30分左右,於印度南部薩迪什-達萬航天中心發射成功的。負責此次發射的印度空間研究組織(ISRO)在火箭升空後20分鐘確認此次任務成功。這是一次高超音速的飛行試驗,也是ISRO首次發射有翼飛行器。該飛行器被安裝在一個特殊的火箭助推器的頂端,此次發射僅用於收集數據。
這也是印度可重複使用運載器計劃的第一步。ISRO科學家表示,可重複使用運載器被稱作是印度自主制造的航天飛機,可以滿足印度進入太空計劃的需求,並實現低成本太空發射目標。不過要實現把宇航員和衛星送入地球軌道,進入大氣層滑翔著陸並多次使用,至少需要10年-15年時間。屆時,搭載衛星等載荷發射的成本將降低至2000美元/千克。
印度發射自主研發飛行器令該國加入了與美國億萬富翁貝索斯和馬斯克在航空航天領域的競爭。他們都旨在降低太空旅行的成本。此前,印度已經在2014年成功將一個探測器發射至火星,當時僅花費成本7400萬美元,顯示了印度的技術能力,並降低太空頻繁旅行成本的能力。
可重複使用運載器已經成為降低太空旅行成本的主要手段。馬斯克的SpaceX和貝索斯的藍色起源(Blue Origin)都已經成功測試可回收火箭降低成本。咨詢公司Alix Partners航空航天專家David Wireman表示:“盡管太空旅行的技術門檻很高,但無論從技術或者成本的層面考慮,印度都已經證明了它的實力。”
印度已經宣布到明年3月的一年中,將在太空項目中投入750億印度盧比(約11億美元),美國NASA今年一年的預算約為190億美元。
如果印度的可重複使用運載器計劃獲得成功,這意味著該國在商用衛星發射方面將占據一席之地。根據衛星行業協會的數據,2014年全球衛星行業的收入約為2030億美元,前景非常可觀,其中約59億美元來自於衛星發射。
印度國防研究院高級研究員Ajey Lele表示:“太空競爭已經不再被歐美所主導,亞洲國家的實力正在快速增強,有望迎頭趕上。”
印度第一次發射火箭要追溯到1963年,第一次發射衛星是在1975年。2009年年底,印度第一次啟動了無人登月計劃。2014年,印度“曼加里安”號火星探測器成功入軌,成為亞洲第一個實現火星探測的國家。
Lele表示,印度的挑戰是和SpaceX以及藍色起源一樣的,也就是如何實現火箭回收。馬斯克的SpaceX“獵鷹9”火箭5月8日在大西洋一艘無人船上降落,第二次實現海上回收;而貝索斯的藍色起源幾天後也在發射測試火箭後成功實現回收。
據新華社消息,我國首枚大型運載火箭長征五號11月3日20時43分在中國文昌航天發射場點火升空。
長征五號首飛任務發射區指揮部總指揮長王經中宣布,長征五號運載火箭首次發射任務取得圓滿成功。